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2024-08-15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通用7篇)

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一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第21号令)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第21号令,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物业管理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居住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别墅和高级公寓的物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机关和居住

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居住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移交。居住小区的综合验收,应当有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加。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 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 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住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及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

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房屋土地管理机关资质审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房地产产权人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管理的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

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害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四)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

(五)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服务业务;

(六)从事物业经营或开展其他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产权人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扫保洁以及产权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二)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五)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居住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按委托内容,每年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及多种经营和服务的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交纳有关费用,自觉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对服务不好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更换,有权对妨害小区管理秩序、生活秩序和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

止和举报。居民入住时,应当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住用合同,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有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或者向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反映;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给产权人或使用人利益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第十八条 未经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的资质审查而擅自承揽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由房屋土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资质审查;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其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对居住小区物业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居住小区物业及其居住环境状况恶化的,由房屋土地

管理机关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注销并收回资质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开展物业管理和多种经营、服务所需收费的项目、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二

1 绿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1 规划设计的不合理

城市小区建设之初, 都会对小区的基本设施进行规划和设计, 而且必须保证一定比例的绿化建设, 这是保证城市小区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但是, 由于城市地价的升高, 在具体施工设计过程中, 一些开发商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润, 往往将城市绿化用地设计为其他用途。比如减少小区绿化用地用来扩建停车场等其它附属设施等。其次, 即使城市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没有被占用, 由于设计人员的水平和素质不同, 一些设计人员在进行设计时并没有进行实地考察, 对于绿地的建设规划不合理, 导致在施工时根本无法进行施工;还有一些设计人员对于绿化植物的选择和设计运用不当, 对绿化植物的习性并不了解, 对绿化植物的选择和设计千篇一律, 从而造成建设后的绿地质量不达标, 影响后期的维护与管理。

1.2 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不足

在当前绿化施工过程中, 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不够, 在对设计与规划进行施工时, 对于没有按照设计图纸与标准的现象未进行及时纠正, 造成施工质量的下降;其次, 对于施工人员的技术与水平没有统一的标准与要求, 施工人员的施工水平不够, 缺乏专业的指导,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质量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另外, 为了赶施工进度, 小区绿化的建设与小区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在对绿化用地的整地处理和土质控制上不能达到标准, 容易造成绿化植物生长过程中的死亡, 大大降低了绿化建设的质量。

1.3 后期维护与管理工作不到位

小区工程完成后, 小区的物业工作包括绿化建设一并交付给小区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自此时开始, 小区绿化的管理和维护就要需要另外一个部门来进行管理。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 建设方只负责对小区绿化进行设计与施工, 一旦交工后就不再承担小区的绿化工作, 造成交接的脱节现象, 有可能使小区绿化工作形成无人管理的状态。绿化地内杂草丛生, 绿化植物参差不齐、被随意破坏现象屡屡发生。每到夏季, 还会招来很多的蚊虫等, 给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很大影响, 使小区的绿化设施失去了原有的作用与意义。

2 提高绿化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2.1 提高对设计工作的重视

设计是行动的基础与参考, 要想提高小区绿化的建设质量, 首先要重视建设之前的设计与规划工作。在对设计人员进行选择时, 一定要参考设计者以往的经验与成果, 要求设计人员进行实地勘察, 对居住小区的地形、绿化地土质、其它基础设施等进行合理的规划。在对绿化植物进行选择的时候, 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影响, 选择合适的植物品种进行种植;最关键的一点, 就是在进行绿化地的设计时, 一定要注意配套的灌溉、排水、井盖等设施的合理规划。以保证后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加强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如果说设计与规划是建设的前提条件的话, 那么施工工作就是城市居民小区绿化建设的核心与关键环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是提高小区绿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首先, 要保证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严格按照施工设计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其次, 在绿化施工的各个环节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与监督, 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特殊种植要求的景观的施工阶段进行指导, 以保证绿化用地在土壤、土质、绿化植物的种植方法等方面的规范操作, 从而保证小区绿化设施的质量。

2.3 完善落实后期维护管理工作

作为居民小区的绿化工程, 设计与建设的工期相对于使用后的维护与管理来说要短的多, 最重要的环节还是维护与管理环节。在小区居民入住以后, 主要靠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对绿化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来保证绿化基础设施的质量。建设完工后, 建设方一定要与小区物业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防止现场出现无人管理。一旦物业管理部门接手以后, 就要尽到对绿化设施管理和维护的责任。这是一项需要支出较大的工作, 需要物业管理部门拿出较大的人力与财力进行维护与管理的, 包括浇水、修剪、造型、防水涝、病虫害管理以及防止人为破坏等方面的管理等。其次, 作为小区居民, 也要提高对绿化设施进行保护的意识, 自觉爱护小区内的绿化基础设施, 从而为建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做出贡献。

3 结束语

总之, 城市居住小区的绿化基础设施的管理是一项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工作, 也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 它既能给我们提供新鲜空气美化环境, 又能使我们的心情得到放松。要想得到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就要重视对小区绿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在对小区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质量控制, 同时在自身思想认识上提高对绿化植物的保护意识, 使每个人都参与到管理工作中来, 为建设和谐、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肖金.探析生态绿化在城市居住小区景观设计中的应用[D].浙江农林大学, 2011.

[2]刘文聪.株洲市中华仁家居住小区景观设计[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4.

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三

二调查小组成员(共2 人)

系别: 外语系系别: 建筑系

班级: 英师1201班班级: 城规 1202 班

姓名: 李西姓名: 姚小莫

三 社会实践调查目的 :

相对时间较长的寒假对我们大学生来说是一个了解社会的好机会。实践调查作为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可观要求我们要了解社会,研究社会,弥补教科书的不足。我们知道书上的知识大都理论性较强,知识真正用到工作中就需实践调查这一重要环节。而且通过这一实践的过程我们不仅能丰富知识,提高自身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提高各人的综合素质。

四 社会实践调查的意义 :

小区物业管理的成败直接明显得影响着小区居民的居住质量与生活环境,特别是现阶段人们生活压力大,工作繁忙,更希望在自家室外有个安静,舒适的小区环境。小区物业管理的好坏也是人们购房的一个参考因素。本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对苏州市区不同层次的小区物业调查了解小区物业管理的基本常识,所受制约因素,并试图找到现阶段解决小区物业管理矛盾的一些有效途径。

五 社会实践调查对象与形式 :

