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知识竞赛试题(精选8篇)
1.专利知识竞赛试题 篇一
2009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专利法律知识试题
1、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BC)
A.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C.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四十九条)D.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不是批准,只是强制许可)
2、下列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BD)A.一种改良被污染土壤的方法
B.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属于智力活动规则里面的计算规则)C.一种可除臭和驱虫的气体
D.一种通过重组DNA技术得到的转基因山羊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3、专利权人罗某认为何某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BC)
A.罗某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B.罗某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否则其申请将被驳回
C.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罗某的请求范围
D.如果何某提出反担保,则应当解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第八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4、阿司匹林是已知药物,具有解热镇痛的功效,现有技术中用作感冒药的成分。某项发明涉及阿司匹林的新用途,该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实验证实阿司匹林能有效防治心血管疾病。就此发明申请专利,说明书中不能缺少下列哪些内容?(BD)A.阿司匹林的制备方法
B.阿司匹林用于防治心血管疾病的使用方法 C.证明阿司匹林具有解热镇痛功效的实验证据 D.证明阿司匹林能防治心血管疾病的实验证据
5、甲乙二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二人的申请均符合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何人?(D)A.甲 B.乙
C.甲和乙共有
D.经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6、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中包括下列哪些内容?(BC)A.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中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中一定要有附图)B.摘要
C.著录事项 D.权利要求书
7、李某提出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包含4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产品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为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和4之间缺乏单一性,发出分案通知书,申请人在答复时删除了权利要求4。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审查后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李某不服请求复审,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下列修改方式哪些是符合相关规定的?(CD)A.将原独立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 B.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 C.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
D.在删除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和3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
8、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制止侵权行为?(ABCD)A.侵权人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B.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
C.侵权人销售专利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D.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9、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06年12月15日。如果下列出版物上记载了与该申请中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且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该出版物的实际公开日,则其中哪些会导致该发明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CD)A.印刷日为2006年的英文论文集 B.印刷日为2006年12月的中文期刊
C.印刷日为2006年11月的俄文书籍,2007年2月被译为中文在我国出版
D.印刷日为2006年10月的以某少数民族语言撰写的专业书籍,在2007年1月推向全国之前仅在某少数民族地区的书店销售
10、某大学与甲公司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双方就权利归属和实施事宜仅作出如下约定:研究成果完成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大学,甲公司享有免费实施权。甲公司派出的两名研发人员与该大学派出的两名博士生均对发明的完成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专利权被授予后,该大学与乙公司签订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D)A.由于是合作开发,而且双方的工作人员均对发明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因此该专利权应当由该大学与甲公司共有
B.由于是甲公司的两名研发人员和该大学的两名博士生作出的发明,因此该专利权应当由该两名博士生和两名研发人员共有
C.由于是合作开发,且双方约定甲公司享有免费实施权,因此该大学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该专利
D.由于该大学是该项专利唯一的专利权人,因此其许可乙公司实施该专利不必经甲公司同意
11、下列行为哪些不符合相关规定?(AB)
A.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未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的周某,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B.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吴某在某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C.专利代理人郑某在脱离专利代理业务两年后作出了一项外观设计,并以自己的名义提交了专利申请(一年内不可以)
D.专利代理人王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将该专利申请的内容告诉了其好友(已经申请公布)
12、下列有关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D)(考点: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A.我国公民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签章的声明
B.我国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C.外国企业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该企业签章的声明 D.外国人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声明
13、赵某于2008年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后于2009年3月30日就该申请提出了分案申请。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D)(考点:分案申请)A.由于超出了12个月的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受理赵某的分案申请(办理分案申请的最迟期限是自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B.如果赵某提出的分案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受理赵某的分案申请(提出分案申请时改变申请类别的将不予受理)
C.如果赵某在分案申请中正确地填写了原申请号但未填写原申请日,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受理赵某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以原申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
D.如果赵某在分案申请中正确地填写了原申请日但未填写原申请号,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填写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1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27日向李某发出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该申请于2007年1月12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该专利权因李某未缴纳年费于2009年9月11日终止。针对该专利权提出的下列无效宣告请求,哪些即使符合其他受理条件也不会被受理?(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AD)A.王某于2007年1月9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必须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才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同时也要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宣告专利无效的客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B.周某于2008年3月3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C.郑某于2009年10月16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D.李某自己于2008年11月24日提出的请求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不能对其专利宣告无效,只能于书面形式申请放弃其专利权)
15、甲公司是“童车车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乙公司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与甲公司专利产 品相同的童车车轮并装配在自己生产的婴儿推车上,但乙公司事先并不知道该车轮是未经甲公司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CD)
A.由于乙公司事先并不知道该车轮是未经甲公司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所以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尽管乙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仍构成侵权
C.由于乙公司事先并不知道该车轮是未经甲公司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如果其能提供购买该车轮的合法来源,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D.乙公司应当停止在其生产的婴儿推车上继续装配从丙公司处购买的车轮的行为
16、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CD)
A.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能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B.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专利代理人,可以不参加年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C.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不能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D.年满65周岁的专利代理人,不能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发起设立新专利代理机构
17、某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如下:(AB)(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以非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应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1.一次性植入双眼皮用具,包括缝合线及其端部装置的缝合针。
2.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植入双眼皮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缝合针为弧形。
3.用权利要求1所述一次性植入双眼皮用具植入双眼皮的方法,包括:用缝合针牵引缝合线从上眼睑用针。
4.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针方向是从上眼睑内眼角向外眼角方向。” 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哪些具有实用性? A.权利要求1 B.权利要求2 C.权利要求3 D.权利要求4
18、在吴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一家企业提交了多篇与该专利申请相关的文献,并提出了该申请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意见。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C)(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9:对公众意见的处理: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A.审查员是独立审查,不必考虑该企业提出的意见
B.该企业提交的文献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
C.如果该企业提交的相关文献和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之后收到的,审查员将不予考虑
D.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就该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该企业
19、下列有关说明书摘要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D)A.摘要的内容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 B.摘要仅是一种技术信息 C.摘要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D.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20、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一项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18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BD)
A.当事人应当在2009年1月9日之前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B.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C.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缺席审理
D.专利权人期满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缺席审理
21、下列有关PCT申请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检索不仅应检索发明所在类别的那部分技术,也应检索与该发明类似的技术,而不问其归属何类
B.对于国际检索单位自行制定的摘要,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
C.如果国际申请的主题仅涉及治疗人体或者动物体的外科手术方法,则国际检索单位无须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索
D.如果国际检索仅是针对主要发明或者不是针对所有的发明进行,国际检索报告应说明国际申请中哪些部分已经检索,哪些部分没有检索
22、下列有关专利申请人的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B)A.申请人可以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B.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其申请
C.申请人可以在其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
D.申请人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23、赵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寄出的邮戳日为2007年3月6日,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12日收到上述申请文件。2007年4月2日,赵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交了符合要求的说明书附图。2007年4月25日,赵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交了摘要及摘要附图。下列日期哪个是该申请的申请日?(C)(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到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包括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时就应该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通知申请人,外观设计则包括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A.2007年3月6日 B.2007年3月12日 C.2007年4月2日 D.2007年4月25日
24、某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撰写如下:(ACD)
“1.一种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温度为200℃~500℃。
2.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的铝钛合金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温度为350℃。”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中加热温度为400℃~700℃,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部分重叠)
B.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中加热温度为500℃~700℃,则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都具备新颖性(有共同的端点)C.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中加热温度为200℃~500℃,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
D.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中加热温度为450℃,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
25、下列哪些专利费用均可以予以减缓?(A)(可以减缓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起三年内的年费)、发明专利维持费、复审费)
A.申请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复审费 B.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复审费
C.申请费、申请附加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五年内的年费、复审费 D.申请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优先权要求费、复审费
26、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申请文件作出的下列哪些修改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ABC)A.在说明书中补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B.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记载的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 C.将仅在原摘要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补入到说明书中
D.用原说明书附图2替换原摘要附图作为新的摘要附图,使其更能反映发明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
27、某公司于2006年7月1日向德国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X,但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该技术方案。该公司于2007年2月6日向法国提交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X和Y,并在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技术方案X和Y。法国专利申请享有德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该公司于2007年6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要求保护技术方案X和Y的发明专利申请。据此,下列关于该中国申请享有优先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B)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优先权于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为准,并不一定要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上
A.方案X可享有德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B.方案Y可享有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C.方案X可享有德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但方案Y不能享有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D.方案X和方案Y均可享有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28、甲公司就其所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与乙公司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D)
A.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B.该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C.由于甲乙之间签订的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因此乙公司有权允许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D.如果发生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则乙公司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29、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包括:(1)活性成分X;(2)活性成分Y;(3)着色剂M;和(4)调味剂N。”在其申请日前公开的下列哪些治疗心脏病的药物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D)A.由活性成分X和Y组成的药物
B.由活性成分X、活性成分Y和着色剂M组成的药物
C.由活性成分X、活性成分Z、着色剂M和调味剂N组成的药物
D.由活性成分X、活性成分Y、着色剂M、调味剂N和崩解剂O组成的药物
30、对优先权日为2006年12月26日、国际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6日的国际申请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传送给申请人的日期为2008年8月15日。申请人应当在下列哪个日期前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A)(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或收到国际检索报告日起3个月,以后到日期为主)
A.2008年11月15日 B.2008年10月26日 C.2008年7月26日 D.2009年4月26日
31、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驳回了刘某的发明专利申请。刘某对该驳回决定不服,采取下列哪些方式寻求救济符合相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A.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B.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D.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对该申请进行重审
32、英国某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其下列做法哪些符合相关规定? A.委托其在我国设立的独资公司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B.申请文件中发明人的署名为George W.Smith博士
C.在我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要求享有其3个月前就同样发明在欧洲专利局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D.以传真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3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下列哪些内容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A.商业性宣传用语
B.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C.设计要点及其所在部位
D.产品由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
34、某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撰写如下:
“1.一种膨胀螺钉,包括螺栓体和膨胀套,其特征是螺栓体下部螺纹连接膨胀套,膨胀套下 7 部分成4条膨胀筋,膨胀筋之间有缺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膨胀螺钉,其特征是4条膨胀筋向内收压呈一种独特的形状。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膨胀螺钉,其特征是所述螺纹连接为螺栓体是外螺纹,膨胀套带有内螺纹。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膨胀螺钉,其特征是膨胀筋为若干条,最好是3~5条。” 上述权利要求中哪些权利要求的撰写不符合相关规定? A.权利要求1 B.权利要求2 C.权利要求3 D.权利要求4
35、下列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说明书附图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B.在初步审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创造性进行审查 C.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出 D.对于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直接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36、李某于2006年5月23日对某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李某于同年6月30日补充提交对比文件2和该公知常识的证据,认为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对于李某提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均应当予以考虑
B.对于李某2006年6月30日补充的证据和增加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不予考虑 C.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D.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予以考虑
37、王某于2008年10月4日委托速递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并在2008年10月9日通过邮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汇付了相关申请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8日收到了该速递公司递交的专利申请,并于10月10日收到了王某汇付的费用。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日期于邮戳日为主,没有邮戳日的,于实际收到日为主)A.王某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0月4日,缴费日为2008年10月9日 B.王某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0月4日,缴费日为2008年10月10日 C.王某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0月8日,缴费日为2008年10月9日 D.王某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0月8日,缴费日为2008年10月10日
38、我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权转让合同,将甲公司享有的一项儿童玩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权利变更手续时,应当出具下列哪些文件?
A.甲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让该专利权的批件
B.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转让该专利权的批件 C.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D.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盖章的转让合同
39、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该发明创造的人(最先授予最早做出专利申请的人)
B.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专利权的转让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自转让公布之日起生效)
C.在发明专利申请被依法公布之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该申请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D.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0、黄某于2006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08年1月11日被公布,并于2008年7月18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黄某欲就该发明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则应当办理下列哪些手续?
A.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要求获得香港标准专利保护的声明 B.在2006年12月29日之前,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要求获得香港标准专利保护的请求 C.自2008年1月11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
D.自2008年7月18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41、甲公司拥有一件申请日为2007年3月21日、公布日为2008年9月26日的发明专利申请。下列专利文献均记载了与该申请中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些构成了该申请的抵触申请?
A.申请人同为甲公司,申请日为2007年3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1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B.申请人为乙公司,申请日为2007年1月5日、公布日为2008年9月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C.申请人为丙公司,申请日为2006年4月3日、公布日为2007年11月16日的美国发明专利申请 D.申请人为丁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06年2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的公布日为2007年5月25日的PCT国际申请
42、下列哪些情形将导致专利权终止? A.专利权期限届满
B.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被宣告无效则视为自始至终即不存在,并不是终止)C.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D.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43、甲、乙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甲的申请日是2008年3月28日,乙的申请日是2008年5月9日。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在2008年4月2日撤回了其申请,则乙申请的新颖性不受影响
B.如果甲在其申请于2009年9月4日公布后撤回该申请,则乙申请的新颖性不受影响 C.如果甲的申请因未缴纳申请费而在2008年5月12日被视为撤回,则乙申请的新颖性不受影响
D.如果甲在2008年4月2日撤回其申请后,又于2008年6月8日提出了另一件包含前一 申请内容的新申请,并享有前一申请的优先权,则其新申请公布后,乙申请的新颖性会受到影响
44、申请人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所需的费用,于2008年7月11日收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发文日为2008年7月4日。现王某欲恢复权利,则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应当于2008年9月4日前办理恢复手续(自收到通知书起两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B.王某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C.王某应当缴纳恢复费1000元
D.王某应当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的同时缴纳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所需的费用
45、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广州代办处不能受理下列哪些申请?
