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24-08-16

9、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精选8篇)

1.9、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篇一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控制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以获得股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兼并重组、证券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在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或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3)符合投资收益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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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审批制度,即对外投资项目依照流程,经总经理办公会组织讨论确定方案,再经董事会批准后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批准对外投资事项。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维护对外投资权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协调或指导被投资公司的“三会”和工商事务,主张公司的相关权益;负责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并协助被投资单位完善内控制度。

第九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财务总监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每月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四章 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经总经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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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公会组织讨论确定方案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董事会进行审核,并经相应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十六条 长期项目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具体执行。总经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逐级提请原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长期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长期投资:

(1)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5)投资项目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收益要求;(6)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长期投资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收益要求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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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经营需要,公司可以对长期投资进行质押贷款、委托经营等其他处置方式,但批准处置长期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时一致。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长期投资处置的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向被投资公司委派或提名董事、监事(以下简称“派出人员”),参与并监督被投资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五条 派出人员应并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被投资公司的相关信息,并提交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和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定期进行盘点或与受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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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信息享有知情权。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2)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行为;(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6)遭受重大损失;(7)重大行政处罚;

(8)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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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篇二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概述

(一) 概念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际上亦称为“母基金”, 是指由政府出资, 并吸引有关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 (海外) 资本, 不以营利为目的, 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以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引导基金既不同于一般的创业投资基金, 也不同于政府直接支持技术创新的资助基金[1]。目前在中国, 无论是尚未体现商业前景的创新项目, 还是已初步显现商业前景但风险仍然较大的创业企业, 都面临着资金短缺问题。

(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基本特征

1. 创投引导基金由政府设立。

引导基金多数按照契约式、法人制、非法人制等多种组织形式, 设立专业化的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 向全社会募集资金, 投向相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创业企业。

2. 创投引导基金重“引导”轻“管理”。

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一般不参与其所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具体投资决策, 自己主要用好监督权。

3. 在利益分配环节, 创投引导基金一般会对民间资本让出部分利益。

同时许诺在一定时期会退出, 让民间资本能够以较小的代价收回政府股份, 以此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中的功能定位

(一) 资金放大器功能

政策性引导基金一般在提供了启动资金后, 还继续为创业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 为创业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帮助。政府为创业企业提供了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 则银行就会有信心为企业提供贷款, 并且会向其他投资人传达一个讯号———这个企业是靠得住的, 从而吸引到非政府的创业投资。根据国外的经验, 一般来说政府提供1元资金为创业企业担保, 就可以带动10元~15元的资金流向创业企业, 并有一部分转化为创业资本[2]。

(二) 风险调节器功能

风险投资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较高风险的项目或企业, 但通过引导基金使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 所投资的项目或企业的风险就由各个投资者分担了;风险投资公司为了分散风险, 一般会投资于包括多个项目的项目群, 同时, 风险投资公司会根据项目的发展情况, 将资金投向项目的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阶段的项目;风险投资公司一般都会与其他公司合作, 共同投资于某一个企业,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三) 企业孵化器功能

风险投资一方面为风险项目提供启动资金, 另一方面风险投资还参与企业创业, 协助企业经营, 帮助企业上市, 推动企业成熟成功。政府创投引导基金所支持的创业企业都是政府产业规划中所积极倡导发展的产业, 并且政府希望这些产业将来发展成为本区域的支柱产业。

三、国内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与启示

(一) 国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

1. 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06年9月,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区政府设立的专项投资基金, 总规模5亿元。主要通过参股的形式, 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扶持境内外创投企业增加对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2006年10月, 上海浦东新区政府设立政策性专项资金———“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资金总规模为10亿元。该引导基金原则上不直接进行项目投资决策, 而是与创投企业建立契约合作关系, 双方签订合作投资协议, 确定投资比例和合作关系共同投资, 也与海内外创投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门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并委托该创投企业对投资基金进行管理。

2007年3月,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始运作, 作为投资人, 它们与光大控股、联想投资、启迪创投和联华控股共同发起了四只创投基金, 中国第一批有引导基金参股的商业性创投基金面世。该基金的运作主体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 资金来源于中关村管委会, 总规模5亿元, 采用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进行运作。

2. 地方政府通过联合国家开发银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06年, 国家开发银行与中新创投共同组建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宣告成立, 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通过这一“向投资基金投资”的母基金的设立, 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入驻。

2007年, 天津市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出资设立了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20亿元, 经营期限15年。引导基金按“母基金”方式运作, 通过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或签订合作投资协议, 重点投资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

2007年, 国家开发银行与山西省政府各出资4亿元, 共同设立了“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基金”采取“基金的基金”的运作方式, 有效地吸引社会资金, 参与创业投资, 引导子基金着重投向列入国家和省发展规划的高技术项目, 为全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 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的成功模式

目前, 美国、英国、以色列等国家, 均采取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方式, 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创业期中小企业, 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建立了成功的运作模式。美国通过政府基金提供融资担保, 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 投资处于创业前期的中小企业;英国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通过参股投资方式支持各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以色列政府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通过参股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共同设立若干个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 投资于创业期企业, 扶持企业发展[3]。

(三) 国内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启示

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资金的支持, 但政府资金不应成为其主要资本来源。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建立母基金、引入风险补偿基金、投资保障、提供担保机构等运作模式来最大程度地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效用和示范效用。

一是政府主导风险投资公司的主管部门是政府机构, 往往带有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色彩, 投资的方向主要是政府的产业、科技目标, 带有政策倾向, 项目选择没有实现完全市场化;二是政府资金兴办风险投资, 会出现国有企业常常面临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从而有可能引起较为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使政府资金没有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三是整个风险投资的交易费用相对昂贵, 包括签订契约、管理、监督等事先、事中和事后的费用。政府资金通常支持的又是种子期项目, 不确定性更高, 资金专用期更长, 因此交易成本高。