针对苏州市区现在居民的住房条件,我们拟对四个不同层次和形式的小区进行抽样调查。

苏州居住小区类型 表现特征 代表小区名称 抽样标本

老新村 大都建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基础硬件较差 娄江新村、苏安新村、永林新村(部分)、东港新村(部分)、里河新村、南环新村等 娄江新村

街坊改造小区 一般是上世纪90年代至今老街坊经改造而成,以造型传统的新式公房为主 敬文里、打线里、石桥里等 敬文里小区

古城区新建小区 古城区高档安全小区,管理较严格,房屋造型以传统多层为主,但楼层不高(受园林地带保护古风貌的限制)华阳里、兰亭苑、狮林苑、桐芳苑、园林小区等 华阳里小区

园区、新区楼盘 大都兴建时间较晚,楼层较多,设施齐全,位于苏州经济最为发达的工业园区,小区物业往往由开发商自行管理,自成品牌 新城花园、贵都花园、多味花园、邑翠华庭、嘉多丽花园、今日家园、锦华苑、馨泰花园、等 新城花园

调查形式

①与物业管理人员交谈,咨询,填写物业管理调查表

②采访小区居民,填写物业调查表

③采访者自己评价小区环境,拍照片作记录。

④电话访问一些同学和亲友,了解其他小区的情况,以方便作总结和比较。

六 社会调查日程安排 :

调查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共13天)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确定调查内容,查阅相关内容并准备问卷(8.6~8.9)

6号 学习物业管理方面的一些简单的知识,查阅资料,如苏州地图,选出要调查的地点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学习制定调查问卷的一般方法。

7号 编辑调查问卷一(居民)部分

8号 编辑调查问卷二(物业管理部门)部分

9号制定下一步的调查计划,复印相关证件、材料

第二阶段:实地调查(8.10~8.14)

号 致电给部分小区物业管理处,预约时间。电话访问亲戚朋友,询问他们的居住地的情况并约好时间去他们家里访问。随机到苏州各个小区参观,拍照片,收集相关资料。

号 苏州街坊 敬文里

号 苏州古城区外围 娄江新村

号 苏州古城区 华阳里

号 苏州工业园区 新城花园

第三阶段:整理资料,概括总结(8.15~8.16)

第四阶段:编辑资料,打印成册(8.17~8.18)

七 社会实践调查论文 :

敬文里物业管理

背景

该小区位于古城区内的皮市街十、十一号街坊,附近的房子都有很久的历史。共有42幢168户近500多位居民,属于苏州工业园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按照有关部门的建设规划一直在对附近要拆迁整改的房子进行改造。

居民调查报告统计

敬文里居民对小区的安全状况普遍评价一般

敬文里居民对小区的卫生状况普遍评价较好

敬文里居民对小区的交通状况普遍评价较好

敬文里居民对小区的绿化景观普遍评价较好

敬文里居民对小区的基础设施,硬件管理状况普遍评价一般 例 由于房子处于黄金地段,楼层不适很高,居民休息健身场所较少。

基于上述情况,敬文里居民对小区的整体普遍评价较好

该小区的优点

1.地理位置优越。附近有证券公司、便民超市、邮电局、第四人民医院、朝阳菜场、敬文小学、善耕小学、第三中学、各种食品店音响店日常用品店也很多。

2.省级优秀小区,多次得奖。

3.绿化覆盖面积达到40%。

该小区的不足

1.由于是街坊改造的,故小区出入口很多,人员出入管理起来比较难,基本不看证件,任何人都可以长驱直入。给小区的安全问题造成隐患。

2.小区地形比较复杂,各幢之间的道路比较弯曲,对于陌生访客来说,寻找相应的楼房比较麻烦。

3.晚上路灯比较少

4.靠近马路,噪声有时比较讨厌。

整改建议

1.加强保安队伍的人数,抬高保安队伍的素质。

2.多设一些指路牌和路灯。

3.继续进行旧的街坊改造计划,争取使更多的旧房子得以规划,便于管理。要吸取之前改造过程中的经验,扬长避短,合理规划。

4.在外围可以种植一些高大的树木,既能美化环境,清新空气,还能消减噪音。

娄江新村物业管理

背景:

娄江新村位于东环路沿线,毗邻苏安,永林等老新村,建于上世纪,整体环境一般,由于小区建设较早,基础设施较差,当初小区规划和建设上留下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居民对小区物业与环境意见颇大。

娄江物业由苏州市平江区万昌物业接管。由于建造年代比较早,小区的一些规划上存在严重问题,突出的问题是小区的大门总共达到5个,一般小区大门才2个。这就给小区安全带来了难题。小区的物业负责人对此感觉也很无奈。

居民调查报告统计

娄江居民对小区的安全状况普遍评价较差 例 居民何某家曾被盗两辆自行车和一辆助动车。

娄江居民对小区的卫生状况普遍评价较差 如 垃圾桶附近蚊蝇多,拾荒者很多,建筑垃圾堆砌多。

娄江居民对小区的交通状况普遍评价一般 例 上下高峰时间内南门出入明显堵。

娄江居民对小区的绿化景观普遍评价较差 例 很少有园丁修剪,大多滋生自灭。

娄江居民对小区的基础设施,硬件管理状况普遍评价较差 例 居民休息健身场所较少。

基于上述情况,娄江居民对小区的整体普遍评价较差

娄江小区物业管理的主要突出问题集中在:

1. 小区的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

由于小区大门太多,达到5个,外来人流较多,给小区大门的保安工作带来了困难。娄江小区周遍外来人口较多,有比部分外来人口就租房于娄江小区,因此小区大门值班室的值班人员也很难辨别进出人员是居民还是外来人员。一些偷盗分子就借机进入小区作案,因为有5个大门,他们的出入难于掌握。

近期小区已安装8个摄像头分布在小区主干道上,给小区安全带来了一些改观。

2. 小区的卫生状况不甚理想

小区现在实行在每个单元(12户居民)共用一个垃圾箱,垃圾箱容量偏小,垃圾经常外溢,散发出阵阵臭味。垃圾箱摆放在每幢居民楼的单元入口的门口,没有专人看管,维护,因此在自然环境下破坏较大。小区70%的垃圾箱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再者,小区经常有拾荒的外来人员进翻开垃圾箱找硬纸板等东西。他们在翻动过程中往往会把垃圾带出箱外,给小区环境带来影响。

