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银行代理保险促销策略

2024-09-23

刍议银行代理保险促销策略(精选7篇)

1.刍议银行代理保险促销策略 篇一

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

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1

根据总行《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XXX支行根据自查内容逐一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检查我支行消防设施、灭火器的配置均符合标准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安全标志保存完好有效;无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或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无压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防火间距的行为;防火分区未擅自改变;支行配备的消防设施配置符合规定,未使用不合格、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未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支行电器产品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均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无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明火取暖的行为,我行联系了物业专职的水电工对支行的线路等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检测和维护,确保支行的线路安全;

3.支行对外的现金柜台、自动机具、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均经过相关部分的验收检验,视频监控、联网报警等安防设备有效运转;

4.应急预案制定详实,预案所定人员与现有支行人员一一对应,安全档案建立完善,安全重点防护部位确定到位;

5.我支行例行检查安全到位,并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演练,做到由预案演练现实突发情况。

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2

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支付结算管理和支付系统运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组织会出人员学习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对我部所有存量账户及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部共有开户客户数量39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94个,其中,基本账户10个、一般账户28个、专用账户54个、临时账户1个、单位定期存款账户1个。至20xx年4月1日以来,我部共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2笔,共计48600万元,贴现14笔,共计5924万元。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3、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均经过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无收购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的现象。

2、严格审核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审查其授权书,与其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核对一致,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查。

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或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有合法依据。

4、严格一般存款户取现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均设臵为不可取现,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5、及时准确向账户系统报备信息。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输付款业务。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6、按照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票据业务自查情况

1、严密审核、受理支票业务,同城票据的提出、提入及退票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我部结算收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均参照总、分行相关收费标准,及时纠正错误的收费标准。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时,对资料严格审查,对票据查验执行经办行初查,市分行复查的双线查验制度,并向省分行进行资料的报备。

(四)、支付系统自查情况

1、大额往账业务均由主管在行内系统授权后及时在人行前臵机上授权,处理时间控制在十分钟之内。

2、及时接收当日他行来账业务及查询业务,查询业务一般当日进行回复。

3、小额定期借记业务均进行及时回执,无借记业务包处于“已超期”的现象。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3

为贯彻落实市联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黄河信用社认真学习和领会了《关于落实案件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银行案件风险的通知》、《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神以及省协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通过学习讨论,充分了解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危害性,并根据自身情况展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牢固思想防线

能够自觉主动地学习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法规与联社下发的文件精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思想防线

1、提高政治意识。能够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脚跟,经受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二是能够顾全大局,不为眼前利益所动,站在单位的角度去想问题、做工作,坚决不说不利于全局的话,不做不利于全局的事,坚决完成社里安排的工作任务。三是不计较个人得失,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以集体为重,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四是能够加强自身爱岗敬业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自觉接受广大客户监督,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一名合格的信合人。

2、恪守规章制度。一是能够按照国家金融法令,有关法规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具体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和调拨工作,正确办理残破币的兑换,严格库存限额,及时调拨和上解现金。二是能够自觉加强柜面监督,严格审查凭证要素,做好反假工作,准确及时编制各种现金报表、调拨计划。三是能够坚持轧帐制度,正确使用有关登记簿,做到帐、簿、款相符;严格按规定处理长、短款,发现差错能及时汇报。四是能够加强库房管理,坚持钥匙分管,明确分工,同进同出,做到“六无”标准;遵守钱帐分管和“四双”制度,按要求做好库房的管理工作。五是能够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权限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柜员卡和密码,做到保管严密,操作合规。六是能够不断增强防范意识,落实“三防一保”;认真熟记防盗防抢防暴预案,熟练掌握、使用好各种防范器械,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护信用社的财产安全。

二、严谨工作、生活作风

在工作作风上,主要做到了以下四点:一是突出一个“实”字。工作不搞形式主义,不作表面文章;上报数字以实为本,不搞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汇报工作敢说真话实话,不夸夸其谈,弄虚作假,做到说话让人相信,办事让人放心。二是牢记一个“细”字。细心做好大小票币、损伤币的兑换整理工作,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及时上解;严格按照金库保管制度,细心做好库房的保管工作,确保工作无疏漏。三是做到一个“快”。完成任务不拖泥带水,办理业务快而不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做到一个“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事情敢于纠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

生活作风上,能够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教导,用工作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牢固树立“平凡”意识,忠于“平凡”岗位,保持“平静”心态,甘于“平淡”生活,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

三、存在问题

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如政治理论学习只侧重单位里组织的学习,对许多政策、法律、法规只知其表,不知内含;业务上只注重钻研出纳工作,对其它的经济知识学习不够主动,不愿意去学。二是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有时候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除出纳工作较为重视,对其它工作不愿主动插手。三是工作缺乏创新,按部就班;许多工作只是照着别人学,不去钻研,不去研究,不去归纳,办事凭经验,凭主观。四是内控制度的落实存在薄弱环节,同事间相互信任,“四双”制度落实不够全面等。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是始终坚持抓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重点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警惕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二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等案件案例深入分析,汲取经验教训,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三是要进一步深化对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实施细则的学习,真正把内控制度落到实处

