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

2024-09-18

关于印发《开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精选10篇)

1.关于印发《开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 篇一

双江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江县 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会单位:

近期,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高层建筑等场所连续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全面做好我县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防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公安部召开的《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及临沧支队防火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近期全国部分省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情况通报》的通知,结合双江实际,制定本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2009年2月20日至4月20日。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展开,成立双江县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双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白光兴担任,副组长由双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朝军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在双江县消防大队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吴明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组织、策划和检查、指导、验收。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六)加大对建筑工程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装修材料的抽检频率和力度,对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必须抽检。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五、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一)全面部署。公安派出所、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文化、工商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对辖区的公众聚集场逐一排查,并逐一填写登记表,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在此基础上,公安派出所、文化、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验收。4月10日前,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少于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将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六、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领导小组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公安派出所、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由公安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和改进的工作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三)严格依法整治,强化服务意识。专项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个岗位、落实到每个环节。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的力度,被督查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停职检查;对因工作失职特别是又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五)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要树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新修订《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结合起来,全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完善有关制度,不断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决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为全国“两会”、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要于3月8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的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于3月10日将本县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情况及统计表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2.关于成茶棚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篇二

镇政府: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合安〔2015〕5号)文件,关于扎实推进“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通知的要求,现成立茶棚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孝良(社区主任)副主任:曹文武(支部书记)魏华(民兵营长)成 员:李存珍 孔维勤 张后山 汪礼友

王孝仓 范茂志 何士稳 周宽法

王祥友 张厚宝 谷夕安

周先海

楚友涛 楚道海 郑新传 陆在明

郑传武 王庆发 吴玉春 王祥训 妥否,请批示。

3.关于印发《开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 篇三

规则》的通知

安委 〔2009〕 1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九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为规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55号),制订本规则。

(二)安委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安委会办公室报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审定和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五)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推动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军队和武警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六)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七)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形成纪要,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有关单位。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司局级干部担任安委会联络员。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四)以国务院或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以国务院或安委会名义进行的专项督查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国务院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五)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六)安委会办公室编印《全国安全生产简报》,定期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五、附则

4.关于印发《开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 篇四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中毒 窒息事故等三个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事故多发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的治理力度,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事故的防控能力,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市领导意见,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公安交警局分别研究制定了《全市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方案》、《全市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方案》和《全市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

1、全市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方案

2、全市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方案

3、全市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方案

附件1: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全市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 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方案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12号)精神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准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控制和减少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改善相关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环境,进一步提升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逐步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中毒窒息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范围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如在缺氧或者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氰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作业。

重点整治行业:

从事危化、医化、电镀、印染、食品、造纸、供水、供电、燃气、冶金、建材、机械、环保、环卫、建筑、市政施工以及通讯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整治设备及场所:

1、密闭设备:船舱、储罐、反应塔(釜)、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储藏室、酒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室、烟道等。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自2011年3月开始至 2011年11月底结束,分宣传部署、自查整改和执法检查等三个阶段。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1年3月-4月)。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典型案例等方面的宣传,特别是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浙江省地方标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重要行业标准,并积极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切实提高对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性的认识,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能力。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5月—8月)。各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重点针对以下方面进行排查和落实:

1、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5、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具体作业实施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6、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偿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

各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进行整改,自查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指导和督促各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改隐患,确保隐患自查自纠质量。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9月—11月)。在各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对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有限空间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改善及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情况、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安全培训情况等内容。

市安监局在各地、各单位检查的基础上,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易发生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的特点,近年事故有上升的趋势,各地、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成立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运用近年来发生的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的典型案例,集中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企业抓好对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了解和掌握操作规程和作业安全知识,使作业人员能正确辩识有限空间危险源,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后的盲目施救。

(三)加强联合执法。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的领域广、危险大、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每个环节、每个过程认真把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同时要加强联合执法,安监、建设、交通、环保、城管、城投等部门通过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及时掌握了解专项整治有关情况。

(四)及时报送信息。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取得的成效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综合处(联系人:金青华,电话/传真: 85811459,电子信箱:ajj@hz.gov.cn)。

附件2:

全市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

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依据,加强领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推进建筑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专项方案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力争使高处坠落事故比2010年同比下降30%以上。

三、组织领导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和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四、整治内容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规定执行,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是否认真研究工程特点,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辩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查看脚手架、吊装拆除、模板工程、临边洞口等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2、施工单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合格后上岗,施工现场是否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按规定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3、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签字后才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4、物料提升机是否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使用前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物料提升机应要有完好的停层装置,各层联络要有明确信号和楼层标记,物料提升机上料口应装设有联锁装置的安全门,同时采用断绳保护装置或安全停靠装置,通道口走道板应满铺并固定牢靠,两侧边围护应符合要求,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

