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

2024-08-15

非货币性(10篇)

1.非货币性 篇一

非货币性交易若干问题的思考-会计论文

2001年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原准则作了较大修改,并且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它们对规范企业间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笔者拟就

此谈以下几点想法。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问题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缩小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或尽量避免使用公允价值的概念,而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种规定有利于减少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的可能,有利于规范我国企业间的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但却没有反映出非货币性交易的实质。非货币性交易主要是通过资产的交换,换出自己认为价值不大或作用不大的资产,而换入相对有价值或有用的资产。实际上交换双方主要关注的是资产的未来使用价值,而资产未来使用价值主要通过市场交换的公允价值来体现,而不是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换人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使用得较为普遍,这主要因为国外存在完善的资本市场和活跃的商品交易市场,其市场价值能相对客观地反映商品真实价值信息。相对而言,我国缺乏相应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而且对本身愿意并善于做各种会计调整的某些国内企业来说,公允价值就成为其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或方式,我国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才限制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实际上,公允价值是会计计量属性的一个发展方向,也是会计国际化的需要。但是我们在谈论会计国际化问题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否则只能适得其反。过去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的制定主要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从形式上看,与国际接轨了,但并没能正确引导企业行为和促进企业发展,相反衍生了各种问题。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完全可以恢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及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应当是同一层面的规范,会计准则主要规定确认、计量的基本原则,会计制度更倾向于具体的阐述和操作层面上的指导,二者的口径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实际上目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与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区别不清。《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在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入的资产中涉及应收款项的,应当分情况处理,并列示了两种情况的处理方法。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里涉及两个概念,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按照该规定,应收账款是一种未来经济利益流入额固定或可以确定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属于货币性资产。将其包含在非货币性交易当中,容易混淆概念,使会计人员难以区分交易的性质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应该将该类交易归为货币性交易,单独进行规范。好范文版权所有

2.固定资产投资与相应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存在矛盾。《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规定,投资是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因此以让渡固定资产而获得长期投资属于投资范畴,应按照投资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固定资产的转出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而直接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贷方转出。但是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二者之间的交换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归于非货币性交易范畴,相应的会计处理则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这就产生了会计账务处理的矛盾。笔者认为,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没有解释换入的长期投资是换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所拥有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还是该投资是换入固定资产的企业由于接受该项固定资产而作为交换给予换出固定资产企业的对自身的投资。

另外,投资准则认为以让渡固定资产而获得的短期投资不属于投资,而应当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际上,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企业在投资初期可能无法确定某项投资用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主观意愿的区分可能会使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难以分清该项交易究竟属于投资还是非货币性交易,从而引起会计处理的不同,甚至可能引起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改进,规定换人投资仅仅是指换人固定资产的企业拥有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同时对投资准则中关于让渡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成扩大范围。包括短期投资在内。

3.非货币性交易涉及应收账放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人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笔者认为该款规定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举例如下:

A企业以应收账款400万

元(已计提坏帐准备50万元)和账面价值为350万元的无形资产与B企业的被收账款550万元(已计提坏帐准备50万元)交换。因为A企业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00万元,大于换入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因此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A企业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换入)7000000元,坏账准备500000元;贷:应收账款(换出)4000000元,无形资产3500000元。

由上述会计分录可以看出A企业换入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为700万元,而实际上该应收帐款在B企业账面余额为550万元,而账面价值仅为500万元;因此,A企业换入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明显高于该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并且这部分高出的价值根本不能收到;因而这种会计处理不符合稳健性原则,也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认为如果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应该将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好范文版权所有

4.负债和劳务交换纳入非货和性交易范围问题。目前,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的交易范围仅限于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没有包括负债和劳务交换。而国际会计界对此则有不同认识,美国学者认为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交换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加拿大将非货币性交易定义为“用非货币性资产、负债或劳务交换其他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或劳务,不涉及或涉及很小的补价”。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相对较小白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间互相交换债务和劳务的行为将越来越多,必须对这种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补价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将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交换纳入非货币性交易的范畴。