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4

为落实中国保监会xx监管局的要求,确保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文件运行,根据地区分行指示中北支行开展了了一次自查活动,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2、明确各相关部门,各组织层级、各具体岗位在防范化解代理保险业务风险中的职责。

二、内控管理风险

1、代理协议管理 支行为一级支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都是由地区分行带头签订的。

2、代理产品管理 上级机构能够及时补充修改代理协议中的银保产品目录,未超出销售代理协议中产品。

3、单证管理 银保单证管理制定由总行统一制定,上级机构下发的所有空白都纳入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下发凭证也都按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有相应的登记本进行登记。

三、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

风险排查 在银行公示栏张贴了保险公示咨询投诉电话告知客户如何实施自己的权利。

四、销售误导风险

1、教育培训 支行理财经理在进行保险销售时都有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在场进行销售指导,保险公司在我支行还定期开展保险知识的培训讲座。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能正确解释保险产品,明确告知客户退保条件及可能带来的损失。

2、销售行为 支行现共有五人取得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证。

3、不存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驻点销售的情况。

4、所以保险宣传材料都由上级机构下发。

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5

近期,我行开展了合规执行年专题教育学习活动,在学习活动期间,我依照总行下发的有关活动意见,并结合我平时在工作中实际情况,对职业道德诚信、合规操作意识和监督防范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在前一阶段针对合规执行年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我认真的进行了个人行为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平凡中奉献,爱岗敬业是各行各业中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

从大的方面来说,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从小的方面讲,比如我们农行,每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都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农行存在和发展的必需。农行要发展,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金融业中不断强大,立于不败之地,没有我们每一位同志的无私奉献精神是不行的。作为驻马店银行人,为了本行的前途,为了本行的荣誉,做一名爱岗敬业的人,是职业道德对我们最引为用以规范行为品质,评价善恶的行为规则。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

“没有规矩何成方圆”,身为网点一线员工,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加强柜面营销和柜台服务,是我们临柜人员最为实际的工作任务。作为临柜人员,我深知临柜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顾客直接了解我行窗口,起着沟通顾客与银行的桥梁作用。因此,在临柜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要做一个“有心人”。虚心学习业务,用心锻炼技能,耐心办理业务,热心对待客户。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耐心、周到、快捷的优质服务才能为我行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我们每天面对形形色色不同层次的客户和形形色色事物,更加要求我们一线员工有高度的思想觉悟。

三、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防范案件意识。

银行号称“三铁 :“铁制度、铁算盘、铁帐本”。正因为有了银行的“三铁”,银行在百姓心中才是可以信赖的。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否,取决于广大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清醒认识与熟练掌握程度,有规不遵,有章不遁是各行业之大忌,车行千里始有道,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就一线柜员而言,从内部讲要做到从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业务操作系统安全防范,抵制各种违规作业等等,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同事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而不顾。坚持至始至终地按规章办事。如此以来,我们的制度才得于实施,我们的资金安全防范才有保障。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好的执行,那也将走向它的反面。

通过此次合规教育活动,找到了自我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

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6

为改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杜绝不良行为,从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力度,联社开展了这次个人工作自查。本人对照制度执行情况和操作规范性进行自查,从思想道德上、岗位职责上、业务流程上、制度机制上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查漏补缺。下面是我对本职工作进行的总结及反思。

一、思想道德方面

本人能够自觉地学习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法规与联社下发的文件精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思想防线。自入社以来通过深入学习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廉政文化培训了解了廉政风险防控的必要性;经案例防范实务学习,以典型案件为反面教材也充分认识到案件的严重危害性。

二、岗位职责方面

能够服从领导工作安排,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待工作有责任心和全局意识,同时在工作中也注重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努力工作,自觉杜绝自由散漫。对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能按时、按质完成;同时能够自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业务和技术水平,不停地进行知识更新,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三、业务流程方面

在工作中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好电脑,保管好柜员卡及密码,坚持当时记帐、按日轧帐、总分核对。办理存取款、转帐业务时,能按规定进行查询操作;对领取大额现金时,要求出示证件,并及时登记,大额的按权限审批;在办理开、销户、挂失定期存款未到期支取等业务能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实行双人复核、双人轧帐、双人临柜等制度,坚守岗位,不脱岗;实行印、证分管,管理好重要空白凭证,及时清点,认真核销;临时离岗时,印、证入箱,营业终了,认真核对帐务,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

四、制度机制方面

能够按照国家金融法令,有关法规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具体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和调拨工作,正确办理残破币的兑换,严格库存限额,即使调拨和上解现金;能够自觉加强柜面监督,严格审查凭证要素,做好反假工作;正确使用有关登记薄,做到帐、簿、款相符;严格按规定处理长短款,发现差错及时汇报;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权限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柜员卡和密码,做到保管严密,操作合规。