A.美国居民Jack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到广州代办处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 B.在日本学习的深圳居民张某从日本邮寄到广州代办处的发明专利申请 C.湖南郴州居民李某从郴州邮寄到广州代办处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D.广州居民胡某直接到广州代办处提交的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
46、某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撰写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产品,具有特征a和b。
权利要求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进一步具有特征c。权利要求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进一步具有特征d。权利要求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以特征e替换特征a。”
其中,a是特定技术特征,b不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且a、b、c、d、e互不相关。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权利要求1、3之间具有单一性 B.权利要求2、3之间具有单一性 C.权利要求1、4之间具有单一性 D.权利要求2、4之间具有单一性
47、下列哪些项目应当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 A.委托权限(指具体委托什么事务)B.发明创造名称 C.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D.专利代理人姓名
48、甲公司指派员工李某利用本公司资源研发了EVD技术,并于2007年12月20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某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该技术,而后该公司于2008年3月6日提出EVD专利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证明材料。李某针对该技术于2008年3月5日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王某和乙公司分别独立研发了同样的技术,王某于2007年12月20日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乙公司于2008年3月4日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如果上述专利申请均符合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且保护范围相同,则专利权应当授予何人? A.李某 B.甲公司 C.王某 D.乙公司
49、甲和乙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委托了某专利代理机构全权代理其相关专利事务。该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专利代理人丙处理该业务。下列哪些会晤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
A.甲和乙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B.甲和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提出了在某饭店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C.甲和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提出了由丙单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D.甲和乙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与该专利代理机构解除委托,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了单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50、下列有关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作出检索报告
B.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C.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D.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51、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赵某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赵某所在单位 B.钱某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钱某 C.孙某和某公司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公司 D.李某接受乙公司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李某
52、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生产化合物b的方法,该方法包括:(1)向化合物a中加入催化剂d,20℃~60℃反应8小时;(2)分离获得化合物b。
2.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催化剂d是人工合成的。3.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催化反应温度为50℃。
4.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得的化合物b,该化合物用于餐具消毒。”
一份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一种以a为底物生产具有抗菌活性化合物b的方法,使用催化剂c,催化温度为50℃。使用催化剂d催化此类反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且使用d能提高转化率。在上述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哪些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A.权利要求1 B.权利要求2 C.权利要求3 D.权利要求4
53、下列在请求书中写明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哪些是正确的? A.钢笔 B.文具 C.中型书柜 D.DVD播放机
54、陈某和李某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专利申请。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陈某和李某欲放弃该专利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放弃专利权的手续既可以由该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陈某或者李某办理 B.在办理放弃专利权手续时,应当提交陈某或者李某签字同意的放弃专利权声明 C.陈某和李某既可以放弃全部专利权,也可以放弃部分专利权 D.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55、某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了组分X的含量为0.1%~0.5%。说明书中记载,对于组分X,其优选的范围是0.1%~1.5%,更优选的范围是0.8%~1.5%。说明书实施例中给出了多个组分X的点值,分别是0.1%、0.3%、0.5%、0.8%、1.3%、1.5%、2%以及2.1%。将权利要求中组分X的含量修改为下列哪些数值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A.0.1%~1.3% B.2.1%
C.1.3%~1.7% D.0.1%~0.3%
56、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A.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B.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C.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D.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57、下列哪些国际条约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A.《专利合作条约》 B.《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C.《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D.《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58、下列有关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只能对国有单位的专利给予实施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
B.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只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C.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D.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与专利权人就使用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先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对其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9、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锅铲,由手柄、锅铲柄以及金属制成的锅铲头组成。” 对比文件1—4均为现有技术,其内容如下:
对比文件1:一种由锅铲头、锅铲柄和木质手柄组成的锅铲,其中所述锅铲头和锅铲柄用黄铜制成。
对比文件2:一种由手柄、锅铲柄和锅铲头组成的锅铲,其中所述锅铲柄和锅铲头用不锈钢制成。
对比文件3:一种用竹木制成的锅铲,由手柄、锅铲柄和锅铲头组成。对比文件4:一种由手柄、锅铲柄和锅铲头组成的锅铲。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对比文件1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B.对比文件2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C.对比文件3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D.对比文件4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60、某外资企业员工李某在中国完成了一项职务发明创造。该外资企业就该发明在我国获得了专利权,随后将该专利权转让给其外**公司。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该外资企业应当给予李某奖励
B.李某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C.该专利权的转让除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外,无需办理其他任何手续
D.如果李某因奖励事宜与该外资企业发生纠纷,李某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1、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申请人有权查阅和复制专利案卷中的所有文件
B.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请求查阅和复制 C.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该案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和复制 D.任何人均可以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案卷
62、下列有关就成套产品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构成成套产品的各产品应当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 B.成套产品应当是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的两件以上的产品 C.成套产品的设计构思应当相同
D.构成成套产品的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分别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才能对该申请授予专利权
63、刘某提出一件有关发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为由予以驳回。刘某不服,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反了自然规律,不具备实用性。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专利复审委员会只能针对刘某的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不能对刘某的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进行审查
B.刘某可以因需要实物演示以表明其发明具备实用性为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C.刘某应当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书面答复
D.刘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复审通知书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6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6日向张某发出了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如张某不服驳回决定欲提出复审请求,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收到专利局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A.在2008年9月12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缴足复审费
B.在2008年11月6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足复审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说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的正当理由
C.在2008年8月21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在2008年9月19日缴足复审费 D.在2008年9月9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在2008年9月24日缴足复审费
65、下列关于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修改专利文件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既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也可以修改说明书 B.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仅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 C.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仅可以修改图片或者照片
D.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66、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4月10日向申请人吴某发出了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由于吴某搬家未能及时变更通信地址,两份通知书被退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6月5日对两份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吴某最迟应当在2009年8月5日办理登记手续(通过公告送达,默认收到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办理登记手续为收到公告之日起2个月,因此最迟应在2009年9月5日办理登记手续)
B.吴某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C.如果吴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则视为其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D.如果吴某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其专利权应当自2009年4月10日起生效(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67、下列有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以解释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该图片或是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A.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B.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C.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简要说明和图片或者照片为准
D.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68、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赵某与北京居民刘某共同提出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为刘某,则无论赵某在国内有无经常居所,都无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B.如果赵某在北京有经常居所,则无论谁是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都无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C.如果赵某在北京没有经常居所,且赵某是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则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D.如果刘某长期居住于德国,则无论谁是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都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9、下列有关缴费期限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该在原期限届满之日起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B.著录事项变更费应当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C.复审费应当在提出复审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D.实质审查费应当在优先权日起三年内缴纳
70、申请人李某和胡某欲就其共同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可以减缓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维持费、复审费)
A.李某和胡某必须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费用减缓请求(可以同时提交,也可以以后再提交)
B.李某和胡某可以请求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C.费用减缓请求书可以由李某单独提出,并由李某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上签字(有两个或是两个以上的人提出的,必须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
D.李某和胡某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上应当如实填写年收入情况,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必须是市级以上)
71、刘某委托王某对乙烯生产方法进行了改进,二人未对该改进方法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王某就改进的乙烯生产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A.由于王某是受刘某委托而对乙烯的生产方法进行改进,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刘某
B.刘某未经王某许可而使用该改进方法生产和销售乙烯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 C.赵某经刘某许可使用该方法生产和销售乙烯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 D.孙某依照传统方法生产乙烯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
72、下列有关专利代理机构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 B.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C.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a、设立时间满两年以上
b、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c、通过上一年检 D.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律师不得少于5名(3名)
73、下列各图是一个圆柱形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视图。已知主视图和后视图正确,下列哪些视图明显错误?
A.左视图 B.右视图 C.俯视图 D.仰视图
74、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A.专利权人赵某死亡,由其子继承其专利权 B.专利权人孙某将其专利权赠予李某 C.专利权人周某将其专利权质押给吴某
D.专利权人郑某以其专利权入股与王某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
75、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准备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进行修改,如果其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则应当在何时提交修改文件?
A.在国际检索报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 B.自国际检索报告送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际局提交
C.在进入国家阶段后,依照指定国本国法规定的期限向指定局提交 D.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向指定局提交
76、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首次公开了化合物M可有效治疗X、Y和Z三种疾病的用途。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下列权利要求: “1.一种化合物M。2.化合物M在制备用于治疗疾病X的药物中的用途。3.化合物M在制备用于治疗疾病Y的药物中的用途。4.化合物M在制备用于治疗疾病Z的药物中的用途。”
审查意见指出:化合物M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权利要求2—4不具有单一性。下列哪些修改方式能够克服上述单一性缺陷?
A.保留权利要求2,删除其余三项权利要求
B.删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保留权利要求2和4 C.保留权利要求4,删除其余三项权利要求
D.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3和4的技术方案合并在一项权利要求中
77、申请人刘某于2008年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下列由刘某就相同主题提出的在先申请,哪些可以作为其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A.申请日为2007年9月14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刘某已在该申请的基础上提出分案申请
B.申请日为2007年6月2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该申请因为没有缴纳申请费已被视为撤回(只要该专利被正式受理,给予了申请日,不管是否在该国授予专利权、撤回、驳回、分案或视为撤回,都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的效率)
C.申请日为2007年6月2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8年6月13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
D.申请日为2007年7月2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享有申请日为2006年8月15日的美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享有优先权必需是首次提出申请,且在指定期限内)
78、下列哪些属于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A.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B.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C.验资证明
D.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a、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b、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是章程 c、验资证明
d、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e、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f、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g、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79、刘某于2009年3月27日就某种新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X,后又于2009年5月8日提出了另一件要求保护该新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Y,Y申请享有X申请的优先权。2009年2月3日,赵某将自己独立开发的相同产品的技术方案在报纸上公开发表。2009年2月5日,该产品在日本公开销售和使用。2009年3月27日公布的一件德国专利申请和2009年5月3日公布的一件美国专利申请分别公开了该产品的技术方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赵某公开发表的内容构成Y申请的现有技术 B.日本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不影响Y申请的新颖性
C.德国专利申请的内容构成Y申请的现有技术 D.美国专利申请影响Y申请的新颖性
80、王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欲将自己的专利申请转让给该公司。该公司欲委托王某委托的原专利代理机构继续代理其申请专利。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由于王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该转让行为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B.由于委托了同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因此在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时无需提交新的专利代理委托书
C.在办理该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D.该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既可以由该公司办理,也可以由该代理机构办理
81、下列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对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 B.从属权利要求必须写在所有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C.引用两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D.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及的附加技术特征
82、下列各组用以表示公布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的国际标准代码,哪些是正确的? A.英国UK(GB)、法国FR、俄罗斯联邦RU B.瑞士CH、瑞典SE、欧洲专利局EP C.日本JP、奥地利AU(AT)、澳大利亚AT(AU)D.德国GE(DE)、西班牙E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
83、甲、乙二人于2007年10月19日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2007年11月24日办理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2008年1月4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手续合格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发文日为2007年12月28日。该专利权的转让应当自何时起生效? A.2007年11月24日 B.2007年10月19日 C.2007年12月28日 D.2008年1月4日
84、某项发明涉及一种新的化合物,如果申请发明专利时要求保护该化合物,则说明书中应当记载下列哪些内容? A.该化合物的确认 B.该化合物的制备 C.该化合物的用途
D.该化合物的商业前景
85、某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治疗哮喘病的药物,其中含有化合物Y和化合物W,Y和W的重量比为:3~5:1。2.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其中化合物Y和化合物W的重量比为4:1。”
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药物的实验效果,化合物Y和W联合治疗哮喘病的有效率约90%,副作用显著降低。当化合物Y和W之间的比例为4:1时,效果最好,能使药效时间延长。对比文件1公开了化合物Y及其用于治疗哮喘病的用途,副作用小,但疗效差,有效率近30%。18 对比文件2公开了化合物W及其用于治疗哮喘病的用途,化合物W治疗哮喘病效果较好,有效率约50%,但副作用明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B.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C.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D.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86、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A.与侵权人协商
B.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C.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D.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7、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存在下列哪些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
A.视图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
B.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C.一件专利申请包含有两项以上明显不符合单一性条件的外观设计 D.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设计明显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88、下面有关眼镜的改进方案,哪些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新型的新的技术方案)A.一种眼镜,其特征在于镜架由插件构成,并可自由拆装
B.一种眼镜,其特征在于镜架由一种新型材料制成(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C.一种眼镜,其特征在于镜架上粘贴有北京奥运会标志
D.一种眼镜,其特征在于镜架经过高温处理(用不同工艺生产出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89、申请人办理下列相关手续的哪些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A.周某的一件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月5日,周某于2007年4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B.吴某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4日,吴某于2007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C.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2日向申请人郑某邮寄发出了授予专利权通知书,郑某于2007年5月9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
D.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5日向申请人王某邮寄发出了驳回决定,王某1月12日收到了该决定,并于2007年5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90、孙某于1997年4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优先权日为1996年4月3日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1999年4月5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在何时届满?(专利权的期限是自申请日起开始计算)A.2012年4月1日 B.2016年4月3日 C.2017年4月1日 D.2019年4月5日
91、下列哪些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A.一种屠宰方法,其特征在于向活牲畜施加1万伏特电压3~7秒
B.一种提取黑熊胆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活体黑熊体内植入联通胆囊的导管,定时提取 C.一种美容方法,其特征在于向人脸部皱纹处注射肉毒素
D.亚欧大运河,其特征在于运河经由北京——莫斯科——巴黎——伦敦,依照地形地貌特点分段分期建成92、下列哪些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号? A.85101808 B.200710062709.4 C.01900001.4 D.94116472.1
93、王某同日提出了X、Y、Z三件发明专利申请:X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墨水,该墨水由水和10%-50%的组分a组成;Y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喷墨打印机,说明书描述了所使用的墨水由水和10%-50%的组分a组成;Z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墨水,该墨水由水和5%-40%的组分a组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X、Y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B.Y、Z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C.X、Z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D.X、Y和Z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皆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94、张某就其开发的一种新清洁剂获得了专利权。甲公司未经张某同意生产了该清洁剂,并将该清洁剂分别销售给百货公司乙、研究机构丙、污水处理厂丁、保洁公司戊。下列行为哪些侵犯了张某的专利权? A.乙销售该清洁剂
B.丙就提高该清洁剂的效力进行科学研究 C.丁将该清洁剂用于污水处理
D.戊将该清洁剂用于清洗临时通过中国领水的外国船只
95、申请人于2008年4月7日在日本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后于2009年4月7日就同样的发明在中国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下列关于保藏日期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申请人未要求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应当最迟在2009年4月7日提交保藏 B.如果申请人要求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应当最迟在2008年4月7日提交保藏 C.如果申请人要求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应当最迟在2009年4月7日提交保藏 D.如果申请人要求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应当最迟在2009年8月7日提交保藏
96、一件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04年8月5日,该申请的申请人于2007年4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漏交了附图副本。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申请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以附图补交之日作为申请日 B.由于申请人是在法定期限最后一日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因此缺少附图将导致该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C.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D.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申请将被驳回
97、某公司在其一项自行车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3月17日宣告无效后,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自2006年9月7日起,该公司在新生产的数千辆自行车上标注原专利的专利号,并进行销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B.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冒充专利行为 C.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D.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
98、下列哪些权利要求的撰写不符合相关规定?
