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厂简介

2024-07-15

生猪屠宰厂简介(9篇)

1.生猪屠宰厂简介 篇一

额敏县利民生猪屠宰厂情况汇报

新疆自治区商务厅并国家商务部相关领导

(一)我厂情况及面临问题的概述

我厂始建于1997年,2002年原址重建,属个人独资企业。我厂始终积极响应国家定点管理政策,努力做好定点屠宰工作,目前我厂急需维修改造,但面临着资金短缺问题。由于定点屠宰工作前期非常难做,企业并没有获得多少利润,错过了财富积累期。当定点屠宰工作稍有起色,团结农场屠宰作坊又开始非法跨区域销售,所以数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我厂属于民营独资企业,缺少政治背景,虽然努力务实的做好定点屠宰工作,但很难拿到国家项目资金扶持。团结农场区域管理虽然属于额敏县,但有九师撑腰,面对国家政策“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自然有恃无恐;加之最近几年生产成本的快速上涨,而额敏县物价部门又将我厂定位为公益企业,所以对于我们这个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很难有较好盈利。

(二)企业简介

一、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回顾总结

1、基本情况

我厂于1997年8月注册成立,2002原址重建,占地面积4.5亩,现有固定员工7人,安置就业人员9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专业

技术人员4人。利民生猪屠宰厂自成立以来,多次被评为自治区、额

敏县先进企业,是额敏县重要私营企业之一,也是额敏县最早的招商

引资企业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经营与发展,目前总资产达200余万

元,主要经营生猪屠宰业务。

2、发展成就

我1996年到额敏县考察时,额敏的猪肉市场比较混乱,病死肉在市场上时有出现,注水肉也较为普遍,以及私屠乱宰随处可见。为了

较好的执行国家定点屠宰政策,改变当时额敏县那种混乱的大肉市场

环境,我每天穿梭于额敏县、九师市场的猪肉摊位,走街串巷,稽查

私屠乱宰的猪肉贩子,遇到了就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由于侵犯了部

分屠宰户的非法利益,我曾经数次被屠宰户围攻、殴打,并多次受伤,仅手机就被抢了八九个,被刀捅过一次,我妻子、儿女基本上都被屠

宰户殴打过多次,有些伤痛难以言语,经过数年的不懈努力,以及当

时县委县政府、经贸委及相关政府部门持续的关心和大力的支持,终

于改变额敏县大肉市场那种混乱的局面,为额敏县大肉市场的规范及

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自199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生猪屠宰行业已

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10余年来,生猪屠宰工作发生了以下积极变

化:

1.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有较大提高。随着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落实,猪肉供应已大部分来自生猪定点屠宰,私屠滥宰现象得到有

效遏制,食用猪肉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明显减少。

2.利民生猪屠宰厂2003、2005、2006,被自治区畜禽屠宰管

理办公室评为“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优秀企业”“ 最佳诚信单位”等。

我厂的落户使全县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60%以上;我厂的病害猪销毁率

100%,出厂肉品合格率100%;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的生猪产品

60%以上来自我厂。我厂的定点屠宰工作对提高食品安全,让老百姓吃

上放心肉有着积极作用。

我厂在生产过程中始终坚持严把安全生产关,自97年建厂以来没

有任何安全事故发生;严把生产质量关,在生产过程中坚决杜绝病害

猪上市,积极配合动检部门的防疫工作。始终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

放在生产的第一位。

二、我厂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近几年团结农场非法跨区域销售、生产成本的快速上涨、政治环

境的变化,使我厂面临着严重亏损。

首要问题是团结农场小型屠宰作坊无视国家政策法规,肆意跨区

域销售,对我厂的正常经营造成很大冲击。团结农场小型屠宰作坊的存在有百害而无一利。其一,不符合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政策精神;其二,小型屠宰作坊的跨区域销售,不符合《定点屠宰

管理条例》,按条例要求,团结农场小型屠宰作坊生猪产品的销售区域

仅限于团结农场;其三,自养、自宰、自检、自卖,无法确保其病害

猪不流向市场,比如说2001年初,团结农场养猪厂爆发口啼疫,就有

八十多头死猪及病害猪卖给屠宰户,屠宰户又将死猪肉卖给一家通过

漂白加工后销往内地的贩运点,后将人证物证上报动检站、卫生局予

以联合查处。当时经贸委杨书记找团结农场领导(邱副团长)了解此

事件,邱副团长态度十分傲慢,杨书记听后非常生气,并将一系列定

点屠宰文件及上述事实证明材料放在团结农场邱副团长面前,杨书记

说:“既然你们是如此态度,就不是单纯的卖肉点的问题,我们将向法

院提起诉讼”。杨书记走后,邱副团长看了文件及材料。第二天,邱副

团长亲自到经贸委向杨书记赔礼道歉,并自愿撤销团结农场在额敏县

及九师生猪产品的销售点。杨书记见其能够主动取缔其在额敏县区域

管理内的销售点,能积极配合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并诚恳地认识了自

己的错误,最终杨书记免于了对他们的起诉。像这样既养猪又宰猪的屠宰作坊,如何严格处理自己的病死猪,如何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为了额敏县辖区内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相关部门三思,同时请求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此事;其四,影响兵地关系,本地市场本

来就非常狭小,团结农场小型屠宰作坊却可以无视国家政策,肆意跨

区域销售,给地方企业及经营户带来了困扰。

为了额敏县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为了让老百姓能够吃上放心肉,希望有关部门查处并取缔团结农场小型屠宰作坊及其在九师的大肉销

售点。

这几年额敏县政治环境的变化对我厂冲击也很大。县物价部门将

屠宰企业定位成公益性企业,而对于我们这样没有后台的个人独资企

业,基本上是没有扶持资金及项目资金的;屠宰费定价也偏低,基本

上是在盈亏平衡线上定价,所以每次提价,当年我厂就面临着亏损,因为生产成本是逐年递增的,尤其是这几年物价和人工都增长的特别

快,而定价标准是以提交提价申请当年及前两年的生产成本均值为定

价标准,而且只允许我厂三年一定价,再加上团结农场非法屠宰点的冲击,亏损就更严重了;现目前额敏县部分政府部门的个别领导急功

近利、好大喜功,只要求厂子扩大,生产设备一条龙。不根据市场需

求情况,务实的考虑问题,一味要求项目扩大,这样只会使中小企业

“疲于奔命”和大量浪费国家项目资金。比方说,我县的万通畜牧,新建的机械化车间,建成三年多了,仅用于领导检查;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从专业的角度来讲其规划的并不合理,而且新车间到目

前为止一直未被使用,近几年却拿了很多奖,岂不是笑话。„„。

法人:黄祖新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额敏县利民生猪屠宰厂

电子邮件:aahuanghua@126.com2012年5 月8 日

2.生猪屠宰厂简介 篇二

1 严把入场查验关[1,2]

1) 进场前检疫、查验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核对数量, 检查产地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有原产地官方兽医的签名, 并做好记录。

