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11篇)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篇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意见
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
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工资权重;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煤矿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企业要把安全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要求;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控制各项工程施工进度,按照主体工程进度同步建设安全设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五)煤矿企业要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加快“六大系统”建设步伐。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全面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完善工作;2010年底前中央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全部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全国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六)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煤矿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改、及时上报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七)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
(八)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落实到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凡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九)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针对安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科研机构加强协作并开展科研攻关;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
(十)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协议,完善应急预案,储备救援物资,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
案;授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十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煤矿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十二)煤矿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从2011年1月1日
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严格标准,强化煤矿安全准入工作
(十三)严格控制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生产矿井能力核定以上述规定为限。
(十四)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必须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保证矿井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相应级别。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井,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十五)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十六)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地质勘查程度不够、特别是未查明瓦斯和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矿井设计的单位要
具有相同类型项目设计业绩。
(十七)施工、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施工、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建设生产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十八)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否则,必须停止施工,抓紧配套完善相应安全设施。
(十九)煤矿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提供技术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
质量,并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负法律责任。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二十)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畴,落实监管责任制,会同投资、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要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精神,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和公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煤矿。
(二十一)各省级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煤矿企业,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审批银行贷款等手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二)负责颁发煤矿相关证照的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严格把关,做好证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发现不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暂扣相关证照,责令煤矿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存在“三超”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
探放水等防治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等重大隐患的,除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外,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现有生产矿井中,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逾期未安装使用,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标准的,要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十四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凡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存在非法生产行为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
违法所得和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同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和指令的,颁发证照的部门要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整合矿井在规定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改造期间违法生产的,要坚决取消其整合资格,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从严查处、从重处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五)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按《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
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六)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和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在严肃追究主要技术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按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 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以及对煤矿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除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或生产外,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200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二十八)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煤矿事故查处工作,加强协调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事故按时结案。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该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进行公告。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5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十九)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责成相关部门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经调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的相关中介机构,除追究其相应事故责任外,还应通报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并依法作出经济处罚。
(三十)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