五、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银行员工的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定期参加培训。加强制度基础建设,完善会计内控制度。基层行应根据总行的规章制度,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现有业务制度进行清理,在全面综合考虑各项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标准的柜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操作流程。对每项业务的每一个步骤和环节都进行标准化设计,并通过授权和制约机制在操作上落实。例如,加强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不同机构间的人员交换与交流。对同一个客户的业务服务,不可以长期由固定人员经办。

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7

国监浙监局公文中保会江管办室件浙保监办发﹝20xx﹞30号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各省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中介监管工作成效,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xx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xx]3号)精神,我局决定对辖内保险代理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分为自查自纠、机构清理两个阶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范围自查范围为20xx年和20xx年1-3月辖内各省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涉及重大问题可追溯与延伸。

(二)自查自纠内容自查自纠内容自查自纠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经营状况、高管情况、组织架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许可证时效、职业保险、保证金缴存等内容。

2.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

(1)是否存在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销售误导的行为;

(3)是否存在挪用侵占保费、保险金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5)是否存在涉嫌传销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

(6)是否存在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机构清理

(一)清理标准

1.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2.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4.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5.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清理实施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保监发[20xx]3号文精神,对部分自查自纠情况不到位和列为重点清理对象的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并依法实施清理。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

各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按照以查促改、标本兼治的原则,组织各级分支机构,对照自查自纠内容和要求,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清理重点,逐条逐项开展自查,全面、客观反映公司的内控状况和经营情况,并填制完成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制定整改方案。

根据自查发现问题,各公司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进度,细化相关整改措施,完善整改组织安排,确保整改方案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三)实施整改并提交相关报告。

银行代理保险自查报告8

为落实集团公司要求,确保我市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合规文件运行,根据县局指示我局开展了了一次自查活动,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1、业务开办逐级授权,授权规范,并在上级授权规范内开展业务

2、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代理关系和法律责任不清楚等问题导致的各类风险隐患

3、代理保险人从业人员没有考取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4、网点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张贴在显要位置。与保险系统网店名称相符

5、营业厅按规定张贴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6、当期销售的产品没有超过三家保险公司

7、投保时按规定填写《投保单》、《投保人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等资料均有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回执、委托授权书等重要文件的行为

8、严格按规定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9、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能正确解释保险产品,明确告知客户退保条件及可能带来的损失

10、网点日间业务及时上缴后督,并留存交接记录

11、摆放的资料合规,没有自行印制宣传资料

12、建立了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并做好记录

13、建立了客户台帐

14、填写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15、操作员密码定期修改,不使用他人工号办理业务,16、系统操作员与网点实际人员相符,人员调整合规

17、网点单证账实相符,顺号使用,留存凭证量不超限

18、按规定进行单证的请领、交接,并留有相关记录

19、严格按协议规定的结算机构、结算周期、手续费、结算保费及手续费,手续费收入全额入账

20、设立专门的业务台帐和财务账薄记载保险代理业务

21、不存在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的行为

22、不存在直接收取保险公司好处费和手续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2.刍议银行代理保险促销策略 篇二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一项高效、低本业务,同时具有分 流定期存款、弱化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益和增加有效收入等重要功能,是各大商业银行竞相青睐的业务。近年来**分行代理保险业务一直保持着快速发展状态,在当地银行兼业代理中担当主渠道和主力军地位。

ⅩⅩ年是**银行深化体制改革,转变增长方式,加快转型发展至关重要的一年,根据省行统一安排部署,在市行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稳健发展,ⅩⅩ年全市累计完成代理保费8799万元,完成省行下达全年计划的116%,实现代理保险业务收入295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我们的一些做法和体会介绍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出台积极有效绩效考核政策。

ⅩⅩ年以来,行领导高度重视,根据省行文件及时制订我行考核奖励政策,为进一步加大代理保险业务发展力度,我行分阶段多次制定下发了一季度和全年考核奖励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考核目标和活动措施,同时,明确与我行重点合作中国人寿、中国人民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保险、新华保险等五家保险公司进行重点突破,在2013年重点合作保险公司产品基础上,今年我行又选择了部分重点保险产品制定

出台相应的奖励措施,并针对基层营销人员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代理保险业务考核奖励政策,充分调动起了基层机构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积极性和主动性,取得了明显的发展成效。