四、优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策略选择

(一) 明确政府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的角色定位

引导基金的建立旨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那些商业性资金不愿进入的、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领域, 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以前政府对创业企业支持的方式是成立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 但国有控股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政府要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4], 政府只要通过制定制度和政策、通过规范游戏规则来保证市场行为的有秩序进行, 这样不但可减轻政府负担, 也使创业投资企业摆脱束缚, 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 正确选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模式

对创业投资发展处于初期阶段的地区, 可采用引入补偿基金加股权投资的模式以快速启动引导基金, 尝试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创业投资领域;对创业投资发展处于成长阶段的地区, 创业投资企业有一定实力并能进行资本经营时, 可通过引入引导基金加担保机构的模式通过打造融资平台, 可扩大融资规模, 加速创业投资的发展;对创业投资发展处于相对成熟的地区, 由于市场的成熟, 政策法规的完善, 资金人才的完备, 就可以通过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来吸引社会投资的方式发挥其最大的功效来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当然, 模式的选择也没有严格的时间界定, 模式的选择也不用一成不变。

(三) 加强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为避免政府资金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 可以将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委托给专业的管理公司经营, 政府成立监管机构, 资金委托给银行进行托管。财政部门作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财务监管部门, 应当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 检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作为业务指导部门, 应当督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制度建设, 引导其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期的创业企业。专业的管理公司独立负责项目论证、投资、管理并实施套现, 银行作为托管机构根据管理公司项目投资计划和政府监管机构的指令, 将资金划到指定的项目公司账上, 管理公司一般无法直接接触到全额大宗的委托款项, 则可有效地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 完善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股权退出机制

根据国内外经验, 风险投资真正获得收益通常需要7~10年的时间, 太晚或太早退出都会影响政府引导基金的使用效果。对区域经济和科技进步将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支持项目,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但是也不宜过长, 在达到存续期上限后, 应对项目进行强制清算, 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引导基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摘要: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 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以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中具有资金放大器、风险调节器、企业孵化器的功能。立足国内外创投引导基金管理模式的发展状况和比较分析, 借鉴先进经验, 吸取失败教训, 探讨优化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政府

参考文献

[1]赵成国, 陈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研究[J].上海金融, 2008, (4) .

[2]王松奇, 王元.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5.

[3]刘健钧.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与启示[J].中国科技投资, 2006, (10) .

3.创业投资:资金与管理的结合 篇三

投资过程及投资技巧

为了克服存在于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对等,VC经过长期的实践, 针对投资过程的不同阶段摸索出了一套完整的投资技巧。

案件来源。VC通常通过三种途径获得投资案件(deal),即创业者主动提交商业计划书、通过第三者介绍得到的案件、投资家自己寻找的投资机会。向VC介绍案件的途径较多,但是不同的途径往往意味着不同的质量,因此所受的重视程度也不同。一般而言,其他的VC、接受过创业投资的企业家、经常接触创业投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孵化器负责人等专业人士所介绍的案件会受到很大的重视,相反创业者自己带来的案件,特别是被其他机构拒绝过的案件通常会被当作劣等候选。

初审。因为大多数的VC人手有限,所以为了提高效率,他们通常将投资案件的评审(也叫尽职审查,due diligence)过程分为初审(screening)和复审(evaluation)两个步骤,经常被采用的初审指标有四个,即所需要的投资金额、投资案件所处的技术领域和市场、地理位置和所处的发展阶段。为了在追求规模效益的同时避免风险,大多数的VC设定了自己投资金额的区间范围,只有在此区间内的投资案件才会被考虑。将投资领域和市场限定在自己熟悉的范围之内的目的是为了使VC和创业者之间有共同的知识,以减少相互欺骗的可能性。因为“即便是喜欢冒险的VC,也不愿意读天书”。规定地理范围的目的也是为了投资后的沟通,因为这种沟通不单单是通过电话完成,而是要经过实地考察和面对面的对话,如果距离太远的话,会增加成本。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所对应的风险程度不同,需要的管理技能也不相同,比如初创期的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产品开发,即能否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又有利可图的商品,这需要敏锐的市场需求探知能力。而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财务管理能力,特别是现金流的管理能力。不同的VC所善长的领域不同,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投资阶段上有所偏好。

复审。经过上个阶段的初审以后,大多数的投资案件被VC拒之门外,留下来的则要进一步接受复审。复审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商业机会的评价:富金矿与热山芋》一文中的蒂蒙斯评价体系,该体系共涉及到八大类53项指标,它的基本逻辑是:首先投资案件所在的行业要有足够大的市场,其次是行业整体赢利水平要高,再次是该企业在行业内要有竞争优势,最后是要有一个优秀的创业团队能够将上述的潜在优势转变成现实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与商业机会的评价相比,对于投资案件的复审多出了几项标准,其中包括法律审查和财务审查。法律审查可以分为一般性审查(企业的法律形式、注册地等)、知识产权专项审查(知识产权的有无、形式、价值、保护状况、是否有潜在的法律纠纷)和其他方面的审查,比如现有投资者是否被赋予了审批权(approvalrights,早期投资者被赋予的大于董事会决议的权利)、反稀薄化条款(当公司股票贬值时,早期投资者有权按新价格扩大持股份额的权利)情况、投资工具(股票的种类、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条件等等)、对公司的控制机制(董事会席位、一票否决权、各种特约条款等)、关于回收投资的相关内容等等。财务审查的重点是企业的财务报表,目的是为投资定价提供依据。审查的内容包括早期投资者的价格及其份额、本轮投资所需金额及其用途、将来所需资金额及其时期等。

VC进行上述审查的主要依据除了商业计划书以外,还包括到企业的实地调研、与创业者及其团队的多次面谈、与创业者及其主要团队成员的前任老板、雇员或朋友等的交谈、VC自己的各种信息渠道等等。