2.非货币性 篇二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核算范围过窄

该准则规定的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 并未涉及劳务, 这样在会计处理上就形成了一块空白。笔者认为资产与劳务、劳务与劳务之间的相互交换也是非货币性交换的一部分如修理厂提供修理劳务与运输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相互交换, 理应纳入核算范围予以规范。其实国外很多国家已将劳务交换纳入到该准则中, 如美国USGAAP中规定:非货币性交换指的是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交换。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认定标准不统一

根据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标准有两个:一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二是交易双方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即补价) 。少量的判定标准为25%, 计算公式分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 (1) 支付补价方: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 (或换出资产公允价+支付的补价) <25%。 (2) 收到补价方: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 (换入资产公允价+收到的补价) <25%。在上述认定标准中, 第2个标准涉及了货币性资产, 并有了25%的具体要求, 但在执行中上述标准存在结果不一致的问题。

[例1]2008年5月, 甲公司用一批账面价值为165万元, 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万元的原材料和原价为235万元, 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 公允价值128万元的固定资产一台与乙公司交换其账面价值为240万元, 公允价值为3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 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甲、乙公司增值税率均为17%。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补价62万元。该交换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该例中存在62万元补价, 因此需要运用25%的判定标准。

甲公司 (收到补价方) 的计算结果会出现两个

结果1:使用换出资产公允价, 62/ (200+128) <18.9%

结果2:使用换入资产公允价, 62/ (300+62) <17.13%

乙公司的情况一样。但是由于两个结果都小于25%, 因此不影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但如果是不等价交换, 情况就不一样。

[例2]将上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改为180万元, 其余条件不变。甲公司 (收到补价方) 的计算结果:

结果1:使用换出资产公允价, 62/ (200+128) <18.9%

结果2:使用换入资产公允价, 62/ (180+62) <25.61%

乙公司的情况一样。根据结果1, 企业要认定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根据结果2, 企业要认定为货币性资产交换, 认定的标准出现了不统一的情况, 会计处理必然出现本质的区别, 从而为企业操纵交易留下了空间。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为企业调节利润留下了空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提供了两种计量模式:公允价值计量和账面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要求换入资产成本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相关税费来确认,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以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更加真实准确记录换入资产的价值。但是该种计量要求也为企业调节收入和成本提供了土壤。

[例3]甲企业以其持有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换取乙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 该项交易中不涉及补价。假定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甲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0万元, 公允价值为150万元。乙企业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 公允价值为150万元, 甲企业在此项交易中发生了10万元税费。

由于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因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甲企业会计处理 (单位:万元) :

借:无形资产1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20

银行存款10

投资收益30

乙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50

贷:无形资产100

营业外收入50

假设上述处理代表双方企业真实的情况, 那么企业可以有多种手法调节真实利润。

一是针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例4]将例3改为长期股权投资原值120万元, 已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 无形资产原值100万元, 已摊销10万元, 提取减值准备15万元。其余条件不变。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16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

贷:长期股权投资120

银行存款10

投资收益50

乙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50

累计摊销1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5

贷:无形资产100

营业外收入75

通过此种方式, 双方企业的利润分别增长20万元和25万元。

二是调节资产公允价值。准则提到公允价值可靠计量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以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 换入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活跃市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 使用估值技术需要运用大量的估计判断, 如贴现率的选择、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等, 因此公允价值的准确性较差, 企业往往利用该价值调节交易结果。

[例5]假设运用估值技术, 例3中长期股权投资和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估计为130万元而不是150万元, 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140