二、及时培训,做好宣传,逐步树立以大客户为中心服务理念。

一是搞好业务培训工作。去年以来,市分行先后邀请了新华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专业讲师,利用晚上和星期天的时间,深入到部分县(市)支行,分片共举办培训班4期,受训人员达260余人次,ⅩⅩ年我行共有77名取得保险从业资格证书,为了使培训不流于形式,市分行与各支行领导也同时参与并接受培训,在培训内容上,主要侧重于保险产品特点和销售技巧,努力使销售人员掌握产品特点和卖点;培训方式上,主要采取销售人员和专业讲师互动交流的形式进行授课,便于掌握保险销售要领;每期培训结束前,均要安排各支行分管领导重申并宣读保险业务相关的业务发展奖励办法,使销售人员熟悉业务的同时熟知发展业务的奖励政策,进一步调动发展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通过组织保险业务的培训,不但有效地提升了的员工的业务素质,也较好地宣贯了相关文件政策,得到了各支行领导和保险营销人员的普遍好评。二是做好业务宣传工作。发挥各网点大堂经理、理财经理和柜员间交叉服务的优势,向客户推荐适合的产品,并针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特点和优势,广泛采用了柜台宣传、电视飘字、悬挂条幅、专送广告等宣传方式,努力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造势”,积极引导客户关注和购买**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三是**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庞大的客户群体,但长期以来缺乏对客户的整体营销和维护,部分基层网点对客户信息掌握不准确、不完整,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在代理保险业务培训过程中,我行把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立足于服务客户,立足于解决客户长期服务的问题,尝试与其它理财产品进行交叉式营销,在我行理财产品逐步丰富的同时,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服务,进一步拓展了我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领域,有效提高了客户对我行服务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三、完善措施,夯实基础,持续加快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

一是要求销售柜员在每个保单赎回日电话通知客户,由客户自由选择赎回或继续持有,以此保障客户的最大收益率和客户的资金流动性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二是持续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的培训工作。产品培训是理念宣贯和能力提升的有效手段。代理保险业务不仅仅是一种投资方式,更代表了一种长期投资的理念,在利用好我行理财业务内训师队伍的基础上,结合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我行不断加

强理财经理能力提升的持续性培训工作,有效提高网点理财经理的理财规划意识和水平。三是以重点产品为抓手,通过销售竞赛,积极推进业务发展。ⅩⅩ年我行以一季度和全年保险重点产品为抓手,各支行通过各类竞赛活动,立足打响“突击战”和“攻坚战”,有效提升了理财经理队伍的实战能力,为我行高效完成每次销售任务起到了明显推动作用。

四、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保险业务,促进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行下发的《关于理顺保险业务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行及时转发到各级支行,同时要求各支行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上述办法中的要求合规操作,把内控机制贯穿于业务经营的过程中,确保我行实现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以上是我行在发展代理保险业务中一点粗浅的做法和体会,与大家分享,希望能互学共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认真按照落实省行工作部署,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分行的经验,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措施,进一步细化指标考核体系,不断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切实把代理保险作为吸引和聚集客户的重要手段,在继续做大业务规模基础上,有效提高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质量和水平,努力促进我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3.刍议银行代理保险促销策略 篇三

文件

苏保监发„2008‟122 号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苏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杜绝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6‟ 1

174号)执行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

(一)银行网点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臵放臵《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三)保险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银行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支持。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二、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

(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定。

(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银行网点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摆放由银行负责统一管理。银行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资料

与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使用文件及宣传资料样本进行核对,凡与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文件不符的宣传资料,银行应予拒收。银行应建立宣传资料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所代理公司提交的宣传资料类型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台账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七)银行应建立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银行网点内摆放的宣传资料进行检查,发现涉嫌违规的宣传资料,应立即予以扣留,并及时进行处理。银行网点擅自制作、使用违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银行代理保险渠道的产品说明会应由银行支行和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共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预计参会人数、讲解人、主持人等,并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向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经省分公司授权的地市级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备案资料至少包括:

1.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举办方;

2.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 3.产品说明会议程、讲解人员演示课件讲义内容以及在会场演示和散发的其他宣传资料;

4.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准客户名单,现场签单情况统计; 5.产品说明会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 6.公司认为应当保存的其他资料。

声像资料应当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剪接编辑;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提高摄录质量,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及其声音可以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讲解情况。省级分公司及经省级分公司授权的地市机构应妥善保存上述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省级分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产品说明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员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应对其在产品说明会上的宣讲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与银行联合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活动属于产品说明会范畴。

三、加强销售过程管理

(九)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当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对投保投连险产品的客户,应在投保前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具体办法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制订。

(十)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注意银行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

(十一)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包含本通知附件“银行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的内容。

(十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负责指导客户准确完整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资料,特别是客户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指导客户在投保提示书上亲笔书写“本人已阅读本投保提示书,了解所购保险产品”,并签名确认。投保提示书一式两联,保险公司和客户各执一联。

(十三)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迫或者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2.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夸大保险合同利益; 3.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授权书等重要文件;

4.隐瞒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 5.阻扰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6.使用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产品宣传材料; 7.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或者相关金融产品作片面比较;

8.销售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时,隐瞒投资风险、费用扣除情况;

9.唆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合同、转投新的保险产品; 10.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

其他保险公司或个人信誉。

(十四)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在银行网点营业大厅进行营销活动,应银行网点要求为客户提供咨询或相关服务的,须佩戴可以明显标示其所属保险公司的标志。

(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和有关监管规定,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银行方面应负责银行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留存投保客户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对于涉嫌洗钱的交易行为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保险公司对客户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授权,严禁将客户资料用于其它商业用途。

四、加强客户回访工作

(十七)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银行保险新单,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否清楚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是保险产品,是否收到保单以及保险条款;

2.销售人员是否主动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投保人是否认真阅读;3.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单回执等要件上亲笔签名;

