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知多点

2024-08-12

医保政策知多点(精选10篇)

1.医保政策知多点 篇一

大学生医保政策解读

一、依据的相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2、《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

3、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

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

5、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2010.3)

二、参保范围

我院在籍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

三、缴费方式

1、首次参保。个人缴费100元,每年在缴纳学费时统一由财务处代扣代缴。首次办理医保卡20元免缴,遗失补办需交费20元/卡。

2、续保。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为方便续保登记手续办理,每学年末没有提出续保异议的同学,将视为同意续保,由学院直接为其办理续保登记手续。

3、中断投保。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转、退学或毕业。学生在每年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由教务处提出名单,学工处配合医务室适时到南京市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参保大学生退学或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参保大学生毕业后次月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6个月等待期;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以其他居民身份继续参加居民医保。

5、低保家庭投保。低保家庭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省财政拨付。身份认定由学工处负责。提供原户籍地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复印件和原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据的相关证明。

四、保障方式及待遇水平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保障期为一个学年,自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

1、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2、门诊大病待遇。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用基金支付85%。

3、门诊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用自付,医保中心实行门诊包干,60元/人,医保中心返还款到帐后,学院全额退还学生邮政储蓄卡中。因此,学生看门诊的费用不报销。

4、产前检查。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300元。生育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5、意外伤害。人身意外伤害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6、保障限额。在一个保险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2万元。

五、就诊及转诊

1、市劳动保障部门为每一位参保大学生制作《南京市民卡》,参保大学生应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学生参保后实行以定点高校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2、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大学生,需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医院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经我院统一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准入,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持有《门诊大病证》的参保大学生住院免收起付标准。

3、参保大学生因人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人身伤害发生180天以内,由学院将有关材料统一报至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4、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统一交至学院学工处,由学工处统一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六、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

4、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5、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7、参保大学生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8、自杀、自残;

9、出国、出境期间;

10、整形、美容手术;

11、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

12、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注:医保卡只是参保的凭证,卡内无钱,看门诊、药店购药无用(因为其中没有钱),只作为住院结帐的使用,请妥善保管。

2.医保政策试题 篇二

答: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时限是: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止;待遇享受时限是:投保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答:本市城镇户籍居民非从业人员、儿童,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渔民,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等都可以参加。

三、城镇居民医保首次参保的需要那些资料?

答:

1、一般家庭参保:

《户口薄》、二代身份证、可支持代扣的银行存折、社会保障卡(续保人员)。

2、特殊人群参保:

属于低保、低收、重度疾残等特殊人群,须向民政、残联代办受理点提供《户口薄》、二代身份证、《低保救助证》、《残疾人证》。

3、无二代身份证或不能从二代身份证中获得相片资料的参保人(7周岁以下人员可不提供),须到社会保障卡定点相馆照相,并凭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回执办理参保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保在那里办理参保手续?

答:

1、一般家庭可到就近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2、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到发证的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3、重度残疾人士到户籍地的残联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4、已满18周岁的在校中学生、大学、中专、技工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5、有条件的家庭可直接登录韶关12333劳动保障服务网()首页“网上城居保”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6、电话社会保障卡缴费。凡已参加城居保且人员无变化的续保家庭,若改用社会保障卡缴费,可直接拨打韶关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按语音提示进入“业务受理功能”办理城居保续保手续。

五、参保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同一户籍内有多个家庭的,应拆分户籍;否则要求应参保的全部参保;

2、由于同一户籍应参保人员全员参保,若挂靠他人户籍的,应迁回原家庭户籍,否则要与被挂靠户籍的家庭同时参保和同一存折扣缴保费才能参保;

3、代扣城居医保的存折存款至少要比保费多10元左右(银行要求存折有一定存款余额),不然会造成扣款不成功;

4、参保扣费成功后,不再受理变更和退费(如:增加人员参保、减少人员参保、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等变动),要变更只能在下一作变更手续。

六、已参保家庭续保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在每年6月4日前,在去年提供的银行代扣存折中存入比保费多10元左右的存

款(银行要求存折有一定存款余额);

2、已满18周岁的在校中学生,必须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变动和参保,才能按未成年人身份缴费和享受相关待遇;若以家庭办理参保,则按成年人的身份参保缴费和享受相关待遇;

3、若家庭成员有变化,如:新生婴儿、应征入伍、就业后参加职工医保、外出求学、外出就业、出国定居、死亡等;需要参加或取消城居医保和住院补充保险;变换扣款存折的;必须在6月4日前持户口簿和参保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好变更;如果6月4日前没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无变动,城居保信息系统将在6月5日至6月15日通过银行结算系统按去年的参保人数和参保险种自动扣缴保费,扣费成功后,不做退费;

4、每年6月15日后通过韶关12333服务平台进行代扣结果的查询。凡去年(含今年)扣费不成功、存折无效、存折余额不足的,也必须在6月30日前自行到就近的劳动保障事

七、韶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什么?