签订条约。经过几轮谈判以后,如果创业者与VC之间就所有的问题达成了共识,则双方会在律师的帮助下签订正式的投资合同。正式的投资合同可能长达几十页,甚至上百页。但是核心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增加双方共同利益的规定;另一类是调整创业者(或公司)与VC之间利益分配的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工具、每股价格、股权安排、各种权利或优先权(比如清算时的优先分配权等)、关键员工的持股情况等等。

为了协调双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代理”成本。VC通常会选择有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或附加认股权债券的方式进行投资,通过这些特殊的投资工具,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在重大问题上享有一票否决权;当被投资企业没能达到预期目标时,可以优先于创业团队(普通股的持有者)获得财产分配权;当被投资企业取得成功时,可以与创业团队一起分享收益。

股权安排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确保创业者团队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满足其控制企业的需求,促使其与企业荣辱与共;其二是对创业团队的期权安排,主要是赋予团队成员在达到一定的经营目标后,可以获得以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购买企业增值后的股票甚至无偿增持股份的权利。由于期权安排使创业团队的利益与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增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创业团队的利益与创业投资企业的利益联系起来,减少了代理成本。特约条款是为约束创业团队的某些行为而制定的,包括的内容较多。

监督与管理输出。VC将资金注入后通常会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所以它们又被称为积极的投资者(active investor)。这种参与包括定期参加企业的董事会、为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为企业配备更为合适的团队、帮助企业介绍销路、为后续融资提供帮助、为企业的上市或并购提供服务等。VC的参与有着双重的目的,其一是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因为经验丰富的VC不但有管理企业的能力,而且有着良好的社会网络关系,企业能够获得它们的认可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发展潜力的保证,所以可以极大地减少获得各种所需资源的成本和时间。其二是监督企业的行为,避免合同后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因为在现实条件下,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可能是完美无缺、包罗万象的(成本太高);同时按照经济人的假设,每个人都

有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因此如果没有合适的监督机制,投资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回收投资。创业投资是一个循环的过程,在这个循环过程中,退出渠道的作用不仅在于使VC可以回收所投资金,使创业投资进入良性循环,它还是创业投资家向投资者和创业企业传递信号(signaling)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通过上文的描述可知,VC的能力决定着它们是否能够筛选优质企业并提供增值服务,而创业投资家表现其能力的主要方式就是能够将被投资企业培育成上市公司,或被大企业以高价收购,实现高的投资收益,并以此获得投资家和创业企业的信赖。如果缺乏退出机制,显然上述目的无法达到。

大体而言, 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即,首次公开招股(IPO)、收购、二手转让(secondarysale)、被投资企业回购和破产清算。其中,首次公开招股和被大企业收购有较高的收益,意味着创业投资取得了成功。二手转让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将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票转卖给其他投资者(包括一些战略合作伙伴),它和剩下的两种退出方式一样,意味着创业投资没有成功、甚至是失败了。

创业投资机构的法律形式

在美国和日本,创业投资企业通常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形式。即创业投资家或符合条件的法人作为无限责任合伙人,负担1%左右的基金金额;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或个人作为有限责任合伙人,负责99%的基金金额。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同时分享一定数量(比如15%~25%)的投资收益(见图1)。

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的非对称性分配机制使VC的报酬与基金的投资收益——也就是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有助于减少委托—代理成本。但是由于管理费是以基金的规模为基数,乘上一个约定好的比例(通常为2%~3%),所以创业投资家总是尽可能地扩大基金规模,扩大单项投资金额,以便获取规模效益。在这种情况下,所需金额较少、成功率较低、回收期间较长的初创企业越来越难以获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大型化和投资阶段的后期化,使初创期的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外部资金,在一些发达国家,填补这一空缺的投资者通常是一些富裕的个人。这些被称为天使投资者的个人大多是成功的创业者或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的适合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这些个人投资者在选择被投资企业的标准、减少“委托—代理”成本的方法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等方面,与创业投资企业并无明显差别,不同的是他们使用自有资金向创业企业投资,而且单项投资金额较少。

我国的创业投资体系完整的创业投资体系包括投资者、创业融资体系、被投资企业和退出机制四个部分。中国虽然早在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了利用创业投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观点,但是至今仍未能建立完善的创业投资体系。其中最大的问题是退出机制不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上海和深圳的主板市场不但上市标准过高,而且主要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上市对象,所以根本不能称为退出机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虽然于2004年5月18日在深交所开设了中小企业板块,但是由于其运作遵循“两个不变”,即现行法律法规不变以及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原则,所以并不是创业投资产业所期待的二板市场,这也是为什么它的设立未能扭转中国创业投资产业低迷的一个原因。同时法人股无法流通和并购市场的不活跃也是制约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瓶颈。为此,如何尽快推出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是改善中国创业投资体系的首要任务。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最佳法律形式问题,日本和美国的实际经验以及委托—代理理论表明,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可能是目前最适合的选择。与公司制相比,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具有以下优点:(1)在实现了专家理财的同时,不对称的分配机制诱使无限责任合伙人为了增加个人报酬而努力提高基金整体的投资收益,从而缓解了因为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引发的代理成本问题;(2)拓宽了投资渠道,使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创业投资产业成为可能;(3)避免了双重纳税问题;(4)管理费收入使基金的日常支出有了保障,从而可以投资于回收期较长的早期企业。另外从日本的经验来看,1982年创业投资公司JAFCO首次引入日本版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是诱发第二次创业投资高潮的一个主要原因。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经加入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4.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篇四

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集聚贵州,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和投资带动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决策权;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导和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贵州省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和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贵州省中小型创业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贵州省创业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四)引导整合境内外资源,共建创业孵化平台,为初创期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市场、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平台支持。

第三章 决策与管理

第八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各派一位负责同志组成,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决定引导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基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研究协调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理事会会议审议投资事项,需获得理事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投资决定。

第九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理事会成员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主要根据评审项目性质和专业特点确定,其中专家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拟被投资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拟投资方案获得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报请理事会决策,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贵州省创业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为引导基金事业法人。创投中心的主要职责: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承担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职能;负责拟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提出需理事会研究协调的重大事项;检查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参与对所投资方的重大决策,监督投资资金使用;指导和考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 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基金管理职责,按年提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费率、计算方式和涵盖内容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条 选择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开设引导基金专户,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创投中心报告资金情况。