贷:长期股权投资120

银行存款10

投资收益10

乙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30

贷:无形资产100

营业外收入30

通过此种方式, 双方企业的利润分别减少20万。当然也可通过调高公允价值的方式将利润做高。

四、存货处理缺乏统一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两种计量模式。这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公允价值模式下需要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并且确定交换损益;账面价值模式下是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不确定交换损益。对于资产的处理具有统一性, 例如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都视同处置, 长期股权投资视同投资的转让或出售。但存货的处理确不同。

[例6]红旗公司以其生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换入东正公司的一台设备, 产品的账面余额为52万元, 已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 计税价格等于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60万元, 增值税税率为17%, 消费税税率为10%。交换过程中红旗公司以现金支付给东正公司2万元作为补价, 同时支付相关费用0.3万元。设备的原价为90万元, 已提折旧20万元, 未计提减值准备, 设备的公允价值为65万元。 (1) 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 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红旗公司换出资产为存货, 其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1) 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借:固定资产78.5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2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

银行存款2.3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存货跌价准备2

贷:库存商品52

(2) 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应采用账面价值计量模式。

借:固定资产68.5

存货跌价准备2

贷:库存商品5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2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

银行存款2.3

同是一个交换, 但是业务处理上存在如此大的区别。第一种情况视同销售, 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而另外一个仅仅是确认存货的减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现了较大的区别, 会计信息丧失了可靠性与可比性。

参考文献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应用 篇三

财政部于199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施行。然而该准则仅施行了一年左右,就出现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交易业务来操纵企业利润的现象,因此财政部又于2001年1月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财政部再次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替代了原有准则,已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财政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准则进行了三次大的调整,该项准则的变迁,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立完善的渐进过程。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准则调整前后的对比

2001年修改的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得确认损益,即使涉及补价,也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该准则虽然简化了1999年准则核算前对资产性质界定的程序,尤其对堵住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业务进行会计造假的漏洞,提高会计报表数据的可信度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该准则否定了非货币性交易除了补价之外客观上也存在交换损益问题。

2006年发布的新准则与旧准则的最大不同在于引入了“商业实质”概念,并规定主要以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时间以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显著不同为标准,因此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并大量依赖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方能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不论是否收到了补价,都只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得确认损益。虽然新准则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且符合国际惯例,操作也更简单,对不符合条件交换的要求甚至更加严格和谨慎,体现了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发展的统一要求。但是,新准则的条款规定十分原则化,首先使得会计人员在具体会计实务中,容易对该准则中 “公允价值”的概念产生理解歧义;其次,新准则对于换入资产成本及涉及补价情况下损益确认的规定也不够简单清晰。笔者拟通过举例方式对新准则的概念和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加深我们对新准则的理解和运用。

二、新准则的应用

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在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为了更加直观,笔者将准则第三条规定转换为如下等式:

1.换入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将准则第七条规定转换为如下等式:

3.支付补价的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

4.收到补价的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补价)-(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情况下,换入资产成本的确认。

从字面上理解,公式1.中的“公允价值”只有换出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两种理解,但经过仔细分析,会发现“公允价值”有三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情况: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没有发生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公允价值”不论作何理解均不会产生问题;第二种情况: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对于收到补价一方,公允价值应当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第三种情况: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对于支付补价一方,公允价值应当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在第二、三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概念内涵是完全不同的,作为非常严谨的会计准则,意思表达应当尽量规范。再进一步分析,还可以发现,在第二种情况下,“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等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在第三种情况下,“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其实也等于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论是否存在交换补价,换入资产成本始终为:

换入资产成本=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将上式转换为文字,可以表述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情况下,换入资产成本和交换损益确认的应用举例。

现在来看以下范例:甲公司以其拥有的厂房与乙公司拥有的公务车辆进行交换,其中甲公司厂房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公允价值250万元,不动产转让营业税率5%(假设无附加税费);乙公司车辆账面原值25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公允价值24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价10万元,假设车辆未产生相关税费。

首先,根据新准则第二条对以上业务是否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认定。由于双方交换的是不同用途的非货币性资产,而且: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250=4%<25%

