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职责(共11篇)
1.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篇一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点职责
为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覆盖,及时、准确地更新数据,充分发挥社会化采集效果,各辖区应在房屋中介机构内设定信息采集点。
一、房屋中介业信息采集点主要承担在本机构内承办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传递、服务告知、诉求反馈等工作。
二、房屋中介业信息采集点的设立应本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进行。
三、房屋中介业信息采集点应统一标识、编号,公布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站、专职协管员电话。
四、房屋中介业信息采集点由本机构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将本机构承办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异动情况,通过网上、传真、信息报告单等多种形式传送给流管站或派出所,及时发现问题、准确收集各类信息并立即反馈。
五、房屋中介业采集点负责对流动人口发放《流动人口服务需求登记卡》,及时收集诉求,24小时内传递到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站。
六、信息采集工作由街道流管办、派出所、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民警负责指导、检查。
2.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篇二
一、房屋登记人员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
房屋登记人员玩忽职守, 是指房屋登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房屋登记职责, 致使国家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房屋登记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房屋登记机构的正常活动。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对于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进行具有公信力的公示。由于房屋登记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 不履行应尽的房屋登记审查职责义务, 致使房屋登记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 使国家利益, 房屋所有权人、继承人、共有权人、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从而危害了房屋登记机构的正常房屋登记活动, 影响登记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 给原告造成损害, 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显然, 登记人员应当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国家利益, 也可以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即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确定利益损失。
(二)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房屋登记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 不尽职责义务,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玩忽职守的行为, 主要为滥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滥作为,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登记机构有自己的工作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 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房屋登记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房屋登记机构对房产登记的审查包括窗口审查、书面复查、档案核查、实地勘察、签发缮证、事后稽查等程序和环节, 不同程序和环节有不同的规范和标准。对于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有两种观点:一是形式审查;二是实质审查。笔者认为完全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都是不可取的, 应当采取区分审查标准, 即一些材料属于形式审查, 例如司法文书、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等;另一些材料属于实质审查, 例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还有一些材料属于用尽手段的审查, 例如身份证、法人印章、营业执照、申请人相貌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审慎的审查标准, 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 必须充分考虑有关法律规定和登记机构现有手段, 对照实际情况, 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 这是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2. 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 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 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只要是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害在危害程度上与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相当, 就可以认为属于构成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重大损失, 而不管其是物质性的、有形的损失, 还是非物质性的、无形的损失。认定是否重大损失, 应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 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 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立案: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 或者重伤2人以上, 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 徇私舞弊,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 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 有直接原因, 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 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 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 否则, 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 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房屋登记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失通常属于多因一果, 包括登记机构审查不严、受害人过错、第三人欺诈等原因。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登记机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补充加份额责任、补充责任、份额责任、不承担责任等五种情形。登记机构责任的承担按照法定程序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判决确定, 玩忽职守罪属于结果犯, 一般而言, 在登记机构违法承担责任经法定程序确定之前, 检察机关无权自行判断造成损失的数额而进行刑事侦查。
(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自然人犯罪而非法人犯罪。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 因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有渎职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立法解释明确贯彻“公务论”, 不管行为人是否属于行政编制或者正式编制, 只要其事实上行使着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责, 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 直接按照有关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完全无须考虑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上述立法解释精神, 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2003年11月13日发布) 上指出:“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 (镇) 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也应将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2002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所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草案) 的说明》, 将以下四类组织中的人员纳入渎职罪主体范围: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监督职权;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 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四是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上述组织中的人员虽然在形式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 但实际是在国家机关工作或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这些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 房屋登记机构无论属于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无论属于正式编制还是临时聘用, 只要其在履行房屋登记窗口审查、书面复查、档案核查、实地勘察、签发缮证、事后稽查职责, 都不影响对其玩忽职守罪的追究。
(四)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故意不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 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 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即其应当知道擅离职守或者马虎从事, 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 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以为可以避免, 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 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 而是出于故意, 不仅预见到, 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 那就不属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 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房屋权利登记时, 登记人员应当对房屋登记“三要素”, 即主体、客体、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登记机构的违法登记包括登记机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也包括对“三要素”的虚假未进行审慎的审查。主体虚假是指伪造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 冒名顶替等行为;客体虚假是指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移花接木”等行为;法律关系虚假是指模仿签字、伪造公证书、无权处分、抵押后出售、出售后抵押、重复出售等行为。登记人员对上述虚假未尽审慎的审查职责, 主观上存在过失, 就具备了玩忽职守的主观要件。
二、罪与非罪的界定