A.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管,其特征是所述的连接管的截面为圆环形。
B.根据权利要求1和2和3所述的连接管,其特征是所述的连接管的制作材料为铜。C.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管,其特征是所述的连接管的端头带有45度的导角。D.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管,其特征是可以弯折(例如90度)。
99、某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能产生紫外线的灯丝a,其特征在于由材料x制成。权利要求2:一种灯泡b,其特征在于包括灯丝a。
权利要求3:一种紫外净化装置c,其特征在于包括灯泡b。权利要求4:一种将装置c用于净化空气的方法。” 其中x是特定技术特征。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3具有单一性 B.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4具有单一性 C.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3具有单一性 D.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4具有单一性
100、吴某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权。张某在对吴某的发明进行改进后,研制出了一项具有更好效果的新发明并就该发明获得了专利权,但张某对其发明的实施依赖于对吴某发明的实施。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吴某未经张某许可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张某的专利权 B.张某未经吴某许可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吴某的专利权
C.如果吴某获得实施张某专利的强制许可,则张某自动获得实施吴某专利的权利 D.张某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与吴某签订许可合同
1、ABC
2、BD
3、ABC
4、BD
5、D
6、BC
7、CD
8、ABCD
9、CD
10、D
11、AB
12、BD
13、BD
14、AD
15、BCD
16、ACD
17、AB
18、BC
19、BD 20、ABD
21、ABCD
22、AB
23、C
24、AC
25、A
26、ABC
27、AB
28、AD
29、D 30、A
31、A
32、C
33、CD
34、BD
35、ACD
36、CD
37、C
38、CD
39、CD 40、CD
41、BD
42、ACD
43、AD
44、BCD
45、ABD
46、AB
47、ABCD
48、C
49、ABD 50、BCD
51、AD
52、ABC
53、AD
54、D
55、ABD
56、AB
57、ABC
58、C
59、AB 60、AB
61、BCD 62、ABCD 63、BD 64、ABC 65、BD 66、BC 67、BD 68、ABC 69、BD 70、B
71、BC 72、ABC 73、ABD 74、ABD 75、C 76、AC 77、AB 78、ABCD 79、AB 80、CD
81、AD 82、B 83、C 84、ABC 85、AC 86、AB 87、AB 88、A 89、D 90、C
91、BCD 92、ABD 93、C 94、ACD 95、AB 96、C 97、B 98、BD 99、ABCD 100、BD
2.专利知识竞赛试题 篇二
1 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面临的问题
1.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长期以来,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提起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对于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也没有纳入相应的法律体系当中, 从总体上来说,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比较晚, 导致我国社会民众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比如,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 互联网在人们的工作生活当中逐渐得到了普及, 我国的很多民众已经习惯于通过网络免费获得信息资源, 在某种意义上这确实有助于我国知识文化成果的共享, 但却很可能由于知识资源的不正当利用给知识产权专利拥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另外, 知识产权专利拥有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也相对比较缺乏, 他们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 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不知道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由此可见, 我国整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提高, 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1.2 相关司法保护机制不健全目前, 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面临的一个最大的困境就是相关的司法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 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和知识、科技创新方面的要求。首先,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相比发达国家来说还比较落后, 立法的质量也有待提升, 相关法律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其次, 虽然现阶段我国已经加大了力度完善和更新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没能充分结合我国实际的国情, 而是将过多的精力放在了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上, 同样不能提高相关法律的效力。然后,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也不够完善, 人才队伍严重不足, 特别是中小城市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较低,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薄弱, 存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审判机构分工不合理, 容易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合理性, 危害知识产权专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另外, 我国科技、软件等技术研发率较高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一旦出现问题企业不能有效的通过法律途径来加强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 这同样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1.3 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近几年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 有些人不惜采取不当的手段来提高自身的经济利益, 导致了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对专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比如, 一些不法分子假冒发明人的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来谋取暴利, 或者剽窃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据为己有, 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 部分人员甚至倒卖专利权来谋取利益, 这些都严重危害着社会治安以及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由此可见, 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2 加强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途径
2.1 加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司法体系建设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一个根本途径, 也是最有效的措施。司法部门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更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根据常见的知识产权专利侵权行为制定一套完善的司法监督体制, 使知识产权专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 还要完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相关司法机构建设, 使得专利拥有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 有处可诉。
2.2 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专利的主要拥有者必须要拥有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和辅助。比如对于科技型的软件企业来说, 经常会出现由于软件的权利归属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而导致软件知识产权泄密或流失, 最终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危害, 由此可见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尤为重要。首先, 企业要建立明确的约束机制,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 避免知识产权和专利相关的资料信息通过不当的途径泄露, 通过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其次, 完善企业的专利申报制度、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奖励制度、职工应承担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等, 对这些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进而保护知识产权专利的安全性。
2.3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 这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规范性, 我国有必要设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部门的职能, 健全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体系, 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 保障企业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切实得到提升。
2.4 强化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为了切实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相关部门应该提起重视,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开发企事业知识产权人才, 建设一支熟悉知识产权业务, 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 专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还要加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与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关的人才培养, 大幅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数量和服务能力, 从而保证知识产权专利能够得到科学的利用和保护。
3 小结
综上,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方面发展的还比较落后, 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提高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保障知识产权专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佳, 李军.探讨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途径[J].商场现代化, 2015 (18) .
[2]孙赫.互联网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D].北京交通大学, 2014.
3.加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途径探索 篇三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途径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专利法实施以后,国际和国内环境对专利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我国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法也一直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更新,以从根本上保护专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科学研究人员进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同时也使专利技术能够更大范围的应用到社会的生产生活中,从而造福民众。然而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需要我国不断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丰富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新途径。
1 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面临的问题
1.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提起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对于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也没有纳入相应的法律体系当中,从总体上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比较晚,导致我国社会民众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比如,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互联网在人们的工作生活当中逐渐得到了普及,我国的很多民众已经习惯于通过网络免费获得信息资源,在某种意义上这确实有助于我国知识文化成果的共享,但却很可能由于知识资源的不正当利用给知识产权专利拥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另外,知识产权专利拥有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也相对比较缺乏,他们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不知道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由此可见,我国整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提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1.2 相关司法保护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面临的一个最大的困境就是相关的司法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和知识、科技创新方面的要求。首先,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相比发达国家来说还比较落后,立法的质量也有待提升,相关法律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其次,虽然现阶段我国已经加大了力度完善和更新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没能充分结合我国实际的国情,而是将过多的精力放在了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上,同样不能提高相关法律的效力。然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也不够完善,人才队伍严重不足,特别是中小城市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较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薄弱,存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审判机构分工不合理,容易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合理性,危害知识产权专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我国科技、软件等技术研发率较高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旦出现问题企业不能有效的通过法律途径来加强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这同样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1.3 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近几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些人不惜采取不当的手段来提高自身的经济利益,导致了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对专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比如,一些不法分子假冒发明人的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来谋取暴利,或者剽窃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据为己有,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部分人员甚至倒卖专利权来谋取利益,这些都严重危害着社会治安以及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由此可见,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2 加強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途径
2.1 加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司法体系建设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一个根本途径,也是最有效的措施。司法部门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更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根据常见的知识产权专利侵权行为制定一套完善的司法监督体制,使知识产权专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还要完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相关司法机构建设,使得专利拥有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有处可诉。
2.2 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专利的主要拥有者必须要拥有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和辅助。比如对于科技型的软件企业来说,经常会出现由于软件的权利归属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而导致软件知识产权泄密或流失,最终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危害,由此可见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尤为重要。首先,企业要建立明确的约束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避免知识产权和专利相关的资料信息通过不当的途径泄露,通过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其次,完善企业的专利申报制度、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奖励制度、职工应承担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等,对这些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进而保护知识产权专利的安全性。
2.3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这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规范性,我国有必要设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部门的职能,健全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保障企业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切实得到提升。
2.4 强化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为了切实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工作的有效性,相关部门应该提起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开发企事业知识产权人才,建设一支熟悉知识产权业务,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专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还要加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与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关的人才培养,大幅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数量和服务能力,从而保证知识产权专利能够得到科学的利用和保护。
3 小结
综上,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方面发展的还比较落后,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提高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保障知识产权专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佳,李军.探讨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途径[J].商场现代化,2015(18).
[2]孙赫.互联网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D].北京交通大学,2014.
4.专利知识竞赛试题 篇四
第1题:
截至目前我国参加了以下哪些国际条约? A、专利法条约 B、专利合作条约
C、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D、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专利法本题答案BCD
解析: 《专利法条约》签订于2000年6月,2005年4月28日生效。该条约旨在协调成员国专利申请的形式要件,并简化取得和维持专利的程序。我国尚未参加该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签订于1970年6月,1978年1月生效。该条约简化了就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保护的手续。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了该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签订于1977年。该条约规定申请人向该条约承认的国际保藏机构提交微生物保藏的,在其他缔约国申请专利时无需再提交保藏。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了该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签订于1971年,1975年生效。该协定规定成员国统一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IPC分类)。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了该协定。第2题: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
B、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任何人均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
C、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D、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考生需要注意:专利法第3次修改后,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名称变为专利权评价报告,且外观设计也可以要求提供评价报告。本题是06年真题,故名称还是“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则采取初步审查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
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3题:
下列哪些物品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A、根雕
B、需要放大镜才能识别的微雕产品 C、活动售报亭
D、《清明上河图》的原作
专利法本题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7.4节: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第4题:
王某于2006年5月3日完成了某项发明创造,并于2006年7月13日申请了专利;李某于2006年5月7日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于2006年6月23日申请了专利。如果王、李二人的申请均符合其他授予专利权条件,则专利权应授予何人? A、王某 B、李某
C、王某和李某
D、由王某和李某协商确定
专利法本题答案B
解析: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5题:
下列有关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发明人和设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B、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C、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管理和维护实验设备的人员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D、发明人和设计人就其完成的任何发明创造均有权申请专利
专利法本题答案BC
解析: 发明人和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所在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4.1.2节:发明人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第6题:
王某侵犯刘某的专利权,刘某于2005年3月14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2005年5月16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责令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王某于2005年5月23日收到该处理通知。如果王某对该处理决定不服,他最迟可以在哪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A、2005年5月31日 B、2005年6月7日 C、2005年8月23日 D、2007年3月14日
专利法本题答案B
解析: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7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不得申请专利 B、专利代理人在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C、专利代理人在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二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D、专利代理人在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三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专利法本题答案AB
解析: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第8题:
下列哪些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A、在我国境内只设有代表处的美国公司 B、在英国境内有经常居所的老挝人 C、营业所设在法国的企业
D、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的无国籍人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中国、美国、英国和法国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即使申请人不属于《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公民,只要其在任一成员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同样也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第9题:
吴某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了发明专利权,其所在的国有企业给予吴某的下列奖励或报酬哪些是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A、在专利授权公告半年后发给吴某2000元奖金
B、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后,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3%作为报酬支付给吴某 C、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后,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2%作为报酬支付给吴某
D、该国有企业许可其他单位实施该项专利后,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10%作为报酬支付给吴某
专利法本题答案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新细则规定如下: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故按新法,本题无答案 第10题:
钱某是某公司的职员。关于钱某所作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钱某在执行该公司的任务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B、钱某主要利用该公司的设备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钱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公司
C、钱某利用该公司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的与该公司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钱某 D、钱某在离开该公司一年内所作的与其在该公司承担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钱某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第11题:
甲、乙、丙共同开发了一种新的印染技术,甲负提供资金,乙负责提供设备,丙负责具体研究开发工作。如果三人未就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事宜作出约定,则该项新的印染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谁?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共同享有
专利法本题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12题:
章某是某代理公司的一名专利代理人,他的以下哪些行为不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A、章某私下接受好友徐某的委托,代理其申请专利,并收取了代理费 B、章某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
C、章某将其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中了解的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告诉了好友徐某
D、章某在该代理公司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报名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招聘公务员的考试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二十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被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第13题:
以下有关专利代理机构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有5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B、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 C、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D、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法本题答案BCD
解析: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故A选项错误;
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14题:
下列有关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决定之后,他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B、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C、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可以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D、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审理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第15题:
甲于2003年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5年3月11日公布,并于2006年6月16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乙于2004年1月6日自行研制出了与甲完全相同的发明,并随即予以实施。2004年8月4日甲获知了乙实施该发明的情况,向乙发出了信函,明确告之其已就该发明提出了专利申请,要求乙停止实施并支付一定的费用。根据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在2005年3月11日至2006年6月16日之间,就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乙不必就其在2005年3月11日前实施该发明的行为向甲支付任何费用
C、甲可以在2005年3月11日至2006年6月16日之间,要求仍在实施该发明的乙支付适当的费用 D、如果乙在2006年6月16日后仍继续实施该发明,则甲可以对乙提起侵权诉讼
专利法本题答案BCD
解析: 《专利法》第68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第16题:
下列各项哪些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A、一种内窥镜诊断方法
B、一种日历的编排方法
C、一种移动电话机的操作说明 D、一种实现核变换方法的设备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5.1规定:为实现原子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第17题:
某出版物标注的印刷日是2005年11月,则在专利审查中应如何认定该出版物的公开日? A、无法认定其公开日 B、2005年11月1日 C、2005年11月30日 D、2005年12月31日
专利法本题答案C
解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2.1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第18题:
甲于2003年3月14日在我国提出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4年9月24日公布。以下内容相同的申请哪些构成了该申请的抵触申请?
A、乙于2003年2月14日在日本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4年9月17日公布
B、乙于2003年2月21日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国际公布日为2004年10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05年3月1日,中国国家公布日为2005年8月1日
C、乙于2003年3月14日在我国提出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4年10月15日公布
D、甲于2003年3月1日在我国提出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4年6月3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本题答案B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2008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修改后的新法从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在历年真题中,尤其是判断是否
构成抵触申请的那些真题,题干中给出的时间都在新法生效之前。这些题目,严格来说应当适用旧法,但为了便于考生应试,本解析一律适用新法。同样,其他法律如果修改,那相关题目也一律适用新法,而不考虑新法生效的实际时间。第19题:
甲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06年3月11日。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甲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请求书中作了其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甲在何时提交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期限?
A、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 B、在2006年5月11日前 C、在2006年5月26日前
D、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的三个月内
专利法本题答案AB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可见,要求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应当履行两个手续,其一是在提交申请时声明,其二是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在本题中,甲提出申请的日期为2006年3月11日,因此,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以及2006年5月11日前提交证明材料都是符合规定的。第20题:
甲于2005年5月9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其研制的新产品,2005年9月10日出版发行的《中国电子产品》上对该新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乙于2005年10月10日独立作出了与甲完全相同的新产品,并于2005年10月15日提出了专利申请。甲于2005年11月1日也提出了专利申请。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的发明在其申请日前已经被出版物公开,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B、甲的发明享有六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因此并不丧失新颖性 C、乙的发明属于独立做出,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D、乙的发明丧失了新颖性,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本题中,甲于2005年5月9日的公开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其2005年9月10日在《中国电子产品》上的公开发表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导致其于2005年11月1日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丧失了新颖性,因而,甲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对乙的申请而言,由于甲在2005年5月9日的展出行为和2005年9月10日的发表行为都发生在其申请日之前,从而破坏了乙申请的新颖性。因此,乙的申请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第21题:
申请人甲于2005年5月9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05年8月12日下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交了专利申请;申请人乙于2005年7月8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05年8月12日上午到邮局用挂号信将专利申请文件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的邮戳日是2005年8月12日。假设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A、直接授予甲 B、直接授予乙 C、直接授予甲和乙
D、授予甲和乙协商确定的申请人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第22题:
对于一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其优先权期限内发生的下列哪些事件不会损害其新颖性? A、他人就相同主题在我国提出另外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B、他人将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一本国外刊物上公开 C、一家企业在我国境内实施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D、其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在外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了享有优先权的条件及主要程序性要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1?3进一步规定了外国优先权的效力: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内向我国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所提出,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其他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该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在这里,相同主题的申请应既包括发明专利申请,也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因此A选项所述情形不会影响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同理,B、C选项中的公开和实施行为也不会影响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关于D选项,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在先申请在外国被授予专利权的事实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在我国是否被授权不产生任何影响。同时,由于享有优先权的核心效力就在于判断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为优先权日,因此,优先权日以后发生的有关在先申请的事件与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无关。据此答案为A、B、C、D。第23题:
一件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组合物,该组合物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并公开了该组合物可用来杀菌。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04年6月1日。一篇2003年3月1日公开的文献记载了一种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
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的染料组合物,该文献没有公开所得组合物可用来杀菌。相对于该篇文献,该申请下列哪些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 A、一种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可以杀菌 B、一种杀菌组合物,该组合物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
C、一种制备杀菌组合物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
D、一种杀菌方法,包括使用有效量的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的一种组合物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5.4规定:一种已知物质不能因为提出了某一新的应用而被认为是一种新的物质。例如,物质X作为洗涤剂是已知的,那么一种用作增塑剂的物质X不具有新颖性。但是,如果一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本身是一项发明,则已知物质不能破坏该新用途的新颖性;这样的用途发明属于使用方法发明,因为发明人的贡献不在于物质本身,而在于如何去使用它。本题中,A选项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组合物,同时用制备方法和用途加以限定,而“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的”组合物已在对比文献中公开,进一步的用途限定“可以杀菌”没有为该申请组合物本身带来新的特征,因此,两种组合物实质相同,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同理,B选项中用制备方法“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限定的“杀菌组合物”与对比文献中已公开的组合物实质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也没有新颖性。C选项中“一种制备杀菌组合物的方法”与对比文献中已公开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也没有新颖性。D选项中的“一种杀菌方法”请求保护的是对比文献中并没有公开的“已知物质的新用途”,属于“使用方法发明”,因此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据此答案为D。第24题:
甲、乙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甲的申请日是2005年3月28日,乙的申请日是2005年5月9日。如果没有其他事实发生,则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在2005年4月2日撤回了其申请,则乙申请的新颖性不受影响
B、如果甲的申请在2006年9月8日公布,随后甲撤回其申请,则乙申请的新颖性会受到影响 C、如果甲在2005年5月11日撤回了其申请,则乙申请的新颖性会受到影响
D、如果甲在2005年4月2日撤回其申请后,又于2005年5月8日提出了另一件相关的申请,并要求了其2005年3月28日申请的优先权,则其新申请公布后,乙申请的新颖性会受到影响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具有新颖性:一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即不属于现有技术);二是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即不存在抵触申请)。A选项中,甲在乙的申请日前撤回了其申请,因此其申请既不构成乙申请的现有技术,也不构成抵触申请,从而不影响乙申请的新颖性。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甲申请的申请日早于乙申请的申请日,并且在乙申请的申请日后进行了公布,从而构成乙申请的抵触申请,因此B选项正确。C选项中,甲撤回其申请的时间是在乙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但由于甲的申请没有被公布,从而既不构成现有技术,也不构成抵触申请,对乙申请的新颖性不会产生影响。因此C选项错误。在D选项所述情况中,甲在2005年5月8日提交的申请由于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5年3月28日,早于乙申请的申请日,并且甲的新申请在乙的申请日之后进行了公布,从而构成了乙申请的抵触申请,因此D选项正确。
第25题:
专利法中
A、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是真实存在的人 B、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能力
C、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所有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
D、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获知所属技术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做了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据此答案为A、B、D。第26题:
下列各项发明主题中哪些不具有实用性?