府所辖区域 1 个月内发现 2 处及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 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善政策,形成合力,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三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报告、通报煤矿 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促进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 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煤矿整顿关闭、科技进步、应急救援体系建 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三十二)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煤炭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规划之 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序、规范推进煤矿 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技改,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严格监管,把兼并 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定期发布区域淘汰落后开 采工艺和装备目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不断提高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 能力。(三十三)对地区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严格进行绩效考核、奖 罚兑现,加大对煤矿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 作考核力度,推动煤矿企业建设和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十四)要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完善煤炭校企合作办学、对口 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煤炭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逐年扩大采 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煤矿生
产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三十五)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安排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安全 技术改造、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 等专项资金;不断完善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根据煤矿灾害程 度和安全风险合理提高安全费用提取的下限标准,并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
实施意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单位贯 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并及时研究、协 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请各 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篇二
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以下简称《通知》) 为核心, 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加强基础建设, 加强责任落实, 加强依法监督, 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 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 继续降低事故总量,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确保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篇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机构、编制“三定”方案已经公布,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8月14日接受专访,详细解读,认为这一规定强化了安全监管总局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监管职能,提高综合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显示安全监管更加细化。
内设机构变化显示安全监管更加细化
经过这次机构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内设机构由9个增加到10个。其中,单设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据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设置这个司目的是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健全执法规章和标准,推动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
此外,将原来安全监管一司、安全监管二司负责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职能划出,设立安全监督管理四司。
鉴于原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司所承担的业务范围大、专业多,不仅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还有化工、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等职能。为此,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更名为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调整后,安全监管总局设10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即: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统计司)、安全监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二司、安全监督管理三司、安全监督管理四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人事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三定”明确安全监管总局综合监管职能
“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开宗明义,首先明确了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内容。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是国务院赋予安全监管总局的总职能。
具体包括: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这位负责人说:“2003年和2005年的‘三定规定。确定了我局综合监管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以及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但内容不够明确,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致使相关部门对综合监管的内涵理解不同,实施综合监管的履职难度较大,缺乏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
此次“三定”规定区别于其他部委的表述。明确安全监管总局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从而基本解决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管什么”的问题。
“三定”提高综合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究竟“怎么管”?实际涉及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责任、权力、对象和手段。
“三定”明确指出,监督有关部门和各地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的实施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考核重点行业和各地指标完成情况并予以通报;监督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企业基础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指导协调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技术推广应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地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告国务院。
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重点行业特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对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等。
这位负责人表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责任、权力、对象和手段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安全监管总局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提高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篇四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5〕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12月28日至29日,党中央、国务院在京召开了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并于今年1月1日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发[2005]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中央1号文件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 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工商总局党组对贯彻中央1号文件高度重视,结合工商部门职责,认真研究提出了具体措施,对于发挥工商部门作用,支持“三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切实提高对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中央 1号文件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这既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 促进农民 增收的必要条件; 既是解决当前农业发展突出矛盾的迫切需要,又是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战略选择;既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又是实现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中央1号文件,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基层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文件的基本内容、政策措施和总体要求,充分认识 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的重大战略意义,努力提高支持 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的自觉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大力支持“三农”工作,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二、积极引导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积极引导支持农村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要积极 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特别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以及其它农副产品加工业;引导支持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有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和畜、禽、鱼类的养殖业; 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优化组合,把千家万户分散的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系起来,形成产供销、工商贸一体化的经营格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改革和完善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要做好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登记注册,鼓励支持现有个体私营企业做大做强。