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新(共12篇)
1.土地租赁合同新 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印道中学对面路桥头5米处罗明健界处的715栋场地租给乙方使用,面积约260平米左右,里面设施四围墙、有铁门、混泥土地坪、彩钢棚150平米。
经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租赁期间,甲方提供水电设施和场地。
2、租赁期为五年,即xx年元月26日至xx年元月26日止。乙方将租金一次性付清,租金为捌万元(¥:80000.00元)整,在租用期间,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转让权、使用权和出租权。
3、在租用期内,如果被政府征用,甲方将付给乙方未满的租金和乙方自建的设施费用 元。
4、在租用期间,甲方无权找任何理由收回和转租。
5、若甲方的彩钢棚因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人生安全及设施损坏,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6、乙方在爱护甲方的建筑物及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7、租用期间乙方的安全责任与甲方无关。
8、在租用期间,乙方所用水电费及其它税费由乙方负责。未尽事宜,如有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9、如遇政府征收或拆迁,甲方应退还乙方未租赁满时间的房租费。
注:若甲方违约,甲方应退还乙方未满的房租费和设施费,还要赔偿乙方所有房租费有设施费用的xx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土地租赁合同新 篇二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土地租赁合同新 篇三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取得村委及镇政府同意,共同研究决定,双方同意对甲方享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土地在有效期限内进行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的地点、面积
甲方将位于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的土地 亩,租给乙方作为农业项目综合用地,发展农业种殖、养殖及土地综合开发使用。
二、租赁年限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公历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2、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金。
3、租赁合同期间,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也不得擅自上涨租赁价格。
4、如政府征用租赁土地,对于土地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对于地上物的补偿部分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 年起,逐年交纳承包费,交纳的时间为当年的 月 日,承包费为每亩 元,每年共计 元(大写: 元整)
2、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只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如有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3、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当在终止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
4、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5、租赁期限内,乙方有将本项目的经营权转让、转租之权利,不受甲方干涉。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主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乙方因有特殊情况无力经营,须转让他人时,应通知甲方后办理转让手续。
2、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租赁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的日万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3、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六、其他
1、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2、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证明人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4.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集体用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该组(原老砖厂),位于刘河镇杨阁子村吴庄组吴庄集体用地 租赁给乙方作为建厂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经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乙方租赁的土地为
亩。
三、租期为
年,自2018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此合同自动延续生效。
四、租金按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元,共计人民币
元。
五、付款方式:乙方需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 起甲方与第三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的有关手续,资料等。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八、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植树造林,或其他综合开发 利用等。乙方除按本合同缴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缴纳费用。
九、乙方从事产业生产无法继续经营或遇到不可抗拒原因等其他情况,合同 自动解除。但乙方所投资的一切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十、乙方所缴租金到期后超过15天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 失自负。
十一、如乙方未按期缴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0%的违约金。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赔付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二、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当 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十三、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群众代表人签字:
5.土地租赁承包合同 篇五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第村民小组的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出租期限为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出租按下列第贰种形式计价:
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整),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整)。
(二)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采取逐年支付的方式,乙方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租金,且每年递增0%。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流转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土地补偿款由甲方享受。
4.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5.甲方负担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纳的各项税费。-1-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保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乙方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土地。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按时向甲方交付租金。
7.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承租的土地。需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承租前一个月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违约金每亩人民币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乙方不按期交纳租金,每天按所欠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天按当年租金的0.5‰承担违约金。
3.如果甲方土地有历史遗留问题或者与政府的其他项目相抵触,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4.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
七、其他约定
1、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但不限于租金减免事宜)。
2、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征收土地,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及经营损失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租赁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并报村委会备案。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签订本合同时,对甲方留在出租土地上的树木、竹林、地上附着物由甲方处置,必须在土地交付日期前清理完毕,土地交付后甲方没有处置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由乙方处置,甲方无权干涉。
2.乙方可以对土地进行再流转,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富兴乡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长宁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备案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村委会:(章)代表人:
6.无效房屋租赁合同问题探究 篇六
关键词: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法律效果
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确认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前提。笔者认为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如若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租赁房屋从事开赌场,提供卖淫场所,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2)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如若合同标的物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造的房屋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造的房屋进行出租;
(3)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若违反,则该合同无效。如建筑物在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的不得出租;
(4)当事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若有此情形,则该合同无效。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5)房屋出租人是否有处分权。如若没有处分权,则该合同无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有该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建造房屋,否则建造的房屋即为违法建筑物。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城镇房屋的建造符合城镇发展的整体规划,防止房屋乱建乱造,影响城镇的长远发展。