2) 经查验合格后的生猪卸车进入待宰栏, 各栏号一一对应各户主, 同时检疫员要做好详细记录。

3) 进行个体检查。在待宰栏中检查发现患畜和可疑患畜时, 应集中进行较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 主要是观察其精神状态、运动姿势、呼吸状态、皮肤和被毛、口腔及饮食状态、排泄、体温等, 发现患畜应根据患畜的性质、病势的轻重等作出禁宰、急宰、缓宰、准宰分类处理。

4) 瘦肉精抽检。对每一户、每一车的生猪进行一定比例的瘦肉精检测, 发现可疑生猪, 应立即扣押上报处理。

5) 入场检疫结束后, 官方兽医开具准宰单, 对入场检疫结果负责, 下班前应将入场查验的详细记录表和准宰单复印一份转交夜班检疫组, 同时将待宰栏车间上锁 (待宰栏车间钥匙应由官方检疫人员掌管) , 做好衔接工作, 方便夜班检疫人员做好宰前检疫工作。

2 严把屠宰检疫关

屠宰检疫是以感官检查和剖检为主, 即通过视检、触检、嗅检、剖检等方法对屠宰后的动物胴体和器官进行病理学诊断与处理。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屠宰检疫是入场查验检疫的继续和补充, 对保证肉食品安全具有关键性意义。

2.1 宰前检疫[3]

生猪开宰前五分钟, 检疫员先开锁进入待宰栏进行宰前巡查检疫, 根据入场检疫的详细记录表和准宰单核实入场查验的生猪, 如发现疑似患猪, 根据患猪的性质、病势的轻重等做出禁宰、急宰、缓宰、准宰分类处理。

2.2 头蹄检疫

剖检左右两侧咬肌, 视检蹄部, 观察蹄冠, 蹄叉部位皮肤有无水泡、溃疡灶。

2.3 内脏检疫

检查肝、心、脾、肺、肾内脏器官的色泽、大小、形状、硬度和弹性有无异常。

2.4 胴体检疫

(1) 外观检查。开膛前视检皮肤, 开膛后视检皮下组织、脂肪、肌肉及胸腔和腹腔浆膜。检查有无充血、出血以及疹块, 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现象。 (2) 淋巴结检查。剖检肩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骼下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检查有无瘀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变化。注意有无猪瘟大理石样病变。

2.5 旋毛虫实验室检验

自规模化养殖推广以来, 猪寄生虫病检出率很低, 在没有新的检疫规程出来之前, 按现有检疫规程还是要求抽检百分之十样品, 在低倍显微镜下观察有无旋毛虫虫体。

2.6 复检盖章

检疫完毕后, 官方兽医对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 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对检疫不合格的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的国家标准, 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和责令定点屠宰场保全病害畜的保全单。白班检疫组监督定点屠宰场, 对夜班屠宰检疫检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表交回夜班组备存。

在定点屠宰检疫过程中, 从入场查验到屠宰检疫整个过程是一条线且紧密相关, 环环相扣, 故入场查验关与屠宰检疫关必须做好衔接工作, 方便检疫工作开展, 以免让不法分子钻空子, 确保肉产品卫生安全。

3 副产品监管准出制

猪的副产品如皮毛、血液、猪头、小肠等再利用附加值较高, 作为商品后其流动性较广, 而这些副产品未被初步处理前最易被沙门氏菌等病原菌所污染, 往往成为人类食物中毒或动物疫病流行的原因。为了保证肉食品安全, 作为有关监督部门, 在屠宰检疫结束后中应加强对猪副产品的监管力度, 对副产品严格实行准出制[4]。

4 提高检疫队伍素质

驻场官方兽医、协检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是现场行政执法的主体。一线检疫员包括有些从乡镇上来的官方兽医, 从事肉产品检疫工作时, 操作不够熟练和规范, 甚至有的感到力不从心。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思想认识不够、缺少组织培训、检疫技术不够硬[5]。如果一线检疫员不经常组织培训, 就无法掌握肉品卫生检验基本知识;缺乏对有关检验技术的熟练操作, 就不能按检疫规程及检疫程序进行检疫, 容易出现误检和误判, 影响肉品卫生安全。因此, 提高一线检疫队伍的法制意识和各项检疫技能是搞好“定点屠宰, 集中检疫”的核心工作。在检疫工作中应努力增强检疫人员的责任心, 健全岗位责任制, 做到定员定岗、定岗定责。市、区 (县) 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应经常派高级兽医师到屠宰场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检疫管理工作的指导, 经常组织检疫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现场操作比赛, 提高检疫员实际操作能力。

参考文献

[1]李顺全, 晏聪明.浅谈怎样做好生猪屠宰场的检疫工作[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2011 (8) :30-31.

[2]高应刚.浅谈生猪屠宰前的检疫[J].中国畜禽种业, 2011 (3) :41-42.

[3]李建新, 李兴荣.浅谈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管[J].畜牧兽医杂志, 2011 (5) :75-76.

[4]柯国安, 邓来良.对生猪屠宰检疫新问题的见解[J].湖北畜牧兽医, 2004 (6) :25-26.

3.生猪屠宰检疫技术 篇三

东莞市虎门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52900

摘要:近年来,我国加强了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常见食品的检疫工作。猪肉作为我国主要的肉食品,在人民群众食品结构中食用率达到50%以上。生猪屠宰过程中实施检疫工作,有利于遏制病害经过猪肉食品途径传播给人民群众,从而避免给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

关键词:生猪;要点;屠宰

生猪屠宰检疫是由官方兽医对待宰的生猪实施的宰前检疫和宰后同步检疫。屠宰检疫对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证人民肉食品卫生安全和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农业部2010年颁布实施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为官方兽医搞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兽医知识结合起来,在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抓住操作要点,做到判断快速准确,处理及时得当,则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技巧。

一、入场监督查验

1、查证验物

对送宰的生猪应检查其是否佩戴耳标及核查生猪数量,并查验入场生猪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验证耳标,并询问生猪在运输途中有无发病及死亡情况,对证物不符,手续不全的一律严禁入场。

2、临床检查

对生猪群体的精神状态、排泄物及呼吸状态等进行检查,发现疑似染疫病猪,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

3、消毒工作

消毒的主要目的是将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消灭,并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体继续蔓延。通常屠宰场应做好以下消毒工作:①对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进行消毒。②生猪卸车前进行消毒。③生猪卸车后对空车进行消毒。

4、盐酸克伦特罗等“瘦肉精”抽样检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抽样检查,生猪必须经“瘦肉精” 抽样检测,待检测合格后再进入待宰间进行屠宰。屠宰场卸猪时间段规定为每天8:00~19:00,有利于确保足够的检测时间和肉品的及时上市。通常选择金标快速检测方法对待宰生猪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筛查,筛查呈阳性样本进一步用ELISA 检测法进行复检,要求22:00前完成检测工作,确保生猪在24:00屠宰前全部检测完毕。