(一) 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 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在这一点上与本罪有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 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工作失误的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 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
工作失误, 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 或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 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 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 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 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行政执法实践过程中, 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 出现一些执法上的失误, 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 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盲目决策, 管理混乱, 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 逃避罪责。
房屋权利登记时, 登记人员应当对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是否“移花接木”、是否模仿签字、是否伪造公证书、是否无权处分、是否属于抵押后出售、是否属于重复抵押、是否属于出售后抵押、是否属于重复出售、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等事项进行审查。但是, 登记机构用现有的手段不一定能够进行客观真实性审查。玩忽职守罪属于结果犯, 造成重大损失可能属于多因一果, 没有通过行政赔偿诉讼, 就一味追究登记机构的责任, 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法释[2004]6号) 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 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9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0]15号) 第二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 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 登记机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 实质上是司法权的延续, 是司法权优于行政权的体现, 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要求。执行人民法院查封、轮候查封、执行裁定和生效判决的, 法院的不规范行为不能归咎于房屋登记机构, 更不能随意追究房屋登记人员玩忽职守罪。
(二) 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 不该用而用, 该用而不用, 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应履行职责, 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 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 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 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 是不作为和滥作为;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 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 其对危害结果, 则是出于过失,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 是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有时候, 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 这时要认定其性质, 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 如出于间接故意, 则属滥用职权, 否则为玩忽职守。现实中, 少数房屋登记人员收受贿赂伴随滥用职权, 更多的是司法机关认定与登记规则“两张皮”, 使得登记人员无所适从。因此, 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加强调研, 就房屋登记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作出切合实际的司法解释。
(三)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 徇私舞弊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3.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篇三
株洲市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建立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
株洲市目前有流入人口35.69万人,流动人口管理一直以来是城市社会管理中的“瓶颈”。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进一步加大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健全出租房屋及暂住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近日,株洲市出台了《关于建立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实施办法》,采取“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中心负责、社区为主、资源共享”的模式,在全市建立了
覆盖城镇的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站)。
一、成立四级专门机构。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市政法委、综治委牵头,成立了株洲市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与暂住人口治安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办事和社区成立了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各街道办事处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成员,以街道办事处(城关镇)的工作人员为主,由综治办主任、计生专干、社保专干、派出所副所长及有关人员组成;各社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由社区居委会计生工
作人员、派出所和社区民警等人员组成。
二、明确部门职能。公安、人口计生、财政、房产、工商、劳动、卫生、教育和民政等11个部门各司其职,指导、督促、协调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出租房屋人口的清理和信息录入,办理暂住证,与出租户主签订治安责任书,开展经常性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积极预防和处理违法怀孕和生育现象,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监测和避孕措施等方面的服务。财政部门负责为暂住人口
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的协调。
三、健全长效机制。一是推行社区属地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作用,依托社区服务站,实行流动人口登记、计生、统计等业务“一站式”受理,提供“一条龙”服务。依托出租房屋管理队伍,进一步整合流动管理辅助资源。二是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建立各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随时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工作动态,研究和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对策与措施。各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在公安、计生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加大了对暂住人口身份证、婚育证和暂住证等的查验和催办力度。三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作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终工作绩效考核。
四、抓好清理整治工作。各县市区积极开展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按照出租人、承租人、管理机构责任“三落实”的原则,明确出租房屋“属地管理、部门监督、房主负责”的原则。实行出租房屋“旅店式”管理,“三检查”即查房、查人、查物;“四登记”即出租房主登记、出租房屋管理站登记、街乡流管办公室登记、派出所备案登记和办理暂住登记;“五见面”即见房主、见房客、见物品、见出租手续、见出租房屋;“六上墙”即服务管理站职责、服务管理员工作职责、服务管理员工作纪律、服务管理站工作任务、辖区流动人口登记数、辖区出租房屋户全部上墙。同时,狠抓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了房屋出租人计生合同签订、流动人口办证到位。
4.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方案 篇四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单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我局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我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徐芳健同志任组长,董玉芬、韦浩年同志为成员。韦浩年同志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工作重点
1、完善工作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层次管理,责任分解到人。
2、切实抓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确保各种事故发生率为零。
三、主要措施
1、建立制度,为确保单位安全及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2、严格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单位物业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严格按房屋出租管理制度开展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应定期组织租房人进行法制学习,进一步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
富川气象局
5.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篇五
目前,**镇现有人口24632人,其中本镇常住人口12658人,占51%;流动人口11974人,占49%。**镇共有出租房屋1150户,5216间,66559平方米。
一、调整和规范组织机构。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任主任,镇长、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任副主任,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并设管理办公室,由3名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建立了强有力的流动人口管理网络体系,将我镇的13个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和1个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更名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并设21个企业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点。根据各站点的流动人口结构和出租房屋状况,设置了14名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和26名兼职流动人口协管员,保证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部门职责。
为了形成上管理机制上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我们采取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联管机制,为此我镇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一是《关于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户接收流动人口的规定》;二是《关于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三是《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学的规定》;四是关?
