招商银行授信政策

2024-10-02

招商银行授信政策(通用8篇)

1.招商银行授信政策 篇一

附件3

授信补充协议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专用)

授信编号: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授信申请人:(下称“乙方”)

保证人:(下称“丙方”)

抵/质押人:(下称“丁方”)

鉴于:

1.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授信协议》(下称“授信协议”),根据《授信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 币 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授信额度,供乙方用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函、法人账户透支、国内保理等授信业务;

2.丙方作为保证人,于 年 月 日向甲方出具了编号为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对乙方在《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及/或

3.丁方作为抵押/质押担保人,于 年 月 日向甲方出具了编号为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质押合同》,承诺以抵押物/质物对乙方在《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现乙方向甲方申请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叙做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各方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第1条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叙做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是指甲方对于由乙方承兑或由乙方承兑并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或出具《办理贴现业务通知书》,允许持票人向招商银行任一分支机构(以下称“其他贴现受理行”)办理贴现的业务。由乙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以下称“贴现申请人”)可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甲方或其他贴现受理行申请贴现。

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服务是其他贴现受理行接受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的前提条件,其他贴现受理行办理了贴现后有权将所贴现汇票转让给甲方,甲方有义务接受转让,对于甲方从其他贴现受理行受让的商业承兑汇票,乙方承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各方对此无异议。

第2条 本协议所述的商业承兑汇票,既包括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也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既包括贴现申请人付息商业承兑汇票,也包括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

本协议所指的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甲方对由乙方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时,贴现利息由乙方支付的票据贴现业务。

本协议中“电子商票”是指以电子介质为载体,在招商银行网上票据系统产生,并在开通招商银行“企业银行”的客户与相关的招商银行分支机构之间使用的可流通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票无纸质形式,电子商票的状态和内容以招商银行网上票据系统中记载的为准,持票人可以通过招商银行网上票据系统进行查询并进行操作处理。

第3条 授信期间,乙方须在甲方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号:),并在每笔票据承兑前,将相当于每笔票据金额 %的资金存入该保证金账户,作为其承兑并经甲方承诺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金。

第4条 乙方应于每笔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 日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于其开设于甲方的保证金账户,以备到期支付票款。

第5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授信期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贴现申请人可持乙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直接向甲方申请贴现,也可以向其他贴现受理行申请贴现。贴现申请人向其他贴现受理行申请贴现的,应出示甲方出具的《办理贴现业务通知书》。甲方或其他贴现受理行有权对贴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审核确认,并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贴现,同意办理贴现的,与贴现申请人、乙方另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作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贴现申请人有多家且位于不同地区的,各贴现申请人向当地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即其他贴现受理行)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分别签署《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作协议》,相关贴现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受本协议约束。其他贴现受理行办理贴现后,有权按招商银行有关规定向甲方背书转让其已办理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甲方办理贴现或从其他贴现受理行受让商业承兑汇票后,持票要求乙方付款时,乙方应无条件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应付票款,乙方对此无异议。

授信额度内每笔电子商票的开立、贴现申请以甲方网上票据系统中保存的业务信息、或据此填制或打印的客户对账单等业务记录为准。甲方的业务记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对甲方业务记录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除非出现明显错误,乙方放弃任何异议。

每笔电子商票或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为 个月,承兑日应当发生在授信期间内,但票据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第6条 授信额度内经甲方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基础合同发生纠纷的,均由乙方与有关当事人自行协调解决;每笔票据到期前,乙方仍须按本协议第3条、第4条规定及时足额交存保证金及票款。

第7条 在授信额度内,甲方就乙方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了贴现或从其他贴现受理行受让了乙方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如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乙方未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上扣款以作支付。因乙方不足交付及其账户余额不足扣收而致甲方垫付的款项,由甲方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按垫款金额日万分之 向乙方计收罚息。

第8条 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则甲方有权依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或依照法律及《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质押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以优先受偿。

第9条 丙方及/或丁方知悉并确认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在授信额度内叙做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业务所形成的乙方对甲方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范围,并承诺仍按照原《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或《授信质押合同》约定对乙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若《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质押合同》系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则乙方亦作本条前述承诺)。若原抵、质押已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丁方还将配合甲方对本补充协议办理赴抵/质押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10条 本协议构成《授信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授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依照《授信协议》内容执行,本补充协 议与《授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11条 本协议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授信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全额清偿后自动失效。

若实际授信中无丙方或丁方,则本协议在甲方、乙方(在信用授信或乙方提供抵、质押情形下)或在甲方、乙方及实有的其他当事方根据本条上款规定签章后生效。

第12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甲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 年 月 日

丁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名章): 年 月 日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招商银行授信政策 篇二

关键词:小企业授信,成效,障碍,对策建议

从现实看,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比中型企业更具普遍性和复杂性(银监会规定,小企业指银行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或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银行”)是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提高银行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是破解“难”的重要途径。国内外实践证明,政策支持是解决该难题的关键。为此,银监会在研究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自2005年至今专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通过提供政策支持推动银行革新体制机制以加大对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这也拉开了银行为小企业融资提供绿色通道的帷幕。四年来,银行的小企业授信工作明显加快,余额和户数年均增速均达两位数,资产质量也不断提高,但目前还存在着一些因素阻碍其向纵深推进(银监会规定,授信指各类贷款、贴现、保理、保证、信用证、贸易融资、贷款承诺、票据承兑等表内外融资业务)。

一、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向纵深推进的障碍

1、欠发达地区进展慢,影响业务协调发展

银行在小企业授信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主要集中在江浙等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却进展更慢,而且主要集中在县域。从银行角度看,差距主要在以下方面。

第一,机构撤并导致缺位扩大。这是硬件差距。随着市场化改革,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不断撤并。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比2004年末减少7.33%,其中四大国有银行网点数同比减少20.6%,农信社网点数同比减少14.9%。网点撤并使本来就稀缺的县域金融服务资源更加明显不足。

第二,人力更紧导致展业更难。这是人才差距。在网点撤并的同时,大部分网点的人力也更加趋紧。2007年末,县域四大国有银行金融从业人员数量比2004年减少8%,超过网点数降幅,使当地金融服务状况“雪上加霜”。当地真正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的人员较少,且一般是兼职,文化素质又普遍偏低,年龄普遍偏大,而新进高素质年轻人员难留住,结果造成知识结构老化,整体活力不足,市场开拓有限。

