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申请报告

2024-08-16

物业维修基金申请报告(共11篇)

1.物业维修基金申请报告 篇一

房子住久了难免会出现问题需要维修,物业维修申请报告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篇物业维修申请报告。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这篇由资料站为您提供的文章。

物业维修申请报告1

xx业主委员会:

目前xx小区已经入住五年以上,鉴于小区的消防设备系统故障,物业公司已经利用管理费进行了相关的维修,但效果不太明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使用维修基金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司特向贵会申请启用维修基金进行消防设备系统修复,请业委会同意启动相关程序,支持物业公司的消防设备系统维修工作。

望贵会收到此函后尽快给予回复。

xx物业管理公司xx分公司

20xx年x月x日

物业维修申请报告2

xx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xx市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xx小区项目,坐落于xx区 xx路 xx街 xx巷 xx号。

该小区内xx组团xx号楼电梯钢丝绳、平层感应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危险房屋、□电梯故障、□屋盖漏水、□供水、□供电、□消防设施 等紧急状况,目前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xxxxx(描述故障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日常生活。因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期为 xx 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 日,已超过保修期,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本次维修委托广西南宁市xx维修公司实施,其《紧急维修使用申请报告》、《物业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协议或合同》(附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费用明细清单)《维修费用分摊清册》、、相关主管部门故障认定材料等,已于xx年xx月xx 日起,采取张贴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2.物业维修基金申请报告 篇二

近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前公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本刊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物业行政管理处曾浙一副处长。

一个产证拥有一个表决权

《通知》明确规定,一个产证只有一个表决权。这项规定明确了此前《物权法》尚未细化的内容,即如何确定“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而这两项对小区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曾浙一告诉记者,这项规定对于此前社会上曾存在争议的如何确定“业主人数”,以及“专用部分面积”等,都做了详细的说明。

“专有部分”就是业主享有专有权的部分,或者说是业主自己买的那套房子就是他的专有部分。《通知》明确规定,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或者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其“专有部分的面积”为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停车库、配电房、垃圾房以及不能单独办理产证的其他物业的建筑面积。

“业主人数”同样按房地产权证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即使这个产权证上写有多人名称,但只计算为一个业主。同时明确,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值得注意到是,如果一个业主在小区拥有多套房产并且分别办理了产证,则可根据产证数拥有多个表决权。

物业维修基金要“三审”

此前,物业公司有两笔糊涂账,一是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二是小区地上车位等共有部分所获收益。物业维修基金被物业公司随意使用,甚至被侵吞,此类现象在上海屡见不鲜;小区车位费等物业共有部分所获收益,收了多少,都用在了哪里,业主也是稀里糊涂。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因此业主对此也是毫无办法。

《物权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采取约定优先原则。《通知》分别就业主大会成立前和业主大会成立后如何约定做了明确规定,业委会成立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业委会成立之后,通过管理规约方式进行约定。

曾浙一表示,以后物业公司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要实行“三审”制度,在开工前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工程报价进行审价,完工之后还要进行审计。如果工程规模不大,则由业委会进行,如果工程规模较大,则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

3.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意见 篇三

使用管理的意见

市各相关单位: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市区住宅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目前大量的住宅房屋相继进入维修期,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业主受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苏建房(2008)19号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一、维修资金使用的范围

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要求执行,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费用以一项维修分摊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以上的维修工程为达到中修以上的标准。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二、维修资金使用的申报

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单位在进行维修项目时要按照《镇江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的操作规程》镇房[2002]56号文件执行,对维修项目要先行申报,经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填写《镇江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供《镇江市物业维修工程施工方案》、《维修工程预算书》等相关材料;

(二)经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发放《镇江市物业维修征询意见表》,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填写意见,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三)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选择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要求市物业基金中心推荐施工单位的,由市物业管理中心在签约单位中推荐,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自行择优选择;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镇江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申请列支;

(五)镇江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费用。

三、按要求认真填写维修单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维修单位在维修前要说明维修项目的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造价,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内容,所填内容要求明确、真实,应由业主本人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不得在维修单以外的地方填写业主意见。

违反上述要求的,由镇江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追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处涉及维修工程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维修施工质量的验收

