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2024-10-03

职工生育保险宣传资料(精选7篇)

1.职工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篇一

重庆市北部新区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第一节 注意事项

一、参保职工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一般情况下应在重庆市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就医;

二、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在领取《(再)生育服务证》后生产之前应及时办理生育就医证明登记;

四、应于当次生育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北部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五、生育过程中发生并发症的,在确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确诊医院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无备案表的并发症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发症包括: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搪尿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晚期产后出血、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共二十八种。

第二节 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一、在领取《(再)生育服务证》后,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单位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北部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1、《(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

二、我区参保职工在重庆地区以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可不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第三节 申领生育待遇及终止妊娠(流产/引产)待遇

一、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1、委托单位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一张复印件、委托书;

2、本人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3、委托个人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4、《(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及一张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一张复印件;

6、产前费用:检查费用发票和对应的检查报告单;如有治疗并发症的费用,需提交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书、相关

医疗费用发票、治疗费用明细、处方、检查报告单;

7、住院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注明住院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总清单;如有

治疗并发症的费用,需提交并发症备案表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8、参保职工在重庆地区以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须提供医院级别证明(由医院出具或当地卫生局出具),无法确定

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

9、参保职工因紧急情况在重庆地区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诊就医证明(加盖医院急诊章)和住

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就医须提供医院级别证明(由医院出具或当地卫生局出具),无法确定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

二、生活津贴计算中几种常见问题:

1、难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吸及剖宫产。

2、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不属于晚育范围)。

第五节 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一、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1、委托单位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一张复印件、委托书;

2、本人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3、委托个人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4、医疗费发票原件及对应的处方、检查报告、治疗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原件;

5、实施复通手术的必须提供《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计划生育手术常见问题

1、计划生育手术只针对已婚参保职工报销

2、人工流产手术是未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参保女职工手术终止妊娠;

3、计划生育手术的待遇均不含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第六节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单位:元)

咨询话:023-63022675重庆北部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址()

常见问题答复一对夫妇,丈夫参加了生育保险,妻子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他的妻子怀孕生产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 不能,只能是参保职工本人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可以享受的有哪些待遇?

答: 如果发生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可在规定范围内报销。最终生产时没有在登记时选定的医院,生产,费用可以报销么?

答;只要是在生育保险协议机构生产都符合报销范围,非紧急情况下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机构生产的不能报销医疗费用。没来得及办理准生证就流产了还能领取生育保险待遇么?

答:可以在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此次已经流产的怀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规定。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单位是否还要为其发放工资?

答;生育生活津贴等同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哪些情况不是晚育?

答;年满24周岁,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所以持再生育服务证的都不属于晚育范围。社平补差是什么时间才能领取?

答:按下限参保的职工,当年生育后在社平公布前已经领取了的生育生活津贴。在社平公布后足额补缴参保费用,在补缴的次月可以办理生育生活津贴补差。

2.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宣传资料 篇二

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成立于1995年1月,基金会是市总工会领导下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的经济互助组织,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制定了《章程》和《管理使用办法》,对基金会的宗旨、任务、机构设置;基金的来源、管理、监督;发放救助金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等都作出具体规定。

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一直以来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关心,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得到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基金会成立以来,先后五次发动筹款活动(于1995、1996、1998、2000、2004年)。截止2009年底,基金会共有本金2227.39万元。十四年来,基金会共发出救助金1738.6万元,救助生活困难职工66982户次(涉及家庭户内人口19.9万人次)。救助金的发放对象,98年前主要是低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职工,随着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98年后主要救助因患病、意外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基金会不提取管理费,基金的每一分钱,都用于救助困难职工,日常办公费用由市总工会承担。基金会每年向理事提交详细的运作资料,定期向社团登记部门报送报表。基金会先后接受过市审计局、人民银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稽核,三次进行法人离任审计,他们对基金会的规范管理、正常运作和发挥作用都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在2009年6月经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第一批认定为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粤财法

─ 1 ─ „2009‟87号《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确认名单中第41项)。

十四年来,基金会在做好困难职工救助工作的同时,还开拓和创新一系列工作,主要有:

——建立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档案。从98年起,基金会制定特困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办法,对建档的范围和对象,困难职工的界定和确认依据,建档登记的内容、程序、要求、调整等都作了规范和明确的规定。从2008年7月开始,将我市工会特困职工档案分为低保、低困、困难三个层次,特别是将困难边缘职工也纳入困难职工档案。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登记调整一次。基金会依据档案核发《广州市特困职工证》,享受相应的解困优惠待遇。特困职工档案建立后,工会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分析,专题向市领导反映困难职工的情况,提出解困措施建议,为上级领导了解和慰问特困职工提供依据。

