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4-06-18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若干规定的通知(共8篇)

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8]94号 【发布日期】1998-12-21 【生效日期】1998-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

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8〕9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增创开放新优势,推进广州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建设,在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投资硬环境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营造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良好环境。加强税外收费的规范管理

1.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改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实行“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缴费。市物价局与市外经贸委、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制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个口子”收费的新的具体衔接办法。

2.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和稽查。

由市物价局负责编制全市统一的《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手册》,列明市各有关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计费标准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收费手册》每年第四季度调整、公布,有效期1年。对凡未列入《收费手册》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当年新规定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付。所有收费收据均须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票据,其余票据一律无效。

3.全面清理、整顿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按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1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整顿垄断行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垄断行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对中介服务机构要重点解决强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偏高、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收费混乱等问题;各类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检验,不得向企业收费;行政机关一律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挂靠各级行政机关的审计所、会计所、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最迟在1999年底前与行政机关脱钩。

市物价局按照《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全面清理各种保证金,凡违反《办法》规定自定保证金项目的一律取消,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重复收取的要合并,收取保证金手续不规范、不完善的,要及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制止以收取保证金等名义巧立名目乱收费。

4.坚决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关于治理“三乱”与加强收费管理的规定。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的贯彻意见(粤发〔1997〕16号)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违反《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坚决杜绝任何涉外单位和人员向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索取不正当利益。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代外地有关部门征收各种费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5.切实减轻企业费用负担。

认真贯彻中央1998年6号文件精神,由省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上缴中央和省的外,涉及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从1999年开始,3年内原则上减半收取。

对在我市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科技开发机构,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5年,免征“国家对中方职工各项补贴”;对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30%土地使用费。

由市各级政府直接出资聘请、或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境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不收取有关境外人员就业调配费。

不得向企业分摊应由工业区、加工区或有关部门、单位负担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因天灾造成外商投资企业厂外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供电设施损害,当地管理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维护费。

二、二、营造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6.提高行政和执法水平。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7.加强保护知识产权。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8.妥善处理涉外案件。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涉外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涉外治安案件。凡是涉及到外商起诉的经济、民事和行政纠纷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标准,都要积极受理,并尽量缩短办案期限;加强对涉及外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外商申请的行政复议及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要依法立案审理。

9.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检查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防止多头检查,杜绝违规的重复处罚。凡确属案件侦察和治安问题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凡是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活动的行政部门,非紧急特殊情况,要提前1个月向“市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通报。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外商生活秩序。

10.完善市外商投诉办公室的投诉、协调、监督功能。

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内设的广州市外商投诉办公室,要建立和健全接受、处理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工作制度,使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并定期向“市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汇报有关的工作情况。市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明确接受和处理外商投诉的负责人,与市外商投诉办公室形成接受和处理外商投诉的网络,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依法协调,解决争端,调解纠纷,取信于民。对协调解决无效的,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依靠法律手段解决。

11.进一步制订涉外服务的地方性规范管理办法。

由市府法制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组织制定新的涉外服务的地方性规范管理办法。近期,要制订有关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对外商投诉的管理办法等。

三、三、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增强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12.扩大对内开放。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内各地来穗投资办企业的若干规定》,加快对国内投资者的开放,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13.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选择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的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办理业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险种外,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其他保险项目。鼓励外商兴办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业务,按国家规定发展合资合作的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

14.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

允许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除外)、联营、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企业重组。对外商承包、租赁本市企业,实行与境内人员承包、租赁企业相同的政策。对外商购买本市企业,凡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该企业实行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外的产品加工、装配业务,从事加工贸易。

15.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非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予以核准;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对经确认为“技术先进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外销比例。对引进新品种,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外销比例。

16.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发展。

对符合贷款原则的企业给予信贷和融资的支持。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法融通资金。放宽企业出口商品计划管理,凡属市管的出口商品计划,由市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给企业,并逐步对配额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17.落实好供水、供电方面的国民待遇政策。

各级(含区、县级市及镇)的供水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大宗工业、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的用电收费与当地国有企业相同性质的“标准电量”收费实行相同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集资办电的有关政策可继续实行)。供水、供电部门计划内停水、停电,要按照服务承诺要求提前公布、通知。除危及电网安全或违反规定欠水电费不交外,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水、停电。