第四章 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中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黔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本省的设立和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可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比例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投资收益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的过往业绩和带动投资规模等因素可在市场通行原则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具体比例在协议中约定。

(二)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创投中心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的跟进投资项目,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收益可拿出一定份额奖励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份额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历年股利与投资退出增值收益总额的50%。

(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对历史信用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引导基金可用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中关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补贴等政策,待争取专项资金到位后应及时按程序归还。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用于风险补偿、奖励补贴方面的资金总额不能高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10%。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资金计划,由创投中心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基金公示。引导基金理事会最终决策结果在创投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按照引导基金资金安排计划,由申请人向创投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和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项目公示。引导基金理事会最终决策结果在创投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经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其进行投资。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章 扶持对象

第二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三)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贵州省范围内的企业。

(五)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注册成立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必须是贵州省鼓励发展和重点扶持,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贵州省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有详细的投资方案并与被投资企业达成投资意向,或已完成投资计划,且时间在一年以内。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四)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所扶持企业投资行为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受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和续约、解约的依据。绩效考核办法由创投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创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创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引导基金运作报告。其中,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需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来源、运作、管理、监督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5.9、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篇五

发布时间:2015-08-19 来源: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8月13日

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县政府核准,其中3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县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六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双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并购后企业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第十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应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对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十八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比照本办法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核准文件和备案文件应规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或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稽查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后,应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每月8日前,汇总整理上月本地区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核准及备案文号、项目所在地、中外投资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等)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相关条目将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6.9、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篇六

(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4日修改)

目录

前言 3

第一部分 项目投资的原则 3

第二部分 项目投资形式 4

第三部分 项目的立项及投资框架协议签署 4

第四部分 项目的尽职调查、谈判和风控审核 5

第五部分 项目的决策 6

第六部分 项目的签约 7

第七部分 项目的实施 7

第八部分 项目的管理 8

第九部分 项目的退出 9

第十部分 项目文件管理 10

第十一部分 附则 11

前言

为规范、加强基金项目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运用科学的管理程序规范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基金(下称“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下称“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项目投资的原则

1、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新兴产业的成长以及经济结构的优化。

2、本基金投资于生物与新医药、医疗服务、医疗科技等大健康产业项目、电子信息、高技术服务、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投资项目的行业配置:投资的行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行业领域;对不熟悉并无法把握其未来发展趋势的行业原则上不予投资。

4、投资项目的地域配置:对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项目投资没有特别地域限制。

5、项目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6、项目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7、项目公司必须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相互支持、具有高度前瞻性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品行良好,责任心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

8、项目公司应当具备经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记录,资产运营效率较高,无重大经济、法律纠纷。

第二部分项目投资形式

1、基金的投资形式以股权投资为主,按照《公司法》要求,公司以认购或受让的股份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基金可以通过增资、股权受让等形式,对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进行投资;不进行单纯的债务性资金拆借(具体投资要求根据每个基金投资标准确定)。

第三部分项目的立项及投资框架协议签署

1、投资项目的来源包括:直接联系挖掘的项目公司;合作伙伴、投资机构、投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推荐的项目。

2、基金管理企业应与其他国内外股权投资协会、行业协会、金融中介机构等单位建立长期的信息交流合作制度,并通过参加国内外的投融资博览会、研讨会和订阅相关分析报告了解重点投资行业领域项目的发展动态。

3、基金管理企业将设立负责资料保存和协助与出资人联络的专职人员(下称“基金秘书”)。

4、投资业务人员对于所受理的项目应要求项目公司提供真实、完备的项目资料。

5、投资业务人员将根据需要,与项目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以获取更完整的资料。

6、投资业务人员在与项目公司初步接洽、咨询和研究后,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公司例会讨论。

7、项目初审通过后,投资业务人员组织对项目公司进行初步尽职调查,考察企业的行业市场状况、经营情况、商业模式、财务与法律和管理团队访谈等;研究其所处行业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信息;根据所掌握的相关信息,投资业务人员撰写项目公司《立项报告》。投资立项是项目筛选的确定过程,其目的在于决定是否对该项目进行正式的调查和评估,以提高投资效率,保证投资的成功率。

8、项目公司立项经审批同意后,投资业务人员与项目公司初步协商,拟定《投资框架协议》,与项目公司共同签署。

9、对于不符合投资条件的项目,投资业务人员应及时通知项目公司。

10、项目具体的立项环节与要求,按照《高能资本项目开发及立项制度》执行。

第四部分项目的尽职调查、谈判和风控审核

1、《投资框架协议》签署后,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全面尽职调查由基金项目组成员以及第三方专业中介(视需要)组成的专门小组实施。基金项目组一般由投资总监/投资副总裁和投资经理等组成,同时该基金项目组应有项目负责人(下称“项目负责人”)。

2、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公司基本情况、法律状况、行业和市场状况、业务和产品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情况、或有风险、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员工构成等。尽职调查一般在尽职调查开始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完成后,基金项目组认为可以投资的项目公司,需编写完整的《投资建议书》。

3、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与项目公司进行商务谈判,就交易的各主要事项与项目公司达成结果。

4、在开展尽职调查的同时,可就项目公司所处细分行业及产品相关专业问题,向行业专家顾问委员/委员会咨询其专业意见。

5、商务谈判中应考虑主张以下权利,以维护本基金作为少数股东的权利:

(1)视所投资金占项目公司的股份的多少,确定本基金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席位;

(2)在本基金所持股份完全退出前,对所有可能影响基金的股权价值的重大事项如重大投资、对外担保、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再融资、重要管理人员的任免、企业上市等,基金应争取一票否决权或项目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方可执行;

(3)项目公司的上市中介机构需征求本基金意见;

(4)基金对项目公司的现金投入将根据各阶段投资目标分期投入,并有权根据目标公司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下一阶段投资;