继续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性规定,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并建立备案制度,对其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全力推进对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方便农民就近申办个体工商户。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要通过发挥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发展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切实做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农村乡镇、村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大力支持农村 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明晰产权为重点,积极支持农村乡镇企业和村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充分发挥联结企业与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形成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经营模式,促进 农业企业化和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农业的市场化程度。
要主动为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提供企业登记咨询服务,为企业登记提供各种便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贸、工、商一体化经营。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政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深化改革,并依法及时做好重组的变更和注册登记工作。
四、积极培育、繁荣和规范农村市场,大力推行商标品牌战略,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培育、繁荣和规范农村市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地方政府改造提升现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发展经纪人代理、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扩大交易功能,改善市场设施和环境。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农业经纪人,扩大农副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鼓励、引导农村的各类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机构在农村建立连锁经营机构,支持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活跃繁荣农村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搞活农村流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利用注册商标的手段,支持农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要引导鼓励农民和涉农企业注册和使用商标,利用商标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知名度,使“公司+ 农户 + 商标”成为利用知识产权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模式,促进涉农企业扩大规模和增加效益。要加大力度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加强调研和指导,提高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申请和审查质量,保证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的审查进度。要加强与农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提高农业经济组织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能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工作,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农业产业化中的积极作用。
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市场监管和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加大粮食交易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倒卖陈化粮和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把棉花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经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经营、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粮食、棉花市场秩序。
切实依法加强对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市场的监管,认真贯彻国务院继续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加强化肥市场的监管力度,适度拓宽化肥经营渠道,鼓励化肥经营企业公平竞争,减少流通环节,热情服务农民。要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制售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打假护农”专项行动,加强市场巡查,强化市场日常监管,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依法查处涉农案件,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案件线索要优先立案,依法从重从快彻底查清和处理。要根据农村季节性特点,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要根据农村商品消费特点,加强对农村集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送货下乡”为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针对一些不法商贩将假冒伪劣商品向农村转移的特点,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以农村集贸市场、集市、食品店为主要对象,以取缔无照经营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建设,探索适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的商品准入制度,严把食品进货关,强化上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做好农村食品市场质量监测,适时发布农村食品消费警示,坚持防范与查处并举,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查处流通领域侵犯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从源头制止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对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标准的案件,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在农村广泛开展12315网络进市场、进村镇活动,依托农村村镇基层组织,广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系点,大力推进农村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建设,方便农民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不断完善农村消费维权体制和机制。要完善农村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为农村社会稳定服务。要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民中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自觉性,更有效地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各单位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三农”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人:左 军、张道阳;联系电话:010-68050283、010-68013300-5809;传真电话:010-68034029。)
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三农”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篇五
环发[2001]151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九日
抄送: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部门广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环境管理法制化水平,推动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四五”规划》)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环境保护部门“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对象
(一)指导思想
“四五”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部署,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坚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培训相结合,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和解决环境法律问题相结合,坚持增强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结合,推进各级环保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法治条件。
(二)目标