5、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1)准宰:生猪检测合格后应开具准宰通知书。

(2)急宰:对患一般性传染病的生猪、普通病患生猪等无碍肉食卫生要求的,可立即签发急宰证明书进行急宰,销毁病猪病变部位,并高温处理其他部分。

(3)缓宰:对普通病或一般性传染病的病猪,有治愈希望的情况下应予以缓宰。

(4)禁宰:若检测出有急性烈性传染病、危害性大的病猪应禁宰,并将有同一类型传染病的病猪及时销毁,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处理。

二、宰前检查

1、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的方法

群體检查主要是观察猪群的营养状况、精神状态和行为表现,判别猪群的健康与否。健康猪群表现为群体营养良好,个体大小匀称,被毛光亮;精神状态良好,反应灵敏,行动自如,行走时不停觅食。相反,则是不健康的表现。个体检查是在群体检查后,对疑似患病的生猪或者对健康猪群抽取一定量的生猪进行详细检查,通过视诊、听诊、触诊以及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等,判断生猪是否健康或者判断疾病的性质。宰前检疫主要的检查有无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猪肺疫等。

2、结果与处理

1.准许屠宰合格的生猪,准予屠宰。

2.处理不合格猪措施: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生猪,要限制移动。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生猪,准予屠宰。(3)发现患上述检疫对象规定疫病以外疫病的生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4)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5)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三、生猪宰前检疫的要点

宰前检疫在屠宰前2h内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多用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做法可归纳为动、静、食的观察三个环节和看、听、摸、检四大要领。

1、群体检查

群体检查是将来自同一地区或同批的生猪作为一组,或以圈作为一个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以下列方式进行:

(1)静的观察

检疫人员进入待宰圈,在不惊扰生猪使其保持自然安静的情况下,观察其精神状态、睡卧姿势、呼吸状态,有无咳、气喘、战栗、呻吟、流涎、嗜睡和孤立一隅等反常现象,对有上述症状的生猪标上记号。

(2)动的观察

经过静的观察后,可将生猪轰起,观察其活动姿势,注意有无踱行、后腿麻痹、打晃踉跄、屈背弓腰和离群掉队等现象,发现异常时标上记号。

(3)饮食状态的观察

主要观察生猪进食或饮水时状态注意有无停食、不饮、少食等异常状态,发现异常时标上记号。

2、个体检查

在群体检查中被剔出的病猪或可疑病猪,进行较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个体临床检查的方法,实践中总结为,看、听、摸、检四方法。

1.看,就是观察病猪的表现:

(1)看精神、被毛和皮肤。健康猪一般精神活泼,膘肥体壮,对周围环境变化反应敏感,被毛整齐、光亮,皮肤着色正常、弹性良好,病猪则表现兴奋不安或沉郁呆钝,被毛粗乱,皮肤出现颜色异常、肿胀、皮疹或溃烂等现象。

(2)看运动姿态:是否出现足踱等反常运动姿态。

(3)看鼻镜和呼吸动作:在生猪安静状态下,查看其鼻盘的干湿程度,呼吸动作有无异常和困难等。

(4)看可视粘膜:注意观察眼结膜、鼻粘膜和口粘膜颜色是否异常,以及分泌物流出等情况。

(5)看排泄物:注意有无便秘、腹泻、血便、血尿及血红蛋白尿等。

2.听,用耳朵直接听或用听诊器间接听取猪体内发出的各种声音,听叫声注重是否有异常的叫声,如呻吟、磨牙、嘶哑等。

(1)听咳嗽:注重区别干咳与湿咳,判断疾病发生的部位及病种的可能性。

(2)听呼吸音:借助听诊器进行、了解肺和胸膜的机能状态。

3.摸,用手触摸猪体各部,并结合看、听进一步了解被检组织和器官的机能状态。可以大概判定其体温的高低。

(1)摸皮肤:注意有无肿胀、疹块或结节,并查明其性质如软硬度等。

四、宰后检疫

宰后检疫是宰前检疫的继续和完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有利于确保肉品卫生质量、防止病源传播。因此,要认真检疫每一个检疫部位,避免出现错检、漏检现象。

1、头部检疫

对左右颌下淋巴结进行剖检,检查是否有结核、炭疽;对口腔粘膜、唇及鼻盘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水泡病的病变、口蹄疫及萎缩性鼻炎等。

2、皮肤检查

主要通过观察其皮肤色泽,看是否有充血、血斑等情况。若皮肤有血斑则可能有猪瘟,皮肤发黄则可能有炭疽等。

3、内脏检疫

4.生猪屠宰厂简介 篇四

摘 要:在屠宰检疫中,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疫是对动物卫生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宰前检疫管理涉及到很多环节,要对这些环节进行有效的把握,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疫的管理,能够及时将疫情问题进行处理,使猪肉产品的质量以及安全性达到标准。本文就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疫管理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生猪;定点屠宰厂;宰前;检疫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食品安全逐渐受到关注与重视。猪肉作为人们餐桌上的主要食物,其安全问题直接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所以为使猪肉产品更加安全,需要做到定点屠宰,并集中开展检疫管理关注。生猪屠宰前的健康情况将直接影响到猪肉产品的安全,所以必须要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疫管理,为宰后检疫提供便利,让百姓能够食用放心肉。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疫流程

1.入场检疫。生猪定点屠宰厂宰前检疫中,第一步就是要进行入场检疫,及时发现病猪、死猪等,使疫病得到有效的控制,避免其传播,使生猪及产品质量得到保障。

生猪在卸车之前,需要对入场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进行索取,明确生猪来源地点的疫病情况。与此同时,对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检查,明确其是否有效,检疫证明是否被转让、涂改等,免疫的日期、耳标等是满足法律法规的,对动物种类、数量与证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查和对。还需要对生猪群体中是否有病猪、死猪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生猪的外貌、精神、呼吸以及排泄物等进行检查,保证其临床表现是健康的。对入场生猪是否有传染病的症状进行查看。此外,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与证物相符,检疫合格,允许生猪入场,并待在待宰圈里,对入场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同时依据不同产地对生猪分类进行存放,不能将不同情况的生猪混合饲养,为生猪瘦肉精的检测工作奠定基础,如果与满足需要,依据相关的防疫法将定点屠宰场病猪、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2.检测生猪的瘦肉精。瘦肉精是一种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在我国是禁止使用的。所以在生猪屠宰前的检疫管理中需要对生猪中是否有瘦肉精进行抽样检测。

对于相同养猪户、批发商的生猪数量,依据一定的比例随机抽取生猪的尿样,取样时需要在生猪身上做好标记,使尿样与猪能够很好的对应。依据瘦肉精的检测流程以及实验室需要等进行检测,科学的判断检测结果,并科学的记录。通过瘦肉精检测合格的生猪以及相同批次、来源的生猪是可以被屠宰的。若抽样检测不合格,需要就地封存生猪,等到其排泄干净,重新检测合格之后才可以进行屠宰,在封存过程中发病的需要依据防疫法进行处理。如果生猪的批发商、肉贩等对瘦肉精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检测,并安排其他检测人员进行。如果对于复检的结果还存在争议,需要将尿样封存,送到上级检测中心检测,最终以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为准。

