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发文格式

2024-07-12

公司制度发文格式(通用6篇)

1.公司制度发文格式 篇一

标题

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

标题字体为2号小标宋体字,排列分行合理、美观、醒目。

多行标题排列为梯形或菱形,不采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和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型。

多个发文机关名称之间用空格分开,不加顿号,换行时省略。

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向下普发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规范、稳定。

主送机关名称位于正文左上方,与正文标题空一行,顶格排印,用3号仿宋_GB2312。有多个主送机关的,各机关名称之间用顿号隔开,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_GB2312。转发、印发文件类的通知,用3号楷体_GB2312。

正文中的层次序数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一般依次用汉字“一”、汉字加圆括号“

(一)”、阿拉伯数字“1”、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1)”,不得逆向使用。

层次序数:第一层 “

一、”(黑体)(作为小标题时句尾无标点);

第二层 “

(一)”(楷体)(作为小标题时句尾标点可有可无);第三层 “ 1.”(仿宋)(无论是否作为小标题,要有标点);第四层 “(1)”(仿宋)(必须有标点)。

附件说明

附件说明分别与正文和发文机关署名之间空一行,字体字号用3号仿宋_GB2312。

“附件:”前空2个字,后接排附件名称,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每行位置对齐,如“附件:1.×××”。

有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并分别标注于各附件首页的左上方。

.发文机关署名

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字体字号用3号仿宋_GB2312,位于正文的右下方(与正文或附件说明空一行),居右排,后空2个字。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发文机关名称上下并排,等距撑开,长度相同。

2.公司制度发文格式 篇二

(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三章 业务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

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

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 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

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 资本限额。

第七条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

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

信状况、近三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

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

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

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

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

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后,须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定。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第三章 业务经营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经营性租赁业务;

(三)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四)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六)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八)向金融机构借款;

(九)外汇借款;

(十)同业拆借业务;

(十一)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二)经济咨询和担保;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它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租金或手续

费标准由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

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财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公司清算时,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

资金、发行债券,向境外投资,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债比例:

(一)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 的15%;

(三)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

(四)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

(五)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六)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七)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租赁和其他融资逾期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责成金

融租赁公司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

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

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会计报表的真实 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

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债,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

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

财产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

度。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自律管理。中

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章 整顿、接管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责令其进行内

部整顿或停业整顿:

(一)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三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出现严重支付困难;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金融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

(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四)责令改变股权结构;

(五)责令金融租赁公司重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

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解散,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金融租赁公司已被分立或合并。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

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

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机构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

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

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 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委托租赁的委托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银监发(2005)60号

各银监局: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对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金融形势的变化和金融业务的发展,《办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现就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及“吸收股东存款”业务。

(一)增加“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

(二)允许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吸收股东的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取消“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

三、取消“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办法》第十八条第六款)。

四、申请开办吸收股东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办此项业务的相应制度;

(二)近三年来经营中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五、辖内有金融租赁公司的银监局应及时转发此文。各金融租赁公司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从事新的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及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原有的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及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制订清理方案并报所在地银监局备案后执行。

六、各金融租赁公司应据此文向所在地银监局重新申请核准业务范围。所在地银监局应按照“一司一策,分类监管”的原则,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实际状况,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报银监会批准。

3.公司制度发文格式 篇三

中国联通集团„2012‟86号

关于公开竞聘集团公司信息化事业部

副总经理、总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红筹公司(香港)、A股公司(上海),各境外运营公司: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在公司内部组织集团公司信息化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监公开竞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聘职位

信息化事业部副总经理或总监若干名。

其中,总监职位等级为16-17级,主要职责是协助部门总经理负责统筹资源,组织实施专项工作。

二、报名资格

—1—

(一)基本条件

196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纳入后备人才库人员可放宽到1963年3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信息化相关工作经历,经历在3年以上者优先。