5、强化对流动人口的人性化服务。一是,继续贯彻落实流动人口女子入园入学的规定,为方便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我们下发办理借读证明须知、张贴办理手续流程图和张贴具体证明材料样式等手段,使流动人口知晓“五证”所要求的具体内容,减少流动人口办事的往返率,提高了办事工作效率。今年上半年共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入学证明280余份,使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到了与本地区儿童同样的学习环境。二是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上半年我镇组织流动人口人口法制宣传教育活动4次,发放《农民务工培训读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知识百问》、《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南法镇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和《致出租房屋户的一封信》与《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等宣传材料900余份。此外通过镇域内各企业和部分村夜校,共培训流动人口1100余人次,使外来务工者基本掌握了必要的职业技能。三是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由于自身素质低、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弱,常常受到不法侵害,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我镇采取流动人口协管员发放宣传品入户入企业的办法,广泛宣传政策法规,提高流动人口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对那些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协同相关部门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工作。
1、集中整治清理“泔水猪”与清理废品回收行业。我镇在4月份集中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环境秩序整治突击月活动,主要是清理取缔“泔水猪”和废品回收站点,全力整治我镇部分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结合这次行动,采取对从事这些行业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和劝返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我镇共减少流动人口312人,其中成人212人,未成年人100人。
2、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净化出租房屋市场。针对部分非法建房和利用种植地建房出租等违法行为,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联合公安、城管、土地等相关部门对这些“违建”进行了强制拆除。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村流动人口协管员积极参与到这次行动中来,通过彻底解决流动人口居住的安全隐患,铲除流动人口的非法聚集地,使约800余名流动人口另找合适的住所,有350余名流动人口离开本地区返回原籍或到其它地区居住和工作。
3、清理整治占路市场和拆除私搭乱建商棚。随着我镇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效益的不断提高,吸引了大量流动人口涌入,给我镇劳动力市场带来新活力的同时也给社会秩序、环境卫生等诸多方面带来了难题。多数流动人口从事着个体经营行业,如卖水果、卖蔬菜,摊位相对比较集中,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了多个“便民小市场”,其特点:拥堵、脏乱、滋事、扰民。针对这种现象镇政府展开了一次集中清理行动,对部分“强占强卖”的摊位进行了拆除,其它占街摊位责令关闭并限期拆除。
4、普查流动人口在校生情况,规范学校入学手续。6月12日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针对镇内流动人口子女在校生登记普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统计: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兄弟姐妹情况及暂住地址。通过登记普查,反映得出涉及流动人口子女等多项数据信息:
1、流动人口学生数为2264人,实际在校生2198人(其中独生子女922人,非独生子女1276人)。
2、镇域内居住学生1850人,镇域外居住学生348人。
3、涉及流动人口家庭2069个,涉及流动人口总数7693人。大量信息的得出反映了我镇流动人口之多,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方面的政策,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对学生办理借读手续更加严格审核,以次来控制我地区人口迅猛增长的势头。
四、执行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检查,落实检查制度。
1、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进行经常性检查,全镇流动人口协管员和专职巡防队员每周必须对所辖出租房屋户检查一遍,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放整改意见书,目前共下发整改意见169份,完成整改135份,对流动人口处罚21人次,取缔非法经营性门店5家,无证照加工食品窝点3处。
2、严厉打击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流动人口的聚集地、市场、商业街等部位,采取集中清理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随时发现治安隐患。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不能容身,到目前通过各村协管员提供的线索,共破获案件7起,抓捕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5名。
3、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集中力量清理流动人口中的“三无”人员,主要通过以下3种途径开展执法检查和清理工作:一是村级流管工作站发挥职能作用,着力清理“三无”流动人口,对那些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居所、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我们在检查的过程中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清理,限期离开本地区。二是整顿经营秩序,取缔非法经营摊点,打击非法生产、加工、制作,规范流动人口从事个体经营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人员;三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57条之规定,对居住在出租房屋内无合法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同时追究出租房屋户主的责任。通过上述办法清走流动人口112人。
6.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篇六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房屋租赁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一: 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三: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7.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篇七
(二)抓好流动人口管理离不开各部门、社会各界的相互支持和配合。流动人口数量众多,流动性强,群体结构复杂,服务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复杂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管理合力。
(三)抓好流动人口管理需要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工作理念。把尊重和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放在管理工作的首位,大力推行亲情化、人性化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增强流动人口对流入地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营造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共居一地、共保安宁、共创繁荣的和谐氛围。