5、施工外用电梯是否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使用前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施工外用电梯各种限位应灵敏可靠,楼层门应采取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措施,电梯轿厢内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

6、移动式操作平台、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作业平台搭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业平台严禁超载。

7、脚手架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cm时应作全封闭,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每提升一次,都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升降时,应设专人对脚手架作业区域进行监护。

9、模板工程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作业;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并不得超过设计计算要求。

10、吊篮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吊篮悬挂机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严禁安全绳与吊篮连接,超过有效标定期的吊篮安全锁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标定后方可使用,外墙施工时禁止采用吊绳或吊板。

11、塔吊安装拆卸是否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单位是否有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塔吊投入使用前是否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和验收。

12、施工单位对电梯井门是否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

13、施工单位进行屋面施工时,屋面周围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自2011年3月开始至 2011年11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和总结提高等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3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高处坠落事故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4-8月)。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所属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整治期间开工的项目,待进入主体阶段后再进行检查;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项目部进行专项整治,对整改不力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改到位。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报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9-10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今年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组织指导和督促施工现场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市建委根据各单位的检查情况将组织重点督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11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系统总结整治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完善和落实长效机制,巩固成效。请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情况报市建委工程处(联系人:谢 坤,电话/传真:87021109,电子信箱: sjs.gcc@hz.gov.cn)。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各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分析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办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严格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指导、监督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部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必须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对专项整治期间仍然发生高坠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

(三)形成机制,强化标准。通过扎实开展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坠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切实推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实现预防高坠安全防护设施、作业行为和管理的标准化。

附件3:

全市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

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方案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为做好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管工作,有效减少较大及以上道理交通事故,确保全年交通管理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全市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机动车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无牌无证摩托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法变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深化完善交通整治“1+X”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自觉守法意识,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起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交通事故三项指数继续保持“零增长”。

二、组织领导

杭州市公安交警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公安交警局事故对策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路段:本级辖区以城市道路和城郊结合部道路为重点,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以国省道、县乡道,临水临崖高落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的二级加宽路段等道路为重点,具体道路由各大队自行确定。

(二)重点整治行为:

按照省公安厅五条常态严管措施的要求,以交通整治“1+X”长效机制为主线,重点查处涉酒驾驶,违法变道,客车超员、超速,多次违法未处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无牌无证摩托车,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造成事故多发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重点整治车辆:

重点加强对客运车辆、中小学生接送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四、整治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分析研判,细化源头管理。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控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对辖区内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并结合往年辖区交通流量和事故的实际情况,按照“勤务跟着安全走、勤务跟着隐患走”的总体要求,明确交通整治重点。要继续加强对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会同运管部门对辖区客运企业、场站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管理、车辆安全检查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效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同交通、安监部门对辖区2011年省市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辖区内事故多发点段、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旅游景区周边道路以及部分农村道路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及时将新增隐患点段上报当地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治理。

(二)加强路面管控,强化管控力度。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同时,要联动配合、相互协作,始终按照“从严、从严、再从严”的要求,以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为突破口,加强对餐饮、酒吧等场所周边道路酒后驾驶整治力度,并全面带动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低速货车非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切实规范全市行车秩序。

(三)加强安全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将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贯穿于集中整治行动的始终,认真制定配套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发布交通出行信息,公开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针对辖区发生涉及酒后驾驶、工程运输车违法引起交通事故,通过以案说法,进一步突出宣传警示效果。要完善交通安全专题、专栏、专版、专刊的宣传报道,深入中小学校、客运企业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及法律法规,不断掀起宣传高潮。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曝光醉酒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5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关于印发《开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 篇五

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部署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二[2011]34号)要求,制定了《2011年全省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1年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全省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省政府77号文件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 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1、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及四次集中行动,督促有关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目标任务,每个季度确定一个或几个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2、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深化“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切实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以道路客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员、超速和非法载客行为;支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机等部门,部署开展为期五年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大力加强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县、乡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降低交通违法违规率,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会同农机部门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活动,有效降低农机事故。

3、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协调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开展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的重点检查治理。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4、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协调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持续组织开展以社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运行和建筑使用性质及装修等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开工建设项目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

5、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协调配合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开展防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以“四客一危”船舶(客滚船、客渡船、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超载和非法渡运等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海洋与渔业部门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活动,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渔船作业人员持证率和渔船检验检测率,提升渔业防灾减灾能力。

