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法律教学反思(共7篇)
1.严守法律教学反思 篇一
《走进法律》教学反思
自从参加“同课异构”教研活动以来,收获是很大的,在同伴的帮助下,思考问题的方向也更加多样化。接受这节“同课异构”公开课的任务之后,我便积极准备上课的各种资料,力图从学生生活实际出发,使课堂动起来。让课堂动起来,一直是我组织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的追求。因为教师在课堂中创设多样的教学情境,可以建立了和谐的师生关系,使学生自主地参与丰富多彩的活动,动手、动口、动脑,这不仅让课堂变得有趣、有效,也使他们爱学并且乐学。可怎样让
我的课堂动起来,我也一直为之困惑着。
本节课所授内容是人教版七年级下册第七课《感受法律尊严》的第一框《走近法律》,我主要从身边的规则入手,让学生能正确区分道德、规章、纪律和法律的区别。体会法律的特征及法律的规范作用和保障及评价作用。教育学生明确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更离不开法律,从而使学生从小树立法律意识,积极的学法、用法、护法。整节课结构清楚,环环相扣,教学设计完整;注重对学生读写理解能力的培养;设置学生身边发生的情境,体现了学习生活化,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认同感和学习兴趣,通过模拟情景,让学生思考讨论,也有利增强学生体验
感,提高分析解决现实问题能力;讲练结合,升华思想。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常言道,计划没有变化快。计划得再周详,教案写得再完善,课堂教学中往往也会遇到这样那样各种意料不到的问题,导致我们不能完整地实现教学计划,这就存在一个“预设与生成”的问题。我在课堂教学上总是怕出现磕磕碰碰,力求一节课学生没有问题,一切按照自己设想的完成,即使教学中有生成出现,也想把学生的回答极力拉回到“标准答案”上来。这就使得生成性的火花太少了,一切按照预设按部就班地进行。如果长期进行这样的教学,可能会使学生觉得自己的问题得不到重视,那就会失去提问的兴趣,质疑能力得不到锻炼和提高,以后学生只会变成装知识的容器而已,与教育的目标背道而驰。所以说我们在课堂上尽量做到让学生动口、动手,更要学会动脑。面对纷繁复杂、体裁多样的课本及材料,我选取的素材过于丰富,也较为复杂,使学生有些无所适从,同时在突破重点、难点时就显得时间不够,今后务必牢牢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透过现象抓住课文的本质,提纲挈领、抓住要害、明确目标。比如说:今后尽量选取一个主要的事例贯穿始终,使得整节课能够把知识和事例有机结合地起来,形成一个思路清晰,逻辑严谨的主线。
中学生好动,情感丰富,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还很不成熟,还要进一步塑造,需要教师进一步引导。可是由于急于完成教学任务,所以整个教学过程中显得急躁,包办代替过多,没有给学生充分的思考和讨论的机会。这些都是我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逐步修正的地方。
我认为教学有法,法无定法。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乘着“同课异构”的东风,进一步加强同伴互助,相互学习,逐步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2.严守法律教学反思 篇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作为大学生第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肩负着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近些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部各高校坚持不断完善和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的头脑之中,在思想交汇的当代社会对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出了重大贡献,尤其是“基础课”作为第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发挥了巨大的建设作用,但是“基础课”自身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不足:政策保障辐射范围不够,部分地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教材反复编订;教师的教育方法和教育理念有待提高;大学生对于“基础课”认识不够等,这些都对“基础课”教学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基础课”自身的建设和完善,以及教学效果的提升具有现实必然性。
接受理论为提高“基础课”教学效果提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各自的特点,因此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套用,借鉴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
1、接受活动的诸要素与“基础课”诸要素具有相似之处。接受活动中的作者、接受主体、接受客体、接受介体、接受环境相对应“基础课”的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社会环境和学校氛围。对于接受理论的借鉴和运用,能够为“基础课”的研究提供方法论指导,从而提高教育的实效性。
2、接受活动中所接受的内容与“基础课”传授的内容有所不同。接受活动中所接受的内容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知识,以及价值观的认同和意识形态的灌输等,从根本上讲,“基础课”主要包含后者,是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和价值观的引导。与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同,“基础课”更重视学生的情感参与,注重学生接受效果引起的接受过程中的变异。
二、“基础课”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基础课”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其原因的分析,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国家层面。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进化的产物,对于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国家具有高位主体性地位,“基础课”讲授内容以国家统一编订的教材为依托,体现一定的主流意识形态。
“基础课”课程内容中价值体系部分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理念,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反应,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势位性”与受教育者的认知发展水平和能力有明显的差距,学生理解较为困难,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认识偏见和厌烦情绪。教材内容理论性过强,缺乏生动性,大学生主动参与兴趣不高。