在工作中总结一些经验:(一)完善机构,落实责任,健全制度。(二)一是坚持紧紧依靠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思路,将流动人口纳入居民自治工作的范围,落实治安承包责任。二是紧紧依靠用工单位,房主,治安协管员,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登记验证、值班巡逻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密各项管理制度。三是发挥居民群众(三)做好登记,把握动态,社区配合派出所对辖区居住的流动人口及时进行登记,全面了解流动人口的流动量,流动原因,分布,流动构成以及其身份来历,经济状况,交往人员等情况,切实掌握了他们的动态和活动规律。二是对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辖区流动人口居住时间长短,职业,收入,流向,活动情况,分为劳务型,经营性,公务型,社会型及盲目型,通过细化流动人口类型,区别对待,分类重点管理,使街道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易于操作,便于管理。(四)为使流动人员能安心为社区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不忘为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在工作中,坚持平等对待,搞好服务,坚持以市民化、亲情华、人性化的工作措施对待服务与管理对象,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五)做好流动人口来信来访工作,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愿望,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让他们身居异地仍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六)抓好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对流动人口的承受力和吸引力,完善社区服务网路,主动为其提供服务,排忧解难,便他们在社区安居乐业。
三、维护区域稳定,打造和谐社区。
以确保“平安奥运”为首要任务,在奥运前期和奥运期间,以街道奥运安保体制统领各项工作。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健全大维稳的工作格局,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巩固发展全街道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为街道长治久安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8.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篇八
一、社区把栋楼数平均分给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包户到人,人人参于,人人负责,随时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不落一户,不少一人,并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严格按上级要求详细登记,做好备案。
二、充分发挥楼栋长,单元长的作用。给楼栋长和单元长讲明登记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重要性。让其发挥自身优势,随时掌握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第一信息。及时、准确地给包户干部提供情况。
三、抓好房东管理。及时召开房东大会,让房东学习《乌市出租房屋租凭管理暂行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使其认识到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应尽到的责任和所做的工作。
四、针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一人一表》的原则。社区制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随时更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
9.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篇九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
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地区关于加强社会稳定的工作部署,强化基层基础,创新社会管理,切实加强全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以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强化基础性清查比对工作。
1、进一步强化清查和信息化录入工作。清查登记是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要充分运用大情报平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警综平台等信息化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大日常清查力度,加大信息化录入量,加大信息录入的准确率,对流动人口信息“应采尽采、应录尽录”,确保流动人口来知信息,动知轨迹,去知走向。各治安卡点尤其是公安外围卡点是外来人员进入哈密的第一道防线,必须高度警惕,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特别是重点地区来哈人员的清查和比对,严防违法犯罪分子和手续不全的重点地区人员流入哈密。对出租房屋及时开展星级评定,及时纳入星级管理,实现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实现即时排查、精细管理、动态管控。各县(市)公安局每月25日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月统计分析情况报地区公安局,地区公安局每月28日将当月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月统计分析情况报地区综治办。
2、进一步做好比对工作,强化对流动人口中重点人员的管控。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应用公安各类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对流动人口信息进行核查比对,提高对高危人员的发现和管控能力。各县(市)要把辖区流动人口中有前科劣迹、无正当职业、身份不明等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特别是对流动人口中懂制爆技术、曾被打击处理、反社会倾向明显的人员等要列入重点人员进行管控,严格管控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和重点人口建档制度,材料转递制度、重点人口的审批、列撤制度,切实把重点人口管准管活。
3、加大流入流出地协作管理力度。认真执行《自治区流动人口流出流入地协作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在突出流入地管理为重点的基础上,加强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的衔接配合。全面落实领导负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联络员制度,流出地报告、流入地通报制度,特别是要通过运用公安信息网、电子信箱、手机短信等信息化手段,认真落实信息核查反馈工作制度,对流入地发来的协查申请,流出地综治工作站和警务室必须在3日内核查情况并通过“流动人口平台”反馈核查结果,对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必须在24小时内核查情况并反馈;对流入的“三无人员”(无有效证件、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派出所必须在24小时内采集相关信息录入“流动人口平台”,查明真实身份,落实重点管理管控,并按职责权限落实管理措施。对流入地主动登记的本地外出人员信息,必须在5日内通过“流动人口平台”进行确认。
4、进一步加大同时间集中清查力度。地区公安机关要在重点节点、敏感时期及时组织全地区的集中清查统一行动(含协调区域公安机关同步),形成全局一盘棋,全区一张网。各县(市)公安机关每月必须开展1次以上入户清查、卡点严查、巡逻盘查相结合的全方位集中清查工作,在同一时间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清查网络,加大清查密度,做到不漏一处,不漏一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大对本辖区重点复杂场所及人员的日常清查,重点节庆和敏感节点要做到周清查、日见面,不放过一人一处。
二、进一步落实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管理措施。