4.是否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5.是否了解投保人如在犹豫期(一般为签收保单10日之内)内解约的,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是否了解犹豫期后退保会有一定损失;

6.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分红保险产品,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7.如果投保人购买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投保人是否了解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要特别提示其注意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8.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包含费用补偿原则、免赔额或免赔比例、观察期、保证续保约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上述约定的含义;

9.公司的监督、服务电话; 10.其他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

(十八)保险公司回访应以电话回访为主,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应采用上门、书面等回访方式确保回访成功率达到100%。电话回访应当予以录音,录音资料应至少保存两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录音资料,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十九)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回访工作进行检查并加以

总结,对回访所发现问题的处理要进行跟踪,并建立检查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每半年向保监局报送回访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回访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应当回访件总量,实际回访件数,回访达成率,按电话、上门、书面等回访形式分类统计的情况等;

2.回访工作质量,主要包括回访用语是否规范,回访内容是否齐全,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做了妥善处理等;

3.回访工作成效,主要包括回访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件数量和分布,其中妥善处理的问题件数量和比例;

4.随机抽取的5个回访录音电子文档。

五、规范销售费用管理

(二十)保险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据实列支银保专管员工资、培训费、代理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严禁串记会计科目,不得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费用。

(二十一)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仅应取得代理手续费。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应全额入账,并如实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二十二)严禁商业贿赂。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其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银行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或有价证券。银行及其经办人员不得索取合作协议规定的

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物品及有价证券。

六、加强售后服务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二十三)保险公司应注意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告知客户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方式。

(二十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畅通客户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二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和各自义务。若发生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当证明已履行本通知所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十六)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客户投诉处理,定期对客户投诉进行总结。同时建立客户投诉档案,客户投诉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二十七)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建立客户投诉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投诉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加强和改善行业自律

(二十八)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应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

(二十九)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大对银保合作协议内容

审查力度,做好合作协议备案工作,每个季度由省行业协会统一汇总备案情况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包括代理险种、缴费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三十)保险行业协会应开展银保业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结果定期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各保险公司、银行应加强合作,高度重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建立防范欺诈误导的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手续费支付。保险公司、银行及其有关销售人员如有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公司名称)

银行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为帮助您认识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在投保时注意以下事项:

1、银行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是银行,银行是该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2、请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情况和经济实力等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银行保险产品。请您关注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缴费年限,能否持续支付保费。

3、请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公告、招贴画以及宣传册等同为保险合同,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的规定等内容。

4、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通常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

用。

5、您在犹豫期过后退保时,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退保时退还给您的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确定。

6、正确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1)分红保险产品:分红保险可分配给您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比率。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2)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投资连结保险可能会产生费用扣除,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保险公司将公布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

(3)万能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万能保险费用扣除,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保险公司将公布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7、如果您购买了健康保险产品,请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是否有免赔额或免赔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是否有保证续保等内容。

8、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应注意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江苏地区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9、请您认真填写投保资料。认真填写自己的电话、住址和投保单上要求如实告知的信息。若地址及电话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这样,在保单签发后,保险公司才有可能按规定对您进行回访和售后服务。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您对回访问题应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10、为了有效保障您的权益,您应确保投保书、委托书或其他保险合同及附件上的签章真实、合法、有效。您应当在保险合同的相应位臵上真实签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代被保险人签名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11、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您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可向保险公司或监管部门投诉,公司投诉电话:()。

12、发生合同纠纷时,要善于保护自身权益。如果发生

了合同纠纷,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银行网点(盖章):

销售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保险险种:

本人已阅读本投保提示书,了解所购保险产品。请客户抄写上述黑体字:

投保人(签名):

****年**月**日

主题词:银行代理保险 合规 通知 抄送: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

内部发送:局领导、各处室、苏南监管组。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17日印发

4.刍议银行代理保险促销策略 篇四

银行支行保险代理员工工作情况汇报

我叫ⅩⅩ,ⅩⅩ年7月入行,现在ⅩⅩ支行客户部从事客户经理岗位。ⅩⅩ年度从事支行保险代理管理工作,一年来,我从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注重业务素质提高,经过行领导的培养、同事的帮助、自身的努力,我在思想、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一年来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热爱农行,热爱保险代理管理工作。从事支行代理保险管理工作以来,我积极学习上级下发有关保险代理的文件,吸收上级行的核心思想,并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保险业务先关知识,做到了思想上紧跟上级行的指示,将最新文件最新规定与同事分享,与保险公司展开合作,同时自学保险业务知识通过了保险从业资格证书考试。