二、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

6、全面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快标准制修订进度,健全完善行业安全标准体系。重点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水上运输企业体系审核和渡口渡船安全标准化、铁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标准化、民航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和电力安全风险管理标准化,督促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7、积极开展标准化优秀班组示范活动。推动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优秀班组”活动,充分发挥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优秀班组典型,推动企业安全达标。

三、进一步深化科技兴安

8、加大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系统推广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动态监管系统安装应用工作,按照省政府77文件要求的时限,完成“两客一危”车辆(即旅游包车、三级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安装工作。

9、加强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制度规范建设。督促交通运输、公安等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规范企业对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及时纠正查处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

10、推进水上交通和大型起重机械动态监管系统安装应用工作。督促海事、交通、海洋与渔业部门加快船舶防碰撞系统安装应用工作,建立区域监控平台。年底前,海洋运输船舶和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率要分别达到70%和40%。在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大型企业开展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装应用试点工作。

四、严格事故查处

11、严格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鲁安办发〔2010〕266号),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加强沟通协商,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实效,切实发挥挂牌督办制度的作用。

12、严肃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和“责任倒查”的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推动事故调查工作不断完善。督促较大事故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13、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总结分析重特大事故的原因,加强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对2010年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倾向性、规律性问题,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

五、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工作体系

14、加强和完善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作用,认真落实定期通报、定期会商和联合督导、联合分析、联合检查等制度,完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相 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6.关于印发《开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 篇六

成建委发[2011]28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70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

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5%计取;

3、最终分值在90-85(含8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65%计取;

4、最终分值在84-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

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因严重的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作相应的扣减:

(一)被安全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

(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每发生一次,减3分。

(三)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0分。

(四)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5分。

(五)未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报送自检自评资料的,每发生一次,减1分。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应不低于85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应不低于90分;工程项目达到评标准化工地条件而未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不得超过85分(不含85分);工程项目因规模或投资未达到评标准化工地条件,但经安全监督机构最终评价为优良的,最终分值应不低于85分。

四、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包统一管理,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相关专业工程的计费标准,以总包方的安全评价得分计费,总包方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建设单位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包方。

五、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包括建设单位按包干价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包干价为计取基础,环境保护基本费按0.05%,文明施工基本费按0.6%,安全施工基本费按0.9%,临时设施基本费按1.0%计取。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填写《成都市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见附件)后,提交施工安全监督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其对现场评价最终得分和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在成都市建委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核定;在区(市)县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以核定后的《成都市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为计算依据,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竣工结算。

七、凡4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跨越执行时间施工的工程按本通知规定核定评价得分,4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以我委(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的标准核定费率,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通知核定费率。

八、本通知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7.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篇七

防安字„2010‟26号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地区管委会(办事处),中央在京单位主管部门,市属相关委、办、局:

2010年7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伤;8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广场售楼处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7人受伤。火灾引起中央、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排查整治建筑火灾隐患。9月2日,公安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针对“1至8月份全国已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火灾45起,与

-1-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的严峻形势,在全国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此,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专门研究制定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2-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领导关于近期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决定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构筑“防火墙”工程建设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为期四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提升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着力解决消防行政许可、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可燃材料装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排查消除一批严重影响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及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首都整体火灾形势平稳。

二、整治范围

主要包括“两个区域”即首都政治中心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地区,“三种场所”即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内芯为可燃材料的彩钢板临建设施,“四类建筑”即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工程及其它消防安全不放心建筑。

三、整治内容

(一)施工现场应急车通道设臵是否符合要求并保证畅通,-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规定配臵并保证正常运行,消防供水能力是否达到标准要求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否违法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存在不安全用火、用电现象,是否在营业期间违章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是否按要求制定落实灭火疏散预案以及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等。

(三)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臵数量及宽度是否符合要求并保证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臵是否符合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门窗是否违法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等。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按规定设臵并保证正常运行,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臵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臵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等。

(五)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等。

(六)易燃易爆场所设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章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问题,是否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是否按照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器材配臵、运行是否符合要求,生产设备与装臵是否按规定设臵静电导出设施,是否按要求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七)内芯为可燃材料的彩钢板临建设施是否违章用于生产经营、教学、办公及居住,是否存在不安全用火、超负荷用电和违章敷设、安装电气线路的现象等。

(八)地下空间用于生产经营、居(租)住以及其他用途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按要求设臵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因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衍生火灾隐患,是否能够保证人员及时疏散,是否违反规定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

四、工作措施

(一)属地领导,全面普查。各区县加强属地领导,从三个层面组织开展全面普查:一是职能部门层面。具体明确区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任务,强化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效能,综合整治各类消防安全问题;二是街道、乡镇层面,要求利用现有的消防工作机构或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并组织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加强防火巡查,严格管控火险源头;三是社区、村层面,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等方面职责,-5-及时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应急车道。