3.巡回检疫。对于入场之后待宰的生猪,需要检测人员依据工作需要科学的巡查,对生猪的呼吸、饮食、精神、排泄物等进行查看,明确其是否有可疑的情况。对生猪猪群的精神、呼吸、运动、外貌、饮水以及排泄物等情况进行检查,判断猪群是否健康。此外还需要对生猪个体进行检查,通过听、看、触等方法对生猪进行检查,检查生猪的精神、呼吸、皮肤、体温、排泄物、腹部、淋巴结等,对生猪的健康性进行判断。在巡回检疫中如果没有异常,猪是可以被屠宰的。若发现有猪出现体温升高、呼吸急促以及病症等,就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决定要进行缓宰、急宰还是禁宰,并对决定通知书进行签发。

4.无害化处理。经过上述3个环节检测确定是病猪、死猪,需要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以及病害动物处理规定等进行。

无害化处理就是要进行焚烧、掩埋、消毒、堆肥等处理。检疫人员依据《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货主、动物种类、处理的数量、原因、方法以及电话等内容进行详细的填写,在通知单上?字。并通知批发商、肉贩等签字确认,无害化处理人员依据程序需要进行处理,处理时进行录像、拍照记录等,无害化处理人员在处理记录表上进行签字确认。

对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后,需要将其用过的圈舍、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消毒,避免病原传播。猪只掩埋的地点需要有明显的标志,如果土出现下沉、开裂等情况,还需要做好填土工作,防止有液体渗出。无害化处理时还需要做好人员的防护,避免人受到传染。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宰前检疫管理策略

1.做好宰前检疫的信息化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电子出证检疫证明,将人员、监督对象、检疫证明以及检疫申报点等相结合,快速的查询检疫信息,明确生猪的流向,并对疾病做好追溯、分类统计等工作,使检疫监管水平得到强化,让宰前检疫人员能够通过网络查询对检疫合格证明,保证其真实性。避免出现检疫证明涂改、伪造等行为的出现。《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明》需要通过网络进行审批,货主通过网络申报调运生猪的产地、品种以及数量,监管部门需要在1到2个工作日内审批生猪的批次。

2.健全疫情信息报送制度。省、市、县要建立完善的疫情信息报告、分析、预警制度,对疫情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并建立动物疫病报告处理的网络,利用网络将疫情信息及时汇报给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指令与预警工作,使基层检疫人员能够对疫情及时的把握,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畜牧业安全,也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

3.完善检疫登记制度。在对生猪进行入场检查、待宰巡查以及宰前复查时,生猪驻场的检疫人员还需要对生猪的进场准入证明、入场检疫、待宰巡查、消毒以及病猪、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科学有效的登记,每天需要对余存生猪登记的检疫情况做好记录工作。对于当班的检疫人员,需要在检疫记录上签名,对检疫结果进行负责。到月末,需要整理归档生猪屠宰前的检疫记录与回收检疫证明,要将检疫记录保留1年上,从而能够找到源头,并追究到相关责任人。

4.努力提高检疫执法人员的水平。对检疫执法人员进行科学管理,开展有效的培训工作,使动物检疫人员的能力水平得到提升。做好检疫人员的作风建设、政治修养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等,使检疫执法队伍能够遵纪守法,尽职尽责。此外动物检疫人员还需要积极学习动物防疫的知识以及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与执法能力。

三、结语

总之,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疫管理是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通过宰前检疫能够及时发现生猪的疾病,并尽早做好疫情的防范。在对生猪进行检疫管理时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方法对生猪进行检疫,把好生猪宰前检疫关,全面提高生猪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5.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篇五

基本条件 3.1

检疫设施

3.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3.1.2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3.2

检疫人员

3.2.1 检疫人员岗位设置由所辖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排,和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3.2.2 检疫人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

3.2.3 检疫员上岗时应带《动物检疫员证》,佩戴“中国动物检疫”胸章,穿雨靴,着工作服,备二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3.3

屠宰场

屠宰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4

生猪入场检查

4.1 入场索证。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应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4.1.1县内生猪,货主应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1.2县外生猪,货主应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4.2 验证查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4.2.1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4.2.2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检疫证明,但有免疫证或免疫标记,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4.2.3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未经免疫的生猪,经隔离观察后,按4.2.1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5 宰前检疫

5.1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5.2 根据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决定通知书。5.2.1 准宰

健康生猪。

5.2.2 急宰

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对人畜危害不大的一般性传染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5.2.3 缓宰

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5.2.4 禁宰

确认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8天的猪。6 宰后检疫

6.1 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6.2 头、蹄部检查

6.2.1 检查天然孔、皮肤、粘膜有无病变。6.2.2 摘除甲状腺。

6.2.3 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6.2.4 与下颌骨平行切开左右两侧咬肌,暴露咬肌面积2/3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6.2.5 检查蹄冠部有无水泡、溃疡灶。6.3

胴体检查

6.3.1 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腹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

6.3.2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钩住最后乳头后方,腹底壁剖面,拉开,在其中部纵向切开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6.3.3 髂内淋巴结、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检查:在骨盆腔前方,最后腰椎下,腹主动脉末端分枝处,分别切开紧靠背侧的两个髂内淋巴结、靠腹侧的髂外淋巴结和 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6.3.4 股前淋巴结(即髂下淋巴结)检查:钩住最后乳房处腹壁组织,在耻骨下方,沿股肌群与白色脂肪组织之间,切开结缔组织和股前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6.3.5 摘除病变淋巴结。6.3.6 摘除两侧肾上腺。

6.3.7肾脏检查:切开两侧肾脏包膜,钩出肾脏,检查色泽、大小、有无病变。必要时纵向剖开检查。

6.3.8 腰肌检查:纵向切开两侧腰肌,切开长度2/3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

6.3.9膈肌检查:采取横膈膜肌脚左右各一块(25g左右),按胴体号编号后,撕去肌膜,肉眼检查有无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机化灶。必要时,顺肌纤维方向剪取24个米粒大小的肉粒,压片镜检,检查有无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包囊。6.4 内脏检查

6.4.1 肺脏检查:检查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左右支气管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6.4.2 心脏检查:检查心包和心肌表面有无病变和寄生虫。必要时,与纵沟平行切开左心室,检查心瓣膜有无病变。

6.4.3 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6.4.4

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

6.4.5

胃肠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观察胃、肠浆膜有无病变。必要时,进行剖检。6.5 检疫结果处理

6.5.1 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胴体、内脏、头、蹄等产品,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内销售的,按一猪一证出具县内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船)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6.5.2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GB16548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记,签发高温、化制、销毁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深埋法销毁的,应选择远离居民住所、河流、水源地、畜禽场、道路等高燥地方作为掩埋点,用密闭容器运送,埋入距地面1.5m以下,并做好消毒工作。

6.5.3 宰后检出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恶性传染病,应责令停止屠宰,封锁现场,采取严格防范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报告。

6.5.4 宰后检出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病猪时,应停止屠宰,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