18.进一步加大打击走私工作力度。

把反走私斗争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深入持久地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维护广州对外开放的形象,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必须继续抓好打假责任制的落实,突出重点,加强协调,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四、四、营造精简高效的服务环境,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19.进一步规范行政。

实行公开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办事人员的“四公开”行政服务公示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市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按照《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做好相关的审批工作。并根据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逐步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各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并按照《广州各有关管理部门服务承诺条款》的要求,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形成高效、廉洁、规范的行政和服务机制。

20.妥善解决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对驻穗未成年外籍人员的就学,按照《广州市未成年外籍人员就学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市教委和有关部门应依法支持和管理在穗举办的国际学校。

21.妥善解决境外人士换领机动车驾驶证问题。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境外人士,需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直接到广州市公安局车管部门办理有关申请、交费、复考和领证手续。市车管部门要与上级公安机关共同努力,尽快设计和实行境外人员可以使用的外文试卷进行交通规则考试。

22.强化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和协调功能。

按照穗府〔1994〕69号文要求,继续为外商提供各项咨询和指导、介绍合作伙伴和投资项目,受理和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业务,完善为外商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凡与外商投资企业有直接联系的政府各主要管理部门,都要在该中心的“外经一条街”设置办事“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事务,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对外商投资的一般事务要授权“窗口”即时办理,重大事务由“窗口”接受送回主办处室办理,尽快办完后交“窗口”回复外商。23.加强与客商的沟通和联络。

由市外经贸委代表市政府,委托我市在境外设立的“广州商贸中心”、招商办事处、有实力的驻港澳及国外企业或其牵头成立的联络中心、商会、协会,负责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大公司、重要客商加强联络交往,跟踪相关项目的推进,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市外经贸委、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外办、台办、侨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拓展对外联络渠道,加强与驻穗外国商社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外大财团、跨国公司、大企业的联系,定期组织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恳谈会等。市有关单位要积极营造良好的信息环境。推进互联网工程,完善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对外招商宣传系统、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系统,让外商可以快速查询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管理机构设置、整体规划、招商项目、办事程序和规章、企业名录等。

1999年6月底前,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外宣办牵头,会同市建委、市旅游局督促落实在涉外商场、宾馆、商业区、重要旅游景区、重要交通(包括市区的“十二大出口”)站点、会议中心等场所设置中英双语引导标志,方便外商工作与生活。由市建委、市交委负责加强对市区出租小汽车司机的文明经营教育,并且最迟在2000年底前组织完成普及100句外语会话培训。

五、五、营造流动畅顺的人才环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充足的人才及相关的服务

24.落实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人才的相应政策。

在广州市实际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值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型企业,需从市外引进本市紧缺急需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外经贸委、市人事局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常住户口手续,免缴城市增容费。

25.为进入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才提供良好服务。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档案可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或其他可办理档案挂靠的人才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事宜。

属广州生源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非广州生源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且属广州生源紧缺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属广州接收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到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由企业提出用人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到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档案挂靠在上述人才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给予办理入户广州和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大中专毕业生,电大、夜大、业大、函大、职大毕业生到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可通过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挂靠和聘(录)用干部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26.努力提高涉外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涉外单位要通过与国内外专业院校、国际大公司、港澳有关机构的合作和我市驻外企业的有利条件,普遍进行外语、国际商贸基础知识、国际交往礼仪、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加快培养一大批业务精、政策水平高、熟悉国际惯例的涉外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在市直单位、各区和县级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选派年轻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大学本科以上管理人员到国外集中培训,学习有关国际经贸理论知识。

六、六、营造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

27.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坚持不懈开展“严打”斗争,强化“110”电话报警服务网络功能,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落实群防群治等各种防范措施,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确保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

28.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活动,推动创“三优”、军警民共建等群众性的创建活动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拓展,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市民的综合素质,深入开展扫除黄赌毒斗争,净化社会风气。

七、七、加强领导,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的监督管理机制

29.各级领导要切实抓好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工作。

树立开明、开放的形象,做好有关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与广大干部职工一起,坚决贯彻落实近年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有关政策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断提高广州投资环境的整体素质。

30.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

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发挥各类监督人员的作用,定期对各行政机关和有关事业单位勤政、廉政及遵守服务承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督促落实。对我市违反职业道德和服务承诺制度的人员,有关部门要及时加以教育、纠正;对情节严重者,要会同党组织按照党纪、政纪以及《 行政监察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本规定第4条特别是其中的各项“严禁”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依法依纪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会同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经贸、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认真查处。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绝不姑息。对违反本规定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31.建立“广州市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制度。

