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2024-08-08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共8篇)

1.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篇一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总 则

1.0.1 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绿化覆盖率中占较大比例。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增加,交通污染日趋严重,利用道路绿化改善道路环境,已成当务之急。城市道路绿化也是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迅速,为使道路绿化更好发挥绿化功能,协调道路绿化与相关市政设施的关系,利于行车安全,有必要统一技术规定,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用地,公共广场用地与公共使用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规划与设计。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基本原则:

1.0.3.1 城市道路绿化主要功能是庇荫、滤尘、减弱噪声、改善道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和美化城市。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道路绿化,防护效果最佳,地面覆盖最好,景观层次丰富,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1.0.3.2 为保证道路行车安全,对道路绿化提出两方面要求。

一、行车视线要求。

其一,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弯道内侧的规定范围内种植的树木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通透,保证行车视距;其二,在弯道外侧的树木沿边缘整齐连续栽植,预告道路线形变化,诱导驾驶员行车视线。

二、行车净空要求。道路设计规定在各种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为车辆运行的空间,树木不得进入该空间。具体范围应根据道路交通设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1.0.3.3 城市道路用地范围空间有限,在其范围内除安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必不可少的交通用地外,还需安排许多市政公用设施,如地上架空线和地下各种管道、电缆等。道路绿化也需安排在这个空间里。绿化树木生长需要有一定的地上、地下生存空间,如得不到满足,树木就不能正常生长发育,直接影响其形态和树龄,影响道路绿化所起的作用。因此,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道路绿化与交通、市政等设施的空间位置,使其各得其所,减少矛盾。

1.0.3.4 适地适树是指绿化要根据本地区气候、栽植地的小气候和地下环境条件选择适于在该地生长的树木,以利于树木的正常生长发育,抗御自然灾害,保持较稳定的绿化成果。

植物伴生是自然界中乔木、灌木、地被等多种植物相伴生长在一起的现象,形成植物群落景观。伴生植物生长分布的相互位置与各自的生态习性相适应。地上部分,植物树冠、茎叶分布的空间与光照、空气温度、湿度要求相一致,各得其所;地下部分,植物根系分布对土壤中营养物质的吸收互不影响。道路绿化为了使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可以进行人工植物群落配置,形成多层次植物景观,但要符合植物伴生的生态习性要求。1.0.3.5 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名木是指具有特别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的树种。道路沿线的古树名木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地方法规或规定进行保护。

1.0.3.6道路绿化从建设开始到形成较好的绿化效果需十几年的时间。因此,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要有长远观点,绿化树木不应经常更换、移植。同时,道路绿化建没的近期效果也应重视,使其尽快发挥功能作用。这就要求道路绿化远近期结合,互不影响。

2、术 语

本章术语是对本规范涉及的主要用词给予统一规定,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本规范对道路绿地的规定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中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其中属于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广场绿地,属于社会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停车场绿地,位于交通岛上的绿地为交通岛绿地,位于道路用地范围(道路红线以内范围)的绿地多为带状,故称为道路绿带。

道路绿带根据其布设位置又分为中间分车绿带、两侧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行道树绿带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仅种植一排行道树,树下留有树池;另一种是行道树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和灌木,形成复层种植的绿带。路侧绿带常见的有三种,一种是因建筑线与道路红线重合,路侧绿带毗邻建筑布设;第二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留出人行道,路侧绿带位于两条人行道之间。第三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在道路红线外侧留出绿地,路侧绿带与道路红线外侧绿地结合。道路红线外侧绿地有街旁游园、宅旁绿地、公共建筑前绿地等,这些绿地虽不统计在道路绿化用地范畴内,但能加强道路的绿化效果。停车场绿地包括停车场周边绿地和在停车间隔带绿化。

道路绿地率的计算是采用简化方式,因道路绿地多以绿带分布在道路上,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道路总宽度的百分比近似道路绿地面积与道路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时,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m计;对乔水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宽度大于1.5m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园林景观路是位于城市重点路段,对道路沿线的景观环境要求较高,通过提高道路绿化水平,更好地体现城市绿化景观风貌。

道路绿地相关名词术语可参照图1道路绿地名称示意图。道路绿化规划

3.1 道路绿地率指标

3.1.1 道路绿化用地是城市道路用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规划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级别城市道路红线位置时,根据道路的红线宽度和性质确定相应的绿地率,可保证道路的绿化用地,也可减少绿化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矛盾,提高道路绿化水平。

3.1.2 道路绿地率指标是通过在一些城市调研和参考有关规范、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依据是:(1)对我国的9个城市111条现状与规划道路的绿地率进行分析,其中: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28条,平均绿地率是27.3%;红线宽度为40一50m的道路58条;平均绿地率是25.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25条,平均绿地率是28.1%。(2)《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规定道路绿地率为15%~30%。(3)《北京市绿化条例》规定道路绿地率是:主干路不低于30%,次干路不低于20%。(4)国外一些大城市绿化景观较好的道路,其绿地率为30%~40%。

本规范制定的道路绿地率不同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规定的指标是因为将行道树绿带按1.5m宽度统计在绿带中。这样计算是考虑到行道树的实际占地需要,也是为了在统计中口径统一。另外,本规范只规定下限,不规定上限,不约束道路绿地向高标准发展。本规范根据道路性质提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是因为园林景观路对绿化要求高,需要用绿化来装饰街景,故此需要较多的绿地。此外,本规范考虑我国道路用地的实际情况,根据道路的红线宽度分档制定相应的绿地率,便于应用。大于50m宽度的道路一般为大城市的主干路,其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一,是因为主干路车流量大,交通污染严重,需要用绿化加以防护,因此需要较多的绿地;其二,主干路路幅较宽,有可能安排较多的绿化用地。小于40m宽度的道路,其性质、断面形式多样,绿地率的下限是20%,可以满足交通用地的需要与保证道路有基本的绿化用地。

3.2 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 3.2.1 道路绿地布局

3.2.1.1 在道路绿带中,分车绿带所起的隔离防护和美化作用突出,分车带上种植乔木,可以配合行道树,更好地为非机动车道遮荫。1·5m宽的绿带是种植和养护乔木的最小宽度,故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的宽度不得小于1.5m。在2.5m宽度以上的分车绿带上进行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复层混交,可以提高隔离防护作用。主干路交通污染严重,宜采用复层混交的绿化形式,所以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 2.5m。此外,考虑公共交通开辟港湾式停靠站也应有较宽的分车带。行道树种植和养护管理所需用地的最小宽度为1.5m,因此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m。