二、理清思路,按步开展工作。从我接手保险代理工作工作已开始我就制定了工作计划,尽力做到学习与工作两不耽误。工作上积极向前一任从事保险代理管理工作的老同志请教,基于原来的台账我建立了更细的三台账,即寿险、产险、保费手续费三台账。对于寿险,按不同保险公司、不同险种、投保方式等要素建立了较详细的台账,并将台账文档下发到各个营业网点,要求网点按周上报保险营销数据。对于财险,按保险金额、保费金额、手续费等要素做好登记簿,发放到各个客户经理手里,按月统计。对于保费手续费按不同保险公司、发票开出日期等要素建立台账。通过内部三大清晰的台账,大大提高了支行与各保险公司每月数据的核对工作,同时每月的前五天,我都会去网点查询保费入账情况,保证保费足额及时入账,全年通过查询入账数据,共发现两笔代理保险手续费累计金额一万多元未到账,后与保险公司沟通收回了未到账的代理保险手续费。学习上,我积极查阅上级行最新文件,确保代理保险手续费按最新标准结算,同时对比保险公司产品与我行储蓄产品的收益差距,计算我行存款利率收益与保险产品返点收益,找出保险产品的优势点,再通过邮件将个人想法发到各营业网点与同事沟通。

三、爱岗敬业,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我把“做好简单的事情,干好平凡的工作”当做自己坚持工作的方式。一年来我认真与各保险公司核对每一笔保费、按类计算不同保险产品、不同保险公司保费手续费、按期与保险公司结算手续费收入、按期向上级行上报保险营销数据、按季做好保险业务自律监管工作……,对于保险公司经常与之交流,在日常生活中成了朋友,这一件件简单的事组成了我工作的全部,我坚信,只有认真做好简单的每一件事,才能踏踏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

四、服从上级安排、团结同事,提高执行力。我服从上级行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及支行有关领导的工作安排,并积极团结同事,和谐的工作气氛和配合促进了保险代理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我努力培养自己的耐心、责任心,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执行力。

做好简单的事情,干好平凡的工作,干出不平凡的成绩。我将继续为之努力,在日常工作中用自己的行动去兑现它。

ⅩⅩ支行客户部:ⅩⅩ

5.刍议银行代理保险促销策略 篇五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17日 农银发[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总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业务操作的规范化。规范化操作程序可以提高效率,减少运作风险,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代理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发展代理保险业务。

为了扩大代理保险业务市场份额,各经办行应设立专门岗位从事该项业务,业务量大的地区,也可设立专门的代理机构。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拓展其保险业务的代理行为,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代理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申请

第四条 农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各经营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应取得保监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第五条 代理行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保监会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3年;代理行必须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申请办理换发新的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代理行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

第八条 农业银行各代理行需持上级行授权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是农业银行各代理行受保险公司委托,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在代理保险活动中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

第十条 各代理行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必须与被代理人签订书面《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代理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应向当地保监办备案。

第四章 代理保险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保险法规定的公民的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的其他人寿保险业务。

第十五条 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各代理行代理保险公司收取其业务员交纳的保险费和保险公司续保户交纳的保险费,受被代理公司的委托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业务。

第十六条 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各代理行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和电子汇兑系统为保险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第十七条 每个代理行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寿险业务,同时能为三家财险公司代理财险业务。

第十八条 代理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在被代理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公司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对超越代理权限的保险业务,代理行应及时通知被代理公司,由被代理公司书面授权办理或由被代理公司直接办理。

第五章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代理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完整、如实地填写投保单,在商定承保条件和费率的情况下要求投保人签章确认。单位投保的,必须向投保单位经办人员在投保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经办人员不得代客户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条 代理经办人员应对已填写的投保单认真审核,审核项目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二)保险期限及有否倒签承保日期;

(三)投保金额是否合理,是否注明承保方式;

(四)附加承保条件是否齐全或者合理;

(五)附加费率是否合理,保费计算是否正确;

(六)保险项目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超权限的是否已获得保险公司同意。

第二十一条 保费必须由投保人自愿缴纳,代理行不得强行代扣保费。投保人在缴足保费后,代理行方可将保险公司开出的保险单和保费收据交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代理行必须严格执行被代理公司规定的承保险种的条款和费率;使用的保险单证必须是被代理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保险单证,单证和印章必须相符。

第二十三条 代理行应在保险单到期前一个月,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第二十四条 代理行代理的业务发生保险事故后,代理行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协助保险公司对出险标的查勘、验损,及时处理赔案。

第二十五条 代理行应协助被代理保险公司在农业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用于保费的收缴和划拨。

第二十六条 代理行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结算方式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不得挤占和挪用保费。

第二十七条 代理行在结算保费时,分险种按保单号码顺序填写保费结算清单。保费结算清单一式两联,一联交保险公司,另一联由代理行留存。

第六章 代理保险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归口总分行市场开发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协助代理行展业,协调相关部门关系,负责业务报表统计、分析代理保险业务状况,组织员工培训等。

第二十九条 代理行应按公司分险种分别建立代理保费收入明细台账。第三十条 手续费管理。手续费是被代理保险公司按照代理行实收保费的规定比例支付给代理行的费用。手续费的支付方式由代理行与保险公司商定。手续费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纳入农业银行经营收入大账。

第三十一条 重要保险单证的管理。重要保险单证是指保险单、批单、保费收据和无赔款退费凭证等。重要保险单证必须由代理保险业务部门专人领用、专人保管、专柜存放;重要

保险单证要严格按照流水号的顺序使用,不得跳号、空号,作废单证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对遗失的单证,代理行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双方协商处理;单证使用后,要按照使用、作废或遗失等用途及时填写销号单销号。将所出售的有效单证、作废单证、销号单和单证回收统计表一同全部交回保险公司。