每月由市政府分管对外经贸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联席协调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的有关问题;分析、解决投资环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协调、解决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计划和情况。

32.建立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度。

各级政府外经贸部门要将本辖区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分类,由各级政府领导成员定点联系,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3.建立法规政策说明制度。

对新公布的重要法规及有关政策,由市外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法规政策说明会等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传达、解释和说明。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十分重视对外宣传工作,促进外商了解广州、投资广州。要编写文字和制作音像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宣传广州文明发展史、投资环境的改善情况、投资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蓝图等。市外宣办继续配合做好我市在境外举办的招商引资、经贸展览的宣传工作。

34.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在本规定自颁布施行之日起60日内,市直属各有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服务承诺条款抄写或印制,张挂在办公室显眼的位置。同时,由市府办公厅负责统一把各单位的服务承诺条款编印成册,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基层单位,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和基层单位办事与监督。

八、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二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2009-07-1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

干意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网址:http://-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要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要重视初信初访,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执行信访情况排名通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执行工作宣传的整体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网址:http://-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质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考评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建立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要附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也要进行责任分析。

三、继续推进执行改革

(一)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除外)对所辖地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网址:http://-5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三

规定的通知

办字〔201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做好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预防重大事故发生,实现我省矿山采选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依法依规,从严审批项目

(一)严格控制净资产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的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项目的审批。

(二)严格控制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

(三)严格控制尾矿库下游的安全距离。新建尾矿库下游2公里冲击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和重要设施;现有尾矿库下游2公里冲击范围内不得新增居民、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尾矿库项目的核准、备案。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省级以下项目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选厂(含尾矿库)、已有选厂新建三等以上尾矿库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其他尾矿库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

(五)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项目须首先进行尾矿库安全预评价,企业需持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六)尾矿库建设要合理规划、协调发展。以矿山采选业为主导产业的县(市、区)要将尾矿库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产业升级和新农村建设,抓紧制定当地尾矿库建设“十二五”规划,及时开展尾矿库建设规划安全评价、环境评价。有关部门将对没有制定尾矿库建设“十二五”规划和未完成规划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的县(市、区)尾矿库建设项目实施限批。

二、明确建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一)进一步规范尾矿库设计行为。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须由甲级资质单位设计,三等以下尾矿库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设计人员须是设计单位在册人员,设计资质不得转借、挂靠。

(二)严格尾矿库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须由具有二级以上土木工程、三级以上水力水电和三级以上矿山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同行业乙级以上监理资质。三等以下尾矿库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监理。

(三)实行尾矿库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有关法规规定,保证设计合理、施工质量可靠。由于设计、施工存在问题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相关单位负责。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一)尾矿库两侧须标明设计坝高、堆积坝外坡坡度线。尾矿库基础工程施工完毕投入试生产前,须对设计坝高、堆积坝外坡坡度线(在两侧山体每上升10米设置一处堆积坝外坡标志点)等作出永久性明显标识。尾矿库堆积坝须严格按标识堆积,超出堆积范围的,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责令企业改正,并依法从严处理。

(二)关闭不具备条件的尾矿库。对不具备颁证条件、停用和废弃的尾矿库,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关闭。现有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工作由企业承担,无主库关闭工作由当地政府承担。由于尾矿库关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快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进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无证尾矿库一律先停产后办证。各地要高度重视尾矿库的颁证工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要从快办理。对符合条件而拖延不办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尾矿库打非工作责任制。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尾矿库非法生产行为,未

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四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开展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试点范围为闸北区全区),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也是积极探索服务业发展有效途径、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完善服务业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思路

按照国家推进服务业大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加快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推进“四个率先”的要求,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做法,以推进老工业区转型发展为着力点,以健全服务业体制机制、优化服务业制度环境、完善服务业政策体系为突破口,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相结合、政策支持与创新突破相结合、聚焦重点与示范推广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把闸北区建成服务业体制创新的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服务业基地和全国服务业改革先行区,努力走出一条服务经济特色明显、创新能力显著提高、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发展转型之路。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成果居全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前列;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重大进展;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取得重大突破。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90%左右。