在“四五”普法期间,通过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依法参与环境监督的能力,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提高环保部门公务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各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效率和依法管理环境事务的能力。
(三)对象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一是社会公众;二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别是具有环境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三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
二、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1、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
2、《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刑法、民法、资源法、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4、《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
5、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政策和法规,有关西部大开发中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性文件;
6、各地关于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7、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内配套的的履约规定;
8.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特别是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则。
三、工作方法与实施步骤
(一)工作方法
1.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要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努力适应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坚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环境监督管理服务。
2.环境法制专业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国家总局对省、省对市、市对县,开展三级培训工作。
3.以提高环保部门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严格执法的能力为目的,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的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宣部、人事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要求,组织进行法律知识的专门培训工作。
4.以提高环境管理相对人的环境守法意识为目的,向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参与环境监督的能力为目的,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方式,多种形式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创造学法、守法和监督企业守法及环保执法的社会氛围。
(二)实施步骤
环境保护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1年12月底以前)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普法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规划,并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2年1月--2004年12月)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分层次、有步骤、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1月--10月)
2005年,按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在中自管辖范围内组织总结验收工作。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要按照《“四五”规划》的要求,把普法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领导干部不仅要切实加强对“四五”普法工作的领导,而且自身要成为学习法律的表率,带头学法、用法和守法。
(二)组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健全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确定普法工作的办事机构或归口机构,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经费安排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五”规划》要求列入预算,以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监督检查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篇六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调查研究
第7期(总143期)
2007年 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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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基层安全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四川省眉山市安监局
雷 泽
按:安全文化,即安全意识,是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本文着重就学校、农村、企业、社区、家庭五个层面,就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的实践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对于强化人的安全观念,增强安全价值观,规范安全行为,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主题词:安全文化 交通安全
实践探索基层安全文化是安全文化的基础,是人们在日常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实践中,经过长期积淀,不断总结、提炼形成的,广大群众所接受和遵循的安全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安全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基层安全文化建设日益成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四川省眉山市在基层安全文化建设上下功夫,努力开展安全文化“五进”活动(即安全文化“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不断丰富安全文化的内涵。市民的安全素质得到了提高,有效地抑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突出行为规范,开展学校安全文化建设
从我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血的教训中,人们已经认识到,人的行为和安全意识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因素。学校是文化教育的重要场所,也是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安全文化建设从学校起步,从孩子们抓起,培养出有良好安全素质和意识的小公民,是全社会应共同关注的大事,也必将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打下牢固的基础。
眉山市由教育部门牵头,宣传、共青团、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学校安全文化建设。各学校按照统一部署,建立安全工作体系,把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育计划,从小培育孩子们的安全意识。积极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小手拉大手”等活动,组织学生成立“小交警队”参加社会实践,与交警一起维护交通秩序等活动和日常安全教育,完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宣传橱窗或宣传栏,潜移默化,让孩 子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彭山县鹏利小学创造安全氛围,让学生唱安全歌、做交警手势操(学校自己编排的广播体操)、看交通安全电视录像节目、组织安全演讲比赛、给父母写一封安全生产的信,让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洪雅县洪川小学实行自行车检查放行制度,每天放学前由专人检查学生的自行车车况,杜绝了故障车、隐患车上路,同时也逐步强化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眉山市第一小学把每学期第三周定为“安全教育周”,开设安全知识讲座,并在学校开展停电时楼道疏散演练,提高同学们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公安交警部门不定期深入学校,为师生上交通安全知识课,讲解典型事故案例,开展“交通安全学校”创建活动。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学生们在公众场所表现出的良好行为习惯,让社会满意,令家长放心,很多家长很欣慰地说:“孩子掌握的安全知识比我们知道的还多”。
二、突出安全常识教育,开展农村安全文化建设
从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员构成中不难看出,农民工和外出务工人员所占比例很高。矿难事故中死亡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外出务工农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80%以上,农村人口所占比例更让人触目惊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比例高;另一方面,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安全意识不强,是造成死亡比例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针对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我们以市农办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等单位配合,以建设“交通安全村”为载体,以开展安全常识学习教育为突破口,推进农村 安全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农业人口的安全素质。
一是健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全市130个乡镇都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使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文化建设有人抓,把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人做、有钱做”。
二是广泛宣传教育。以村为单位,建立安全教育活动室,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在人口密集和主要交通地段书写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语。丹棱县杨场镇狮子村以“七个一”活动(书写一幅固定标语、制作一个固定展板、建一个安全活动室、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学习会、每月进行一次驾驶员安全培训、每个家庭贴一幅安全生产宣传画、每个家庭发一份安全宣传资料)为载体,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对村民进行教育,提醒村民时刻牢记安全。在全市324台客运车辆、6个客运站滚动播放警示教育片;在每一辆客车、出租车上张贴安全警示标语,努力让外出农民接受安全教育,让农民朋友知道“什么车可以坐,什么车不能坐”。
