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城管环卫奖罚制度

2024-06-16

镇城管环卫奖罚制度(2篇)

1.镇城管环卫奖罚制度 篇一

马坡镇城市管理中队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镇区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组织纪律性,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充分调动全体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工作制度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对于队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无条件的圆满按时完成。

2、所有人员在执勤、值班或外出时,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周到,为城管执法队伍树立良好新形象。

3、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准吃、拿、卡、要,不准以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损公肥私,接受贿赂。

4、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与所办理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饮酒,如有违反者,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给予纪律处分,并处罚款500元,第三次或者违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5、执勤期间,工作人员必须文明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无故不得与人发生争执,如执行公务遭受谩骂、侮辱和殴打时,须有组织地逐级汇报,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6、严格队容风纪,工作日一律着装整齐,标志佩戴齐全,保持仪表端正和服装整洁。不按规定着装者,每次罚款20元。

7、工作日不准打牌、下棋或进行其它不允许的娱乐项目,违者每人罚款50元。

8、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办事效率,不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9、相互尊重,团结友爱,努力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严禁自由主义,歪曲事实,制造不团结气氛,为人诚实,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严于律已。

二、考勤制度

1、实行上下班点名答到和抽查制度,全体队员按规定时间到点名地点集合,由中队指定人员进行统一点名。上午点名时间为8:30,第一次点名未到者,重复第二次点名仍未到者,一律视为迟到。

下午点名时间为16:00,点名不到者视为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点名时间随作息时间调整而相应变动)。上午、下午两次点名均无故不到者,视为旷工一天,罚款50元。

2、点名人员必须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如发现弄虚作假者,每人次将给予点名人员50元的罚款。

3、除每天两次点名外,其余为不定时到执勤点查岗,凡擅离职守和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者一律视为旷工,旷工每天罚款50元。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4、每月考勤情况将由点名人员监督办公室进行统计并在月底公布,处罚情况在本月工资中予以兑现。

三、请销假制度

1、请假需由本人按规定填写请假条,报分队长同意后,由中队长批准签字后,连同有关证明交办公室备案登记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2、因病、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方能离开。

3、病假一律出具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公立医院的病历证明。当时未能提供证明的,需在请假后两日内提供证明,未提供证明者不按病假记。

4、需请事假一天的,由中队长批准,每天扣20元。超过一天的,报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5、职工因公受伤,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6、假期满后需按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四.车辆管理制度

1、本队车辆一律由中队长调配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调配。

2、本队车辆由中队指定专人驾驶,严禁转借他人使用,下班时车钥匙交中队统一管理,上班时领取(特殊情况,必须经中队长同意方可用车)。其余时间不准私自开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未经批准私自开车者,停职检查。出现交通事故者,责任自负。

3、严禁驾驶员工作期间饮酒,严禁酒后开车,执勤车辆执勤时,严禁开飞车、快车,如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100元。

4、驾驶员应对车辆经常清洗,保持车辆清洁。

五、学习制度

1、学习时间: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以中队安排学习时间为准,党员干部起带头作用,全体队员积极参加,无故不得缺席。

2、学习内容: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及执法水平。

3、学习形式:政治学习以集体为主,个人自学为辅,业务学习以自学为主。

马坡镇城管中队

2.城管大队工作督查考核奖罚办法 篇二

工作督查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为了督促大队机关、各中队及全体在岗干部职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增强上岗责任心,提高队伍素质,树立城管形象,按照权利与责任、管理与效率、任务与目标、奖励与处罚相统一的原则,大队推行“严查、严管、重罚、重奖”的督查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有效落实,经支部研究,特制定本督查考核奖惩实施办法如下:

一、督查考核机构

大队成立督查考核奖惩办公室(简称督查办),由一名副大队长具体分管,督查办主任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实施,成员为随机抽调的中层负责人和队员。

二、督查考核对象

1、大队机关和各中队(含禁炮办)。

2、大队实际在岗的全体干部职工。

三、督查考核办法

1、以月度为时间单位,对大队机关、各中队以及其所属的干部职工个人实行双向量化管理,按百分制计分的办法进行考核(大队长、书记参与机关考核;副大队长按其分管工作参与相应中队考核)。

2、督查考核采取日查、月评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如实记录,并作及时处理。

3、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各中队的上班签到由中队长负责,每天下午签完到,由各中队长签字后送交督查办登记备案;如若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包庇队员的行为,每次扣中队长5分。

4、年休假由大队统一安排,不休年休假的大队不补发工资;干部职工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本人先履行请假手续,待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条由中队长交督查办登记备案),并抵本人的年休假;年休假期每超过一天,扣本人月

平均一天的基本工资。

5、其它未作说明的,按大队劳动管理制度执行。

6、考核按扣分情况进行汇总,每月一评,月小结情况报大队长审批后,由督查办及时予以全大队通报并出具奖惩通知单,交财务在下一个月个人工资中兑现。

四、督查考核奖惩标准

1、干部职工的绩效工资与督查考核挂钩,个人在月度考核中每扣1分,按金额的5元折算。

2、大队机关和各中队在月度考核中,其所属的干部职工个人当月考核平均分值在96分以上(含96分)的评为优秀,大队通报表扬;86—95分的评为良好;76—85分的为合格;70—75分的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为不合格,大队通报批评,且其相应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须向大队长、书记作出情况说明,并递交书面整改措施。一年内有三次不合格的中队,中队负责人由大队领导对其实行诫免谈话。

3、经督查办评议,支部审定,大队机关和各中队在每季度中连续三个被评为优秀的,当季度嘉奖400元;干部职工个人在每季度中连续三个月评为优秀的,当季度嘉奖100元/人。

五、督查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详见附表:“考核标准”)

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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