6.5.5宰后检出囊虫、旋毛虫等病猪时,按16548的规定予以处理。

6.5.6宰后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

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机化灶、寄生虫结节、包囊或其他损害,以及有异常颜色、气味的。7

检疫记录

6.生猪屠宰厂简介 篇六

从商务部《屠宰行业发展纲要(2010——2015)》中,可以看到,我国屠宰行业是以食品安全管理为核心进行发展规划的。一现有屠宰企业20,639个,较1998年实施定点屠宰制度前减少了80%左右,2008全年定点屠宰量达3亿头。

二、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大型现代化屠宰企业发展迅速。2008年,年屠宰量2万头以上的规模定点屠宰厂(场)共2,200余家,较2007年增加了约10%,年屠宰量达到1.86亿头,占企业实际年屠宰总量的68%。2008年,排名前100位屠宰企业总屠宰量为6,400万头,占全部定点屠宰总量比重已达22%。其中,58%大型屠宰企业分布在生猪主产区,33%分布在以东中部大中城市为核心的肉品主销区。根据对全国222个大中城市(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上)的调查统计,大中城市初步形成大型现代化屠宰企业占主导的经营格局,近50%的城市排名前5位的屠宰企业销售总量已占该市猪肉年销售量60%以上,其中1/3的城市前5位的屠宰企业年销售量占比超过80%。

三、屠宰行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新《条例》实施以来,地方不断加强屠宰法规制度和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截至2009年6月,各省市共出台屠宰相关立法151部,其中地方性法规36部,地方政府规章115部。除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区外,其他省市均制定了地方法规或规章。全国共设立各级屠宰管理机构2,344家,成立屠宰执法队伍2,787支,生猪屠宰监管执法力量得到一定加强。

《纲要》指出我国屠宰行业存在产能总量严重过剩,落后产能比重过大;行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偏低;相当一部分定点屠宰企业设备设施简陋,未达到相关标准,屠宰操作规程和检验检疫制度尚未落实;约75%的定点屠宰企业实行代宰制,产品形态同质化、忽视品牌建设的现象仍很普遍,恶性竞争严重;屠宰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专业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完善、解决屠宰行业存在问题,将以严格审核等手段,对产业进行调整,到2013年,全国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30%,到2015年淘汰50%,其中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力争淘汰80%左右。

武汉市现有规模屠宰企业11家,其中较大规模的屠宰企业年屠宰总量为约200万头,占市场屠宰量的1/2,其余为年屠宰量10万头以上的企业。2015年各种小规模的屠宰企业基本给全面淘汰。

二,屠宰企业的采购流程

1,品牌规模企业生猪采购主要流程

品牌规模屠宰企业是从事生猪采购并具有食品加工、和市场销售渠道的企业。他们在生猪采购时在食品安全、生猪品质、供应能力、结算方式等方面都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一般依照以下流程进行:

(1)选择供应对象,对供应商企业的生产规模、资质、地理位置、生产生猪的品种质量、养殖方式进行现场的考察、评估,对合格的建立采购名录,形成供应关系。

(2)采购选择和订单的形成。

生猪养殖企业根据生产出栏计划,提前7——10天将计划(销售计划)发到形成供应关系的屠宰食品加工的几个企业,采购企业根据自身生产计划对众多的销售进行选择后,以电话沟通的方式与所选择的企业落实交易订单。

(3)对达成订单的交易执行一般是采购单位到生产企业所在地验收、装车,拉回屠宰场。

(也有委托卖方运送到屠宰场的)。

(4)账期

一般规模屠宰场采购都不会现场即时结算支付,采用的是宰后检测结算支付。付款具有一定的账期,不同的企业和不同的交易项目结算支付的期限也有差别。现多为7——30天支付。

(5)质量检测验收与交易结算的差异

规模屠宰企业的质量验收分两次进行,一次是在交易收货是的验收,对活体的品质进行视觉直观的判断,对僵猪、次品猪、伤病猪以及从重量范围进行把关;第二次是宰后对酮体进行验收,包括猪的出肉率、膘厚以及违禁药物检验。按检验结果评定猪的等级。

各屠宰食品加工企业因生产加工产品差异和其它因素,自行制定生猪采购质量标准,存在有一定的差异性,但差异不大。

(6)交易双方按约定的交易等级及账期进行交易结算支付。

2,其它采购流程

一些直接屠宰进入市场的屠宰企业生猪交易没有品牌规模企业这样严格的采购标准,没有特别稳定的供应对象,主要以电话联系找到供应猪源,到现场看猪、谈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质量判断主要以看到活体的品种、数量、重量、长态为准,现场选择和验收。结算的支付有交易现场即时结算支付和约定账期支付两种。

三,当前生猪采购存在的问题

1,采购对象选择与采购资源的局限性

屠宰企业在对供应商选择的上,一般通过一定的关系找到一些养猪生产企业,再到企业进行考察审核,获得供应商企业的数量和相关的资信都是有限的。这使得建立供应关系具有局限。采购者都希望能以较为便利、快捷的办法,建立更多的供应资源,在采购交易中具有更多的选择,以保障供应的稳定和采购的主动性。

2,采购订单形成的繁琐性与采购效率成本的制约

不管是品牌规模屠宰企业还是一般的屠宰企业,在生猪交易中获得生猪供应资源的方法和达成交易的方式都是繁琐、复杂的,交易双方要进行很多比对和交流确认,交易效率较低,也会造成时间、人力等成本因素。

3,采购质量执行的差异性与供应商的关系维护

由于每个屠宰企业都有自己的生猪交收质量结算标准和执行标准产生差异等原因,在生猪交易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质量差异,交易双方容易出现矛盾,不利于供求关系的维护。4,交易信用的严谨性和供应商利益的保障

由于生猪交易双方大都是通过电话等方式开展交易的洽谈和落实的,一般不签订合同、协议,进行交易,双方的诚信靠面子维系。在结账支付的问题上,出现拖延的情况也常有发生,这或多或少会伤害卖方利益。

5,采购执行与管理的规范

屠宰企业采购计划由一定的执行人负责落实,在交易中由执行人与供应商协商,屠宰企业很难进行规范性的监督管理。

四,解决方案

以《中国生猪交易平台》的模式,解决屠宰食品机构企业生猪采购存在问题:

(一)以《中国生殖交易平台》丰富的资源,解决屠宰企业生猪采购资源局限,拓宽选择

面。

在平台现有丰富资源的条件上,为买方用户(屠宰企业)增加一个“我的采购目录”功能,屠宰企业可以把现有的采购对象收录到“我的采购目录”外,还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资信对一些具有供货能力的养猪企业进行考察后收录到“我的采购目录”里,扩大采购的选择面。企业在使用《生猪交易平台》时,直接点“我的采购目录”就可以进行查询,相关供应商的销售计划即可一目了然。

(二)《中国生猪交易平台》以时间、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服务等交易要素设定查

询条件,屠宰企业买方,很容易进行对比、判断,确定交易项目和交易对象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减少交易的时间、人力成本。