维修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物业公司、维修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质量,维修合同中要注明工程施工方案、所用材料规格、品牌、工期等相关内容,并写明保修期限,对施工中产生和在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工程结束后,由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共同对维修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验收。

五、按规定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维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按照工程项目以相应江苏省工程定额及《镇江工程造价信息》为依据,以市场信息为参照执行,对于较大的维修工程和较复杂的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由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组成专家组审核,对同一类维修项目按同一结算标准进行结算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结算发票;物业公司或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费用分摊清册,由物业基金中心将分摊费用记入相关业主个人帐户。

六、强化施工合同签订

所有从事住宅专项物业维修的单位必须与镇江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职责、服从管理,作为签约单位提供业主选择,必须按照要求达到维修及时率、维修合格率、业主满意率等方面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要确保安全并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责任。

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物业基金中心将取消其作为被推荐单位的资格,同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4.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篇四

1.0 目的

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3.0 职责

3.1 出纳员负责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工作。

3.2 公共事务部相关人员负责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催缴工作。

3.3 会计负责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核算及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核算工作。

3.4 管理处经理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3.5 公司总经理及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审批。4.0 程序要点

4.1物业维修基金的分类。4.1.1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

4.1.2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4.2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4.2.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小区内的道路; b)小区内的路灯; c)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d)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e)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f)小区内的停车场; g)其他公用设施。

4.2.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b)抗震结构部位; c)外墙面; d)楼梯间; e)公共通道; f)门厅;

g)公共屋面; h)电梯;

i)机电设备; j)本体消防设施; k)公共天线;

l)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m)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n)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4.3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4.3.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4.3.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a)多层房屋(不带电梯):----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外墙贴瓷砖、马赛:0.20元/平方米/月。b)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4.4 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4.4.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 a)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b)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上。< br>4.4.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a)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b)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c)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d)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e)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f)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g)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帐户上。

h)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i)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j)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昭《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k)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l)财务部会计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帐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m)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n)对催缴三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o)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4.5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4.5.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a)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部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b)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到公司帐户。----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c)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d)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e)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帐目,应由下列单位每三个月张榜公布一次:----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或管理处。4.5.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a)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b)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该项目的预算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c)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后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d)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e)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f)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七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g)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份维修养护项目后----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帐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帐凭证。

h)财务部应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4.6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4.6.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和管理程序。

a)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b)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为维修基金的日常开支。c)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帐务处理。

d)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e)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原则上应在七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4.6.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a)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并设立专用帐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b)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c)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d)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r>----将超出的部分在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e)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向公司财务部查询。

4.7 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4.7.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31日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帐并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4.7.2 财务部经理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核无误后,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4.8 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核算情况,作为财务部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 记录 5.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申请表》。

5.2《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公布表》。5.3《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5.4《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申请使用表》。5.5《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公布表》。5.6《房屋本体维修清单》。6.0 相关支持性文件

6.1《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6.2《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6.3《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6.4《费用报销审核标准作业规程》。6.5《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 6.5《应收帐款标准作业规程》。7.0 附录

7.1 《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指导标准》。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申请表

编号: NO申请人: 住址: 系电话: 申请用途及金额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复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验收情况

签名: 年 月 确认

签名: 年 月 : 日 日 日

日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公布表

NO: 使用时间 主管部门 工程内容 项目数 基金支出 余额 备注

总经理: 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 人: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房屋本休维修基金申请使用表

编号: NO申请人: 住址: 电话:

申请用途及金额 月 日

初审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复审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验收情况 签名:年 月 日 确认

签名: 年 月 日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公布表

制表: 联系年

年 季度 NO: 栋号 主要工程内容 项目数 上季结余 本季支出 本季余额 备注

总经理: 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 制表: 日期:

房屋本体维修清单

NO: 日期 栋号 维修内容 维修金额 申请表编号 备注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维修负责人: 主管: 审核:

附录:

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指导标准

依据1996年下半年最低成本房价和建设部发布的维修范围标准,发布1997年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费指导标准:

一、测算标

多层房屋(9层及以下,不带电梯):0.63元/平方米/月;

二、实际标准

考虑到目前住(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暂按测算标准的24%-35%收取,作为最低标准,以后逐年到位,即:

1、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0.25元/平方米/月米;----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月米。

2、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米;----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米。

各类商品房房屋经业主管委员或多数业主同意,标准可以适当止浮;超高层房屋可以上浮50%-80%。

以上标准均不包括中央空调系统。

市住宅局

一九九七处三月

年 月

NO:

业主姓名 房屋面积 基金单价 应收基金 备注

5.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篇五

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二、产权证登记费是多少?

