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从事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

2024-07-25

在职人员从事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共10篇)

1.在职人员从事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 篇一

温州市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

(统考统招类)

甲方: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资助对象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考取院校(科研机构)名称及专业就读类型考取前工作单位及职务丙方:担保人(担保人为自然人且与资助对象无夫妻关系)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在温工作年限月收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资助乙方攻读博士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加速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温组发[2002]169号),同意资助乙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第二条: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如下资助:

1、脱产学习生活资助。脱产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资助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共资助学年。

2、回温工作一次性资助。乙方完成博士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六个月内自愿回温工作并办理落户手续的,凭博士学位证书、单位(报到)证明和户口本一次性资助人民币肆万元。

(二)资助款支付方式:

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的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乙方凭入学手续和校方学费收据,第二学年凭校方学费收据直接向甲方领取资助款项。

乙方应当自收到公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凭据;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递交的第二条规定的凭据后15个工作日内如数支付。

第三条: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学习专业、学制和就学类别。否则,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二)在学习期间不得从事违纪违法活动,与甲方保持定期联系。如果由此造成后果导致不能完成学业的,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三)保证完成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六个月内自愿回温州市工作同时办理落户手续,并至少工作三周年以上。未满三周年要求调离温州市工作的,应在调离前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四)中途退学、取得博士学位六个月内不回温工作和不办理落户手续或学习期满后两年内仍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拨付的资助款。

(五)对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市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可按当年市级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执行,但须扣除已拨付的资助款。

第四条:为保证乙方履行其承诺和义务,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义务。

(一)如乙方中途退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六个月内不回温州市工作和不办理落户手续、学习期满后二年内仍未获得博士学位或工作未满三周年调离温州市工作的,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同时联系乙方做好乙方思想工作,督促乙方履行本协议,直至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

(二)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三条规定的违约经济责任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完全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追偿。

(三)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人选,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如丙方无法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完全连带赔偿责任的,必须及时变更人选,并通知甲方,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乙、丙方若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三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协议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一份。

甲方: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市公证处:

年月日

2.同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协议 篇二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上海市及同济大学有关文件精神,同济大学(简称甲方)校长委托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朱志良 为代理人,与博士后(简称乙方)及其合作导师教授(简称丙方)就乙方在站期间的科研及日常管理工作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以博士后(统招统分博士后、企业博士后、项目博士后等)方式进入甲方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合作导师为。根据博士后的类型不同,丙方需要一次性缴纳经费元给甲方。

2.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24个月)。若因科研工作需要申请延长在站者,经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总时间不超过三年。

3.甲方为乙方(只限于统招统分博士后)在站期间(限24个月)按照国家及同济大学有关规定提供生活费用及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工资、奖金、参加学术会议及交流费用等。

4.甲方负责为乙方(只限于统招统分博士后)办理在站期间的社会保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沪劳保养(2002)3号文件《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甲方负责24个月的统筹部分,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期间的学校统筹部分由乙方个人承担。

5.甲方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博士后公寓住房及优惠房租,房租由乙方支付,延期半年以上未出站的,从延期的第7个月起不再享受优惠房租,按市场价收取房租。

6.丙方协助做好该博士后进站前的审核工作,配合流动站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对乙方的括科研水平、思想状况、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进站手续办完后,丙方不得无故提出对乙方的退站要求。

7.乙方办理进站手续后,丙方按照国人部发[2006]149及同济大学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协助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和考核工作,主要包括开题报告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环节(文件见网站:pd.tongji.edu.cn——博士后管理)。

8.乙方在同济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为了便于集中专家组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指导,甲方将按季度办理进站申报手续,即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月、6月、9月、12月)集中办理申报手续,也便于开题和中期考核集中进行。

10.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有效,有效期到乙方出站为止。

11.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12.若协议各方发生纠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甲方:同济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乙方(博士后)签字:

代表签字(盖章)丙方(合作导师)签字:

年月日

3.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说明 篇三

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进修

访问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教师进修学习的管理,健全和谐、良好的培养机制,学校对校人字〔2004〕15号《关于选送中青年教师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经2008年2月29日校第二届学术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3月10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四川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进修访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四川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进修访问暂行规定》