因此,可以判定本例交易事项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其次,笔者对该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进行判断,以确定用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价基础。

由于房屋属于生产资料,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期间长,而公务车辆属消费用品,由于自然属性的限制,产生现金流量的期间明显更短,二者交换的目的分别在于生产和消费,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上显然有着显著的不同。因此,笔者认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三、结论及建议

4.非货币性 篇四

去年6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具体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它对规范我国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关资产重组业务,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重组业务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为了加深对该准则的理解,本文拟对中美两国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比较研究。

美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规范主要集中于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29号(APB opinion No. 29)“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第30号“非货和性资产强行转化为货和注资产的会计处理”。本文也主要以此为根据进行比较。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非货和性交易准则中所定义的非货和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即交换双方均需付出自己非货币性资产,以换取对方的非货币性资产。而美国的准则除包括我国准则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规范了一类特殊的非货和性交易――非互惠性转让。所谓非互惠性转让是指单一方向的转让,例如财产股利等。

另外,美国的准则中规定了5种有别于一般性条款的特殊业务:(1)企业合并;(2)同一管理系统下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3)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股本转换;(4)因股份分割或股票股利引起的股票回收或发行;(5)非货币性资产强行转化为货和性资产,随后又投资于非货和注资产。而我国准则中规定的不涉及的事项只有上述的(1)(3)两项。可以看出在对第2项业务的理解上中美两国存在差异,中国准则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一般交易视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纵容关联方之间这类交易的产生。美国准则更加强调对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将其与一般的非货币性交易相区别。

二、非货币性交易的分类标准

从我国的准则正文来看,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两大类: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分类基础是将资产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美国的.准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收益过程终止的交易和鹛益过程未终止的交易,并明确规定收益未终止的两种情况:(l)为了在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而获取产品或财产的交换业务,为了将产品或财产销售给同一营业系统内,以便于将其售给交换各方以外的顾客,而获取产品或财产的交换业务;(2)在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中,以放弃一项生产性资产来交换另一项类似的生产性资产。

两者的分类基本上是一致的,并且在我国准则的指南中也指出了应分清盈利过程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和盈利过程没有完成的非货币

5.非货币性 篇五

例如,某超级市场(以下简称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3月10日,超市收到甲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捐赠的电梯一部用作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标明,该电梯的制造成本为800万元,同类产品的市价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为取得和安装电梯发生运费1万元、安装费2万元;捐赠协议约定,按现行税法规定甲公司捐出自制产品应视同销售处理,与该电梯相关的增值税170万元、所得税30万元共计200万元的税款由受赠方代为缴纳;该电梯当月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月20日,超市收到乙饮料公司捐赠的饮料一批用作库存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超市年账面利润为-50万元,除接受上述两笔捐赠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因企业接受电梯捐赠收入金额较大,若计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税额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5年的纳税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对以上业务,超市做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4年3月10日接受电梯捐赠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借:在建工程 1200万元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万元

银行存款  200万元

注意,会计上确认的待转资产价值为1000万元;税法上确认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收入为1170万元,其中同类产品的市价1000万元、增值税额170万元,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30万元。

2.支付运费、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万元

3.3月末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电梯  1203万元

贷:在建工程  1203万元

6.非货币性 篇六

1.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的比例低于25%确定。

a.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b.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

c.换人资产公允价值减补价

d.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补价

2.a公司以一台甲设备换入b公司的一台乙设备。甲设备的账面原价为60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已提减值准备3万元,其公允价值为60万元。b公司另向a公司支付补价5万元。a公司支付清理费用0.2万元。假定a公司和b公司的商品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换入的乙设备的入账价值为()。

a.49.7b.49c.49.2d.55.2

3.下列资产中,不属于货币性资产的是()。

a.应收账款

b.应收票据

c.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d.准备在一个月内转让的短期股票投资

4.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的比例低于25%确定。

a.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b.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