3. 小区经常有拾荒的外来人员进来

这个问题物业上也很无奈。第一由于小区进出无需检查,拾荒人员可以伪装成其他人员进来。第二小区的大门较多,也难于控制他们的进出。物业人员告知,当初为了限制拾荒者进来,保安还和拾荒者发生口角,甚至动手。物业管理由于没有执法权,他们只能以劝说的形式和拾荒者接触,但那制止不了拾荒者进入小区的决心。第三部分居民为了他们卖垃圾的方便对拾荒者的进来持欢迎态度,无形中助长了他们的气焰。现在小区物业已加强了对拾荒者的盘查力度,对他们积极劝说。

4. 小区缺少公共绿地和景观

这使得居民没有公共交流的场所,对社区文化建设很不利。小区中偶尔的公共交往也只局限在小区的几个小店门口,居民迫切需要一个宽敞,整洁的小区环境。

当然,问题还有很多。但娄江小区自身地理区位处于外来人员较多处,加之建造时间较早,当初的规划和现在苏州市的整体规划有些不协调,不合理。娄江新村的自身发展受上述几个方面的制约,一些问题很难解决。就如小区大门过多的问题,就属原先规划上的问题。

我们经过调研和总结得出娄江小区物业整改的一些建议

1. 将小区规划情况告之上级,希望小区能得到重新规划和整改。其中包括道路交通的改道,小区出入口的重新安排,居民楼外立面的改造,拆除一些可有可无的建筑,藤出地来搞绿化景观,为居民营造生态的小区整体气氛。

2. 改造小区基础设施,垃圾实行袋装化分类管理,将垃圾箱以其他有效方式替代。对 小区的灯光设施加以整改,局部添加路灯。小区主要干道添加指示牌,小区总平面,在适当地方添加坐椅的人性化设施,小区内应建公厕一个。

3. 结合小区居委会加强小区居民的社区意识。硬件上添加宣传橱窗,设立小区群众意见箱。软件上物业和居委会深入各家,对小区情况进行调查,征求意见,大家一致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小区环境,这样小区居民不由自主的会有社区意识,以实际行动维护小区的各个方面。同时,小区的其他一些疑难杂症也能得到改观。例如,居民会自觉抵制拾荒者,久二久之,拾荒者也不会进来。

华阳里物业管理

背景:

该小区属于苏州工业园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位于东北街(第六中学的对面),建于XX年,共11幢,应该来讲属于比较新的小区,整体环境比较好,人为破坏的地方很少。全区占地面积不是很大,共有北面和西面两个出入口,所以治安比较好。

居民调查报告统计

华阳里居民对小区的安全状况普遍评价较好

华阳里居民对小区的卫生状况普遍评价较好

华阳里居民对小区的交通状况普遍评价较好

华阳里居民对小区的绿化景观普遍评价较好

华阳里居民对小区的基础设施,硬件管理状况普遍评价一般 例 由于占地面积小,处于黄金地段,靠近拙政园,地价较贵,居民休息健身场所较少,没有专门的医疗疗保健场所。

基于上述情况,华阳里居民对小区的整体普遍评价较好

该小区的优点

1.地理环境优越,靠近狮子林、拙政园、丝绸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北面是学校,东南面临近动物园。

2.这里的绿化很好,居负责人介绍,一年四季都有不同的树木和花朵。园丁也定期为花木修剪保持它们良好的生长态势。

3.每家每户都有专用的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的地方,另外还有公用的停车地方。道路畅通,交通无阻。

该小区的不足

1.地方比较小,缺少一些医疗和保健场所和相关设施。

2.保安年龄相对大了点

3.业主之间的交流比较少,社区活动开展不多。

整改建议

1.利用部分闲置或多余的资金招募些年青的保安,以便增强小区的保安人员的队伍建设。若是资金不够,可以向居民们进行宣传,相信为了维护大家的利益,只要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业主还是会配合的,会适当多处一点物业管理费用的。

2.适当地在节日举办一些活动,增进各业主之间的关系,加强了解。

新城花园物业管理

背景

该小区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毗邻邻里中心。小区共有34幢1575 个住户,属于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有限公司管理。最早的房子建于98年(多层楼房为主),99和XX年又新建了一批新的套型的房子(复合型,高层为主)。居住者大多为白领或以上人员,整体素质较高。

居民调查报告统计

新城花园居民对小区的安全状况普遍评价较好

新城花园里居民对小区的卫生状况普遍评价较好

新城花园居民对小区的交通状况普遍评价较好

新城花园居民对小区的绿化景观普遍评价较好

新城花园居民对小区的基础设施,硬件管理状况普遍评价较好

基于上述情况,新城花园居民对小区的整体普遍评价较好

该小区的优点

1.新城花园物业服务的宗旨是“业主下班,物管上班”。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时候,都能找到相应的人员为业主服务。修理工们顶着炎热,挨家挨户地上门服务,他们无怨无悔。门口站岗的女保安工作也是一丝不苟,对每一个来访的车辆都做好相应的盘查和发放通行证的工作。

2.基础设施建设较好,健身锻炼的地方,小朋友嬉戏玩耍的地方都吸引着很多居民。大家可以常常见面,话家长,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适合交流的场所很多。

3.绿化覆盖率40%。小区内种植了很多四季常青的植物,自然景观很漂亮。

4.管理有序。各类的收费的标准都明确地贴在橱窗里,一目了然。保安和修理工都配有对讲机,各个类型的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比较方便。

5.远离市区,噪音较少。

6.地理位置好。园区的道路宽敞,环境好,靠近邻里中心,各项配备都有了而且各项活动也比较多,如一年一度的美食节。

7.园区的管理和建设理念较先进。苏州的工业园区引用了新加坡先进的管理和规划模式。在几个附近的小区周围建设有配套设施完善的邻里中心,充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

该小区的不足

1.预留车位不够,部分自家车没有地方停靠而占用了有限的人行通道。

整改建议

可以将部分空地划出露天车位,解决当务之急,但是要合理规划场地,不能影响居民的正常出行。但此方法治标不治本,强力建议今后规划的小区要提前预测小区发展水平,留好一些空地。

经过对几个小区的抽样调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受到小区硬件设施的影响,一般来说,那些老新村由于建造时间比较早,基础设施差,道路泥泞,居民楼破旧,小区门卫管理水平较低,且年纪较大。小区内绿化景观较少。相反 那些新建的小区,其中包括园区的公寓,花园小区,古城区的封闭式小区,由于建造时间较晚,基础设施齐全,物业管理相对容易,物业和居委会也有条件对小区的不良状况进行整改。