(三)《中国生猪交易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不需要另行签

订合同协议,及具有法律保障,多双方的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这可有效减少交易纠纷和双方矛盾。

(四)《中国生猪交易平台》根据当前几个较具影响力屠宰企业的收购质量交收标准,设

计了一个较具灵活性的交易双方可接受认同的标准,为交易双方提供依据,对交易执行具有制约作用,有利于交易双方克服交易矛盾。

五,屠宰企业应用《生猪交易平台》进行生猪采购的争论点

(一)使用《生猪交易平台》进行生猪交易需要按每头猪1元支付服务费,增加了采购成本,屠宰企业不会到平台进行交易的。

通过上面的论证,屠宰企业使用《生猪交易平台》进行生猪采购的优点已经论述。对收取服务费屠宰企业是否能接受呢?可以从下面进行分析:

1,一个屠宰量较大的屠宰企业一年要支付以大笔的交易服务费,他们不会接受这样的服务

方式。可通过改变收费策略来提供服务或参与项目合作的方式来让屠宰企业参与交易。

(1)对卖方服务收费策略可根据对象及企业屠宰量进行分类

A,对屠宰量较大的企业以会员服务费的方式提供服务

B,对在《生猪交易平台》达到一定量的生猪采购单位,在特定时间段(每月)进

行评价,以奖励或返还方式,提供服务

(2)屠宰企业合作方式

让较具影响力的屠宰企业参与项目的合作或地方运营合作,按股份比例共享项

目运营利益。

2,与一般生猪交易中介服务对比,和以前的期货交易对比,《生猪交易平台》服务的收费

是较低的。

3,从屠宰企业生猪采购行为分析,一个屠宰企业在《生猪交易平台》实现生猪采购的数量

只是他屠宰量的以小部分,产生服务费用具有临时性小额性。通过《生猪交易平台》产生的服务成本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

(二)屠宰企业会通过《生猪交易平台》获得交易信息,但为了避免产生服务费用,不会使用交易平台采购。

屠宰企业通过《生猪交易平台》获得相应的销售信息,不通过平台,直接与卖方进行线下的交易,这种情况一定会存在,但《生猪交易平台》的流程设计,对这样的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1,《中国生猪交易平台》是一个具有预期价格协商机制的交易模式,养猪生产者会根据生产的出栏制定销售计划,提前进行交易项目发布,这才有利于达成交易,形成订单。

2,当卖方发布的交易项目在竞价结束日或接近结束日时,交易项目仍然没有发生交易竞价,买方生猪采购者看到交易项目信息,直接与卖方进行线下交易,卖方很有可能同意和接受。这时的交易平台只起到“广告”信息的作用,没有运营效益。

3,在卖方销售交易项目刚在《生猪交易平台》发布或距离竞价结束还要一定的时间差时,生猪采购的买方看到了该项销售信息,与卖方进行线下交易的可能就很小。因为卖方知道买方之所以与其进行线下交易,是因为他所发布的这个交易项目在当前市场中具有成交优势,并可能具有价值提升的空间。然而,买方不可能是出一个比平台交易更高的价格来与卖方进行线下交易。卖方的生猪还没到出栏期,会在平台等待获得更好利益的交易机会。

(三)《生猪交易平台》的优先利益机制,会使生猪采购买方提前参与交易

1,《生猪交易平台》以竞价方式实现价格协商,卖方发布销售交易项目的底价为交易的最低价格,买方谁先参与,谁就有获得最低价格成交的可能。

2,《生猪交易平台》交易权转让的方式,是前一个买方竞价者将交易权转让给跟着发出竞价的后一个买方,这样即使没有获得交易权,也获得了交易权转让费。

7.深圳生猪屠宰实行“电子出证” 篇七

记者看到, 打印出来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详细地列出了票证号码、机打号码、货主姓名与所在市场档位、产品名称、产地、数量、有效期、检疫员、检疫单位等信息, 另外还附带着两块农业部通用的防伪二维码。

根据新系统, 生猪等动物在进场前必须先出示《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检疫申报表等材料进行报检。审核合格后, 工作人员便在电脑的系统程序中录入信息进行入场登记。动物在卸车之后, 还要进行瘦肉精抽检, 合格后方允许进行销售。随后, 工作人员开始在电脑上录入动物产品流向表, 并将该数据信息上传到系统中保存。同时, 屠宰后的动物必须经过检疫员的核准, 并且由货主凭IC卡打印《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

8.农业部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 篇八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改革、发展、稳定”的总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期间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生猪屠宰管理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与生猪屠宰管理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通知要求,要突出抓好五项重点工作。一是大力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确保省、市、县三级职责调整分别在今年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完成,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加快修订完善屠宰法规标准。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修订,以强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为重点,尽快形成行政法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体系,提高全国屠宰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三是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巩固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对申请延期整改和迁建的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复核审查,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对新设立的屠宰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在职能划转期间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定点屠宰许可。四是严格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督促屠宰企业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格屠宰检疫监管,集中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五是加强畜禽屠宰信息管理。及时补充、更新、完善经审核清理后的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和更新、确认换证状态,按照新批准实施的《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加快国家畜禽屠宰统计监测软件平台和硬件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畜禽屠宰管理信息化水平。

9.生猪屠宰厂简介 篇九

为加强我省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供各地生猪屠宰厂参考使用。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

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

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

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5.3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

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

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即不得刺破气管)9.5 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

10、头部检疫。

(具体操作由检疫人员进行,在此不予叙述)主要目的是为了检疫炭疽和结核。

11、浸烫。

11.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

11.2 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

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

11.5 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

12、打毛(脱毛)。

12.1 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

12.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

13、燎毛、刮黑。

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配备燎毛、刮黑设备,以清除屠体内的残毛、绒毛。条件达不到的企业,也可以采用酒精喷灯燎毛、手工刮黑的方法。但严禁采用松香和沥青进行拔毛。

14、修整。

通过燎毛刮黑后,对屠体的外观等再进行一次修整,以除去残毛、浮毛、燎黑的皮肤等。

15、统一编号。

15.1 对没有设置同步检验线的中小型屠宰厂,必须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对照检验。

15.2 在每头屠体的耳部、腿部外侧,用变色笔进行编号,字迹应清晰。15.3 不得漏遍、重遍。

15.4 在开膛后,也应当对内脏进行统一编号。

16、体表检验。

16.1 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16.2 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16.3 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

17、开膛、净膛。

17.1 雕圈: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出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

17.2 挑胸、剖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中正线自上而下剖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

17.3 拉直肠、割膀胱: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

17.4 取肠胃: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隔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

17.5 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隔肌交备检(旋毛虫检疫)。左手顺势将肝下揪,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 5 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

17.6 冲洗胸、腹腔: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严禁在未摘除内脏的情况下进行冲膛)

18、内脏检验。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首先,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随后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该胴体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