A、一种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 B、一种通过逐渐降低羊的体温以测量其耐寒程度的方法 C、一种用于实施外科手术方法的微型机器人
D、一种会使患者服用后食欲减退的治疗肺炎的药品
专利法本题答案AB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3.2节中列举了几种不具备实用性的专利申请的主要情形:①无再现性;②违背自然规律;③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④人体或者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⑤无积极效果;⑥测量人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在第⑥种情形中,又明确举出了通过逐渐降低人或动物的体温,以测量人或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不具有实用性的例子。本题中,A、B选项所述的发明主题分别属于前述规定中的第④种和第⑥种情形,故A、B选项正确;C选项中的“一种用于实施外科手术方法的微型机器人”是一种产品,不属于外科手术方法,因此具有实用性,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的药品虽然患者服用后会有副作用,但并不是无积极效果,因此具有实用性,故D选项错误。第27题:
某屏风厂未经许可将画家陈某未公开发表的绘画作品印制在其设计的屏风上,并申请和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该屏风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很好。陈某发现后认为该屏风厂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根据上述情况,判断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
A、由于屏风厂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并不侵犯陈某的著作权
B、陈某可以以屏风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屏风厂的专利权无效
C、由于陈某的作品没有公开发表,因此不影响屏风厂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应当被宣告无效
D、陈某可以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屏风厂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法本题答案B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在本题中,屏风厂的行为侵犯了陈某在先取得的著作权,故A选项错误。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陈某可以以屏风厂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屏风厂的专利权无效,故B选项正确。尽管由于陈某的作品没有发表,不影响屏风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除了缺乏新颖性外,还有其他理由,因此仅就陈某的作品没有发表,不影响屏风厂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就得出屏风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应当被宣告无效的结论是不正确的,故C选项错误。
由于屏风厂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著作权,因此陈某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屏风厂承担侵权责任,故D选项正确。第28题:
甲研究所接受乙公司的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开发需要,乙公司派技术人员参与了甲研究所的开发工作。该技术人员与甲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一道对所开发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如果甲乙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没有就申请专利事宜作出约定,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 B、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乙公司
C、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和乙公司共有
D、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和乙公司所派技术人员共有
专利法本题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本题中,该新技术是由乙公司委托甲研究所完成的,由于二者之间没有就申请专利事宜作出约定,因此仅就存在
委托关系这一点来看,申请专利的权利似乎应当属于完成方--甲研究所,但实际上,由于乙公司派技术人员参与了甲研究所的开发工作,并对所开发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该项新技术实际上是由甲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和乙公司派出的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因为乙公司的技术人员是受单位指派参与开发工作,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以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因此就该项新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和乙公司共有,故C选项正确。第29题:
以下关于权利要求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可能具有新颖性 B、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可能不具有新颖性 C、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具有创造性 D、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实用性,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有可能具有实用性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以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在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时加入了附加的技术特征,该附加的技术特征可能使从属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因此,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时,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可能具有新颖性,A选项的说法正确。由于从属权利要求仅仅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包括了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当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时,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新颖性,B选项的说法错误。由于独立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仅仅是其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因此当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作为其基础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可能具有创造性,C选项的说法正确。当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了一项导致其不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特征,如违背自然规律的特征,则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实用性,但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由于不包含该不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特征,则有可能具有实用性,D选项的说法正确。第30题:
下面哪些是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应当满足的要求?
A、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 B、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具体技术领域的上位技术领域 C、技术领域中需要写入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区别技术特征 D、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相邻的技术领域
专利法本题答案A
解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说明书中除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外,还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2节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因此,B、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C选项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权利要求中应当写明的内容,而不是说明书中“技术领域”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因此,C选项错误。
第31题:
下列有关说明书摘要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说明书摘要是一种技术情报
B、说明书摘要属于发明原始公开的内容
C、说明书摘要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说明书摘要可以包括摘要附图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4的规定,摘要是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第32题:
下列在请求书中写明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哪些是正确的? A、灭害灵 B、床上用品 C、手风琴 D、文具
专利法本题答案BC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1.1节规定了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原指南相比,修订后的指南对这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归纳和简化。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本题中,A选项的“灭害灵”含有技术效果,D选项的“文具”过于抽象,故不能作为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B选项
中的“床上用品”虽然看起来属于概括、抽象的名称,但由于其指代的对象是床单、被罩、枕套等有限的几件产品,可作为产品名称。C选项中的“手风琴”简短、准确地表明了请求给予保护的具体产品,符合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要求。据此,答案为B、C。第33题:
下列各图是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视图。已知主视图和立体图正确,下列哪些视图明显错误?
A、左视图 B、右视图 C、俯视图 D、仰视图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对“图片或照片”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在本题中,已知主视图与立体图正确,从主视图判断,该产品左右对称,左视图与右视图应对称。从主视图可知,在左视图和右视图中应存在两条最外轮廓线和两条结构线,因此左视图错误,右视图正确,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将主视图和立体图结合起来判断可知,俯视图中应存在两条结构线,而C选项中的俯视图中缺少这两条结构线,因此俯视图错误,故C选项正确。从主视图所表示的产品的外形来看,仰视图的左右部分分别缺少了一条线条,因此仰视图错误,故D选项正确。
第34题: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下列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不锈钢材料X。
权利要求2:制备不锈钢材料X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Y为原料。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2制备不锈钢材料X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料Y是由原料Z制备的。权利要求4:一种用不锈钢材料X制成的汽轮机叶片,该叶片具有形状特征S。其中X、Y、Z、S均为特定技术特征。请判断以下哪些结论是错误的? A、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3不具有单一性 B、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4不具有单一性 C、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3不具有单一性 D、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4不具有单一性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就“单一性和分案申请”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其中明确指出,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一组发明是否满足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就是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本题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不锈钢材料X,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是X材料用原料Y制成,二者相同的技术特征是不锈钢材料X,二者之间属于产品与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具有单一性。关于A选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中都包含了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X,即已经满足了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其余特征的存在不影响其单一性,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关于B选项,权利要求1的不锈钢材料X与权利要求4的用不锈钢材料X制成的产品均含有相同的技术特征X,具有单一性,故B选项说法错误。关于C选项,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是原料Y由原料Z制备,二者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原料Y和不锈钢材料X,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单一性,故C选项说法错误。关于D选项,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分别是制备不锈钢材料X的方法和用不锈钢材料X制成的产品,二者都包含相同的技术特征不锈钢材料X,因此具有单一性,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第35题: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下列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权利要求2:制备权利要求1的涂料的方法。
权利要求3:应用权利要求1的涂料喷涂制品的方法。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喷涂得到的一种制品。
权利要求5:用于权利要求3方法的一种喷涂机,其特征在于有一喷嘴C能使涂料均匀分布在制品上。与现有技术相比,含有物质X的涂料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喷嘴C也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请判断以下哪些结论是正确的? A、权利要求1至5具有单一性 B、权利要求1至4具有单一性 C、权利要求1至3具有单一性
D、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5具有单一性
专利法本题答案BC
解析: 思考本题的法律依据与第34题相同。由于权利要求1至3中都含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因此,权利要求1至3具有单一性,故C选项中的说法正确。由于权利要求3的应用喷涂制品方法中使用了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采用该喷涂方法得到的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品必然包括了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因此,权利要求1至4中都含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所以权利要求1至4具有单一性,故B选项中的说法正确。权利要求5的喷涂机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均匀喷涂,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方法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防尘,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5之间缺乏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5不具有单一性;同理,权利要求1至5也不具有单一性,故A选项和D选项中的说法错误。第36题:
下列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A、通过重组DNA技术由普通棉花获得的转基因棉花品种
B、一种编排英汉词典的方法,该方法是根据英文单词使用频率的高低顺序进行编排 C、通过高能加速器获得的一种新的铕同位素
D、记载着计算机程序的光盘,虽然对该光盘本身的物理特性没有作出任何改进,但将该光盘上的程序装入到计算机后能使该计算机处理图像信息的功能得到增强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9.1.2.4节进一步指明:转基因动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或植物,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A选项中的转基因棉花品种属于转基因植物,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故A选项正确。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2节中明确列举指出“字典的编排方法”属于智力活动方法,故B选项正确。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C选项中新的铕同位素属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故C选项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9章第2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据此,D选项正确。第37题:
以下哪些内容可以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写明? A、新开发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用途 B、产品的透明部分
C、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D、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后,删除了“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例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产品的变化状态的情况,根据清楚表达产品外观设计的原则,申请人既可以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也可以通过视图来表示。还删除了“新开发的产品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设计要点及其所在部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1款的规定,产品的用途和设计要点已成为简要说明的必写内容,所以无需再重复规定。
根据旧指南,新开发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用途属于简要说明的内容。根据新指南,所有产品的用途都属于简要说明的内容,那新产品的用途自然也应该包括在内。新指南没有规定需要写上产品的使用方法,但也没有禁止。本题的表述是“可以”写明,那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写上,A正确。产品的透明部分和色彩则是新指南中明确规定的内容,BD正确。产品的性能属于技术领域而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艺术领域,不应该出现在简要说明中,C错误。此外,外观设计只保护外部能被看到的设计,不包括内部的设计。C项中的产品结构还可能包括内部结构,也应该排除。《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3节: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第38题:
专利权人甲将其专利许可乙实施,并与乙签订了实施许可合同。以下有关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论甲与乙签订的是何种类型的实施许可合同,甲都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如果甲与乙签订的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乙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果甲与乙签订的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则在甲不申请的情况下,乙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D、即使甲与乙签订的是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乙也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专利法》第66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 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本题,不言而喻,专利权人甲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受甲乙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类型的限制,故A选项正确。而B、C选项所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所以为正确选项。至于D选项,根据前述规定推断可知,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无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D选项错误。第39题:
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哪些期限或者情况的判断应当以优先权日为准? A、缴纳年费的期限
B、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
C、判断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D、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
专利法本题答案B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外,《专利法》其他条款提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指优先权日;而《专利法实施细则》恰恰相反,除另有规定外,所提到的“申请日”都是指实际申请日,并不包括优先权日。关于A选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专利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2.2.1.1节:专利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是2000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由于B、C、D选项所述内容的法律依据分别规定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中,因此判断这些期限或者情况都应当以优先权日为准,故B、C、D选项正确。第40题: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05年4月1日送达申请人,该通知书指定其应当于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答复。如果申请人请求延长答复期限,以下哪些情况延长答复期限的请求不应当被批准?
A、申请人于2005年7月29日打电话给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延期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于8月3日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B、申请人于2005年5月27日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于该日后的2个月内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C、申请人于2005年8月2日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于该日后1个月内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D、申请人于2005年7月1日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于该日后1个月内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专利法本题答案AC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9条: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在本题中,申请人于2005年4月1日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为四个月,因此,答复期限的届满日为2005年8月1日。在A选项中,虽然申请人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打电话给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延期答复,但真正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却是在期限满日之后,并且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的时间也是在期限届满日之后,因此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的请求不应被批准;在C选项中,由于延长期限请求书的提交和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都是在期限届满日之后,故申请人延长期限的请求不应被批准;而B、D选项中,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和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均是在期限届满日前完成,因此B、D情况下的请求应当被批准。据此,AC为正确答案。第41题:
专利申请文件有以下哪些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A、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B、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的地址 C、说明书使用日文撰写
D、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对于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2节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很明显,C选项和A选项分别属于上述第(二)项和第(六)项的情形,故A、C选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次修改时,将原先的“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修改为“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使之表述更为清楚,准确,消除歧义。根据新法,B选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缺少附图)的会导致专利申请不被受理,其中并没有包括“缺少说明书摘要”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第42题:
以下有关专利代理委托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国人和外国人共同申请专利且第一署名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B、港澳台法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C、中国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与外国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D、港澳台个人申请专利的,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应通过其内地亲友办理各种专利事务
专利法本题答案C
解析: 本题考的是专利代理的委托。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已经不存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AB排除。中国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与外国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可以不委托代理机构,C正确。港澳台个人也分为在内地有居所和没居所的两种,如果有居所,则可以不委托代理机构,如果无居所,则需要委托代理机构。不过,不管是哪一种,都不能通过内地亲友办理专利事务,D排除。《专利法》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1.1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考生需要注意,在《专利指南》修改之前,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不管在内地是否有经常居所或者是营业所,只要是单独提起申请或者作为共同申请的第一署名人,都需要委托代理机构。不过,外国申请人却按照在内地是否有经常居所或者是营业所进行区分。这对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有些不公平。《指南》修改之后,统一了标准。第43题:
下述关于代表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被指定的代表人必须是申请人之一 B、除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即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 C、代表人有权代表共同申请人办理委托专利代理、要求提前公开的手续 D、申请人为法人的,代表人就是其指定的联系人
专利法本题答案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5节中做了进一步规定: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
之一。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那应当有代表人。不过代表人可以明确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此时专利局将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A错误。B选项中缺少了申请人是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代理机构这一前提,错误。委托专利代理、要求提前公开的手续属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需要全体申请人办理,C错误。代表人和联系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D排除。第44题:
李某2005年1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要求了其2005年12月1日在日本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在初审阶段,李某又要求增加一项2004年12月5日在日本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不可以增加优先权要求,优先权要求只能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 B、李某可以增加优先权要求,但需要提交新的发明专利请求书
C、李某不可以增加优先权要求,该增加的优先权要求超出了十二个月期限 D、李某可以增加优先权要求,但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专利法本题答案A
解析: 关于要求优先权,《专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又进一步规定: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并不允许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增加优先权要求,故B、D选项结论错误,C选项尽管结论正确,但理由错误,据此,只有A选项正确。第45题:
下列有关优先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B、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只能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C、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D、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既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关于本国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可见,能够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故A选项正确。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关于外国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此外,《巴黎公约》第四条E(2)中规定:准许在一国中根据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反之亦然。因此,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既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故D选项正确。第46题:
以下关于判断发明创造性基准的描述,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根据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B、只有在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
C、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只需要考虑其技术方案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D、如果发明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即可得出该发明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关于创造性判断的基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中有专门规定。
就A选项而言,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而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则是申请人写明的其所了解的背景技术,两者有可能不完全一致,故A选项中的说法错误。
关于B选项,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中的明确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故B选项中的说法正确。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1的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可见,C选项中“只需要考虑其技术方案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说法以偏概全,是错误的。同理,D选项中只根据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就得出该发明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而没有考虑技术方案本身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等因素,故D选项中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答案为A、C、D选项。第47题:
以下关于保密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不同的基准进行 B、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
C、实质审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 D、对保密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告
专利法本题答案BC
解析: 关于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4节中有专门规定。保密专利除了保密之外,初步审
查和实质审查的基准和其他申请并无差异,A错误,C正确。既然是保密申请,初步审查合格之后不会公布,B正确。保密审查并不是任何内容都不公告,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还是会进行公告,D错误。第48题: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仅公开了“弹簧”,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将“弹簧”改为“弹性部件”。
B、原说明书和独立权利要求1仅公开了“电绝缘支持物”,从属权利要求2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电绝缘支持物”进一步限定为“不导电塑料支持物”,修改后的说明书增加新内容:“该电绝缘支持物可以是不导电塑料支持物”。
C、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其中所述“夹持物”没有定义和解释,修改后的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
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改为“铝合金材料”。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同时,《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节中对修改的要求、允许和不允许的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本题,可以发现,A选项所述的将“弹簧”改为“弹性部件”的情形,是将具体的或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修改成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因而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属于不允许的修改。B选项所述情形是将原权利要求书已明确记载的内容增加到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因此该修改是允许的。C选项中“夹持物”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多种物品,而修改后的说明书将“夹持物”定义为“夹子、钳子或挂钩”,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因此该修改是不允许的。D选项中由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改成具体的技术特征,从而引入了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内容,因此该修改是不允许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第49题:
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描述了外层为聚乙烯的层压板结构。若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 B、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去掉
C、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防腐层 D、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塑料层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相关要求参见《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节的规定。
A选项中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而聚乙烯与聚丙烯是两种不同的材料,使改变后的层压板不同于原来公开 的层压板,该内容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类似地,B选项中将外层的聚乙烯去掉,使改变后的层压板没有了外层,完全不同于原来公开的层压板,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C选项中把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防腐层,使得说明书修改后反映的技术内容完全不同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D选项中把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塑料层,将下位概念修改为上位概念,而从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不能直接得出该上位概念,因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上述修改都是不允许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第50题:
下列哪些分案申请不符合规定?