3.2.1.2 主、次干路交通流量大,行人穿越不安全;噪声、废气和尘埃污染严重,不利于身心健康,故不应在主、次干路的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上布置开放式绿地。3.2.1.3 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是指街旁游园、宅旁绿地、公共建筑前绿地、防护绿地等。路侧绿带与其他绿地结合,能加强道路绿化效果和绿化景观。3.2.1.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主要是指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在北方城市的东西向道路的南北两侧光照、温度、风速等条件差异较大,北侧的绿地条件较好;其二,濒临江、河、湖、海的道路,靠近水边一侧有较好的景观条件。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可以有利于植物生长,更好地发挥绿化景观效果及游憩功能。3。2.2 道路绿化景观规划

3.2.2.2 道路绿化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体现一个城市的绿化风貌与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是道路绿化的重点,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主体,贯穿于整个城市。因此,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对园林景观路和主干路的绿化进行整体的景观特色规划。园林景观路的绿化用地较多,具有较好的绿化条件,应选择观赏价值高的植物,合理配置,以反映城市的绿化特点与绿化水平。主干路贯穿于整个城市,其绿化既应有一个长期稳定的绿化效果,·又应形成一种整体的景观基调。主干路绿地率较高,绿带较多,植物配置要考虑空间层次,色彩搭配,体现城市道路绿化特色。

3.2.2.2 同一条道路的绿化具有一个统一的景观风格,可使道路全程绿化在整体上保持统一协调,提高道路绿化的艺术水平。道路全程较长,分布有多个路段,各路段的绿化在保持整体景观统一的前提下,可在形式上有所变化,使其能够更好地结合各路段环境特点,景观上也得以丰富。

3.2.2.3 同一条路段上分布有多条绿带,各绿带的植物配置相互配合,使道路绿化有层次、有变化、景观丰富,也能较好地发挥绿化的隔离防护作用。

3.2.2.4 城市中绝大部分是建筑物、构筑物林立的人工环境,山、河、湖、海等自然环境在城市中是十分可贵的。城市道路毗邻自然环境,其绿化应不同于一般道路上的绿化,要结合自然环境,展示出自然风貌。3.3 树种和地被植物选择

3.3.1 城市道路环境受到许多因素影响,不同地段的环境条件可能差异较大,选择的植物首先要适应栽植地的环境条件,使之能生长健壮,绿化效果稳定。其次,在满足首要条件的情况下,宜优先选用一些能够体现城市绿化风貌的树种,更好发挥道路绿化的美化作用。3.3.2 落叶乔木在冬季可以减少对阳光的遮挡,提高地面温度,在北方寒冷地区可使地面冰雪尽快融化。

3.3.3 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是指行道树的落果不致砸伤树下行人和污染行人衣物。道路绿带设计 4.1 分车绿带设计

4.1.1 分车绿带靠近机动车道,其绿化应形成良好的行车视野环境。分车绿带绿化形式简洁、树木整齐一致,使驾驶员容易辨别穿行道路的行人,可减少驾驶员视觉疲劳。相反,植物配置繁乱,变化过多,容易干扰驾驶员视线,尤其在雨天、雾天影响更大。分车带上种植的乔木,其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的规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和树木的种植养护两方面考虑。

4.1.2 在中间分车绿带上合理配置灌木、灌木球、绿篱等枝叶茂密的常绿植物能有效地阻挡对面车辆夜间行车的远光,改善行车视野环境。具体数据引自《环境绿地》一书。4.1.3 分车绿带距交通污染源最近,其绿化所起的滤减烟尘、减弱噪声的效果最佳。两侧分车绿带对非机动车有庇护作用。因此,两侧分车带宽度在1.5m以上时,应种植乔木,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复层混交,扩大绿量。道路两侧的乔木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是避免形成绿化“隧道”,有利于汽车尾气及时向上扩散,减少汽车尾气污染道路环境。4.1.4 分车绿带端部采取通透式栽植,是为穿越道路的行人或并人的车辆容易看到过往车辆,以利行人、车辆安全。具体执行时,其端部范围应依据道路交通相关数据确定。

4.2行道树绿带设计

4.2.1 行道树绿带绿化主要是为行人及非机动车庇荫,种植行道树可以较好地起到庇荫作用。在人行道较宽、行人不多或绿带有隔离防护设施的路段,行道树下可以种植灌木和地被植物,减少土壤裸露,形成连续不断的绿化带,提高防护功能,加强绿化景观效果。当行道树绿带只能种植行道树时,行道树之间采用透气性的路面材料铺装,利于渗水通气,改善土壤条件,保证行道树生长,同时也不妨碍行人行走。

4.2.2 行道树种植株距不小于4m,是使行道树树冠有一定的分布空间,有必要的营养面积,保证其正常生长,同时也是便于消防、急救、抢险等车辆在必要时穿行。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小于0.75m,是利于行道树的栽植和养护管理,也是为了树木根系的均衡分布、防止倒伏。

4.2.3 快长树胸径不得小于5cm,慢长树胸径不宜小于8cm的行道树种植苗木的标准,是为了保证新栽行道树的成活率和在种植后较短的时间内达到绿化效果。

2.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篇二

1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的简单介绍

相信大家对于交通运输工程已经不陌生了。它主要是对于一些公路, 铁路, 水路等, 甚至是航空领域都有着非常广泛的工程领域。对其中的基础设施的设计修建等方面也是其所包括的领域。其中对于一些非常重要的工程的施工以及相关的养护方面, 都是非常大的工作量。如何更好的对其中的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就成了现阶段的主要问题。下面笔者主要从什么是交通运输工程造价,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的意义,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现状等三个方面, 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能让大家理解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一些概念。

1.1 什么是交通运输工程造价。

什么是交通运输工程造价, 顾名思义就是对于交通运输工程的成本进行事先的预测, 包括一些比较细小的东西在内。在施工阶段, 严格按照工程造价中的花销进行施工。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一旦设定, 就不能更改。如果出现了一些实际的问题, 需要进行相关领导的审批。确定为事实之后, 才能签字盖章, 并留作存档。在后期结算的时候, 一起上交。

1.2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的意义。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的意义跟其他工程造价的意义是类似的。相对来说, 交通运输工程包括的方面比较多。其中的工程造价的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相比较而言, 工程造价更能节省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对于竞标上, 以及杜绝相关的不法犯罪上都有着自身独特的意义所在。并且对于相关的设计也是一目了然的, 是否考虑到防开裂, 只需要看工程造价中是否提及了这些相关的花费即可。并且对于一些施工中的资金流向也是比较透明的。