(5)基金有优先向第三方投资者转让所持股份的权利;

(6)基金在按照合约规定减少所持股份时,如无第三方投资者,在项目公司有能力的条件下须回购本基金减持的股份;

(7)在本基金认为项目公司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本基金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有权提出并决定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此决定权不受公司所持股份数量的限制;

(8)在项目公司有多家股东的前提下,未经本基金明示同意,项目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放弃股东地位、主要管理层不得有重大变化。

6、基金项目组(或受聘请的第三方专业中介)完成尽职调查以及与项目公司的商务谈判后,基金项目组应按照提交完整的项目文件至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审核。

7、风险控制委员会应按照《高能天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金投资业务风险控制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度》规定的项目风控流程与要求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机制,对项目进行风控审核,并出具项目风险评估初步意见、项目风控审核意见。

8、因具有重大风险、未通过风险控制委员会初步审核的项目,不得流转至项目决策阶段。对于通过风险控制委员会初步审核的项目,基金管理层相关人员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相关规程(如有),将各项项目材料进行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准备工作。

第五部分项目的决策

1、投资决策委员会拥有项目投资的最终决策权。

2、项目负责人根据谈判结果,安排律师起草投资协议,并报经基金管理层同意。

3、经基金管理企业决定召开投资委员会会议后,基金管理企业(普通合伙人)至少应提前七天(具体时间要求以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为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发出《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基金项目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包括:《投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书》、《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如需)、《投资协议(草案)》等。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的讨论事宜包括拟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财务模型、风险分析、审慎调查报告、专家意见(如需)、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退出计划等。

5、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列席投资委员会会议,并就拟投资项目独立发表法律、合规、财务层面的专业风险控制意见。

6、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会议决议的方式审查投资建议、作出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机制以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为准),并由全体成员签署《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7、在投资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出现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投资决议不符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撰写书面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决策。

第六部分项目的签约

1、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的项目,投资协议由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书面授权代表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后生效。

2、投资协议签订完成以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所有资料整理后将原件移交基金秘书归档。

第七部分项目的实施

1、在支付投资款项时,基金管理企业应向基金的托管银行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投资的决议、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投资协议以及托管资产管理运用指令。经托管银行审核相关法律文件无误后,托管银行将资金划拨到投资协议指定的项目公司银行账户。

2、资金划拨以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索取出资证明。如托管机构有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将该出资证明交付给托管机构。

3、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公司在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企业变更登记。

第八部分项目的管理

1、对已投资项目,基金管理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及时跟踪项目公司的经营、财务、资本运作等进展情况,按照投资系列协议条款,行使其中约定的投资者权利,监控此前在项目尽职调查和谈判阶段发现的项目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2、基金管理层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金合伙人汇报基金财务情况以及项目进展报告包括已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与拟投资项目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风险提示、产品和业务、财务情况、投资方案、投资进展)。

3、基金应通过派员参加项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派出经营管理人员等形式参与项目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对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当项目公司出现影响基金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时,派出董事或监事需及时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

4、已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由投资业务人员负责,以及时掌握项目公司经营、财务、管理以及人事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同时应密切跟踪项目公司上市进展情况,并在投后报告中写明。项目公司原则上需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提交财务报表等信息;投资业务人员原则上应每季度定期走访一次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公司具体情况,可不定期到项目公司走访,对项目公司的人员、财务、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6个月内项目公司应提交财务报告。

5、投资业务人员应特别关注项目公司以下情况:财务报告延误或财务报告质量低劣、经营出现亏损或与预期相差较大、经营数据出现较大变化、发生重大人事变动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报告。

6、当项目公司经营、财务出现重大异常时,基金保留对项目公司进行额外的外部审计的权利。外部审计的机构基金负责聘请,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以投资协议或与项目公司另行协商、确定为准)。

7、基金管理企业根据项目公司需要对项目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增值管理服务:

(1)为项目公司经营提供管理咨询、战略规划、人员引入、关键资源导入、产业政策等各方面服务;

(2)建立高层互访和沟通机制;

(3)为项目公司的后续融资提供帮助,协助项目公司进行上市准备;

(4)帮助项目公司进行同行业的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

(5)帮助项目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6)帮助项目公司建立完善的约束、激励机制,对于主要的业务骨干、管理骨干实行期权、期股制度。

第九部分项目的退出

1、项目的退出时机:项目投资后,应定期对项目的经营状况、发展潜力、投资效益、潜在风险等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估,并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或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出时机。

2、项目退出方式:

(1)IPO(首次公开发行)、借壳上市,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以及在境外合格的交易所上市;

(2)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3)按照事先订立的协议规定,由项目公司回购股权;

(4)当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且难以扭转时,解散或破产并进行清算。

3、在项目公司出现以下未经基金同意或预期的重大情况时,可采取重组、中途撤出、强制清盘以及其他有效应对措施等:

(1)合作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规定;

(2)经营目标发生重大偏离,出现重大经营失误;

(3)主要管理人员、领导出现重大变动;

(4)资本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如发生巨额负债等;

(5)项目公司发生资产重组;

(6)项目公司发生再投资;

(7)项目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8)产品因政策、市场、技术等因素变化,使得其市场前景不够明朗,难以有较大发展潜力;

(9)其他重大事项。

4、项目的中途撤出或清盘处理应组建专门的清算小组,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投资双方签署的合同文本进行工作。

5、投资管理人员应提出对投资项目的退出、清盘的建议方案,报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层决策,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层将决策结果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部分项目文件管理

1、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或投资管理人员应负责将所有关于项目公司文件上传至项目公司CRM文件夹。

2、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投资协议、股权变更登记证明、基金退出项目公司协议以及关于委托贷款形式文件(若有)等重要文件,均由基金秘书负责扫描并上传至基金管理类CRM文件夹。

