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2024-09-16

基地管理规章制度(通用8篇)

1.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监督管理制度

1、基地办公室要对农业生产资料批发、零售网点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2、基地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区检测站和省绿办对基地环境和产品的抽查检测。

3、公司指挥部要经常性对基地环境、保护情况及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生产资料保管、产品质量、市场及生产档案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4、基地生产部建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基地责任人负总责,加强监督,建立奖罚制度,基地生产人员完成基地建设目标责任指标,并通过基地办公室的检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相应生产产品标准,基地办公室要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目录,以及使用数量。

2、基地农产品市场监督检查小组,要建立绿色(无公害)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资料的市场准入制度。

3、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点,在总指挥部至少建立一个投入品专供点,为种植户提供质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标准要求的优良品种,并提供化肥、农药配送服务。

4、关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开展的病虫草害的统防统治,并在作物生长期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5、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基地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小组对基地生产中农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市场(农资市场)每年必须进行至少5次监督检查和抽查,保证基地使用符合国标及地方标准的农药、化肥等投入品。

6、公司指挥部、基地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要经常检查合作基地农户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杜绝使用各种禁用农药和肥料。

7、使用后的肥料和农药包装袋、瓶、箱应集中回收,统一处理,防止造成环境二次污染。第三章

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采购制度

1、种子应向具有种子经营权的单位购买,选择优质、抗病、丰产的品种。各基地不购买和使用转基因品种。

2、农药、化肥必须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企业(户)购买,且“三证”齐全,决不购买未经登记的产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科学合理选择使用农药。人、畜、禽粪等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充分腐熟或无害化处理后使用。未实行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管理的有些肥料品种,要做到检验登记证和质量标准“两证”俱全。

3、对其它农用生产物资的采购也应向有“三证”的企业购买,确保种植基地实施标准化生产。

4、种植基地必须对采购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档案记载,登记造册,清楚列明农业投入品的品种、数量、规格、价格、进货渠道等。

5、种植基地要严格按照采购制度进行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对擅自采购违规操作的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四章

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仓库管理制度

1、农业投入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入库的农业投入品要进行分类整理且排放整齐,并作好登记。

2、种子、肥料应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储放,防止种子、化肥霉烂、变质、受潮、结块等。

3、农药要有专门的房间存放,对杀菌剂、杀虫剂分开放,并认真贴好标记,对农药的进出必须严格登记。

4、仓库管理员应按领料单发货,并保存好该存单,填写好出库单。对种子、肥料、农药使用后的剩余,必须及时退回仓库,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以防止散失农药、肥料给人、畜、作物和环境带来的危害。

5、仓库管理员对各项农业投入品设立购、领、存货统计工作,凡购入、领用物资应立即作相应记载,及时反映农业投入品的增减变化情况并且每月对库存农业投入品进行一次盘点。第五章

生产基地田间档案管理制度

1、基地基本情况的记录:田间档案须记录种植基地的名称、负责人、种植面积、种植区编号、种植情况(播种、种子数量、前茬茬口、定植期等)。

2、田间用药情况的记录:记录田间生长期间分次发生的病虫害名称,防治药剂名称、剂型、用药数量、用药方法和时间以及农药的进货渠道等;在对田间土壤、育苗营养土、营养钵、种子等进行消毒处理时,也应记载相应的用药情况,并记录此次作业活动的实施人和责任人。

3、田间用肥情况的记录:记录田间生长期间分次所用肥料(包括基肥、叶面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名称、用肥数量、用肥方法和用肥时间,以及肥料进货渠道等,并记录此次作业活动的实施人和责任人。

4、采收情况的记录:记录产品分期分批采收时间、采收数量的情况。

5、产品检测记录:每批产品上市前都应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并作好记录,备查。

6、田间档案必须记录完整、真实、正确、清晰。田间档案应有专人负责记录管理,保存二年。第六章

农药使用制度

1、所需农药统一签字领取,并由管理员作好出库记录,建立进出仓库手续,不准随意存取。

2、技术人员根据病虫测报并结合实地情况及时作出基地的使用农药计划。

3、农药统一由技术员安排领用。

4、农药使用中注意:

①各种植区在施用农药时须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配置农药;喷洒时须密切注意现场气象状况,露地作物施药不得在雨天或大风天气下进行;相邻田块有其它作物并处于下风时,用背包式小型机喷洒,以避免药雾吹到相邻作物上。

②配药时仔细阅读说明书,穿戴防护服、防毒口罩和手套。避免皮肤接触和吸入药液。配药应选择远离水源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③各基地人员须根据施药进度,严格掌握用药剂量。每次施药的实际用量与规定用药量之间的误差不得超过5%。

④大多数病虫害的发生,特别是初期是防治最佳时期,它们生长繁殖都在叶的背面,这时喷药应反喷头向上,自上而下均匀细致地喷施,最后才在叶的表面均匀喷一遍,就能达到最佳效果。

⑤施药期间不可吸烟、饮水和吃东西。施药结束后及时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及时换洗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

⑥喷洒器具的集中管理:每次施药结束,须将喷药器先用碱水洗一遍,再用清水认真冲洗。喷雾器清洗的程序是先用清水,再用碱水,最后用清水,以彻底清除机泵及胶管内的残留农药。药具经清洗后,放入专用仓库内由仓库管理员妥善保管。