住宅房: 80元/套;

非住宅房以一独立产权人申请为一宗,房屋超过5幢的,以每5幢为一宗。

小于等于100㎡的,每宗200元;大于100㎡小于等于500㎡,每宗400元;大于500小于等于1000㎡,每宗600元;大于1000㎡小于等于2000㎡,每宗1000元;大于2000㎡小于等于5000㎡,每宗1500元;大于5000㎡小于10000㎡,每宗2000元;大于10000㎡小于等于20000㎡,每宗4000元;20000㎡以上,每宗10000元。

三、土地证登记费是多少?

四、产权证办理时间是多少?7—10天

五、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是多少?

住宅房:80元/套;非住宅房:按不超过非住宅房所有权登记费的60%收取。

六、逾期费怎么收取?

按照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

七、办理产权证需要带哪些证件?

个人购买商品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房产登记声明保证书(原件)

3、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4、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发票及商品房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6、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或商品房登记注册证(原件)

7、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8、契税完税证

9、如果属委托代办,另需提交苏州市房产登记委托书(原件)

八、新房交付,测绘费谁交,有什么标准?

由开发商来交,由开发商和测绘公司协商决定。

九、印花税是多少?

十、配图费?

6.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物业专向维修资金的缴存和规定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按规定缴存的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产权人所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和责任。

第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来源:

(一)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应当缴存、续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宅出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均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

(一)房人购买商品房屋的,按购房款的2.5%缴存;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办批复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的2%的比例缴存;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缴存。

第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面余额低于首次缴存额的30%时,产权人应及时续存。

第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方式如下:

(一)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屋(含作建房、经济适用房)产权交易时,应当持购房发票、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协议)、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登记表等要件到管理机构指定的窗口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已经发生挪用的单位,应当及时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存到专户;

(三)售房单位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与主管部门签定代收协议,代收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存入指定的帐户。

第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按幢列帐,核算到户。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内,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每年转存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个使用情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产权人对其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查询、质疑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财务预结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产权人的查询和对账制度。

第十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经过所涉及的产权人持票权2/3以上通过,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计划(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管理机构核准后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计划;

(二)产权人分户明细;

(三)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四)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项目的工程预算;

(五)相关产权人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书面 证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栋房屋的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物业专向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产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受让人应将转让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支付给原产权人。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由产权人提出证据,经管理机构核实后,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退还产权人。

第二十条 因使用不当或者故意、过失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缴存(续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催告。

第二十二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缴存的,应当处以自应缴存之日起未缴存额每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检查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形式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7.物业维修基金申请报告 篇七

第—条 为建立住宅区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长沙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公有出售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单幢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本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均应建立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方案的审核和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六条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按栋建账、核算到户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物业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八条首期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公有出售住房中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

(二)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高层商品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安置多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安置高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由被拆迁人缴交;

(四)其他住宅和整栋住宅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同类型住宅维修基金缴交标准进行归集;

(五)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用物业参照同类物业价格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 售房单位在售房时或拆迁人在安置房屋时应代为归集首期维修基金。

销售商品住房的售房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提交维修基金归集方案。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向购房人归集个人缴交维修基金部分。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须将归集的首期维修基金移交市房屋产权督理局代管。

第十条 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维修基金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其他单位代管、业主大合未决定移交的,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继续代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负责人同时到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

(—)业主大会决议;

(二)委托合同;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物业管理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银行账号。

第十一条 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物业维修基金的,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物业维修基金存储业务。受托银行应当完善物业维修基金账户的设立、储存、使用、查询等手续。物业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和受托银行应当建立物业维修基金公示和查询制度。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代管维修基金的活动应当接受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和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后或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实施。维修基金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核定划拨、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划拨。