——开拓和配合做好解困项目。几年来市总工会想方设法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争取并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对特困职工实施资助子女就读中、小学费用;减免住房新增租金;申请入住廉租房;免费改装电表;免费为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登记和介绍职业。

——推出职工互助保障项目。1999年底基金会和市工会女职委推出“广州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目前参加该项计划的女职工达20.5万人,至2009年底,累计补助患病人数2031人,补助金额2969.88万元;2001年7月,基金会推出“广州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目前参加该计划职工达36.6万人,至2009年底,累计补助患病人数3401人,补助金额4452.94万元;2007─ 2 ─ 年1月,基金会又推出“广州市职工住院互助保障计划”,目前参加该计划职工达17.74万人,至2009年底,累计补助患病人数15334人,补助金额1849.23万元;三个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发动职工互帮互助,缓解患病职工的困难,同时又成为医疗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补充保险。

——推动区、县级市、产业系统一级建立职工解困基金和互助补充保险组织。2009年底,我市这一级基金组织有88个,共有基金10673.36万元,历年累计发出救助、补助金10265.47万元,受惠困难职工288526户次。各级职工解困基金的建立,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社会补充保障网络。

今年初,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并交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基金会将举行第六次筹款活动。这次筹款活动,基金会秉承以往行之有效的做法,坚持以自愿为原则,不定指标,不搞摊派;职工个人捐款的50%返拨为系统解困基金;准备组织市美术家协会知名画家挥毫捐赠书画作品,用于答谢捐款单位。

市职工济难基金会已成为工会保障职工的一个品牌,并得到各级党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基金会将一如既往,依法规依章程办事,兢兢业业做好工作,实现工会工作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职工服务的目的,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基金会主题:人人参与送温暖、救急济难献爱心 基金会宗旨:源于社会,用于解困,保障职工。第六次筹款活动捐款口号:捐时薪,献爱心。

3.职工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篇三

(七)一、什么是转院转诊?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就诊后,经医院专家会诊认为院方无法治疗的,可向医院医保办申请转诊转院。

二、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转院(诊)?

答:定点医院同意后,可由医院医保办为其办理转院转诊手续,并填写《转院转诊申请单》,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具体根据就诊医疗机构和医保中心规定和安排办理。

三、参保人员异地转院(诊)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职工在外地医院治疗出院后,将出院小结、住院病历复印件(签医务章)、发票及费用清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银行)等有效单据提供给转出医院,由转出医院到医保中心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审核结算费用。

四、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适用何种情况? 答:基本医疗保险所谓的“异地急诊”,特指参保职工在异地期间,突发危及生命或严重并发症的疾病,在无法及时赶回市内定点医院就医时,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此之外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异地急诊”的范畴,其费用由本人自行解决,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公办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结算时,先由本人自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后,其余部分比照本市同级别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自付比例,以《三个目录》为标准进行审核结算,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由其本人自付。

六、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公办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结算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同一参保内,参保职工在异地因急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凭《证历》、出院小结、住院病历复印件(盖医务章)、发票、费用清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银行),及其单位开具的探亲或出差证明等有效单据到市医保中心业务大厅结算报销,除此之外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异地急诊”的范畴。

七、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答:经其参保单位到我市医保中心申报,由市医保中心及社保征缴中心审核、认定后,核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资格证》的退休人员,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八、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答:退休人员由所在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并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按要求填写《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资格申请表》、《淮南市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定点医院选择表》,加上其所在单位公章后,提供给医 保中心经办窗口。经市医保中心及社保征缴中心审核确认后,次月发给《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资格证》。

九、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为照顾参保单位退休后常年在异地居住的参保职工享受我市医保待遇,经其所在单位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申办后,已取得《异地安置资格证》的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当地选定一级、二级、三级各一家医院作为本人看病就医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可带回我市医保中心报销。

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选定医院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淮南市医保中心医务科(0554-6881930)电话申报备案,报销时需提供在该医院住院时的正式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病历复印件(盖医务章)、《异地安置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银行),同时要留下联系电话,经医保中心审核报销。报销费用由本人领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代理人领取,代理人须出示代理人及报销人双方身份证。

注:本材料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现行政策编制,具体以地方人社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有关政策信息也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淮南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咨询热线0554--12333

淮南市人社局网站:http:///

淮南人社微信公众号:“淮南人社”或“ huainanrenshe ”或扫描

4.职工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篇四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点

一是以各级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每年集中筹资,按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三是参保后不受等待期限制;四是覆盖人群广,数量大(成年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大学生、中小学生、儿童)。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

1、在蓉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散居儿童和出生60天内并办理了入户手续的新生婴儿;

2、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3、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已参加成都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

保险。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候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90元/人〃年、190元/人〃年两个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80元/人〃年。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190元/人〃年两个档次。

缴费时间: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20日,(新生婴儿为出生后60天以内),逾期不予办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再另行缴纳。

四、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是多久?