⑦严禁在河流、水塘等水源清洗施药用具,不得随地泼洒。

第七章

温室种植管理制度

1、爱岗敬业,服从基地负责人和技术员安排,按时上下班。

2、按照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操作。

3、生产操作过程中,不得自行更改方法,不得有遗漏,甚至“偷工减料”等情况发生。

4、根据棚内温湿度,及时进行开关风口工作。

5、生产工具用完后,整齐放置于指定位置。

6、如果发现病虫害,及时上报负责人或技术人员。

7、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谐团结。不搬弄是非,借端生事。

8、禁止在棚内吸烟。

9、如有问题或者需求应向基地负责人汇报。第八章

产品采收制度

1、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在间隔期内不得采收产品。

2、种植产品的采收标准是当种植产品的器官生长到适合食用的程度,具有该品种的形状、色泽、大小和品质。

3、产品的采收前须进行病虫害的检查,经基地负责人确认,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采收。第九章

产品包装出库制度

1、基地产品采摘后,出库之前应进行农药残留速测。认真执行公司农残速测管理相关规定。

2、基地产品出售要进行包装,包装后要求干净整齐,标明品牌、产地、生产日期、质量认证机构等。

3、基地销售的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基地销售记录表要完整保存3年。

第十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确保企业农产品安全,现制订我公司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1、实施检测工作的依据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我们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2、追溯制度内容:

基地建立农户编码系统和投入品记录卡制度,逐步做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实现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通过质量安全追溯编码,能够查到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哪些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以及生产者的基本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编码印成卡片,或者印刷在产品包装箱上,随产品一同上市,消费者可在互联网上进行查询。

3、追溯程序

一旦出现农产品风险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执法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核实,提取证据。

(1)情况属实的,依法采取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按照追溯代码,快速查清问题农产品流向、批量、生产日期等情况,并责令有关部门立即停止生产问题农产品和采取召回问题农产品、发布公告等措施,缩小问题农产品造成的影响。对比较严重的农产品安全风险案件,当问题农产品已扩散且造成社会影响时,及时通过媒体或信息通报形式,发出安全警示。

(2)情况不明的,请权威鉴定机构专家对农产品质量事故做出鉴定,依据鉴定结果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责任。

2.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篇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台县玉米制种基地村委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充分调动村、社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增强包社村干部和社长对制种工作的责任感, 进而提高农户的制种意识, 落实好各项技术管理措施, 切实保护农户的经济利益和公司效益, 确保生产出合格种子, 根据年初基地村与公司签订的《玉米杂交种预约生产合同》的要求,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由高台县种子公司和村委会共同负责实施。

(1) 成立由基地村支部书记任组长 (对全村玉米制种工作负主要责任) 、基地村主任和公司驻点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 其他村干部和驻点技术员为成员的村制种领导小组。 村、社干部要全力配合公司技术人员督促、检查、实施好玉米制种全过程各项技术措施, 解决有关问题。

(2) 在各时期的玉米制种管理工作中, 必须严格按照种子公司制定的 《杂交玉米制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制种玉米去雄工作管理办法》 等的有关规定以及驻点技术人员对该项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 对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应由包社村干部及各社长负责督促执行, 在规定时间内工作任务达到规定标准。

(3) 农户在制种全过程中不接受公司负责人或驻点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出现各种问题, 应由村制种领导小组出面解决, 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后果由制种农户自负;对于在具体操作中出现辱骂或殴打技术人员的, 应视其情况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 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核实丈量面积、取杂、去雄、割父本、晾晒交售等关键环节不按要求操作的, 按照规定加重处理。

(4) 对村、社干部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关键环节的出勤情况, 由驻点技术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及时处理并按照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记载, 作为年终兑现服务费的依据。

3.农民宅基地及建房制度演变 篇三

一、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制度演变

农民住房是建设在宅基地之上的“宅基地房”。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关于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制度,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不同的规定。其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一)土地所有者自主决定阶段(1949-1956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实行土地私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年到1953年春,中国农村经历了土地改革,农民从地主、富农那里分得了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农民私有制。1953年到1956年,农村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农业生产合作化历史阶段,1958年进一步发展为农村人民公社。我国农业生产合作化过程中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其特点是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制。1956年后土地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

由于新中国诞生伊始,百废待兴,各项管理尚未规范,因此,土地私有制阶段,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事实上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决定,没有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审批。

(二)没有明确的规定阶段(1956-1962年)

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化进入高级社,取消了土地报酬,标志着农村土地已归集体所有。但从1956年到1962年,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经过何单位批准;尽管如此,从理论上应该认为,这期间的建房应该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三)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阶段(1962-1982年)

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下称“人民公社60条”)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照此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应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

(四)根据地类不同,由公社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分别批准阶段(1982-1986年)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有效期到1987年1月1日) 第14条规定:“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

该条例第15条规定“ 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

按该条例规定,使用非耕地建房须经过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使用耕地建房则需经过县政府批准。

(五)根据地类和建房主体不同,由乡政府和县政府分别批准阶段(1987-1998年)

1986年发布的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有关建房的规定为:

第38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41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该规定,村民使用非耕地建房只需经过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建房则需经过县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无论使用集体所有的耕地还是非耕地,都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原则相同,但它在审批程序上进行了具体化。

(六)严管阶段(1999年至今)

1998年修正发布199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相关文件,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房,制订了更严格的规定。国家对集体土地的管理进入到严管阶段。

1.取消城镇居民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规定,并将农民建房的批准权上收到县级政府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

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取消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是不合法的。此处还将农村村民建房的批准权上收到了县政府;在此之前,农民使用非耕地建房,乡级政府有权批准。

2.首次明确了规划的“龙头”作用

《土地管理法》第59条规定为:“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规定的出台,对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第一次明确了村庄和集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龙头”作用,并强调在建设方式上,应“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现行《土地管理法》在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规定方面与修改前相同。

3.加强转让管理,严禁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1999年5月6日国办发(1999 〔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进一步重申和强调了国办发(1999 〔39〕号)文件的规定。