到2020年,在服务业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基本建成国际性、知识性、创新性、融合性的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成功打造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国家高新技术服务业基地、国家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长三角区域企业服务平台、全国服务业综合改革先行区。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重点行业,构建区域特色的产业体系

支持闸北区发展以人力资源、金融服务、软件信息、检测认证、文化创意等行业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体系,积极培育符合国家服务业发展规划导向和闸北区发展特点的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提升闸北区服务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发展能级。

推进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品牌化、国际化发展。促进新型金融机构在闸北区集聚发展,增强金融业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能力。做强上海云计算产业基地、国家数字媒体产业基地、国产基础软件基地,培育软件信息服务业区域发展特色与优势。拓展上海市国际贸易技术标准服务中心平台功能,发挥“国家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作用,吸引各类检测认证机构、标准化组织向闸北区集聚,支持国家质检中心和上海市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中心落户闸北区,为金融服务、专业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等提供检测认证服务;支持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为闸北区提供便利服务。支持闸北区发展以影视后期制作、动漫游戏为重点的文化创意产业,加大市层面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扶持政策对闸北区的支持力度。

(二)聚焦重点园区,打造服务业发展的区域亮点

推进闸北苏河湾金融集聚区建设。将推进闸北苏河湾开发建设纳入上海“沿江沿河”发展战略,加强规划引导,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支持闸北苏河湾地区以金融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区域金融综合服务功能。

推动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深度转型。进一步加大对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的规划引导和资源支持力度,创新园区管理服务内容和方式,努力打造中心城区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服务业的示范基地。

打造环上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借助上海大学与温哥华电影学院合作办学机会,推进环上大地区整体改造,实现电影产业的产、学、研、用整合,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影视后期制作基地。

推进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在产业政策引导、扶持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市级行政审批权下放,对入驻园区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企业涉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许可审批事项,授权闸北区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突破体制机制,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放宽市场准入。支持闸北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简化外资审批,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鼓励金融相关行业、金融后台服务等领域的改革措施在闸北区先行先试。在加强监管前提下,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依法设立属地管理的中小型银行、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商业保理等金融和相关服务机构。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

完善市场环境。支持检测认证行业市场化改革措施在闸北区先行先试,推进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运营,推进采用以政府购买服务获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方式,改变定向委托机制,实现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支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社会化改革,支持闸北区内检验机构的产品检验结果和检验标准与其他国家间的国际互认工作。

完善服务业市场监管。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开展市场监管体系改革试点,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探索建立和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四)依托平台建设,形成产业集聚的有力支撑

积极创建重大平台项目。支持闸北区积极创建国家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国家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等国家级重大产业平台项目,为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和政策先行先试营造良好环境。积极指导和推进现有产业功能性平台项目建设,并依托平台探索政策创新突破,为破解产业共性难题、完善产业发展整体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支持闸北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探索建立质押融资平台,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大力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经纪等专业机构。

(五)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服务业行政服务环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最大限度下放或委托行使服务业市级管理权限,进一步精简、规范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审批事项,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支持检测认证服务业行政审批改革。支持建立计量认证为基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制度,资格审批可直接采信计量认证的结果,与计量认证重复内容不再审核,整合类似准入要求合并评审。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外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实行告知承诺。

推进投资领域改革。积极对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外商投资项目改革,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事项改革,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告知承诺+格式审批”改革,最大限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投资服务。

完善海关监管服务。为闸北区内企业提供相关通关便利,为企业办理注册、加工贸易、减免税等相关业务,设立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探索开展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等制度创新。支持区内高新技术服务业、检测认证行业依法适用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含检测设备)、相关耗材、样品减免税等各项优惠政策。

(六)加大扶持力度,改善服务业发展的资金环境

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鼓励金融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服务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金融业与其他服务业融合发展。构建服务业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推进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支持服务业企业采用知识产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通过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支持。加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市级专项资金对闸北区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闸北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聚焦具有示范辐射效应的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重大项目。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的服务业发展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多层次、多渠道支持服务业发展。

落实税收政策。深入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加大税收政策对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争取对闸北区内检测认证、云计算、文化创意企业进口所需的仪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落实人力资源行业及金融服务业税收配套政策。

(七)构建支撑体系,健全产业发展的基础环境

建设服务业创新服务体系。支持建立服务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支持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站,推进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企业成长载体建设,给予服务业“四新”企业创新政策支持,优化区域服务业创新服务环境。