第二,教育者层面。教育包括教与学两部分,其中教师对受教育者的思想观念和素质产生直接影响。“基础课”教师作为价值观念的引导者和传递者,是马克思主义坚定的信仰者和执行者,在教育过程中具有主导性地位和低位主体性。但是由于当前大学生越来越鲜明的个性特点、传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流弊以及教师自身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等产生的影响。施教过程面临多重困难。
1、大学生需要难以把握。需要是人体组织系统中一种缺乏和不平衡状态,是人类行为得以产生的最初原动力,对于需要的把握可以使接受主体得到满足,以往的“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更多的考虑的是国家、政党以及社会的需要,对于大学生的现实需要缺乏了解,或对受教育者的需要层次了解不够。
2、大学生在接受时也具有一定的审美期待,即“读者在作品接受中积累起来的审美记忆、形象信息等构成的直接经验、间接经验、感性经验和理性经验。”1受到以往生活经验,所学知识等影响,有积极的成分,也包含消极的因素,对于“基础课”的学习具有选择性和预置性,表现为顺利接受或厌恶、抵制接受。因此对于学生审美经验的了解和把握至关重要。
3、部分学校采用的评价体系较为单一,以成绩和分数作为考核学生的重要标准,学生在学习“基础课”这门课程时,容易只注重最终的成绩,考前突击、死记硬背,忽视“基础课”教育的深刻内涵和开设的应有之意;目前国内大部分高校的“基础课”设置依旧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和形式,多样性还有待完善。
第三,受教育者层面。在接受活动中,作者、作品与读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由作者到作品到读者,再由读者到作品的双向互动过程。读者是一个积极的、能动的行为主体。“基础课”作为一个接受活动,其主体受教育者对于接受活动的参与程度,以及接受程度,对于整个教学效果的衡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部分大学生对“基础课”认知存在偏差,对自身接受主体地位认识不够,在接受过程中难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1、对自身主体地位存在认知偏差。传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呈现自上而下的形式,教育者以主体自居,多采用灌输的方法,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长此以往形成教育者传授,学生被动接受的课堂氛围。学生对自身的主体性地位难以产生正确的认识,对“读者参与”的重要性缺乏认知。
2、对“基础课”存在认知偏差。“基础课”作为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合理内涵,但是学生在接受过程中,部分认为是中国在搞意识形态灌输,而西方自由、民主的社会与我国不同。事实上,西方国家是将意识形态的渗透以其他方式进行,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这种观念造成部分学生对于“基础课”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和情绪上的逆反。这种情绪上的逆反会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表现出来,参与程度不高、情绪低落、情绪上的抗拒,情感体验上的降低,进一步加深对于政治理论课的认知偏见。
三、对“基础课”教学效果提高的接受学反思
第一,坚持一元主导和生动性、灵活性相结合的教材编订原则。
伊瑟尔认为:“文学作品有许多空白与未定性”,“正是这些未定性和空白点,为读者留下了想象、丰富和补充的余地,促使读者参与对作品形象的再创造,也激励着读者去寻找作品的意义。”2“高质量的教材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水平的重要前提”,“基础课”教材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制定过程中应坚持一元主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符合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增强内容的生动性和灵活性,从而激发学生自觉学习的兴趣,使学生真正参与到接受过程中来。
坚持教学内容的空白度和未定性,体现在教学过程中即坚持教育目标、教学方法和形式的多样性,又体现在坚持灵活性与原则性、趣味性与学理性相统一。“基础课”是以马克思主义为依托的面对新形势、新问题,为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创新型举措,为实施高质量课程实施方案,关键在于教师。因此教师在提高自身职业能力和素质的基础上,要融会贯通,充分领会和把握教材的内容和原则。
第二,转变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方法。
接受理论的核心是由文本中心转向读者中心,重视读者的参与。“基础课”教育者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育理念,把学生作为接受和教育的主体。充分了解学生的多种需求,鼓励肯定学生合理需求的表达。与班长、级队长、辅导员形成紧密联系,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沟通、了解渠道,并通过问卷、访谈等多种形式,增加情感交流的同时了解较大多数人的合理化需求,对于需求的矛盾之处进行引导。重视接受主体的主体性地位,从根本上讲要重视“基础课”中教育者与受教者之间的主体间性关系。主体间性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对于主体、客体二者关系的划分,主要从“施教”和“受教”两个过程表现出来。在“施教”过程中,主体是教育者,客体是受教育者,在“受教”过程中,主体是受教育者,客体是教育者,单就“施教”或“受教”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也都具有主体性。
文本的反馈、收集、分析、整理,对“基础课”教学过程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制定反馈机制,确立反馈周期,以线上、线下两种途径确立反馈方式,进行第二文本信息的收集,并及时针对现实情况调整教学方案,创新教学方法。以大连理工大学为例,采用案例教学方法,选取不涉及根本性的价值评判、标准问题,以及社会热点、学生重点关注和课程教学的难点问题,借助新媒体技术,组织班级对思考题进行讨论,通过典型示范性的案例,加深对于思想政治理论的理解和把握,加深学生的情感体验,获得良好的效果,并得到教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择优推广项目的资助。
第三,关注大学生认知偏差导致的接受差异。
接受美学理论认为,期待视野是指“文学接受活动中,读者原先各种经验、趣味、素养、理想等综合形成的对文学作品的一种潜在的审美期待。”3期待视野受到个人的经验、趣味、素养、理想等影响,具有各自的特点,受到自身期待视野的影响部分大学生对于自身的主体性地位和“基础课”认知存在偏差,这种认知上的偏差导致接受上的差异,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因此必须关注大学生认知上的偏差,并积极的进行引导,使其自觉主动的转变认知观念。
