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通用12篇)
1.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一
港务公司机动车辆行驶与停放规定(暂行)
一、目的 随着港务公司的经营规模发展壮大,货种增加,生产车辆及非生产车辆快速增长,使得港内道路状况更加复杂,交通安全隐患日益增多;因此,为加强港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改善港区内机动车辆管理现况。依据《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相关内容与我港区生产道路特点,制定此规定,本规定由港务公司安全管理处牵头编制,并负责实施。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驶入港务公司区域的各种机动车辆
三、适用原则
生产作业车辆行驶优先
四、行驶路线(详见附图)
1、双向行驶区域(1)40万筒仓前与良齐维修车间之间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西端设专用转弯区域;
(2)涵洞机动车隧道,限速10公里/小时;
(3)中控楼后车道路至3#库西,限速20公里/小时;
(4)港前门岗至5#场主干道,限速15公里/小时;
(5)加油站至15#场为双向道,限速15公里/小时;
(6)60万筒仓前通道,限速15公里/小时,限重30吨。(此路段为生产辅助道路,14号场生产车辆禁止进入此路段,生产需要开通时,库场与机械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开通使用。)
2、单向行驶区域(1)自14#场至港前涵洞方向(自东向西),限速30公里/小时;
(2)18万老罩棚内1-10号通道为装卸机械专用通道,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3)18万老罩棚内铁道线两侧通道自西进入,可从海侧11-17号通道出罩棚,罩棚内遇有作业影响车辆通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理货员临时统一安排行驶线路,并设标识牌,限速15公里/小时;
(4)4#、5#轻钢库房与罩棚之间车道(自西向东),限速15公里/小时;
(5)18万老罩棚与18万新罩棚之间通道(自西向东),限速20公里/小时;
(6)新罩棚由西入,可从18-23号通道出;
(7)3#场铁路沿线(自西向东)限速20公里/小时,限重30吨;
(8)3#场空压机房,机械处车场涵洞方向,限速10公里/小时;
(9)40万筒仓后车道(自东向西),限速15公里/小时。
3、特殊行驶区域(1)4#库东门、5#库西门不得车辆穿行;
(2)计量2塔廊道下立柱间不得车辆穿行;
(3)岸壁作业区域有作业时,除生产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驶入;
(4)3#、4#码头禁止车辆进入;
(5)库房门、通道口、交叉路口,转弯处,限速10公里/小时;
(6)生产作业区域内禁止机械车辆交叉作业。
(7)非生产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域。(生产车辆为装卸机械,捣载车辆以及市出市入车辆)
(8)凡进入单行道的任何机械车辆禁止调头。
(9)港前港一线有国铁车停放时,车皮与高杆灯间道路禁行。
五、生产区域道路行驶规定
1、生产车辆作业时的停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2)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3)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应不小于0.5m;
(4)与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m,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2m。
(5)船舶装卸作业时,桥板等待装卸的车辆不得并排停放。
2、在装卸铁路道线旁堆放货物应距钢轨外侧不少于2m。
3、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
4、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5、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6、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1)距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衡和厂房、仓库门口15m以内的地段;
(3)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m以内。
7、机动车在平交道口、桥梁、隧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或调头。
8、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止线的,应停车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9、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港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如须超过规定速度,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六、考核规定
1、如违反本规定相关内容,将按照《港务公司安全奖惩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及所在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2、严格按照《港务公司机动车辆行驶与停放规定(暂行)》执行,并对能及时举报车辆违章的部门及个人予以奖励。
港务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2.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二
但现行的异地车辆统保方式存在问题:即有可能出现漏保车辆;服务收费标准不一;各环节流转周期长;经办人工作量大等缺点。如何做好车辆统保工作, 如何通过一套较完善的标准化操作流程来运作这些项目, 最终达到符合管理要求、适应市场现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保险集中管理面临的问题
实现跨区域企业机动车辆保险集中保险, 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年检审验
根据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车管所) 现行的车辆管理规定, 单位车辆必须在购置单位所在地落户申领牌照并进行年检审验等,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 是车辆年检审验的一个必须项目。虽然原则上各保险公司出具的交强险全国范围有效, 但目前大多数省份为保证本省的经济利益都不成文的执行着持非本省 (甚至本市) 交强险保险单不予通过年检的“不成文惯例”。
(二) 交强险保险期限
根据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车管所) 现行的车辆管理规定, 单位车辆必须在车辆申领牌照时办理交强险。由于涉及到代收车船使用税的问题, 首次购买交强险一般必须购买一年, 对第二年度以后的交强险购买是否足年并无统一要求, 但是各省市的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客户购买短期的交强险。原因主要有:一是操作复杂, 交强险可以短期但代收车船税必须全年, 容易造成报价错误 (代收车船税错误可引起税务局对保险公司罚款) ;二是价格偏高, 购买短期交强险无法享受折扣优惠, 增加三年以上车辆的保险费支出;三是业务易流失, 客户购买短期车辆险的目的基本都是为拉齐本单位车辆保险日期实行统一管理, 个别保险公司担心客户统一管理后业务整体流失, 不愿意客户拉齐保险期限;四是垫交保费, 为争取客户, 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存在为客户先行垫交保险费出具发票后等待客户付费的情况, 拉齐保险期限后会造成保险公司一次垫交保险费数量巨大的问题。