第十六 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核定划拔,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紧急维修的情况,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可及时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可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经核实后拨付。

第十七条 使用维修基金,由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的面积分担,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维修基金中扣减。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不足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续筹额应不低于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70%。

第十九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由物业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物业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时。其代管的物业维修基金账目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审核。需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变更后的物业维修基金账户应当自双方交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给予资助。业主可以用住房公积金中住房大修费用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60%以上”业主,是指与维修项目有共用关系,应当分担维修费用的业主总数的60%以上。

第二十四条 维修基金未委托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基金的管理制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执行,并报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和公有出售住房未建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购买人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物业维修基金;已归集维修基金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8.物业维修员工转正申请 篇八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于2018年7月16日入职成为我公司员工。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入职公司物业维修工一职。到9月15日为止,两个月的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现申请转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初到公司的时候,对于公司的一切都处于陌生状态,说实话,当时我的感觉是茫然,因为我本人还是第一次接触到这样的工作环境。根据以往的工作经历,我知道迎接我的将是一次全新的挑战与机遇。对于工程维修来说,我明白装修前期介入了解项目施工相比装修完工之后再了解更透彻,更具体。尤其对于各种装修工艺顺序,各类隐蔽工程来说,更是可以清晰的看到每一项,这些可以让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得心应手。感谢在这两个月试用期的岗位工作中,公司各位同仁以及领导给与了我各种帮助和关怀,使我在这两个月的工作和学习中快速成长适应。

两个月的试用期使我学习了解到了很多,现将这两个月的工作情况做下简单的介绍总结:

1.对于X号楼的内部构造,楼内原有设备设施概况有了一定的了解; 2.对于装修施工设计图、施工现场、各类装修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 3.充分了解施工过程中各类隐蔽工程的施工方案、标准、规程,对于以后工作的开展和维修学习到了很多;

4.对于装修施工队进场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装修过程中人员的管理与各种需要遵守的注意事项,装修完场后的现场清理与验收工作有了充分的了解;

5.两个月间完成了二装装修公司以及各有关施工单位在X号楼装修施工期间一些问题上的沟通协调工作。

以上这些就是我在公司这两个月的大概工作内容。通过这两个月的工作,我觉得我可以胜任我现在的这份工作,我希望可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希望继续与各位同事,各位公司同仁一起工作、学习,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相信公司未来一定会发展壮大,发展的更加辉煌,我也希望在这份辉煌的光辉下有我贡献出的一份努力。我希望上级领导批准我转正,请领导放心您,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的努力工作,努力学习进步,争取把工作做的更好更出色。

姓名:XXX

9.物业维修基金申请报告 篇九

一、事项名称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办理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钦政办〔2013〕146号)《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22号)

三、提交材料

(1)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提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建议书、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告(或工程预算审价报告),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征求意见表及表决结果确认书;

(3)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情况相片,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5)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若无物业服务企业或

四、办理程序

(一)普通商品房

提交申请→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审核→报市房产局审批→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通知专户银行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至施工维修企业.(二)涉及公有住房

提交申请→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复核→公有住房管理部门(或控股公司)审核→报市房产局审批→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通知专户银行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至施工维修企业.说明: 申请人(单位)先向城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初审,城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提出意见,再由申请人(单位)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提交申请。

五、办结时限

普通商品房9个工作日、涉及公有住房的1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0.物业维修主管述职报告 篇十

6)和各部门工作衔接还不是很完美

四,xx年美兰金邸维修工作重点设想;

针对以上提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20xx年对我们美兰金邸维修工作初步设想主要围绕“计划,完善,规范,落实”。等几个方面开展

1)计划:主要对20xx年的工作做一个全年工作计划,月月有进展,周周有活忙,天天有落实。根据小区实践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分配人员,把工作落实到人,责任到人。

2)完善:根据公司“精细化服务标准”的方针,对美兰金邸工程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将精细化服务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所有阶段和环节,形成一套完整的从工程维修养护单看为业主服务的满意程度

3)规范:结合标准要求,对上述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它方面的工作环节进一步规范,一切以标准为规范,一切以业主满意为目标,(包括对外围单位的管理,一切以行业标准为规范)做到各个工作环节有计划,有制度,有实施,有检查,有改进,并形成相关记录