二、农民住房产权特点及对央行等六部门通知有关条款的理解

(一)农民住房产权特点

根据上述对不同时期法律及相关政策的梳理可以发现,农民住房产权有以下特点:

1.主体具有限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成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1999年1月1日后,城镇居民不能。但集体经济组织所办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发生转移的除外。

2.流转具有限制性

(1)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住房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在1999年1月1日后不能买受此类房屋。但集体经济组织所办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发生转移的除外。

(2)除集体经济组织所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可以抵押外,农民住房抵押需要前置条件。

(二)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合同的效力

基于以上两个特点,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合同的效力,做如下具体分析。

1.以购买时间确定合同效力

1998年之前,城镇居民是可以购买“宅基地房”的。自199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下发后,国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

2.以购买标的确定合同效力

城镇居民任何时候均可以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办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发生转移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三)对央行等六部门通知有关条款的理解

1.“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2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定,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这里的“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

2.农民住房抵押为什么需以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为要件

从法律层面上讲,目前有关农村房屋能否抵押存在争议,争论实际上是在现行法上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37条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184条重申了《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农房抵押时,虽然是将房子作为抵押物,但其担保的金额不仅包含了房子本身的价值,还包含了房屋宅基地的价值,而宅基地不得抵押,故农村房屋不得抵押。该推论的隐含前提是房地一体抵押,房体一体交易是我国房地产转让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我国立法何时规定了房地一体抵押,该规定是否适用农村房屋抵押,需要仔细考察。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和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房地同时抵押,但它们都是针对城市房屋而言,在立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能想当然推导出农村房屋也实行房地同时抵押。事实上,在此阶段,我国法律允许农村私有房屋所有人出让其所有的房屋。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尚不为法律所禁止,所有权人在农村私有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又有何不可呢?《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了建筑物与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的解释是本条规定的建筑物,主要指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农村房屋抵押也不可类推适用该条规定。

因此,现行法虽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但并没有禁止宅基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而宅基地所有权又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使用权,所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4.上海基地商铺管理制度 篇四

商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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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商铺的租赁与管理工作,规范租赁流程,营造整洁亮丽的经营环境,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整体良好的经营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上海基地所有商铺。

三、持续管理

(一)规范租赁

所有商铺的租赁必须和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交纳保证金。

(二)按期续租

经营户续租商铺,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英伦公司申请办理续租手续,否则,视为自愿放弃续租优先权。若英伦公司不同意续租,将无条件收回商铺另行招租。退租商铺时,不得拆除室内外各种装饰装修物,穿墙打洞导致商铺被破坏的,必须恢复原状。

(三)严控转租

经营户欲将商铺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在合同期内,征得英伦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有效。否则,转让无效,英伦公司可无条件收回商铺另租,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转租双方自行承担。

(四)按时缴费

经营户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按季度缴纳租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自觉按时缴纳租用商铺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等其他费用。

(五)合法经营

经营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手续,证照齐全、亮照经营、照章纳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资料,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销台帐,切实保障商品质量安全,发现不合格商品时,严格执行商品退市制度。不得经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等危害人身健康的商品。

(六)服从管理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英伦公司各项制度,服从英伦公司的统一管理和规划。

(七)诚信文明经营

1、严禁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

2、礼貌待客、童叟无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恶意竞争,商品要明码实价,反对暴利销售,无以劣充优、以假充真、短斤少两的经营行为;

3、按照合同(或协议书)确定的经营服务范围开展服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占用其他区域开展经营或摆放物品。

(八)食品卫生管理

1、凡出售食品的商铺必须办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2、严禁出售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及无包装的食品。

(九)消防、安全管理

1、经营户在商铺租用期间,需配备安全消防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并接受英伦公司不定期的巡查及整改要求;

2、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光纤线、电话线、水管等管线;

3、每天晚上停止营业时,应关好门窗、电灯、开关、水龙头或其他用电、用水设施;

4、重要票据、支票等一律入保险箱随时上锁。现金一般不要自带过夜,应及时押解银行;

5、应自行保持店铺招牌、户外霓虹灯、广告牌、横幅等完好,无污损,并保证其不会意外整体跌落或部分跌落,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所有者承担。

(十)5S卫生管理

门前实行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安全),自备垃圾桶(篓)、拖把,定点存放,不乱扔乱丢垃圾,商铺经常打扫,无蛛网、污物、粉尘和异味,不得随意吐痰,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墙面光洁。

(十一)爱护商铺及其设施

爱护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若有需求对商铺室内、外进行任何改造,事先将相关方案报英伦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店铺招牌、户外霓虹灯、广告牌、横幅等也需提前征得英伦公司书面同意。商铺租用期间按照“谁使用、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自行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十二)按程序合理表达诉求

各经营户对公司管理若有意见,应直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合理表达诉求,对公司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向公司总经理投诉。

四、处罚 各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限期整改的处罚: 私自扩大经营范围;乱贴广告、乱摆乱放;安全设施不齐、场地内使用液化气或明火;从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不做好门前“三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业整顿,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出售“三无”食品(包括无包装食品);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者;

3、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

1、未办理经营所需的有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2、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事务中心

5.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篇五

(一)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创业孵化基地计划、内部规章制度; 2.受理入驻企业的申请,并邀请专业人士对申请入驻的项目和企业进行评估及资格认证; 3.开展创业知识培训和企业专业化管理培训,组织创业理论与实践性课题研究,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 4.负责办理业户的入驻、退出手续,为业户建立运营档案; 5.对入驻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6.组织创业者开展座谈、观摩等实践和交流活动,负责对外宣传联系。