第三,技术滞后导致时效不强。这是效率差距。表现在:当地银行几乎没有成立独立的机构、选聘专门的人员、制定专门的政策、建立简化的流程去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专门的研究、开发、审批、考核、管理,而是“简单”地把传统信贷技术移植到小企业授信业务中,致使管理小企业客户的经验不足。为了防范风险,银行很少信用放款,大多数不得不依赖抵质押物、担保人,还经常需要逐级上报审批,使一笔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调查、申报、审批时间与一笔大额贷款基本相同。这样不仅无法实现批量审批,降低成本以做大规模,还可能会因时间过长导致市场变化而增加新的风险。

2、总体授信覆盖率低,制约业务发展空间

授信覆盖率是指与银行有授信关系的企业数与企业总数的比值。我国小企业的授信覆盖率为10%,即90%的小企业与银行无直接授信关系。该值相对于总产值占GDP1/3以上、数量占企业总数90%以上的小企业群体来说显然太低。究其原因,一是部分银行特别是大银行没把经营重心放在小企业身上,因为大中型企业创造了银行公司客户的大部分利润,使银行经营转型的源动力不足。二是个体工商户数量众多,占小企业的大部分,由于其比小型企业存在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困难更大成本更高,往往使银行望而却步。三是银行和小企业缺乏“沟通”,贷款难的观念在很多小企业主心中根深蒂固,使许多潜在小企业客户难以变成现实客户。四是银行的授信产品适用性不强,难以满足小企业的差异性需求。五是风险难控,平均不良率远高于其他信贷业务,影响了银行的整体资产质量,从而产生“慎贷、惜贷、惧贷”行为。而较高的覆盖率是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覆盖率太低,客户太少,市场就易“饱和”。若以40%的覆盖率为目标,小企业授信业务市场将还有很大的开发潜力。但银行要应对来自三方面的挑战。一是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准银行”在部分地区加速发展;二是私募股权(PE)融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适合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已开通;三是人民银行草拟的《放贷人条例》也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获得通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将成为合法的放贷人,而小企业是主要对象之一,届时将打破银行的垄断地位。这些都会挤压该业务的发展空间,银行加紧步伐势在必行。

二、将小企业授信工作向纵深推进的对策建议

1、完善“六项机制”,缩小差距促协调发展

第一,凸现利率杠杆在吸引资金和银行回流中的作用。这是缩小差距的突破口。要解决网点撤并、资金外流严重问题,主要靠创造商业可持续的激励机制。由于当地担保机制、补偿机制、税收优惠、信用体系建设等自身不可控的外部激励机制不健全,在短期内也难以健全,建立一种替代机制势在必行。实践证明,实现利率市场化并覆盖风险和成本,既利于商业性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利于满足小企业的金融需求。银监会已明确支持银行根据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来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定价。由于小企业对利率的敏感度远低于资金的可获得性。因此,银行应当更加注重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根据客户条件和当地环境将利率上浮到位,保证适当的利润率水平。这样既利于吸引更多表现优秀的银行自愿到当地跨域增网,又能减少撤并数量;既可通过信贷手段来激发银行和小企业的活力,又可通过压缩非法集资规模来减弱其给银行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金融生态的改善和市场主体间的良性发展。

第二,多吸引年轻人才来提高市场拓展力。这是缩小差距的关键。既要减少裁员和流失数量,更要多吸引年轻人才。少流多进年轻人才,提高开拓能力,主要靠制度保障。一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切实落实“尽职免责”原则,以解除员工后顾之忧;二是对其服务人员的薪酬要独立定级,增加底薪,上不封顶,并将员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当期绩效决定薪酬,长期绩效决定升迁,以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归宿感;三是在人才供大于求的背景下,通过竞聘择优录取有事业心、专业不限、家在周边地区的高校毕业生,以提高稳定性和可塑性。四是要加强人员培训,特别应该向“小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学习。

第三,实行专业化运作来提高时效性。这是缩小差距的保障。小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特点有别于大中型企业,当地银行应尽快设立专营机构进行专业化运作,切实提高小企业信贷服务能力与效率。通过独立核算来实现成本和收益的有效管理;通过专业化培训来提高员工的风险识别和管理水平;通过简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来满足小企业主“短小频急”的资金需求;通过对同一类型、同一发展阶段的小企业采用标准化批量审贷技术来降低成本,做大授信规模。

2、加快转变经营机制,摆脱低覆盖率束缚

第一,战略转型以增加投入量。这是前提。四年来的实践证明,只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来不断建立和完善“六项机制”,银行同样能有效防范风险并获得较好甚至比其它业务更好的收益。银监部门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还实行差别化监管,对真心从事该业务的银行实行降低准入门槛、允许跨域增网等政策。由于小企业金融服务有着巨大的增长潜力和盈利商机,在“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中的作用也相当显著,根据“弯道超车”理论,银行有必要将小企业业务作为战略转型重点领域。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环境下,各银行特别是大银行更要加快战略转型的步伐,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大胆运用充裕低成本资金,对小企业授信“单列规模、单独考核、单独管理”,落实两个“不低于”,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同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使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形成合力(“弯道超车”理论:在弯道上大家都减速时,谁的技术好,把握好方向,谁就能超越别人。两个“不低于”:小企业授信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

第二,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这是方略。当前既要讲竞争更需要合作,以实现优势互补。大银行具有网点广、人才多、资金足、科技新、信息畅的优势,但由于多重原因导致对小企业的授信速度不如中小银行。中小银行与小企业的发展背景、地位、市场定位更相似更易结对,但易受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的制约。为此,大银行通过与中小银行加强合作,以转贷款等方式延伸发展触角,中小银行则可从大银行获得稳定的资金与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另外,中小银行之间也可加强合作,增强整体实力。

第三,加紧营销以扩大客户群。这是基石。小企业较高的授信满足率(获得授信企业数/申请企业数)和10%的授信覆盖率说明大多数有资金需求的小企业主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不敢或没法”主动向银行提出申请。这是银行和小企业的共同损失。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应树立需求驱动、顾客导向的经营理念。通过主动营销使其了解银行新的信贷政策和产品,消除疑虑,让更多潜在小企业客户变成现实客户,扩大客户群夯实竞争基础。当前,银行可先从大企业的上下游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这样可借助大企业进行宣传以降低风险,也容易得到小企业的名单和经营信息,又有利于设计专门的产品(人民银行于2008年11月公布一份调查结果:中小企业的贷款满足率是88.3%。因小企业数量占大部分, 这间接说明小企业的授信满足率也较高)。