创建服务业标准体系。以闸北区国家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围绕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构建服务业标准体系,强化服务业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进服务业重点行业的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逐步扩大服务业标准化覆盖范围。支持闸北区检测认证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

建立质量服务名牌培育体系。聚焦“全国质量服务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活动,建立产品、服务、区域“三位一体”的名牌培育模式,着力培育重点产业品牌。在服务企业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树立服务企业质量标杆。

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建立服务业重点领域的分类目录和统计制度。加强试点区服务业统计方法的系统研究,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提升统计能力。优化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发展态势的监测分析,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决策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难点和关键瓶颈问题。

闸北区要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试点目标和任务,及时反映试点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政策诉求,总结、宣传和推广试点经验。

市各相关部门要把闸北区试点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落实服务业规划、土地、税收、金融、市场准入等优先扶持措施。

市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协调解决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考核评估制度,督促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二)落实要素保障

加大闸北区服务业用地保障力度,鼓励市、区联动开发,区、企合作开发的土地资源利用模式,建立市与区联动、多方共赢的开发机制。

对于存量工业用地应以区域整体转型为主,整体转型区域集中成片,并建立区政府主导,以市级或区级产业园区为平台的转型开发机制,处理好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的关系。优先保障公益性设施建设,后进行经营性开发。根据规划需要转型的零星存量工业用地,按规划转型为研发总部类用途的,或者规划为除住宅以外的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在满足向政府提供原土地面积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或代建公益性设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采用存量补地价方式,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加强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引进和储备服务业所需各类人才。实施服务业创新团队培养计划,对创新团队核心人才和创新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三)提升配套环境

5.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五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制度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厅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厅常务会议议题涉及新法实施问题的,在研究议题之前,由提出议题的处室(单位)或厅法规处,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学习的处室(单位),应当在会前辑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本,并由专人在会议上对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学习情况应当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

二、法制讲座制度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厅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门的法制讲座。

法制讲座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着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人主讲,内容为住房城乡建设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地点设在厅机关三楼会议-1-

厅,参加人员为厅机关公务员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讲座向全系统免费开放,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

法制讲座由法规处或相关处室负责组织。讲座视频或录音由信息中心负责录制,并在厅局域网公布。

三、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拟提拔任用为厅内设机构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副处级(含)以上干部的,在任职前将其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察或测试不合格的,本次不予提拔任用。

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内容为拟提拔任用人员近三年在原岗位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职责情况。依法行政情况考察结果,根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作出。

法律知识测试内容为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知识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知识。法规处应当建立法律知识测试题库,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测试采取书面形式,现场答题,开卷考试。

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由法规处负责组织,并将考察结果和测试成绩书面告知人事教育处。

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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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培训;鼓励厅执法人员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协(学)会组织的法律培训。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应当安排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厅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将每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内容、学时和渠道记录在案。法规处负责具体档案管理。

五、接受社会监督制度

主动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报告本单位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主动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的视察、检查和调研,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在听取报告、视察、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对有关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并在具体工作中积极采纳其意见和建议。

积极应诉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厅法规处和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应当按法定时限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厅领导和委托代理人按要求出庭。认真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真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六、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在厅信访办设立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在省建设监察办公室设立行政执法举报中心,受理全省违法案件和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的举报。-3-

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应当登记在案,并及时交有关处室(单位)依法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在30日内不能完成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的,也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七、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听证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作为厅常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参考。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在草案起草阶段深入调研;在草案完成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涉及专业知识或者专门领域的,还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决策发布后,应当适时进行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八、行政调解制度

对厅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在下级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行政争议和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民事纠纷时,由具体行使相应职责的处室(单位)主持或主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进行行政调解,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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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名。

当厅机关作为行政争议一方时,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参与行政调解或与管理相对人达成和解。

本若干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6.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六

【发布文号】明政文〔2009〕43号 【发布日期】2009-03-03 【生效日期】2009-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意见