2.具有市场前端工作经历且具备相关技术背景和业务管理经验。

(二)履历条件

具有总部部门、省级分公司、子公司相关部门管理岗位或地市分公司领导班子工作经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三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

2.有三级正职2年工作经历,且2年综合考评均为“优秀”的;

3.有三级正职和副职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履历条件。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者优先。

(三)业绩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两年本人担任正职的单位业绩考核(单位副职及集团总部部门内设处室正副职为本人KPI考核)均在本组排前2/3或本人同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胜任度和公信度考评结果

为良好及以上。

2.近两年综合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副总经理后备人才。

三、竞聘程序

竞聘工作按照个人报名、资格审查、择优进行考试测评、按一定比例确定入围储备人选、从入围储备人选中择优聘任等程序进行。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12年3月8日至3月16日。

(二)报名方式

通过本单位内部门户“人力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报名。

1.集团用户登录集团内部门户“专业应用--人力资源管理平台”,进入“集团总部信息化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监公开招聘”进行报名。

2.分、子公司用户登录本单位内部门户“全国应用-人力资源管理平台”,进入“集团总部信息化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监公开招聘”进行报名。

报名咨询电话:010-66258593。

五、监督

4.行政管理类-公司发文管理规定 篇四

公司发文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 的

为规范统一公司公文管理,提高发文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内、对外公文的管理。第三条:内容

一、发文类型

(一)制度/规定/办法/准则/政策/措施: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明确和规范各项具体工作。

(二)请示(申请):用于下级向上级或政府部门请求批示、批准的事项。

(三)报告: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四)通知:适用于公司转发上级政府部门公文,发布规章制度,传达要求各部门执行的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的安排,对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奖惩,组织变更或人事任免等。

(七)决议:适用于公司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下级部门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等。

(九)请示:适用于下级部门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安徽华盛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十)会议纪要:用于各类会议的记录、整理与总结。

二、发文权限

(一)公司级公文:代表公司立场的各类公文由综合管理部行文发布。其中涉及重大决策、机构调整、重要奖惩、传达重要精神等文件,以红头文件形式发布。

(二)部门重要公文:代表各部门立场的重要普发性决定、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由各部门以普通文件形式行文,董事长审批发布。

(三)部门普通公文:代表各部门立场的普通通知、请示、报告、函、会议纪要等由各部门自行行文发布。

(四)人事任免等人事类公文由综合管理部人事行文,董事长审核发布。

(五)红头文件严格执行公文书写格式,请注意区分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的抄报、抄送对象;同时,对标题、主题词力求规范、恰当、完整。

三、发文格式规范说明

(一)公司级发文及部门发文: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部门、事由和公文种类。

(二)文件红头统一使用“安徽华盛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件”。

(三)需编制发文字号并注明签发人,公司级发文一般由董事长签发,部门发文经项目经理领导审批后由分管领导签发。

(四)各项目通知或公告:须注明张贴截止日期,并及时收回处理。

四、各类会议纪要

(一)各项目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名称为:安徽华盛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此处填写项目或部门名称)工作例会纪要。需编制发文字号并注明签发人。

(二)临时召开的专题会议或其它研讨会,名称为:×××(此处填写项目安徽华盛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或部门名称)会议纪要,不需编制发文字号,仅注明签发人即可。

(三)签发人一般为会议主持人。

(四)公文主要送达的单位或部门;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不得多头主送。如需要,同时报送另一上级,可以用抄报的形式。抄报、抄送单位:属上级的列入抄报,平行或下级列入抄送。

(五)正式公文的主体:文字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实事求是。

五、内部调令通知、工作安排通知

(1)内部调令通知发:主管部门、调出单位、调入单位、综管部、财务部、调动人员;

(2)工作安排通知发:安排所在部门、综管部、财务部、安排人员。注:综管部负责公司人员的调动与工作安排。

六、封面

(一)文件材料10页以内的一般不加封面,确需加封面的材料可以加上,如规划、纲领性文件、规章制度、材料汇编等。封面可使用必要公司的统一VI形象(文字和徽标),但不宜用花边和图案。加封面的材料同时应加封底。