3、项目负责人或投资管理人员应将所有经签字/盖章的原件整理后移交至基金秘书,由基金秘书负责登记保管。基金秘书应根据各项目建立单独的项目公司档案,确保文件的规范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第十一部分附则

1、本投资管理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项目公司,是指由基金投资参股的企业。

(2)投资业务人员,是指投资总监、业务董事、投资副总裁、高级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和规定的其他人员。

(3)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进行管理运作的企业。

(4)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层,特指董事总经理级别以上的人员。

4、基金管理企业对本投资管理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5、本投资管理制度仅适用于本基金业务人员。

7.9、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篇七

1 文献综述

对于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有的学者和地方政府称为政府引导型中小企业基金、创业资本引导基金、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这里统一称为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主要关注4个方面,即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的内涵界定、基金管理模式、基金激励机制和基金绩效评价。

关于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的内涵界定,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委员会从风险投资的角度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以及对中小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帮助。国内相关研究中,李万寿[3]、杨军[4]等都提到政府引导型中小企业基金就是政府主导的支持创业资本基金建立的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就是发起成立创业资本商业化运作的子基金。在基金管理模式的相关研究中,国外形成的基金管理模式主要有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模式、参股设立商业创业投资基金模式、委托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机构管理模式、担保支持模式和为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提供风险补偿模式[5]。国内的相关研究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现状,表现出了各种模式的混合,总体上可以概括为深圳模式、上海模式、北京模式等。在基金激励机制的相关研究中,国外主要有两类观点:一类是政府并不直接出资,而是通过融资担保、税收优惠等措施间接进行扶持,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为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进行融资担保支持[6]、德国BTJU(新技术企业资本运作计划)对创业投资公司货款担保[7]、加拿大对劳工扶持创业投资公司(LSVCC)的投资者实施税收抵免[8]等;另一类是政府直接出资,以引导基金的形式资助创业投资公司,从而扩大创业资金池,达到扶持创业投资的目的。国内的相关研究研究中,熊维勤[9]在激励理论的分析框架下提出了亏损补偿、收益补偿和政府收益固定3种补偿方式。在基金绩效评价的相关研究中,David B Audretsch等[10]对相关基金绩效进行了定性研究;Anthony Bartzokas等[11]从系统进化角度对以色列YOZ-MA计划进行了研究;Douglas Cumming[12]对澳大利亚IIF计划中相关基金绩效进行了评价。国内相关研究中,隋薇薇[13]、蒋蔚[14]、李洪江[15]等都从不同的侧重点建立了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

基金管理机构的选取直接影响基金运行的效果,目前各地政府往往通过招标的形式来选择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的管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需要建立管理机构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合适的评价方法来支持机构选择的决策,而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国内外文献却很少,因此本文从4个方面提出了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管理机构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基于区间值的多属性决策方法对管理机构进行选择,最后用算例证明了该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管理机构的评价指标体系

2.1 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的运营模式

对于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的运营管理,我国不同的省、区、市采用了不同的管理机构进行运营,例如: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中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深圳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由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归纳起来,我国各地区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运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政府专门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另一类是委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基金管理,而其中第2种模式正越来越多地被各地政府所采用。政府部门通过招标形式,吸引各个金融机构来介入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的运营管理,且把引导基金分散到多个金融机构。这一方面,发挥银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的不同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政府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模式,提高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率,使政府引导基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2.2 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管理机构选择的指标体系

目前,在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招标过程中,参与的金融机构类型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些公司都会根据自身业务的开展情况提出创业基金的具体运作方案,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的决策机构及专家评审委员会需要从投标金融机构的整体实力、中小企业服务经验及提出的创业基金运作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最终选出若干家机构作为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的运营机构。本文从申请人综合实力评价、中小企业的服务经验和绩效、中小企业服务团队和内控制度以及运营方案的合理性4个方面来建立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运营机构选择和评价的综合指标体系,并细分为18个具体指标来进行具体量化分析,如表1所示。

3 基于区间数可能度的多属性决策方法

在决策问题中,由于人们所考虑问题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人类思维的模糊性,因此决策信息有时以区间数形式来表达,这种区间数表达方式对于定性变量的描述更加准确,有利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3.1 区间数比较的可能度公式

记称为一个区间数。特别的,若aL=aU,则珘a退化为一个实数。首先确定可能度的概念:

(1)对于区间数来说,如果和,且β0,则当和b珓均为实数时,称式(1)为珘a>b珓可的能度:

(2)对于区间数来说,当珘a和b珓同时为区间数或者有一个为区间数时,设珘a=[aL,aU],b珓=[bL,bU],且记l珘a=aU-aL,lb珓=bU-bL则称式(2)为珘ab珓的可能度,且记珘a,b珓的次序关系为珘apb珓:

3.2 基于可能度的区间数排序

对于给定的一组区间数珘ai=[aiL,aiU],i∈N,把它们进行两两比较,利用式(2)求得相应的可能度p(珘ai珘aj),简记为pij,i,j∈N,并建立可能度矩阵P=(pij)n×n,该矩阵包含了所有方案相互比较的全部可能度信息。因此,对区间数进行排序的问题就转化为求解可能度矩阵的排序向量的问题。

由公式(1)的可能度定义可知,矩阵P是一个模糊互补判断矩阵,从而可以用一个简洁的排序公式进行求解,即用式(3)可以得到可能度矩阵P的排序向量v=(v1,v2,…,vn)并利用vi(i∈N)对区间数珘ai(i∈N)进行排序:

3.3 基于区间数可能度的多属性决策方法的应用步骤

基于区间数比较的可能度概念,进行多属性决策的应用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1:对于某一多属性决策问题,属性的权重完全确知(即为实数)。对于方案xi按属性uj进行测度,得到xi关于uj的属性值珘aij(这里珘aij=[aLij,aUij]),从而构成决策矩阵珘A=(aij)n×n。