18.1 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查。首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肿瘤、白血病、霉菌感染和黄疸时,连同心肝肺一起将该胴体推入病猪岔道,进行详细检验和处理。胃肠内容物清除后,还要对黏膜面进行检验和处理。(对于胃肠黏膜面的检验,可直接观察肠胃颜色,如果对于肠内出现血肠样的,必须进行检验,如无异常,可以不检)

18.2 膀胱和生殖器的检查:剖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有肿瘤时,要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同时,还应对种公母猪晚阉猪进行判定。

18.3 心肝肺的检查:

18.3.1 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虫性病变等。

18.3.2 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有无异常,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进行切检。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变性、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虫性白斑和肿瘤。

18.3.3 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检。发现硬变部分要切 6 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病变。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虫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着的甲状腺进行摘除。

20、整理内脏。

20.1 分离心、肝、肺:切除肝隔韧带和肺门芥蒂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猪肺上允许保留5cm的肺管。

20.2 分离脾、胃: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与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剥开网油,从网膜上摘除脾脏,少带油脂。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10cm的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干净。

20.3 扯大肠:摆正大肠,从结肠未端将花油撕至与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的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经清洗、整理的大肠不得带粪污,不得断肠。

20.4 扯小肠: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扯出的小肠应及时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

20.5 在整个整理内脏的过程中,不得时内脏落地。

21、胴体检验。

21.1 观察体表四肢有无异常。

21.2 切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

21.3 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7 蜂窝组织炎等病变。

21.4 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以及肿瘤等。检查是否摘除肾上腺。

22.5 检查胸腹腔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脓肿、肿瘤病变等。

22.6 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对猪胴体进行综合判定。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检做出处理。

22、去头蹄。

22.1 经过前面的肉品品质检验,均无问题的,可以将头、蹄修割下来。22.2 修割下来的头蹄,应当有专用的盛装容器,不得落地和随意扔在地上。

23、劈半。

23.1 可采用手工劈半或者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

23.2 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23.3 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

23.4 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

24、胴体修整。

按顺序修整腹部,修割乳头、放血刀口、割除槽头、护心油、暗伤、脓疮、伤斑和遗漏的病变淋巴结。

25、复检。

25.1 结合头部、体表、胴体、内脏进行全面复检。

25.2 检查有无内外伤造成的淤血、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干净。

25.3 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25.4 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等。

25.5 仔细检查隔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虫性损害。25.6 检查三腺是否摘除。

25.7 判定是否有不合格肉品需要处理的:如放血不全、白肌病、白肌肉、黄脂、黄脂病、黄疸、骨血素病、种公母猪晚阉猪、脓毒症、尿毒症、中毒、全身性肿瘤、过度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以及其他影响肉品质量的因素。

25.8 按照质量标准,对肉品好坏进行综合判定,评定级别。

26、出章出证。

26.1 经检验合格的商品猪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一猪一证或者一个片猪肉一证。同时,认真填写《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其存根。

26.2 经检验合格的种公母猪晚阉猪产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同时,认真填写《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及存根。

26.3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同时,认真填写《生猪病害肉处理登记表》。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害化处理。

26.4 对除胴体外的其他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也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屠宰检验环节中的几个要点及存在问题。

1、入厂检验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 夜间收猪,不做入厂检验; 1.2 病健不分离,伤残猪送屠宰车间; 1.3 货主拉来灌水猪直接送屠宰车间屠宰的; 1.4 不索要或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标志。

2、宰前管理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 未停食静养或停食静养达不到12-24小时的。2.2 未在宰前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的。

2.3 未善待生猪的,采用暴力驱赶生猪的,甚至采用火烙等方式给生猪做记号的。

3、签发《准宰证》、《急宰证》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3.1 做好宰前检验工作;

3.2 对经过宰前检验合格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准宰证》;对伤残畜禽和患有一般性疾病且有死亡危险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

3.3 屠宰车间和急宰间只能凭《准宰证》和《急宰证》方可屠宰畜禽。对于没有《准宰证》、《急宰证》擅自屠宰畜禽的,按未经宰前检验处理。

3.4 《准宰证》、《急宰证》应同《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一样,必须详细填写签发日期、签发人员、准予屠宰头数、检验结果等具体情况,并保存1年以上。屠宰车间屠宰的头数应与《准宰证》、《急宰证》中签发的头数一致。

4、淋浴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4.1 部分企业未做到淋浴。

4.2 部分企业采用高压水枪进行冲洗。

虽然操作要点三中没有明确要求做到用温水冲淋,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尽量做到温水冲淋。

5、麻电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5.1 有的直接从220V电压中接上一根电线,就实行电麻,这就不是致昏了,而是致死了。

5.2 有的屠宰厂干脆就不采用电麻;

5.3 有的屠宰厂电麻地方太大,屠畜未固定,对麻电人也是一种伤害。

6、放血环节。

•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 6.1 屠宰工直接刺破心脏进行放血的现象比较普遍; • 6.2 沥血时间不够长,未达到5min;

6.3 放血刀未做到消毒轮换使用,一把刀现象严重。

7、同步检验。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7.1

未配备同步检验线的畜禽屠宰厂,未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编号检验; 7.2 7.3 未在屠宰流水线中进行检验; 曾经有上市场检验的。

8、内脏检验。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8.1 不检验。由于内脏检验使用检验刀的地方并不多,而且内脏经整理后,无法 11 判定是否检验,因此部分企业就直接不予检验。

8.2 存在漏检。主要是漏检膀胱生殖器以及心脏的心内膜。8.3 没有同步检验。没有同步检验线的企业,未实行编号。

9、胴体检验。

漏检肾脏和漏摘除肾上腺的现象比较普遍。10.去头蹄环节。

10.1 多数屠宰企业在将头、蹄在出清水池(即体表检验前)就将头踢割除。而又未实行对照检验,导致后面查出问题的生猪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查找不到头蹄。

10.2 头蹄落地现象较为普遍。

11、复检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1.1 不检;部分屠宰厂从胴体检完后,就直接盖章,未做复检工作。

11.2 检得不全;部分屠宰厂仅对前面几个环节进行复查,未对其他项目进行检查,导致白肌肉、白肌病、黄脂等一些有害肉劣质肉上市,很多地区屠宰厂出厂的肉品中的三腺未摘除。

11.3 检验技术不过关;主要是部分企业,检验人员素质不高,对病害肉识别不全,种公母猪晚阉猪不分。

11.4 把关不严。极少数的畜禽屠宰厂,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明知是病害肉,而为其出具合格标志,出厂鲜销的。

12、出章出证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2.1 部分地区至今仍未使用检验合格标志。

12.2 多数地区没有使用无害化处理印章。

12.3 绝大多数地区未使用种公母猪晚阉猪标志,未实行挂牌销售。

12.4 其他畜禽产品(包括小包装肉、分割肉、畜禽脏器等)未使用检验标志。以上是我省各生猪定点屠宰厂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如不及时按照本操作要点中第三部分的要求进行改正,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的处理。

1、宰前检验中病害生猪的处理。

1.1 机械性死亡的生猪。按照新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机械性死亡的生猪,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1.2 伤残猪。伤残猪,签发《急宰证》后,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将伤残部分剔除,其余部分可做复制原料。