三是加强重点人群教育培训。在开展乡镇机动车及驾驶员情况调查的基础上,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组,坚持每月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督促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绷紧安全这根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安办等单位,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掌握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四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坚持市政府领导和市级部门联系示范乡镇制度,加强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安全投入、隐患排查和整治、安全监管等工作的指导,指导基层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从资金、技术、宣传资料等方面给予帮扶支持。
三、突出反“三违”,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是企业和职工的生命线。引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是一个主要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企业忽视安全文化建设,导致职工缺乏安全意识和良好的安全行为。眉山市由市交通局牵头,市经委、市规划和建设局等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了安全文化建设进企业活动。
一是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范生产现场,从基础设施与基础管理的综合治理整顿抓起,从日常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抓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推广运用安全科技手段和装备;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运行规程;加大安全投入力度。眉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在全市所有长线、超长线客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实行每天出车前解读行车记录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大大降低了驾驶员违法行车的次数,保证了行车安全。
二是开展“千人(次)隐患排查活动”。领导带头查隐患,并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技术人才,让专家、行家走出办公室,深入第一线,参与并指导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三是进一步深化安全警示教育。各企业通过运用事故案例揭示和证明安全生产“差一点不行,一点不能差”的客观规律与必然要求,引导和教育广大员工牢固树立自我防范意识。特别是对关键岗位、关键作业环节和关键人员,坚持开展集中性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持之以恒地进行灌输,入耳入心。眉山电力公司通过请专家为全体管理人员上安全培训课,召开事故隐患“说清楚”会议,让班组长参加全系统安全分析会等形式,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四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紧紧围绕落实标准化作业的要求,把广大员工,尤其是生产一线员工的工作意志与主要精力统一到遵章守纪、严格规范的生产作业上来。眉山车辆厂、启明星铝业公司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有力推动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四、突出警示教育,开展社区安全文化建设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随着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深入,社区居民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无管理单位的人员和流动人口越来越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组织开展教育活动难度大,安全教育很难落到实处。我们结合社区特点,由市民政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了社区安全文化建设。
一是要求社区管理者、居委会把社区安全文化建设列入议事日程。落实人员、经费、时间,加强社区安全管理。
二是通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调查了解社区安全状况。包括社区人口、机动车辆、驾驶员状况、安全隐患状况,对社区的安 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有条件的社区还要把定期不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学习和教育。
三是在社区开设安全生产专栏,书写固定标语,张贴宣传挂图、宣传消防知识、交通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分析典型事故案例,促进居民安全意识的增强。
四是把社区安全文化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建设平安社区。部分社区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中组建了3-5名懂法律、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参加安全志愿者队伍,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一道,负责社区内安全管理和宣传咨询工作。
五、突出温馨提示,开展家庭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障。我们在基层安全文化建设中,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紧紧抓住家庭这一社会的最基本组织元素,突出政府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温馨提示,促进家庭安全文化的丰富和发展。
一是通过媒体进家庭。在电台、电视台、报纸开办安全教育专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电视台坚持每天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并以字幕形式在电视上滚动播放安全知识,提醒市民注意安全。同时,充分发挥现代通信设施的作用,通过移动通信公司采取发送短信的方式,把安全常识、安全警示语发送给手机、小灵通用户。
二是送安全知识进家庭。组织印制安全常识、宣传资料,包括卡通图片、日历、致驾驶员的公开信等,发放到家庭,让每一 个家庭每天都能看到安全常识,得到温馨提示。
三是家庭成员间温馨提示。驾驶员的家人督促驾驶员按时睡觉,保持旺盛的精力出车,提醒驾驶员出车前坚决不喝酒、不开英雄车,不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孩子上学时家长提醒过马路要走人行道;家人上班时提醒注意安全。丹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还组织县级机关开展家庭交通安全知识电视竞赛,以家庭为单位参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在县电视台实况转播和重播,收到了较好效果。
本期分送:总局党组成员、煤矿安监局领导,机关各司局,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事业单位
网站查询:调查研究
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篇七
2010年5月24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发第30号总局令, 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管理规定》把冶金 (有色) 生产安全作业 (5种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6种作业) 以及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3种作业) 新增为特种作业。具体作业岗位请查阅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篇八
一、广州市欢乐海洋生物技术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的“欢乐海洋牌舒通诺口服液”,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广告宣称“降解血垢,迅速分解代谢掉血液中坏死细胞;修复血管,避免红细胞及血小板的凝结;平稳血压,舒缓血管平滑肌”等。
二、海口天方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天之方虫草养生酒”(原名:虫草养生酒),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延缓衰老、免疫调节”。广告宣称“补真气,清血毒,修五脏;高血压、糖尿病就是喝这酒喝好的,还能养肝护肝,防止肝纤维化”等。
三、济南基业海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海通牌奥复康片”,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广告宣称“美国奥复康,天天见奇效,前列腺肥大完全好了”等。
四、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青黛美容宝胶囊”(原名:青黛美容宝(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美容(祛黄褐斑、祛痤疮)”。广告宣称“最多三盒,各种妇科病不再复发,杜绝妇科病,做不老女人”等。
五、上海德丰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金脉牌金脉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提高缺氧耐受力”。广告宣称“服用3~7天,症状开始减轻服用10~15天,堵塞的脑血管开始畅通;服用一至两个月,动脉硬化等基本恢复正常”等。
六、今朝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五日牌减肥茶”,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减肥”。广告宣称“服用三个月,减掉24斤,并且与肥胖有关的疾病都有所缓解,无任何毒副作用”等。
七、陕西仁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保健食“萃能牌蓝荷茶”,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减肥”。广告宣称“脂肪肝、糖尿病、脑血栓等病喝茶就好;100%实现安全无副作用的保障”等。
八、北京颐玄保健科技开发公司的“颐玄保健茶”(原名:清肺茶),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广告宣称“每天喝点全松茶,就能赶走疾病和不适:是保护血液和血管健康的全能战士”等。
九、陕西蓝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溜溜牌减肥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减肥”。广告宣称“安全、科学,确实有效;想要哪瘦就哪瘦,一个星期就瘦到标准体重”等。
十、呼和浩特市一品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品香降糖茶”,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糖”。广告宣称“二型糖尿病的专用茶:降血糖不反弹;原来患者需要吃五六种药,现在只喝三袋降糖茶”等。