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需求。报销范围

1、患病、意外事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范围是指:(1)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2)因恶性肿瘤或重症尿毒症,在门诊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3)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4)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治疗。

八、城镇居民医保有什么项目、缴费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两种,基本医疗保险为住院基本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为附加险(提高住院报销待遇),附加险可自愿参加,但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个人缴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年

注:

1、政府补贴随财政投入增加而增加。

2、特殊人群:指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

九、城镇居民医保的待遇如何?

答:

(一)住院(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门槛费)是参保人每次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由参保本人自费。

单位:元/次

本市三级医院:粤北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

本市二级医院:市属专科医院,各县(市)人民医院和专科医院,韶钢、韶冶、凡口职工医院等。

本市一级及未定级医院如:浈江区、武江区人民医院,各乡镇卫生院、部分厂矿职工医院等。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水平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水平是指:扣除自费、住院起付标准后的报销水平。具体报销水平见下表:

十、如何办理报销医疗费?

答:

1、有社会保障卡(或参保协议书和住院凭证)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三天内凭卡住院,出院时由医院及时结算;

2、异地居住人员和在未联网定点医院住院,三天内电话报医保经办部门备案,由本人垫付医疗费,出院后一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发票、诊断书、汇总清单等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1、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在参保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个人缴纳的60元将在下一9月划入社会保障卡作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3、城镇居民参保情况发生变动时,如转保、参军、死亡、出境定居等情况,须在每年的4—6月份,持有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办理变更手续。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3.医保政策宣传内容 篇三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多长时间划拨一次?

答:在职人员每月划拨一次,退休人员每半年划拨一次(每年1月及7月)。

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可以累计使用?

答:可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3、参保人员怎样看病、购药?

答:参保人员必须持医疗保险卡(IC)和病历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

4、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余额怎么查询?

答:⑴ 医疗消费发票上有显示;

⑵ 常州劳动保障网上可以查询;

⑶ 12333电话咨询

⑷ 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刷卡查询。

5、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用途是什么?

答:自2010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逐步扩大到药品、诊疗项目的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原来由个人先按比例自付的费用,以及原来由个人现金自付的准字号药品。

6、医疗保险IC卡遗失后如何补办?

答:可以先通过电话12333对IC卡进行挂失,然后持身份证去就近的交通银行网点办理补办手续,或者直接在交通银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7、使用医保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⑴ 目前医保卡未设置密码,参保人员应注意保管好,防止卡上资金被盗用。⑵ 参保人员购药时应使用本人医保卡,若亲属代购药品时应提供身份证明。

医疗保险咨询电话:12333

投诉举报电话:86811120

4.我市近日出台医保政策 篇四

患者可自主选择定点机构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申办门诊大病证,可在参保地所在的市、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报批。其中,选择定点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市内六区参保人申办门诊大病,需要到其选择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所属的市内各社保分局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门诊大病患者可根据本人申报病种的诊治需要和病情轻重,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药机构。但是对于一些患有特殊疾病的门诊大病患者,要选择有相关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其中,精神疾病患者需定点精神专科医院;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需定点传染病医院或有传染病房的医院;肺结核病患者需在市胸科医院、市中心医院、各区(市)结核病防治机构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大病患者因治疗需要使用纳入定点特供药店管理的药品,应另外选择一所特供药店作为其定点医药机构。核准病种为器官移植的门诊大病患者,原则上应同时选择一所特供药店及一所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作为其门诊大病定点医药机构。参加职工、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患者,办理无限额门诊大病病种,需选择一所具有治疗资质的定点医院作为其门诊大病定点;办理有限额门诊大病病种,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或社区)作为其门诊大病定点。

变更定点一年一次机会

根据《通知》要求,门诊大病定点医药机构确定后,一个内只能变更一次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大病参保患者如需变更本人定点,须先与原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并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定点变更申请表》,办理迁出手续,而后到拟转入的定点医药机构办理迁入手续。迁出后,患者在非转入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办理迁出、迁入手续在一个内有效。器官移植患者需变更定点检查医院的,到各市、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参保人一个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统筹金支付范围内大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进行支付,其中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予支付。