6.汽修实训基地管理制度 篇六

作者:实训中心

发布时间:2012-10-19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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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修实训基地实训现场5S管理制度

汽修实训基地是教育汽修专业学生培养良好职业素养的重地,指导教师和管理员应引导学生从现场管理的基础工作做起,向学生灌输现代企业 “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即6S现场管理思想。为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实训现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①实训现场应当显著标识6S管理训导用语等,使师生置身于严谨、严格工作的环境之中。

②指导教师应教导每位参加实训的学生,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发生安全事故。

③指导教师应教导每位(组)参加实训的学生,工作完后做好各自工位的“清理整顿”。工位“清理整顿”的表现应作为学生实训成绩的一部分,达不到规定分数,该实训项目的成绩将评定为不合格。

④指导教师应负责安排班级现场“清理整顿”值日生。值日生负责检查每位学生工作完后的清理整顿情况,并对整体现场进行清理整顿。

⑤实训基地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每周全面“清理整顿”的时间、负责班级、所需人数和具体要求由实训基地统一安排,管理员负责现场组织学生按要求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⑥每次全面“清理整顿”的清洁工具由实训基地管理员提前作好准备。“清理整顿”后必须经管理员验收通过,学员方可离开。⑦若指导教师未组织好学生完成实训现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指导教师应负责将其完成;若管理员未督促参加实训师生完成好“清理整顿”工作,管理员应负责将其完成。

⑧对于未按上述要求做到“清理整顿”者,将登记入册,并纳入其成绩考核中。对于经常不按要求作好“清理整顿”的班级,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班级实训资格,直到整改好为止。

2、实训现场“清理整顿”要求

①清理工作台面上剩余的零部件(器件)、工具等,发现是否有错漏、遗失。

②将设备(机器)工作表面、地面、桌面、展览柜、工具柜、白板清扫干净。工具、零部件要轻拿轻放,并放回原位。

③设备、设施、桌凳等必须按照规定位置摆放整齐。

④指导教师应指导值日生检查各工位“清理整顿”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及时改正。对于存在的故障、安全隐患等,应及时记录,交由管理员处理。

⑤管理员应做好检查记录、考核,对存在的故障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进行最后的扫尾工作。下课做到“五关”(关机、关窗、关灯、关扇、关门),拉下电源总闸。

⑦参加实训的师生每天课程结束,应将清理出的废纸、垃圾、废料等,按规定处理掉;每周小搞一次卫生;每月大搞一次卫生;每学期除了完成月卫生要求外,还需将墙壁、窗台、设备内部、吊扇、壁扇表面清扫干净;放假前,设备设施、桌凳必须摆放整齐,关上并锁好窗户,拉上窗帘。附件:

1、三明农校汽修基地6S检查表(工作现场); 2、6S管理问题揭示单。

(二)质量检验制度

本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车辆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检验人员具体负责制度的贯彻执行。

汽车维修前诊断检验制度

1、在诊断检验前,质量检验员应主动告知车主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

2、根据汽车技术档案的记录资料和驾驶员反映的车辆使用技术状况,质量检验员确定所需要的检测项目。

3、质量检验员针对每一检测项目实际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和车辆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故障诊断,以确定附加作业项目(二级维护)或维护和修理方案。

4、质量检验员将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并根据检验情况填写《车辆进厂检验单》,并告知托修方,由拖修方签字确认。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填写《车辆维修过程检验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7、车辆维修完工,维修人员自检合格后,做好车辆清洁工作,并将车辆停放在竣工区域,通知总检进行竣工质量检验。

汽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由总检负责。

2、汽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质量检验依据检验标准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上线检测或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将有关内容记入《车辆维修竣工检验单》和《机动车维修记录》。

4、对检查(测)中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填写返修派工单,交由维修人员返修。

5、将检测合格的车辆交付车主。

(三)维修技术资料、工艺文件管理制度

1、技术负责人负责收集汽车维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备所承修车型相关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确保文件完整并及时更新,以上资料交由资料管理员保管。

2、资料管理员对所有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定期对资料进行盘点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3、借用资料时,资料管理员应认真、完整地填写资料借用登记表。

4、借用人对资料必须爱护,保证资料的完好、整洁。对于使用中出现的损坏现象,应主动向管理员说明,并酌情赔偿。

5、如资料遗失,将追究借用人责任,限期购回此书或及时复印此书,资料管理员对借用人进行遗失登记,当再次出现遗失情况,限制其使用权,并上报领导。

6、为保证资料内容清晰完整,翻阅资料时双手一定要洁净,凡出现资料破损,粘上油腻、不清洁将追究借用人责任,限制其使用权。

(四)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管理制度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维修记录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关于使用车况的陈述及要求,提示客户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检视车辆外观、内饰、仪表和座椅情况,记录随车物品和相关数据,交由质量检验人员进行进厂检验并确认维修项目,接待人员负责填写进厂交接单并经车主签字。

3、汽车维修竣工出厂时,价格结算人员根据维修工时和所用材料,向车辆托修方提供具有工时和材料费清单的费用结算凭证等单据。

4、车主确认随车物品,验收、提取车辆。

5、资料管理员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6、接待人员进行客户满意度回访。

(五)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的,资料管理人员须及时建立维修档案。

2、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及结算清单等。

3、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4、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5、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6、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7、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8、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9、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两年。

(六)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1、厂长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2、根据培训内容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

3、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4、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培训目标。

(七)配件入库检验制度

1、外购配件入库前,应由配件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配件入库检验单,并经检验人员签名。

2、入库配件主要检验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外观包装和数量,禁止“三无”配件入库。