2. 小区物业管理不只是物业部门的事,它需要生活在小区内的每一户居民的共同参与。物业管理只是扦个头,在具体细节的实施执行上,都得靠居民大力配合。同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也受该小区居民自身素质文化水平的高低。在采访的几个小区中,我们发现,越是高档的小区,里面的居民越是配合你做调查。他们会在小区内找个阴凉的地方和你慢慢谈(当然,前提是他们有时间)。而在相对低端的小区,在采访过程中,我们得知,有些居民为了自身的方便还支持小区不良行为的发生。譬如,让拾荒的进来捡垃圾。有些居民自身素质不高,乱丢垃圾,却常常抱怨小区环境差。

3. 我们发现小区物业和社区管委会应充分合作才能把小区物业搞上去。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很多牵涉到居民的教育宣传问题,这些问题本来不应该是物业管理的事,是社区的事。现在社区和物业缺乏沟通合作,那些软件上的事就很少能办好。提高小区物业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培养居民的社区责任感,即社区意识。把自己的小区当成自己的家来对待,那么那些问题何愁得不到解决呢。

4.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的丰富,一些人家养的宠物所造成的噪音、环境问题也被人们所关注。

5.发展物业要有远见,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人们的需求,如车位问题,现在成为不少上世纪末发展起来的小区的一个破位棘手的问题。配套设施也应该尽量完善,或者留有升级和改造的余地。人性化的管理才会赢得广大业主的喜爱

6.物业管理费用上的一些争议

苏州物业费按户还是按面积收,很多居民的看法都不同。下面是我们通过调查得到的一些较为可靠的数据。

小区名称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每户年物业费(若按面积则100平方米)

娄江新村 每户每年36元

胥江华庭 米/平方/月 1.1元 1320元

新城花园(多层)米/平方/月 0.45元 540元

敬文里 每户每年72元

华阳里 米/平方/月 0.3元 360元

彩香花苑 米/平方/月 0.4元 600元

彩香一村 每户每年60元

以上大多不包括车位(若业主没有专用停汽车场所)的费用。

城区200余家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着大量的新村管理,但目前普遍遭遇物业费难收的尴尬。去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已有半年多时间,采访中听得最多、反响最强烈的话题是“物业费难收”与“管理不到位缴什么费”。一些老新村,近年也纷纷成立物业公司后虽经改造整治,新村环境面貌大变,但仍然遭到物业费难收的尴尬。居民说得最多的是乱停车影响行走,治安问题让人不放心,自行车失窃现象时有发生。还有,小区物业公司从来未向业主公布账目。物业部门对此也有苦衷,深感无能为力。小区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总有其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我们需要要真心实意地想办法把问题解决。例如可以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或者向居民宣传,作好沟通工作。有关人士认为,物业管理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化,一方面物业管理部门的服务要到位,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另一方面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要尽快建起业主委员会,选择自己中意的物业公司来管理新村,让业主委员会站出来替大家作主。

总之,事在人为,相信在大家的努力下,苏州居住小区的物业定会发展得越来越好,居民的生活也会因此锦上添花的。

八 社会实践调查心得体会 :

(一)英师1212 李燕青

八月的天气异常炎热,但是很多人还在工作。当我们走进一个个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时,看到的几乎都是工作者忙碌的身影。老城区的琐事很多 居民纷争很多,抱怨也很多。其中也不乏一些矛盾的问题。如楼江新村,有时候在处理问题时法律和道德会有违背情况。当地命令禁止在小区的道路边摆摊,但是,有一户特困户,家里就2口人,老爷爷和一个45岁的傻儿子。只能靠每天在路口买鸡蛋为生。还有一家杀鸡的也是的。家里情况特殊,没有别的经济来源。多年下来,一直这样,在管理者的通融下过日子。当我在路边亲眼看到那个白发苍苍的老伯时,真的很受感触。大热的天还是在卖鸡蛋,虽然收益微薄,但是也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做着,真的是不容易啊。只有在真正的走进社会的过程中,才能深切体会到其中的艰辛。

我们的调查过程不是那么容易的,找到有关部门大多要实现预约打电话才行,特别是园区,那边的管理比较严格,以切都要按规矩办事。碰巧的是,遇到一个我们学校毕业的学长在那边工作。调查之余更多了一份亲切感。相反,一些全封闭式小区,态度不是很好。我们完全被拒之门外,连小区的大门都没能踏进去。即使解释再三,人家还是不原意解释我们的调查。

为了获取更多的材料和信息,我打了不少电话给昔日的好朋友,他们对于都很配和我的工作,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资料。期间,我还去了苏州的吴中区,作为新纳入的区域,有一些小区规划和管理还是很不错的(可见照片简介)。虽然我们这个调查小组只有两个同学,而且是跨专业的,但是仍然能感受到团队的力量。充分发挥了1+1>2的力量。合理的分工合作在有这篇大家都很满意的调查报告,可以说,它倾注了我们的热情、心血和友情。

通过这次几乎是宽专业的社会实践调查,我学到了很多。不仅是有关物业管理的一些皮毛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提高了自己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与那么多的业主及管理人员的接触后,相信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一定会努力学习,多积累点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的力量!

(二)12城规(1)班 姚之浩

经过这些天的小区物业调查,我对小区物业管理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了理性.以前总会抱怨小区环境有多乱,基础设施有多蹩脚,并且会把这些不好的现象统统归结为小区物业没做好.其实物业管理是一件全民参与的事.物业管理部门只是起到一个主导作用.物业管理部门在小区中起到了一个大管家的作用.但再好的管家也要有一些资金来维持日常开支,管家的主人要给予管家支持,这点支持不光是口头上说说罢的,更重要的是主人和管家共同参与家庭里的各项日常事务.在小区里,家庭的主人身份责无旁贷的由小区居民担当.譬如说,小区要搞好卫生,必须要求每户居民都能自觉把自己的垃圾倒在指定的地方,倒完垃圾后,垃圾桶需要居民自觉关闭好.物业加大力度安排人员清扫道路,居民就要自觉不乱扔垃圾.再譬如,娄江新村收旧货人员入境的问题,除了物业上要严厉阻止拾荒者进来,小区居民更应该”不去做那些人的生意”.另一方面我觉得小区物业管理还需要它的同级和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合作.对于一些硬件上的问题,只有通过向上级反映才能得到改善.在同级部门中,小区居委会要和物业管理通力合作.物业上的政策的实施正如上面所说的需要居民的大力配合,需要居民有这种社区意识,家的责任感.而那些所谓责任感,意识的培养是物业管理的职责,除了一部分是居民自身的责任外,还有一部分是应该有居委会承担起来的.现代社会中,居委会应该更积极的组织小区的精神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居民的社区意识.特别是一些老新村,小区自身硬件较落后,有些早期规划和建设上的问题一时很难解决,更需要当地居民有一份家的责任感参与到小区的物业管理当中,并以次来间接的或多或少的弥补硬件上的不足.以上是这些天调查和总结的一些小小的心得体会,可能还有很多问题我们没发现,我们的理解和建议也可能很多方面不合理,但我相信,只要我们从此关心起小区物业管理,随着我们认识的不断加深,我们终究会找出一条解决小区物业问题的出路的.(完)