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大学生的待遇有效期为2014年9月1日零时至2015年8月31日24时);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6个月等待期(大学生、新生儿除外)。

五、新生婴儿如何参保和享受医疗待遇?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60天内,持户口簿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新生婴儿出生当年,其母亲已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保险费,但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须自行缴纳。

新生婴儿参保后,保险有效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

六、在哪里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手续?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在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缴费;

(二)散居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在街道(镇乡)、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

(三)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参保(成人按190元缴费档次资助);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中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计生“三结合” 帮扶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民政资助的低保和残联资助人员自愿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可凭缴费发票和相关材料,由民政、残联按缴费标准的30%

予以补助。

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最高能报销多少?

(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

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封顶线: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按201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7.98万元)。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1000元。

报销比例: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和参保的档次按比例支付。

190元档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

90元和学生、儿童档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支付标准计算公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

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2.大病保险报销 封顶线:不设封顶线。

起付标准:上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12985元)。

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内,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0-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5000以上-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20000以上-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6%;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1%。

3.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住院待遇

封顶线:一个自然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80元缴费档次不超过40万元,190元缴费档次不超过20万元。

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支付标准计算公式:

38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额]×77%;

19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城乡居民大

病保险支付额]×38.5%。肝脏、心脏移植手术定额支付4万元。

案例:

刘××,女,43岁,2014年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高档次,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2月13日,因急性白血病、肺部感染等疾病在成都军区总医院(三级医院)住院,共计发生医疗费用75809.46元(其中,全自费金额4025.26元、个人自付金额10888.6元)。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刘××此次住院共计报销68689.89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39257.14元,大病保险报销了12051.81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了15380.94元。刘××本人只支付了9119.57元。

(二)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内累计最多可报销200元。

2、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3、犬伤门诊:在犬伤处臵医疗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份报销不超过200元。

(三)生育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

费,便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八、普通门诊费用哪些可以报销?如何报销? 答:普通门诊的支付范围有诊疗项目和药品两大类。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包括诊查费、注射费、清创缝合、洗胃、导尿、灌肠费、血液分析(含血常规)、尿液分析(含尿常规)、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肝功、肾功、电解质、血脂、乙肝五项检测、胸片、常规心电图检查、黑白B超、普通针刺疗法费用共20类,212项。

药品报销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及部、省、市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充目录范围,共计800余种药品。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就诊,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报销。

九、普通门诊费用哪些不能报销?

答: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一)未持本人《社会保险卡》刷卡就医的;

(二)在非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超出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

(四)在住院期间发生的;

(五)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

(六)其他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情形的。

十、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到哪里办理《社会保险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到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卡》。

十一、参保后个人通过什么渠道查询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

可以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自助查询机上查询个人的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

温馨提示:

1.城乡居民须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参保时,请参保人员一定要提供准确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等个人基础信息;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确保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险

权益记录及时、准确送达。

3.参保后,应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自动查询机上查询个人的参保情况和医疗待遇享受情况,并对个人的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正。发现无当年参保信息的,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或社保经办机构反映。

4.参保后,未领取到《社会保险卡》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的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5.欢迎城乡居民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详细了解我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5.职工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篇五

一是学习政策,提高认识。组织乡机关干部、社区(村)劳动协管员和网格成员认真学习了舟人社发[2012]15号《关于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通过学习,提高了工作人员对政策的掌握和认识,为工作有效开展打下基础。

二是政策宣传,扩大影响。充分利用网格短信平台和村委“小喇叭”等载体,通过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网格服务团队上门宣讲等方式,宣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6.职工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篇六

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统一基金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实际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金可持续运行。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筹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协议内容中增加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系统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待遇支付等情况。

(六)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7.职工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篇七

一、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衔接时点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衔接条件

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待遇领取地确定

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五、资金转移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考虑:一是统筹基金是国家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安排,既是为了解决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也是为了均衡单位的养老负担,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与个人账户功能和权益归属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二是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划转12%的统筹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当平衡转出与转入地区的基金支出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因而在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不转这部分资金,不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三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仅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并计入其个人账户,会造成两类制度在政策上的不平衡。四是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从趋势上看,应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主要考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缴费标准差异很大,如果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换取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如果采取按缴费额度折算的办法,会出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十分之

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而按照对等原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会出现缴费一年折算为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这也是不恰当的。

七、重复参保处理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八、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九、经办流程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相关参保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以使相关手续办理更加及时、顺畅。

泗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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