A、甲对其已经驳回且已生效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 B、乙对其已经主动撤回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
C、丙对其正在初审中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分案申请 D、丁将原申请中的发明人A、B和C减少为分案申请中的B和C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关于分案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此外,《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5.1节:分案申请的核实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本题,可以看出,A选项和B选项中的甲、乙分别对已经驳回和撤回的专利申请提出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故A、B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由于丙的分案申请改变了原申请的类别,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而D选项中,丁的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尽管与原申请中的发明人不完全相同,但仍是原申请的发明人中的一部分成员,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因此正确答案为A、B、C。第51题:
下列哪些属于专利登记簿登记的事项? A、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B、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C、专利权的恢复
D、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一)专利权的授予;(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的备案;(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六)专利权的终止;(七)专利权的恢复;(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本题中,A、B、C和D选项分别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三)、(五)、(七)和第(九)项。据此,正确答案为A、B、C、D。第52题:
李某欲撤回其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关于其撤回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李某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可以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B、如果李某撤回其申请的声明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好公布其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之后提出的,则其申请文件仍予公布
C、如果李某的专利申请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则撤回声明应当由代理机构提出,且不需要李某签章或提供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
D、李某撤回其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关于专利申请的撤回,《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据此,A选项正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据此,B选项正确。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6节规定: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因此,C选项错误。另外,《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6节还规定: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故D选项正确。第53题: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而请求中止实质审查程序。关于该中止的实质审查程序,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凡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决定或判决书后,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B、凡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决定或判决书后,如果当事人办理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则应予以恢复
C、如果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专利申请权纠纷未能结案,请求人又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行恢复
D、只能依当事人的请求才能恢复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关于中止程序的恢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7.3节进一步规定:对于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而中止的实质审查程序,在专利局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处决定或判决书后,凡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及时予以恢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在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后予以恢复。
显然,A、B、C选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为正确选项。而D选项由于表述过于绝对,没有包含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的情况,因此为错误选项。第54题: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时间应当为下列何时? A、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前
B、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任何时间 C、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前 D、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根据新法,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改名为专利权评价报告,范围也从实用新型扩大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可见,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故D选项正确。第55题:
对下列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A、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B、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C、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D、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则需要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对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在第五条第一款列举了20种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其中包括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这三种情形,故A、B、C选项正确。
至于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情形,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由于“复审”与复议在性质上相同,没有必要重复进行,同时由于“复审”在程序要求方面有其特殊性,因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六条明确将之排除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故D选项错误。
第56题:
李某于2005年10月23日提出了一件名称为“一种节约水箱”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于2005年11月2日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补正。下列那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将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喷射泵与潜水泵呈30度~60度角”修改为“喷射泵与潜水泵呈20度~80度角” B、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副箱体上方有一个敞口”这一特征补入说明书 C、将实用新型名称修改为“一种节水水箱”
D、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制造该水箱的方法补入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外,《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做了进一步规定。
结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分析本题,可以发现,A选项中,申请人将“喷射泵与潜水泵呈30度~60度角”修改为“喷射泵与潜水泵呈20度~80度角”,明显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因此该修改是不允许的。B选项中,申请人将原来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副箱体上方有一个敞口”的特征补入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该修改是允许的。C选项中,将实用新型的名称从“一种节约水箱”修改为“一种节水水箱”,不涉及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的改变,只是使名称能够更加清楚贴切地表明该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因此该修改是允许的。D选项中,申请人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制造该水箱的方法补入权利要求书中,尽管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因此,这种修改也是不允许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第57题:
下表为国际专利分类表的部分节选: H01F1/00?按所用磁性材料区分的磁体或磁性物体 H01F1/01?无机材料的
H01F1/03??按其矫顽力区分的 H01F1/032???硬磁材料的 H01F1/04金属或合金
H01F1/047?按其成分区分的合金
利用上表对“包括硬磁合金的无机材料的磁体”进行分类,下列哪些分类是正确的? A、H01F1/01、H01F1/03、H01F1/032和H01F1/04 B、H01F1/04 C、H01F1/047 D、H01F1/00 专利法本题答案B
解析: 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H01F1/04表示按其矫顽力区分的包括硬磁合金的无机材料的磁体,H01F1/047表示按其矫顽力区分的包括硬磁合金并且以合金成分区分的无机材料的磁体,H01F1/00表示按所用磁性材料区分的磁体或磁
性物体。
要确定某一技术主题合适的分类,首先应确定相关的部,然后确定大类和小类,最后是大组或范围足以包括待分类技术主题实质特点的最低一级小组。因此A选项中将最低一级小组前的所有小组都作为待分类技术主题的分类是不正确的。“包括硬磁合金的无机材料的磁体”对应的最低一级小组是1/04,故B选项中的分类是正确的。由于C选项包括的技术特点过多,D选项没有包括硬磁合金等技术特点,故C、D选项的分类都不正确。第58题:
以下有关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判断的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 A、对于外观设计无法看清的部分,可使用放大镜进行观察 B、汽车和玩具汽车不属于同一种类的产品
C、对于伞具这类产品,应当以其出售时的形状来判断
D、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判断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
专利法本题答案B
解析: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对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关于A选项,《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在对外观设计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时,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故A选项错误。
关于B选项,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汽车属于第12类(运输或提升工具)中的12-08小类(汽车、公共汽车和货车),而玩具汽车属于第21类(游戏器具、玩具、帐篷和体育用品)中的21-01小类(游戏器具和玩具),而且,它们的用途不相同(参见《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7?1第二段),因此,汽车和玩具汽车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故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形状的产品,应当以其使用时的形状来判断。因此在判断伞具这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以其使用时(撑开)的形状,而不是以出售时(收拢)的形状作为比较的对象,故C选项错误。
关于D选项,在判断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时,首先,应确定所判断的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当外观设计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时,无需再就外观设计本身进行比较和判断,可直接认定该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其次,只有在产品类别相同和相近似时,才采用单独对比、直接观察、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等判断方式。故D选项的错误之处在于表述不够准确和全面。第59题:
下列哪些情况构成专利法中所述的公开发表?
A、一件新产品已经在某省政府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描述过
B、一本描述某新产品的科技书已经在新华书店的橱窗中陈列,但尚未售出过 C、一本描述某新产品的杂志陈列在大兴安岭林区某县文化馆的书架上
D、某新产品的鉴定报告已在一本仅供内部使用且标有“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专利法本题答案BC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项发明在申请日以前是否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是判断该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哪些情形构成“公开发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2.1节中有详细规定。
就A选项而言,由于省政府给国务院的报告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不属于“出版物”范畴,因此记载在其中的新产品信息不会构成专利法中所述的“公开发表”。
关于B选项和C选项,根据《审查指南》中的相应解释,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不受出版物地理位置、年代、语言或者获得的方式的限制,同时也不受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等因素的影响。因此B选项中,陈列在新华书店橱窗中的描述某新产品的科技书,尽管没有售出过,但已经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因而构成了公开发表。同样的道理,C选项中的杂志也已经出版发行,并且陈列在县文化馆的书架上,使读者可以通过正常的借阅途径获取其中的新产品信息,因此不论是否实际有人阅读过该杂志,都已经构成了专利法所述的公开发表。
关于D选项,根据《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由于载有新产品鉴定报告的刊物是“内部发行”且仅供内部使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故D选项中发表在该刊物上的鉴定报告不构成公开发表。第60题:
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合议组成员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 A、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B、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C、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D、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很明显,对于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合议组成员来说,本题的A、B、C、D选项分别属于上述情形,因此都应当回避。第61题:
下列有关复审请求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对驳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复审 B、复审请求可以由任何人提出
C、请求复审的期限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 D、复审请求应当用书面形式提出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上述规定中的“申请”,既包
括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故A选项正确。同时,可以看出提出复审请求的只能是专利申请人,故B选项错误。由于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请求复审的期限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故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由此可知复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故D选项正确。第62题:
下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哪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消毒巾,其特征在于:该消毒巾先经过消毒处理,然后经过烘干制成干性消毒巾 B、一种消毒巾,其特征在于:在长纤维绒毛浆块的表面附有一层无纺布
C、一种消毒巾,其特征在于:该消毒巾可以制成干、湿两种类型,湿性消毒巾的湿度为95%~98% D、一种消毒巾,其特征在于:该消毒巾用于手术后消毒医疗器械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中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特别强调: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因此,如果所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就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A选项中,由于权利要求所表述的技术特征实质上是一种生产消毒巾的方法,因此该发明创造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同理,D选项中的权利要求所表述的技术特征是这种消毒巾的用途,也属于方法的范围,因此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关于B选项,由于权利要求所表述的技术特征是“在长纤维绒毛浆块的表面附有一层无纺布”,涉及产品构造的变化,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关于C选项,《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如果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只是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分不同,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C选项中权利要求所表述的技术特征仅涉及消毒巾水分的含量,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第63题:
外国某公司甲拟请求宣告中国公民乙的发明专利权无效。乙申请专利时全权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丙,由该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丁办理了专利申请事宜。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专利代理机构丙可以接受甲的委托,并可以委派专利代理人丁办理请求宣告乙专利权无效事宜 B、甲可以自行办理有关无效宣告请求的手续并参加无效宣告程序
C、专利代理机构丙可以接受甲的委托,但应当委派除丁以外的其他专利代理人办理请求宣告乙专利权无效事宜 D、专利代理机构丙不得接受甲的委托办理请求宣告乙专利权无效事宜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本题中,由于乙申请专利时全权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丙。因此,无论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还是在其后的专利复审、无效过程中,代理机构丙都不得再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而甲拟请求宣告乙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属于与乙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专利代理机构丙不能接受其委托。故A、C选项错误,而D选项正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属于本款中的“其他专利事务”。由于外国公司甲是否在中国有经常营业所的事实不清,因此简单说其可以自行办理有关无效宣告请求的手续并参加无效宣告程序不准确,故B选项错误。第64题: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未参加口头审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B、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C、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止
D、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该审查程序
专利法本题答案B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据此B选项正确。第65题:
无效宣告程序中止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发生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恢复审查? A、中止请求人要求恢复审查
B、中止审查已满六个月,并且未收到中止请求人提出的、附具专利权归属纠纷尚未审结证明的延长中止请求 C、保全期限届满,并且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通知 D、收到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副本并且在必要时进行了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的种类、条件、期限及程序的恢复做了明确规定。此外,《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节和第7.5节对中止程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解释。请求人有权申请中止,自然也应该有权恢复审查,A正确。由当事人提起的中止,中止期限为1年而不是6个月,B错误。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延长,那就需要恢复程序,C正确。中止程序是为了相关纠纷的顺利解决,既然纠纷已经解决并进行了专利权人的变更,那中止的程序就应该重新启动,D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第都5部分第7章第7.4.1节: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期限
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即自中止请求之日起满一年的,该中止程序结束。
《专利审查指南》第都5部分第7章第7.4.2节: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中止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满六个月的,该中止程序结束。
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中止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本章第7.3.2.1节规定的,中止程序续展六个月。对于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保全裁定,专利局中止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保全裁定,专利局中止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专利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7章第7.4.3节: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对涉及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应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中止期限不超过一年,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专利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7章第7.5.1节: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的结束
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审查员应当向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对于尚在中止期限内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之后),专利局应当结束中止程序。第66题:
毛某于2002年11月5日就其自行研制的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4年6月6日公布,并于2005年9月16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甲公司在未获得毛某同意的情况下,从2004年8月17日开始使用毛某的技术方案。毛某于2005年3月24日得知了甲公司的行为,并立即发函要求甲公司支付使用费,但甲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如果毛某欲针对甲公司在专利授权前的行为提起诉讼,则有关的诉讼时效自何日起计算? A、2004年6月6日 B、2004年8月17日 C、2005年3月24日 D、2005年9月16日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开始使用毛某技术的日期是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后,专利授权之前。而毛某得知甲公司行为的日期是在专利授权之前。根据以上事实,相应诉讼时效应当自毛某的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算,即从2005年9月16日起算,故D选项正确。第67题:
下列各组用以表示公布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的国际标准代码,哪些存在错误? A、澳大利亚AU、瑞士CH、俄罗斯联邦RU B、欧洲专利局EP、英国UK、法国FR C、韩国KR、西班牙ES、奥地利AT D、日本JP、瑞典SE、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专利法本题答案BD
解析: 国家或机构的国际标准代码,或称国别代码,是专利文献中很重要的一项著录项目,它是区分不同的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志。国别代码由两个英文字母组成,现行的国别代码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标准ST?3中制定的。
本题中所涉及的国家或组织都是获得PCT国际检索单位资格或其出版的专利文献被包含在PCT最低专利文献量中的国家或组织。其中,英国的代码应为G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代码为WO或IB,故B、D选项存在错误。第68题:
下列有关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声明中指明发明人姓名 B、在国际阶段申请人行过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C、如果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在国际阶段未提出单一性问题,则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审查员不能再提出其不满足单一性要求的问题
D、如果申请涉及一种博彩工具,因该主题不属于PCT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排除的内容,因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也应当给予专利保护
专利法本题答案AB
解析: 关于PCT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有专门规定。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故A选项正确。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故B选项正确。就C、D选项所述内容而言,《专利合作条约》第27条第(5)款规定:本条约和细则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意图限制任何缔约国按其意志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的自由。因此,对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完全取决于该申请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因此,C选项错误。而D选项所述的申请涉及一种博彩工具,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因此D选项错误。第69题:
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B、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 C、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人数不得超过4人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有专门规定,其中与本题相关的内容包括: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未提出上述声明的,不能在口头审理中出庭作证;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据此,A、B、C、D选项全部正确。第70题:
甲公司于2003年2月研制出一种用于测试室内空气清洁度的装置,并于2003年6月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乙厂于2003年1月研制出了同样的装置,并于2003年5月作好制造备后开始投产,于2003年11月将生产出的1500台装置投放市场销售。2006年3月10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告授予专利权,此时,乙厂依然在进行生产,但规模一直控制在1500台以内。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因为甲公司研制出该装置的时间是在乙厂之后 B、乙厂2003年11月的销售行为构成了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C、乙厂在2006年3月10日前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其后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厂在2006年3月10日后的生产销售行为不视为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我国专利法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即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专利权授予与否,不取决于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本题中尽管乙厂先于甲公司研制出新装置,但并没有申请专利,而仅以完成发明创造在先为由,宣告他人专利权无效于法无据。因此A选项错误。