5、明晰房东、用工单位及单位领导责任,强化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力度,加大对房东、用工单位的管理力度。各县(市)要通过开展入户核对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出租房屋底数和房主信息,并对聘用10人以上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名称、类型、法人以及地址等登记建档。要进一步明确房主、业主职责,通过召开私房出租户户主、用工业主座谈会、张贴宣传单、入户发放政策手册等方式,重点加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让房主、业主清楚地了解法规政策,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将视情节按照《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6、地区、县(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已出租的房屋要到出租房屋所在辖区警务室(综治工作站)进行出租房屋审核登记,准备出租的房屋要按照《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登记,应通过书面方式,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区(村)综治工作站领取、填写出租房屋编码卡、并附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进行申报登记,经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核验盖章后,办理相关出租、承租手续。各单位要加大干部职工对出租房屋相关规定的学习教育,确保人人知晓,人人遵守。各县(市)自8月起,针对出租房屋业主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7、明晰行业部门职责,强化以证管人,加大行业协作力度,实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合力。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与服务相融合、行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发挥住建、工商、税务、计生、民政、国土、司法、教育、卫生、人社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行业协作力度,要将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和便民联系卡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前置条件,强化以证管人的作用,真正形成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上述各单位必须于9月15日前出台将核查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和便民联系卡作为办理相关业务前置条件的实施细则及流动人口享受均等化政策的具体方案或实施意见,于10月份全面实施,严格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录、聘用未按规定申领房屋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的要求,提高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和便民联系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必要性。
三、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队伍建设
8、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职协管员队伍。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职协管员队伍,有效提高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确保有人干事,确保事能干好。各县(市)要按照小村(社区)1名、大村(社区)2-3名的配备标准,配备村(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县(市)综治办负责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培训管理考核,确保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专岗专用。
9、提高楼栋长、十户长等信息员的报酬,进一步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为提高楼栋长、十户长、信息员、治安积极分子等群防群治组织工作积极性,改善当前群防群治组织人员少、队伍不稳定、年龄结构偏大等情况,各县(市)要认真调研,结合各自实际,一是加强楼栋长、十户长队伍建设,增加力量,扩大覆盖面,让每个楼栋长、十户长能管的住、管的好,发挥作用;二是制定提高楼栋长、十户长等群防群治组织的补助待遇标准,在现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酌情提高补助;三是要建立完善群防群治组织选配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楼栋长、十户长等治安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奖励,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10、配齐物防配备,确保基层工作人员安全。各县(市)根据实际要为每个村(社区)综治工作站配备需要的警棍、对讲机、强光手电、防刺服、辣椒水等物防设备,确保基层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自身安全。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要制定物防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督促村(社区)警务室定期检查保养物防设备。
四、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根本性问题
11、建立区域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协调会制度。建立并落实地方、兵团、铁路、石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协调会制度,重点研究解决兵地、铁地、油地结合部及县(市)区内交叉地段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清除和杜绝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死角和漏洞,总结和推广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区域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协调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地区综治办(地区公安局)或由综治办指定单位召集,县(市)综治办、公安局、兵团、铁路、石油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会,会议议题由县(市)、兵团、铁路、石油等提前递交地区综治办,地区综治办根据议题确定参会人员范围。会后要根据会议决定下发会议纪要,共同执行。
12、加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日常考核力度。县(市)要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日常考核制。依托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和实地抽查,加大对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派出所及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的日常考核。由县(市)综治办、公安局对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派出所及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应查未查、应登未登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进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排名通报,并将排名结果作为年终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的主要依据。
13、建立并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清查奖励制度。依托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对社区(村)新录入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数按每人每户不同标准对清查登记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由各县(市)自行承担,奖励金按季度发放,由各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登记制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派出所审核汇总,报县(市)综治办审核后,由乡镇(街道)综治中心于5日内发放给新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清查登记人员。
10.流动人口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篇十
二、建立《婚育证明》发放、查验制度,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户籍地的《婚育证明》。
三、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