(二)行业管理,集中联查。商务、建设、教育、交通、国资、民防、民政、文化、文物、旅游、卫生、广电、园林、宗教等部门以及铁路、机场、地铁、公交等单位,制定印发专门方案或通知,组织发动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期间,要成立检查组深入行业系统单位抽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及时在行业系统范围内通报,形成集中联查整治火灾隐患攻势。

(三)单位自查,落实责任。各区县、各部门、各系统以公告、文件、会议等方式,部署社会单位结合“四个能力”建设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一是自查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章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装饰以及不安全用火、用电现象;二是自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臵数量及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保证畅通;三是自查现有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泵房及消防中控室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四)联合执法,整治隐患。安监、建设、规划、工商以及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责,形成合力,着力依法整治违法建设导致消防安全条件先天不足,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导致原有消防设计不能满足生产、居住或营业消防安全需要,非法经营或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营业性场所火灾隐患情况突出等源头性问题。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公安派出所依法对社会单位开展监督检

-6-查,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该实施处罚、停业、查封、拘留的要依法实施。

(五)宣传培训,公布曝光。各区县、各部门、各系统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此次专项行动情况、火灾预警信息以及消防常识,提高单位及群众火灾防范意识。要结合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督促单位强化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同时,要及时曝光典型执法案例、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展,营造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大舆论声势。

五、阶段划分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8日至20日)。各区县、各部门、各系统按照要求,迅速研究制定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在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范围内广泛发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9月21日,将动员部署情况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9月21日至12月20日)。各区县、各部门、各系统结合构筑“防火墙”工程建设、建筑消防设施整治、消防产品整治等项工作以及秋冬季火灾防控特点,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按照有关重点和标准,全面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分别将阶段性工作小结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总结评比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各区县、各部门、各系统对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比,通报工作成效。12月21日,将本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组织开展总结评比工作,评比结果计入年底考核验收成绩。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各区县、各部门、各系统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今年后四个月构筑“防火墙”工程的重点工作,细化方案,明确责任,保证每项工作有人负责、每个环节有人落实。

(二)全面排查,务求实效。各区县、各部门、各系统要不断扩大普查单位基数,摸清火灾隐患底数,采取强有力的整治工作措施,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档”,努力将引发火灾的因素减至最少,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督导检查,落实责任。专项行动期间,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督导组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将下发督办通知责令整改。各区县、各部门、各系统也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各项责任及任务,凡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和重大影响火灾,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注:材料均用邮件上报,邮箱:119fanghuo@sohu.com。联系人:黄韬、胡小亮;联系电话:82215596。

主题词:消防

火灾隐患 整治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公安部消防局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各公安分县局、专业公安局(处)。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2010年9月8日印发

8.关于印发《开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 篇八

2017-01-20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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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

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审核、配租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支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个人(家庭)申请和单位整体租赁相结合。

第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普通商品住宅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从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具体房源信息、供应对象(个人或单位)、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需求、房源区位和数量等制订分配方案并公布。

第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住房分配及后续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核中涉及职业资格、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工作单位、人才绿卡等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章 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户籍;

(二)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五)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合租。

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应为新就业无房职工本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在本市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合租的,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余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该套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由主申请人缴交。

第十条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诚信承诺书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单位证明中予以确认。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广州市人才绿卡、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对申请材料载明信息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形式性审查。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姓名、年龄、职业资格或学历、住房、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人才绿卡等情况。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调查核实(涉及仲裁、诉讼的,异议调查核实时间另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调查完成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资格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第十一条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摇珠分配。申请审核通过的,获得摇珠资格。摇珠资格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摇珠资格失效后如仍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后房源推出时,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遵循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1人户原则上分配单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配租成套住房。申请合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得高于30平方米。

第十三条 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成功配租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 已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期满,不予续租,必须退出。

第十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过渡期按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缴租金。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三章 单位整体租赁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给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订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产业发展需求,以及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按照贡献优先、供需匹配、公开透明、统筹管理的原则分批次制订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整体配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分配方案,向各单位分配房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整体租赁合同。

(三)单位分租。

1.用人单位结合房源和需求情况制订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10日。

2.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等具体配租工作。

3.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三)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超过6个月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空置的住房。

第二十三条 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布的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单位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实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的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最多可以续租1次,总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租赁需求、配租情况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审核并同意后,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或已续租1次的,单位应在整体租赁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整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个人)应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整体承租单位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

(二)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租了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