4)落实;对计划工作一定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提高我们维修人员的责任心,督查外围单位一定做到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促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

以上就是我20xx年工作总结,有不足之处还请领导和同事们批评指正!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物业维修主管述职报告范文篇3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今天我站在这里向大家作述职报告。说实话,这是我参加工作以来第一次参加这样的述职报告会,没有丝毫的经验,正如我半年前加入天安的队伍,对物管行业没有丝毫的经验一样。应该说,我下面的述职报告没什么条理可言,更多的是在谈自己的感受。

我自认为是一个很喜欢计划和总结的人,但惭愧的是,写这份述职报告有点让我伤脑筋:原因之一,我为公司做出的贡献太少了,远远的不够,实在是拿不出手;原因之二,当真正更多地认识一个企业、一个行业的时候,当真正开始全面而深入的理解她并和她相伴的时候,你会发现自己张不开这个口了,说不出话,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在她面前显得那样的苍白。不可能再有初出茅庐时的那份张狂,一知半解的那份幼稚。如果在这里画一个圈,圈中好比是你学会的知识,圈外就是你尚未掌握的,你会发现,随着圆圈变得越来越大不会的东西也变得越来越多。这就是我现在的感觉。

有一句我经常提起的话:这个世界上唯一不变的东西是变化,与其逃避,不如欣然面对。可喜的是,对我而言,这半年的变化让我感到满意,应该说这是丰富而不乏精彩的半年。

3月底,我从北京只身来到深圳,和许多怀揣梦想的年轻人一样,内心是兴奋而忐忑不安的。兴奋的是,这是一座我喜欢的城市,充满希望和活力;忐忑的是,我的路该从何走起我真的看不清楚。就在这时候,我与天安结了缘,而且缘分不浅。是一个近乎巧合的机会,对我而言这种巧合的几率不足万分之一,让我这名物管的门外汉踏入了天安的大家庭,老天真是对我眷顾有加。我倍感幸运,我寻到能让我改行的一条路,开始了一份充满挑战的工作,也开始了一段稳定的生活。在这里,我十分感谢诸位领导对我的认可与赏识。

6月1日,我正式上班,任职高尔夫管理处物业主管。稍微有点好笑,我当时真的不知道物业主管是干什么的。总之,不知道干什么就跟着干吧,金经理开始没对我提任何要求,委派李明发指导我,就这样我的物管工作是从拜师学艺跑现场开始的。

最开始的一个月,每天四栋楼外加停车场,闲余就跟着设备工、维修工巡视设备房、打下手,和一线的同事广泛沟通交流。那个时候,我没有电脑用,下班后就坐在办公室借用同事的电脑上公司内部网看资料,稍微夸张点说,那个时候我把自己能够看到的纸张的、网络的资料统统看遍了。我本着“到处走、到处看,不懂就问、不会就学”的态度来要求自己,边走边看,边学边用。我相信一句话:工作是在工作中学会的。我的现场管理能力也是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提高,而提高的代价是跑坏了两双鞋。

深圳的夏天我算是领教到了,每天身上衣服总是湿湿的,就没有干的时候,脸上总是一层盐。相比而言,我们的一线员工真的是很辛苦!可他们的要求其实并不高,今天在这里述职的主管层和基层管理人员相信和我一样都有这样的体会,我们真的应该为他们再多做点什么。

轮训过后,我更多的时间是在做管理处的客服工作,接待来访、办证,接听电话,起草通告和新闻,组织和协助参与高尔夫的社区文化活动,将自己彻底融入到管理处的日常工作中来。这其中包括洪湖公园一日游、坝光一日游、暑期套餐活动、肯德鸡店内参观、国庆系列活动等。管理处工作生活,真的让我获益良多,不仅仅是知识的积累、意识的提升,还有在高尔夫领导和员工身上所学到的任劳任怨、敬业爱岗的精神。在管理处,我与其他同事一样,平均每个月的休息时间只有两天,不但周末要值班,多数的社区文化活动也是在周末进行。近半年的管理处工作,我体会的最深的一条就是业主满意度是衡量物管质量的最大指标,营造一个让业主满意,安全、舒适的环境是一切物管工作的目标。