第四,创新产品以增强适应性。这是目标。营销的前提是拥有能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只有根据小企业金融的特点设计产品才能突破传统的束缚。针对小企业抵质押物少的特点,银行要大力推动以各种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的融资产品;针对处于大企业下游、经营大宗原燃材料或产成品的贸易型小企业,开发以仓单质押和大宗原燃材料或产成品质押下的融资业务;针对处在大企业上游、拥有优质应收账款的小企业,大力推行国内保理、票据融资及发票融资等新兴业务。

第五,探索新径以降低不良率。这是保障。要降低高企的不良率,增强发展后劲,就得改变防范风险的途径。一是授信前侧重“六看”,包括看诚信、管理、产品、市场、效益、环保,即增加“软信息”的份量。二是坚持“期限逐步放宽、定期及时走访、多样分期还款”的原则,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小企业客户的忠诚度。三是通过与“抱团增信”后的担保公司合作来提高资金安全。四是银保合作,转移和降低风险。五是银财合作,探索“财政还债-银行放款-企业增盈-财政增收”的不良款清收新模式(抱团增信:将数家规模有限的担保公司组成一个实力更强大的共同担保体以提高担保公司的信用级别和担保能力,从而解决小企业因无足额资产抵押而难以获得融资的问题)。

(注: (1) 本文区域失衡主要指区域之间的业务进展速度相差较大, 并非区域之间总量、增量绝对额的比较; (2) 来自中央政府府、新华网等, 数据经转换, 下段同; (3) 六项机制:指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的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R].2008-9.

[2]王瑱:改善我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几点思路[J].金融与经济, 2008 (11) .

[3]宜平:成功可以复制——对包商银行的评论[N].金融时报, 2008-12-16.

3.光线两亿银行授信始末 篇三

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部副总经理徐文告诉《综艺》,此次与光线的战略合作是整体上的,不仅包括北京银行对光线传媒未来三年电影制作与发行的资金支持,而且光线传媒的企业账户、个人理财等金融业务也将交给北京银行,此外,光线传媒还承诺将IPO募集资金归集放在北京银行。北京银行为光线量身订制了一份个性化的《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方案》,详尽介绍了北京银行的融资、账户结算、理财、网银等服务。方案文本封面上光线传媒的“e”字LOGO鲜红醒目,双方的沟通和对彼此状况的把握一目了然。

版权质押并非关键

与北京银行的合作齐头并进的是光线影业的“09年战略发布会”,光线传媒有限公司总裁王长田及光线影业总裁张昭揭晓了光线影业在未来一年内的重要电影项目。王长田告诉《综艺》,在这批项目中,即将投入拍摄的《聊斋》、《夜行侠陈真》、《花田喜事2010》、《四大名捕》等影片中的一部分将打包作为版权质押,这是业内目前版权打包质押数量最大的一次。王长田认为:“电影票房收入不稳定,如以单部影片版权作为质押,银行风险很大。但是几部影片打包质押可以大大降低风险。而且,打包贷款也是很好的资金使用方式。电影的投资过程不免调整,单片贷款所受的资金约束很大,调整起来较麻烦。而打包贷款的资金可以在几部影片内相互调剂和平衡,资金使用有更好的灵活性。”

不过,对于电影版权质押的实效,北京银行翠微支行高级经理刘谦却另有一番看法:“版权市场价值很难估算,所以版权质押的实际作用并不强。相比几部电影的版权,我们更看重企业以往业绩、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管理者、业务团队和经营理念。企业信誉、团队和盈利模式要比版权可靠得多。”

徐文告诉记者:“2008年在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小组的协调和推荐下,光线传媒取得了北京银行1亿元授信贷款,主要用于光线传媒的电视节目业务,光线还款提前3个月,这为双方进一步合作提供了信用依据。在一年多时间的沟通合作中,我们考察了光线传媒的业务阵容、已发行播出的影视产品,如《娱乐现场》、《音乐风云榜》、《最佳现场》等几个固定电视栏目的收视率、对光线的资信情况、版权拥有情况、财务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综合了全方面的考察调研结果,方才确定可以和光线建立信用合作关系。”

银行的考察和调研,王长田表示赞同:“北京银行对光线的监督、交流、沟通都很有必要,银行对这个行业的了解越多,就会越放心。光线的自身资金状况比较好,这些年来,光线传媒已经做成了一个盈利的企业。我们的电视业务、活动业务是收入大头,占80%,可以源源不断地提供给影业提供资金。”

光线影业总裁张昭向记者介绍了建设中的“三级矩阵式市场营销系统”,试图改变中国电影发行的传统模式,从全国各个细分市场出发,在6个地区设置大区经理,分管30个重点城市成立“销售代表”,这些“销售代表”熟悉自己所在城市的影院,按照市场部制定的策略和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市场情况与当地影院、媒体、商家展开合作,对观众进行有针对性的分众营销。“光线这个三级矩阵式市场营销系统,离真正的精细化营销当然还有很大差距。但这将会是我们的发行业务得以立足的盈利模式。银行是精明的投资人,电影版权的价值风险他们当然清楚,因此银行看重的是盈利模式。我们现在把这个盈利模式搭建起来,这对北京银行而言,是一个有力的信誉保障。”

在解读光线模式时,王长田强调:“国际上著名的电影公司,几乎都是发行公司,光线现在就在着力打造发行业务。另外,我们是大传媒娱乐集团之下的影业,电影公司最大的瓶颈往往是现金流,光线传媒(集团)的主营业务有稳定的现金流保障。另外电影公司在传媒集团旗帜下,可以与集团下不同媒体形成互动,比如电影的票房需要前期宣传,而光线的娱乐节目群能够影响到中国近十亿的电视观众,为电影提供宣传,同时明星、话题、视频等也为电视节目提供优秀内容。这样的强强联手,为品牌影响力提升提供巨大优势。”

此外,王长田认为,银行之间的竞争其实也很激烈。对于北京银行这个目前最大的客户,光线在战略合作上也有反哺作用。光线公司把财务账面管理、个人理财业务都交给北京银行,就是对北京银行的支持。

花掉两亿元的学问

光线虽然不是最早与银行合作的影视企业,但此次拿到的授信贷款额度却是业内迄今为止最高的,这两亿贷款具体将怎样使用?据张昭介绍,80%主要着眼于电影投资制作和发行业务,20%用于电视节目制作、广告经营、电视剧制作、大型娱乐活动承办、IPO募集资金归集、艺人个人理财等范围。在光线的电影项目时间表上,《全城戒备》已经开拍,《花田喜事2010》将于七八月份开机,《夜行侠陈真》预计年底前开机,《聊斋》和《四大名捕》将在明年年内开机。其中《全城戒备》、《聊斋》和《夜行侠陈真》投资规模均在1亿以上,王长田对票房预计很乐观,仅《聊斋》就可能收回3亿左右票房。