1.3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现状。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的管理现状不是特别的乐观。主要的原因在于现阶段的人们对于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不重视。对于其中的工程造价, 一些设计人员就单凭主观的捏造, 丝毫不考虑具体的实施。只是单纯的为了竞标才会制作交通运输工程造价, 但最后就会发现, 设计书或者是竞标书中的工程造价远远低于实际的花销。但是对于一些管理的阶层来说, 对此也丝毫不在乎。这也是助长了不正之风的原因之一。很显然, 现阶段的人们在具体的施工中, 也丝毫没有按照造价中的用量以及花销进行施工, 而是凭借经验进行的。这样也是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

2 现阶段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多。笔者为了比较明晰的让大家看到问题的严重性, 对此作了比较细致的说明。主要从施工的阶段进行分析, 设计阶段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不重视, 施工阶段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不执行, 最后收尾阶段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比较敷衍等三个方面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大家能够看清楚现在的形式。

2.1 设计阶段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不重视。

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的设计阶段, 因为设计师与相关的施工人员以及施工的细则等方面, 进行了严重的脱节, 很难将自己不熟悉的这些进行整合, 就会主管捏造或者凭空想象出的设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草案。只是为了应付一些相关的工程竞标而做的必要的手续而已, 丝毫没有任何的可依据性。

2.2 施工阶段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不执行。

在相关的施工阶段, 假如说上面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设计是非常完善的, 到了施工阶段的时候, 相关的施工人员也是不会加以重视的。对于上面明明表明了具体的施工用料的品牌以及用量等。但是施工的工作人员不会按照这样的设计的工程造价进行执行, 他们只是一味的按照自己的工作经验进行工程用料的购买。这就使得很多的资金的使用方面有了很多的问题。

并且对于一定的执行能力上说, 这也是非常不可取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对于一些需要进行更换的东西, 其实得需要填写更改的单子, 上交等待批准后才能执行。但是现阶段的问题就在于施工人员并不会这样做。

2.3 最后收尾阶段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比较敷衍。

施工方面或者是最后的资金用超之后, 相关的收尾的工作人员并没有非常严格的进行检查, 只是一般的对这些相关的资料催促着去补奇就好。相关的施工人员也只是最后的时候, 才会将发票或者是一些单据进行简单的整理上交。整个工程就算完工了。这样对于整个的工程的资金方面或者是对于其中的造价管理等, 都是不正确的。这也是现阶段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松散的问题之一。

3 如何更好的规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

如何更好的规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的管理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很显然, 现阶段的一些工程的造价管理是非常松散的, 每个环节都有着非常多的漏洞。如何更好的完善这些环节, 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本文中笔者对于建立完善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对于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行提升, 对两个方面的措施进行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3.1 建立完善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是现阶段非常重要的任务。如何更好的对现阶段的工程造价体系进行一个相对比较好的完善工作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只有建立了这样的体系, 就会使得相关的工作有依据可循。相关的工作人员在一些方面就会有一定的顾虑。不会出现现阶段的这些不和谐的现象。

3.2 对于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行提升。

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先阶段主要推崇的。因为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直接决定了最终的工程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本文对于现阶段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问题, 从最基本的什么是交通运输工程的工程造价, 到现阶段的问题, 到最后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的管理等方面, 都做了比较细致的说明。对于现阶段如何更好的对交通运输工程的工程造价管理进行规范, 也是非常细致的进行了阐述。对于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等方面, 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并且对于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加强要求等方面, 做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希望能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摘要:对于现阶段的交通运输工程而言, 很多工程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超过预算, 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相关的交通运输的工程造价管理上存在这一定的缺陷。本文为大家介绍了如何更好的规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 对于相关的一系列问题都做了简单的分析, 并对如何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做了比较细致的说明, 希望能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规范,交通运输工程,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管理

参考文献

[1]王秋霞, 罗敏, 肖本源, 覃菲, 符元基.广西“三大攻坚”构建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N].中国交通报, 2014-1-20 (1) .

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篇三

一是国家应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包括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具体的操作规程等,使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有章可循。

二是要加强对资金的征收管理。虽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基金的来源、管理和相关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要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把应收缴的资金足额上缴,保证此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借鉴深圳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在工作运作初期政府拿出一定的启动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启动。

4.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篇四

第1题 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不得低于()级。

A、三(Am)

B、二(Bm)

C、四(SBm)D、一(C)

答案:A

第2题 位于桥梁人行道的栏杆从人行道顶面起,最小高度应为()cm。

A、100 B、110 C、140 D、150 答案:B

第3题 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应设置在公路前进方向的车行道()。

A、上方或右侧

B、右侧

C、上方

D、左侧

答案:A

第4题 公路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时,事故严重程度为(设置护栏。),必须

A、中 B、无 C、高 D、低

答案:C

第5题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优先选择()。

、护栏 A、交通标志 B、主动引导设施 C、隔离栅 D答案:C

第6题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加强与公路()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之间的协调。

A、桥梁工程

B、路面工程

C、隧道工程

D、土建工程

答案:D

第7题 护栏防护等级一般分为()个等级。

、6 A、8 B、3 C、9 D答案:B

第8题 交通标线应采用()标线。

、自发光 A、成型 B、反光 C、不反光 D答案:C

第9题 未设置相应指路标志或警告标志的公路沿线较小平面交叉两侧应设置道口标柱,其颜色应为()。

A、黄黑相间 B、红白相间 C、红色 D、黄色

答案:B

第10题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采用分离式断面时,行车方向左侧应按()设置。

A、中央分隔带护栏

B、右侧护栏

C、整体式护栏

D、路侧护栏 答案:D

第11题 计算防眩设施的眩光距离采用()m、100 A、80 B、120 C、160 D答案:C

第12题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进行()

、技术设计 A、技术设计 B、结构设计 C、功能设计 D答案:B

多项选择题

第13题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公路土建工程()

A、同时设计

B、分期实施

C、同时施工

D、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答案:A C D

第14题 护栏设计应体现()的理念、经济节约 A、无缝设计 B、适度防护 C、宽容设计 D答案:C D

第15题 现行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的行业强制性标准是(),行业推荐性标准是()

A、《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B、《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C、《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

D、《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

答案:B D

第16题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包括()、()、()、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避险车道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含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限高架、减速丘和凸面镜)等。

A、交通标志

B、交通标线(含突起路标)C、护栏和栏杆 D、隆声带

答案:A B C

第17题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以人为本 A、预防为主 B、系统设计 C、重点突出 D答案:A B C D