2.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房屋也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后的房屋。这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房屋己完工但未验收之前,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齐全等,这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可投入使用。
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同样不可投入使用,这也是出于對当事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显现的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一旦违反此规定,势必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效果,笔者从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阐析,对于其他问题暂且不议。一个涉及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另一个涉及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一)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对于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同因素分别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1.以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于此种情形,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承租人明知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接受租赁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时承租人应该参照约定租金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出租人,因为双方都有错误才导致合同无效;由于此使用费对出租人而言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2.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此种情形下,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应为房屋在使用期间的损耗与折旧,一般情况下低于约定租金;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房屋为非法建筑物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为此非法建筑物的使用支付以约定租金为标准使用费,那么,承租人当然应该支付以约定租金数额为标准的房屋使用费。
3.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引起的无效合同
对于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造成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因为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只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牵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二)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还是不尽完善,都没有明确规定附和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添附制度确定物权归属的目的。笔者认为宜在我国构建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规则。该规则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动产和不动产构成附合的构成要件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第二,动产和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规制有诸多益处:
首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清晰地界定。根据物权特定的原则,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一个物只能被一个人拥有。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为物权的流转提供便利。如果无此规定,则会造成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构成附合时其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房屋的一部分上存在另一所有权,这将导致同一物上既有不动产所有权又有动产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其次,房屋的所有权能顺利地流转。如果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则房屋的流转也存在障碍。当房屋出租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将房屋进行抵押时,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不能从外观上看出,从而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要承受不必要的风险,这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因装饰装修物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笔者认为,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己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因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可将其拆除取走,对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
参考文献:
[1]李荣鑫.房屋租赁合同的诚信原则立法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杨博宁.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处理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3.
[3]段然.剖析房屋租赁合同之维修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12.
[4]李晓晓.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民法利益思考[D].天津师范大学,2012.
[5]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7.土地租赁合同 篇七
出租方: 河南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办事处北侧-,总面积约65523.08平方米(98.383亩)。
土地用途:景观树、经济作物种植及养殖。
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15 年,自2014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29 年1 月 31日止,租赁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土地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第四条 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该土地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13万 元(大写: 壹拾叁万元),一次性支付,由乙方于 当 年 1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所租土地拥有所有的合法使用权,并使乙方取得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5、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租赁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三年内根据市场行情可增减10%以内。
6、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
7、甲方应保证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电费用价格不应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电的价格,并保证无偿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8、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在该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设施的使用等。
9、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在承包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乙方保证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有权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甲方不收任何费用。
4、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基本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合同期满后归甲方所有,不得损害。
5、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6、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费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产生影响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8、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3、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且经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2、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用;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盖): 乙方(签盖):
8.土地租赁合同 篇八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身份证号码:
按照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精神。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本村承包给自己的本圩土地田块计亩,租
赁给乙方经营管理。
二、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租金标点与租金交纳方式及期限:乙方租赁甲方土地,每年应交纳元/亩,计元,采用先交款后使用的方式,在合同签订之日将租金一次性交清。
四、乙方在租赁土地期间所需各种工具、生活用品、用电、用
水自行解决,费用自己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五、乙方在租用土地期间,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用电,严
禁使用国家禁用药物,如有关部门查获类似情况,乙方将负全部责任。
六、土地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用或政府开发,甲乙双方必须
无条件服从,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同时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负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合同到期后,若田内有作物,则乙方视为自愿放弃。
七、违约责任,在土地租赁期间,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付
给守约方按未履行租赁费标点的20%作为违约金,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9.土地租赁合同新 篇九
您好!我是一位退休在家的老人,1998年5月我把自家一处120平米的门头房出租给了一个远方亲戚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30年,租金每5年一涨,按市场价格确定,每半年交纳一次。开始几年我这位亲戚还不错,每次都按时把租金给我送来。但是近五六年来,他总是无故拖延,每次收租金都成了我和老伴的心病,往往电话打了几十个,跑上十几趟才能把他堵在家门口,把租金收上来。我们年纪大了,实在没有这份精力了。我听说,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否则是无效的,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这份租赁合同了呢?