3、配件检验人员应及时向厂领导汇报供货质量,以便调整供货渠道。

4、外协加工件装车前,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得装车,并由相关人员责成加工单位返工。

5、外购基础件、外协加工件的检验资料应归入车辆维修档案。

(八)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1、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本厂设备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并做好设备维修记录台帐。

2、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

3、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4、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的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试设备及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

5、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6、对私自操作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7、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8、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单位领导批准。

9、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管理员归档,以便检查。

(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应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生产。

2、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形成车间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维修工四级安全责任网络,各司其责。

3、各工种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应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擅自跨工种作业。

4、重要设备如举升机、四轮定位仪、轮胎折装机、轮胎平衡机、空气压缩机、烤漆房、车身校正仪、整车清洗设备等应明确责任人。相关人员使用时应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5、新员工上岗前要接受岗前安全培训,上岗后要在班组长的指导下进行维修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工作时间必须统一着装,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易燃、易爆、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8、消防器材的设置和管理符合消防部门规定,所有员工均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9、交流电设施、设备符合供电部门管理规定,用电设备保证接地可靠并设漏电保护器。

10、车辆进入厂区,车速不高于5公里/小时,厂区内及厂门前可能危机行人安全的地带,不准用路试的方法检查制动性能。

11、维修车间、接待室、材料库房等场所应严禁烟火。

(十)环境保护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3、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禁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保制度。

4、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5、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6、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车间负责人安全职责

车间负责人对车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

2、组织制订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员工(包括学生、社会培训学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意见。

4、每日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6、建立和健全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7、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等发放标准和进入生产岗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维修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知训练。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十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清理场地,使待修车辆停放有序,便于维修作业。

2、所有工具、量具、设备使用前检查是否良好,使用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拭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3、使用电动工具前须检查电源接地是否良好,并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气动磨削工具时,须戴防护眼镜。

4、拆装零部件、总成时,应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并按规范拧紧(松),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

5、使用砂轮时,应戴防护眼镜,并遵守操作规程,严禁在损坏的砂轮机上磨削工具、零件。

6、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7、车辆发动前,应查看车辆周围情况,拉紧手制动,挂空档。

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9、无驾照者,不得移动车辆;车辆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前、后方,并注意周围情况。、10、折装、吊装笨重机件(总成)时,注意站位适当,经防刮伤、碰伤。

11、严禁将工具、仪器、零配件放在车体表面,以防没落损伤。

12、检查诊断电气系统故障时,维修诊断人员应有效接地,防止损坏电气元件。

电工(空调)安全操作规程

1、在维修交流电时,严禁带电操作,必须先切断电源,确认无电后,方能进行维修。

2、在维修车辆电器、电路时,检查是否有漏油现象,必要时拆除电瓶线。

3、在拆装起动机、发电机、电动汽油泵等之前,必须拆除电瓶线,试汽油泵时,要远离车辆,检查周围是否有油、电及易燃物品,确保安全后方能操作。

4、电瓶充电时,先加满电解液,打开电瓶口盖,将充电机调到规定的电流进行充电,要有人定时检查,夜间或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不许给电瓶充电。

5、拆装灯具时,要轻装轻放,以防碰坏灯具。

6、维修空调时,要先进行清洗、试压,检查是否有渗漏现象、管路是否有碰擦现象。

7、在试电、点火之前,必须离开车辆,离开有油、电及易燃物品的地方,确保安全后,方能进行试电、点火。

8、点火开并必须人离开车辆时关掉点火开关,取出钥匙,过夜车辆在未全部修好的情况下,要拆掉电瓶线,切断一切电源。

钣金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要将工作场地清理干净,以免其他杂物妨碍工作,并认真检查所用的工具、机具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2、进行校正作业或适用车身校正台时应正确夹持、固定、牵制,并使用适合的顶杆、拉具及站立位置,谨防物件弹跳伤人。

3、使用车床、电焊机时,必须事先检查焊机接地情况,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启动程序开动使用。

4、电焊条要干燥、防潮,工作时应根据工作大小选择适当的电流及焊条。电焊作业时,操作者要带面罩及劳动保护用品。

5、焊补油箱时,必须放净燃油,彻底清洗确认无残油,敞开油箱盖谨慎施焊。

6、氧气瓶、乙炔气瓶要放到离火源较远的地方,不得在太阳下暴晒,不得撞击,所有氧焊工具不得粘上油污、油漆,并定期检查焊枪、气瓶、表头、气管是否漏气。

7、搬运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时必须使用专门搬运小车,切忌在地上拖拉。

8、进行氧焊点火前,先开乙炔气后开氧气,熄火时先关乙炔气阀,发生回火现象时应迅速卡紧胶管,先关乙炔气阀再关氧气阀。

烤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烤漆房使用前,必须检查电路是否正常、主机是否缺油、灯光是否齐全、通风出气是否良好。

2、烤漆房使用时,不能离人,温度调节不能高于规定的标准和时间。

3、空压机使用时,必须检查电器是否正常,长时间运转,电机是否过热,要经常检查压缩机机油,储气灌排水。

4、在喷漆作业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毒具、及专用工作服)。

5、车辆如需在外喷漆时,要注意周围是否有车辆,以防喷漆飞落到其他车辆上。

6、经常检查气滤网,以防止阻塞。

7、烤漆房使用完后,必须及时清扫,清洗,确保烤漆房干净,喷枪及时保养。

(十三)各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前应清除举升机附近妨碍作业的器具及杂物,并检查操纵手柄是否正常。