无论什么时候,学习都贯穿了我整个的工作和生活。入职培训、上岗培训、轮训、部门的日常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在这过程中,随着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也慢慢的从一个培训的参与者变成了培训的讲授者和组织者,面向管理处的员工,开授了《域外物业管理借鉴》、《物业管理与地产投资基础》、《物业管理与心理学》等课程。一边学一边教,知识得到了积累,能力得到提高。 XX月1日,我正式调任拓展部工作,说实话,来之前我心里有点没底,新的领导新的同事新的工作新的环境。

但没容得我多想,屁股还没做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让我参与其中——龙岗区文化中心物管投标。时间紧任务重,领导和小组成员两线工作,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现场踏勘、答疑会、投标小组会议、标书撰写、资料准备……一项一项,有条不紊。大家是否能够想象,XX月18日上午就要投标,可这一天的清晨6点我们还在办公室里封装资料,整整一个通宵,目的只有一个:把准备工作做的再完美一点。这种工作压力是我始料不及的,但是我喜欢。后来领导让我谈谈当时的感受,我回答:工作没什么思路,欠练!但我知道,这一回我长本事了。

我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我今天的述职报告一样,距一名合格的物业管理者标准相距甚远:物管行业资历尚浅,拓展经验有待锤练,在职业素养上还需打磨。我是一个喜欢追求变化和挑战的人,不谦虚的讲进取心还是蛮强的。对于自己新的一年,我也有自己的一些初步想法。配合领导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实施公司拓展战略,实现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一步积累拓展工作经验,争取在工作上独当一面;继续加强在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现场管理等方面的积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让大家和我自己满意的成绩。

在2004年即将结束的时候,我衷心地感谢公司各级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关心,也非常感谢各位同事的无私支持和帮助。在新的一年,这仍旧是我一笔无以回报的财富。人的一生就象是在翻一本书,而这本书只能看一遍,所以每一页我都很珍惜。相信大家和我都愿意看到,明年我又一次站在这里的时候,述职报告中成绩累累。

我非常清楚一个道理:有了企业的发展,才有个人的发展,我将自己的前途与公司的前途绑在了一起,企业的巨轮在前行,我愿奋尽一桨之力!

我的述职完毕,谢谢大家!

述职人:

11.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小区(大厦)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用于进行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由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代管银行,是指受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建设单位维修基金的缴交及其物业交付使用后维修基金的划转工作。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业主的维修基金缴交及维修基金的使用分摊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 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审定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六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代管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缴交与查询 第七条 维修基金以物业小区(大厦)的名义设置一级帐户,以缴交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名义设置二级帐户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其所有权属物业小区(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单位应将缴交的维修基金转到业主委员会设置的银行帐户上。

维修基金的存入应设置银行帐户,该银行帐户专项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查询。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交维修基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核发的,购房者应按售房款的2%

缴交维修基金;除购房业主外,其他业主应按同一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

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解困、安居、经济适用房的维修基金,业主应按同等同类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 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计入物业成本;未计入成本的,向购房人另行计收。

维修基金计入成本的,建设单位应在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存入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维修基金另行计收的,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书面约定,代为收取,将维修基金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物业小区(大厦)交付使用(含部分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未售出空置部分物业的维修基金缴交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条 维修基金由业主缴交的,业主应自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将应缴款存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业主名下的银行专用帐户。

《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由物业管理公司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领、发放。

第十一条 代管银行应当向业主发放维修基金专用卡,由业主凭卡存储维修基金。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代管银行查询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公司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监管 第十二条 使用维修基金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项目向应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公布,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使用。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房屋修缮规定,确认应当维修的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维修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物业的费用,由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向业主收回。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维修基金后,应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到代管银行办理维修基金使用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超出增值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十六条 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发生房屋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凭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注销原户和重新开户的手续。原帐户的款项有结余的,不予退还,全额转至新帐户;维修基金尚未缴交完毕的,新业主应继续缴交。

第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凭区国土房管局的证明资料通知代管银行,经代管银行审核后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十八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与代管银行对帐。建设单位或业主没有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代管银行应自欠交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收缴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收缴的维修基金存入代管银行的专用帐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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