四、建立两地联系制度,及时向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发送或反馈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五、做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应用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录入、发送相关信息。
11.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篇十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市有关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我县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xx县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组长:杨XX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组长:黎XX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XX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政法委第一副书记韦XX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陆XX县政协副主席成员:黄XX县委办副主任李XX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蒙XX县纪委副书记莫XX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赖XX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局长黄XX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黄XX县财政局局长罗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局长班XX县司法局局长谭XX县教育局局长韦XX县卫生局局长杨XX县民政局局长黄XX县编委办主任杨XX县广播电视局局长韦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潘XX县地税局局长黄XX共青团xx县委书记及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委政法委合署办公,由黄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一开展集中清理。由县综治办牵头,组织公安、人口计生、民政、房管、工商、地税、乐里镇派出所等单位,以乐里镇社区为重点,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活动(本结合户口整顿工作同步进行)。在集中清理期内,县直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的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服务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开展登记管理。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
二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推行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依托各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按照“谁用人、谁采集、谁输入”的原则,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输入工作分解到用人单位及社区、学校、房屋出租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由其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信息。
三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案(事)件,加大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解决侵害流动人口利益的问题,维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将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的人员纳入视线,实施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犯罪。建立推广警备协作机制,完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协查通报制度。结合“扫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等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流动人口中涉黑涉恶犯罪、带有明显地域特点和职业特点团伙犯罪、流窜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此类犯罪上升势头。
五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以房管人”。依法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着力完善日常管理与集中整顿相结合、以日常管理为主的长效工作机制,摸清出租房屋、中小旅馆、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网吧等区域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六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用工单位法人、出租户主的管理责任。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要及时登记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配合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传输和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七严格居住证查验制度。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业务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居住证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八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要以加强居住证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用工管理为手段,明确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用人、用工者(单位)的责任,实行合同化管理。要积极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街道监督”的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是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各乡镇(流动人口服务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要认真研究,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密切协作,提高工作效能。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统一协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落实责任制,调动工作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三开展试点,稳步推进《居住证》发放。在乐里街道选择试点,对年满16周岁、居住30日以上、有固定住所、正当职业、合法收入来源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本人有意愿的,由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通过社区办事处发给《居住证》。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援助等方面逐步与流入地居民享受平等待遇。
【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职责】推荐阅读: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07-17
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制度09-03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09-17
房屋租赁及委托管理协议10-23
宜昌市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办法07-25
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经营)07-15
房屋库房租赁合同07-28
租赁房屋转租合同协议07-24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07-14
房屋租赁合同办公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