2、车辆驶入后,调整举升机支撑架块对正该型车规定的举升点。

3、升举时,操作人员应离开车辆;当升举到需要高度时,必须立即插入保险销,并确认安全可靠后才可开始维修作业。

4、若有人正在从事维修作业时,严禁其他任何人升降举升机。

5、维修作业完毕后,应清除杂物,打扫升举机周围的环境卫生,以保持场地整洁。

6、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排除升除升举机储油缸内的积水,并检查测量,测量不足时应及时加注相同牌号的压力油,同时应检验并润滑举升机移动齿轮和链条。

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空气压缩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并熟练掌握该机的操作规程。

2、开机之前必须检查电器开关,接地线是否完好;安全阀、压力表是否齐全,灵敏可靠;防护罩是否牢固;贮气罐内的油水是否放净,连接管路的阀门开或关是否正确。

3、空压机运转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机器的运转状况,如发现异常立即切断电源,打开放空阀待压力降为零时,方可进行检查。严禁带压维修。

4、空气压缩机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5、工作完毕应先切断电源,再慢慢打开放空阀使罐内压力降至零。

四轮胎定位仪操作规程

1、定位前车辆检查

(1)检查车辆悬挂装置、车轮轴承、转向系统等没有不允许存在的间隙和损坏。

(2)一个车轿上的轮胎胎纹深度最多允差2mm。轮胎充气压力合乎规定。(3)车辆装备为全装置重量。

2、定位要求

(1)将车辆安置在定栓举升器上,车辆应倒入举入器。车辆中心与举升器和转盘中心重合。

(2)检查、必要时更改车辆规格。

(3)应严格按定位仪显示步骤进行操作,不允许省略。如应按要求作车轮偏差补偿和轮胎检测。轮胎检测的有关内容应按要求输入仪器。(4)各轮定位参数(前束、外倾角)的调整应符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对检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应进行调整(原车不能调整的除外)。

(5)各定位参数的调整方法应符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6)定位结果应予以保存和打印。

轮胎拆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1、拆装时,轮胎必须放尽余气。

2、工作气压应保持在6—8千帕。

3、所有移动件保持清洁,必要时用汽油清洁,注意润滑,确保拆装器转动灵活。

4、排放汽滤中的积水,确保马达转动皮带松紧适度。

5、安装轮胎时,应在轮胎边上涂上小量润滑油脂或滑石粉,以免断裂轮边。

6、拆装时,应注意定位爪不要紧贴钢圈,以免擦掉钢圈油漆。

轮胎平衡机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时应严格按使用要求进行,应小心挂放车轮,防止中心轴变形,确保机器正常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2、进行平衡时应选择与轮胎中心孔相配的定位中心椎。

3、轮胎装夹必须牢固可靠,防止出现松动现象,作业前必须盖上护罩,方可启动。

4、进行平衡时,应检查和输入所测轮胎轮辋直径、轮辋宽度及测量头至轮胎内侧距离。

5、作业完成后切断电源,及时清理现场,保持设备、环境清洁。

钻床安全操作规程

1、开机前应检查各手柄及锁紧机械是否正常,用手转动主轴并挂档,进行空车试转,然后检查钻床的润滑状况。

2、装、拆钻夹头、钻套、钻头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不得随意用锤或铁块敲打。

3、工件必须夹装牢固,严禁不装夹而只用手去固定工件进行钻削;不便夹装的工件要用钳子(或手虎钳)挟持,并在下方垫板后方可开机操作。

4、上机操作前应按规定戴防护眼镜,女同志还应戴工作帽,严禁戴手套操作,不得用手掣动仍在旋转的主轴。

5、在钻削过程中应用合适工具或提升钻头的方法经常清除钻屑,严禁直接用手去清除钻屑。

6、钻削时应加注适当的润滑剂或冷却液,运转过程中不得用手巾、棉弥擦拭工作钻头或主轴。

7、钻削过程中发现夹头松动,工作不稳或发生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8、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洁工作台和虎钳,擦拭及润滑钻床,并将手柄工具正确认置,切断总电源。

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1、电焊机同钣金工操作,作业时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烧伤、灼伤。电焊工作场地内要清除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2、每次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电焊机的绝缘和保护接地装置。焊钳应完整无破损、绝缘可靠。

3、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

4、电焊机应放置在易散热的地方,当温度过高时应暂停作业。

5、雨天禁止露天作业,焊机内不得有雨水浸入。

6、作业完毕后应将焊钳放在线路绝缘的地方,并收好电缆线,切断电源。

车体矫正架安全操作规程

1、用前应检查各举升架系统中的油缸、油管、气液泵的性能,确保各部件性能良好,检查牵引系统中油缸、油管、气液泵的性能,保证各部件性能完好。

2、举升架配套的气液泵的气源压力不允许超过规定大气压。

3、工作台升高至某一位置停止,一定使机械自锁装置的棘齿有效地顶在固定齿条上。

4、举升架装置下降前,应先将机械自锁装置脱开。

5、牵引装置与工作台的联接一定要牢固可靠,在第次拉拨羊应进行检查。

6、拉拨羊应检查链条,以确保链条完好无损。

7、拉拨前,夹钳务必将车可靠夹紧。

8、链条、夹具和夹持部件的联接一定要可靠。

9、矫正操作过程中,立柱扣及链条受力方向严禁站人,以确保安全。

7.宅基地制度改革不能侵犯农民利益 篇七

习近平12月2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这3项改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 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关系密切, 可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 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 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 不能侵犯农民利益, 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8.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篇八

农村宅基地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组织内的生活需要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分配给农民使用的住宅用地和附属用地。长期以来,我国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无偿使用”、“限制交易”、“缺乏退出”的制度,虽然具有历史贡献,但也积累了许多矛盾和弊端,已不适应当前农村非农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如何认识宅基地流转,如何进行宅基地流转改革探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推进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的现实背景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农业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与管理中面临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日益突出的问题,形成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背景。