(三) 见费出单
根据保监会管理要求, 机动车辆保险实行“见费出单”。但是在具体执行中, 部分保险公司, 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公司都可以为客户单位先行垫交保险费出具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 交付客户单位后再收取保险费。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有两方面, 除保险公司为争取客户单位自愿提供便利外, 更有客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限制的问题:一是客户单位财务制度要求见票付费;二是客户单位财务管理人员考虑自身财务安全, 要求见票付费。
(四) 投保险种保额限制
按照车辆保险的普遍设置,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主险, 投保人可以选择同时投保或只投保其中一项, 然后在此基础上在附加投保其他险种。但是个别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对投保险种的选择和保险金额设置都有限制性规定。如有的省份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只选择一个主险投保时只能选择“车辆损失险”, 即在选择购买一个主险的情况下, 只能购买“车辆损失险”, 不能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有的省份保险公司则是对保额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如限制“第三者责任险”在20万以下。
(五) 提前出单时间限制
为保证保险期限的接续, 避免脱保。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对续保车辆进行提前续保。但是续保的费率优惠比例又和上一保险年度是否出险挂钩, 特别是交强险的优惠比例更是严格与交通事故挂钩, 不能由保险公司人为调整, 所以续保的提前时间就不能太长。大多数省份的保险公司支持提前三个月出单 (含保单到期月) , 但也有个别省份仅支持提前二个月出单 (含保单到期月) 。
二、机动车辆保险集中管理模式
基于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工作要求, 实行机动车辆保险集中管理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总部统保, 即由跨区域单位总部实施集中采购, 以总对总方式由总部与某一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共保体签订保险协议, 二是分区域统保, 即由跨区域单位总部根据生产区域分布, 按照省区划分, 实行分省区集中统保。由总部在各省区选择某一保险公司或是保险公司共保体签订保险协议, 各下属单位出险后由总部按其所在区域向承包公司报案并索赔, 各下属单位仅负责配合现场查勘和索赔资料收集整理。就上述两种方式, 结合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实际状况, 笔者认为分区域统保更容易实现, 且省内集中统保也更便于协调。
(一) 车辆投保组织模式
由于车辆使用单位分布在多个省区, 按照一个省区的车辆做为一个投保单元的形式组织集中投保。如驻陕西各二级单位在陕西省投保、驻甘肃各二级单位在甘肃省投保。由于车辆购买分散的原因, 多数单位暂未拉齐投保期限。所以采取按季度投保, 每年集中进行四次投保操作。
(二) 统保协议签订
签署两级统保协议。第一级为保险经纪人、相关省级保险公司与公司总部签订的《XX年度统保服务协议》, 该协议重点在明确通用流程, 明确对保险经纪人的授权等。第二级为一个投保单元内具体车辆使用单位与具体承保服务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人三方签订的《XX年度统保协议》, 该协议重点在明确操作流程, 投保险种、服务措施、费用支付等具体细节问题。
(三) 车辆投保操作流程
一是投保人于2、5、8、11月的5日前将下一季度全部需投保车辆的投保信息发送给保险人。二是保险人收到投保信息后5日内完成保险费测算, 于2、5、8、11月的10日前将保险费测算表交经纪人审核。三是经纪人收到保险费测算表后2日内完成对保险费测算表的审核, 于2、5、8、11月的12日前将审核无误的保险费测算表交投保人, 同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支付通知书》, 作为投保人申请保险费预算的依据。四是投保人审核经纪人出具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 并以此为依据上报保险费支付计划, 申请完成后通知保险经纪人。五是保险人根据经纪人的通知, 于2、5、8、11月的25日前向投保人送达下一季度投保车辆的《保险费缴付通知书》 (该通知书上的金额与经纪人通知书的金额一致) 。六是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保险费缴付通知书》于3、6、9、12月的第一个付款工作周完成保险费支付手续。七是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费后3日内完成出具正式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 并于送达投保人, 保险人同时将出单信息表报送保险经纪人。
(四) 流程单证备案
在业务操作流程中涉及大量的保费测算表格、通知书等单证, 由保险经纪人制定统一模板, 并交客户单位管理部门备案。相关单据主要用于投保资产认定、保费核定, 由投保保单车辆及保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确认。以保证流程的严肃性, 避免业务错漏等。
(五) 报案索赔
实行区域机动车辆保险后, 在企业总部与保险公司或共保体签订保单协议后, 为了确保出险后报案的及时、准确, 企业总部应通过内部公文管理流程, 将分省区统保协议发送至分区域各单位。要求下属各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保单要求, 出险后及时报案并配合完成现场勘察。总部机动车辆保险部门负责组织保险承保公司、出险单位、保险经纪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及时处理出险索赔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确保报案索赔工作顺利开展。
(六) 承保人考核
如果一个投保单元是由二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共保时, 为保障投保人利益, 促进各保险人提高服务水平, 经纪人将对各保险人协议期间的各项服务进行评比打分, 作为下一年度选择承保人的依据。
三、结论
鉴于实行机动车辆保险集中统保是深化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 以及实行保险集中管理面临的诸多问题, 企业采用渐进的方式, 采取分省区车辆保险集中, 既能够减少跨区域统保诸多问题的阻碍, 也能够有效地推动保险集中管理, 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
摘要:对跨区域企业实行机动车辆保险集中管理的可行性从车辆年审、交强险保险期限、见费出单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分析, 根据笔者所在企业车辆保险的实际操作经验的提出了一套跨区域机动车辆集中保险的流程。
3.机动车辆载人新规定 篇三
一、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行驶证上都标有该机动车核定的载人数量,如果超过这个数量,机动车就会负荷过重,造成车身不稳,拐弯时可能失去平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这个规定。