青岛 赵华闻
赵华闻:
您好!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其中第214条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该法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1998年5月,是在现行《合同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当时的法律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您这份租期30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您所说的,承租人不按时交纳房租的情况,您可以在每次到期之日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给他一段合理期限交纳房租,通知可以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以便保留证据。如果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仍未交租金,您就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了。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租赁关系,租金的及时交付总是出租人最关心的事情,建议您先把您的立场和难处向承租人阐述清楚,如果承租人并非恶意拖延,只是因为繁忙疏忽,您可以采用银行汇款等比较便捷的收取租金的方法,以便解决双方的不便,更好地履行合同。
商品房逾期交付 开发商可以免责吗
律师:
您好!我2009年6月购买了一套95平米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日之前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则按日支付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写上了,如果因为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因为购房合同都是房地产公司提前打印好的,也不允许我们购房人改动,我只能一字不改地签订了合同。不想,买房后快3年了,开发商才于最近开始交房。而且,开发商提出不能按时交房是因为这两年夏天气候不正常,雨天过多无法施工造成的,加之小区修改规划无法报批才导致不能交房,责任并不在他们,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所以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只能象征性地补偿业主3个月的物业费。我觉得这样的结果很不公平,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呢?
济南 吕婷婷
吕婷婷:
您好!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提前统一印刷的格式合同文本。对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这一条款无疑是免除了开发商自己应负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的。
开发商提出的雨天过多,这一理由属于正常的气候现象,不是自然灾害,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至于小区修改规划未能获批,更是其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逾期交房的事实,并不能因为购房合同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而免除责任,您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婚内夫妻间借款 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律师:
您好!我和妻子结婚12年,妻子娘家弟妹较多,日子比较困难,多年来我也一直帮助妻子的娘家。可是,什么事情都是有限度的,这些年来,妻子包揽了她弟妹上大学、找工作、买房等相当多的花销,我觉得难以接受。为此,我们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后来,我要求妻子的弟弟为我给他的10万元买房款写张借条时,妻子表示借条由她来写,算是她借我个人的钱,我们在借条中约定这10万元由妻子在5年内偿还给我个人。其实,当时我们夫妻间财产是一起管理使用的,我同意妻子来写借条,也是想给她一些约束,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可是,现在我和妻子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我想请问,我可以凭这张借条找她要求还款吗?