门诊大病医疗费即时结算

《通知》在惠民便民利民方面,也有一些新变化。为进一步减轻1型糖尿病患者的门诊负担,《通知》规定,须依赖胰岛素治疗的1型糖尿病参保患者,经住院确诊为1型糖尿病,提供相关的客观检查材料,可以参照“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等并发症”病种办理门诊大病。此外,定点医疗机构可即时办理部分门诊大病审批业务,《通知》规定,市内六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部分门诊大病审批业务下放到具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参保患者初次申办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过敏性紫癜并肾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结核病大病病种的,可以到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办理。《通知》还规定各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大病患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其发生的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累计达到规定的起付标准后,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他费用由各定点医药机构按月与市、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据了解,目前我市共有54个病种可以办理门诊大病证,具体病种如下:

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等并发症;脑卒中后遗症;慢性心功能不全;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等并发症;特发性肺纤维化;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过敏性紫癜并肾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尿崩症;皮质醇增多症(库欣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白塞氏病(贝赫切特病);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皮)肌炎;脂膜炎;癫痫;帕金森氏病;多发

性硬化;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肢端坏疽;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结核病;精神病;干燥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肝病;肝豆状核变性;颅内良性肿瘤综合治疗;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血友病;肢端肥大症;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BH4缺乏症);强直性脊柱炎;克罗恩病;戈谢氏病。

门诊大病联网审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青岛市立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零一医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青岛市胸科医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

新闻提醒

今年首次就医应带新“大病证”

根据《通知》规定,器官移植患者门诊大病看病报销时应注意:定点在特供药店的器官移植患者所有门诊治疗的药品(合并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病种除外)应在特供药店领取和结算。患者在定点医院就诊后,属门诊大病核定病种检查检验的相关费用,由本人垫付,凭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和定点医院发票,到特供药店结算;属门诊大病核定病种使用的药品,凭专用病历和处方到特供药店取药并即时结算。因新旧门诊大病制度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门诊大病患者由以前个人医疗统一过渡到自然,市人社部门提醒广大参保人:一是门诊大病患者2015年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大病费用之前,必须先结清2014年的费用。二是门诊大病患者于2015年第一次就诊时,应携带原门诊大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换发新的门诊大病证,同时打印门诊大病信息。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王晓雨

5.医保政策知多点 篇五

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1.10万

市社保局表示我市大病保险政策有新变化,2013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万元。

什么是大病保险?

市社保局表示,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它是政府组织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是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 邓姣

2013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可在享受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实现自付费用的“二次报销”,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标准已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哪些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一是普通住院和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门诊病人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即医保三大目录)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

二是实行单病种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发生的按单病种定额标准或定额包干病种的定额包干额结算的费用。

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是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

大病保险怎么进行补偿?

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三段累进计算补偿。

市社保局表示,2013年起付标准为1.10万元。

按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可获得大病保险补偿20万元/人。

补偿比例详见下表:

自付费用 分段补偿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100000元以内(含)40% 100000元以上~200000元(含)50% 200000元以上 60% 大病医保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属于大病保险资金补偿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与医院结算;属于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其参保人员直接向医院缴费。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海南省60家医院、贵州省遵义市27家医院已与我市建立异地联网结算,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广安市拟今年12月底联网,四川省成都市拟明年与我市联网。下一步,将逐步扩展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实时结算范围。

若参保人员在与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报销时请携带这些资料:就医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原件的发票(收据)和出院证,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如何得到2013年度已产生的大病保险补偿?

参保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2013年发生的大病保险待遇问题,市社保局制定了工作方案,由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

市民如果需要具体了解我市居民医保政策,可通过拨打以下电话具体咨询:市咨询电话:12333 区县咨询电话:

万州区58812336 涪陵区87806101黔江区79245417 渝中区63557879 大渡口区68906258江北区67866349 沙坪坝区65460901 九龙坡区86169322南岸区62988016 北碚区68206999 渝北区67815568巴南区66246616 长寿区40234660 江津区47565130合川区42750675 永川区49836259 南川区64566370 綦江区48618501 万盛经开区48295599潼南县44590795 铜梁县45695911 大足区43763361 荣昌县46785386璧山县41419361 梁平县53225028 城口县59222712 丰都县70608569 垫江县74521779 武隆县77722532忠县54452075 开县52298755 云阳县55160070奉节县56567632

巫山县57684467 巫溪县51522112石柱县73337518 秀山县76889233 酉阳县75554455彭水县78841161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

大病报销举例 一档报销

一档参保居民王某2013年4月,在市内某三级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7000元。