这笔两亿的授信贷款能否支持光线如此繁多的项目?刘谦告诉记者,北京银行在考察了光线的运作模式后,认为两亿是非常合理的额度。授信贷款的好处在于可以在限期内多次提款、还款,滚动使用资金。在两亿的最高限额内,光线依据项目向银行提款,银行在对每一个项目进行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基础上,向光线提供资金。如果光线的项目循环周期快,他们的资金使用效率会更高,能够产生的利润就越大,而两亿限额应该足以应付光线目前的业务项目需求。

北京银行对光线团队、财务、业绩、盈利模式方面的考核很严格,对光线资金的动向严密关注。“北京银行是上市公司,我们要对股东负责。银行在资金使用上有严格监管,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对每一个项目,我们都要花很大精力做可行性报告进行验证,对资金流向我们有明确控制。贷款发放后,我们有严格的‘贷后检查’,与合作方每周至少有几次联系。有必要的时候,银行还要行使‘驻场员’制度,即派出专人在影片拍摄和制作现场进行监督、察看,”刘谦告诉记者,“虽然很难监管影视项目的资金使用详情,但从银行角度出发,电影项目开支中的某些间接部分,比如公关费用这种随机性的支出,就不应该占用贷款资金,而应该从影视公司的自有资金里出。”

虽然贷款资金使用的审查和监管很严格,但是刘谦认为,银行有专门的团队进行操作,加上银行对光线业务日益熟悉,信任度和效率都会提高,因而光线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比较润滑和便利。

另外,刘谦认为对于影视企业而言,合理选择和使用金融产品也是一门学问:“跟工程、建筑、房地产项目的贷款不同,影视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国际结算、投标招标、技术改造贷款等业务使用的并不多,比如光线在这些方面就几乎没有需求,流动资金是最主要的需求。所以我们为光线设计出了适合的金融服务产品,这有利于光线运营上的考虑。”

在还贷问题上,王长田认为北京银行的金融服务设计充分考虑了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规律:“企业运营资金总有回收周期,一般会超过一年。往往是资金投出去了,一时半会回不来,就在资金最紧张的节骨眼上,银行开始担心你的还贷能力,偏偏在这时候要你还贷,很多企业因此断了现金流,就一下子死掉了。而此次北京银行给我们设定的还款期限是两年,比较符合企业运转周期。”

担保的重要作用

影視企业贷款的最大难点是担保机制。王长田透露:“其实我们从银行拿贷款,在额度上问题并不大,主要问题在于担保。我们是轻资产企业,即便把股东资产算在一起,也不可能超过贷款额度。担保公司可以降低银行风险。没有担保公司,绝大多数文创企业是拿不到贷款的。”在成立于1997年的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下,光线拿到了北京银行翠微支行的第一笔5000万元贷款,这也是首创第一次为文化产业融资进行担保。对此王长田告诉《综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发起了新的担保机制,吸引社会上的担保机构为文化产业提供担保。这次首创总共提供了1个多亿担保数额,我们占了其中的5000万元。首创是大型国有担保公司,信用很好,管理严格,他们既对全行业的情况和政策进行深入了解,也对光线进行了多方面的资产调查,包括了解企业股东、管理者个人信用,与企业股东、管理者直接发生联系。”

据北京银行翠微支行副行长海罗告诉《综艺》,首创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担保公司,实力雄厚,而且一直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品种、全方位的担保服务,与北京银行“中小企业事业部”的宗旨不谋而合,因而首创本身就是北京银行的签约合作方。此次首创为光线提供担保,是在北京银行主导和推荐下进行的。由于文化创意产业规模有限,首创对光线收取的担保费用比照其他行业还要略低,而且对光线提供“反担保”的资产估算也较宽松,这为光线提供了实际的优惠。

尽管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造的GDP已占全市总额的11%,但是像影视公司这样的文化企业还是屡屡面对资本困境,向银行贷款十分艰难。刘谦认为:“多数影视企业规模太小,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有形资产、追求高风险高回报、贷款资金用途不易监管。”对此王长田认为:“我们首先要想的是,业务健康不健康,商业模式能否保证持续稳定的发展——可以不断扩大规模,复制产品和服务。可能大部分企业没有想到这一点。向银行要贷款,银行要看你这几年的业绩,收入不稳定,银行无法放心。另一方面,这跟银行对整个行业的了解有关,银行过去不了解这个行业,版权在市场上的价值很难估测,银行下不了决心。”

4.银行授信资料清单 篇四

2.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开户许可证

5.法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如有法人股东则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6.贷款卡及密码

7.公司章程

8.验资报告,如有变更情况,出具工商局变更登记证明

9.公司简介:①公司现有固定资产情况介绍,含土地、房产、设备,按面积、台数、用途

介绍②公司产品介绍,涵盖公司年产能,产品型号,规格,用途等③公司现有销售渠道情况(着重介绍),行业情况概况,说明公司目前的竞争主要对手、与他们相比自已的优、劣势。

10.公司同意授信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授信申请

11.财务数据:近3年财务报表;近1个月财务报表及报表科目附注,附注主要介绍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存货、银行借款(含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合作银行)及其他大金额往来账务等。

12.公司上下游情况:①上游:需要列出2010年及2011年1-4月往来较大的上游前5客户,及采购的产品,数量,金额。②下游:往来较大的前5家。同时说明公司与上、下游企业的基本商务政策(例如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交货周期、返利情况等)。以上均需提供有效期内的采购、销售或合作协议,并附往来较大的一个月份的发票。

13.本年或未来一年的完整的:生产、经营、销售计划

5.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篇五

问:为什么要制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贷款风险案件,给银行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暴露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后管理缺乏规范的工作尽职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确,责任不清晰。最近,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的责任,充分行使银行信贷自主权。因此,制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不断提高授信的科学性,降低授信风险,是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根本性任务,也是创造并维护良好信贷文化的前提之一。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工作,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银监会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先进监管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康的信贷文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规避授信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明确授信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问:《指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从适用对象讲,《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从业务上来讲,《指引》适用于非自然人客户以外的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从期限上看,包括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业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业务。从工作人员来讲,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所有参与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人员,以及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都要根据《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共分7章57条,基本覆盖了授信业务的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对授信业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针对授信过程的不同环节的主要风险点,《指引》还编制了《附录》,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六方面的内容。问:与过去的贷款“三查”等规定相比,《指引》具有哪些新特点?