四川师范大学

二ОО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进修学习暂行规定 通知抄送:学校领导。四川师范大学人事处印发2008年3月31日

四川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进修访问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教师进修学习的管理,健全促进教师队伍成长的优良环境,加快我校师资队伍学历层次及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增强建设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国内知名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综合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习方式

1.攻读学位、进修访问(含博士后研究,下同),采取在职定向的方式,分脱产与不脱产(成都市辖区内学习原则上不允许脱产)。管理岗位人员攻读学位的地域原则上仅限成都市辖区内。

2.教师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的专业应与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同或相近,否则,学校不予经费资助。管理岗位人员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不相关者,原则上须转入教学科研岗位。

3.人事和档案关系须调离我校的统招类研究生,应和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未达到约定服务期限者,须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学校原则上仅负责管理和资助三个月以上的进修访问,三个月以下的由所在基层单位负责。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系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计划内聘用人员)。

2.申请人应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学、科研成绩显著,聘期内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3.在我校连续工作时间超过2年(含)。

三、申请程序

1.拟报考在职研究生和进修访问的教师须填写《教师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申请表》,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2.已考取在职研究生或拟进修访问的人员须持录取通知书或对方单位的接收函,与我校签订相关培养协议。

四、待遇

1.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的人员,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均自理,继续享有国家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2.教职工在职取得硕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人民币4仟元(省内);人民币6仟元(省外)。

3.教职工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人民币2万元(省内);人民币4万元(省外)。

4.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所在学院提供人民币1万元的科研资助费,并结合学校规定对资助费进行管理和考核。

5.硕士、博士学位连读人员,按取得的最高学位享受学校规定的待遇,不累计享受资助金额。

6.进修访问人员结业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后,学校额外给予生活补助,按规定进修时间一次性发放(延期不计)。补助标准为:人民币2佰元/月(省内);人民币5佰元/月(省外)。

7.进修期间(不含博士后研究),在核心刊物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学术文章,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结业回校工作后,学校和学院分别报销其1/2的进修学费(不含住宿及差旅费)。

8.进修访问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的时限最长为一年,博士后研究者享受生活补助的时限最长为二年。

9.脱产学习期间,研究成果达到学校专职科研岗位职责要求的,可兑现相应岗位津贴。

五、相关管理

1.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进修访问,须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未经组织批准直接报考的人员,学校将不予经费资助。

2.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学习时限除培养单位有明文规定的,原则上硕士不超过3年,博士不超过5年(全脱产博士不超过3年)。对在此期限内非因不

可抗拒因素而未取得学位或正常结业的人员,学校将按违约处理,不实施经费资助,全脱产人员还应偿还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相关费用。

3.各类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后,应及时持毕业证(学位证)或进修结业证明到人事处报到,填写《进修学习人员回校登记表》,经考察合格后,兑现相关资助。

4.教职工进修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学校的服务期限追加3年,取得博士学位后追加6年。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

1.各单位应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对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落实。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制定师资送培计划,切实做到有目的、有重点、重质量、重实效。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教学科研工作与教师继续教育的关系。

2.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选送中青年教师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的暂行规定》(校人字〔2004〕15号)同时废止。

3.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 川 师 范 大 学

4.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篇四

1.乙方申请到甲方做博士后研究工作,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24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始。博士后在站时间不能少于_________个月。延期出站者,需提前递交一份延期出站申请,由所在科室审批,呈交博管办,延长时间不得超过_________年。

2.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站两年内科研课题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为:_________;课题主要内容:_________。

3.课题指导小组成员有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乙方在流动站工作期间必要的科研和办公条件,以保证乙方进站后即可开始工作。

4._________医院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博士后住房、医疗(博士后本人)、子女入学、入托等所需的生活条件。住房条件为:_________。出站时,乙方应根据医院规定出站日期及时办理有关离院手续,按规定缴纳房租等费用。原则上,出站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完包括退房手续在内的所有出站手续。