B、C、D选项涉及对乙厂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认定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本题中,乙厂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投产,并且此后的制造规模一直保持在最初的1500台以内,因此,乙厂享有先用权。相应地,乙厂之后的一系列制造、销售行为都不视为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所以,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同时需要注意B选项所述事实发生在甲公司专利权被授予之前,由于不存在有效的专利权,也就不存在“侵权”问题。第71题: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修改的机会。以下有关该修改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可以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 B、可以对说明书提出修改
C、修改的期限为三个月,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计算 D、修改应直接向国际局提出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这一规定可知,A、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同时,《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6?1条进一步规定:条约第19条所述的期限为两个月,自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向国际局和申请人送交之日起计算,或者为自优先权日起计算的十六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但国际局在适用的期限届满后收到按照条约第19条规定所作的修改的,如果该修改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应认为国际局已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收到该修改。而C选项中有关允许修改的期限的表述不仅不完整,而且将两个月的期限表述为三个月,故为错误选项。第72题:
以下有关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可以修改发明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B、可以修改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C、对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照片、图片和简要说明不得进行修改
D、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可以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但记载在授权的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本题答案AC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可见,A、C选项符合上述规定。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因此B选项错误。
此外,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1节中的有关规定,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修改“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故D选项错误。第73题: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2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椅子,包括:(1)正方形底座,(2)装在底座底面上的四个细长构件,(3)装在底座上的圆形靠背。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的椅子,还包括连接靠背和底座的弹簧。
在都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下面撰写的权利要求3哪些存在错误? A、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的椅子,其特征在于底座是长方形的。
B、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2的椅子,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在每个细长构件上的轮子是塑料的。C、权利要求3:根据上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椅子,其中圆形靠背是木制的。D、权利要求3: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椅子,还包括连接在底座上的压敏装置。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A选项中的权利要求3并不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而是改变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正方形底座”的技术特征,因此A选项存在错误。
B选项中的权利要求3有关“所述连接在每个细长构件上的轮子”的内容是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的技术特征,缺乏“所述”的轮子这个要进一步限定的前提,故B选项存在错误。
C选项中的权利要求3涉及引用多项权利要求。由于使用了“上述任何一项”的表达方式,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的规定,而且“其中圆形靠背是木制的”表述是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所述“靠背”的进一步限定,因而C选项符合规定。
D选项中的权利要求3同样涉及引用多项权利要求,但其中“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椅子”的表述不是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因此D选项存在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第74题:
在审查复审请求过程中,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 A、复审决定将维持原驳回决定的
B、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C、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将撤销原驳回决定的
D、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阐明的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3节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1)复审决定将维持原驳回决定;(2)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原驳回决定;(3)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期满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同时,《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7中规定了复审决定的类型。
很明显,A选项对应于前述第(1)项,B选项对应于前述第(4)项,D选项对应于前述第(3)项,故均为正确选项。由于在“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将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下发出的是复审决定,不是“复审通知书”,故C选项错误。第75题:
某种由动物引发的疾病在我国迅速蔓延。外国甲公司在我国拥有预防、治疗该疾病的药物专利。位于华南的乙制药公司在具备生产该种药物的条件下,多次以合理条件请求甲公司给予实施许可,甲公司都予拒绝。基于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甲公司的专利权被授予已超过三年,则乙公司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该项专利的强制许可
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国家出现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为由,给予实施该项专利的强制许可 C、乙公司有权以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为由,直接实施该项专利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决定在疾病蔓延地区免费推广应用该项专利
专利法本题答案B
解析: 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并不需要专利专利权人不充分实施专利为前提,A错误,B正确。基于公共健康目的,还是需要通过强制许可的程序,不能直接实施,C错误。公共健康目的是进行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是专利推广的理由,且即使是推广应用,也不是免费的,D错误。
根据国知局的解析,A是正确的。根据专利法第48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A项的确满足此条件。但本题涉及到的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并不需要存在年限的限制。A项的隐含的意思是,如果授权不满3年,则不能申请强制许可,这不符合题意。另外,根据第48条,除了授权满3年外,还有一个条件是申请满4年,本题中没有提到申请满4年的条件,从这一点上来说,也可以排除A。第76题:
以下有关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其经过修改被予以维持的权利要求应视为自修改之日起存在 B、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即行登记和公告
C、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并且该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D、对于涉及侵权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开始之前曾通知有关人民法院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将审查决定和“无效宣告审查结案通知书”送交有关人民法院
专利法本题答案CD
解析: 关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6节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某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予以维持的部分权利要求(包括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同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也就是说,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和宣告其全部无效的决定一样,也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A选项错误。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不立即对其进行登记和公告,因为依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该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只有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才予以登记和公告(参见《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6.2节,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6.1节中规定,对于涉及侵权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开始之前曾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将审查决定和“无效宣告审查结案通知书”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故D选项正确。
第77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下列哪些属于上述所说的实施?
A、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B、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C、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关于专利权人的权利,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权的异同点。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很明显,属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进口行为,但却不包括使用行为。因此答案为A、C、D。第78题:
王某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02年10月18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李某在对王某的发明进行研究后,作出了一个具有更好效果的新发明,但该发明的实施依赖于王某的发明的实施。李某对其发明也提出了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5年7月20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胡欲实施李某的专利,既要得到李某的许可也要得到王某的许可 B、李某可以不经王某的许可,自行实施其专利
C、如果李某获得了实施王某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王某可以自行实施李某的专利 D、李某可以通过与王某签订交叉许可合同来实施其专利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本题中,由于李某专利的实施依赖于王某专利的实施,因此无论是谁,只要实施李某的专利,就必然要实施王某的专利,自然也就需要得到王某的许可,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同时,《专利法》第五十一条又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可见,在李某获得了实施王某专利的强制许可后,王某并不当然获得了实施李某专利的权利,而是仍然需要获得李某的许可,或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获得实施李某专利的强制许可。因此,如果王某既没有获得李某的实施许可,也没有申请获得强制许可,则其实施李某专利的行为仍然会构成对李某专利权的侵犯,故C选项错误。
交叉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李某可以通过与王某签订交叉许可合同来实施其专利,故D选项正确。
第79题:
以下有关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国有企事业单位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B、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可以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C、民营企业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D、中国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专利法本题答案
解析: 《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根据本条,专利转让并不一定需要批准,本题无解。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作为民事权利,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其转让原则上不受限制,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即可。不过,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涉及技术,某些技术对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利益有重大影响,如果将这样的技术转让给外国人,使之获得专利独占权,有可能对我国的科技和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专利权的对外转让,需要经过国家的审查。
《专利法》第3次修改前,第10条第2款的表述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利法修改之后,将“外国人”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从而和专利法其他条款的规定相一致。另外,专利法修改了向外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程序。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人向外国主体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技术出口行为,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技术管理进出口条例》将技术分为三类:(1)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2)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3)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因此,在技术出口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技术需要办理的手续不同,并不是所有的技术出口都需要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与修改前的专利法不一致。
在实际工作中,国知局发布的《有关办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和登记事宜的公告》就已经上已经改变了原法第10条的规定。但通过下位法来改变上位法的规定,显然只是权宜之计。因此,专利法第3次修改时对本款进行了修改,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这里所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80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3月20日对甲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告授予专利权。2006年4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的4月8日。2006年8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权的转让进行了登记。请问该专利权的转让自何时起生效? A、2006年3月20日 B、2006年4月7日 C、2006年4月8日 D、2006年8月10日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题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权的转让进行登记的日期是2006年8月10日,因此该专利权的转让应自2006年8月10日生效,故D选项正确。这里需要注意区分专利权转让的生效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不具有对抗公众的效力。第81题:
下述哪些属于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情况?
A、一种在天空中形成一层能阻隔冰雹降落的屏障而防止冰雹对农作物伤害的方法,但在说明书中未给出如何形成屏障的技术手段
B、一种方法,其中要采用一种催化剂,在说明书中指出该催化剂为由本申请人在先向国家知识产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给出了申请号)中的催化剂,该在先申请中给出了该催化剂的化学结构式及其制造方法,并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后、公开日前公布
C、说明书中仅给出了虽能解决技术问题但效果较差的技术方案,却将最佳实施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而未写入说明书
D、一种涉及新蛋白质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未提供任何实验数据,但在审查期间补充了实验数据供审查员参考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A选项所述的方法仅仅是一种设想,在天空中形成一层能阻隔冰雹降落的屏障是实现发明的关键,但是,说明书中未给出如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形成这种屏障的技术手段,因而也就无法实施该方法来解决防止冰雹对农作物伤害的技术问题。D选项所述的发明是一种新蛋白质,由于该发明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而说明书中未提供任何实验数据,在审查期间补充的实验数据不能作为原始公开的内容,所以该发明不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因此,A选项和D选项属于未充分公开的情况。
B选项所述发明是一种方法,而实施该方法必须采用一种催化剂,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具体记载该催化剂的化学结构及制备方法,但是,由于本申请人在其有关催化剂的在先申请中公开了催化剂的化学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并且该在先申请是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后、公开日前公布,因而本申请中所引证的文件满足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节的要求,即该引证文件所记载的关于催化剂的内容可以作为该申请公开的内容。因此,B选项符合了充分公开的要求。C选项所给出的实施方式尽管不是最佳实施方案,但已经达到了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实现该发明的程度,所以C选项也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第82题:
甲、乙、丙三人为一项专利权的共同权利人。以下有关放弃权利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一致放弃该专利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 B、甲、乙、丙可以放弃全部的专利权,也可以放弃部分权利要求 C、甲、乙、丙声明放弃专利权后,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D、如果甲放弃其对该专利权的共有权利,则应当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两种情形,其中之一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这一规定表明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主动放弃其专利权。《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2.3节中规定,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专利权人不是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该声明。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专利,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同意。部分权利人放弃专利权应当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应予批准,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放弃专利权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同,放弃专利权的行为导致该专利权在法定期限届满前终止,并不导致在放弃之前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权人依然可以就专利权终止前发生的实施许可或者侵权行为收取许可费或者提起诉讼。因此,A、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第83题: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B、专利权人必须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C、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人可以专利权人未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为理由进行抗辩
D、如果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则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由此可见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但专利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专利的种类和专利号等事项,以便公众了解其专利权的相应情况。同时,正因为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不是专利权人的义务,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人不能以专利权人未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为理由进行抗辩。因此,A、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第84题:
下列有关专利权期限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某分案申请的提交日为2004年3月18日,原案申请日为2003年5月7日,则该专利权的期限自2004年3月18日起计算
B、PCT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03年5月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是2005年3月18日,则该专利权的期限自2005年3月18日起计算
C、某享有国内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4年3月18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2003年5月7日,则该专利权的期限自2003年5月7日起计算
D、某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4年3月18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2003年5月7日,则该专利
权的期限自2004年3月18日起计算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本题各个选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A选项涉及分案申请的情形,由于其原案申请的申请日为2003年5月7日,故该专利权的期限应当自2003年5月7日起计算,而不是自提交分案申请的2004年3月18日起计算。B选项涉及国际申请的情形,显然,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作为计算专利权期限的起始日是错误的。C选项和D选项分别涉及国内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的情形,但C选项以优先权日作为计算专利权期限的起始日是错误的,只有D选项是自实际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的期限,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第85题:
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方法发明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B、某市医院在采购时,认为欲购买的某种专利医疗设备价格偏高,遂购进了一台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仿制的相同医疗设备并用于临床诊断。由于该医院是公益性机构,因此其使用所述医疗设备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C、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当天,某人独立开发出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并在申请日后开始生产制造。因此,该人享有先用权,可以在上述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
D、专利权人进口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将其所购该产品再次销售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包括权利用尽、先用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和专为科学研究实验目的的使用和bolar条款等,所谓权利用尽是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同时专利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善意第三人免责的范围和条件,即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善意第三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
根据上述规定对本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A选项的内容和表述符合《专利法》第十一条中有关方法专利的规定,因而正确。B选项中所述的医院故意购买并在临床诊断中使用专利侵权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尽管该医院是公益性机构,但其行为从性质来说仍然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符合《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素,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某人”是在发明专利申请日后开始生产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的,在“时间”要素上不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先用权”的条件,故C选项错误。D选项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权利用尽”的情形,故D选项正确。第86题: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调查取证? A、扣押涉嫌产品 B、查阅有关帐册 C、抽样取证 D、登记保存
专利法本题答案BCD
解析: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36、37和第38条中,专门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过程中可以采取的调查取证方式。BCD项是《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权限,A项则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上位法中都没有规定。扣押涉嫌侵权产品对被控侵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一般情况下不应当赋予行政机关如此巨大的权利。另外,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扣押涉嫌产品,那也就没有必要再规定抽样取证了。综上,A不应该选择。第87题:
涉及某项专利权的权属纠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下列哪些手续? A、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
B、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的裁定书 C、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受理文件副本
D、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当事人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此外,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在此基础上,《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7.3.1节对“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做了相应规定。
对照上述规定分析本题,可以发现,只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而审理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因此,B选项错误,而A、C和D选项符合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所以正确答案是A、C、D。
第88题:
甲见市场上某种台灯设计十分独特,便在自己的灯具厂进行了仿制,但甲并不知道他人就该台灯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明知甲生产的台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仍然大量购入并进行批发销售。丙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从乙处购入了一部分台灯进行零售,但始终不知乙批发的是侵权产品。丁从丙处购得一盏台灯自行使用。基于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虽然不知道其制造的台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但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乙如果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说出其产品的来源,则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C、丙如果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说出其产品的来源,则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D、丁不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由此可见,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时,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因此,尽管甲不知道他人就该台灯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和销售台灯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专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正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乙明知甲生产的台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仍然进行销售,其销售行为当然构成侵权,同时由于乙是明知故犯,所以不能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丙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从乙处购入了一部分台灯进行零售,但始终不知乙批发的是侵权产品,且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说出了产品的来源,这些事实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选项正确。由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并不包含“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情形,同时由于丁购买台灯是自行使用,所以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D选项正确。第89题: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A、甲将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变造为发明专利证书,以便于在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时获得更多的许可使用费 B、甲的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乙在其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甲原有的专利号
C、甲的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但甲仍将其库存的标有专利标志的产品拿出来公开销售 D、甲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就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统一为假冒专利行为。本题中需要将题干中的“冒充专利行为”改为“假冒专利行为”。上述四项全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第1款规定了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
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第90题:
以下关于强制许可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强制许可仅适用于发明专利
B、请求强制许可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个人不能请求
C、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强制许可决定时一并裁决
D、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强制许可决定后,专利权人无权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强制许可,其中都明确提到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见强制许可既适用于发明专利,也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但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因此A选项中的说法错误。关于B选项,《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就前后两项相互依存的专利给予交叉强制许可的情形,这种强制许可只能依据专利权人的申请才能给予,而在实践中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因此,请求强制许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单位,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请求给予强制许可。故B选项中的说法错误。关于C选项,《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故C选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关于D选项,由于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和促进专利的充分实施,并不是剥夺专利权人的权利,因此,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就某项专利给予请求人强制许可后,专利权人依然有权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这里需要注意不要与《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相混淆,即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该条所述的“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是针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而不是针对专利权人。故D选项中的说法错误。据此,正确答案为A、B、C、D。第91题:
以下有关专利权期限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专利权的期限自办理登记日起计算 B、专利权的期限自授权公告日起计算 C、专利权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计算 D、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本题答案非常明确,只有D选项正确。但在解答时,应当注意登记日、公告日和优先权日与专利权期限之间的关系。首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中提到的“申请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或者邮寄申请文件时的寄出邮戳日,并不包括优先权日,因此,优先权日与专利权的期限无关;其次,专利权
自授权公告日生效,该生效日是专利权期限内的某一日,并且是在申请日之后,因此,专利权期限的起算与授权公告日无关,且专利权生效之后实际存续的期间比法定的专利权期限要短;再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这里的登记手续是为了让申请人确认是否继续授权程序,与专利权期限起算也无关联。第92题:
下列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以请求书和简要说明为准 B、以说明书和图片或者照片为准
C、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D、以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为准
专利法本题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原《专利法》第56条第2款的表述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不过,根据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定义表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并不是产品本身,而是由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要素构成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只是外观设计的载体。《专利法》修改前第56条第2款的表述与前述定义不吻合,因此作出了修改。根据旧法,C正确,根据新法,没有正确答案。第93题: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复审程序继续进行
B、原驳回决定理由不充分的,复审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复审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由合议组决定 D、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复审请求人有权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第94题:
甲、乙二人因专利权归属产生了纠纷,他们可以选择以下哪些途径解决? A、两人自行协商
B、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据此可知,C、D选项正确。至于A选项,尽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纠纷”,但“协商解决”是实践中普遍应用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专利法》第流失条所倡导的一种方式,因此A选项正确。关于B选项,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故B选项错误。第95题: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人可以在成员国获得以下哪些类型的工业产权保护? A、发明专利 B、实用新型 C、商标
D、外观设计
专利法本题答案AB
解析: 《专利合作条约》第2条第一款(i)项对“申请”做了定义,“申请”是指保护发明的申请;述及“申请”应解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的申请。由此可知,在专利合作条约中,申请应仅包括上述所列举的几种,即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人可以在成员国获得以上类型的工业产权保护。由于专利合作条约所述的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和商标,故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第96题:
下列各组表示了国际专利分类表部的类号所指示的部的类名,请判断哪些组存在错误? A、G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D部:物理H部:人类生活必需 B、E部:电学C部:化学;冶金 B部:作业;运输G部:物理 C、A部:人类生活必需D部:纺织;造纸 E部:固定建筑物H部:电学
D、F部:纺织;造纸B部:化学;冶金
C部:作业;运输A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国际专利分类表》将与发明创造有关的全部技术领域概括分成了8个部分,每一个部分定为一个分册,用英文大写字母A~H表示,其中: A部:人类生活必需 B部:作业;运输 C部:化学;冶金 D部:纺织;造纸 E部:固定建筑物
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G部:物理 H部:电学
对照分析本题各个选项中的内容所对应的技术领域,可以发现,A选项中的G部、D部和H部表述错误,B选项中E部表述错误,D选项中F部、B部、C部和A部的表述全都是错误的,只有C选项中所述内容正确。因此,A、B、D选项存在错误,答案为A、B、D。第97题: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哪些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A、要求同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和辩论 B、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C、需要与对方当事人和解
D、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节中列举了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理由,包括:(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3)需要实物演示;(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对照分析本题,可以发现,C选项所述的“需要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不在此列,因为是否和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协商,不需要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而A、B、D选项中所述理由符合有关规定,因此,答案为A、B、D。第98题:
5.知识产权专利资料 篇五
历史由来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通过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1999年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主题回顾
历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回顾
2001年: 今天创造未来
2002年: 鼓励创新
2003年: 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004年: 尊重知识产权 维护市场秩序
2005年:思考、想象、创造
2006年:知识产权——始于构思
2007年:鼓励创造
2008年:尊重知识产权和赞美创新
2009年:绿色创新
2010年:创新——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保护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促进各国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197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总部设在日内瓦。我国1980年3月加入该组织。截至1991年1月1日,该组织有成员国125个。
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决定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其目标是让人们更好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并为了庆祝创新者和艺术家们对全球各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之所以选定4月26日,是因为该日正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当时于1970年生效的日期。WIPO及其成员国从2001年开始,每年都于4月26日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
由我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四届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经2000年结束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上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每年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并决定在2001年的这一天在世界各国首次举行有关庆祝活动。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纪念日,1971年的这一天,该公约开始生效。
确定“世界知识产权日”和开展有关活动将有助于突出知识产权在所有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并提高公众对人类在这一领域努力的认识和理解。
每年的这一天,在全世界各地和国内各省市,都将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
世界知识产权日宗旨
世界知识产权日让人们有机会认真思考知识产权(IP)是如何触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版权如何帮助我们听到音乐,欣赏和看到艺术、电影和文学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如何帮助我们设计我们自己的世界,商标如何为我们提供表明质量可靠的标志;专利如何有助于人们作出天才发明,使生活变得更加容易、更加快捷、更加安全──有时甚至完全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
对于所有这一切,人们往往都熟视无睹;在日常生活中,公众对人类创造力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缺乏认识。虽然多数人都听说过版权、专利和商标,但很多人认为这只是商业或法律上的事,对自己的生活并无多大影响。世界知识产权日正是一个通过日常生活的现身说法,提高人们对创造、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与尊重的理想机会。
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标志主体字母为“I”、“P”、“R”,是知识产权英文表达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首写字母,三个字母变形组成一个活跃的人体形状,意为“知识以人为本,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标志包括主体字母、“宣传周”日期及中英文名称三部分,体现与世界知识产权日的联系。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每年的这一天,全世界和我国各地都举行多种多样的活动。维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别人劳动成果的体现。维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查获了多少张翻版,查处了多少假商标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普及知识,全面提升市民的维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部分。
由我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四届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经2000年结束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上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每年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并决定在2001年的这一天在世界各国首次举行有关庆祝活动。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纪念日,1971年的这一天,该公约开始生效。
确定“世界知识产权日”和开展有关活动将有助于突出知识产权在所有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并提高公众对人类在这一领域努力的认识和理解。
每年的这一天,在全世界各地和国内各省市,都将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
组织简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简称WIPO)
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它管理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24项(16部关于工业产权,7部关于版权,加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国际条约。直到2007年6月15日为止,成员国有184个国家。
组织历史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诞生了。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国国民的智力创造能在他国得到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这些智力创造的表现形式是工业产权,即:发明(专利)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巴黎公约》于1884年生效,当时有14个成员国,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诸如举办成员国会议等。
1886年,随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结,版权走上了国际舞台。该公约的宗旨是使其成员国国民的权利能在国际上得到保护,以对其创作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并收取报酬。这些创作作品的形式有:长篇小说、短篇小说、诗歌、戏剧; 歌曲、歌剧、音乐作品、奏鸣曲;和 绘画、油画、雕塑、建筑作品。同《巴黎公约》一样,《伯尔尼公约》也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
1893年,这两个小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被称之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常用其法文缩略语BIRPI)的国际组织。这一规模很小的组织设在瑞士伯尔尼,当时只有7名工作人员,即是今天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个有着184个成员国和来自全世界95个国家的约938名工作人员并担负着范围不断扩大的使命与任务的充满活力的实体──的前身。
随着知识产权变得日益重要,这一组织的结构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
1960年,BIRPI从伯尔尼搬到日内瓦,以便与联合国及该城市中的其他国际组织更加邻近。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以便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
1970年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经历了机构和行政改革并成立了对成员国负责的秘书处之后,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变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肩负着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任务,这一任务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承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现今三个最主要的管理知识产权条约的国际组织(后两个国际组织不是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搬入总部大楼。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世界贸易组织(WTO)签订了合作协定,从而扩大了其在全球化贸易管理中的作用,并进一步证明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组织宗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
(1)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确保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该组织管理着一系列知识产权条约,其中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条约。
组织职能
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组织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对下述各国开放:
(i)凡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成员的任何国家;
(ii)凡为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的任何国家;以及
(iii)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邀请成为本组织成员国的任何国家。因此,只有国家方可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组织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条约分三大类。
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reaties)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86年通过。
2、发送卫星传输信号布鲁塞尔公约(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
4、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1891年在马德里缔结,1958年在里斯本最后修订。
5、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6、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
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在巴黎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
8、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9、商标法条约(Trademark Law Treaty--TLT),1994年10月在日内瓦缔结。
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WCT),1996年12月20日通过。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1996年12月20日通过。
全球保护体系条约
(Global Protection Sustem Treaties)
1、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1970年6月19日缔结。
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在马德里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1989年增订了议定书。
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4、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1977年4月28日缔结。
5、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分类条约
(Classification Treaties)
1、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在尼斯缔结,1977年在日内瓦最后修订。
3、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4、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4年4月在马拉加什缔结,是不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个主要知识产权条约,它于1995年1月生效。
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中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作产权的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992年10月加入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至1999年1月,中国共加入了该组织管辖的12个条约。
2008年7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表2008年《世界专利报告》称,2006年世界专利申请量高达176万件,比2005年增长了4.9%。中国、韩国和美国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促进了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报告认为,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证实创新活动日益国际化。报告说,2006年日本的专利申请量为514047件,美国为390815件,韩国为172709件,德国为130806件,中国为128850件。由于国内提交的专利申请量显著增长,中国在世界专利申请量总数中的份额大大提高,2000年至2006年,中国所占份额已从1.8%增至7.3%。2005年和2006年之间,中国、韩国和美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总数分别增长了32.1%、6.6%和6.7%。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专利法。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2)、商标法。我国商标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
(3)、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修正。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1994年6月16日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表
白皮书分三部分: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白皮书在结束语指出,世界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知识产权组织负责通过在各国间开展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并管理各种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政有关的多边条约。
2、活动
499、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活动包括:确定国际知识产权规范和标准,特别是通过国际条约确定标准;对那些体现出这类规范和标准的条约以及那些有助于保护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提出的其他条约进行管理;提供工业产权信息,特别是专利文件和国际标记注册中所载的法律和技术信息。知识产权组织还实施一个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的实质性方案。
500、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截至1998年9月21日止为171个。此外,还有六个国家为由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的当事方,尽管尚未成为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501、至1998年11月16日,由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有(按通过的时间顺序排列):
(a)工业产权方面:巴黎公约(知识产权保护)、马德里协定(制止产品产源虚假可欺骗性标记)、对德晨同盟(国际标记注册)、海牙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尼斯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劳务国际分类)、里斯本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洛迦诺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专利合作条约(关于发明保护国际申请在寻求多国保护情况下的提出、寻找和审查方面的合作)、国际专利分类协定(专利分类世界统一)、维也纳联盟(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布达佩斯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内罗毕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微)、商标法条约(商标注册前手续的简化)。
(b)版权或邻近权利方面:伯尔尼联盟(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罗马公约(保护演员、唱片制作人和广播组织,同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局合作管理)、日内瓦公约(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布鲁塞尔公约(关于卫星传送节目信号分配问题)、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某物某些作品的某些权利)、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保护表演艺术家现场直播表演和表演录音及保护艺术家和唱片录制者的唱片权)。
502、就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地位而言,根据其同联合国订立的协定的第1条,知识产权组织负责根据其基本文书和由其管理的条约和协定采取适当的行动,其中包括促进创造性智力活动和推动与工业产权有关的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让,以加速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但应考虑到联合国和其机关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的职责范围。
3、国际合作
503、知识产权组织自1996年1月1日起受其同并非联合国系统成员的世界贸易组织(贸易组织)订立的一项协定的约束。该协定规定由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和贸易组织秘书处就援助发展中国家、通知和收集贸易组织成员知识产权法律和条例以及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徽记的通知等方面开展合作。关于与贸易包括伪造货物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也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该协定于1994年签订,由世界贸易组织进行管理。
4、关于卫星传送节目信号分配问题的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
504、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对空间活动具有特殊意义的条约之一要数布鲁塞尔公约。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必须采取充分措施防止卫星传送的任何节目信号向其领土上或从其领土上擅自播送的义务。播送如果未得到组织——通常是一个决定节目包含什么内容的广播组织——的核准,即为擅自播送。这一义务对于身为某一缔约国国民的通缉是适用的。但是,这一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直接广播卫星传送信号的情况。
505、截至1998年5月25日止,公约共有下述22个缔约国: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德国、希腊、意大利、肯尼亚、墨西哥、摩洛哥、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葡萄牙、俄罗斯联邦、斯洛文尼亚、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利坚合众国、南斯拉夫。