1、大学生应该明确自身接受主体地位,摆脱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所带来的思维定势,提高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转变自身身份,由被动的接受者到积极主动的探索者;转变自身对于政治理论的偏见,“基础课”是大学生的第一门政治理论课,也是对于大学生良好的自我认知、明确的人生目标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重要规划和引导,要正确看待其作用和价值,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探索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预见性,加强对西方政治制度以及历史演变的了解,辩证的看待其发展背后的深刻原因。
2、大学生应该知行相结合,在社会实践中找到实现人生价值的途径和乐趣。积极主动的参加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在参与过程中主动的发现问题、解读观点、应用理论、升华认知。用所学知识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深化理论的认知,反思自身的理论盲点和不足,从而达到改变自身不良认知提高教学效果的预期目标。
摘要:在接受美学视域下,对于提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国家、教育者、受教育者为视角,引用接受学期待视野、第一文本、第二文本、内容“未定性”等概念,分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不同主体所面临的导致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以期达到三者视域的有机融合,从而真正的增强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标。
关键词:“思修课”,接受理论,教学效果,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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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善用法律保护自己教学反思 篇三
福鼎九中吴宝雄
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思想品德课越来越注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
进行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实际教学中,本人比较注重运用参与式、启发式、体验式、探究式的教学方法,结合自主、合作、探究的新课程教学思想进行教学,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教学的效果和效率。这节课,本人在选择教学方式方面,还是首选操作性强的教学手段,并且要
激发学生的参与,在这方面也想了许多法子,同时,要结合新课程的“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理念,也渗透本人平时探索和实践“我学习、我参与、我快乐”——自主、合作的快乐的课堂教学模式,设计本节内容时,本人比较注重调动学生的参与,包括课前和上课期间的参与。利用声音、视频,充分激发学生的兴趣,引发学生的注意,达到激趣的目的。整节课以卡片游戏互动和小组竞赛来进行,学生都处于积极的参与状态。
一.先说教学环节的设计。本节课,我设计了新闻播报、情景导入、自学检查、阅读能力交流总结、案例剖析、课堂小结与检测六个环节。在自学检查环节,出示了7个自学思考题,从课堂效果看,并不理想。这样设计让学生摸不着头脑,缺乏一条贯穿整课,明晰的主线。假如这样设计:给学生出示
1、求助有路
---------路在何方?这样的路有几条
2、敢打官司-------打的都是什么类型的官司;
3、善于斗争-----怎样斗争,可以要求学生,在这三个目题下,还有哪些问题
二、要相信学生,严格遵守“四讲一不讲”的要求。在本节课中,很多环节没有充分展开,自学检查、案例剖析等给学生的时间太少。现在反思,我为什么留给学生的时间少呢?因为当时总担心怕整节课时间不够,完不成教学任务。还是传统教学观念在作怪,我总担心学生听不明白,学生每说一个问题,我就再重申一遍,这就占用了本该留给学生探究的时间。在教学中应努力促使学生经历主动的充分的学习操作过程。应该相信学生的能力,只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他们会成为学习的主人,会带给老师意想不到的惊喜。
三、及时处理课堂生成,关注学生发展。课上对学生的评价,应明确、具体,有启发性,激励性。学生哪好,哪坏,应说清楚。在本课中,李漫天同学在回答阅读方法时,说到他的方法是,先通读材料,再结合自己的实际生活,找到问题答案。当时,我没明确评价。课后想起来,其实,对于这样的课堂生成,应该及时作出反应,把这个生成,当做学生发展的机遇,应及时表扬。
4.严守法律教学反思 篇四
近几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目前,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而侵犯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的事件更是数见不鲜,也呈现上升的趋势。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他们走正确的道路,是本课的主要目标,因而本课在育人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
【教学目标】
1.认清青少年自己的特殊地位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正确对待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教育。青少年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能结合具体的案例及所见所闻判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现象和行为,提高是非美丑的辨别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掌握自我保护的技能和方法。
3.保护未成年人的两部专门法律,四个方面。学会自我保护的技能和方法。知道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
【课前导学】
1.创设情景,自主感悟,播放动画《机智逃离》。通过生动有趣的故事来引导课堂、启发思考,产生感悟。
2.联系实际,说说自己在成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过侵犯吗?
3.举例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
【课堂助学】
1.合作学习。共同探究,完成本课知识框架。学生小组合作完成,教师适当指导,帮助。然后,学生总结主要的内容,教师作点拨。
2.观察思考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就来学习法律规定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保护的责任。
分析四幅图片
3.视频点击,现身说法
通过观看一个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小品中的三个片段,让学生思考不同的问题,并说出理由。
(1)思考 在小光与社会青年的对话中,你发现哪些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家庭、学校、社会、自身)
(2)从女同学受到侵害你想到什么?
(3)小光和女同学应该怎么办?