烟台 刘刚
刘刚: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间通过借款的方式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既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以使一方通过选择借款的方式来满足其个人的追求和其他需要,也是对夫妻之间的和睦、家庭关系的和谐有益的,因而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您与妻子离婚后,可以凭当时两人达成的借款字据,向她要求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您的借条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改房
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
您好!我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后住在婆婆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里。2001年,婆婆单位推行住房改革,我和丈夫拿出8万元钱购买了我们居住的房子,不过因为是婆婆单位的房改房,房产证上仍然是婆婆的名字,但房子确是由我们夫妻出资并一直居住的。如今,我和丈夫的婚姻出现了裂痕,我想请问,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套房产是否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平阴 张伟
张伟:
您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该处房产只能按照房产证的登记,归您婆婆所有。至于您当时出资的钱,可以按照债权处理,由您婆婆来偿还给您夫妻二人。如果出资时,您没有约定这笔钱的利息,而您这些年又一直居住这套房子的话,您婆婆是无需支付利息的。(案例由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 刘洪涛律师提供)
10.土地种植租赁合同 篇十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在xxx一分支十三斗土地种植使用达成一致意见,现定立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土地位置:甲方同意将自己在xxx(一分支十三斗5-10农渠)300亩水地租赁给乙方用于发展种植业。
二、租赁期限:(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三年。
三、租赁费用:每亩每年120元、300亩每年总租赁费叁万陆仟元(36000.00元)。
四、租赁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限:2010年的租赁费,签订合同之日(4月1日)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4月1日一次性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直至合同期满为至。
五、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协调处理乙方用地期间出现的各种矛盾,确保乙方使用土地安全保障。
(2)协调乙方种植经营期间与地方政府、乡镇、村队之间需往来的事宜。
(3)协助乙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种植业方面的在关待遇。
(4)协助乙方完善农田林网的建设。
(5)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种植经营活动。
2、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合同条款,依法种植经营。
(2)租赁期间承担所有渠道、树木、道路、输水建筑物的管护维修,确保完好。
(3)所租土地只限于种植各类粮食、牧草、经济作物,不允许搞任何建筑物。
(4)种植用水自行与水管所、斗渠长协商购买。
六、双方义务
1、租赁使用土地期间如遇国家或当地政府项目建设,确需征用收回本片土地,双方都应服存大局、自动解除租赁合同。
2、租赁使用土地期间,如遇基本农田建设乙方必须遵守政府安排,承担要求土地经营者承担的相应义务。
3、租赁使用土地期间必须根据政府的总体规划要求,逐年完善田间、渠道、道路林网建设,甲方承担苗木供应、乙方承担栽植、浇水、管护用工。
4、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按水地面积征用水利义务工、乙方应承担。
七、约定
1、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条款、乙方可以视情不交租赁费或少交租赁费。
2、甲方如出现干扰乙方正常经常活动或因协调不力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要视情进行赔偿。
3、乙方如违法经营或不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4、乙方租赁期间如不履行各类设施维护责任,要视情况向甲方交纳相应的维护费,由甲方负责维护。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自动失效。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全权委托人:
乙方法人代表:全权委托人:
11.土地、厂房租赁合同 篇十一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公平、平等、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
甲方将坐落于 的土地及地上厂房建筑物出租给乙方使用,土地使用证号为 号,土地面积约为 亩(其中包含:土地证登记面积平方米和。)地上厂房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内有10t行吊一台),另有两栋住宅。土地及厂房的使用性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2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 年 6 月 30 日 时止。第三条 租金及租金的缴交时间和方式
1、(1)201 年 7 月 1 日至 201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为 万 元/年(大写:)。
(2)201 年 7 月 1 日至 201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为 万 元/年(大写:)。
(3)201 年 7 月 1 日至 201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为 万 元/年(大写:)。
(4)201年 7 月 1 日至 20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为 万 元/年(大写:)。(5)201 年 7 月 1 日至 201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为 万 元/年(大写:)。
2、租金一年一付,第一年度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支付,以后每年度租 金乙方应当于每年6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下一年度的租金。逾期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按日息的 2 ‰计收乙方逾期支付部分的滞纳金。乙方逾期超过两个月不能支付租金(含部分)的,构成违约,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合同保证金
1、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3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每年交纳人民币 ¥10000 元整(大写:壹万元整)作为乙方租赁的水电费等押金。合同期满终止时,在乙方没有违约的前提下保证金可用于抵偿乙方应付甲方的租金及有关费用,或者甲方在核清乙方没有拖欠甲方任何费用后在 10 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甲方收取的保证金,不向乙方计付利息。