5.乙方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努力工作,定期向课题指导小组汇报研究工作情况。进站一年左右时间由相关院系组织其课题指导小组对博士后课题研究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工作期满前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研究工作报告。甲方组织课题指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同行专家召开评审会检查验收乙方的科研成果,并写出书面鉴定意见。乙方考核不能达到预期目标者,限期整改,如仍不能达标者,按退站处理。出站基本完成预期目标者,准予出站;全部完成预期目标,并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署名_________的文章不少于一篇者,给予颁发《博士后证书》。

6.乙方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属职务研究成果,发表的论文均须注明_________医院。如有违反,按_________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7.乙方在站工作期间,不得办理与课题无关的出国手续(包括港澳台)。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与课题相关的短期访问(不超过三个月)除外。

8.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甲方有权解除工作协议,办理乙方退站手续,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9.博士后在站期间,请假一周以内,须所在科室领导签字同意;请假一周以上,须报医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如有违反,给予相应处理,并停发工资。严重者,要求乙方办理退站手续。

10.乙方在流动站工作期间属短期流动在院从事科研工作的正式职工,享受医院职工的待遇,同时必须遵守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履行应尽的义务。若有违反,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11.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一份交科教科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5.在职人员从事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 篇五

甲方:xx公司

乙方:xx大学

丙方:博士姓名:身份证号:

xx大学(以下简称乙方)与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对博

士(以下简称丙方)进行考核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研究决定联合招收丙方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联合招收丙方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2、甲方和乙方联合招收博士后。甲乙双方负责对甲方提出的博士后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乙方负责办理申报、进站、出站等手续。

3、博士后在站研究期间由甲、乙双方派导师联合指导。甲方由负责,乙方由负责。

丙方在站工作时间拟为:年月至年月。

研究题目:,课题研

究费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根据课题需要协商确定),特殊项目经费另行申报解决。

4、博士后在站期间,甲乙双方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在SEI、EI

等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两篇,甲方向乙方提供xxx千元/年〃人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用,具体为每位博士后在站工作两年期间,甲方每年付给乙方管理费(壹万元/年)和乙方合作导师指导费(xxx元/月/人)。两年费用共计xxx万元(xxx仟元整),在丙

方进站后一个月内甲方全部付清给乙方。

5、甲方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住房、工资、生活补助和福利开

支、缴纳社保(根据当地水平)。甲方也负责博士后的研究经费科研工作需要的资料费和差旅费并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丙方子女入学、户口由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6、博士后根据需要主要在甲方进行课题研究,甲方负责其日常

管理。如需要,乙方可为博士后办理临时工作证和图书阅览证。乙方在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使用实验设备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所需要费用由甲方提供(不含在甲方支付的管理费中)。在甲方开展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由甲方负责,在乙方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由乙方负责,丙方应遵守甲乙双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7、博士后一般不允许提前或延期出站,若研究工作需要延期出

站,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延期三个月(含)以内的,甲方不再增付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用,超过三个月,甲方要在办理出站手续时向乙方提供实际延长期的xxx元/月〃人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用。延长期所需费用由甲方和博士后协商解决。

8、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与甲方签署保密协议,研究成果按博管发

〔1997〕5号文件中的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博士后研究成果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甲乙双方同意后,丙方可公开

发表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除丙方署名外,均应注明甲乙双方单位,三方署名顺序为:丙方、甲方、乙方。

9、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进修和科研合作,如因研究工作需要,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可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短期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费用由甲方负责,出国(境)手续由甲方办理。

10、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或事假累计三个月以上

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对于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甲、乙双方有权劝其退站或取消其博士后资格。乙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11、甲方(乙方协助)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工

作及表现进行中期考核。

12、博士后完成研究计划,由甲方组织、乙方协助进行博士后出

站答辩考核,提出鉴定意见。对其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提出建议意见,如使用单位需要,离站时评审专家可以认定丙方是否达到高级专业职务任职的基本条件。

1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全国博管办

备案。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丙方签字: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6.在职人员从事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 篇六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甲方)与(乙方)就博士后期间的研

究工作,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申请到甲方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甲方经考核后同意接收。乙

方在站期限为两年,自年月至年月,一般不得提前、延期离站。

二、乙方在进站前需向甲方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对检

查不合格者,取消进站资格。

三、乙方在站工作期间,享受甲方提供的与本单位同岗位、同条件在职职工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站期间科研课题的主要内容以及预期目标:

1.研究主要内容:

2.预期目标:1

五、甲方博士后合作导师为:,合作导师应根

据具体情况提供乙方在站工作期间的科研条件,包括科研经费、仪器设备

等。保证乙方进站后即可开展工作。

六、乙方在站期间完成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要求:

1.在站期间,应自觉履行协议的规定,努力工作,完成规定的科研

项目和预期目标。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3个月内须做开题报告;进站满一年左右

时间须做科研工作进展报告,其报告作为中期学术考察的内容。

3.在站期间,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篇以上与在站研究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国气象科学研究

院”),其中至少1篇被国际三大文献检索(SCI、EI、ISTP)收录学术刊

物上发表或录用或取得经相关权威专家鉴定通过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成果。

4.乙方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按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的有关规定享受

应有的权益。

5.在站工作期满前两个月,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研究工作报告。甲方

组织院学位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乙方研究工作汇报,检查验收乙方

研究工作的学术水平是否达到了本协议提出的要求,并写出书面鉴定意

见。

七、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按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在站期间,因工作需要,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国外从事短期学术交流活动,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九、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终止其研究工作,待恢复健康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最长不超过半年。

十、在站期间,要严格遵守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行为的,或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导师单位一份,一份交气科院研究生部备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7.在职人员从事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 篇七

甲方: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课题组_________研究员 乙方:博士后研究人员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完成,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1、根据乙方的申请与有关专家的推荐和审核,甲方招聘乙方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限自

月至

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站期间的科研项目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工作内容为:

预期目标:(可以用成果、文章或其他来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在站期间,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向

乙方提供在站期间的基本科研经费(也可申请博士后基金)、实验室。住房实行社会化,外租房的博士后生科院每月补贴1200元;住肇嘉浜路、科苑新村博士后公寓和上海户籍的博士后不给予补贴,房租、水电煤、电话、有线、网络费均自付。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经博士后本人与合作导师协商确定为年薪________万元(人民币)。不再享受在职职工的其他待遇。

4、乙方在站期间,甲方不办理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转移关系,不负责配偶的工作安排。可协助解决子女的入学、入托等事宜。

5、乙方在站期间,应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6、乙方在站期间,工作不努力、无培养前途者或道德品质败坏者,甲方将有权终止合作关系劝其退站。

7、乙方在站期间,应在三个月内作开题报告,并按计划进行研究工作。进站满十二个月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作小结。期满出站时,乙方应提交全面工作报告。乙方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应归甲方,乙方作为个人享受相应权益,发表的学术论文,应署甲方单位和合作导师的姓名。

8、乙方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也不能出国探亲。若因出国而中途退站者,须交回在站期间所发工资及住房补贴,并赔偿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如因工作需要,经甲方批准可赴国外参加短期学术交流和工作。

9、乙方在站期间,在未缴纳“三金”之前,住院和意外伤害实行社会保险,门诊实行医疗互助。缴纳“三金”之后按在职职工处理。家属所需一切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意外伤害等)由博士后本人自理。

10、如研究计划提前完成,乙方可申请提前3个月出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乙方可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11、乙方工作期满出站,应提交全面工作报告一式五份;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获的博士后基金者,还应提交执行报告一式三份。

12、乙方工作期满出站,应在批准出站一个月内搬出博士后公寓。本协议自甲(合作导师)、乙(博士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

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博士后管理部门一份。

甲方(合作导师)签字:

乙方(博士后)签字:

****年**月**日

8.在职人员从事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 篇八

校人字[2004]11号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现将《中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博后站”)的建设,吸收国内 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校发展,培养大批年轻学术带头人,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博士后的经费来源,博士后分为三类:

一、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

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

三、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三类博士后在我校所享受的待遇和履行的义务基本相同。

第二章

申请资格、申请手续及审批手续

第三条

凡在我校兵器科学与技术、仪器科学与技术两个学科被聘为博士生导师的均可申请招收指导博士后。

第四条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毕业2年内,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博士,均可向我校申请做博士后。

第五条

为了鼓励人才和学术交流,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进校内相同一级学科的博后站做博士后。