步骤2:最常见的属性类型为效益型和成本型,设Ij(j=1,2)分别表示效益型、成本型的下标集。为了消除不同物理量纲对决策结果的影响,需要将决策矩阵珘A转化为规范化矩阵珘R=(珓rij)n×m其中珓rij=[rLij,rUij]。根据区间数的运算法则,效益型和成本型属性的规范化方法可以分别表示如式(4)和式(5)所示。

步骤3:确定各个属性的权重向量。

步骤4:利用WAA算子对各方案xi(i∈N)的属性值进行集结,求得其综合属性值珓zi(ω)(i∈N):

i珓z(ω)=j=∑m1ωj珓rij

步骤5:利用区间数比较的可能度公式(2),算出各方案综合属性值珓zi(ω)(i∈N)之间的可能度pij=p(珓z(ω)珓zj(ω)),i,j∈N,并建立可能度矩阵p=

步骤6:利用式(3)求得可能度矩阵p的排序向量v=(v1,v2,…,vn),并按其分量大小对方案进行排序,即得到最优方案。

4 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实证分析

运用基于区间数可能度的多属性决策方法,以上述提出的4个方面18个指标,针对银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候选的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和选择。

4.1 样本描述及原始数据获取

这里分别选取银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各2家共8个样本企业作为评价对象,分别以X1~X8表示,其中:X1为银行1、X2为银行2,X3为信托公司1、X4为信托公司2,X5和X6分别表示2家担保公司,而X7和X8分别为2家融资租赁公司;而U1~U18分别表示表1中基金管理机构评价模型的18个指标项。

为了使评价更为客观,每位专家对候选基金管理机构每个指标的评分均用区间值来表示,得到原始数据表(由于篇幅限制,这里省略);针对原始数据进行规范化处理,其中,U6和U7为成本型属性,利用公式(5)进行规范化处理,其余属性利用公式(4)进行规范化处理。经过处理后得到的规范化决策矩阵如表2所示。

4.2 属性权重向量的确定

在多属性决策问题中,往往是给各个决策属性赋以某个确定的权重,基于确定的权重向量及各个规范化后的属性值计算每个方案的综合评价值,从而作出决策;而在实际工作中,尽管有的评价指标对于决策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各个评价对象在该指标上的取值非常接近,从而即使给该指标赋予了较高的权重,也不能对评价结果产生任何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就没有必要给该指标赋予较高的权重。在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中就有可能出现这种问题,例如:指标U1申请人资产与营业收入规模对于管理机构的选择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候选机构在此项指标上差距不大,则该指标的权重就应该取很小的值。因此在本文中,选择一种基于方差最大化的属性权重确定方法来计算各个评价指标的权重向量,该方法可以根据样本数据的情况对评价指标的权重进行动态的调整。这种方差最大化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如果所有决策方案在某个属性fi下的属性值差异越小,则说明该属性在整个方案评价排序的结果所起作用越小,从而应赋予其越小的权重;反之,如果方案属性值偏差越大,则该属性应赋予更大的权重。特别的,如果所有决策方案在属性fi下的属性值没有差异,则该属性对于方案的评价排序将不起作用,从而可以令其权重为0。

这里,为了衡量2个区间数相似的程度,先给出区间数之间相离度的概念。设区间数珘a=[aL,aU],珓b=[bL,bU],如果范数||珘a-b珓||=|bL-aL|+|bU-aU|,称d(珘a,b珓)=||珘a-b珓||为区间数珘a和b珓的相离度。以d(珓rij,珓rkj)=||i珓rj-珓rkj||表示规范化决策矩阵珘R=(珓rij)n×m中元素珓rij与珓rkj之间的相离度,其中||珓rij-珓rkj||=|rLij-rLkj|+|rUij-rUij|。对于属性uj,若方案xj与其他所有方案的偏差用Dij(ω)表示,则可定义:

Dij(ω)=nk=∑1||珓rij-珓rkj||ωj=nk=∑1d(珓rij-珓rkj)ωj,i∈N,j∈M且令:

Dj(ω)=ni=∑1Dij(ω)=ni=∑n1k=∑1d(ri珓j,珓rkj)ωj,i∈N

对属性uj而言,Di(ω)表示所有方案与其他方案的总偏差。属性权重向量ω的选择应使所有属性对所有方案的总偏差最大,为此构造偏差函数:

max D(ω)=mj=∑1Dj(ω)=ni=∑1j=∑mn1k=∑1d(ri珓j,珓rkj)ωj

因而求解权重向量ω的问题等价于求解如下单目标最优化问题:

解此模型,易知:nn∑∑d(珓rij,珓rkj)

对上述权重向量作归一化处理,可得各个指标的权重计算方法,如公式(7)所示:

nn∑∑d(珓rij,珓rkj)

j=∑∑1i=∑1k=1d(珓rij,珓rkj)

利用公式(7)对规范化矩阵表2中的数据进行计算,可以求得属性权重向量ω,并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到最终的18个指标的权重向量为:

ω=(0.094 8,0.067 6,0.048 7,0.072 7,0.034 1,0.060 2,0.042 9,0.031 1,0.043 2,0.043 6,0.043 0,0.050 1,0.044 2,0.066 3,0.055 1,0.082 4,0.066 5,0.053 7)

4.3 综合属性值计算

基于权重向量及表2的规范化决策矩阵数据,利用公式(6)计算各个候选管理机构的综合属性值z珓i(ω)(i∈N),计算结果分别为如下区间数:

0.155 4);Z8(w)=(0.082 4,0.138 2)。

4.4 可能度矩阵的计算

利用区间数比较的可能度公式(2)计算各个候选管理机构的综合属性值珓zi(ω)(i=1,2,3,4,5,6,7,8)之间的可能度:pij=p(zi珓(ω)珓zj(ω)),i,j∈N,并建立可能度矩阵p=(pij)n×n如下:

4.5 最优管理机构的选择

利用公式(3)计算可能度矩阵p的排序向量为:

v=(0.116 7,0.115 3,0.110 6,0.132 4,0.116 0,0.131 8,0.129 4,0.147 7),由排序向量v及矩阵p中的可能度得到区间数Zi(w)(i=1,2,3,4,5,6,7,8)的排序:

Z8Z4Z6Z7Z1

0.611 5 0.500 9 0.516 8 0.587 5 0.506 6Z5Z2Z3

0.503 0 0.530 8

根据Zi(w)(i=1,2,3,4,5,6,7,8)值的大小对各个候选的金融机构进行排序,可得:Z8>Z4>Z6>Z7>Z1>Z5>Z2>Z3,根据排序结果,可以对候选的银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最优的选择。

5 结论与启示

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招标来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机构,一方面可以使得创业基金得到专业的管理和运营,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社会资金的杠杆作用。在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过程中,通过设置一定的指标体系来对候选机构进行综合的评价。本文采用区间数模糊集的评价方法对候选机构进行有效评判,该方法解决了定性指标衡量困难的问题,使得定性指标能够在一个区间内赋值,这样信息更加准确;同时在区间数模糊集评价中,各个评价指标的权重是通过离差最大化的方法来确定的,这样的方法使得在不同样本取样时,根据样本的内外部环境不同会产生不一样的评价结果,增加了方法的适用性。本文通过实例分析,验证了基于离差最大化的区间数模糊集评价方法在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管理机构选择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摘要: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是政府推动一国创业投资和技术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而通过专业金融机构的运作,又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因此,在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的设立过程中往往会选择合适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开展基金的运营管理工作。针对政府引导型创业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问题进行研究,通过设计4个方面18项具体的评价指标,运用区间值多属性决策方法对银行、信托公司、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区间值的运用不仅解决了定性指标赋值的不确定性困难,并且运用离差最大化的原理可以根据评价对象样本值的实际情况对指标权重进行动态调整,使该方法具有更好的适用性。

8.评价基金的9大标准 篇八

标准探讨

考察时间评价基金业绩的方法很多,最常采用的手段,是基金的净值增长率。普通个人投资者在根据业绩选择基金时,不要只考虑某基金最近一年、甚至最近3个月的净值增长率,还应该考虑该基金在过去足够长的一段时间内(如3年内)的表现。基金成立的时间越长,意味着该基金接受市场考验的时间越长,投资经验往往也会更加丰富。新基金刚刚成立,没有可供参考的历史业绩,最好不要盲目购买。

业绩稳定性基金业绩稳定性是指相对市场平均水平而言,基金业绩上下波动的幅度。如果某基金业绩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即使该基金业绩不是特别优秀,也可认为该基金是好基金。以泰达荷银成长和华夏大盘精选为例,它们在2008年股票型基金排名中分列第一、二位,如果想选择这两只基金中的一只来投资,应如何进行?在2007年的股票型基金排名中,泰达荷银成长在20名之外,而华夏大盘精选位列第一,答案显然是后者。

投资组合在刚刚过去的2005~2007年的大牛市中,金融股、地产股和以煤炭、有色金属为代表的资源类股票,属于涨幅最大的几个板块,重仓这些股票的基金获得了较好的业绩表现。而在2008年,重仓医药、公路铁路运输和建筑工程等防御性板块的基金表现较佳。普通投资者在申购股票型基金时,最好选择重仓潜力板块或主力板块的基金。

管理团队基金的管理团队,主要指该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助理和基金公司的整体运作实力。基金管理团队是评价基金好坏较为重要的指标之一。该标准有两个要点,一是管理团队(特别是基金经理)更换的频繁程度;二是现有管理团队特别是基金经理的历史投资业绩。如果某个基金频繁更换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的过往业绩很差甚至没有以往业绩,那么这样的基金将不会是投资者的较佳选择。基金公司高层理念是否先进,人事是否变动也是业绩维稳的因素。

费用与投资者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股票型基金的申购费率通常为1.5%,有少量的股票型基金为1.2%,还有些为2%。股票型基金的赎回费率通常为0.5%,还有些为0.8%、0.4%、0.2%等多种。但通过不同的银行或不同的渠道购买会有不同折扣,如通过中信银行网上系统申购基金,有时会有最低4折的优惠。

基金规模是指基金资产总净值的多少。太大规模的基金应对行情变化的能力通常比中小规模的基金弱。小规模的基金往往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在市场行情不好时甚至有清盘的危险。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可考虑选择资产规模在30亿元左右的中等规模基金。

分红频率投资者在进行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时候,往往认为分红频率高的基金是好基金,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基金分红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分到投资者手上的钱,等于投资者手中基金净值减少的钱。在股市行情好的时候,频繁分红的基金会因为经常卖出股票而使投资者的收益降低;在行情不好的时候,不分红的基金会因持有股票过多而使投资者收益受损。在牛市中,频繁分红的基金不见得是好基金,在股票熊市中,仍能坚持分红的基金是好基金。

投资比例基金投资比例是指以股票为代表的权益性资产、以债券为代表的固定收益资产和现金3者之间的比例关系。股票型基金的资产状态主要有3种:股票、债券和现金。投资者要根据市场状况来选择投资比例合适的基金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比较老牌的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诚信、优秀,受到市场广泛认可。华夏、南方、博时、华安、嘉实、鹏华、大成、富国、国泰和长盛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老10家基金公司,这10家基金管理公司均是1998年3月~1999年4月一年之内设立的,其业绩表现已经历了10年的市场考验,值得投资者信赖。

评价指标的应用

在了解了基金投资的9大标准之后,如何应用它们来解决实际的基金选择问题呢?下表提供了一个较为简单的方法。

此评分方法中,各单项的权重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举例而言,如果对业绩的稳定性非常看重,可以提高业绩稳定性的权重到4,甚至5;如果对业绩的稳定性不是特别看重,可以降低业绩稳定性的权重到2或1。还可以对各单项的计分方法提出自己的评判标准。比如,可以把基金规模中袖珍基金的标准定为2亿元以下,甚至可以在上表中加入一些本文没有提到的,可能对基金业绩造成影响的因素。总之,一切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实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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