九 社会实践调查相关材料(详细内容见附页)照片调查问卷

4.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四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9月 28日省丸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次会议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6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整洁、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个区,是指本市城区内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

(四)审查批准物业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以及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按其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或其委托的使用人组成。业主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住宅小区所在地居委会代表列席。第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增补、罢免管委会组成人员;

(二)审议批准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委会的工作,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其他需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管委会选举结果或变更情况,应在三十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管委会是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的群众组织,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管委会的权利:

(一)起草、修改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管委会的义务:

(一)支持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二)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

(一)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制定管理、服务方案,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提供服务;

(二)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的行为;

(三)依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依法经营,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三)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亮证收取,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和年检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及资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持《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接受物业管理委托。

第十四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须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管理委托,必须与管委会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使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可根据实际增减有关内容。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物业管理企业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物业管理权的移交与物业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自管委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委会移交物业管理权。应当无偿、完好地移交住宅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和维修基金,以及住宅小区地下管网、单体建筑、附属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权的同时,必须按住宅小区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未留有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开发建设、售房单位,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资金。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前,其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有房屋售房比例达不到物业管理移交条件的,由原产权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实施专业管理。

本条所称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整幢房屋或整个单元业主共同使用的屋顶、基础、承重构件和墙壁、走道、楼梯、电梯、垃圾道以及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排污、消防设施,道路、绿地等。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内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由业主管理,也可以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业主对房屋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危害物业或公共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物业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内供水、排污、供电、供热、供气、捅识.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故障排除,由有关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其职责范围负责。属于有关部门负责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联系解决。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不得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在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包括: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特约服务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都应当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缴纳;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比例提取;购房个人按购房款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

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个人缴纳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五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管委会申请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主转让房屋时,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建筑由于拆除等原因灭失的,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余额退还原售房单位和产权人。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住宅小区的规模、档次、管理内容、服务水平以及房屋类别,由物业管理企业报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以外的特约服务费,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自主使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售房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移交物业管理权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移交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全额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擅自接受物业管理委托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给予警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年检的,按管理权限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因违反合同,造成业主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占用、移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遵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业主不按期缴纳或拒缴物业管理费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督促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第三十三条 业主或使用人对房屋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管理使用不当,危害物业或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利益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制止;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的,由其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则

5.浅论城市居住小区景观绿化 篇五

在有关市民户外活动空间设计的既往市场调查中, 从市民的生理、心理、社会3个方面的特征出发探讨住户对户外环境的特殊需求, 将户外活动分为必需性活动, 自发性活动和社会性活动3大类, 探讨了各类活动物质环境的不同要求。将户外活动空间的功能划分为户外活动中心、小群体户外活动场所、坐息空间、亲子活动空间、儿童游戏空间、老年人漫步空间、私密性空间和园艺空间场所等探讨了各功能空间的设计要求。另外, 还要从公共、半公共、半私密、私密等4个领域层次探讨住户的户外活动空间。通过对居民的问卷调查分析了户外休闲行为活动的特点, 从而得出发展居住区园林景观必然。

在现在巨大的工作压力、单调的生活内容、复杂的人际关系的围绕下, 保持健康有其难度。为此重视环境问题的设计师们应努力为现代人创造一个更适合的人居环境, 从单纯的对艺术形式和视觉的追求中走出来, 注重生态对人类身心的调剂功能。将自然引入居住区, 引到每个居民身边, 以景观学、行为学、生态学、美学等学科理论综合考虑、科学论证、合理规划, 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区环境。

2 现代居住区绿化的空间问题

2.1 住区环境的综合营造

总体环境:环境景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的要求。要从场地的基本条件、地形地貌、土质水文、气候条件、动植物生长状况和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分析设计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依据住区的规模和建筑形态, 从平面和空间两个方面入手, 通过合理的用地配置, 适宜的景观层次安排, 必备的设施配套, 达到公共空间与私密空间的优化, 达到住区整体意境及风格塑造的和谐。

通过借景、组景、分景、添景多种手法, 使住区内外环境协调。滨临城市河道的住区宜充分利用自然水资源, 设置亲水景观;临近公园或其他类型景观资源的住区, 应有意识地留设景观视线通廊, 促成内外景观的交融;毗邻历史古迹保护区的住区应尊重历史景观, 让珍贵的历史文脉溶于当今的景观设计元素中, 使其具有鲜明的个性, 并为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

人文环境:应十分重视保护当地的文物古迹, 并对保留建筑物妥善修缮, 发挥其文化价值和景观价值。

保持地域原有的人文环境特征, 发扬优秀的民间习俗, 从中提炼代表性设计元素, 创造出新的景观场景, 引导新的居住模式。

建筑环境:建筑设计应考虑建筑空间组合、建筑造型等与整体景观环境的整合, 并通过建筑自身形体的高低组合变化和与住区内、外山水环境的结合, 塑造具有个性特征和可识别性的住区整体景观。

2.2 充分利用空间扩大绿化面积

在进行小区绿化时, 规定了绿化面积的标准, 小区绿化应确保35%以上的绿化率, 而绿地本身的绿化率要大于70%, 也就是说绿地中的硬质景观, 包括道路、地坪、建筑小品、喷水池、雕塑等占地面积只能控制在30%以内, 而这个数字也应越小越好。一个小区绿化质量, 虽然不能通过纯数字来体现, 但是为了有更多绿化的面积, 设计师们必须认真思考。