第六条

申请进入博后站的人员,可随时向我校有关博后站或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简况,博士论文答辩时间、简历、业务专长、科技成果(如论文、专著、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以及能反映申请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配偶及子女的基本情况等。

2、对于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申请人须提供原所在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证明。

第七条

各博后站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在15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原则上要求来校进行面试(学校报销来回路费)。

面试由拟招收博士后的院(系)组成有2名及以上博士生导师参加的3~5人的面试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审核,择优录用。

通过面试的申请人,须与我校签订有关协议书。

第八条

对同意录用的申请人,院(系)将申请人的下列正式材料报人事处:

1、《博士后申请表》(包括两位本学科领域内的专家推荐信)一式4份;

2、《中北大学录用博士后考核及审批表》1份;

3、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或由研究生院提供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和答辩委员会决议)复印件各一式3份,如申请时尚未拿到证书的,进站后一定要补交证书复印件;

4、《体检表》1份(学校报销体检费);

5、《博士生毕业鉴定》复印件2份;

6、《身份证》复印件2份;

7、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

8、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有独生子女者)复印件2份;

9、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申请做博士后,在《博士后申请表》中相应的栏目内,须有原工作单位同意并注明出站分配去向的意见;

10、协议书1份。

凡上述材料不要求提供原件者,面试时须带原件备查。

第九条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进站,除按第七条的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有关学历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博士后的入站申请经报国家管委会批准后,由人事处发录用通知书。第十条

已经批准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者,博后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博士后凭《中北大学录用博士后通知书》和《中北大学博士后入校通知单》到人事处和院(系)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院(系)办公室协助博士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入校手续。

各相关院系应向进站的博士后宣传有关规定,经人事处授权与博士后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协议书包括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内容、目标、期限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协议书一式3份,人事处、博后站所在院(系)和博士后各持有1份。

第三章

科学研究工作考核及工作期限

第十一条

博后站应根据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建立由博士生导师担任组长的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5名教师组成的博士后指导小组。指导小组除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开题审议、指导和考核外,还应从各方面关心和培养博士后,使其尽快适应工作。

博士后所在学科、院(系)、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实验等条件,并视情况配备助手。

第十二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应力求与各博后站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相结合,首先由本人提出研究计划,经博士后指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送主管博士后工作的系负责人审批,再报人事处备案。

博士后进站1个半月内,必须完成科研开题工作,并向所在流动站作开题报告,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一式3份,指导小组、博士后本人、人事处各1份。

第十三条

各博后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管理和指导,鼓励博士后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独立研究能力,创造优秀的科技成果。

各博后站要对进站满一年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组织博士后向所在课题组或学科作学术报告,听取全面的工作汇报,审核《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表》并送交人事处。对无正当理由不按《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进行工作者,可以劝其退站。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应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规定,积极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者应于当年的3月10日以前或9月10日以前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一式8份)报人事处。如获批准,其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使用。

科技处要积极指导博士后争取校外其它科研项目和经费,用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做科技成果鉴定的申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中北大学所有。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教材等须以中北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不能申请到国(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等,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院(系)和人事处批准,可出国(境)参加不超过3个月的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考察或实验工作等活动。出国(境)须到人事处按照在职人员短期出国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未经批准,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者,所在院(系)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告,经人事处与所在院(系)商讨后,对逾期不归者作自动退站处理,并要求其按协议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相关责任。所在院(系)要协助退站博士后配偶 办理回原单位工作和临时户、粮关系迁移等手续,并督促其限时退出博士后住房。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第一站期满后须出站选定工作单位或转到外单位博后站做第二站博士后。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协议书规定的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院(系)和人事处审核同意,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可提前3个月出站。

如果在站两年不能完成科研课题,需推迟出站时间者,本人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院(系)和人事处审核后,报上级部门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的费用原则上由所在课题组支付。

第十八条

在站工作期间,如博士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流动站应终止其工作:

1、不能按研究计划(或协议书)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工作者;

2、因病、事等原因请假累积6个月以上者;

3、事前不向指导小组和院(系)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连续15天以上者;

4、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时不按时返校者;

5、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无明显改变者;