让学生分析总结,即能提高对课堂的参与,增加积极性,开拓视野活跃思维,又能让学生增强实践反应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4.创新设计
案例训练一:
情景一:初二学生赵明的父母特别喜欢打麻将,几乎不分昼夜酣战在麻将桌旁,遇到人手不够时,常常让赵明帮忙“摸几盘”,由于晚上没有休息好,白天赵明上课时萎靡不振,成绩直线下降,上课熟睡鼾声扰乱课堂秩序。
情景二:班主任王老师对他的这一行为非常不满,生气之余,罚他站了两节课。后又打电话叫其家长领赵明回家,以免影响其他同学。
情景三:赵明的父亲认为儿子反正学习也不好,就把他领回家。回了家的赵明无事可做,于是天天泡在网吧,没钱时,网吧老板就给他赊帐。一次网吧老板叫他还钱时,上网一天一宿的赵明瞪着满是血丝的双眼,顺势操起水果刀向老板刺去,所幸,没有刺中要害。赵明被以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当地法院进行了不公开的审理。
5.能力实践
(1)路上发现陌生人尾随自己,应该
(2)独在在家有陌生人敲门时,应该
(3)校园内有人在偷自己的自行车,应该
(4)超市在自己购物后要搜身,应该
(5)自己的照片挂在照相馆前面,应该
(6)昨天在商店买的运动鞋开胶了,应该
(7)自己在超市购物后被搜身,应该
结束语:生活是美好的,但生活也是复杂的,在我们成长过程中,要学会用智慧和法律保护我们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撑起法律保护伞》课后反思
本课是初二《思想品德》新课程教材的第四课。这一课教材内容贴近学生实际,对学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指导性,上好本节课可以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作用。我在课前做了精心准备。上课进行的很顺利,学生也能兴趣浓厚,积极配合,达到了预期效果。下面我把我的课后反思总结一下。
第一、导入要精心设计。“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因此,我在上课前几分钟播放了一个关于自我保护的精彩动画《机智逃离》。通过这一动画调动了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提高了学生对本节课的学习兴趣,也拉进了新师生之间的距离,更通过生动的案例让学生学会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起到了一举多得的效果。由此我想到了如果老师在每节课前都能设计一个巧妙而有意义的导入,无论对学生、对老师、对课堂教学都有重要的作用。即使不能每节课都有好的导入,老师也应以积极的情绪去面对学生,不能把自己的情绪带到课堂上来。
第二、内容要贴近学生。“撑起法律保护伞”这一课如过只是老师干巴巴的讲授、提问会让学生失去兴趣,更会影响课堂教学质量。课前,我找了一部分与本节课联系密切的视频、图片、案例等,把它们有选择的穿插于课堂之中,为教学服好务。例如我用了3个法制教育小短片,分别设计了不同的问题,在欣赏身边案例的同时,结合教材内容思考问题。学生在愉悦中学到了知识,提高了觉悟。通过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讨论、总结,达到了学生对知识的融会贯通,能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知识结合起来,更增强了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学会了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
第三、自主自疑与合作探究。在课堂上我始终把学生放在首位,还学生的核心地位。在复习教材、处理知识框架时,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4人一组,相互讨论,合作完成,提高他们的合作能力和动手能力。在“创新设计”训练时,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自疑、自求,在自己思考的基础上,小组合作,学生根据不同的情景讨论设计不同的问题,在相互提问相互探讨中复习了教材知识,锻炼了自己的思维能力,更学会了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学生在交流中相互启发,在不同观点、创造性思维火花的相互碰撞中,发现问题、探索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训练题目要典型。复习课不同于新授课,要在把让学生握整体知识的同时,培养他们思维思考能力,注意答题规范和解题方法与技巧。例如我设计了一个“典型例题中的创新设计”在这里我把一个学生赵明的变化分成三个不同的情景,让学生分别就不同的情景设计不同的问题和答案。我把解题技巧和解题方法告诉学生。学生在老师指导下,能设计出不同的精彩问题,活跃了思维,增强了创新设计能力。“能力实践”让学生应急反应自己在受到侵害时怎么做,使他们的应变能力、思维能力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本节课学生兴趣较高,学得积极主动。反思整个教学过程,我认为成功主要爱于充分地发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学到了合作探究的方法,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得到了培养,提高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
当然在课堂上还有一些不成熟不完善,又待商榷的地方。初二《思想品德》是新教材、新课程,教学资料少,但贴近学生实际、贴近生活,有许多值得探讨和深入的地方。这节课我认为我自己在以下几方面做的还不够好。在实施新课程改革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转变:
1、教师主导角色的发挥。课程标准指出,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是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教师不再是知识的权威和单纯的知识传授者,教师的作用,特别要体现在引导学生思考和寻找眼前的问题与自己已有的知识体验之间的关联方面,在于提供把学生置于问题情境的机会,在于为学生创设一个自主探究的情境与空间。
本节课中,我尽管做了精心准备,让学生自主地讨论、思索,使学习过程更多地成为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但教学环节不是很衔接,学生有被牵着走的感觉。当学生讨论出了不同方法,不同答案时,教师就要以引导者、合作者的身份,恰当点拨、引导,使学生对自己做出的结论进一步反思,澄清认识,找到正确的方法,答案。由于时间关系,这点做的也不很完善。
2、学生主体地位和学习方式的转变。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是学生学习的重要方式,新课程的学习应当是一个生动活泼的、主动的和富有个性的过程。在本节课堂上,学生的主体地位不很明显,还基本处于一种被动接授的状态。新课程所要求的不再是单一的、枯燥的、以被动听讲和练习为主的方式。教学应注重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学会自疑、自求,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能动性。
5.严守法律教学反思 篇五
近年来,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们对环境污染与保护逐步重视。但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 土壤污染因其隐蔽性、滞后性, 一直未被公众广泛关注。国外一些先进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 就意识到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纷纷立法, 现已经建立起颇有成效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反观我国, 土壤保护意识欠缺、土地利用方式落后, 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 这是影响着我国农业用地的可持续利用、农业用地土壤污染不断加剧的主要原因。本文就我国现有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 探寻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机制的完善之路。
一、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法律规定现状