第18题

净区是指(),车辆驶出车行道后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区域。

A、快车道以外

B、车行道以外

C、无障碍物

D、平坦路面

答案:B C

判断题

第19题 冬季风雪较大的地区,宜选择少阻雪的护栏形式。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第20题 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开口不必设置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第21题 交通标志版面及支撑结构可附带商业广告。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第22题 公路交通标志应以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第23题 低等级公路桥梁不必设置路侧护栏。

确 正 误 错答案:错误

第24题 交通事故是由公路和环境因素引发的

确 正 误 错答案:错误

第25题 新建公路项目在设计阶段不必考虑公路建成通车后的养护和运营需求。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第26题 改扩建公路对既有设施应合理利用并加以完善。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第27题 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第28题 隧道出入口路段宜作为独立的设计单元。

确 正 误 错答案:正确

第29题 护栏可侵入建筑限界。

确 正 误 错答案:错误

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篇五

第二章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四章道路执勤基本规范第一节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第二节疏导交通堵塞

第三节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第四节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五节执行交通管制措施第六节受理群众求助 第五章道路执法基本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第三节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第四节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第五节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第六节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第七节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第八节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第九节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第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第二章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

(一)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纠正违法行为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

(四)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六)听取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或交通违法行为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XX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XX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后,或者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八)对于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九)对于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并在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第三章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七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

(一)交通警察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二)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

(三)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第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四)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第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反光背心,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

(三)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二人。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四)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交通警察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不得少于三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20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第十一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前应当明确执勤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勤执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第四章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一节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十四条交通警察遇到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调查、调解工作和相关记录,制作事故认定书,需要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不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责成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第十五条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发新的交通事故。

(三)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做好先期处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结束后,协助勘查人员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发现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上级报告。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施救工作。

(五)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第二节疏导交通堵塞

第十七条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交通警察接到上级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积极指挥疏导车辆。

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堵塞的,应当在距现场最近的出口提前实施分流;造成单向长时间堵塞且分流有困难的,应当在对向道路实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第三节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并控制嫌疑人员,向上级报告,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第四节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二十五条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二)维护交通秩序,严密控制路面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遇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特殊情况或者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三)警卫车队到来时,应当按照任务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况,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四)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

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第五节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二十七条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告知群众,设置警示标志,提供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第二十八条遇有突发事件或者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性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预案决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第六节受理群众求助

第二十九条交通警察遇到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积极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求助。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第五章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及交通违法信息。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放行车辆。第二节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第三十七条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

(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对确认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测。

(三)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受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重新测试。

(四)测试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测试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处理结束后,禁止饮酒后的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

(五)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驶或者受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第三十八条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第三节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有超载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第四十条经检查,确认为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对交通安全影响轻微的,依法处罚后放行;对交通安全有严重影响的,依法扣留车辆。

第四十一条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对于客运机动车超载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驾驶人或者车主消除违法行为。第四节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第四十五条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

(二)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

第四十六条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三)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五节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第四十七条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第四十八条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

第四十九条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驾驶人立即驶离;车辆发生故障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故障车辆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车辆,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第五十一条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

第六节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发现无牌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后放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十三条发现有拼装或报废嫌疑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确认为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扣留车辆和驾驶证,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十四条发现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时,应当运用查缉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当场能够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

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第七节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六条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或者持假驾驶证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交通警察对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八节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要求出示其他相关证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条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禁止其继续行驶,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九节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当场签名;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利用声像设备取证后,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对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六十四条发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第六十六条发现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当强制拆除,并收缴其非法装置。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6.道路规范2008 篇六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乌塘路(新姚路—广场西路)道路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路基验收部位K0+000~K0+216.202 施工单位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胡凌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路基压实第6.8.1 条√ 弯沉值设计要求200,符合要求

一 般 项 目

项目允许偏差√ 3 路床纵断面高程(mm)-20 +10-9 +9 +5-5 +8 +7 +9-9-8-8 路床中线偏位(mm)≤30-7 +9 +5-5 +8 +7 +9-9-8-8 路床平整度(mm)≤15-6 +9 +5-5 +8 +7 +9-9-8-8 路床宽度(mm)不小于设计值+B +9 +9 +8 +5 +8 +7 +9 +5 +5 +8 路床横坡±0.3%且不反坡-0.3 0.2 0.1 0.2 0.1 0.2 0.1 0.3 0.2 0.1 边坡不陡于设计值√ 4 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 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第6.8.1 条√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注: B 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沥青碎石各种原材料质量第8.5.1 条 2 压实度不得低于95%(马歇尔击实试 件密度)第7.8.5 条 弯沉值设计要求

一 般 项 目 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紧密,不应 有明显轮迹、粗细集料集中、堆挤、裂缝、脱落等现象 第7.8.5 条 5 项目允许偏差

中线偏位(mm)≤20 纵断高程(mm)±15平整度(mm)≤10 宽度(mm)不小于设计规定+B 横坡(mm)±0.3%且不反坡 厚度(mm)±10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热拌 沥青 混合 料面 层

1)道路用沥青的品种、标号第8.1 节 2)沥青混合料所选用的粗集料、细 集料、矿粉、纤维稳定剂等的质量 第8.1 节

3)热拌沥青混合料、热拌改性沥 青混合料、SMA 混合料,查出厂合 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复验,拌合 温度、出厂温度 第8.2.5 条

4)沥青混合料品质应符合马歇尔 试验配合比技术要求 第8.5.1 条 2 热拌 沥青 混合 料面 层

1)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对城 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应小于96%; 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小于95% 第8.5.1 条 2)面层厚度设计要求 3)弯沉值设计要求

一 般 项 目 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紧密,无枯焦; 不应有明显轮迹、推挤裂缝、脱落、烂边、油斑、掉渣等现象,不得污染其他建筑物。面层与路缘石、平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 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7.8.5 条 4 项目允许偏差

纵断高程(mm)±15 中线偏位(mm)≤20平整度(mm)标准 差σ值

快速路、主干路≤1.5 次干路、支路≤2.4 最大间隙次干路、支路≤5 宽度(mm)不小于设计值 横坡不小于设计规定+B 井框与路面高差(mm)±0.3%且不反坡 抗滑

摩擦系数符合设计要求 构造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 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透层、粘层、封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透层、粘层、封层所采用沥青的品种、标号和封层粒料质量、规格 第8.1 节.一 般 项 目 透层、粘层、封层的宽度不应小于设计 规定值 第8.5.3 条 3 封层油层与粒料洒布应均匀,不应有松 散、裂缝、油丁、泛油、波浪、花白、漏洒、堆积、污染其他构筑物等现象 第8.5.3 条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料石铺砌人行道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路床与基层压实度应大于或等于90% 第13.14.1 条.2 砂浆强度设计要求 石材强度、外观尺寸设计要求 4 盲道铺砌应正确第13.14.1 条