5、知识产权组织与空间有关的活动 506、1997年,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日本宇宙开发事业团、美利坚合众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和欧洲航天局顾问的帮助下进行了一项研究,内容涉及就在外层空间作出或使用的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对所有国家和有关政府间组织共同适用的规则或提出原则的可取性和可行性。这项研究促成了如下结论的得出:有必要就在外层空间作出或使用的发明的保护制订特别的法律规定,但最好由国际局就这类发明的现有保护情况向有关国家和组织介绍情况。
6、出版物
6.专利代理人考试试题案例汇总 篇六
案例三①
(一)申请案情况介绍
本案例涉及一件客户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2年2月25日。提出申请后未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过主动修改,审查员针对其原始申请文件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要求考生完成两项工作: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陈述书撰写提供给客户的咨询意见,即参考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向客户逐一解释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且给出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建议并说明理由;撰写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意见陈述书。
1.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21)申请号 201210035678.9(22)申请日 2012.2.25
(71)申请人
A公司
(其余著录项目略)
(43)申请公布日2013.7.25 ①本案例根据2014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科目有关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试题部分改编。
权 利 要 求 书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其特征在于,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剂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
4.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
5.一种治疗呼吸道类疾病的方法,该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说 明 书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本发明涉及一种空气净化器,尤其涉及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现有的空气净化器大多采用过滤、吸附等净化技术,没有对有害气体进行催化分解,无法有效除去空气中的甲醛等污染物。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将过滤、吸附与光催化氧化相结合的空气净化器。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剂在紫外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态氧,将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等物质。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所述壳体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第二过滤网、光催化剂板和紫外灯。所述光催化空气净化器能有效催化氧化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净化效果好。
图1是本发明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的正面剖视图。图2是本发明光催化剂板的横截面图。
如图1所示,该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
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从下往上依次设置有第一过滤网
5、光催化剂板
7、紫外灯8和第二过滤网6。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活性炭过滤网,其具有向下凸起的曲面9,该曲面9不仅能增大过滤网的过滤面积,而且还能使空气顺畅穿过第一过滤网5,有助于降低噪音。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过滤网。
如图2所示,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
本发明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工作时,室内空气在风机4的作用下经进风口2进入,经过第一过滤网5后,其中的灰尘等较大颗粒物质被过滤掉;然后经过受到紫外灯8照射的光催化剂板7,其中的有害气体被催化氧化;随后经过第二过滤网6,PM2.5颗粒被过滤掉,净化后的空气经出风口3送出,净化效率高。
根据需要,可以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的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设置中草药过滤网盒,所述中草药过滤网盒内装有薄荷脑、甘草粉等中草药。净化后的空气经中草药过滤网盒排入室内,可预防或治疗呼吸道类疾病。
说 明 书 附 图
图 1
图
22.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A公司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申请号为201220016456.7,申请日为2012年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9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申请号为201120012345.7,申请日为2011年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日;申请号为201020103456.7,申请日为2010年7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4月9日。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本发明涉及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经审查,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1.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气过滤器,对比文件1、2和3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存在上述缺陷。申请人应当对本通知书提出的意见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提交修改文本,则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3.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的有关内容 1)对比文件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
(45)授权公告日 2012年10月9日
(21)申请号
201220016456.7(22)申请日 2012.1.25(73)专利权人
A公司
(其余著录项目略)
说 明 书
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图1是本实用新型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立体图。图2是本实用新型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正面剖视图。
如图1、2所示,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
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
5、活性炭过滤网
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所述除尘过滤网由两层金属丝网和填充在两者之间的无纺布所组成。所述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
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在工作时,室内空气在风机4的作用下经进风口2进入,经除尘过滤网5和活性炭过滤网6过滤后,除去其中的灰尘等颗粒物质;然后经过受到紫外灯8照射的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其中的有害气体被催化分解,净化后的空气经出风口3送出。
说 明 书 附 图
图 1
图 2
2)对比文件2: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
(45)授权公告日 2011年9月2日
(21)申请号
201120012345.7(22)申请日
2011.1.20
(其余著录项目略)
说 明 书
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
目前的车载空气清新机大都通过活性炭过滤网对车内空气进行过滤,但是活性炭过滤网仅能过滤空气中颗粒较大的悬浮物,不能对人体可吸入的细小颗粒进行过滤。
图1为本实用新型车载空气清新机的立体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车载空气清新机的剖视图。
如图1、2所示,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其包括外壳
1、位于壳体一端的进风口
2、位于壳体另一端侧面的出风口3。在壳体内从右往左依次设置有活性炭过滤网
5、鼓风机
4、PM2.5颗粒过滤网
6、紫外灯8和格栅状导风板7。所述鼓风机4设置在两层过滤网之间,所述导风板7靠近出风口3,在所述导风板7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薄膜。该车载空气清新机通过电源接口(图中未示出)与车内点烟器相连。
使用时,将电源接口插入车内点烟器中,车内空气在鼓风机4的作用下,经由进风口2进入,经过活性炭过滤网5,滤除其中的大颗粒悬浮物;随后经过PM2.5颗粒过滤网6,过滤掉人体可吸入的细小颗粒;然后经过受到紫外灯8照射的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薄膜的导风板7,其中的有害气体被催化氧化,净化后的空气经出风口3排出。8
说 明 书 附 图
图 1
图 2
3)对比文件3: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
(45)授权公告日 2011年4月9日
(21)申请号
201020103456.7(22)申请日
2010.7.20
(其余著录项目略)
说 明 书
一种空气过滤器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应用于工矿厂房粉尘过滤的空气过滤器。通常将该空气过滤器吊装在厂房顶部以解决厂房内灰尘大的问题。
图1为本实用新型空气过滤器的正面剖视图。
如图1所示,一种空气过滤器,其包括筒体
1、位于筒体上部的进风口
2、位于筒体下部的出风口
3、风机
4、活性炭过滤网5和除尘过滤网6。所述风机4设置在靠近出风口3,所述活性炭过滤网5呈锥状,锥状设置的活性炭过滤网不仅能增大过滤面积,而且能使所吸附的灰尘等大颗粒悬浮物沉淀于过滤网的边缘位置,由此增大过滤效率。
该空气过滤器工作时,空气在风机4的作用下,经进风口2进入,经过除尘过滤网6,除去其中的大部分灰尘,然后经过锥状活性炭过滤网5,进一步滤除掉空气中的灰尘等大颗粒悬浮物,净化后的空气经出风口3送出。
说 明 书 附 图
7.专利知识竞赛试题 篇七
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进一步宣传普及科技、专利、地震法律法规知识,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科技、专利、地震意识, 河南滑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地震办积极开展了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采取悬挂横幅、设立咨询处、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 共发放《科技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专利知识十问》、《防震减灾法》等资料5000余份, 现场解答问题100余人次。●
8.专利知识竞赛试题 篇八
关键词:知识经济;专利代理行业;企业自治;协会自律;行政监管
当下社会已经进入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先进知识进行技术创新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专利代理行业是协助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创新成果向专利转化、维护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支撑,专利代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对提高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影响。随着专利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迅速,逐步建立起了“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但是审慎地来看,我国的专利代理行业距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很遥远,仍然面临着企业自治严重不足、行业自律尚不充分、行政监管有待完善等诸多制约因素。因此有必要研究专利代理行业在管理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形式,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 自治法: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及其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专利代理行业先后经历了政企分开、脱钩改制等一系列市场化改革,专利代理机构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与控制、流程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等制度,在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绩。近年来,一些专利代理机构逐步形成了运行流畅、规范有序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呈现出专业突出、服务周到、信誉较好、实力较强、效益显著、规模扩大的特点。但是总体而言,专利代理行业整体上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服务行业发展相差较远。大多数专利代理机构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竞争层次较低,还处于实力、市场份额的积累阶段。为实现《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2009年-2015年)》提出的“大幅度提升专利代理机构的发展水平,进一步扩大专利代理行业规模,促进专利代理机构普遍实现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为自主创新提供有力支持”的发展目标,适应专利发展迅猛的客观需要,今后实践中亟需解决以下问题:
1. 个别专利代理机构在申请设立和年检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为克服专利代理人数量不足、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困难,有些专利代理机构刻意隐瞒合伙人或股东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活动的情况,向监管部门提交虚假的人事档案证明、辞职证明甚至伪造的存档证明等材料;为满足《专利代理条例》对合伙人或股东人数的要求,不惜甘冒法律风险采取“代持”、“暗股”等隐蔽形式;在股东变动时,未经工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甚至偽造注册信息,给监管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管理活动的持续监管加大难度。
2. 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水平不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求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经过多年发展,专利代理行业内已经出现了一批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近年来社会上的知识产权氛围逐步浓厚,申请人特别是企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质量越来越关注,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同时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的投诉明显增多。一些机构不积极履行代理职责甚至服务质量较差的问题不断出现,主要表现为:一是内部流程管理不规范,委托人在办理手续时需要多次准备、连续往返,工作流转环节繁多,制约了程序性管理、内部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管理的有效统一;二是在期限管理、流程设置上缺乏连贯有效的衔接,导致专利申请的流程控制不到位,出现答复意见超时、延期缴费等问题,最终使得委托人的专利申请非正常失效;三是专利代理机构未积极履行后合同义务,没有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或者在双方代理关系终结后未及时申请变更委托人通信地址,导致委托人无法接收按时交费、终止权利等重要通知,从而损害其预期利益。
3. 大多数专利代理机构缺乏规范化、体系化、科学化的内部管理制度。专利代理机构是督促专利代理人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的重要保障,其自身的内部管理是否严谨规范,决定着机构能否实现长期地平等竞争、快速发展。从行业现状来看,部分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既缺乏详尽的业务流程管理机制、良好的工作激励机制和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也没有积极稳健的发展理念和前瞻开拓的长远规划,甚至中西部地区的一些机构还是家庭作坊式经营,处于随意管理、粗放发展的状态。
对于中小型专利代理机构而言,无论是采取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其出资人和机构事务执行者是合一的,未出现严重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象,因此基本上不会出现严重的内部治理问题,通过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能够解决出资人之间以及出资人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但是随着我国企业专利意识的提高以及国际专利业务和专利纠纷案的增加,专利代理人的能力水平和服务质量与市场主体的客观需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缺乏能为我国企业参与国外市场竞争提供综合性、深层次和高质量专业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于那些不断发展转达、逐渐参与国际竞争的专利代理机构而言,为数众多的出资人之间可能无法保持传统的人合企业要求的相互熟悉、认同、信赖的关系,为了进一步做大做强必须完善自身的内部治理。因此在支持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做大做强的战略中,政策引导、法规支持必不可少,其中促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这类型专利代理机构的进一步发展是关键一环。针对上述问题,需要明确机构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完善流程管理的制度规范、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加强专利代理机构的企业治理。
二、 自律法: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督及其加强
通常而言,行业协会是会员单位的利益代表,具有表达合理诉求、影响政府决策和维护合法权益等功能,在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专利代理行业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业态,其自身的规范发展也离不开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目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专利代理人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和自律性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作为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团体会员,按照协会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遵守专利代理人协会的自律规范。因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协会是会员和协会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专利代理机构作为会员需要遵守按时缴纳会费、履行职责的义务,另一方面,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的章程和自律规范对专利代理机构具有约束力。
专利代理人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建立健全行业内部规范、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和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由于协会的整套工作尚还处于探索阶段,行业自治组织的自律功能发挥尚不充分。一是协会对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管理、考核缺乏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一套完整的、详细的专利代理执业标准,不仅可以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而且还能大幅地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从现有的执业標准规定来看,总体内容比较原则化、抽象化,尤其是对专利代理行为的评价缺乏更加细化、可操作性的规定,需要尽快修改完善;二是专利代理人协会自身的组织建设比较薄弱,全国性的协会与地方协会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协调。由于《专利代理条例》没有对专利代理人协会的设立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目前除了在全国层面设立专利代理人协会外,只有部分省市陆续成立了地方行业协会或建立专利代理事务所所长联席会制度,总体上缺乏统一规范、有序衔接的行业自律组织。而且仅就全国性的专利代理人协会而言,目前负责日常工作的秘书处工作人员紧缺,内设部门较少,在承担大量的教育、培训、交流等职能外,缺乏充足的人员和精力进行从事行业自律工作。此外,由于专利代理人协会与地方协会不存在隶属或者领导的关系,因此上下级协会以及各个协会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尚不健全,也没有形成整个行业自律的合力;三是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等级评估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了加强行业协会的外部交流、信息服务与社会宣传,强化行业自律职能,专利代理人协会开发了专业的诚信信息平台。但是从目前来看,这一平台的知名度不高,使用范围较小,社会影响也有限,今后还需进一步发挥其在推动行业整体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同时,关于专利代理行业的信用评价制度目前仍在不断的探索中,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评价标准和实施方案还尚需时日。
从协会章程和发展规划来看,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积极履行协会行业维权、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竞争环境等职能,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监督的作用。
今后我们需要从强化诚信意识、推进诚信建设、完善自律规范、加强信息公开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倡导和督促专利代理行业实现公平竞争、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和健康发展。
三、 监管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及其强化
按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授权性规定,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市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依法共同开展专利代理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近年来,各级知识产权局在创新监管工作思路、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等方面作了极大努力,有效地惩治了黑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因素,实践中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 监管权限不清晰。虽然两级知识产权局都依法享有行政监管权,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二者的权限划分作出明确规定。监管权限的不清晰导致上下两级监管部门在实践中面临着困境:一方面,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虽然更了解行业的详细情况,但缺乏撤销机构的处分权,无法发挥地方主动性,同时还承担着行业扶持的责任,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往往把关不严,对本地专利代理机构扶持多、批评教育多,惩戒少、规范少;另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虽然能够全面掌握整体状况,但很难了解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加之审批、年检、惩戒工作涉及机构较多,信息全面却未必真实、准确,收到举报后往往只是批转调查,很难及时地发现实践中的问题。总之,现有的这种体制还没有形成监管合力,而且在衔接中难免出现监管漏洞。
2. 监管力量不足。目前制约行政部门管理和服务的最大因素是从事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的人员较少,而且高素质、高技能的管理人才流失现象也很普遍,最终导致监管力量严重紧缺。在国家层面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是履行专利代理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面对全国为数众多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管理处在机构设置和人员数量上明显不足。在地方层面上,绝大多数市级、县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目前都没有设立监管专利代理行业的专门机构,这些监管部门的人员监管水平普遍较低,缺乏足够的执法经验,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各级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行业实施行政监管的有效性。
3. 退出机制不通畅。为保证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质量、保障代理工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了设立审批外,通常还需要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后续监管,并建立一套完善的退出机制,形成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局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和相关授权,目前行政监管部门无法解决实践中的机构合并、组织形式转换、变更程序、动态监管以及停业整改等一系列问题,退出机制的不通畅极大地制约了广大专利代理机构的规范发展。
4. 监管功能发挥不充分。目前各级知识产权局还没有对广大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代理能力、服务水平、信用等级等进行细致划分,而且普通的委托人也很难全面地收集上述信息并作出准确评价。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市场上催生了部分专利代理机构虚假宣传、不实承诺等行业乱象。此外,各级知识产权局的监管手段有限、力度不足,这些使得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在执业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问题未能及时得到纠正。
政府部门在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行政监管时,旨在促进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专利代理机构的发展方向与政府部门的监管目标具有一致性,这是双方开展对话合作的基础。从长远来看,各级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而言不能仅仅局限于审批、检查、惩戒等行政措施,而应当更多地将扶持、奖励、引导等公共服务职能融入到行业的管理过程之中。总之,今后我们需要不断强化行业监管,加大服务力度,从而提高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能力。
四、 企业自治、协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平衡
本质上而言,社会管理过程的核心在于通过各方主体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竞争、合作,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具体到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创新而言,这就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第三部门的关系。通常而言,三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不同的情形。
第一,市场替代政府。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本质上是一个市场替代政府的过程,专利代理机构的市场化和专利服务业的社会化促进了专利代理服务业的迅猛发展。近年来,全国各地的专利代理机构数量激增,专利代理业已经成为一个全新的朝阳产业。但是我们不能否定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盈利性,《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非专利代理人不得成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人,其实是弱化了专利代理机构向资本持有者分红的机制,过分强调了其作为中介服务的公益性功能。
第二,政府补充市场。一些偏远省份的专利代理服务严重不足,政府补充市场的机制必不可少,否则我们将无法实现专利代理服务普遍均衡服务的目标。因此有必要在个别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保留非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形式为当地委托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同时,政府建立专利申请援助制度也是政府和市场相互补充的典型实例,符合实现政府职能的制度安排。
第三,市场排斥政府或者政府排斥市场。专利代理行业的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结果,政府的干预因为无法及时有效地反映市场的需求而出现失灵,同时市场也无法解决政策法律实施的问题。政策法律的实施往往需要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相应的配套机制,政府的协调能力是市场主体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在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上,政府在政策引导、法律促进、财政支持上发挥市场不可比拟的作用。
第四,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存。在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控制上,政府和市场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信息收集成本过大而无法制定、实施相应的评价标准对其进行规范。这些问题最好通过行业自律来解决,因为专利代理人协会是由行业内的资深专利代理人组成,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可以对专利代理服务作出专业的、客观的评价。专利代理人协会通过抽查等的方式能够促进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质量控制,切实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不断调适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创新,实现企业自治、协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平衡与协调,从而推动专利代理行业向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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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国家知识产权局项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效果评估”(项目号:0811)。
作者简介:李慈强(1984-),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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