6、其它违反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者。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由所在院(系)提出报告,经人事处批准后劝其退站,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对退站后的博士后,从批准退站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停止使用研究费用;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者,其资助金不能带走;不颁发《博士后证书》;根据做博士后前的情况,按博士毕业生或第一站博士后分配工作或退回原单位。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以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和使用:

1、按国家计划资助指标划拨给我校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财务处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2、国家计划资助招收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其工资统一由学校支付,学校负担2篇国外或4篇国内论文版面费,研究工作的费用由课题组提供。

3、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进入我校作为博士后人员,其工资原则上由原单位支付,本人向我校提供原单位的工资证明。凡低于我校在站博士后工资标准者,由学校补足差额部分;高于我校在站博士后工资标准者,按原工作单位的标准执行。

4、学校按已招收的博士后人数,提供博士后管理费等经费,由分管职能部门 5 掌握使用。

5、对于未用完的科研经费,博士后出站留校,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出站到校外工作,经费不能带走,统一归入校博士后科研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博士后属于不列入学校正式编制的国家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享受学校正式职工基本同等的待遇。

1、学校每月发给博士后酬金4000元(含工资、补贴、岗位津贴等)。

2、博士后享受公费医疗。

3、博士后按我校正式职工的收费标准交纳水电费、住房和家具租金。

4、博士后从到我校报到工作之月开始起薪,原则上满24个月停发其工资。

5、博士后与我校教师一样,可以申请科研奖励,享受我校科研奖励待遇,以我校发表的文章获得与教师相同的奖金。

6、对在站期间办理留我校工作手续的博士后,按我校引进博士的待遇执行,给予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和岗位津贴等。

第五章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及生活设施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落常住户口。博士后进站时凭两地迁出、迁入有关证明和《中北大学博士后到校通知书》到校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出站时凭有关介绍信及《中北大学博士后离校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太原市外工作的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博士后流动,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凭两地迁出、迁入有关证明、山西省人事厅出具的《入户证明》和我校的《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到校保卫处办理暂住手续,暂住期一般为2年。其子女入托、入学可凭《中北大学博士后到校通知书》、《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到校幼儿园、附小、附中办理借托、借读手续,待遇与我校教师子女相同;离校时凭《博士后离校通知书》随博士后转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负责博士后配偶的安置。对于配偶没有工作的,学校发给其生活补贴每月500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提供的博士后专用住房,供本校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由房管部门根据招收计划统一安排住房,集中管理。博士后进校时由所在院(系)负责联系安排住宿、生活等事项。住房80平米以上、电话、电视、冰箱和家具等生活用品归口后勤管理处统一配置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结束科学研究工作出站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必须及时从博士后住房迁出,并向房管部门办清有关手续。如不按时迁出,从博士后出站的 6 第二个月起,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出站考评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完成科研工作计划书所规定的任务,可向所在的博后站提出出站书面申请。一般应提前3个月提出并准备出站有关材料。

出站评审工作应于期满离站前一个月进行。申请人应将《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按标准格式撰写)、《工作总结》、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成果及目录等有关材料送交所在的博后站进行出站评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资助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博后站方能批准其出站的申请。

1、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同行专家认可的国内外权威刊物上;或者有2篇及以上论文被“三大索引”引用。

2、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的参加者(排名前9名);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项(排名前5名)或获2项地市级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3名);或获省部级及以上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获2项国家专利的主要成员(排名前3名)。

同时要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

3、正式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并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此外,博士后若从事工作量大、应用性强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博后站审查,报人事处特批出站。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评审费参照我校博士毕业生答辩费用,开支标准由学校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博士后不办理《博士后证书》。第三十条

博士后出站前应提交如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及评审书》一式2份;

2、《博士后研究成果评议书》一式2份;

3、《博士后研究报告(精装)》3份;

4、博士后期间工作总结1份;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5份;

6、《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须附上接受单位的接受函)7 一式5份;

7、《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和接受单位的委托评审函(一式2份,留校者可不提交);

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获博士后基金者交一式2份);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后留校,或到国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的,可在出站前后2个月内申报评审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学校于每年的六月左右受理评审)。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我校相应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例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后,出国或到三资企业工作,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章