十一、吉林省宏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瑞尔牌参芪软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糖”。广告宣称“修复血管和神经,清除血管垃圾和毒素:服用两个月牙龈肿痛也好了”等。
9.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篇九
交财发 〔2006〕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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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密切配合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天津、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对应税车辆努力做到应征尽征,争取使车购税收入有新的增长,是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的有效措施。现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国税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加强车购税征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车购税征管工作,对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做好车购税征管工作。交通、国税部门要将互相配合、做好车购税征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实现应缴车购税和交通规费车辆信息共享。交通和国税部门应将交通征稽机构建立的车辆档案数据库和国税部门掌握的纳税车辆档案及车购税收入情况等信息数据定期交换;通过信息共享与数据核对,由国税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建立完整的应缴未缴纳车购税车辆名单。对纳入该名单的车辆,国税部门可通过短信、信函等方式进行逐辆催缴和追缴,并将催缴、追缴未缴税车辆信息通报交通部门;交通征稽机构在实施交通规费征收或办理有关征稽业务时,应积极配合做好催缴和追缴工作。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按规定缴税的车主,税务机关除了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曝光外,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必要时可通知公安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三、齐心协力,加强稽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交通规费上路稽查和治超站点稽查时,对发现的未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应及时向国税部门通报;国税部门在接到交通部门的通报后,应按照规定对未缴税车辆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交通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国税部门也可派人会同交通部门组成联合稽查组,稽查未缴税车辆。
各地国税、交通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经验和意见,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
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
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篇十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教训做好四季
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2006〕2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来,煤矿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9月30日至10月12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9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死亡和失踪68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3起,死亡和失踪36人。基本情况如下:
9月30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哈达天龙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3人。该矿为低瓦斯矿井,在工作面开切眼时无安全措施,9月29日被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但该矿拒不执行,违法生产。在施工四段左三上山工作面时没有接风筒,工作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瓦检员不检查瓦斯,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10月2日,青海省海北州青海振兴煤矿有限公司刚察县振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8人。该矿是基建井,为高瓦斯矿井,施工队无施工资质。掘进工作面风筒漏风严重,工作面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电工违章带电在电缆接线盒接线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10月2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岳镇德来村煤矿发生二氧化碳窒息事故,死亡4人。该矿为已关闭煤矿,独眼井,该村4个村民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启封进入,导致事故发生。
10月4日,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萨那溪镇花果山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人,仍有2人下落不明。该矿为技改矿井,由于无揭煤措施、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施工单位无资质等问题,被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但该矿拒不执行,违法组织施工。正在施工的1630石门掘进工作面处于断层发育和应力集中异常带,又未采取防突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10月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1人,仍有9人下落不明。该矿为技改矿井,拒不执行市、县政府停工指令,私存炸药,违法生产。矿井地质资料不详,采煤工作面设计与实际误差较大,现场实际测量不准,造成工作面上巷掘进时,与老窑贯通,造成透水。
10月6日,四川省宜宾市芙蓉煤矿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3人。该矿为国有地方监狱煤矿,高瓦斯矿井,属四川省监狱局管理。因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放炮,且全断面分两次起爆;放炮后作业人员在未检查瓦斯情况下,往掘进工作面送电,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矿井为高瓦斯煤矿。
10月8日,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东方振兴煤业公司三坑发生透水事故,死亡7人。该公司煤矿为一证四坑,发生事故的三坑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整顿方案进行整顿,且因矿井地质资料不详,导致东副巷工作面与本矿原采空区之间保安煤柱留设不足,造成透水。
10月9日,河南省郑煤集团二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7人被困,目前仍在抢救中。该矿为资源整合后技改矿井,2005年底,该矿 10100工作面上副巷中段上探巷掘至30米时,打钻探到老空区,钻孔有少量渗水,便停止掘进,此后该探巷一直有少量渗水,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因雨季老空区水量得到连续补给,水量增多并在老空积聚,因压力增大,渗水不断冲刷原钻孔,造成10月9日该探巷突然溃水。
10月12日,贵州省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3人。该矿为新建矿井,在5号煤层回风巷上山掘进过程中,因未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掘透老窑发生透水。
另外,10月10日,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发生冒顶事故,造成8人被困,经抢救全部脱险。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700万吨/年。该矿13116切眼掘进工作面有小构造,顶板砂岩裂隙赋存水经过锚杆、锚索眼导入直接顶浸泡后,使顶板岩层松软、离层,造成锚杆、锚索作用失效而冒落。
这些事故接连发生,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仍存在着以下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一是麻痹松懈,盲目乐观。一些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形势基本稳定的一面看得多,对形势依然严峻的一面认识不足,存在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放松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事故,基础较好的国有煤矿也连续发生4起事故。
二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力。一些地方态度不坚决,应关闭的煤矿没有关闭,已关闭的煤矿没有达到关闭标准。个别地区对非法生产打击不力,仍然存在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无证非法生产等现象。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在2003年1月11日就曾发生同类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4人死亡,在33名遇难矿工遗体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对其依法实施关闭,却批准其进行技术改造,今年10月5日又造成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不规范。一些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在整合期间违法组织生产;少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资源整合上把关不严,将按规定应该关闭的矿井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没有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存在一证(矿)多井、多套生产系统现象。如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东方振兴煤业公司为一证四坑矿井,盂县资源整合方案批准该公司四矿井均为单独保留矿井,一坑为主坑,其他坑口均为申请保留井口。
四是对煤矿基建、技改项目监管不到位。少数地区对煤矿拟建项目审查不严格,未按规定审批、核准。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就违法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边建设边生产,将井下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如青海省海北州青海振兴煤矿有限公司刚察县振兴煤矿为基建矿井,擅自组织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且无专职安全员,瓦检员中途脱岗,造成瓦斯漏检,导致“10.2”事故发生。
五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一些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存在的隐患不了解、不掌握,盲目组织作业。如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切眼掘进工作面附近多次发生顶板裂隙水涌出,但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隐患,导致“10.10”冒顶事故发生。