七、书写要求

(一)标题使用2号宋体加黑,顶行。

(二)副标题居中排列,使用3号宋、仿宋或楷体,但不与正文字体重复,破折号占2格。标题单独成行时,均无需标点。

(三)正文使用4号仿宋。每段文字前空两格,第2行起均顶格。不提倡正文内标题使用加粗或艺术字体,如行书、隶书、魏书、细圆体、综艺体、琥珀体、瘦金体等,以保持文面严肃、整洁。安徽华盛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章节的排序为第一层“一”,第二层“

(一)”,第三层“

1、”,第四层“(1)”,第五层“1)”。

(五)正文中表格一般作附件置后。小于文面半幅的,可随文就位,与正文同宽。表内字体同正文,字号可略小。

(六)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七)“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有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两字用三号仿宋字体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使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十)“主题词”是三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三号仿宋体字;词目之间空一字,不用标点符号。

(十一)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用三号仿宋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隔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安徽华盛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八、落款、盖印

在正文后空两行,单位名称按印章全称。盖印,可不写单位名称。成文日期中“○”用插入符号里的几何图形,不能用阿拉伯数“0”。最后一个字离右边沿四格。盖印跨年月日,上2/3,下1/3,左右居中,端正清晰。

九、页面设置

(一)正文的行距为固定值28磅,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二)上3.7cm,下3.5cm,左2.8cm,右2.6cm。页脚1.0 cm,行距28磅, 或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为避免最后一页只是几行占一页的现象,可适当收缩行距,使文件成为几张整页, 但收缩行距不宜小于20磅;双面印刷页码居外侧,单面印刷页码居右侧。

(三)页脚格式均为“第X页,共X页”,页眉、页脚均使用宋体小五号字,不加粗,带格式线。

十、装订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十一、公文编号

(一)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议(定)、制度、办法、通知等文,由综管部以公司红头文统一编号下发,具体文件编号:XXXX[年份]序号。

(二)公司一般性的文件下发,以文件类别划分,如:人事、通知、通报、安徽华盛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决定等,全部由综管部统一编文号,如XXXX(通知)[年份]序号、XXXX(通报)[年份]序号。

(三)项目如需对内下发文件的,全部到综管部编号存档,其余部门无发文权限。如其他部门确需下发通知等文,全部以项目部或与综管部联合下发。

(四)简易(单)的通知、要求等文,无需编号,可以直接下发。

十二、文件的签署与盖章

(一)各部门均无对外发文权限,对外发文只能以公司名义。

(二)以公司红头发布的文件应由公司董事长进行签署;收文部门必须签字,以便存档。

(三)以公司名义发布的文件应盖公司公章;以部门名义发出的文件应盖本部门印章。若因特殊情况需盖公司公章,应经分管领导同意。

(四)公司综管部负责对以公司名义发布的文件进行编号及管理。文件正式发布前应与分管领导取得一致意见,并由董事长批准。

十三、文件的发放与归档和销毁

(一)未经相应权限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文件,一律不准发放;所有发放文件,应存档保留。

(二)以公司名义发放文件由综管部登记和归档,各部门发文由发文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登记和归档。归档部门应存有所发文件的电子版本和盖有印章的纸质版。

(三)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安徽华盛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十四、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5.公司制度发文格式 篇五

一、报表内容调整

(一)新增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

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直接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情况。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反映银行业国别风险债权、债务敞口及相关拨备情况。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该表由两个部分组成:表一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情况;表二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情况。

(二)修改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1.修订《G06理财业务情况表》。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进行整合,统一两张报表的样式和填报说明。同时,修订产品端的销售渠道类型和资产负债端的资金投向项目。

2.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行项目中,增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基金等部分项目含义。列项目中,修改最终投向类型,缩小最终投向行业归属的填报范围,并增设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债转股等附注项目。