第三十二条 各代理行切实要抓好风险防范管理,对保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串通投保人骗保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及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代理行对其所代理的保险公司业务,应严格按照总行印发的《代理保险业务情况统计表》规定的项目,于当季末报到分行市场开发处,并由分行市场开发处于次季度十日前上报总行市场开发部;各代理行报表必须经与被代理公司核对无误,由双方签章确认后,方可上报。总行对各行的代理保险业务情况定期通报。

第三十四条 各分行应针对本行及上报总行审议通过的信贷项目推行抵押担保和代理保险双单作业。即在信贷项目立项阶段要求客户承诺由我行代理相应项目的保险业务,充分利用信贷资源,将此作为审批信贷项目的要求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各代理行应依托农业银行机构、网络等优势,结合所拥有的庞大客户群体资源,为其提供代理保险业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代理行应加强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作,强化我行代理人员的资格培训,组织员工参加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考试,搞好代理保险从业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代理行应与被代理保险公司共同制订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使代理人员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及法律、法规,增强其业务素质及各项技能,不断提高代理保险业务水平。

第七章 附则

6.刍议银行代理保险促销策略 篇六

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

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

(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

(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包括业务推动费、办公费用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严禁以虚假的会议费、印刷费等形式套取费用支付给银行网点和经办人员,严禁向银行网点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或有价证券等商业贿赂行为。

(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要修改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激励考核长效机制;鼓励通过合法手段与途径对银行网点柜面销售人员进行业务推动激励。银行网点及经办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

(五)广东保监局负责对银保业务手续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与广东银监局就银保业务手续费收付情况适时开展联合专项检查。保险机构违反手续费支付有关规定,除“大账”外另行以“小账”支付手续费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保险机构停止接受银保新业务的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包括上级机构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业银行及其经办人员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代理合作协议规定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关于销售管理问题

(一)商业银行可与两家或以上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但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鼓励银保双方开展深层次合作,探索银保代理新模式。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销售保险产品。

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银保专管员和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参加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销售。保险行业协会应尽快研究组织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统一考试;在保险行业协会未开展统一考试前,可由保险公司先自行组织考试。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关于规范产品销售的有关要求,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时数。

保险公司应为合作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提供销售保险产品的相关培训,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商业银行的培训工作由地市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统筹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

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费用支持,培训费用必须据实列支。保险机构应建立详细的培训档案,至少应包括培训内容、受训人员名单、时间和地点等,以便核查培训费用时提供证据支持。

(四)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至少向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提供一套加盖省级分公司业务印章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复印件亦可),供其作内容核查和资料存档。

商业银行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并作存档管理。银行网点摆放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应确保与保险公司提供的已加盖省级分公司业务印章的宣传资料内容一致。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建立对代理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销毁,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严禁保险公司省级以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擅自印制保险宣传资料或变更宣传材料内容,一经查实,监管机关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五)银保业务的产品说明会,包括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答谢会等活动,应由保险公司支公司或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征求相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举办,并由保险机构事先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备。产品说明会要如实介绍产品特性、风险状况、费用扣除以及投保注意事项,不得出现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迫或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当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引导客户正确地进行保险消费。同时,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指导客户准确完整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重要资料,特别是客户地址和通讯方式等信息。

(七)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可以在银行规定的理财专区与银行销售人员共同对客户进行保险宣传和营销活动,但应佩戴明显标示其所属保险公司的标识。在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客户其不同于银行销售人员的身份。

(八)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强投保单及相关资料的填写审核工作,确保客户投保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严禁销售人员代客户填写资料以及代签名。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和相关监管规定,完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商业银行应根据代理合作协议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留存投保客户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对隐瞒客户完整信息、代签名的银行网点,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省级分公司报告,省级分公司统一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报告,由两家协会(公会)定期联合向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通报情况。情节严重或通报后不整改的,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向广东保监局报告,广东保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保险公司及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对客户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授权,严禁将客户资料用于其它商业用途;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于售后服务和客户投诉处理问题

(一)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银行保险新单,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的回访。回访可以电话回访为主,辅以上门、书面等回访形式。回访的录音资料和其它书面资料应妥善保管至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回访工作进行检查并总结,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跟踪处理。

(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畅通客户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客户投诉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严禁相互推诿、无故拖延、故意刁难客户投诉。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投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投诉要热情接待、冷静应对,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关于银保业务的行业自律问题

(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共同制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银保代理双方行为,设定银行代理保险手续费标准和培训费用标准,并负责监督落实。对不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的保险公司与银行,要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在全行业通报。

(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应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及时研究和掌握银保合作中出现的苗头性、方向性问题,并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

农村信用社代理的银保业务,应参照以上要求办理。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7.刍议银行代理保险促销策略 篇七

2011年03月

近日,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日前,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监管指引》?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对保险业尤其是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银行业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丰富产品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客户的综合理财保障需求。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业务结构不合理、内含价值低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另一方面,经过监管部门几年来的重点整顿,银保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销售误导、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一些中老年人、低收入者受销售人员误导,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些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同时,过去几年保监会、银监会针对规范银保市场出台了一些文件,但主要是针对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某些环节或某个方面。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共同制定一个全面系统规范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文件,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银保市场秩序。

问:《监管指引》的目标和特点是什么?