(三)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或不在本市工作。

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个人及整体承租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个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者单位承租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整体承租单位收回房屋,住房保障部门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承租人或该单位的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户籍、学历、年龄、住房、工作、职业资格、社保缴费、人才绿卡等状况,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同时,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房屋租金参考价补收租金。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是指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规定领取了人才绿卡的人员。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的企业;创新标杆企业是指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0号)规定的企业。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称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职工是指在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岗位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区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本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各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区实际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承租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用人单位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本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具体分配条件、程序、房屋住用管理及分配结果等应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9.关于印发《开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 篇九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

为有效防范和抵御邪教的侵蚀,根据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全市开展反邪教“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意见》、《2016-2017年度全市反邪教“防火墙”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现制定《**医院反邪教“防火墙”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各科室,请准照执行。

附件:《**医院反邪教“防火墙”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医院

2016年6月23日

附件:

**医院反邪教“防火墙”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防范和处 理邪教问题方针政策,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治安全的战 略高度,从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系 统治理、关口前移,落实“宣传为先,教育为本”方针,进一步巩固特色成效、创新工作思路、形成整体合力,构建识邪、防邪、拒邪的“防火墙”。

二、工作目标

以“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为抓手,广泛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清风”行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及其家属识别抵制邪教能力,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帮助病人树立正确的就医观,坚决防止邪教借机渗透,强化医院警示教育阵地建设。

三、工作任务

(一)成立反邪教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反邪教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召开组织动员部署会议。

(二)警示教育要与建设“平安医院”结合起来,要与“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努力扩大和深化教育效果。

(三)开展“清风”行动,结合医院行风整顿,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营造反邪教警示教育氛围:设立警示教育宣传橱窗(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悬挂、张贴反邪教宣传展板,通过医院LED

电子屏滚动播放反邪教宣传视频。

(五)做好反邪教宣传材料的散发活动,可参照的资料有:《不让邪教进我家》、《崇尚科学 反对邪教》和碟片《反对邪教,警钟长鸣》等。各科室要充分利用好这些宣传教育材料对科内人员进行教育

(六)开展以“远离邪教、拒绝邪教、崇尚科学”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观看反邪教电影和图片展览活动。

(七)开展“维护健康,远离邪教”巡回宣讲或义诊活动,既讲解卫生健康知识,又宣传反邪教常识。

**医院

10.关于印发《开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 篇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2005-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方

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5〕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八日

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方案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五日)

近期全省火灾呈现出时间集中、大火集中、起数增多、死伤人数增多的特点,尤其是3月5日郑州市敦睦路针织商品批发市场火灾,造成12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针对这种严峻的火灾形势,省政府召开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的消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省政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会、教育、建设、商贸、民政、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等部门,在全社会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抓住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这一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范围重点

消防安全大排查的范围是社会各类单位。整治重点是:商场、市场、“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整治内容是:

(一)人员密集场所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3.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覆盖的。

5.存在“三合一”问题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

6.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

7.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8.在人员密集场所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逃生门锁系统的情况。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对其他单位要重点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好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单位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演练等制度是否落实等。

三、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监督检查等步骤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要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检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张旗鼓地宣传《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各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消防安全大检查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消防安全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评价标准》的要求,按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应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应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大力推进区域消防联防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单位的行业类别、经营范围、危险等级、场所位置等情况,在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辖区划分若干消防联防区域,联防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成立联防消防组织,具体负责区域内联防成员单位消防工作的联络、协调事宜,整合区域消防力量,实现群防群治、资源共享,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互查、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各地在这次消防安全大排查中要把区域消防联防组织建立起来。

(四)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各地要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诺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监督检查。各地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把消防安全大排查保安全工作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提高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会、教育、建设、商贸、民政、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等部门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对决定取缔、关闭的场所,有关部门必须吊销其核发的相关证照;对无证经营的,要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

(三)加强宣传,搞好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使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更贴近实际,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减少火灾中人员的伤亡。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该传唤的传唤,该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取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暗访、夜查力度,真实掌握场所实际情况。

(五)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这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把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对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督查分工

省政府将组织公安消防、监察、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工商、工会、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对各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进行包干督查,各督查组要确保每个月至少督查1次。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组长单位:省消防总队

督查地点:郑州、洛阳、三门峡市

第二组:组长单位:省监察厅

督查地点:信阳、驻马店、漯河市

第三组:组长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督查地点:安阳、濮阳、鹤壁市第四组:组长单位:省工商局

督查地点:开封、商丘、周口市第五组:组长单位:省教育厅

督查地点:新乡、焦作、济源市第六组:组长单位:省文化厅

督查地点:许昌、南阳、平顶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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