答:与过去的贷款“三查”等有关授信的规定相比,《指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突出对授信过程中的动态因素的持续监控。以往的贷款“三查”制度主要关注贷款而不是授信,因而忽视动态变化。而《指引》不仅强调对历史和现状的分析,还特别强调了对潜在风险预警信号的关注,要求商业银行关注动态预警信号,预测授信风险,并强调了情况发生

变动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二是强调授信管理工作的全面和深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不仅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还要对客户的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

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第二还款来源等。在对客户风险识别时,根据情况,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信息,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三是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指引》引导商业银行注重商业银行内部纵向和横向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要求商业银行内部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在信息方面建立相

互沟通机制,在授信管理方面作好协调与配合,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有效防范风险。四是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充分性,注重对商业银行公司授信全过程的监管,确立了授信尽职的全面覆盖性及审批双线制衡原则,从制度上规范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环节本身的尽职要求和对商业银行授信环节尽职情况事后尽职调查的要求。五是强化了商业银行自身控制授信风险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授信尽职工作要求和尽职调查。附录列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便于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图索骥。

问:《指引》中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请对此做一解释。

答:尽职调查是国际银行业的一项基本制度。2001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银行客户尽职调查》,提出了尽职调查的指导性框架,并建议各国的商业银行以此为范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尽职调查制度。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尽职

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国际上管理良好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指引》中,授信尽职调查与巴塞尔委员会的基本精神一致,即银行在开展业务的同时,要有从另一视角进行的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的机制,以减少业务决策的盲目性。《指引》中的尽职调查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授信尽职调查对业务部门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都是一种必要的补充。一般来讲,业务部门负责市场和业务拓展,在对业务发展、收益和风险考虑中,更关注收益,贷前调查往往很难彻底和公正。授信决策则可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干预,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机制,对银行授信业务开展独立的尽职调查,以独立评估和判断业务发展过程和业务本身的收益和风险。鉴于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体系不尽相同,银监会没有要求商业银行成立单独部门负责授信尽职调查,但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授信尽职调查必须独立进行。在《指引》中这一原则表述为“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对授信业务流程各

项活动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问:《指引》对授信问责制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指引》从两个方面对授信尽职问责制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授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二是对勤勉尽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指引》特别强调对八类不尽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即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的;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实地调查的;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决策与实施环节、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指引》明确提出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人员责任。由于《指引》规定的授信工作尽职是最基本的尽职要求,银监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免责条款并报银监会备案。

问:《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有什么要求?

答:《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要求:一是保证授信工作

6.银行授信报告全大纲 篇六

第一部分

业务背景

一、企业基本情况

借款企业经营起始年份,行业归属,发展沿革,注册资金规模(如外商投资企业还须反映总投资规模),股权构成及占比,主营概述等。

二、投资人情况

1、法人投资人

投资人背景,行业优势,市场地位,主要业绩,对被投资人(借款人)的控制及影响力等。

2、自然人投资人

姓名,出生年月,教育经历,从业经历,业界贡献,主要荣誉或奖励等。

三、借款需求

1、首笔授信:

授信总额,保证方式,分类品种,授信及业务期限,使用方式,授信前提条件等。

2、存量授信:

上次批准的授信方案,目前实际提用情况,本次申请的授信方案。

四、银企合作现状及愿景介绍:

反映银企合作起始期,合作方式,对银行的贡献度,未来进一步合作空间,综合收益评价等。

第二部分

借款人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价

一、行业评价:

行业的信贷评级,授信客户在该行业中所处的地位,行业主要的弱势和风险,行业主要的优势和风险化解能力等。

关注点:国家和总行产业布局策略,整体行业和单个企业,当前状况和未来趋势,区域经济和地方特色。

二、经营和管理评价

1、制造性企业:

产品特征,目标市场和经营战略,主要原材料品种、供应商及结算方式,主要工艺流程、主力设备能级及生产核心技术,销售对象、销售模式及结算方式,企业经营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能力综述等。

2、商贸型企业:

贸易商品特征,目标市场和经营战略,主要贸易上家、供货周期及付款方式,主要贸易下家、销售模式及货款回笼周期,企业经营决策层及营运团队的能力综述等。

3、房地产开发企业

项目所在地的经济环境,当地房地产开发总量及去化情况,开发商投资方背景、实力及开发业绩,项目土地成本、自有资金比例及筹资方案,设计方案和建设周期,销售预案等。

4、集团客户

集团架构,投资层级及持股比例,功能分布和职能定位,资金管理权限和方式,各板块运营情况等。

三、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评价

1、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列示及变化概述

以表格形式列示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净利润、应收帐款周转天数、存货周转天数、应付帐款周转天数及总资产周转率等三年指标,对出现的大幅变化作出说明。

2、近期财务报表科目分析:

逐一列出科目余额以及与期初比的增减变化,单个科目分析重点。

3、现金流量分析

分别阐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及净流量。

4、经营和财务综述

从借款人股东背景、行业地位、经营特点、客户结构、财务指标质量、融资环境、发展前景等方面概括综述,作出总体评价。

第四部分

剖析借款原因

一、销售季节性变化:

根据借款人产品销售因一年四季变化而变化的规律,分析峰值和谷底资金占用特征。

二、长期销售增长;

长期销售增长引起的营运资金短缺,需要通过长期资源的组合融资解决。

三、营运投资周转效率变化;

应收帐款、存货及应付帐款周转效率越高,资金利用率越高,一定时期资金占用越低;反之,越高。

四、盈利能力变化;

经营周期产生的盈余,一般体现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过程,反之,会产生流出大于流入,净流量为负的结果。

五、偿还债务

现有外部债务情况,原定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及变化原因。

六、固定资产替换和扩张

因扩大生产能力、提升技术能级以及开发新产品引发的固定资产投资。

七、长期投资支出

通过股本对外扩张,引发自有资金短缺。

八、分配红利:

盈利产生于向股东进行红利分配及等将造成企业的现金流出。

第五部分

还款来源

一、第一还款来源预测:

根据借款人自身现金流量状况综合分析,不能以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盈利为标准。

二、第二还款来源预测:

1、第三方保证担保 比照借款人尽调要求

2、抵押 抵押人“有权处分 ”

3、质押

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可以流通转让,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第六部分

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一、揭示主要风险和不足:

从行业发展、经营现状、财务指标、内部管理水平、第二还款来源质量等方面,全面解释存在的缺陷、弱项及不足。

二、化解风险措施:

分析投资方背景和实力、所处市场地位、经营优势、财务实力、第二还款来源对风险的覆盖程度、银企合作深度、综合收益潜力等,提出化解风险措施。

第七部分

授信方案设计

一、审查结论:

给予授信的总额度、分类额度、担保措施、授信及业务期限,使用方式、有否宽限期、风险评级等意见。

二、前提条件:

提用授信之前必须满足的若干条件。例如:合规性、财务指标约束、排他条款、综合回报承诺等。

第七部分

授信后管理计划:

为防范风险,确保授信安全,根据客户经理履职要求,针对授信业务的特点,制定授信后监控计划。如产业政策、经营和财务变化、综合回报落实情况等。

7.招商银行授信政策 篇七

一、让与担保制度概述

(一) 让与担保的概念

让与担保者, 是指当事人经由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 以达成信用授予之目的的担保制度, 亦即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让与担保权人, 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的范围内, 取得担保标的物之所有权, 债务履行期届至时, 担保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担保权人应将担保标的物返还于担保提供人 (债务人或第三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者, 担保权人得依约定之方法, 就担保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物权[2]。

(二) 让与担保与相关制度的界分

作为担保制度的一种, 让与担保与传统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既有相同之处, 又有明显的区分。

1. 让与担保与抵押的界分。

让与担保与抵押的界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定方式不同。抵押权的设立一般是通过限制抵押人所有权的形式设定, 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而让与担保则是债权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定限物权, 所有权仍属于抵押人, 而让与担保权人享有标的物所有权。 (3) 权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抵押权人只能以抵押受益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而让与担保中的按揭权人可直接以房地产所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2. 让与担保与质押的界分。

让与担保与质押的界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标的物的占有方式不同。质押以权利人直接占有标的物为特征, 而让与担保中权利人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 也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间接占有标的物。 (2) 标的物灭失的后果不同。质押权人负有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对质押物灭失的风险承担责任, 而让与担保标的物灭失时, 让与担保的债权人仍可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求偿其债权。

(三) 让与担保的立法命运

在物权法立法的过程中, 对是否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体系, 使之成为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相并列的担保制度, 学术界和实务界就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于这一问题,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主张在物权法中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梁慧星教授认为, “中国民法立法和实务本无所谓让与担保。近年来, 许多地方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推行所谓‘按揭’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系由中国香港地区引入, 而香港地区实行的所谓‘按揭’担保, 来源于英国法上的mortgage制度, 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的让与担保。而德、日等国迄今并未在立法上规定让与担保, 只是作为判例法上的制度而认为其效力, 学说上称为非典型担保。因此, 中国物权法上是否规定让与担保, 颇费斟酌。考虑到许多地方已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采用所谓‘按揭’担保, 所发生纠纷因缺乏法律规则而难于裁决, 因此有在物权法上规定的必要。如果物权法不作规定, 将造成法律与实践脱节, 且实践得不到法律的规范引导, 也于维护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不利。因此, 决定增加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3]二是主张在物权法中不应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王利明教授认为, “让与担保的情形比较复杂, 在不同让与担保中, 权利人的权利效力有所不同。就日本法上规定的让与担保来看, 弱性让与担保, 债权人优先受偿时应为结算, 更具有担保物权的特性。但让与担保毕竟缺乏公示性, 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 向债权人请求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只是基于债权的请求权, 而非基于其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因此, 在物权法中可不规定让与担保。”[4]“无论是让与担保还是所有权保留, 抑或是买回等制度, 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交易的需要, 而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产生的具有内在担保机能的新型制度。与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出现相同, 由于现代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 各种新型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也越来越多, 从传统的物权与债权二元体系的角度确实无法将这些新型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归入适当的位置。如果非要认为将这些新型的制度与抵押权、质权等历经千年历史发展而非常成熟完善的制度规定在一起, 不仅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而且可能限制它们的发展。”[5]

虽然主张将让与担保制度法典化的声音非常强烈, 但中国的物权法最终没有规定这一制度。然而, 物权法公布以后, 仍有学者不断提出将让与担保制度纳入中国民法典体系的主张, 如有学者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注重对担保财产使用价值的支配, 随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的扩大, 担保物权公示方式的完善, 非典型担保形式不断发展, 中国未来的民商立法应当给予让与担保以应有的位置。”[6]

二、让与担保与物权法体系的冲突与调和

在否定让与担保制度的观点中, 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它与物权法理论存在诸多冲突之处, 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就是让与担保制度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及流押禁止的相关规定。但是, 让与担保制度与物权法理论的冲突并非不可调和。

(一) 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与调和

在传统民法中, 鉴于物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各国物权法均贯彻“物权法定主义”, 其基本精神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 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法不承认的新类型物权, 即类型强制;二是物权的内容也必须由法律规定, 即内容固定。鉴于此, 否定让与担保制度的学者认为让与担保未被法律明文规定, 因而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

对于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 一般认为让与担保制度是习惯法规定的一项制度, 是习惯法上的担保物权, 因此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这一解释能否调和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之间的冲突, 关键在于物权法定中的法是否包含习惯法。对此, 日本学者普遍采肯定的见解, 笔者也持这一态度, 这是因为, 从让与担保的发展历史来看, 让与担保制度是经过上百年的经济活动演变而固定化和类型化的制度, 其内容呈现出高度的确定性, 即使没有将其法典化, 也应当构成一种习惯法。在中国, 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历史虽然没有那么久, 但近十年来按揭制度在商品房买卖中也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相关制度已经比较完善, 虽然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 但也可以看作一种习惯法作为对典型担保制度的补充。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也证实了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习惯法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中国《台湾民法典》中均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但判例法通过对民法典的解释, 已经肯定了让与担保的合法地位。具体的解释方法是将让与担保看作两个已有法律制度的结合, 如担保物所有权移转和占有改定的结合[7], 或者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信托行为的结合[8]。因此, 通过判例法的方式以及对成文法的解释确立让与担保制度, 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冲突。

(二) 让与担保与流押禁止规定的冲突与调和

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 中国物权法有禁止流押的规定。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一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流押禁止。否定让与担保制度的学者往往认为让与担保制度与流押禁止的规定相悖。

但是,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 让与担保不同于质押、抵押, 其设定功能在于平衡当事人双方之经济风险, 保证经济利益的最大实现。让与担保标的物之所有权虽移转于债权人, 但该债权人 (担保权人) 并未当然确定的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 设定人即使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 仍可于一定时期内清偿债务, 并请求返还标的物之权利, 而且, 债权人在变价或拆价处理标的物时仍应依信托约款或履行清算协议进行, 实与质权或抵押权之流质契约之禁止不同[8]。