二、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人货混装。因货运机动车辆没有载人所必需的安全设施,特别是载的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仍在货物上坐人十分危险。货车在转弯、上下坡、急刹车时,很容易将货车上的人员甩出车外,造成伤亡。但货运车辆运输时,车厢内需要附载押运或装卸作业人员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留有安全乘坐的座位;应有防范货物、物品掉落倒塌压伤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搭乘货运机动车,更不准违章卖票从事客运。
三、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使用安全带。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特别是高速行驶中,遇有紧急情况刹车,或与来往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时,使用安全带可以减轻车上人员造成的伤害,甚至可以保全乘车人的性命。
四、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时,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未经批准不能上路行驶。
4.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四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阜阳市市直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补充和更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种机动车辆处置。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是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
机动车辆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出、报废、出售、更新等。
第三条 机动车辆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
1.机动车辆所有单位拟处置车辆,须向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车辆购置时间、购置途径、车辆状况、处置原因、处置形式等。申请应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或转报。
2.市财政部门根据机动车辆所有单位的车辆处置申请或更新机动车辆申请,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或直接告之申请处置机动车辆单位。
(二)车辆收缴
1.无偿调出的车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转移和监交手续,车辆方可交接,并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等。
2.必须报废的车辆,由所有单位根据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报废告知单,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财政部门批复后,车辆所有单位应将报废车交付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并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在市财政、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的机动车进行拆解,严禁将报废车辆倒卖。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报废的机动车辆应事先告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3.直接交由财政部门处置的车辆,车辆所有单位须报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收缴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移交,并提供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违规、违章、年审及车辆主要零部件(发动机、车架等)更换情况。
4.更新车辆的单位必须在提取新车前,将旧车移交市财政部门。
5.涉案车辆由办案单位申请移交。
(三)中介选择
按照“资信好、服务优、费用低、效率高”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
(四)评估确认
车辆有偿处置必须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车辆价值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五)市场交易
车辆拍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拍卖应以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为底价,如交易价低于评估价的90%,须经财政部门同意。拍卖成交后,有关单位应协助拍卖机构和买车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市财政部门应督促拍卖机构办理结案手续,及时收缴车辆拍卖款。
(六)资金管理
机动车辆处置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管理。
(七)帐务处理
机动车辆处置单位应依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收缴清单》和《车辆处置批复》等文件资料,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财政、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机动车辆所有单位擅自处置机动车辆的,收缴处置收入,并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处置的机动车辆有2次以上10次以下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机动车辆所有单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第2次以后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被处置的机动车辆有10次以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超过2次以上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机动车辆所有单位补办检验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第2次以后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报废车辆交付回收企业前,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毁损或主要零部件被更换的,对车辆所有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成相关责任人折价赔偿或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校园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 篇五
1、教师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要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驶,严禁酒后驾驶。
2、车辆在校园内掉头时,跟车人员要在车辆后面指挥。
3、教师私人用车要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地方,教师停放的摩托车要上大脚架,并锁上防盗锁。