3.修订《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将1.7项和3.6项的名称分别修改为“投资债券和同业存单”和“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

4.修订《G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反映除买断式转贴现以外其他票据类资产的转让情况;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增设并购贷款相关统计项目。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1_I仅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

5.修订《G01_Ⅶ贷款投向分行业情况表》、《G11_Ⅲ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Ⅲ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和《G53_Ⅲ分地区情况表第Ⅲ部分:贷款行业情况简表》。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01_Ⅶ和GF11_Ⅲ同步调整。

6.修订《G01_Ⅰ表外业务情况表》。增设“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中投向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产品的部分”统计项目。同时,“代理代销业务”的填报方式由“当月发生额”改为“当年累计发生额”。

(三)新增和修改报表(机构类)

1.新增《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2.新增《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3.新增《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臵业务统计表》。

4.修订《S3j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明细分类及其他情况表》。

5.修订《S4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表(季报)》

6.修订《S4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

(四)填报说明调整

1.修改《G11_Ⅱ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Ⅱ部分资产质量及准备金》填报说明,删除G11_Ⅱ与《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之间的表间校验关系。

2.修改《G25_I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填报说明。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流动性覆盖率的政策问答,对流动性覆盖率报表的填报要求进行完善和修改。

3.完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的填报说明,强调和明确发行的资本工具中归属于少数股东部分的填报要求。

4.明确《G01资产负债统计表》的填报说明,规定与央行进行的买入返售交易填入“13.8买入返售资产-中央银行”,与央行进行的卖出回购交易填入“31.8卖出回购款项-中央银行”。

二、报表报送要求调整

(一)报表适用范围调整

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邮储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

4.新增《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和《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臵业务统计表》三张报表仅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填报。

5.从2017年起,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恢复报送《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外资法人银行的分支机构恢复报送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

6.从2017年起,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开始报送《G19/GF19重点关注行业贷款统计表》。

7.从2017年起,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报送《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除此以外,其他报表的填报机构范围不变。具体情况见附件2。

(二)报送时间、频度和汇总口径调整

1.《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按季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13日。

2.《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按半年报送并表口径数据,时间为半年后40日。其中,一组机构按境内口径填报,二组机构按法人口径填报。

3.《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按季度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18日。

4.《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按月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月后7日;同时按季报送并表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40日。

5.《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按季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13日;同时按季报送并表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40日。

6.《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臵业务统计表》按月报送境内口径数据,具体时间为月后7日。

除此以外,其他报表的报送时间、频度和汇总口径要求不变。具体情况见附件1。

2017年法人及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各期报表的上报和审核时间见附件3。其中,2017年1月月报的报送时间延后至2017年2月10日。

三、历史数据补报安排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数据连续性,对于部分2017年新增及修订的报表,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补报2016年年末数据。

(一)需要补报的报表

1.补报《G06理财业务情况表》(境内口径)。2.补报《G31投资业务情况表》(法人口径)。其中一组和四组机构按境内口径进行补报。

3.补报《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境内口径)。

4.补报《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并表口径)。其中,一组机构按境内口径补报,二组机构按法人口径补报。

5.补报《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境内口径)。

6.补报《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境内口径和并表口径)、《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境内口径和并表口径)和《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臵业务统计表》(境内口径)。

(二)补报时间

2016年末境内、法人和并表口径报表应于2017年2月15日前完成补报,2月17日前完成审核。

四、其他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高度重视2017年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的落地实施工作,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确理解2017年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的内容,及时更新数据标准和推动系统建设。特别是加强对投资、理财、表外、信贷资产转让、跨境并购等业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充分利用答疑平台工作机制,及时反映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优化数据管理架构,避免数据统计的分割化和碎片化。强化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整合作用,从全行层面进行统一把关,避免出现相同或近似项目由不同部门负责而导致填报标准不一致问题。同时,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调,更加充分理解业务的实际情况,以准确地反映填报要求。