三、让与担保的司法态度

中国的物权法没有规定让与担保, 但这并不能阻止社会经济生活中让与担保的适用, 对于由此产生的纠纷, 中国司法界也有几种不同的态度:一是认为当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 应承认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 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并不因此承认其具有物权担保效力, 不能产生物权, 除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承认外, 让与担保仅为债权担保方式, 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9]。理由是“当事人创设的物权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 将导致物权不能设立、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的后果, 但旨在设定物权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 只能将当事人设定的权利看成债权。例如, 当事人约定设立让与担保, 因物权法未规定该担保权类型, 使该让与担保不生物权效力, 但因让与担保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应认定有效的, 如一方违反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10]。二是对让与担保持绝对肯定的态度, 不仅承认担保合同的效力, 而且承认具有物权内容的非典型担保的完全物权效力[11]。三是对让与担保持绝对否定的态度, 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 否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进而否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上述三种司法态度中, 实践中普遍采纳的是第一种态度。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让与担保, 实务采纳绝对肯定态度的做法较少;同时, 由于让与担保的现实存在, 绝对否定让与担保效力的情况也几乎不存在。笔者也赞同第一种司法态度, 主要理由包括:一是将让与担保作为债权担保方式是对物权法规定缺失的妥协。中国物权法没有规定让与担保, 但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又被广泛适用, 一旦发生纠纷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是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虽然赞同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体系之中, 但在目前物权法相关规定缺失的情况下, 适用物权法显然不妥。在这一背景下, 将让与担保解释为债权担保方式适用相关规定最为符合让与担保的本质, 是对物权法规定缺失的妥协。二是将让与担保作为债权担保处理符合物权法的立法初衷。如前文所述,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 没有将让与担保纳入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 向债权人请求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的请求权, 而非基于其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将其作为债权担保更为适当。事实上, 在让与担保立法的争论中, 除了在物权法中规定让与担保的主张外, 也有学者提出了将其债权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如有学者从立法论的层面出发, 认为法定化模式下的让与担保制度有两种机制可选择, 一为法典化, 即在民法典中明确规范让与担保制度, 二是采用单独立法机制,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存在, 并进一步指出“基于事物本然之法理, 债权法典化的模式更符合让与担保的内在品格及担保法的发展趋势”[12]。可见, 将让与担保作为债权担保的处理方式同样是符合立法逻辑的。

四、让与担保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适用

让与担保制度在中国主要应用于商品房按揭业务。目前, 由于中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 按揭业务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一) 按揭的引入与发展

按揭是一个外来词, 由英美法中“mortgage”一词翻译过来。按揭制度就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交易, 是指为担保给定债务的履行或其他义务的解除而进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让渡。按揭中, 须移转按揭财产的所有权, 按揭人设定按揭后, 按揭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设定按揭时转移给按揭受益人,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再从按揭受益人那里赎回按揭财产所有权[13]。20世纪90年代初,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 商品房按揭制度也随着由香港地区传入内地。2000年后, 中国全面停止了福利分房, 商品房交易迅速发展起来, 但商品房价格的不断攀高使居民的购房需求与购房资金不足之间产生了矛盾。按揭制度引入以后, 不但缓解了居民购房资金的紧张状况, 活跃了房地产市场, 同时也拓展了银行业务, 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

有关按揭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4年, 国务院做出深化城镇住房改革的决定, 许多金融机构在其内部制度中规定了商品房按揭。1997年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商品房抵押设定、登记等操作程序进行了规定。1998年5月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标志着房地产按揭进一步走向程序化。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规范住房业务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贷款的相关制度。2007年中国《物权法》颁布实施, 但没有对按揭作出明确规定, 商品房贷款的相关规定仍然散见于上述法规、规章中。

(二) 按揭性质的确定

中国的按揭制度与英美法相比略有不同, 设立按揭时银行仅要求买方交付权利证书, 实现按揭时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当然转移给银行, 而是先由银行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 或者由房地产商将房屋回购, 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按揭制度引入以来,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按揭制度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 但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将其看作让与担保。关于按揭制度性质的其他观点还主要有抵押说、所有权保留说。抵押说认为按揭的设定目的和法律效力都应与抵押基本相同, 并未超出抵押的范畴, 因此按揭应为不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说认为房地产商与购房人之间订有所有权保留和分期付款条款, 房款付清前, 购房人仅得享有于特定条件满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 这种以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标的的抵押为权利抵押, 可以准用民法关于抵押的规定, 因此这中观点也称为准抵押说[13]。

按揭制度表面上类似于抵押权, 但是如前文所述, 它与抵押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所有权转移以及按揭人违约后, 按揭受益人是以所有人的名义起诉等方面, 这与抵押权中抵押权人的地位有着本质的区别。事实上, 正是基于这些区别, 才产生了按揭和让与担保制度。因此, 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将按揭认定为让与担保, 是非典型担保的一种, 区别于抵押、质押等典型担保。

五、让与担保主要风险防控

作为让与担保在中国现实应用中的表现形式, 按揭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根据让与担保的性质, 适用债权担保的相关规定。但是, 由于目前这方面的规定仍然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 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 给银行按揭业务带来了一定法律风险。目前还在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即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 而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源于按揭贷款市场中大批次级购房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因此, 加强银行按揭业务中的风险防控, 不仅是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且也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

(一) 严格落实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的按揭贷款审批流程是防范风险的重要前提,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制度, 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贷前审查在按揭贷款中起到防患于未然的关键作用。中国商业银行发放按揭贷款的依据主要包括购房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两个方面, 其中第一还款来源是房贷的基本前提, 第二还款来源只能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但是, 为了业务的快速发展, 根据第二还款来源发放贷款的现象仍然存在, 带来了很大风险隐患。为此应坚决纠正这一做法, 发放贷款时应重点调查客户现金收入是否充足, 避免简单依据第二还款来源选择客户。

贷中管理要坚持审慎的原则, 在发放按揭贷款前要充分考虑商品房的供求关系、价格变化以及利率、汇率升降等因素, 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按揭成数和风险溢价, 最大限度地防范贷款风险。

贷后监控中, 要建立起先进的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和对贷款人财务状况的监控体系。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可以对贷款人的还贷情况进行监测, 贷款人逾期还贷时, 可以及时查找原因, 银行相关部门据此可以及时与贷款人商谈, 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防止坏账的出现。对贷款人财务状况的监控体系可以在贷款人提供的收入来源信息基础上, 对其财务变动状况进行跟踪, 掌握贷款人财务的变动情况, 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及时发现、防范风险。