(一)无偿取得、无成本留置造成宅基地资源浪费

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目前农村宅基地实行福利性分配和无偿使用,农民取得宅基地基本没有成本,客观上加深了宅基地私有的传统观念,部分农民存在“农村土地想在哪建就到哪建”、“不占白不占”的心态,导致私自建房、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普遍。同时,农村宅基地取得监管不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闲置宅基地、监管宅基地使用的能力和动力不足,加之农房继承等事实行为以及祖宅不卖等风俗习惯,农村“一户多宅”和超标占地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宅基地是无偿无限期使用,加之受“以土为本”、“叶落归根”等传统观念束缚,不少农民在新建住房或迁居城镇后,不愿将原有宅基地复垦或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造成“人走房空”、建新不拆旧,不少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

(二)有偿退出机制不健全造成宅基地大量空置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村宅基地还没有建立有偿退出机制。即使有些地区开展了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但由于补偿标准低,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少。如洛阳市2009年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但至今全市完成办理进程手续的只有99户,收回宅基地仅70处。据洛阳市2010年调查,78%的农民工认为放弃宅基地补贴标准偏低,仅靠每人5000元的补贴(每户补贴约2—3万元)在县城或市区购房的资金压力难以承受。同时,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需要县级财政配套,但县级财政大部分是吃饭财政,区县政府推进宅基地有偿退出的积极性也不高。

(三)宅基地禁止流转限制农村房屋财产权功能

目前,我国农民只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即“一宅两制”,房屋的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很好地分开。由于目前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政策,但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而且农民在出卖房屋流转宅基地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不被批准,这事实上限制了房屋的自由流转,约束了农民对房屋的处分权。房屋财产权功能受限,导致农民房屋收益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四)宅基地隐性流转埋下诸多社会安全隐患

目前,我国有些地区农村宅基地隐性流转和私下交易较为盛行,但同时也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经常会被随意定价、价值低估,不仅造成集体土地资产收益的流失,也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宅基地的私下流转和灰色交易,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农村宅基地试点改革的各地实践及启示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所在,各界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否应改革、如何改革争议颇大。尽管法律上存在诸多限制,但不少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都在以或公开或隐蔽的方式,或合理或不合理的手段,或出于主动或被动的动机,在探索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

(一)重庆“地票”模式

所谓“地票”,是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所产生的指标。企业购得的地票,可以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相同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如一些废弃的远郊乡镇企业用地,就能通过这种形式复垦并通过验收后,获得“地票”,然后拿到主城区“兑现”。“地票”模式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属和现行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既解决了农村建设用地的浪费问题,同时也缓和了城市住宅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二是通过“开发权转移制”的创新,实现了“涨价归公”和“涨价归农”的兼顾,让农民能够通过初次分配共享货币化的土地增值收益,体现了城市反哺农村的收益分配格局;三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方式,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通过诱发土地制度创新,达到保护耕地、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和农民共享收益“三赢”的格局。但是,这种模式也可能导致城乡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使经济落后地区丧失长期发展权。而且,这种模式的单一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权交易模式的多样化发展,同时这种制度设计给了管理者和开发商共谋的余地,有可能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二)嘉兴“两分两换”模式

所谓“两分两换”,就是把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和土地流转分开,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土地置换后,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土地流转后,农民凡是非农就业的,三年内必须实现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对已经进入老龄阶段的农民,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待遇。这种做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以宅基地集中置换为突破口,鼓励农民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以此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的集约利用,降低城市化成本。目前这种做法使部分农民资产实现了价值增值,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了一定的增长,但这种由政府推动的土地制度创新同样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地方财政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因为在宅基地置换过程中的土地整理和安置点的建设需要大量的投入,同时将放弃土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也需要地方财政的支持。二是仍然存在土地方面的法律和政策障碍。许多打算参加二次流转的开发商要求给予一定的生产配套用地,这涉及到了耕地性质的合法性。三是放弃宅基地的农民缺少稳定的就业机会,部分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造成该项制度的吸引力不大。四是存在诸如农民的身份权和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等众多后续难题。

(三)天津“宅基地换房”模式

所谓“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耕,节约下来的土地整合后再“招”、“拍”、“挂”出售,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宅基地换房”一方面可以加速城市化,解决小城镇发展中的资金土地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但这种模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矛盾的焦点在于宅基地换房后的收益分配问题:一是农民换房后还需要补交一定数量的钱款,并且居住的面积也比原来要小,造成一些农民在换房后无钱装修或生活无着落;二是农民在换房后生活成本上升同时收入水平下降。换房后,农民居住地远离耕地,给生产带来了不便,并且失去了家庭庭院经济的收入来源,同时还要缴纳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三是在宅基地整理节余的过程中,农民并不知道其中的收益到底有多少,收益的去向也不明确;四是农民在宅基地置换的过程中缺乏真正的选择权,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或者不接受由政府提出的置换方案。

(四)成都“联建”模式

联合建房(下文简称“联建”),指的是灾区农民在灾后重建中,引入社会资金与他人合作建房或者由他人独立完成房屋的重建,并约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权益。根据成都市《关于重灾区灾毁住房联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受灾农户与联建方共同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对受灾农户的原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变更,为受灾农户自住用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取得方式为“划拨”;为联建方使用的剩余集体建设用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非住宅,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限或自行协商确定。“联建”模式的积极意义有:一是符合我国农村宅基地生存保障功能的要求,联建房在给农民提供资金的同时,并没有占用集体组织规划范围外的宅基地面积。二是维护了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独立性。“联建”模式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权属和现行法律冲突的基础上,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的让渡。三是“联建”政策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法律限制。第三人的资格已经完全放开,包括集体村民、非集体村民、城镇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顺利突破了城镇居民等其他主体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法律瓶颈。四是促进了农村的各类产权交易。灾后重建探索出的“联建”模式,拓展了宅基地使用主体的范围,实现了“两种产权、两个市场”的对接,真正促进了农村产权交易。