上述37000元费用中,乙类药品3000×10%=300元、乙类诊疗项目2000×20%=400元、医用材料限额以外2000元和医保报销范围外费用3000元共计5700元,不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因此,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为:甲类药品+乙类药品×(1-10%)+甲类项目+乙类项目×(1-20%)+医用材料限额内费用=14000+3000×90%+10000+2000×80%+3000=31300元。

王某发生的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为31300元,按政策规定,其在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40%,住院起付线800元。医保基金报销额为:(31300-800)×40%=12200元。因此,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为: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额=31300-12200 =19100元。

由于2013年起付标准为1.10万元。因此,王某可获得的大病保险补偿额为:(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19100-11000)×40%=3240元。

二档报销

二档参保居民张某,2013年全年发生大病保险自付费用累计25万元(其中5月住院发生8万元,11月入院12月出院发生17万元),其大病保险补偿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第一次(5月)补偿额:自付费用8万元,属于起付线~10万元段,补偿额=(8-1.1)×40%=2.76万元;

第二次(12月出院):

12月出院时发生自付费用17万元,全年累计费用25万元,应分段计算补偿额:

10万元内的费用补偿额=(10-1.1)×40%=3.56万元; 10万元~20万元的费用补偿额=(20-10)×50%=5万元; 20万元以上的费用补偿额=(25-20)×60%=3万元;

合计=3.56+5+3=11.56万元,扣除5月已补偿额2.76万元后,第二次(12月出院)应补偿8.8万元。

6.医保政策员工培训制度 篇六

为严格执行有关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规范医院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质量,根据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员工培训制度。

一、医保办负责全院性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学习培训工作.二、对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医保政策法规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医保办应及时组织全院有关人员学习培训。

三、医保办每年对医院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新进员工方可接诊医保患者。

7.医保好政策作文600字 篇七

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了神州大地,祖国日益强大,各种惠民政策数不胜数,医保政策帮助了多少贫苦人家,我们家也因此得益。

在我二年级的时候,我家发生了一起重大变故,我爷爷因胃冲孔住院了,连续动了三次大型手术,我们家本来就不宽裕,现在更是雪上加霜。

有一天,爸爸妈妈带着我去探望爷爷,病床上,爷爷看我们来了,强撑起虚弱的身体,勉强露出一丝微笑,歉疚地对我们说:“真是对不起,我都一把老骨头,还有这么多毛病,真是给你们添麻烦,增加了负担呀!”爷爷说着说着脑袋就耷拉了下来,像是一个犯错的小学生一样。“唉,爸,您千万别这么想,赡养您是天经地义的事,再说现在医保政策好,您的住院费可以报一部分,其实没花多少钱。”“真的吗?”爷爷难以置信地望着爸爸。“那是当然了,要不然我早就成了苦瓜脸了。”“那我就放心了,国家政策出来得及时啊!”爷爷由衷地赞叹,眉头也舒展开了。爸爸的一番话扫除了阴霾,一家人陪着爷爷说说笑笑。

在回来的路上,我好奇地问爸爸:“爸爸,医保是什么新鲜东西呀?”“医保就是医疗保险,这几年国家推行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前年医疗保险出台后,我就给全家买了保险,没想到这一次就发挥作用了。爷爷这次生病住院,医疗保险报销了70%左右,解了咱家的燃眉之急啊。”听了爸爸的解释,我恍然大悟地点点头。

8.大病医保政策解读及分析 篇八

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保部、民政部和保监会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将在我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其核心在于:通过开展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已报销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意见》中明确大病保险将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无疑是健康险业务的一次巨大变革,蕴含巨大商机。

一、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背景

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但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大病保险保障人群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我国参加了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从基本医保层面来讲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保险制度,一是职工医保,二是新农合,三是城镇居民医保。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并未提及城镇职工的保障情况。目前城镇职工这一块的报销比例大概能达到80%~90%,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比起城镇职工医保是比较低的。因此,此次医保新政的意义就是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较低的报销比例,尽量与报销比例较高的职工医保拉近一些。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这部分人群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相关数据:来自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统计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以老人和儿童为参保主体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近1200万人,覆盖率达97%。新农合参保人数约4300万人。南京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达150多万,南京市8个涉农区县2010年数据将共有近200万人参加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操作模式

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政府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在参保患者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其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大病支出报销。

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要求

《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即:“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

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意见》中明确规定承办大病医疗的商业保险机构要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大病的界定标准

大病保险所指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意见》中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规定大病的种类和范围,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只要参保患者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年人均收入,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相关数据:江苏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1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341元;南京为32200元;江苏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05元,南京为13108元.。

大病报销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一旦患上大病,除去原有的基本医保报销外,个人自付部分还将报销至少一半以上。大病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患大病越严重,治病所花费用越高,报销比例也越高。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大病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大病保险对这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需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保费的筹集渠道