2、如乙方逾期支付或拒不支付按照本合同规定或有关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动用乙方保证金代为支付。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动用保证金书面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补足保证金差额,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土地证及征用宝华村土地的有关手续的复印件。
2、甲方应确保租赁物权利无瑕疵,没有权利纠纷,如有瑕疵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3、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
4、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甲方不向乙方提供租赁发票,但必须由甲方财务部门出具收费票据。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水电保障,且用电量负荷达到50千瓦。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凭水电费发票到甲方换开收据。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以下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A、经营范围及其证照的合法。
B、防火安全、用电安全及消费器材的配置。C、其他应当接受甲方检查、监督事宜。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如期足额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和租金,依时足额向有关部门付清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税、费。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乙方承担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日常维护、修理、保养责任,在乙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处理,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租赁期间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享有和承担国家和政府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自觉交纳各种税、费。
遵守市政、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规定,不污染环境,搞好环境卫生,爱护绿化,并负责交纳有关费用。
4、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行承担因经营而产生的全部税、费及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租赁物范围内的水费、电费或由有关部门征收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垃圾费、环境或绿化费、治安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按土地、厂房现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对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遇地方政府拆迁、征收用地等相关事项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政府征收,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7、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向甲方交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并保证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抵押或擅自处分。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租赁标的内可用于树立、张贴或悬挂广告的土地、外墙(包括其自建、增建的地上建筑物的外墙)或其他空间的使用权以任何方式转让、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仅可用于乙方为自身品牌、产品等宣传,否则其所得收益,甲方有权收回。
10、甲方协助乙方定期检查、维护、维修租赁物内之电力及消防设施,确保该部分设施运作正常及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如因该部分设施发生意外造成财产或人员伤亡的,乙方应当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乙方在租赁期内为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人。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逾期交付租赁物,视为违约,甲方应当按保证金的日息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以及乙方在租赁物上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水、电等基础设施,没收乙方已交付的合同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每天按照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二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转借、抵押或擅自处分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现行规定的租赁物用途的;(3)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4)在经营中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拒不整改,群众意见大的;(5)拖欠应付甲方的租金(含部分)超过两个月的;
(6)在租赁期间,非因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终止的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的;
(7)未能按照甲方的通知如期补足保证金差额的;(8)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构成严重违约的。
(9)乙方不得改变现有房屋结构及其它设施,否则,除恢复原状外,甲方有权中止租赁合同。
第八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租赁期满而终止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及甲方在租赁物上的一切建筑物和水、电等基础设施,包括乙方在租赁期间增建或改建的不可拆除的建筑物及水电等固定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
如乙方需要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租用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应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请求;如甲方需将合同项下租赁物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事宜达成协议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2、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解除和期满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续租的,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搬迁工作,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合 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甲方同时有权通过公证强制乙方迁离。