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形式严峻, 但我国法律对其防治却存在缺失。我国没有针对土壤污染的单行法, 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 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 而其中针对农业用地的法律规定又主要集中侵占土地资源、在农业用地转非农业用地等土地非法利用行为, 关于土壤污染的规定少之又少乏善可陈。其次, 现阶段专门针对土壤制定的仅有环保保护局、技术监督局1995年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其中壤中8种重金属和六六六、滴滴涕的含量标准及监测方法作出规定, 但更多的是作为技术规范而存在, 而没有规定污染行为的法律责任, 且有害物质的种类单一, 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情况下防治土壤污染的需求。再者, 污染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由于这种法律上的空白与缺失, 在农业用地土壤受到污染、发生损害后果的情形, 并不能依法确定污染者的相关法律责任。最后, 我国农业用地污染重存在监管不严、防治执法松懈的情况, 这无疑更加剧了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防治形势。
二、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 我国当前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存在立法缺失、规定滞后、可操作性差、法律责任不明确、执法不严问题。针对上述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 完善《土壤质量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农业用地污染防治的需要, 而其作为我国唯一量化土壤污染的标准, 其是否完善、科学至关重要, 直接影响着法律程序的启动。1995年制定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存在污染物的量化指标不合理以及污染物指标种类单一的问题。《土壤质量标准》虽然仅仅是一个技术标准, 却是确定土壤是否被污染、损害结果是否发生的必要指标, 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前提。经过20余年, 无论是土壤环境本身还是来自各种途径的污染物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旦由于该标准的错误, 土壤污染与否的误判将是必然, 这将直接影响土壤监管、法律程序启动的公正性, 也无法实现防治污染的目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来源并不局限于重金属和列明的两项有机物, 化肥、塑料薄膜、动物粪便以及固体废弃物等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物质、元素也应列入其中。只有针对当前土壤的现实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污染物种类及相应指标, 才能为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垫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 明确法律责任
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缺失体现在两方面:责任主体和法律规定的缺失。首先, 现有法律仅概括性的规定了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 没有对间接污染者进行列举, 尤其是没有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农业生产者虽然被认为是弱势群体, 其长久的不当耕作方式, 如过度施肥、喷洒农药、污水灌溉行为, 日积月累, 是土壤面源污染的重要原因, 但我国至今还未有针对农业生产者的土壤污染行政或诉讼案件, 这不仅不利于农业生产者土壤保护意识的提高, 也无法对不良的耕种方式予以引导, 使得护养土地的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此外, 在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客观上纵容污染的发生情形下,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未有规定。笔者认为, 若因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导致直接责任人污染行为的发生, 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担补充责任。考虑到土壤污染的滞后性、隐蔽性, 土壤污染往往是天长日久累计和多个污染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 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壤污染民事、刑事责任都是针对一次性造成损害后果的污染行为进行规定, 这无疑存在巨大的法律漏洞。这使得污染追责困难重重, 农业生产者维权困难, 也无力承担污染损害的土壤修复费用, 污染损失只能由政府及整个社会买单。针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实行严格的民事责任、构建严格的民事代位追偿制度、完善刑事、行政责任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三) 加强执法力度
法律贵在执行, 我国当前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不仅由于立法的不完善, 更因为已有的法律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预防、整治农业用地土壤污染要想取得成效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首先, 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到及时发现并处理污染行为, 环境污染的整治不需要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必要前提, 因为损害一经发生, 很难挽回。环境主管部门作为我国污染的治理主体必须整合掌握的行政权力, 及时发现污染并制止, 防止污染的发生与扩大。其次, 根据有关统计我国约有1/5的耕地已经被污染,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鉴别并治理被污染的农业用地, 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 并对该污染区域出产的农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 防止危害社会。此外, 上文提到农业用地土壤的污染可能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在无法快速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赔偿困难的情况下, 国家应代为赔偿以弥补污染土地农业生产者的损失。最后, 执法者应提高环境保护与执法意识, 环境问题往往是日积月累量变而来, 针对细微的污染问题也不能轻易纵容, 对于农业生产者的污染行为要及时制止, 积极引导。
三、结语
随着近现代工业化的不断发展, 各种环境污染问题日渐凸显, 由于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立法滞后, 污染防治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客观上纵容了污染问题。随着人们日益重视环境质量和食品安全, 保护保护农业用地, 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成为共识, 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构建迫在眉睫, 以《土壤质量标准》完善为必要前提, 明确责任主体和相应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严格执法, 通过倒逼机制提高社会各阶层护养土地、保护环境的意识, 规制污染行为。
参考文献
[1]陈怀满.环境土壤学[M].北京:科学教育出版社, 2005.
[2]大塚直.环境法[M].有斐阁, 2002.