c.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补价

d.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补价

5.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人多项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的比例,对换人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a.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b.换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c.换入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

d.换出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

6.以下交易形式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

a.以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与固定资产交换

b.以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交换

c.以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与股权投资交换

d.以无形资产与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交换

7.a公司以一台甲设备换入d公司的一台乙设备。甲设备的账面原价为22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已提减值准备3万元,其公允价值为20万元。d公司另向a公司支付补价2万元。两公司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换入乙设备应计入当期收益的金额为()。

a.4b.oc.14.4d.-4

8.a公司以一台甲设备换入d公司的一台乙设备。甲设备的账面原价为22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已提减值准备3万元,甲设备的公允价值无法合理确定,换人的乙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8万元。d公司另向a公司支付补价2万元。两公司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换入乙设备应计入当期收益的金额为()。

a.4b.oc.2d.6

9.a公司用一台设备换人b公司的一项专利权。设备的账面原值为10万元,已提折旧为2万元,已提减值准备1万元。a另向b公司支付补价3万元。两公司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换入专利权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10b.12c.8d.14

10.下列项目中,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

a.以公允价值100万元的无形资产换取一项专利权

b.以公允价值5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一台设备

c.以公允价值200万元的a车床换取b车床,同时收到40万元的补价

d.以公允价值70万元的电子设备换取一辆小汽车,同时支付30万元的补价

11.甲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下列非关联交易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是()。

a.以公允价值为260万元的固定资产换入乙公司账面价值为320万元的无形资产,并支付补价80万元

b.以账面价值为280万元的固定资产换入丙公司公允价值为200万元的一项专利权,并收到补价80万元

c.以公允价值为32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入丁公司账面价值为460万元的短期股票投资,并支付补价140万元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问题探讨 篇七

笔者认为7号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适用于三种情形:第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第二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但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第三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然而对于第三种情形, 7号会计准则及指南并没有规定如何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和换出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010年12月, B公司以自制的一台设备交换A打印机公司生产的一批打印机, 换入的打印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 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0万元, 该设备是B公司专门制造、性质特殊, 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打印机的账面价值为110万元, 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假设双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都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同时, B公司此前没有为该项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A公司也没有为库存打印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析:该项交换属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并且具有商业实质。对A公司来说, 换出打印机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 但换入设备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 也就是笔者分析的第二种情形;对B公司来说, 换入的打印机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 但换出的设备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 也就是笔者分析的第三种情形。

A公司账务处理:根据7号会计准则, 可用换出打印机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设备入账成本的基础。根据增值税中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处理原则,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故换出打印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 x17%=17 (万元) 。但是, 换入设备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那么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增值税条例和细则并没有详细规定以物易物中有关固定资产销售额的确定方法。笔者认为, 一般纳税人将自制的设备用于交换,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 应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故换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50-40) x17%=18.7 (万元) 。换入设备的入账成本=换出打印机的公允价值+换出打印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入设备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0+17-18.7=98.3 (万元)

B公司账务处理:由于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故不能以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打印机入账成本的基础。然而此种情形下, 7号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并未规定如何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笔者认为, 此种情况下应根据可靠性原则, 直接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蒋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出量入法”相关问题探讨》, 《财会通讯》2010年第4期。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5]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6]韩冬芳主编:《中级财务会计》,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补价;思考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述及判断标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中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固定或不可确定,包括存货(如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这里所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仅包括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进行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企业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或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等,或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或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均不属于本文所讲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一般认为,如果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则认定所涉及的补价为“少量”,该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该比例等于或高于25﹪,则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还需判断该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地计量。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企业如果难以判断某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满足第一项条件,则应当考虑第二项条件,即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例如,某企业以一项专利权换入另一企业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假定从市场参与者角度看,该项专利权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相同,同时假定两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亦相同,但是对换入企业来讲,换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使该企业与被投资方的投资关系由重大影响变为控制,另一企业换入的专利权能够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两企业换入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资产相比均有明显差异,可以判断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