博士后服务和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外事办、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华北工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博士后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归口人事处。每站须有1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博士后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为调动合作导师和院(系)招收博士后的积极性,对合作导师比照指导博士生计算工作量并发放酬金,给予院(系)管理费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凡有特殊情况,由人事处报校领导研究处理。第三十七条

9.在职人员从事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 篇九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沈阳理工大学委托,沈阳理工大学兵器科学与技术 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甲方)与博士后

(以下简称乙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经沈阳理工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及流动站博士后工作专家委员会考核、审批、同意,并报辽宁省人事厅博士后服务中心以及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乙方进入甲方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在站期间合作导师:

;工作期限拟定为两年,自

月起至

月止,一般不得提前或延期出站。

2.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站期间的研究课题是

主要内容

预期目标

3.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及双方确定的研究工作的目标及任务,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办法按照《沈阳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4.甲方除按照国家规定给乙方在流动站工作期间提供经费、生活条件外,还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尽力提供良好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开展研究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甲方为乙方提供日常公用经费2万元及住房补贴1,500元/月。

5.博士后合作导师具有监督指导乙方开展科研工作的责任,督促乙方在站期间按时完成科研课题,实现预期目标。

6.乙方应在本协议第一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努力工作,完成第二条款所规定的科研项目及预期目标;进站4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沈阳理工大学博士后开题报告》;在站一年左右甲方对乙方进行中期考核,乙方提交中期工作总结,并填报《博士后中期考核登记表》;在站工作期满前的2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研究工作总结等材料。甲方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本协议第2款的要求检查验收乙方的研究成果,给予评定。

7.乙方在站工作期间,应按进站时商定的研究计划专心进行研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改变研究

计划需经合作导师同意,并上报相关材料至博管办备案。出站时,应根据甲方规定出站,及时做好有关研究工作资料、数据以及财务等交接事宜,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8.按照学校规定,乙方在站工作期间,需以沈阳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完成以下科研项目或成果之一: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表SCI检索期刊论文两篇,或EI检索文章(含会议)3篇(其中EI期刊学术论文至少2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项;以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一项;获横向科研项目到款额达50万以上。

9.乙方在站工作期间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如发表的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的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在本人的署名前应标注“沈阳理工大学”字样,且应将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汇编成册,提交给校博管办备案。

10.乙方作为甲方的正式研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沈阳理工大学的一切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行为,愿意接受按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11.乙方因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被辞退或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退站,须返还之前国家下拨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及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包括工资、福利、科研等一切费用。

12.乙方在站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必要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13.在规定期限内双方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提出解约的,需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报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批准后终止协议。协议中止同时乙方需按国家规定通过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办理退站手续。

1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年**月**日 乙

方:(签名)

10.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篇十

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甲方:江苏****有限公司

乙方:**大学

为了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培养造就科学研究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人才,增强科研成果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能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企业与博士后流动站单位的合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博士后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站期限

甲、乙双方愿意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共同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工作期满,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时间,须报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报江苏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甲方责任

1、为入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拟从事的科研项目提供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的数额视项目情况而定),并由甲方负责经费的管理。需要在乙方进行的科研工作,经双方管理部门协商同意,签订双方科研合作协议。

2、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日常经费,主要用 1

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生活补助和在站工作期间的必要福利开支。同时,每年度支付给乙方3万元,作为对博士后的管理、培养和指导费用。

3、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研究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指派合作指导导师与乙方合作指导导师共同组成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科研助手。

4、与乙方共同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工作站期间的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工作。

5、为博士后在企业工作站期间提供住宿条件。

三、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2、指定专家参与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定期学术考评。

3、开放实验室,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工作条件。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使用乙方精密、关键仪器时,按优惠标准适当收取费用,其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4、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流动站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并为其提供住宿条件。

四、科研成果归属问题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如为甲方项目,原则上该科研成果归甲方。如甲方和乙方共

同合作完成博士后研究项目,或乙方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具体合作方式及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根据具体项目另议。

2、未经科研成果及专利所有权方的许可,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不得泄露其技术秘密,违者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五、中途退站或不适宜留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双方面定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离站手续。

六、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经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裁决。

2、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回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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