(三)做好跨期校验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数据。2016年,银监会建立了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报告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2017年该项工作将会延续,相关机构应提高信息挖掘的深度,深入分析异常数据波动背后的原因,进一步提高报告质量。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加强数据的跨期校验,对于异动较大的数据,分析具体原因,对出现的数据差错应及时改正,如不属于数据差错,应及时向主监管员说明情况。

(四)尽量减少监管数据和对外披露数据的差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监管数据和对外披露数据的基本一致,避免存在较大差异。

各银监局应认真组织并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报表报送工作,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相关监管人员应充分运用多层次报表审核工具,包括表内表间校验关系、跨期审核等,严把报表质量关。同时按照《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区域特色报表的备案工作。

年 月 日

6.公司制度发文格式 篇六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采购立项---------2 第三章 单位征召及入库---3 第四章 招投标及定标------5 第五章 其他采购---------6 第六章 合同管理---------7 第七章 验收结算---------8 第八章 采购纪律---------8 第九章 附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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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采购配送中心(材料公司)负责集团总部及在恒大中心办公的下属公司、产业集团所需各类物资以及集团统一供应给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产业集团的物资采购。

第二条 各地区公司采购部负责除集团统一采购供应以外的材料物资:各地区公司所需各类物资、集团统一签订框架协议的工程类材料设备、地区公司负责供应给施工单位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工程类材料设备采购。

第三条 严格遵守“谁使用、谁申购、谁保管”的原则。第四条 严格遵守采购部门统一询价定标的原则。第五条 严格遵守“三个三”原则。

1、选购三原则:

(1)一种物品采购各部(参与部门或人员)分别找三家;(2)一种物品分别报三家;(3)一种物品最后定一~三家。

2、定购三原则:

(1)同类物品质量最优;(2)同类物品价格最低;

(3)同类物品的供应商服务最好。

3、验收三原则:(1)由采购部门、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2)经参与验收的各方代表签字方能视为有效;(3)发现假冒伪劣产品,一票否决,坚决退换。

第二章 采购立项

第六条 全国性材料物资在明确供应模式后,由集团采购配送中心负责立项。

第七条 其他物资由申购部门/单位填写立项报告,集团总部立项审批参照《总部管理办法》执行,地区公司立项审批参照《地区公司管理办法》执行,审批后提交至采购部门作为采购立项依据。

第八条 地区公司工程材料类由工程部填写《材料清单》交工程技术部审核后报主管工程领导审批,审批后提交至地区公司采购部作为采购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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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单位征召及入库

第九条 供应商入围评审小组

1、集团征召小组由采购配送中心、招投标中心、设计院组成,负责全国性材料物资及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集团日常物资供应商入围评审。

2、采购配送中心内部征召小组由负责采购、配送质检、合同管理的人员组成,负责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集团日常物资供应商入围评审。

3、地区公司征召小组由采购部、招投标部、总工室/需求部门组成,负责地区公司采购物资供应商入围评审。

4、根据项目性质,经采购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加入相应使用部门。

第十条 供应商的征召

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所搜集的单位原则上必须是品牌和综合实力全国前10强、区域前5强单位,或国际著名品牌和企业。

(2)确无全国及区域行业排名的,入选企业应为行业领先企业。(3)对规模小、预算金额小的项目采购,按以上原则征召单位存在困难的,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地区公司采购部主管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与项目匹配的投标单位资格标准。

2、采购部门牵头制定商务资质合格标准(如注册资金、营业额、产能、典型案例等)、考察合格标准(如厂房面积、设备情况、生产能力等),全国性材料物资合格标准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其他物资合格标准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地区公司采购部主管领导)审批。

3、供应商入围渠道:

(1)由供应商入围评审小组成员按照“背靠背”的原则,分别在网上搜索10家以上单位密封后提交至采购部门。

根据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联系函》,如需发放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地区公司主管领导)独立筛选出初选单位名单,亲自或指定专人在一个小时内填写加盖公章的《联系函》并密封寄出,寄出的《联系函》由采购部门建立台帐。《联系函》寄出三日后指定专人与初选入围单位进行联系,落实供应商投标意向并搜集其资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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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性材料物资中有成熟参考价的材料类别可由供应商入围评审小组制定报名入围标准,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在网络招采平台上公开发布招募公告。供应商可通过网络招采平台报名,并填写资质信息。

(3)严禁推荐投标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开除。特殊情况的,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4、商务资质审核

供应商入围评审小组根据合格标准对供应商商务资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采购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5、考察

工程类材料设备原则上必须考察,其他物资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地区公司采购部主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考察单位。

考察由采购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授权人)或以上领导带队,征召部门各派1人,根据考察合格标准“背靠背”出具考察意见,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地区公司采购部主管领导)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最终入围供应商名单;全国性材料物资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最终入围供应商名单。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库管理

根据供应商征召情况,分别建立以下供应商库:

1、合格供应商库

经商务资质审核、考察审批通过的供应商,进入合格供应商库。库中单位可直接参与投标或报价。

2、不合格供应商库

考察不合格供应商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入围,三年后可重新入围商务资质审核、考察。

3、禁止合作供应商库

供应商如有以下行为:提供虚假资料,围标、串标,向招标人行贿,中标后恶意涨价,永不得参与任何投标。

第十二条 各采购部门须独立设臵供应商库。集团采购配送中心的全国性材料物资供应商库,全集团共享使用。地区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库如跨区使用,须对其在使用地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合格的可参与投标。

第十三条 采购部门每年初对合格供应商库中单位重新核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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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次对招标邀请不应标的供应商移出合格供应商库,并制定当年供应商库增补计划,报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招投标及定标

第十四条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本章要求组织招投标。第十五条 技术标评定

采购部门收到采购立项后,组织设计、使用等部门从外观、工艺水平、技术参数等方面对合格供应商库中的单位进行技术标评定,评定结果由参与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采购部门主管领导(全国性材料物资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技术标评定合格单位方可入围经济标投标,原则上至少三家,不足三家立即通过征召流程增补合格供应商库。

因特殊原因无法补足三家单位的,需填写议标报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采购部门主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发放

1、采购部门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原则上按集团的标准格式编制,附上集团下发的标准合同范本。

2、对于具备量化条件的项目必须在技术标准或报价表中明确量化要求。

3、采购部门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招标文件须报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地区公司采购部主管领导)审批。

4、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地区公司采购部主管领导)指定专人向最终入围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并负责招标文件的答疑。

第十七条 开标及评标

1、开标、评标会现场开标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采购部门不得少于2人(其中1位中层干部或以上领导作为开标主持人),合同管理部门、需求部门不得少于1人,其他部门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监察室可参与开标过程。

2、经济标采用内部公开开标的方式,并当场由各投标单位进行二次报价。如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歧义,可要求投标单位对标书予以澄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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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标人员在性价比分析的基础上出具评标意见,由主持开标的领导当场确定拟中标单位,投标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宣布招标无效。

4、确定拟中标单位后,如存在个别报价不合理,可对拟中标单位进行约谈核实。严禁确定中标单位后再次接受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调整。

第十八条 定标审批及权限

1、采购配送中心定标由合同管理人员出具价格审核意见后,按权限报审。

2、材料设备采购定标报集团工程建设系统分管领导审批,并报集团董事局主席阅;物资采购的定标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集团工程建设系统分管领导审批;全国性材料物资单项采购定标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下浮及新增产品的定标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价格上浮的定标须报集团工程建设系统分管领导审批;集团日常物资采购定标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

3、地区公司定标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五章 其他采购

第十九条 计算机软、硬件及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商务资质合格标准、考察合格标准须由信息化中心参与,商务资质合格标准、考察合格标准、定标报信息化总监审批后再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询价采购