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视为能够可靠计量:

1.换出或换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

2.换出或换入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要求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

四、对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的思考

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已经更加活跃,会计政策的选择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也会有所不同。而且,在实施公允价值的过程中,活跃的市场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的相应的法律政策和监督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所以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已经完善了,公允价值充分实施的大环境并没有根本实现。从发展的角度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我国会计领域的发展与推广势在必行,为了有力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我们必须不断关注这方面的改革和完善,以求更好的为我们国家的经济服务。

(一)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层次上的完善可以说是完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关键。要明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基础,改进增值税的处理,明确补价原因是处理补价的关键,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披露内容,划清与债务重组的界限。由专家组成监督机构对准则实施中出现的不足和效率问题进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指出,最大程度上抑制损失。

(二)对满足我们自身特点的会计制度而与国际上不完全相同的要积极予以对外公开,加大宣传力度。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国家,考虑国情和实际就非常重要。比如说,从理论上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是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但鉴于我国的商品市场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完善,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为避免某些公司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谋取利益,我国新准则规定对于换入的资产入账价值应再加上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这可以看出我国会计政策制定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上决不能生硬的运用理论,避免政策上出现漏洞,给国家造成损失。

(三)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会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准则制定部门应谨慎赋予企业会计选择权,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会计监管部门应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会计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

(四)进行会计制度的创新。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理解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合理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解决资产减值事务中的确认与计量问题。我国目前公允价值发展还是比较科学的,因为公允价值特别是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本身在技术操作上就有很大的主观性,考虑到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要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做出的正确选择。虽然新准则在闲置利润操作方面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杜绝粉饰报表利润操作的行为发生。随着证券市场、金融系统、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及会计职业队伍的壮大,应在适时进行会计制度的创新,可以说在这方面还需要我国会计人员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建勇,王莉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商业实质判断标准的具体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1):40-41.

[2] 田春晓.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比较研究[J].财政金融,2008(3):163-165.

9.非货币性 篇九

非货币性福利是职工薪酬中的一项重要核算内容。非货币性福利的发放,应当视同销售,并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计量。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许多情况导致企业会以低于该商品的公允价值计量。本文就此情况的处理展开了讨论。

一、非货币性福利的核算

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该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分别情况处理。其中企业以自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例1:某彩电制造企业将100台液晶彩电和20台LED彩电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车间生产工人80台液晶彩电,在建工程工人20台液晶彩电,管理人员20台LED彩电。其中,液晶彩电每台成本1 200元,每台售价3 000元;LED彩电每台成本3 000元,每台售价6 000元,增值税率17%.该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1.将彩电发放给职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491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 000×100+6 000×20)4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0 000×17%)71 400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3.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 280 800

在建工程 70 200

管理费用 140 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91 400

上例显示,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结转成本和分配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为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时,按照自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进行合理分配。

二、非货币性福利处理的改进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企业会以低于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向职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并且企业和职工也往往希望能以尽量低的价格计量,以使企业少交税、降低成本,职工也能多得福利。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于是实务中有的企业这样处理,既然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应当视同销售,那么企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给职工,在记账和纳税时也可以按照商业折扣之后的净额来计价,即把产品打折发放给职工并且入账。但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欠妥。

(一)不符合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该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薪酬。此外,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显然,以商业折扣之后的净额来计价不符合规定,还偷漏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当税务部门或审计单位检查时,上述漏税部分应依法补交,甚至还会受到处罚。

(二)不科学。以商业折扣之后的净额来计价,低估了职工付出的劳动,没有客观反映企业的生产成本。若作为资本化处理时还会减少企业的资产。此外,折价后还减少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这些都没有科学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