(明政文〔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规范林业行政权力现场会提出的“尊重森林的自然属性,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林业行政的权力运行,注重腐败的源头治理”的要求,总结推广我市的试点经验,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一要抓好市政府《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意见》(明政文〔2007〕144号)的全面贯彻落实。对个别因冰雪灾害、人员变动等原因未能执行到位的县、乡,要通过重点督查等方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要抓好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的规范操作。县级分配要严格按照各乡镇和指标单列单位可伐资源份额进行操作,乡级分配要严格按照不同经营类型、林分年龄大小、申请时间先后等因子进行分类排序,充分尊重森林自然属性,确保森林采伐利用的可持续。三要抓好监督措施的跟进落实。采伐指标分配要严格执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并及时报同级监察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和部门监督。市、县监察和林业部门要定期开展采伐指标分配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市政府(明政文〔2007〕144号)文件、违反规定程序、“暗箱操作”擅自截留采伐指标和以权谋私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保证制度落实,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一要探索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以永安市、沙县为试点,重点改革现行“采伐限额、采伐计划”双轨制的森林资源消耗管理办法,试行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将资源消耗蓄积、出材双项指标控制简化为蓄积单项指标控制;简化伐区调查设计,除国有林场和国有林业采育场按照现行做法外,集体和林农个体的林木允许参照现行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实施简易设计,采伐后可采取抽查验收,并简化验收内容,主伐伐区只验收伐区四至,择伐伐区只验收四至和林相。二要探索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对森林经营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林业经营实体,要引导通过单独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采伐指标单列,解决采伐指标不足的问题,对林农个体,加快探索以乡镇为单位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一次性把五年的采伐规划落到山头地块,让林农群众早知道、早放心。三要探索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创新。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提高补偿标准,落实管护主体,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并开展林下套种和非木质利用,发展生物医药、森林旅游等产业,增强生态公益林自我补偿能力。

三、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要抓好林权发证工作。认真开展林改“回头看”,做好产权明晰到村民小组或较大联合体的完善和细化工作。采取现场拨交的办法,加快林权发证进度,并积极稳妥推进县际边界“插花山”林权发证工作。切实做好误发、错发林权证的纠错工作,加强林权动态管理,保证林权发证质量。二要加强涉林矛盾纠纷排查。以重点信访案件为突破口,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对非规范转让森林资源的,要依法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流转合同,通过法律诉求和经济补偿等形式,保障林农群众的合法权益。三要加快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借鉴台湾精致农林产销班成功经验,开展互动交流,形成典型示范。引导林农在自愿基础上,以资金、技术和亲情、友情为纽带,组建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或“公司+农户+基地”等实体,建立林木种苗、护林联防等各类专业协会。四要加强林业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完善现有林业服务中心,科学设置办事窗口,完善工作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制定办事流程和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逐步扩大乡镇林业服务分中心的建设,实现全市联网,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加快推进林业电子政务建设。一要加快软件对接和平台建设。结合全省网上审批体系建设,依托全省“金林网”,努力做好林业部门现己开发的8个电子监察软件与“金林网”的对接工作,建立林业网上行政审批的受理平台、审批平台、监督平台。二要加快硬件建设和应用培训。2009年上半年计划将沙县、将乐、尤溪、永安等4个县(市)的试点做法,推广应用到各县(市、区),争取年底实现联网。各县(市、区)要加快硬件建设,加强林业干部职工的应用培训,切实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五、健全完善林业综合执法体制。一要整合执法队伍。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精神,整合现有林业综合执法队伍,实现由分散执法向集中执法转变。二要提高队伍素质。己经组建的林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尽快配齐配强队伍,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三要完善工作制度。要规范办案程序,制定和完善林业综合执法责任制、林业综合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林业综合执法公示制度、“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等各项约束制度。

六、切实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一要规范自由裁量权。从2009年1月1日起,认真组织实施《三明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最大限度地压缩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达到“执法人员操作简明,人民群众一目了然”的效果。二要建立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自由裁量权的说明理由制度、公开制度和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三要完善行政自由裁量程序。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难易程序等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程,进一步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七、切实加大森林资源流转规范工作力度。一要加快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引导流转双方通过县、乡林业服务中心进行信息发布和交易,并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避免大量林农因信息不对称低价贱卖山林造成失山失地。二要把好森林资源流转审核关。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流转方式应当由有关部门批准;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三要规范林权流转变更手续。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向森林资源所在地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但农民转包、出租家庭承包林地使用权的,其初始承包关系保持不变,林地使用权不进行变更。