[3]张宝莉.农业环境保护[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
[4]佚名.土地污染敲响警钟[N].人民日报, 2006-4-6 (第16版) .
6.严守法律教学反思 篇六
1999年7月,在西安召开建设部第三届高等工程管理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会上讨论通过了构建工程管理学科教育4个专业平台课的方案。
技术平台:一般指在一个专业领域具有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基础,这个领域可以是土建,也可以是化工、水利、电力、通讯等。管理平台:包括管理学、运筹学、组织行为学、市场学、管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工程估价等。经济平台:包括经济学、会计学、工程经济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保险以及公司理财等。法律平台:工程发生地或者关联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
帅传敏等调查了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建筑大学等14所高校的工程管理专业的课程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学校大多采纳了这个方案[1]。笔者在翻阅文献时发现:我国的学者在探讨工程管理教育时对前面3个平台讨论较多,篇幅较大;而对于法律平台的探讨却过于冷清。笔者认为:法律平台在工程管理教育中的作用不容小视,且影响深远,应引起重视。
2法律教育在工程管理教育中的地位
以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李京文院士为首的课题组在进行问卷调查时对回收的48份本科教学计划进行课程统计,在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中排在前四位的课程分别是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运筹学;房地产经营、工程项目管理、工程估价、工程经济学;房地产与物业、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专业英语。
3法律教育在工程管理学科中的重要意义
3.1 培养守法管理者,促进法制健全
工程管理教育培养的目标是面向社会的、既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精通业务管理、又具有战略眼光的工程管理人才。如果这批管理者不熟悉行业法律法规,甚至法律意识淡薄,将会给他们所在的企业,甚至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举世瞩目的小浪底工程,“从1994年工程开工到1997年的几年中,中方累计共收到2 000多封索赔信函。有些工程索赔额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几个月的辛苦劳作不仅分文未挣还要倒贴,这对于那些在按劳分配体制下习惯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中国工人来说是很难接受的。然而,‘低报价,高索赔’这是国际惯例,符合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
相反,如果这些管理精英知法懂法,不但能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还能在签订合同时合理维权,在发生纠纷时据“法”力争,那么于管理者个人、于企业、于社会都是有利的。
3.2 增强道德感和职业道德感
我国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先生在谈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时认为: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许多条文都源于社会道德,并且,法律有责任将社会的美德扶持、发扬。又由于法本身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加强法律教育能够提升学生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并有助于抵御目前社会氛围中急功近利、唯利是图等思想的影响,从而形成工程管理专业领域坚持原则,廉洁自守,团队合作的人文环境[2,3]。
3.3 陶冶人文情怀
工程管理专业培养的学生,应当是文理兼修、兼容并蓄的人才。他们既有过硬的科学知识,又有充分的人文素养。但是,曾金山在研究中发现,我国的工程管理教育在人才培养理念上,重视制“器”而忽视育“人”。“清华大学提出‘培养具有扎实的数学、管理科学理论基础,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工程管理和土木工程技术基础知识的高级管理人才’,从各高校的课程设置情况来看,各高校都十分注重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数学、计算机类课程的教学,忽视了人文智慧的培养。”
美国的工科大学就很注重人文学科的发展。MIT作为一所理工类学校,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却十分注重人文学。它的哲学系是美国最好的哲学系之一,有着像乔姆斯基这样的哲学家,在政治学社会学,曾经有着像罗斯托这样影响美国政治的重要学者,经济学领域有着萨缪尔森、克鲁格曼这样杰出的支持人文理念的经济学家。而且这种取向在美国已经相当普遍,加州理工大学、德州农工学院的文科和人文教育都很强大[4]。
4我国工程管理教育中法律教育发展面临的障碍及一些建议
4.1 对学科的界定不清晰
解决学科面临的问题,如果不能对学科进行科学的界定,恐怕有舍本逐末之嫌,有后顾之忧。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平台的构建还可能会犯方向性的错误。
相关建议:1)设立工程管理一级学科。这样可以投入更多的资源来研究学科的问题以及教学的方法。设立一级学科以后可以对学科进行细化,对于学科的界定大有好处。事实上,朱高峰院士、何继善院士等正着力于此。2)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科设立几套可行方案,如以工程技术为中心的工程管理人才培养方案;以管理知识作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方案。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自主选择,并且与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沟通,完善培养方案。
4.2 对法律平台构建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深
前文提到,我国的学者对法律平台的构建感情淡漠。原因可能有两个:1)工程管理学科的建设本身问题很多,无暇顾及。2)对于法律平台构建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深,觉得法律平台的构建无关紧要。
以上两个观点,对于工程管理学科的重要性当然是由前往后,但是两个问题的解决顺序,应该由后往前,因为后者解决的成本更低,解决起来更快捷。
相关建议:1)设立工程管理一级学科,有利于集中学者讨论工程管理教育中的法律教育问题。2)在现阶段,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工程学者与法学专家召开会议,讨论法律教育问题。
4.3 师资匮乏
工程管理教育中的师资不足问题有一个显著特点:缺乏有经验的教师。而这个问题可以说突出表现在工程管理教育中的法律教育上。
相关建议:1)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熟悉工程管理专业知识的教师可以参加法律培训(如2个~3个月或者更长);而专攻法律的教师可以到实际工程中历练一段时间。2)聘请企业中攻于工程法律的人才(如建筑企业的法律顾问)担任客座教师,开设一些可以灵活安排时间的课程。
5结语
目前我国的工程管理水平还存在改进的巨大空间,具体表现为:投资效益低同时投资失控。国内的工程管理人才不仅数量相对缺乏,而且自身素质如沟通能力、人文素养等亟待提高。在工程管理教育中加强法律教育,培养更高人文水平的工程管理人才应该引起国内学者的重视。何伯森提出要培养各种类型的国际工程管理专家,其中特别提到了法律专家[6],可见这并不是一个被忽略的角落。尽管法律教育在工程管理教育中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坚信,大家携手共进,工程管理学科一定会更完善。
摘要:从分析我国工程管理教育的课程开设入手,分析了工程管理教育中法律教育存在的缺陷,阐述了法律教育在工程管理教育中的重要意义,列举了要发展工程管理教育中法律教育面对的障碍,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工程管理,法律教育,缺陷
参考文献
[1]帅传敏,付晓灵,宫培松.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6(5):120.