一 般 项 目 铺砌应稳固、无翘动,表面平整、缝 线直顺、缝宽均匀、灌缝饱满,无翘 边、翘脚、反坡、积水现象 第13.14.1 条 6 项目允许偏差平整度(mm)≤3 横坡±0.3%且不反坡

井框与路面高差(mm)≤3 相邻块高差(mm)≤2 纵缝直顺(mm)≤10 横缝直顺(mm)≤10 缝宽(mm)+3 -2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混凝土预制砌块铺筑人行道(含盲道)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路床与基层压实度应大于或等于90% 第13.14.1 条.2 砂浆强度设计要求 石材强度、外观尺寸设计要求 4 盲道铺砌应正确第13.14.1 条

一 般 项 目 铺砌应稳固、无翘动,表面平整、缝 线直顺、缝宽均匀、灌缝饱满,无翘 边、翘脚、反坡、积水现象 第13.14.1 条 6 项目允许偏差平整度(mm)≤3 横坡±0.3%且不反坡

井框与路面高差(mm)≤3 相邻块高差(mm)≤2 纵缝直顺(mm)≤10 横缝直顺(mm)≤10 缝宽(mm)+3 -2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路床与基层压实度第13.4.3 条.2 沥青混合料品质应符合马歇尔试验 配合比技术要求 第13.4.3 条

一 般 项 目 沥青混合料压实度不应小于95% 第13.4.3 条 4 表面应平整、密实、无裂缝、烂边、掉渣、推挤现象,接茬应平顺、烫边 无枯焦现象,与构筑物衔接平顺、无 反坡积水。第13.4.3 条 5 项目允许偏差平整度(mm)

沥青混凝土≤5 其他≤7 横坡(%)±0.3%且不反坡 井框与路面高差(mm)≤5 厚度(mm)±5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填方地 基压实度不应小于95%,挖方地段钎探 合格

第14.5.1 条.2 防水层材料设计要求 3 防水层应粘贴密实、牢固,无破损; 搭接长度大于或等于10cm 第14.5.1 条 钢筋品种、规格和加工、成型与安装设计要求 5 混凝土强度设计要求

一 般 项 目 混凝土表面应光滑、平整,无蜂窝、麻面、缺边掉角现象 7 项目允许偏差

地道地板顶面高程(mm)±10 地道净宽(mm)±20 墙高(mm)±10 中线偏位(mm)≤10 墙面垂直度(mm)≤10 墙面平整度(mm)≤5 顶板挠度≤5/1000 且<10mm 现浇顶板底面平整度(mm)≤L5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结构(混凝土基础)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地基承载力第14.5.1 条 2 防水层第14.5.1 条 混凝土基础中的钢筋第14.5.1 条 4 混凝土基础第14.5.1 条 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顶板强度设计要求 6 杯口、板缝混凝土强度设计要求

一 般 项 目 项目允许偏差(mm)中线偏位≤10 顶面高程±10 长度±10 宽度±10 厚度±10 杯口轴线偏位① ≤10 杯口底面高程① ±10 杯口底、顶宽度① 10~15 预埋件① ≤10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结构(墙板、顶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地基承载力第14.5.1 条.2 防水层第14.5.1 条 混凝土基础中的钢筋第14.5.1 条 4 混凝土基础第14.5.1 条 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顶板强度设计要求 6 杯口、板缝混凝土强度设计要求

一 般 项 目 项目允许偏差

中线偏位(mm)≤10 墙板内顶面、高程(mm)±5 墙板垂直度(mm)≤0.15%H 且≤5mm 板间高差(mm)≤5 相邻板顶面错台(mm)≤10 板端压墙长度(mm)±10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注:表中L 为墙板长度(mm)。

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结构(预制墙板、顶板)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地基承载力第14.5.1 条 2 防水层第14.5.1 条 混凝土基础中的钢筋第14.5.1 条 4 混凝土基础第14.5.1 条 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顶板强度设计要求 6 杯口、板缝混凝土强度设计要求

一 般 项 目 墙板、顶板安装直顺、杯口与板 缝灌注密实 第14.5.2 条 8 项目允许偏差(mm)预 制 墙 板

厚、高±5 宽度0-10 侧弯≤L/1000 板面对角线≤10 外露面平整度≤5 麻面≤1% 预 制 顶 板

厚度±5 宽度0-10 长度±10 对角线长度≤10 外露面平整度≤5 麻面≤1%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注:表中L 为墙板长度(mm)。

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板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地基承载力第14.5.1 条 2 防水层第14.5.1 条 混凝土基础中的钢筋第14.5.1 条 4 混凝土基础第14.5.1 条 预制板、梁等构件第14.5.2 条 结构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值第14.5.3 条 7 砂浆平均抗压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 规定,任一组试件抗压强度最低值不 应低于设计强度的85% 第14.5.3 条 8 现浇钢筋混凝土顶板的钢筋和混凝土 质量

第14.5.3 条

一 般 项 目 现浇钢筋混凝土顶板表面应光滑、平整,无蜂窝、麻面、缺边掉角现象 第14.5.3 条 预制顶板应安装平顺、灌缝饱满,位 置偏差

第14.5.3 条 砌筑墙体应丁顺匀称,表面光整,灰 缝均匀、饱满,变形缝垂直贯通 第14.5.3 条 12 项目允许偏差(mm)地道底部高程±10 地道结构净高±10 地道净宽±20 中线偏位≤10 墙面垂直度≤15 墙面平整度≤5 现浇顶板平整度≤5 预制顶板两板底面错台≤10 顶板压墙长度±10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石方路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6.8.2 条

一 般 项 目

项目允许偏差 2 路床纵断面高程(mm)+50-100 路床中线偏位(mm)≤30 路床宽度(mm)不小于设计规定+B 边坡不陡于设计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注: B 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地基承载力设计要求.2 钢筋品种和规格、加工、成型、安 装与混凝土强度 第15.6.1 条

一 般 项 目 混凝土表面应光洁、平整、密实,无 蜂窝、麻面、露筋现象,泄水孔通畅 第15.6.1 条 钢筋加工与安装偏差第15.6.1 条 5 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长度(mm)±20 断面尺寸(mm)厚±5 高±5 垂直度≤0.15%H 且≤10mm 外露面平整度(mm)顶面高程(mm)±5 6 路外回填土压实度设计要求 7 预制 混凝 土栏 杆