(三)不合理。一般销售中的折扣折让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交易公平的基础上的,折扣折让的目的是销售方为了尽快实现现金的.流入。而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企业和职工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平等的,过程也不是公平的,且其折扣折让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纳税、变相降低生产成本,是违法行为。三、非货币性福利折扣的处理方法探讨(一)企业向职工提供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可以以低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商品或服务,但其差价需要企业来承担,并且不能偷漏相关的税费。以提供含补贴的彩电为例,企业应当将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分别情况处理。例1中,如果发放彩电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取得彩电后还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例2:接例1,企业将液晶彩电以成本价1 200元,LED彩电以成本价3 000元,作为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并有协议规定职工在取得彩电后必须服务满6年。该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1.将彩电发放给职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10 600

长期待摊费用 280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1 400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3.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 112 320

在建工程 28 080

管理费用 70 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10 600

4.以后每年按如下分录处理,以直线法在6年中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借:生产成本 28 080

在建工程 7 020

管理费用 11 7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46 800

(二)如果发放彩电给职工的协议或者合同中没有规定职工在取得彩电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项差额相当于是对职工过去提供服务成本的一种补偿,或看做企业对该非货币性福利折价的承担。

10.非货币性 篇十

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本文将阐述新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核算,并就新准则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实质 公允价值 纳税影响

1 非货币资产交换的含义及特点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在实务工作中,交易双方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方面可以满足各自生产经营需要,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出。

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核算

2.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和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为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也就是说高于25%(含25%)的,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规定。

2.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2.2.1 确认和计量的原则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况下,不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换入资产的成本有两种计量基础。

2.2.1.1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允价值视为能够可靠计量:

1°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3°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满足一定的条件。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优先考虑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的基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2.2.1.2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公允价值均不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支付补价均不确定损益;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其中,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2.2.2 商业实质的判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以换入资产的能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条件之一(此句不通顺,让作者修改),在确定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重点考虑由于发生了该项资产交换预期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程度,通过比较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预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其现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判断条件有两个⑴、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⑵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2.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2.3.1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 如前所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在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只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视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①换出资产为存货,应当是同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两者之间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构成部分予以列示。②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③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涉及相关税费,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确定。

2.3.2 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是指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定损益。一般来讲,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2.3.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与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一样,涉及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企业应当首先判断是否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在分情况确定各项换入资产成本,具体举例由于篇幅原因,在此从略。

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影响

根据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质是一种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应将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一种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另一种非货币性资产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果某资产交换满足新准则规定,会计与税收的处理应该是一致的。

新准则还规定,如果某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就应以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任何损益。在会计按账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税收却仍然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将产生差异。

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4.1 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下多项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新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多项资产,不符合商业实质或者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换入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应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总的原账面价值的比例来分配总的入账成本。那么,换入多项资产方必须取得换出方关于这些多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否则就无法确定这个分配比例。

4.2 存货交换中确认营业收入有悖交易实质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存货时,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则其会计处理以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营业收入”入账,同时结转成本,收入与成本配比后得到存货的转让损益。这里有三点值得考虑:首先,确认营业收入符合“销售”这一行为的本质吗?其次,就算是视同销售,此举也会导致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变,进而带来财务分析上的问题。再次,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各项制度尚待完善的现实条件下,公允价值的评估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值得怀疑和商榷。

5 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改进建议

5.1 多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配 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多项资产,不符合商业实质或者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可以规定,换入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应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总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配总的入账成本。当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除外。

5.2 以“营业外损益”来计量转让存货的损益 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存货时,存货转让损益计入“营业外损益”。也就是说,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交换相同,用存货去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发生的转让损益也是企业利润总额的一部分,但不是企业通过其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所取得,故不计入营业收入,避免企业虚增营业收入,误导报表使用者。

参考文献:

[1]周迪英.试论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企业影响现代商业.2007/26.

[2]叶建芳.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和协调.涉外税务2007/01.

[3]韩林静.非货币性交换相关问题的探讨.财会园地.2006/6.

[4]庄林凤,汪燕芳.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改进意见.财会月刊.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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