[2]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朱高峰,王众托,吴江宁.关于工程管理教育的一些思考与建议[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367-371.
[4]曾金山.我国工程管理教育的人文反思[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393-397.
[5]汪应洛,王能民.我国工程管理学科发展的战略思考[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372-377.
7.严守法律教学反思 篇七
关键词:乡土社会居民,法律意识,无讼,普法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 乡村治理模式创新是我们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导向, 致使乡村民众与法律距离拉长。而当下城市化进程的社会主题却要求高素质的国民去投入国家建设, 尤其在乡土社会, 农民法律素质的高低, 将直接决定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乡村民众法律意识分析
在中原经济区创建之际, 乡村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新的社会管理理念与举措在传统势力最为强大的乡村社会总显得困难重重与步履蹒跚。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民众的行为习惯总与法治文明化的内在需求相背离。
譬如, 在乡土社会, 尽管一些乡村公民掌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但对如何“守法”与“用法”等问题上却知之甚少。历史经验告诉他们, 求助乡绅与中间人来处理纠纷要远比采取法律途径便捷的多。尽管他们也清楚此举一定程度上有损法律权威, 也带有明显的有失“公正性”, 但就他们个人利益着眼, 法律途径未必能够给自身带来预期的实惠。在这种思维指引下, 私下调解就成了乡村居民解决纠纷的惯用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明晰, 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需求与民众法律意识欠缺的事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社会矛盾。这种事实的存在, 势必给我国现代化建设, 尤其是法治文明进程带来极大挑战。
乡土社会法律意识淡薄容易造成乡土社会群发事件多发, 进而影响到相关立法事业。在乡土社会中, 不同阶层民众考虑问题的视角差异必然导致对事件的认知产生分歧, 进到加剧矛盾激化。而这种矛盾的激化, 又势必影响到在具体政策制定过程中, 要整合多方感受, 而这种多元利益的“照顾”, 有时会损害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主旨。尽管在一定时期内, 这种立法可能会这一地区带来暂时的社会稳定, 但鉴于这种和谐是建立在缺少对法律权威的尊重条件下, 它又为下一个利益争端埋下伏笔, 给社会的和谐带来更大安全隐患。
乡土社会法律意识缺失, 容易导致执法困难, 使法律权威降低。鉴于法律的效力达成是依仗法律精神得以充分张扬来实现的, 由于乡村局面法律意识缺失, 执法人员以及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很难可观, 而这种对法律认识的偏差势必滋生执法人员滥用法律以及普通民众不尊重法律现象的蔓延。随着这种现象的扩大, 法律的权威必然降低。
乡土社会民众法律意识不高, 致使法律效力难以发挥。法律得以充分运行的关键在于其得到普遍的尊重与服从。而这种尊重与服从又是建立在民众法律意识水平提高为前提的。一旦个体认为法律并不能给我们带来直接的利益, 或者认为法律并不能给他们的安全与自由提供保障, 这种尊重与服从就显然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基于此, 我们很清晰认识到, 时代发展需要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而社会管理模式创新要以培育民众法律意识为前提, 而我国乡土社会居民法律意识欠缺事实又为了我们社会管理创新这一社会主题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乡土社会居民法律意识欠缺原因分析
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 它既是历史文化传统之再现, 也是当代社会矛盾的最为直观反映。故此, 造成民众法律知识水平的因素应是多元的, 故此, 我们分析我国乡土社会居民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绝不可以采取单线条的简单思维。
首先, 市场经济形态有待健全。当下, 我国在乡土社会所采取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繁荣, 但我们也清晰地发现, 这种经济制度也给小农经济提供了生存土壤。由于这种经济模式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它势必阻碍农民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 当然更缺乏对法律的认同和要求法律保护的内在动因。正如王海涛在其《中国农民法律意识探讨》一文中所讲, “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缺少利益的驱动, 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1]其实, 马克思主义理论也给上述论点提供了更为权威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表明, 这种自给自足的简单的生产方式只能决定其经济总体水平低下, 而这种低水平的经济基础必将阻碍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形成。由此看来, 中国现存的经济模式势必对乡土社会法制环境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消极影响。
其次, 法治建设事业自身缺陷。众所周知, 相对于法治文明程度化较高的社会地区而言, 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起步较晚, 文明化程度当然不能算高, 法治建设过程存在的问题还很突出。譬如, 在法制关注焦点问题上, 就出现了诸多不平衡现象。譬如在有关乡土社会立法层面就显得相对不足, 矛盾凸显。