4、各种车辆在校园内要限速慢驶,车速不能超过10公里/小时。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校园内不准超车,不准鸣号。
5、上学、放学时,门卫管理人员在学校门口指挥交通,值日领导管理学生秩序和纪律。
6、教师私人用车在进出校门口时,要坚持行人优先的原则。
7、家长接送车严禁进入校园,只能停放在学校社区门口的车位内。
8、来校办公务的外来机动车辆,经与门卫人员联系,获得同意并备案后,可以进入校园。车辆要慢速行驶,按指定地方停放。
9、因学校运输需要的各种车辆、以及外来送水、送书等货物运输的大型车辆,应在确保校门口无学生进出时方可进入校园,并要安排跟车人员下车步行,指挥车辆到达指定停车点。
6.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停放管理秩序,保障办公区停车安全与行驶通畅,提升企业形象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车辆停放分为来客临时停车、员工自驾及企业内部车停放等。
第三条 综合办负责车辆停放区域的划分、车辆停放的监督管理职责;消防保卫科值班保安负责引导和指挥车辆停放与通行。
第四条 所有公司内车辆停放时应归入停车位或车库内,不得占用通行车道,亦不得堵塞门口及人行通道。
第五条 员工自驾摩托车及自行车等,按照指定地点存放;员工自驾车尽量停放在大院后面或侧面,以不影响维修(保养)车辆、客户车辆、试乘试驾车辆及公务车辆的进出为准。
第七条 驾车来客需要临时停放车辆时,大门口值班保安应将客户车辆引导到指定位置摆放。第十一条 企业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公务车辆晚上一律停车库,严禁夜不归宿。
第十二条 对不按指定区域停放、超时间停放的情况,行政部将责令相关责任人做出及时整改。分不清相关责任人的,则可责令部门主管或负责人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多次违规的,行政部可直接处罚。
第十三条 综合办对公司车辆不符合公司要求停放,可直接处罚驾驶人员。
7.公司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七
关于印发有关公司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辅业公司:
日前,公司八所生活区车库已投入使用,为规范公司车辆
管理,促进公司管理正规化,现就有关车辆停放车库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周一至周五每天18:30前在八所的车辆(公司领导车辆、工程公司工程用车(琼AB8817、AE0212、琼D61280、61219除外)须按各自的停车位回库。
二、节日期间(指: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公司所有车辆(公司领导车辆、生产部、检修部除外)须按各自的停车位回库。假日期间(指:周六、周日)公司所有车辆(公司领导车辆、生产部、检修部、库区值班工地用车(D60770)除外)其余的须按各自的停车位回库。
三、生产部、检修部车辆、库区公司值班工地用车(D60770)车辆在厂区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因有事车辆未能归库的,须在18点前发短信到总经部专用手机(***)上,须注明原因、使用人、车牌号。
五、节假日期间用车、出八所的车辆按车辆管理制度,须上网按程序报批。工程公司节日期间用车、出八所的车辆须请示公司有关领导且发短信至总经部专用手机上,须注明原因、使用人、车牌号。
六、未能按以上规定执行,考核车辆使用者及相关领导每人100元。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车辆停放 管理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
8.物业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八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所有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自9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每月每辆10元;三轮车、摩托车每月每辆15元。
机动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机动车辆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停放一小时内(含一小时)不收费,一小时以上八小时内(含八小时)每辆每次3元,八小时以上二十四小时内(含二十四小时)每辆每次5元。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价。
机动车包月停放收费标准:硬地、道路等固定露天泊位每月每泊位120元;车库(包括地面、地下)每月每泊位250元。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地下车库每月每泊位收取管理运行费50元,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地面车库每月每泊位收取管理运行费20元。
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修、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及搬场车辆进入住宅物业小区不得收费。
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区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费标准按照本规定执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各物业管理企业除按照本规定收取车辆停放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车辆停放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醒目处公示。
9.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篇九
一号道闸:
由于该区域涉及到小区住宅,对车辆进出要求有所限制,故按公司要求,制定“临时停车证”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
入场证件:证上内容主要体现入场后必须服从现场安保人员指挥,在规定地点以即停即走的原则进行上下货,如需进入2号道闸(小区范围内),停放时间为半小时以内,如遇超时必须说明合理理由且补办延时手续。
2号道闸外:在通1号道闸前,由该岗位安保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为车辆车牌号、联系人及电话、上下货商家店招名称或铺位号,(如遇小区业主车辆,在场内车位已满的情况下,疏导至负4层停车库或其他地方停放),登记完毕后发放“临时停车证”予以放行。
2号道闸内:如需进入2号道闸,需在2号道闸处由安保人员登记入场时间,入场后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如遇超时必须说明合理理由且补办延时手续,由道闸安保人员对时间进行监督,当闸内车辆数达到3辆,则后续车辆暂停进入,待有车离开后方可进入,闸内停放车辆部得超过3辆。
1-2号门:
临街区域停车按照顺向停车,尽量满足即停即走的原则,如公交车站台设立完毕且开通后,按照交通法规站台区域禁止停放社会车辆,如遇交通堵塞,由安保人员进行简单指挥疏通,如无法解决,则需求助交巡警部门前往现场处理。
4-5号门:
该区域停车必须按照停车线进行停放,如上下货车辆由该区域安保人员进行指挥至不影响畅通处上下货,完毕后立即离开,如遇交通堵塞,由安保人员进行指挥疏通。
负4层停车库
目前为免费停车,我方不提供任何服务,如遇拥堵,则由安保部人员进行指挥疏通。
负5层及板材区:
该区域上下货车辆由区域安保人员进行指挥至不影响畅通处上下货,完毕后立即离开,如遇拥堵,由安保人员进行指挥疏通。
10.小区车辆停放、出入管理规定 篇十
为了加强对出入、停放本小区车辆的管理,维护小区正常生活交通秩序,确保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对出入、停放本小区的车辆作如下规定:
1、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小区。2吨以上的卡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小区。
2、本小区有车辆的住户,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通行IC卡(原小区配发的门卡),凭IC卡通行大门,及在小区停放,按规定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本小区住户车辆进入小区后,有车库的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车库内,无车库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严禁乱停乱放。
4、非本小区住户的车辆,进入大门时应主动向门卫出示证件,讲明进入原因,符合进入条件的领取临时通行IC卡,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小区,严禁冲闯大门。出小区时收回IC卡,并按停车时间收取停车费。遗失、损坏IC卡,照价赔偿(每卡30元)。
5、进入本小区的货车,卸完货物后应及时离开小区,因故不能离开的,应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
6、进出、停放车辆必须服从小区管理人员的管理。驶入小区的车辆应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不得鸣号。如车辆损坏路面或公用设施,应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7、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车主拉关系,收受贿赂,放松管理,违者从严处理。
8、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小区有关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9、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10、原则上非业主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过夜,若确须停放应该停在指定位置。
11、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12、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严禁超车。
13、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14、不准在小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洗车。
11.车辆进出厂区及停放规定 篇十一
车辆进出厂区及停放规定
目的:
为规范厂区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公司员工自备上下班车辆、外来车辆。
职责:
1本规则由门卫负责实施。
2各部门负责通知相关单位。
内容:
第一条:进入厂区的车辆,一律按标示牌规定的15公里/小时限速行驶,车辆要停放
在指定的位置。
第二条:禁止无证驾驶。
第三条:损坏公物、设施,要照价赔偿。
第四条:除自行车、摩托车外,其它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第五条:未经门卫认可,外来车辆不准在厂区维修、清洁、过夜。
第六条:运货的摩托车、自行车临时停放,应在不影响通道安全的位置,不得超过15
分钟,其余均不得随意停放。
第七条:车辆进出厂区,必须先停在门口停车线外,听从门卫指挥进出,并自觉接受
门卫的检查。
第八条: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办理登记。
第九条:随车进、出货物,须在门卫登记清单上登记。出门时,凭清单核实单物相符
才能放行。
第十条:载有非我厂生产所需危险品、有毒物质、气体的车辆和无牌车辆禁止进入厂
区。
第十一条:凡超速行驶、鸣号、无证驾驶,每项次扣司机50元。
第十二条:凡乱停乱放,每项扣司机20元。
12.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十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停车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经营资质】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列入第六条定价范围的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须得到有管辖权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定价范围】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以上所述配套停车设施是指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满足自身停车需求配套建设或为其提供专门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第七条【市场调节】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八条【定价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收费申报】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施服务收费,须由停车设施经营者按规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公共(公益)服务】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第十一条【差别收费】 要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二条【计费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具体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白天时段为8:00(含)至18:00(含),夜间时段为18:00至次日8:00。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第十三条【减免政策】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如下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四)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第十四条【定价行为】 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三章
停车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五条【明码标价】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行为规则】 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行为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协同监管】 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市规划、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一)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当地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三)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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