断面尺寸(mm)符合设计规定 柱高(mm)0 +5 侧向弯曲≤L/750 麻面≤1% 8 栏 杆 安 装

直顺度(mm)扶手≤4 垂直度(mm)栏杆柱3 栏杆间距(mm)±3 相邻栏杆扶手 高差(mm)有柱≤4 无柱≤2 栏杆平面偏位(mm)≤4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注:表中H 为挡土墙板高度;L 为构件长度;现场浇筑的栏杆、扶手和钢结构栏杆、扶手的允许偏差可参照本款办理。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地基承载力设计要求.2 钢筋品种和规格、混凝土强度设计要求 3 预制挡土墙板钢筋、混凝土强度设计要求 4 挡土墙板应焊接牢固。焊缝长度、宽度、高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夹渣、裂缝、咬肉现象。第15.6.2 条 挡土墙板杯口混凝土设计要求

一 般 项 目 预制挡土墙板安装应板缝均匀、灌 缝密实,泄水孔通畅。帽石安装边 缘顺畅、顶面平整、缝隙均匀密实 第15.6.2 条 预制墙板允许偏差第15.6.2 条 8 混凝土基础允许偏差第15.6.2 条 9 挡土墙 板安装

项目允许偏差

墙面垂直度≤0.15%H 且≤15mm 直顺度(mm)≤10 板间错台(mm)≤5 预埋件(mm)高程±5 偏位±15 10 栏杆质量第15.6.1 条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注:表中H 为挡土墙高度;

砌体挡土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地基承载力设计要求 2 砌块、石料强度设计要求 3 砌筑砂浆质量第14.5.3 条 一 般 项 目 挡土墙应牢固,外形美观,勾缝密实、均匀,泄水孔通畅 第15.6.3 条 5 项目

允许偏差、规定值 料石块石、片石预制块

断面尺寸(mm)0 +10 不小于设计规定 基底高程(mm)

土方±20 ±20 ±20 ±20 石方±100 ±100 ±100 ±100 顶面高程(mm)±10 ±15 ±20 ±10 轴线偏位(mm)≤10 ≤15 ≤15 ≤10 墙面垂直度≤0.5%H 且

≤20mm ≤0.5%H 且 ≤30mm ≤0.5%H 且 ≤30mm ≤0.5%H 且 ≤20mm平整度(mm)≤5 ≤30 ≤30 ≤5 水平缝平直度(mm)≤10--≤10 墙面坡度不陡于设计规定 6 栏杆质量第15.6.1 条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注:表中H 未构筑物全高。

加筋挡土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地基承载力设计要求 2 基础混凝土强度设计要求 3 预制挡墙板质量设计要求 4 拉环、筋带材料设计要求 5 拉环、筋带的数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且粘接牢固 第15.6.4 条 填土土质设计要求 7 压实度设计要求

一 般 项 目 加筋挡土墙板安装允许偏差第15.6.4-1 条 9 墙面板应光洁、平顺、美观无破损,板 缝均匀,线形顺畅,沉降缝上下贯通顺 直,泄水孔通畅 第15.6.4 条 项目允许偏差 墙板 安装

每层顶面高程(mm)±10 轴线偏位(mm)≤10 墙面板垂直度或坡度0~-0.5%H① 10 加筋 挡土 墙总 体 墙顶 线位

路堤式(mm)-100 +50 路肩式(mm)±50 墙顶 高程

路堤式(mm)±50 第15.6.4 条 路肩式(mm)±30 墙面倾斜度 +(≤0.5%H)①

且+≤50①mm-(≤1.0%H)① 且-≤100①mm 墙面板缝宽(mm)±10 墙面平整度(mm)≤15 11 栏杆质量第15.6.1 条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注:墙面安装以同层相邻两板为一组;第9 表中H 为挡土墙板高。①示垂直度,”+”指向外、”-”指向内;第10 中表中H 为挡板墙高。①示墙面倾斜

度,”+”指向外、”-”指向内;路缘石安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混凝土路缘石强度设计要求

一 般 项 目 路缘石应砌筑稳固、砂浆饱满、勾缝密 实,外露面清洁、线条顺畅,平缘石不 阻水

第16.11.1 条 3 项目允许偏差(mm)立缘 石、平缘 石安 砌

直顺度≤10 相邻块高差≤3 缝宽±3 顶面高程±10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注:曲线段路缘石安装的元顺度允许偏差应结合工程具体制定。

雨水支管与雨水口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管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 11836 的有关 规定

第16.11.2 条 基础混凝土强度设计要求 3 砌筑砂浆强度第16.11.2 条 4 回填土第6.6.3 条

一 般 项 目 雨水口内壁勾缝应直顺、坚实,无漏 勾、脱落。井框、井箅应完整、配套,安装平稳、牢固。第16.11.2 条 6 雨水支管安装应直顺,无错口、反坡、存水,管内清洁,接口处内壁无砂浆 外露及破损现象。管端面应完整。第16.11.2 条 7 项目允许偏差(mm)雨水 支管 与雨 水口

井框与井壁吻合≤10 井框与周边路面吻合0-10 雨水口与路边线间距≤20 井内尺寸+20 0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排水沟或截水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预制砌块强度设计要求 2 预制盖板钢筋品种、规格、数量、混凝 土强度 设计要求 砌筑砂浆强度第16.11.3 条

一 般 项 目 砌筑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 第16.11.3 条 5 砌筑水沟沟底应平整、无反坡、凹兜,边墙应平整、直顺,勾缝密实。与排 水构筑物衔接顺畅 第16.11.3 条 6 项目允许偏差(mm)砌 筑 排 水 沟 或 截 水 沟

轴线偏位≤30 沟断面尺寸 砌石±20 砌块±10 沟底高程 砌石±20 砌块±10 墙面垂直度 砌石≤30 砌块≤15 墙面平整度 砌石≤30 砌块≤10 边线直顺度 砌石≤20 砌块≤10 盖板压墙长度±20 7 土沟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沟底、边坡 应坚实,无贴皮、反坡和积水现象 第16.11.3 条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护坡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乌塘路(新姚路—广场西路)道路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北山建筑股份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 / / / 一 般 项 目 预制砌块强度设计要求 2 砂浆强度第16.11.5 条 3 基础混凝土强度设计要求 4 砌筑线形顺畅、表面平整、咬砌有序、无翘动。砌缝均匀、勾缝密实。护坡 顶与坡面之间缝隙封堵密实 5 项目

允许偏差(mm)浆砌块石浆砌料石混凝土砌块 基底 高程 土方±20 石方±100 垫层厚度±20 砌体厚度不小于设计值 坡度不陡于设计值平整度≤30 ≤15 ≤10 顶面高程±50 ±30 ±30 顶边线形≤30 ≤10 ≤10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石方路基(填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压实密度应符合试验路段确定的 施工工艺,沉降差应不大于试验路 段确定的沉降差 第6.8.2 条