在立法环节上, 针对乡土社会方面的立法相对较少。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 因此立法者往往把关注焦点投放在社会突出矛盾层面, 基于此, 法律体现出经济相对发达、社会利益多元的地区额外的关注。由于我国农村长期采取静态的农业生产方式, 个体成员之间的利益纠葛相对较少, 这种现状决定了乡土社会必然不能成为立法者的关注焦点。随着城市化进程, 新的社会形势对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 乡土社会的矛盾愈发突出;在执法环节上, 乡土社会问题更为突出。立法固然重要, 但法律得以正确执行也是法律发挥效力的关键因素。由于执法者也生活在乡土社会, 他们的思维与行为习惯必然很难脱离乡土社会, 法律意识淡薄的劣根性在他们身上依然明显, 对法律认知偏差以及执法犯法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执法犯法的现象对法律自身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其次, 民众自身素质成为制约法律发挥效用的掣肘。乡土社会民众知识水平决定了法律认知水平的底下, 而法律知识的欠缺也使法律的效用达成产生了更多困难。譬如, 对法律的排斥、对执法人员的误解等。
再次, 中国传统“无讼”价值观的影响。“无讼”价值观是中华法律文明的主要特征之一, 这种观念深深的扎根在民众心中, 成为真正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最重要的阻碍。因为, 法的观念是被人塑造出来的, 它不能超出创造其本身的文化的界限, 而我国广大乡土社会是一个乡土的熟人社会, 是一个典型的宗法痕迹鲜明礼治社会, 在很多情况下依靠传统就能很好解决其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 从根本上缺乏法律产生的条件和土壤。在这种社会环境中, 诉讼不仅被官方所限制, 而民众也往往排斥采取法律形式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 法律人士的地位不高也很好说明法治社会环境不良的现实。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 中国的法治文明及经济现状、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了我国乡土社会法治不发达的这一现实。这样注定了我国乡土社会法治文明建设进程的艰难性与长期性。
三、提升乡土社会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断想
西方“历史法学派”与“目的法学派”的理论给我们带来如下启示, 法律既是历史的传承, 又是当下民众的智慧结晶。“功利主义法学派”的最大幸福原则又给我们极力法治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基于此, 提升乡土社会法制环境,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显得尤为必要与急迫;另外, 我们在提升民众法律意识水平方面务必要对我国法文化传统以及当前存在的突出予以必要的关切。
首先, 完善立法环节。提高乡土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根本前提是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确保乡土社会各项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譬如, 全面制定、完善并落实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医疗保险、食品与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切实可行的法规或条例;制定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同时, 在宪法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把一些可以被吸收的、比较原则化的村规民约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并对一些在农村生活中发挥一定作用的风俗习惯赋予法律效力等。真正建设一套符合我国广大乡土社会具体情况的法律规范, 让民众切身权益的保护于法有据。
其次, 规范执法环节。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赖良好的执法环境。我们的执法行为必须有助于民众能充分认识法律的作用, 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对自身的有益性, 否则, 他们很难对法律产生尊重与服从。譬如, 司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可以用一些典型案例, 邀请农民到法庭旁听这些案件的审理或把这些案例通过电视向大众传播, 这样既可以使农民真切的感受与了解法律。此外, 我们必须重视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与技术水平, 杜绝司法不公、执法犯法、滥用司法权力等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和法律权威的现象发生。
再次, 加强司法监督。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缺乏监督。那么, 依法建立以乡土社会为基础的法律监督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也是规范其司法行为的重要环节。鉴于乡土社会的特殊性, 我们应把舆论监督权利赋予乡土社会普通民众, 而非游离于这一群体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此外, 在乡土社会法律建设过程中, 我们要充分考虑生活在其下的普通民众的关切, 建立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机制, 让农民参与进来, 此举既激发了他们的热情也有利于提升他们的法律认知水平。
最后, 创设切实有效的普法途径。乡土社会的现实决定了法治文明进程的缓慢与艰难, 若设我们采取合切实有效地普法策略, 法治文明在乡土社会的发展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除了开展传统“送法下乡活动”外、还可以采取乡土社会居民比较喜闻乐见的形式去进行普法教育, 使他们掌握必要法律知识的同时, 着重法律价值观的思想传授和对法治精神的重新塑造, 使其树立起对法律权威的尊重。此外, 诸如绘制法治板报宣传栏、进行法制文艺演出、义务法律服务、一对一法律帮扶、开展法律咨询等, 播放法治录像等普法方式也要灵活运用。
综上分析, 提升乡土社会民众法律意识水平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成败的关键, 它是一个长期、复杂工程。而乡土社会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其自身素质、社会环境、文化氛围都有直接的关系。因此, 我们在改善他们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外部环境、文化氛围的同时, 还要着重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科学技术素质、市场意识和法律意识等。因为只有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 才能取得乡土社会的稳定快速发展, 才能实现乡土社会的和谐并最终促成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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