(五)温州“宅基地征用”模式

所谓宅基地征用,是指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民房屋转让的,其宅基地一律先由市、县政府统一征为国有,再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办理出让手续。凡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民房屋转让的,如转让双方均属农业户口且户籍同属一个县(市、区),而且受让方在该县(市、区)原有的宅基地已全部由当地村级经济组织收回或转让的,可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办理宅基地转让手续;如转让双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宅基地一律先由市、县政府统一征为国有,再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办理出让手续。转让方转让后不得再在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温州的这种模式并没有真正解决农村宅基地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把农村集体土地先征为国有土地,然后再按照国有土地的相关手续办理流转。这种模式对远郊农民并不公平,它只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现行框架制度下解决了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进行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尽管具体做法不同,但主要内容大多是将农民宅基地置换为货币、房产或较小面积的宅基地,改革的初衷是通过盘活农村宅基地节约出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和工业建设,解决城市建设用地紧张问题。也就是说,不论是“宅基地换房”、“两分两换” 还是“地票”交易,都不是基于增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而产生的内生性制度改革,更多的是政府基于工业和城市发展、地方财政收入等采取的强制性改革,农民在改革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无法直接进入市场,相关的利益分享机制不健全,农民很难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同时,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下,大部分地区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范围有限,主要集中在城镇周边地区,政府以外的社会资本进入动力不足。相比较而言,成都的“联建”模式在使用权主体的方面的探索具有积极意义,而且更多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是一种可借鉴的方案。

总结各地实践,在城镇化、工业化加快推进的背景下,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需要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否则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现存问题:

一是通过制度改革明晰农村宅基地权能,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解决宅基地无偿取得与市场化流转的矛盾,化解“一户多宅”和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现象,为宅基地市场化交易奠定基础。

二是通过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打通闲置宅基地市场化流转退出通道,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空闲宅基地,激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增加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的资本。

三是通过制度改革逐步赋予农村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体系,推进城乡土地权利平等化,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保障各个利益主体公平分享土地流转增值收益。

四是通过制度改革充实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赋予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的相关权利,盘活宅基地“沉睡资产”。

三、下一步农村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的重点建议

农村宅基地使用与管理中积累了大量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据现行法规政策难以根本解决,需要在关键领域进行试点突破。总体来说,要以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为核心,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宅基地使用效率为目标,在“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巩固集体所有权、充实用益物权、推进城乡土地同权化”的思路,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有条件放开流转,有序开展宅基地抵押融资,盘活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

(一)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的是福利性分配和无偿使用,已成为农村宅基地分配不均、“一户多宅”、超面积使用等问题的制度性根源。如果继续实行宅基地无偿、无限期使用,一户多宅、超占宅基地问题就很难彻底解决,宅基地粗放利用的局面就很难根本改变,同时也不符合未来宅基地有偿退出和市场化流转的改革要求。为此,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提出,在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按照“先试后推、循序渐进,新老划断、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建立充分反映宅基地资源稀缺程度和经济价值的有偿使用制度,形成节约利用宅基地的约束机制,提高农村宅基地配置效率。一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在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比较紧缺的地区,探索对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农户和新申请宅基地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二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在不改变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性质的前提下,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扩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范围。

(二)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长效机制

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退出与回收政策,农民退出宅基地不仅得不到补贴,房屋也得不到合理补偿,在宅基地无偿长期使用条件下,农民离开农村后持有宅基地成本低,缺少主动退出闲置宅基地的动力,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收利用宅基地的空间有限,且缺乏必要的资金,没有回收空闲宅基地的主动性。只有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激励机制,完善宅基地退出系统配套管理办法,使农民宅基地财产权利显性化,才能让农民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为此,《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探索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的退出和补偿机制。

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合理补偿、集约利用、用途管制的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一要完善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激励机制,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条件,对在城镇已购置商品房或愿意进城镇定居,并自愿退宅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参照退出时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采取置换、奖励或城镇购房补贴等方式协商收回空闲宅基地。二要建立退出农村宅基地处置和利用机制。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宅基地整治工作,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三要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储制度。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农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参考国有土地管理办法,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中心,以零散宅基地作为突破口,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

(三)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交易体系建设试点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的非资本化和非市场化使土地资产价值无法得到显化,事实上限制了土地从生存保障功能向致富资本功能的转变。同时,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可分割,限制宅基地流转必然损害房屋所有权价值,造成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房产权利事实上的不平等。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试点改革的目的,在于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有效方式,宅基地流转市场培育以及宅基地流转风险防控办法,在宅基地流转机制上取得新突破。

按照条件限定、充分自愿、流转有偿的原则,将农村宅基地纳入城乡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建立产权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有条件、分阶段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一要探索建立宅基地交易平台,依法为农村宅基地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签证等服务。二要完善宅基地流转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农民在宅基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通过宅基地置换整理等获得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或出租收益大部分应用于补偿农民。

(四)稳妥推进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试点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融资,是拓展农村金融供给渠道、缓解农村资金短缺难题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缺乏法律支持,导致大量资产无法有效盘活。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目前面临较多障碍,也存在较多顾虑。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房所有权抵押融资试点改革,目的在于探索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评估方式、抵押处置机制,化解抵押融资风险办法,盘活宅基地沉睡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此,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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