3、合同终止时(包括提前解除和期满终止),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及乙方在租赁物上的一切建筑物和水、电等基础设施,包括乙方在租赁期间增建或改建的不可拆除的建筑物及水电等固定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
4、租赁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使本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有困难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
5、如因政府拆迁、征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6、因非政府拆迁、征收原因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甲乙协商,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向乙方补偿搬迁费用,搬迁费用为当年年租金的20%,并退回乙方当年未承租时间段的租赁费用。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后生效,是本合同的有效补充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代 表(签字): 代 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2.土地租赁合同新 篇十二
关键词:商业租赁合同;商铺经营者;法律风险分析防范
0引言
一般租赁合同的框架包括双方基本信息、租期和开业时间、租金和保证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场地交接、装修和施工、转租、保险、退租和撤场、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途径等条款,条款约定如何能维护承租方的利益,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开业日、计租日、装修期或免租期
对于出租方而言,通常在合同中对开业日、计租日、装修期或免租期固定一个具体时间(段)。这样对于承租方的不利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商铺经营者在营业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文件,如果涉及特定商品的,还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同时,装修期从字面理解,就是装修完成后不享有免租权利了。如果是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承租方不能够在固定时间内完成证照办理并开业,那么将导致承租方在商铺开业前产生租金损失。因此,合同增加非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装修期或免租期结束时未能开业的,装修期或免租期顺延这样描述,并约定计租日自装修期或免租期结束之次日为准,此日同时为开业日,从而避免承租方处于被动位置。
此外,由于在营改增后,免租期、装修期内“无偿”提供租赁服务行为面临按照增值税体系下被认定为“视同收租”的风险,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征收相应的增值税[1]。为防范视同收租的风险,条款约定为考虑到装修期或免租期等因素,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租金总价款多少折扣,折扣后租金总额为多少。
2出租方协助办证义务
各地工商局对于办理营业执照要求不尽相同,但一般均要求提供商铺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或产权方)产权证明;对购物中心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需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对商铺通过转租取得的,需要产权方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产权方出具同意转租说明。商铺办理消防验收及消防开业前安全检查的,需要出租方(或产权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实践中,往往出现出租方未及时提供合乎办证所需的证件,或产权证明存在瑕疵,导致承租方耽误了办理证照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到最后办不了商铺营业执照,导致承租方承担额外费用,包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逾期开业的违约金等等。另一方面,承租方在未取得开业证照前就从事经营活动,则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此时承租方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况。因此,避免承租方在商铺前期准备工作中投入成本过高,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方协助办证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方解除合同权利等条款就十分之重要了。
3通过转租取得的商铺
如果商铺为转租取得,如何避免产权方不同意另行书面确认同意转租,其后又以出租方未经其同意转租商铺主张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形。实践中,有三种较常见的情形:一是产权方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下称上层租约)中无约定出租方可以转租的条款,亦没有禁止转租的条款,是否可以视为出租方有权转租。笔者认为不一定,除非承租方能举证产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则转租合同有效,通常较可行的做法是,向产权方之营业执照地址及经营地址(包括上层租约约定地址)发送告知转租的通知函,要求产权方如有异议限期提出,当然重要是做好函件及快递单证据保存,关键要写好邮寄物品的名称;二是上层租约中有约定禁止转租的条款,笔者认为这种情况除非产权方之后另行书面确认同意转租,否则法律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将会导致转租合同无效,项目可能需要搁置;三是上层租约中约定同意转租的整体物业面积限制在固定比例,超出为无效,是否可以认定出租方有权转租。笔者认为并非全无风险,关键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降低风险发生几率,例如查证物业当时整体出租情况并记录在案,计算本商铺承租面积是否包含在整体同意转租的面积中,并要求出租方进行书面确认,在举证上应通过多方面进行证据的搜集。为了防范风险,还应对出租方丧失转租权明确为出租方违约责任。
4商铺装修损失
合同法规定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需经出租方同意。出租方也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在租期内承租方对商铺的装修需经过出租方的同意。通常在商铺交接时的开业装修,出租方一般会认可当其时留存的装修设施,但是,对于租赁期内承租方重新装修或添附他物后,租赁合同因为出租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如何主张装修损失。如果承租方不能证明其进行装修、添附时有征得出租方同意,以及出租方亦未就添附的项目进行确认;同时,在承租方清退租赁物时,不能证明就装修、添附物拆除处理事宜通知出租方,法院可能会认定承租方无法对装修损失进行核实,从而不予支持承租方的诉求[2]。因此,合同中能约定承租方在提前通知出租方的情况下有权对商铺进行重新装修最好,即使在施工队可能需要经物业管理方同意后才进场施工,也不至于需要承租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进而增加胜诉几率。若面对强大的出租方确实无法修改,也应当留存上述相关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
5结语
在审核商业租赁合同的实务中还存在很多值得注意的問题,例如产权证的用途是否可作商铺使用等,尚未能一一提及,如何避免或者降低风险,需要法律工作者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处理,关键是要专业、细心、耐性和严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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