答: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别强调银保合作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监管指引》的起草注重体现合作监管精神,在延续保监会、银监会200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201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精神,以及两会2010年对银保市场联合调研取得共识的基础上,梳理出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和主要风险点,予以全面系统地规范。

问:《监管指引》主要从哪些方面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答:《监管指引》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按照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流程,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银保市场进行规范:

1.规范银保合作,提高合作关系的稳定性。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充分考虑对方的资本状况、偿付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受处罚情况等,合理确定合作对象范围和数量,确保合作方有充足的资本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来开展银保业务。其次,规范银保合作协议的签订方式和协议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总对总”层级签订合作协议,或在取得总部书面授权的前提下,至少实现“省对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银保合作协议至少应包括的内容,防止因协议不规范、双方权责不清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要求银保双方维护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规定单一银行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作期间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中止合作后,双方也有义务共同做好相关售后服务工作,防止因频繁更替合作对象而产生消费者售后服务不到位现象。

2.加强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银保业务准入门槛。规定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应有一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并且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也应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且每年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通过加强银保业务机构和人员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可以通过吊销许可证或资格证进行处罚。

3.规范银保产品管理,确保向客户销售的保险产品依法合规。要求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应是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经过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产品。明确保险单封面印制要求,以及保险合同应具备的要件。

4.加强代理费用管理,防止商业贿赂风险。一是明确代理费用支付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应至少由一级分支机构向银行二级或以上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代理费用,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对总”集中统一支付。二是加强代理费用财务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据实列支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银行要对收取的代理费用加强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激励费用。三是严禁给予、收取或索要协议外利益。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以任何方式账外给予合作银行及其人员协议约定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禁止银行及其人员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账外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利益。

5.明确保险公司和银行责任划分,防止因责任不清相互推诿。一是明确银行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负责在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对销售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行为负责。保险公司负责向银行提供产品、培训和相关服务;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的职责是向银行提供培训和产品销售后的相关客户服务,不派驻在银行网点。二是要求银保双方建立应急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明确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要在发生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影响消费者利益。

6.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控,防范和打击销售误导。围绕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控。

售前,要求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产品宣传材料,向客户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书面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对要求购买投连险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售中,要求销售人员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产品;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如实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引导客户抄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风险提示语句和亲笔签名;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客户购买;还特别强调了销售禁语,如禁止销售人员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以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

售后,要求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要求保险公司对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与银行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通过上述一系列举措对销售行为加强管控,确保销售人员清楚销售、消费者明白购买,将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7.强化银保财务核算管理,防止粗放经营和恶性竞争。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银保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银保财务核算和业务激励政策,强化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要求银行要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和代理费用进行独立核算。以从根本上解决通过提高代理费用进行恶性竞争、不计成本开展银保业务等问题。

8.加强监督检查和同业交流,提高制度执行力。明确保监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保业务实施监督检查。要求保险业和银行业监管部门间、市场主体间、行业协会间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报信息。

问:《监管指引》对促进银保发展方式转变有什么要求?

答:1.鼓励银保双方发挥各自优势,促进银保产品创新和结构优化。鼓励保险公司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商业银行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推进银保产品多样化和差异化,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真实需求。

2.鼓励银保双方加强战略性合作,创新销售模式。鼓励银保双方深化合作关系,要求双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作开展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创新销售模式,并对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销售提出监管要求。强调电话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人员,包括商业银行正式员工,以及受商业银行管理的第三方派遣人员;强调网上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不得低于商业银行网点的标准,且销售过程应保留完整记录。

3.要求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目前,银保业务以银行网点储蓄柜台销售为主,由于储蓄柜台日常等待人数众多,销售人员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向客户进行细致全面的解释说明,因此多数销售趸缴、短期期缴保险产品,这类产品保险责任简单、保障程度相对较低,难以满足客户全面、深层次的保险需求,并且由于时间有限,容易产生误导。为此,《监管指引》专门强调,银行应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

通过区分不同类型产品的销售区域,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销售品质,防止销售误导;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保险业核心技术优势,促进银保业务结构调整,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问:对行业落实《监管指引》有什么要求和措施?

答:一是要求行业高度重视,加强学习。要求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总部加强领导,组织全系统做好《监管指引》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要求各保监局、各银监局督促辖内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

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坚持结构调整,加快转变银保发展方式。督促公司坚持价值导向、需求导向、发挥行业特长导向,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引导公司在营销模式和队伍建设方面加快转型。银保专管员转向以提供培训和售后服务为职责,保险公司要注重维护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销售品质,防止销售误导。

四是强化总公司和总行对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总部切实承担起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管控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内部责任追究,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要求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银保市场。把打击银保市场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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