一 般 项 目 路床顶面应嵌缝牢固,表面均匀、平整、稳定,无推石、浮石 第6.8.2 条 边坡应稳定、平顺、无松石第6.8.2 条 项目允许偏差 2 路床纵断面高程(mm)-20 +10 路床中线偏位(mm)≤30 路床平整度(mm)≤20 路床宽度(mm)不小于设计值+B 路床横坡±0.3%且不反坡 边坡不陡于设计值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注:B 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路肩质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 / / / 一 般 项 目 肩线应顺畅、表面平整,不积水、不阻水 第6.8.3 条 路肩,压实度应大于或等于90% 第6.8.3 条 项目允许偏差(mm)3 宽度不小于设计规定+B 厚度不陡于设计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注: B 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软土路基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乌塘路(新姚路~广场西路)道路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路基验收部位K0+000~K0+216.202 施工单位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胡凌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换填土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 符合本规范第6.8.1 条的有关规定 第6.8.2 条√ 2 砂垫层处理软土路基质量应如下 1)砂垫层材料质量设计要求

2)砂垫层压实度应大于等于90% 第6.8.2 条

一 般 项 目

项目允许偏差(mm)√ 3 宽度不小于设计规定+B +8 +7 +9 +5 +4 +4 +5 +6 +5 +8 厚度不陡于设计规定+5 +4 +4 +5 +6 +5 +8 +8 +9 +7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注: B 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土工材料处理软土路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土工材料的技术质量指标设计要求 2 土工合成材料敷设、胶接、描固和 回卷长度 设计要求

一 般 项 目 下承层面不得有突刺、尖角第6.8.4 条 项目允许偏差 下承面平整宽度≤15 下承面拱度±1%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石灰稳定土,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石灰、粉煤灰稳定

钢渣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J 792-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___________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J 792-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原 材 料 质 量

1)土第7.8.1 条 2)石灰第7.8.1 条 3)粉煤灰第7.8.1 条 4)砂砾第7.8.1 条 5)钢渣第7.8.1 条 6)水第7.8.1 条 2 基层、底基 层的 压实 度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 或等于97%,底基层大于或等于 95% 第7.8.1 条

2)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或等于 95%,底基层大于或等于93% 第7.8.1 条 基层、底基层试件作7d 无侧限抗压强度设计要求

一 般 项 目 表面应平整、坚实、无粗细骨料集中现 象,无明显轮迹推移、裂缝,接茬平顺,无贴皮、散料 第7.8.1 条 项目允许偏差 5 下中线偏位(mm)≤20 纵断高程(mm)基层±15 底基层±20平整度(mm)基层≤10 底基层≤15 宽度(mm)不小于设计规定+B 横坡±0.3%且不反坡 厚度(mm)±10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注: B 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原材 料

1)水泥第7.8.2 条 2)土类材料第7.8.2 条 3)粒料第7.8.2 条 4)水第7.8.2 条 2 基层、底 层的 压实度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 等于97%,底基层大于等于95% 第7.8.2 条

2)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等于 95%,底基层大于等于93% 第7.8.2 条 基层、底基层试件作7d 无侧限抗压强度设计要求

一 般 项 目 表面应平整、坚实、无明显粗、细骨料 集中现象,无推移、裂缝、贴皮、松散、浮料

第7.8.1 条 基层及底基层的偏差第7.8.1 条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JJ 1-2008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坪塘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碎石与嵌缝料质量及级配第7.7.1 条 2 级配碎石压实度,基层不得小于97%,底基层不应小于95% 第7.8.4 条 弯沉值设计要求

一 般 项 目 外观质量:表面应平整、坚实,无推 移、松散、浮石现象 第7.8.4 条 5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 层的偏差 第7.8.3 条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湖南星大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1 2 3 4 5 6 7 8 9 一 般 项 目 1 2 3 4 5 6 7 8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7.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篇七

一、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顺利推进的不利因素

(一) 交通民警队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 个别民警执法理念不端正, 执法为民意识不强。“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 轻教育”和执法中“冷、硬、横、推”的现象还没有完全消除。“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的要求还仅仅体现在口头上, 而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 执法不规范, 不公正的现象普遍存在。突出表现为重数量、轻质量, 执法随意性大, 重实体、轻程序, 在执法中往往对违法人只讲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然后开具罚单, 而无视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造成群众对执法工作的不理解。

(二) 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 群众自觉守法意识不强, 与现代交通文明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部分群众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淡薄, 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 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意识不强, 很难做到民警在与不在一个样;另一方面, 个别媒体为了迎合人民群众的猎奇心理, 追求轰动效应, 热衷负面涉警报道, 损害公安机关形象, 在社会上、老百姓心中造成负面影响。

二、保证执法规范化建设顺利开展的四项具体措施

(一) 将队伍建设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贯彻始终, 增强交通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队伍建设是一切公安工作的基础, 是各项业务工作的保证 。首先, 作为执法者的交通民警, 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高低是最关键的因素, 充分认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 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其次, 在此基础上,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如集中业务骨干培训、岗位练兵培训和开展执勤执法“一口清”大比武竞赛等方式, 对执法形象、执法态度、执法用语上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摆整改, 提高规范执法的技能和素质, 做到“依法作为、规范作为”, 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奠定扎实的素质基础。

(二) 大力加强规范执法制度建设, 从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邓小平曾指出:“制度问题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 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 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所以我们应该从制度层面入手, 充分发挥制度的刚性和长效机制作用, 切实加强规范执法制度建设, 全面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执法制度建设, 只有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才能确保“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一是完善规范执法的监督机制。通过强化内外监督机制促使执法民警不能、不敢也不愿违法执法。监督工作的成败, 抓落实, 抓成效, 至关重要。“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 而难于言之必效。”我们必须要努力探寻克服既有监督机制中的形式主义弊端, 突出实效, 落在实处, 把执法质量作为衡量工作、考核班子、检验队伍的主要指标, 通过强化监督力度来切实规范执法。二是健全执法理念教育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 端正执法思想是规范执法的最主要手段, 严格按照“执法依据公开化、执法过程流程化、执法程序标准化、执法环节人性化” 的工作要求, 使每一位民警能够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对常用的法律条款要能够背熟和应用, “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 在执法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建立领导班子下基层工作机制。由班子成员带队每月深入一线执法单位, 采取现场答疑、座谈研讨等方式, 调研收集一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面对面指导一线执法工作。通过与一线民警面对面座谈研讨、提供现场指导, 既及时解决一线的执法疑问, 又直接了解一线民警的执法状况和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为有针对性地提供规范执法服务保障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通过领导班子下基层机制重点解决执法不规范、使用法律不准确、处理程序违法、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执法问题。