六是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严、不细、不实。日常监管中不能发现和有力监督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对煤矿下达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后不跟踪落实,有的甚至以罚代管、工作不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的教训,防止四季度煤矿事故反弹,现就做好四季度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
进入四季度后,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频率明显上升,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认清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要警钟长鸣,言危思进。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分析活动,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消除麻痹思想,针对性抓好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抓紧落实、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尽快将《通知》翻印成册,发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要按照《通知》规定的职责和16种关闭矿井类型,对辖区内煤矿重新进行认定,在10月底前落实关闭矿井名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批予以关闭。对已确定的关闭矿井应在11月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分批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所公告名单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三、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抓紧落实、公告资源整合矿井名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的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办《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规定,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重新进行核查:一是查方案,看是否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查证照,看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三是查资源,看已关闭或属于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资源纳入整合是否经省级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定,是否经重新规划;四是查程序,看资源整合主体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履行了审批(核准)程序,是否一套生产系统;五是查规模,看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规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矿井。对过去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煤矿要按政府有关规定从严处置。各地对已落实的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整合矿井名单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严格控制煤矿新开工项目,加强对基建、改扩建矿井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的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的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煤矿建设项目,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现有基建、改扩建矿井组织进行核查:一是查核准,看是否有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二是查资质,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单位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是查违章,看新建煤矿是否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是否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四是查措施,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是否采取瓦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等措施,突出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五是查管理,看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矿井开拓、提升运输、通风系统,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采煤方法及工艺,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是否经重新报批。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辖区内所有基建、改扩建矿井核查情况及相应的处理措施汇总成表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生产矿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要高度重视生产矿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生产矿井进行一次认真、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深入井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要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并实施跟踪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要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指导监督。国有重点煤矿要对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查找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上的差距,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纳入监察的内容。
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认真查找差距和不足,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制订好四季度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计划;要集中精力,心无旁骛,做好煤矿日常检查和重点监察、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工作,要深入煤矿井下检查,把安全检查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促进煤矿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抓紧进行事故调查,对发生的事故要尽快查清事故原因,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该关闭的要立即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严格按关闭标准实施,不留后患。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篇十一
据了解,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药品违法广告65379条次、医疗器械违法广告4302条次、保健食品违法广告11844条次。其中,6个药品和7个保健食品广告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被撤销和收回广告批准文号。总局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采取了39次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
总局公布的10个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如下:①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雪莲虫草合剂”;②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强力脑心康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国药一盒通)”,该药品为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③吉林省力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锁阳固精丸”;④哈尔滨康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涂膜贴(广告中标示名称:神农百草膏)”;⑤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壮腰补肾丸(广告中标示名称:张药师壮腰丸)”;⑥乌兰察布市乔氏伟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眼贴(广告中标示名称:百里清眼贴)”;⑦金同(广州)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静电理疗器(广告中标示名称:金同血压安)”;⑧镇平人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消炎镇痛静电理疗贴(广告中标示名称:鲜草活骨膏)”,该产品已于2013年3月19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处理;⑨北京玉匾国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红阳牌盐藻软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绿色小含片盐藻)”;10武汉三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玛卡牌玛卡益康咀嚼片(广告中标示名称:玛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推荐阅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08-1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10-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06-2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07-2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08-17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09-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六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报告07-0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