2.3 景观道路、雕塑、健身设施等户外空间在住宅区绿地中的设计

在景观道路、雕塑、健身设施的设计安排时, 必须将建筑的尺度、景观小品的尺度、树木的尺度进行综合的考虑、合理的量化。每个人都需要适度的户外空间, 在尽量加大绿化面积的同时, 所有人的参与园林的因素都应该加以考虑。因为没有人的参与的、没有感知的绿地是苍白的、没有意义、缺少品位的。小区绿地需要有公众性、开放性、参与性, 对应这样的需要的就是尽量的使居民能够在小区绿地中聚集, 即现在所经常讨论的“人居”与“人聚”的问题。景观道路、健身设施等户外空间合理分布于绿地中正是“人聚”的需要。

3 城市居民小区中植物的配置

3.1 植物配置要层次分明、注重色块

在居住小区中进行植物配置时, 也应该注重其层次的搭配。利用乔灌、地被的混合配置出高、中、低、地被层4个层次, 这样再进行空间的分割及联系, 通过各个层次, 使空间更具自然的节奏。在进行这种层次的搭配之时, 应注意乔木与灌木的比例约1∶3~6为宜, 草皮面积 (乔、灌木投影范围除外) , 不高于绿地面积的30%, 另外要注意植物种类的丰富多彩。小区在注重运用色块组合的同时, 应该彻底摒弃以往的一种大色块造景的误区。但是色块的处理手法仍然在园林造景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色块布置时色彩简洁明快, 可按设计者的要求任意做出各种图形图案;采用色块的模纹形状可以达到最快的成形效果, 满足快速绿化美化的要求;养护相对简单, 只需要一次成形后经常间断性进行修剪, 就可以达到较好的绿化效果;只要合理选择色叶树种, 就可以让色块四季基本不变, 更加重要的是色块的设计比较符合现代人的审美观念, 特别在欧式建设的小区中和环境比较和谐;容易使人感觉环境整洁有序, 现代气息较浓。合理运用色块, 可以最大程度地吸引人们的注意力。

3.2 掌握季节性观花观叶植物相搭配

“春意早临花争艳, 夏季浓荫好乘凉, 秋季多变看叶果, 冬季苍翠不萧条。”这首诗道出了季节变化及对小区设计的最直接要求:应保持三季有花, 四季常绿。另外注意整个小的色相变化, 在有色树种的搭配上, 可以采用一些色彩对比度较大的树种, 这样可以使小区的绿化更加生动活泼。

3.3 以草本花卉弥补木本之不足

虽然草本花卉在应用中的管理比较烦琐, 但是相对来说更容易为进行控制, 易于成为造景要素。在组合时必须考虑到小区中植物的色泽、花型、树冠、形状和高度、植物寿命、生长势等方面, 才能互相协调。对于每个组合的设计时, 还应该考虑周围裸露的地面、草坪、水池、地表等几个组合之间的关系。

3.4 主基调及主景

每一个园林都有一个主题思想, 每一个园林也必须有一个视觉焦点,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这个园林中的主景。对于城市居住小区设计来说不可能不考虑其焦点景物的配置, 可以是水景, 也可以是山石景, 也可以是植物造景, 只要能与环境相协调就是好的, 能被小区居民所认同的就是优秀的。在这里值得一提的就是小区的主基调的问题。现在的园林不是空洞的、没有思想的、没有内容的园林。现代园林本身就是一种思想、一种文化的存在, 我们尊重这种存在的同时, 就必须理解园林中主基调的作用, 定了基调才能创造出小区的园林氛围, 才能表达出主题。

综上所述, 建设生态型小区绿化景观。合理地规划呈现空间结构, 使廊道、镶嵌体及基质等景观要素的数量, 及其空间分布合理, 使信息流、物质流与能量流畅通, 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是城市发展到现在的一种趋势, 就现在及未来很长时间都有其正确性。

摘要:小区绿地需要有公众性、开放性、参与性, 对应这样的需要的就是尽量的使居民能够在小区绿地中聚集, 即现在所经常讨论的“人居”与“人聚”的问题。景观道路、健身设施等户外空间合理分布于绿地中正是“人聚”的需要。

6.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六

[摘要]随着对传统福利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物业管理这一新兴的管理模式改善了人们的居住条件与居住环境,提高了人们生活质量。同时,存在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因此,本文主要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中突显的问题,如物业管理法规与体制滞后、开发商遗留问题多等进行全面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城市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 问题与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住宅建设飞速发展,大量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带来了管理工作的变化,国外专业化管理经验被引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带动了全国物业管理工作的起步发展。然而,随着它的蓬勃发展,接踵而来的种种问题也时不时地困扰着这个朝阳行业。目前物业管理法制的滞后,体制不健全、监管滞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也将是影响它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解决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所面临的问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紧迫的重要任务。

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百姓住房条件的逐步改善,广大城市居民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他们认为,住上了新居并不等于真正改善了生活条件,只有住房和物业管理、小区配套设施科学有效地结合才能使居住条件得到真正的改善,才能算是安居。从对物业管理的现状分析,发现很多直接影响群众生活和群众安居的问题。

1.物业管理法规与体制滞后

尽管《物权法》出台,又有此前的《物业管理条例》,但整体上而言,有关物业管理的配套法律法规比较零散,缺少系统性。

现行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存在着一些弊端,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不能从根本上确立正确、公平、符合实际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也不可能使我国的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发展。

2.开发商遗留问题

从大多数的物业管理投诉中也可以看出,众多的纠纷并非因为物业管理公司自身经营水平问题,而是由于房屋质量差、过度承诺等开发企业遗留为题,从而使物业管理公司代人受过。从另一方面讲,比较规范的住宅小区80%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都来源于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与开发企业如同母子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遮遮掩掩,即使不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权限也不能制约开发商的行为。因此,开发商的遗留问题,给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带来了后患。

3.业主缺乏自我约束

由于房屋产权多元化的发展,居住在同一物业内的业主的生活习惯、文化背景、消费层次等不尽相同,规模大的住宅区业主更是千差万别。业主的自我约束与自我保护意识也处于不同层次,为各自的利益冲突也经常发生,从而增强了物业管理的难度。

二、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发展对策分析

切实解决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公司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功能,对促进物业公司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小区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1.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法规

(1)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

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法制化。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小区项目可行性研究、小区的规划、设计等阶段,站在业主的角度,从使用、维修管理出发提出前瞻性意见,从根本上杜绝影响日后物业管理的先天不足问题。