(二) 建立完善实现按揭权利的法律预案

对于确已无法还款的贷款人, 商业银行应根据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实现按揭权利, 最小限度地减少损失。为此, 商业银行应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 完善按揭贷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减少合同中的漏洞, 为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按揭权利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同时, 要建立完善的实现按揭权利的法律预案。由于按揭制度在本质上属于让与担保, 其担保权利的实现在权利保障范围以及诉讼程序、证据搜集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抵押权和质权, 因此, 要制定完备的法律预案, 对实现按揭权利的可能涉及的流程以及主要部门、岗位职责等做出明确规定, 为快速、高效实现按揭权利、减少商业银行损失提供内部制度保障。

(三) 健全个人征信系统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贷前审查效果, 防范按揭贷款风险, 人民银行还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对历史信用、履约情况、贷款担保甚至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 以供商业银行对贷款人进行信用审核, 防范风险于未然。

摘要:中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但商品房买卖中广泛应用的按揭制度本质上就是让与担保。立法上的缺失给商业银行的按揭业务带来了风险, 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制度, 建立并完善实现按揭权利的法律预案等来防范风险。

8.商业银行企业授信的风险控制研究 篇八

关键词:商业银行;企业授信;风险控制

近几年,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复杂多变,给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带来许多经营风险,而正是这些企业的经营风险大大提高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系数。2008年,国家出台了4万亿投资计划和十大产业振兴规划,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极端宽松,强力拉动经济迅速止跌回升。商业银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引导和鼓舞,较为积极的发放贷款,促进了经济快速增长。但是,很快使经济增长陷入亢奋状态,出现了经济过热的征兆。于是,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紧缩性宏观调控政策,尤其是2012年以来,经济增长加速下行,经济形势也急转直下,不少企业经济遇到困难,银行贷款风险开始加大。经济形势的剧烈变化,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转型,由此引起银行信贷风险不断加大,进而越来越引起银行业内的重视,也引起理论界研究的关注。

一、 A商业银行经营及企业授信风险现状分析

A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随着多年来的发展和经营,A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具有非常深远的市场影响力。A商业银行目前在全国拥有20000多个分支机构,覆盖全国各个城市和地区,为全世界3亿多客户提供便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截止到2013年,A商业银行总资产达到14.56亿元,较2012年增长9.9%,各项存款达到11.81亿元,A商业银行净利润达到1662.11亿元,负债总规模为9.8%,11.86%,不良贷款率1.22%。

A商业银行企业授信风险控制主要以贷前管理和贷后控制为主。当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之后,A商业银行便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进行全程管理,做好贷款的质量根据、评估管理等工作,并定期进行授信结果阶段评估,针对企业贷款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不利事项、息回收以及违约等问题,A商业银行将会采取及时而有效的措施对企业进行约束和控制,防止银行自身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二、 A商业银行企业授信风险控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同业竞争激烈放松信贷的准入标准

近几年,伴随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商业银行的数量日益增多,就拿郑州地区来说,许多地方性商业银行纷纷落地如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以及刚刚进驻的平安银行。同一区域的同业密度明显加大,如今在一个中等城市银行网点的数量比公共厕所还要多,而他们要实现自己的总体目标“利润最大化”,就必须在总体市场资源有限的大背景下,争取更多主动权,尽量规避同业之间恶意竞争的局面。A银行为了完成高额的营业任务,只要企业客户来开户,条件一切给予优厚。至于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济实力完全流走形式,只是让客户填一份简单的授信申请表。以上的种种行为,可以形容为一种“自杀”行为,人为地忽视了信贷风险的存在,进而为企业授信埋下了风险隐患。

(二) 信贷组织结构不健全

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自上而下的独立性系统不同,我国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队伍它是按照职能需要的原则设立信贷管理机构。A银行也不例外。首先是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由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任主任,负责全行的信贷业务的评审;其次是在贷款审批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部和信贷部,在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除了审批人能起制约作用外,其他部门都难以有实质性的制约。事实上,在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实行客户经理体制。这种体制下,客户经理等于承担着业务发展和信贷风险分析的双重职能,但并无相应管理体制的支持。从而导致信贷业务部门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对于信贷风险分析工作敷衍了事,即使提供优良的信贷分析工具也缺乏有效执行。

(三) 授信风险制度操作性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间的市场竞争也日渐加剧,商业银行需要不断改良和创新服务业务,才能够有效调动银行市场竞争力,争夺更多的客户资源。A商业银行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为避免企业贷款流程过于复杂、贷款门槛高等不利影响,一方面降低贷款门槛,简化流程,防止业务萎缩;一方面加大授信风险控制力度和投入,最终导致业务人员责任负担过重,银行风险控制成本不断增加,员工工作积极性降低。

针对企业授信风险,A商业银行推出了岗位责任制度和授权授信控制制度,但这些控制制度都操作流程较为复杂,制度的实际作用效果也并不明显。同时,由于高层管理者权利过度集中,部分贷款发放往往超出制度控制范围,在没有良好的监督和监管手段之下,也导致银行经营压力的不断攀升。

三、 商业银行企业授信风险控制措施

(一) 严格授信标准

商业银行企业授信业务是商业银行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商业银行在加大企业贷款业务拓展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对授信标准的把控,加强对客户资质和调查,以降低贷款风险,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损失。首先,商业银行必须要对授信评价标准标准化设定,从企业经营活动、经营状况等方面深入了解企业的发展潜力,加强对企业现有资金流动的考察,做好风险分析和评价,以确保银行授信风险的有效控制。

(二) 健全信贷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必须要明确授信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在重视业务开发和拓展的同时,提升企业授信风险的重视程度。业务人员在进行企业信贷业务的开发时,必须要做好企业的详细调查和分析工作,并对授信风险控制部门提交。授信风险部门对授信业务进行独立的评估和审查,并由部门经理、支行、分行行长签字确认。企业授信业务必须要经业务经理、授信风险控制部门经理以及分行、支行行长签字确认后生效,授信风险控制部门享有监督和终审权利。

(三)加强授信风险稽核部门建设

授信风险稽核部门是针对企业授信风险实施监督和控制的部门,对于商业银行发展稳定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稽查部门的管理能力非常有限,稽查部门无法对平行部门监督达到预期效果。为此,首先应该对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隶属关系进行调整,提升稽核部门的地位和组成,组建由董事会成员牵头的内部稽核小组,不受分、支行行长的控制,保证稽核部门的独立与权利,确保企业授信风险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总结:

企业授信业务是商业银行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企业贷款需求逐渐增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来重视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的同时,必须要正确看待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加强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控制,降低授信业务风险对银行自身的威胁,促进银行的健康平稳发展。(作者单位:郑州城市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黑素玲,刘也恬.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对策[J].华章,2011(10)

[2]赵川云.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的内部控制浅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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