大病保险所需资金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二、承办大病保险的机遇与风险

大病医保项目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办理,无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大利好。从眼前来看,大病保险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巨额的保费收入。从长远来看,通过提供经办服务,可以培养医疗保险团队,掌握医疗保险相关数据,积累医疗保险风险管理经验,提高健康保险险服务能力,提高公司品牌价值,并借此带动其他商业性业务的发展,对开拓未来的医疗保险市场极为有益。

另一方面,大病保险的经办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激增的受众人群、经营上盈亏风险,与医保、卫生部门的协调等都是巨大挑战。

1、受众面广,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求很高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正式颁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的保障人群是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全面铺开涉及人数巨大。如何通过专业化运营,提升医保服务能力,服务普通大众,这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2、非政策性亏损,保险公司将独自承担。

作为准公共性产品,大病保险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保费要单独核算,保险合同中可以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如果不是政策性亏损,那么,保险公司将独自承担亏损。

目前,医疗费用高企是导致保险公司“触礁”的重要因素之一。大病保险中容易出现包括“空挂床”、“过度使用药物”、“重复收费”等不合理、不规范现象,将增加保险公司的支出成本。因此,如何有效地加强管理,提升管理效应,将考验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制力。

3、协调好当地医保、卫生等部门。

作为承办方,险企需要积极协调当地医保、卫生等部门,争取在费率厘定、报销政策制定、医疗服务监控和不合理医疗行为惩罚上取得应有的话语权。

9.医保政策内部的管理制度 篇九

1、熟悉职责范围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医院管理工作。

2、负责与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医院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医保管理信息。

3、负责参保人员就医的审核及费用报销,做好相关财务数据工作。

4、配合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对医疗临床科室执行医保管理要求的情况作不定期检查。协助医疗临床科室按各医保管理要求对医保病人做好服务工作。

5、积极参加医保管理工作学习,及时掌握医保管理要求与信息。

6、负责医保管理办公室各项月报表工作。

二、就诊管理制度

1、公布医保就医程序,方便参保病员就医购药。

2、设立医保挂号、结算专用窗口。

3、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和费用结算手续时,应认真核对人、证、卡相符,杜绝冒名就诊或冒名住院现象。

4、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病情诊断要与用药相符。

5、落实首诊负责制,不无故拒收、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病员。

6、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挂名、分解、冒名住院。

7、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在医疗服务补充协议规定的控制比例内。

三、诊疗项目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医保诊疗项目,不得将医保范围外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2、使用医保目录外服务项目应征得参保病员或家属同意,并逐项签字。

四、用药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医保用药规定,基本医疗药品品种齐全,使用符合协议规定。

2、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应征得参保病员或家属同意,并逐项签字,住院病人甲、乙类药品的比例符合医疗服务协议的规定。

3、严格执行医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病人在住院期间外购治疗性药品和材料,如病人确实因病情需要外购治疗性药物或材料,必须经病人、科主任和分管院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产生费用及时上报并计入住院总费用。

五、结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不得擅立项目收费、分解医疗收费项目、提高医疗收费标准。

2、参保人员门诊挂号和医疗费用结算时,使用定点医院统一发票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3、认真做好补充医疗保险,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

10.赞美医保政策的诗句 篇十

(第一首)

一卡中装一卡金,医疗保障有知音。

余生养老无牵挂,面对红旗唱爱心。

(第二首)

医疗保险每年增,养老基金岁岁升。

吃住游玩无苦恼,国家制度为民生。

(第三首)

农民看病莫再难, 大病咱住大医院。

合作医疗得实惠,费用至少报一半。

(第四首)

参得医保真欢喜,到月交钱又犯愁。

筹措无着常惨惨,力争有望暂悠悠。

三年均在此中过,百户皆求远病忧。

却羡瓦连两兄弟,而无是虑度春秋。

(第五首)

历代农民多困扰,小灾大病苦煎熬。

改革化解千家患,住院医疗可报销!

(第六首)

数据采集挺困难,人民重托莫等闲。

医保资金惠民生,审核严明促发展。

计划周密查蛛丝,违法乱纪无处瞒。

更喜政府好政策,社会和谐笑开颜。

(第七首)

院内今朝平药价,郎中继日敢提留!

金刀斩断胡收费,妙手托来好运筹。

教授难得陈去病,生灵永念富民侯。

(第八首)

医保万元顷刻空,两周八百亦从容。

平时不用且收紧,一旦用时即放松。

药店挨家次第数,药名比价效能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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