(2)积极开展招投标机制

在物业管理刚实现招投标机制的初期,人们还不适应市场的选择,因此政府应加大工作力

度,首先对比较规范的住宅小区进行试点运行,多组织相应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市场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一家而是二十几家,最后到不经过市场的选择就拿不到物业管理的良好态势。

(3)建立物业管理信用档案

政府应委派物业管理协会建立物业管理公司信用档案体系,它可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为业主、业主委员会查询物业管理公司信用服务,为社会公众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投诉途径的信息管理系统,减少物业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2.严格执行承接查验标准

针对开发商遗留的施工质量问题应认真实施承接查验程序,严格执行承接查验标准。在物业接管时,以明确物业公司与开发单位的责任。

物业的承接查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的建筑工程技术和许多法律法规的问题。因此,承接查验时应注意:

(1)在承接查验前,物业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接受验收的相关问题,如:交接双方的人员、验收各分类的时间、注意事项等,统一思想、统一验收标准,明确验收程序,明确交接双方的责、权、利。

(2)承接查验不但要注意检查物业质量,还应该认真清点物业内的各种设施设备、公共物品、图纸资料、绿化、杂品等数量、类型,并经交接双方在验收报告签字后生效。

(3)对查验中发现问题,属必须改正的,应书面报请建设施工单位返修,一时无法返修的项目要确定今后维修期限,属于无法返修的项目,应与建设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备忘录备案。

(4)为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对验收完后的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测试。在此期间,工作重点应逐步由验收交接向正常运行、保养及维修转移,要注意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技术人员与设备安装调试单位人员的衔接和培训。

3.培育和监督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建立与运作

(1)增强业主的自我约束与自我救济能力

由政府、媒体共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业主花钱买服务意识,不交物业管理费是违法行为的宣传,引导业主依法履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监督《业主公约》的执行力度,将业主违约行为进行宣传,提高业主的自觉性。

(2)借助社区管理的力量,监管好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建立与运作

过去,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由开发企业来选举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改为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当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到房地产部门备案,并接受居委会的监督指导。因此,可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纳入政府的派出机构,居委会或社区监管的范畴,这将有利于社区服务功能的建设,同时又确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较高的素质,规范的运行。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矛盾纠纷时,社区监管部门可以作为中介调解人进行调解,化解纠纷,及时解决问题。

(3)政府推行建立第三方管理机构

由于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不满与日俱增,并迫切要求物业管理在透明、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操作,同时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面对业主过多的缺乏理性和缺乏专业的责问,已显得力不从心,而政府将太多的时间耗费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关系的调和上,此时可以组建一个第三方机构解决这些矛盾。

第三方机构可以是招投标中心、业主咨询公司、也可以是行业认证机构、仲裁机构、专家委员会。

7.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七

分析物业管理矛盾的根源,主要是以下几个因素:

1、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缺乏与物权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我市又无立法权;另一方面,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建设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小区物业管理和停车新的发展需求,致使实际工作中出现有法难行、无法可依的现象。

2、管理体制不顺畅。一是政府社会管理没有延伸到终端,一些政策法规在小区中出现梗阻、断层现象,乱开店、乱停车、盗窃等影响居住环境质量问题未能得到遏制;二是基层党支部及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建和谐小区的机制没有建立,居委会名义上是自治组织,现实上是从事党政工作,但在处理业主与物业矛盾中“名不正、言不顺”,解决基层矛盾的一线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对其缺乏考核激励制度,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不足,特别是社区居委会和物业企业在协调解决

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具体事务上,显得无能为力。

3、市场主体不对称。业主个体直接面对物业企业或开发商必然处于明显弱势,而我市目前业委会尚未普遍建立。业主自治意识不强,据调查,62%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不清楚、不参与。对业委会的设立、监督以及主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内控能力、团队精神和依法维权水平不高,业委会成员服务全体业主的动力不足,年纪轻、能力强的现职人员更不愿加入业委会。另一方面,物业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很低,实力不强,规模不大,素质不高,管理人员、高学历层次、技术职称等方面的比例都低于全国水平,物业管理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不强。

4、市场环境不和谐。某些新闻舆论的导向有偏差,部分群众对物业管理行业存有偏见,“享受免费午餐”的习惯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物业的“佣人”地位和劳动成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少数离退休干部、现职领导、司法人员和教师等机关公职人员,带头欠缴物业费,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5、市场制度不健全。物业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过低,市场的进退制度不规范,对业主和物业企业制约有效的社会诚信系统未能建立。追讨恶意欠费的司法程序过长,成本过高,企业难以维权。对开发企业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屋质量差,随意更改规划设计,公用配套设施数量不到位、技术标准不达标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小区建管不分掩盖着前期遗留问题,或转嫁给后进入的物业企业,开发项目前期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有待全面推进。业主与开发商、物业企业的纠纷在基层和司法诉讼层面上得不到高效解决。物业管理菜单式的分项消费制度未能建立,业主不能明白消费、透明监督。许多物业企业把出租公共共用设施和停车管理费作为重要的收入渠道,千方百计扩大路面停车,帐目不清,隐瞒收益。

6、政府管理不完善。在扶持、监管物业管理产业上,一些政府部门存在着职能错位、缺位和越位现象,扶持物业管理这一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政策没有形成,对小区内违规违章现象执法不力,把某一些义务和负担转嫁给企业,对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的价格调控水平还不够高,一些部门的工作协调不到位。特别是基层行政组织事务多、经费少,就搞违章搭建或出租老小区仅有的公共用房公共设施,以补充管理经费不足。

7、公用设施不配套。在老小区和次

总之,从根本上说,公用设施上的硬件不足和

二、关于解决停车难和物业管理问题的目标、原则和

3、交警、城建城管、社区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目前,我市许多老小区和次新区即使用足区内停车资源,也不能满足全部需求;尤其是实施规范停车后,必然产生对部分车主的“挤出效应”。因此,依靠区外道路道板、公共空地和周边单位合作停车是一个现实选择。建议,建立交警、城管、社区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先由街道组织社区公示并上报小区停车泊位的短缺数量,再由交警对动态交通影响作出评价后,按照便民利民、公开透明、能划尽划的原则,提出道路道板划定泊位的方案,最后会同城管和街道、社区实施,同时建设部门要给予配合,对道板泊位下的管线承重能力进行评估。

总之,要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推进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贴近小区,使业主的诉求充分表达、意见民主集中、纠纷快速处置,从而真正把小区物业矛盾消解在基层。