1、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项目可向合格供应商库中单位询价采购,至少3家单位参与竞价,定标报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地区公司采购部主管领导)审批;由于特殊原因不足3家的须在定标中说明合理性。

2、地区公司预算金额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非全国性、地区公司甲供大宗材料的单项采购可向合格供应商库中单位询价采购,至少3家单位参与竞价,定标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3、车辆采购由采购部门、需求部门、监督部门各派1人以上共同到合格供应商库中的品牌4S店或总代理现场询价、议价,原则上将3家供应商有效报价报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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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现金采购

由于特殊原因需用现金采购的项目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现金采购审批权限: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采购部门主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批。

2、采购配送中心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现金采购,须由需求部门/单位及采购配送中心各1人以上参与;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须由需求部门/单位、采购配送中心、采购配送中心合同管理部门或监察室各派1人以上参与,原则上将3家供应商有效报价按权限逐级审批后进行采购。

3、地区公司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现金采购,必须由需求部门、采购部各1人以上共同参与;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的现金采购,必须由需求部门1人以上、采购部2人(含采购部负责人)共同参与,原则上须将3家供应商有效报价按权限逐级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开标定价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物资(IT产品除外),三个月内再次申购的,经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地区公司采购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可直接按定标价格进行采购。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范本管理

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范本由集团采购配送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

1、全国性材料物资

(1)合同、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由集团采购配送中心、招投标中心负责签订,按范本签订、与定标结果一致的由合同管理中心负责审批;无范本、与定标结果不一致或修改重要条款,且合同管理中心无法决定的,再报合同签订单位集团分管领导审批。集团采购配送中心负责招标的材料设备物资因设计原因、产品的更新换代及产品优化,且不增加成本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由集团采购配送中心自行审批。

(2)集团签订框架协议的材料物资,由地区公司、下属公司或产业集团负责签订具体采购合同。

2、非全国性材料物资(1)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现金采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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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原则上无需签订合同。

(2)集团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采购合同及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补充协议由采购配送中心自行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及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上的补充协议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3)地区公司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合同解除

集团总部合同解除协议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地区公司合同解除协议由各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六条 地区公司甲供非全国性材料物资三方协议的签订 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无须签订三方协议或扣款承诺,直接以带项目章的申购单、施工单位签字的工地收货单为依据,从工程款中据实扣除;金额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代购代扣代付的三方协议,货物验收、结算办理、各种单据的管理参照《全国性材料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文本的管理

监察室、财务部存档合同原件各壹份。第二十八条 合同有效期届满续签的,需按本制度重新进行立项、核价定标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章 验收结算

第二十九条 采购部门牵头组织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根据合同或《采购通知》、定标资料共同参与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

地区公司工程材料由工程部组织验收,三线城市3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验收。

第八章 采购纪律

第三十条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发标时须将招标文件提供一份给集团监察室。地区公司1万元以上的现金采购项目,采购前须提交一份相关资料给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地区公司所购工程材料种类(统配以外的)集团已有战略供应商的,必须邀请其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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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采购系统以外的任何人员不得干预采购工作。第三十三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独立运作,禁止相互串通、干预。第三十四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的任何宴请、馈赠,不得与供应商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第三十五条 所有参与采购过程的人员须严格保守机密,应对有关采购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密、公开。

第三十六条 招标项目在开标期间,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开标现场所有工作人员手机集中存放。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员必须注意保存并慎重地使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严禁以此谋求任何个人利益,严禁以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方式滥用上述资料。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采购纪律的,交集团监察室查处。

第三十九条 搜集人员不得相互串通,一经发现,一律开除。对搜集工作明显责任心不足,质量较差的,将给予失职问责处理。

第四十条 各类采购招标原始资料必须归档,按统一格式建立台账,并定期移交监察室。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集团下属公司、产业集团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采购配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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