八、强化涉林资金使用管理。一要落实责任。各级林业部门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资金安全运行负全责。二要加强监管。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严格措施,对涉林资金运行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林业重点项目,要认真落实预算管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强化资金的跟踪管理和稽查,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项目资金正确使用。要严格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直接足额拨付到林农手中。三要强化审计。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专门审计的同时,充分发挥林业内部审计的作用,对资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及时堵住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注重抓好林业队伍建设。一要加强学习教育。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学习教育,增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政策意识,提高规范自身行为的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二要加强作风建设。培养林业队伍严谨、务实、为民的作风,用好的作风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把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与预防渎职失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健全制度等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相互促进,整体推进,增强实效。三要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认真剖析涉林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针对性更强、更为有效的整改措施。要强化林业政策在农村的落实,维护农民权益,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对林业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利用职便谋取私利、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

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七

【发布日期】2002-09-01 【生效日期】2002-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本市财政、物价、卫生、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第四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第五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征收。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

第六条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第七条第七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第八条第八条 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六倍征收。

第九条第九条 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自批准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未满三年的,社会抚养费按照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超过三年的,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本市户籍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本市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农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管辖权。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后,对确有违法生育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做好协助工作。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决定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妥款项后,应于当日解缴国库。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无计划生育子女出生前一年实际经济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系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系城镇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若干规定的通知 篇八

郑政文„2009‟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是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案机构,负责办理本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其相关处室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第三条 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不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 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申请工作涉及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开展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在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作出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应诉,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协助办理应诉手续并配合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 实行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制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依法送达当事人的同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该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复议机关法制网上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条 实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行政复议决定涉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接受监督。

第八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定期总结和通报全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情况。

第二章 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工作,所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加盖“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提出的下列申请:

(一)对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选择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属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口头申请和转送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针对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三)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途径;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人坚持申请的,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拒不变更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对于符合本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邮寄、传真或者网络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联系申请人,要求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适时开通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供相关证据,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审查其情况是否属实,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当事人属于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范围,且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填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批表》,逐级经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制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时,应同时向其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第三人,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属于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告知书》。对不属于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决定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卷移送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当事人(申请人)向市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部门应当告知其向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和本市其他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投诉的,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 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对法定由市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集中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实行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后,由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集中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加盖"郑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后生效;属集中行政复议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加盖该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处长、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任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视情可以把一般案件移交相关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该办公室应当参照本规定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报送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审查。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对市本级行政复议决定报备审核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六条 案件受理后,由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相关处室负责人指定至少2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审理,并指定其中1人为主审员,至少1人为协审员;重大案件,应当指定3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允许查阅。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也可到涉案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不少于2人,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签名或盖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由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案件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且主审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并主持行政复议参加人各方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并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会参加人各方确认后签名或盖章,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说明理由,经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同意,准许其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并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准许。

第三十四条 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批准中止行政复议的,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并送达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向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发出《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批准终止行政复议审理的,在《行政复议法》定审理期限内,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送达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主要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文件规定不合法,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对该文件申请审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经审查,认为是合法的予以维持;不合法的,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决定予以废止或者责令文件制定机关对不合法的条款予以修改,并以市政府名义向文件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处理决定书》;

(二)属于市政府(含办公厅)制定的文件,经审查不合法的,由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建议市政府自行废止或者修改;

(三)属于国务院部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以市政府名义逐级向文件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由其予以处理。市政府有权处理的文件,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无权处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文件处理期间,经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同意,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向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发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待处理结论作出后再恢复审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在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该行为所依据的文件规定不合法,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停止执行,并向被申请人送达《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第四十条 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应当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下级行政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经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向该机关发出《限期恢复审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处室提请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同意,以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

第四十二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及时拟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逐级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结束后,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根据审查结果,及时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填报《行政复议决定书审批表》,先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再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审核,最后呈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签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后,正式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

(四)项,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给予赔偿,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行政复议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填报《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作出审批表》,经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向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作出通知书》;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四)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没有第三人的除外);

(五)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

(六)行政复议结论;

(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13—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拟作出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审批表》同时报批。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基本案情;

(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违法或不当之处及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三)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四)本案的经验与教训,提出法制处理建议;

(五)其他法制建议事项。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方式:直接送达、留臵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

第五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向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决定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强制执行,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期间,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行政复议机关责成市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配合市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二)不履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擅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擅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不按时出具行政应诉手续的;

(六)其他应当查处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案件主审员应在1个月内按照《郑州市行政复议案卷归档办法》将卷宗归档。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有关郑州市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主题词:司法 行政 复议 规定 通知

主办:市政府法制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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