(二)政策创新。一是制定扶持停车产业的投资与经营政策。投入大、回收慢这一影响停车产业化的最大难题,对此我们建议两条对策措施:第一条,针对公用

设施严重缺乏的小区,将停车设施与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办公用房等公用设施以及商业设施三者捆绑建设,给予优惠政策,以副业补助主业,一举多得,既解决停车问题,又为居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也为小区增强造血功能。第二条,对区外单独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将之作为市政设施,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政府可以土地投入,吸引外来资本建造,以合作的方式组建项目公司,优先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和适当盈利。为了培育和推动停车产业发展,可以以街道为单位,整合现有停车资源和土地资源,注入专业化公司,依靠规模化经营和现代信息管理技术,降低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吸引社会投资。同时,在审批、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二是制定扶持和规范物业管理产业发展的政策。以政策扶持,促进物业管理产业加快发展;以制度规范,引导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创新财政政策。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低保户、企业职工特困户、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群,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家庭实行物业管理费减免政策,对所减免的物业费在由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后再作支付,既彰显社会公平,又体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是完善对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激励考核政策。仅针对本课题而言,一方面,通过对小区的数字化考核,为区和街道考核社区居委会业绩提供量化依据,从而形成市考核区、区考核街道、街道考核社区居委会、居委会监管物业企业这样一个层层有责任、纵向管到底的管理格局;另一方面,借鉴杭州经验,按照费随事移的原则,把城市道路道板和公共空地的停车泊位的收费管理(杭州是把白天和夜间两种不同收费管理方式全部下放到区,建议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把夜间包月收费下放带街道和社区),统一下放到街道、社区,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为帮助收费困难的物业企业改善经营,也可委托物业企业负责夜间包月制停车的收费管理。

(三)价格体系创新。一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建立多数业主能够承担的生活地停车价格体系。充分考虑车主的承受能力,依据停车方便程度和安全性,建立泊位租用价格区内场库>区内道路停放>区外封闭空间包月停放(主要是周边场库和单位)>道路道板与公共空地的价格体系。建议,在4个环节改革探索:

1、多管齐下,兼顾各方,建立小区停车地下场库的统一收费价格。第一,降低人防车库现实租用价格,切实改变人防车库被开发

商或物业企业作为经营资源的做法,充分利用人防车库这一国有资产为民服务,对其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三,鉴于开发商产权车库占用业主的公共资源,不能简单地实行开发商单方面自主定价,也要实行政府调控;第三,将地下人防车库、开发商产权车库和公用配套车库的不同价格,加权平均,制定出统一的租用价格,但是要以每月300——350元为上限区间(杭州360元,苏州400元),不准上浮,只能下浮,并根据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对收益分配进行合理规定,其中人防车库收益必须归政府分配使用。这种加权平均、统一定价的办法,不仅增强可操作性,促进小车进车库,也均衡了业主、开发商和物业企业的利益。与此同时,要对占用业主公共空间的开发商产权车库,强化成本核定特别是土地成本的核定,遏制出售价格不断攀升的势头,并发挥政府对开发商的“窗口指导作用”,规定开发商产权车库2年内未能出售就必须出租,抑制其只售不租或变相强制出售的行为,引导小车停放进场库。

2、稳定当前小区路面停放收费价格水平;

3、对于城市道路道板和公共空地停车,实行包月制;

4、对生活时段与周边单位合作停车和使用经营性车库停车,也实行包月制。对于后两者停放方式,管理单位应提供基本的安全防范服务。二是建立物业管理菜单式价格体系。将卫生保洁、安全防范、绿化管养、公用设施维护等具体服务项目的价格,按服务等级标准量化,让业主自主选择、透明消费,改变信息不对称状况,促进物业市场公平交易。市物价、房管部门正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四)科技创新。一是小区与城管联动,将数字城管的信息传输、处置、监督的功能覆盖到小区;二是建设停车信息诱导系统,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既使车主能够在最近的地方停车,又减轻道路动态交通的压力;三是推进“城运一卡通”建设,在加油、洗车、停车收费、年检、缴纳罚款、行车引导及停车信息诱导服务等方面,为车主提供便捷的服务;四是建设小区治安视频监视系统,促进小区治安状况好转。的管理,确保规划车位的建设到位、数量到位、功能到位。

3、借鉴北京经验,规范商品房买卖 “一项工程”指的是以老小区和次新区为重点的公用设施完善工程。工程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停车设施;二是小区公共服务用房及设施;三是部分老小区封合式改造。我们根据本次普查的结果,并结合轻重缓急和现实可行性,提出停车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严重不足的小区名单,供政府决策参考。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把问题相似、地缘相近的相邻小区作为一个项目提出,目的就是为了分片规划、统筹安排,实现建设的集约化。此外,市规划部门已经编制了《常州市停车场规划》,但主要是针对工作地的公共停车设施,对于住宅小区的停车需求考虑的不多。因此,对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规划布局,市规划部门和街道社区要协同推进,切实增强可行性。

对于如何最大程度增加停车泊位,我们按照“先区内、再区外”、“先地下、后地面”、“先盘活、后增建”的思路,从盘活存量、整合资源、增设补建三个方面,提出了10条措施:

1、盘活存量:①开展专项整治,恢复停车设施功能;②明确政策导向,将开发商产权车库的“只售不租”转变为合理价位租售;③利用城市道路及道板和公共空地划线包月制停车;④区内区外实施“保持绿化总量、调整绿化形态”,探索绿色停车。

2、整合资源:⑤与周边单位合作,签订资源共享协议,推行双向错时停放;⑥周边经营性车库和公共泊位为车主提供生活时段的包月停放。

3、增建补建:⑦停车设施、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等三大设施捆绑建设;⑧小区内建设机械立体停车库;⑨针对小区周边单位工作时段停车泊位也十分紧张的实际情况,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楼,以夜间包月和白天计时两种价格,满足工作和生活双重停车需求,并积极探索利用绿地、广场、学校操场建设地下停车库。⑩对停车设施和公用设施严重缺乏的小区,“以增量开发带动存量不足”。就是在对停车困难小区的周边地块进行规划开发时,划出一块用地以零价格出让给开发商,允许开发商在其地面以上进行商业开发并在地面以下建设停车场库,或将一部分店面以上的楼层作为停车场库,但是必须将一

定数量的停车泊位产权交给政府,还可以用提高容积率的方式鼓励开发商建设,这样可以节省政府的投入,加快停车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增设、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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