(三) 发挥“非现场执法”的强大作用, 向科技要警力, 以科技规范执法。采取非现场执法模式查处交通违章, 有利于树立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有利地促进了规范执法。交通违法行为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短、速度快, 不容易被发现, 也较难获得证据。利用电子监控设施形成的影像记录对一些类型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 一方面可以克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转瞬即逝、不易收集的困难, 为行政处罚提供充足证据, 减少违法行为人所抱有的侥幸心理, 从而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自觉守法性, 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促进交通管理的有序、安全、畅通 。另一方面大大规范了交通民警的执法工作, 减少交通民警路面执法与交通参与者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此外, 实行非现场执法, 利用电视监控, 违章监测等技术手段, 增强了发现、查处交通违章的能力, 在主观上避免了执法人的随意性, 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同时, 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向违法当事人出示违法证据, 通过规范的执法程序统一处理, 在客观上体现了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众“患不平”的心理情绪, 达到严格执法, 规范执法的效果。

(四) 与新闻媒体紧密配合, 形成合力,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广泛深入开展交通法制宣传, 打牢交通管理的群众基础, 提高群众交通文明意识。首先, 要与媒体建立“伙伴”关系, 通力合作, 力求双赢。一方面, 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和警察生活所特有的惊险、悬念、新鲜, 使得新闻更具戏剧性和故事性, 一直以来是媒体吸引公众的良好素材, 是吸引群众的“卖点”;另一方面, 交通管理作为一项社会工作, 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可以通过适时主动发布新闻, 召开新闻发布会, 约请记者采访或撰写专栏等渠道, 加强与大众媒体的联系。其次, 要通过宣传民警队伍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提高交通警察的美誉度。“一枝花独放不是春, 百花齐放春满园”, 公安机关是个英雄辈出的地方, 要利用先进人物的特有效应, 通过北京电视台红绿灯栏目、北京交通广播《一路畅通》等固定阵地, 把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搬上屏幕, 化为电波, 进一步拓展宣传面和影响力, 树立起人民警察规范执法、文明可敬的形象。

摘要: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既是交通管理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也是公安交通管理事业长远发展与进步的决定性因素。认真查找、分析当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存在的执法突出问题和影响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不良因素, 通过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制度建设, 借助科技推力、大力宣传教育等措施, 有效推进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公安部:《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08-11-12

[2]孟建柱.着力强化五个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维护稳定水平[J].求是, 2009, 23

[3]柯良栋.破解公安执法难题的对策与建议[J].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4]王立.提升交通事故执法办案质量应多措并举[N].人民公安报, 2010-10-17

8.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篇八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新《规范》,使城市管理部门及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有效促进《规范》的实施和执行,本刊特别邀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容景观管理处负责人进行解读。

Q1、修订实施《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意义是什么?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首都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的重要依据。为9类20 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了技术支持,有助于解决目前城市道路上各类设施存在的数量偏多、分布不均、占地偏大、影响通行、规格多样、缺乏美感等问题,有利于创造更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对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Q2、目前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哪些问题?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是依附于城市道路空间,为公众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也常被称为“城市家具”。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是城市景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城市政府发挥城市功能、服务民生的水平,同时也是城市景观品味高低的体现。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如下问题。

(1)分布不均,数量偏多。从调查情况看,我市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区多、郊区少;主要大街,繁华地区多、偏僻地区少。

(2)占地偏大,影响出行。有些公共服务设施占地偏大,且占据位置不合理,造成人行交通拥堵,甚至完全堵塞了行人通行、或者占据了盲道,既不符合《规范》的要求,也不符合人性化要求。

(3)设施损毁,影响使用。通过调查,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管理不善、疏于维护,污秽、损毁、破旧问题突出,有的已经完全失去了服务功能,失去了使用价值,却没有及时拆除或更换。

(4)规格多样,造型繁杂。在同一条大街或同一个地区,同一类公共服务设施往往形式多样、色彩不一、材质各异, 既缺乏统一性,也影响市容景观。

(5)缺乏美感,视觉污染。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在整个城市中是小品,但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不容忽视。北京目前就缺少高质量的让人们的审美情趣向上的“城市家具”, 缺少世界上先进城市“城市家具”应该具有的透明、单纯、实用、美观、广受欢迎的特性。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颁布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深入贯彻落实《规范》,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与管理,让首都的市容环境面貌再上一个新台阶。

Q3、《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一般要求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和管理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中对每一种设施的尺寸、颜色、材质、设置进行了规范。

Q4、《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中心城区指城六区,新城指十个郊区的建成区。建成区,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

Q5、《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按照哪些规范性文件修订的?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修订、颁布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9个文件:

国家标准: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国家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国家标准:GB 17733.1 地名标牌 城乡

行业标准: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行业标准:YZ/T 0067 信筒

地方标准: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地方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地方标准: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地方标准: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Q6、什么是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答: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

Q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哪些?

答: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箱>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Q8、《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中的一般要求包括什么内容?

nlc202309082148

答: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

Q9、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包括六项内容。

(1)设施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相协调,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设施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

(2)设施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设施占地面积,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3)设施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

(4)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

(5)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国标 GB 5768.2、GB/T 10001.1 、DB11/T 493.1 的相关要求。

(6)除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的设施,其他设施不应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不应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

Q10、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以下十五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

(2)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3)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减少占用路侧带公共空间。

(4)设施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5)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不小于表 1 的要求。

(6)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小于0.25m。

(7)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施。

(8)设施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距离不小于1m。

(9)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

(10)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人行天桥引桥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公交车站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11)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设施,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12)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设施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设施。

(13)以下设施设置间距应符合表2的要求。

(14)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场所周边,可适当缩小废物箱的设置间距,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2m的设施。

(15)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

Q11、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包括日常保洁、设施维护、应急维修三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使用功能完好。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设施,应立即拆除或修复;

——设施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

——设施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

——设施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

——设施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

(2)设施巡查和保洁、维护、清洗粉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巡查保洁频次应符合表3的要求;

——设施清洗粉饰频次应符合表5的要求。

(3)设施紧急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各类设施应有特殊气候及各种自然灾害时的维修预案;

——设施倾倒、歪斜或不稳固时,设施产权单位应立即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或拆除;

——设施出现闸箱开放、浸水、电线裸露等情形,产权单位应立即对设施进行断电,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

(责任编辑: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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