1.3 灌水猪。不得进厂,不得屠宰。

1.4 患有一般性疾病的生猪。有死亡危险的,应当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高温后,可做复制原料。

1.5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生猪。按照按照动物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1.6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销毁。

2、病害肉、不合格肉的处理。2.1 放血不全。

2.1.1 后肢肌肉呈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的,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

2.1.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的,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出厂。

2.2 白肌肉(PSE肉)。一般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的。

半键肌、半膜肌和被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柔软,且有汁液渗出。对严重的白肌肉进行修割处理,其他的不受限制出厂。

2.3 白肌病。

2.3.1 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硬,晦暗无关,在苍白色的切面上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有类似病变。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销毁或非食用。

2.3.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位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

2.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疸。

2.4.1 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黏膜、筋键无黄色,无其他不良气味,内脏正常的,不受限制出厂。有其他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

2.4.2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明显发黄乃至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退,但无不良气味,脂肪组织做非食用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变化的,不受限制出厂。

2.4.3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键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退,仅留痕迹的,不受限制出厂。黄色不消失的,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

2.4.4 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的,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5 骨血素病。既骨髓变黑,牙齿变红。肌肉可以食用,有病变的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6 种公母猪、晚阉猪。正常应当作为复制原料用肉。上市鲜销时,应当出具《种 14 公母猪晚阉猪专用证明》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市场销售时,应当挂牌销售,明示告知消费者。

2.7 脓毒症。即在整个猪屠体内发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脓肿。应当进行销毁或非食用。

2.8 急性慢性中毒。在十二指肠等肠内发现灌血肠样病变,肠内黏膜脱落。应作为非食用或销毁。

2.9 全身性肿瘤。全身发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肿瘤,应当销毁。2.10 过度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应当销毁。

2.11 部分组织器官修割。从机体中修割下来的病变部分以及有碍肉食安全卫生的部分,全部做销毁或非食用处理。

3、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方法。

3.1 运送。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盛装,装卸前后必须进行消毒。

3.2 销毁。一般分为两种操作方式。

3.2.1 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3.2.2 掩埋。本法不适用于炭疽等芽孢类疫病,以及牛海绵壮闹病、痒病。具体操作如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场所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肉尸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C、掩埋坑底应铺2cm厚的生石灰。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米以上。

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3 化制。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病害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3.4 高温。一般有两种高温处理方法。

3.4.1 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成不超过2公斤,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小时。

3.4.2 一般煮沸法:将肉尸切成3.4.1规定的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小时。

3.5 复制。即作为熟食加工原料,不作为上市鲜销肉品。

以上为不合格肉的处理,如未按照以上进行处理不合格肉的,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相关制度建设。

屠宰厂经营过程中,应当包括以下各项规章制度:进厂检查登记制度、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日常消毒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以下为示范制度,供各畜禽屠宰厂参照。

1、进厂检查登记制度。

1.1 质量部负责人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负责人;入厂检验员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1.2 入厂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1.3 入厂检验应对生猪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患病;是否 16 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1.4 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

1.5 对入厂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猪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1.6 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生猪,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1.7 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对质量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1.8 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的,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对质量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1.9 对于入厂检验员工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2、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2.1 台帐包括各屠宰、检验环节的各项登记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2.2 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3 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行每天一报,当天生产情况当天报送至办公室。

2.4 台帐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2.5 台帐保管人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屠宰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

2.6 台帐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的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

2.7 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法人报告,经企业法人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

2.8 台帐保管人未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2.9 各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好登记记录,或未及时送至办公室的,给企业造成影响的,按照2.8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3、台帐管理的登记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项登记记录:

3.1 宰前检验:包括《宰前检验记录表》附《准宰证》、《急宰证》存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3.2 宰后检验:包括《宰后检验记录表》附《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存根;《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3.3 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包括《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以及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相关影像资料等。

4、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4.1 质检部负责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示。

4.2 质检部应当按照生猪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定工艺流程图,并上墙公示。4.3 质检部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各个屠宰、检验环节,制定关键点指导书(或企业标准),同时结合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指导书(企业标准)。4.4 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环节以 18 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4.5 各屠宰、检验环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者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质检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4.6 复检员负责填写《宰后检验登记记录》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记录表》。4.7 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会诊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5.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由质量部负责。具体责任人由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5.2 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在厂区的下风口处设置无害化处理间,配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5.3 对检出的病害猪应当按照其危害级别,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5.4 对病害猪的运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运送,每次盛装病害猪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5.5 对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当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影像资料或打开监控设备进行监控。

5.6 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当立即填写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登记表,保存相关影像资料。5.7 每月5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5.8 严禁报送虚假信息,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理。

5.9 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6、屠宰厂日常消毒制度。

6.1 屠宰厂质量负责人负责厂内的日常消毒管理。发生疫病后,消毒处理按照牧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6.2 屠宰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运肉车、病害猪产品运送车实行当日消毒;待宰圈及其他环境实行定期消毒(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隔离圈实行一批生猪一消毒。

6.3 生猪验收门口应当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或喷淋装置消毒。冬天可用生石灰代替。

6.4 对于屠宰车间、急宰间可采用碱性消毒药品进行消毒;屠宰工具中的刀叉等,采用82度的热水消毒;地面采用消毒液消毒;生猪排泄物可采用堆放发酵消毒;其他废弃物可采用焚烧炉进行焚烧。具体消毒药品和消毒方式由质检部提出。

6.5 应当制定发生疫情时的消毒处理预案。

7、质量追溯制度。

7.1 需要企业建立质量审核管理部门,并明确审核管理部门的责任人,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直接受企业负责人的领导:

7.2 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审核管理系统,配备熟悉企业生产、检验流程的业务人员,也可以从其他部门抽调;

7.3 应当定期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各项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7.4 对生产工艺流程及检验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7.5 对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追溯:对上市销售的应当及时召回,对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查出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后,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不再发生同样的错误。

8、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8.1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有问题,应当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8.2 企业应当暂停生产该类产品,对已销售的产品实行追回。8.3 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相关产品。8.4 对消费者退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实行无条件退换。

8.5 企业应当认真查找,对存在的问题给予立即整改,报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9、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9.1 车间内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无证或未带证人员,不得进行生产车间。9.2 对新上岗的车间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9.3 对特殊岗位人员,还应当参加相关部门的培训后,方可上岗,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人员。

9.4 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洗手(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实行洗澡),装待企业统一配发的工作服、鞋、帽后,进入车间。

9.5 生产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9.6 生产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留长指甲和涂抹指甲油。

9.7 进入车间后不得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严禁从事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活动。9.8 对于非生产车间工作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由车间主任审批,并按9.4的要求,进入车间。

9.9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企业生产的肉品质量发生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发生重大影响,或影响企业形象的,给予开除处分。

10、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10.1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

10.2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相关标志。

10.3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应当留有存根,存根数应当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表》相符。

10.4 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放任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10.5 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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