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2024-10-18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共10篇)

1.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篇一

**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效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人事和人才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内容、归档材料的形成等做出如下要求:

一、归档内容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到我校主要由以下部门生成档案材料。

(一)纪检、监察部门

1、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材料;

2、个人违规、违纪处分材料,包括处分决定、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等。

(二)组织部

1、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2、干部任免材料;

3、干部培训结业材料(三个月以上);

4、干部在基层挂职锻炼形成的材料;

5、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材料;

6、加入中国共产党、民主评议党员、退党等有关材料;

7、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的有关材料;

8、《干部人事档案“三个时间”审核认定表》;

9、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0、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三)人事处

1、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2、专业技术考核表;

3、学历教育及业务进修、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形成的有关材料;

4、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5、干部调动、军队复转人员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6、录用、聘用、解聘、辞退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7、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8、离、退休审批表;

9、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参加工作时间等形成的有关材料;

10、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1、《干部人事档案“三个时间”审核认定表》和《学历学位审核登记表》。

12、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四)审计处

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五)研究生学院

本校教职工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括报考登记表、招生政审表、专家推荐书、成绩表、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生登记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决定书。

(六)统战部

1、参加民主党派形成的有关材料;

2、个人获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

(七)工会

个人获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

(八)团委

1、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退团的有关材料;

2、个人获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

(九)外事处

1、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2、出国留学学籍材料。

(十)老干部处

办理丧事形成的生平简介(悼词)。

二、归档要求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坚持“客观真实、完整规范、手续完备、信息准确”的原则。

(一)各部门在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出国审批、工资变动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及时归档。

(二)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三)归档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具体要求如下:

1、归档材料各栏目应逐栏、逐项规范填写,没有填写内容的填“无”。

2、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本人签字。

3、凡规定应由各级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盖章。

4、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相关组织注明。

5、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录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发文文号。

6、干部任用考察材料,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制作,标题必须明确被考察人的姓名和拟任职务,内容要规范完整,统一打印(“考察人”必须由参加考察组成员二人以上签字)归档。

7、单位意见,属推荐性意见的,按“经××××年×月×日××会议研究,认为××同志(主要表现),同意推荐为×××”。属于审核性意见的,按“经研究,××同志符合 ××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意××”。不得简单加盖或填写“同意”二字。

8、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往返的时间及外出的目的。

(四)对新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人事处在移交相关材料时须附相应的《学历学位审核登记表》。

(五)对新调入人员,在原单位未进行过“三个时间”认定的,应由组织部或人事处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并填写《三个时间认定表》后,与其他档案材料一并移交档案馆。

(六)纸张及页面设计要求:A4型纸,左边距为2—2.5厘米、下边距2厘米,个人下载打印形成的材料要求正反两面打印。

(七)归档材料一般用计算机打印或用中性笔、黑蓝墨水填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或纯蓝墨水、红墨水填写,不得用复印件(含表格)、传真件归档。

(八)除单位或部门印章、领导名章用珠红色印油外,审核、审批及签字章一律用黑蓝色印油。

(九)档案馆不接收个人归档材料。

(十)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2.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篇二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级干部工作机构和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市、区)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上述事项的书面报告材料报送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报告材料主要包括:

1、提拔、调整干部的请示,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任人选个人情况和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相关会议纪要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回复意见函;

3、拟任人选的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4、其他需要报告的材料。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按照要求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经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年内调整干部(不含干部到龄退休免职、试用期满正式任职、下派挂职干部任免、军转干部安置、干部调离免职等,下同)数量超过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总数20%的,或一个月内调整干部2次以上的;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本条第(三)、(四)项所称领导干部主要是指省、市、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

上述事项的书面征求意见材料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材料主要包括:

1、提拔、调整干部的征求意见函,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任人选个人情况和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相关会议纪要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回复意见函;

3、拟任人选的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4、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五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事项,应当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上报备案。备案材料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六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干部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

第七条 对事前报告、征求意见和备案的事项,在未得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批复之前,下级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干部任免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如实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意见。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各项规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执行本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坚决纠正所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并严格按照《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及时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二)在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

(三)在未得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批复之前擅自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不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意见办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的。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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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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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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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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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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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 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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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探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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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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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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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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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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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与域名 http://s.yingle.com/w/cq/556243.html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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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通过何种方式维权 http://s.yingle.com/w/cq/556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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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http://s.yingle.com/w/cq/556237.html

 相信品牌的力量,就是相信开放竞争的力量 http://s.yingle.com/w/cq/556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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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工商局印发《2018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 http://s.yingle.com/w/cq/556233.html

 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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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加快商标审查增加5个审查处 http://s.yingle.com/w/cq/556229.html

  应对商标抢注 http://s.yingle.com/w/cq/556227.html 驰名商

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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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抢注的性质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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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否以商标偿债 http://s.yingle.com/w/cq/556222.html 只有健康,才能长寿——“老板”集团30年洗尽铅 http://s.yingle.com/w/cq/556220.html

  何为“类似商品” http://s.yingle.com/w/cq/556218.html 在实践

见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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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反向假冒应注意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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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全力打好奥运商标保护战48起侵犯标志专有 http://s.yingle.com/w/cq/556211.html

 商标注册的核准 http://s.yingle.com/w/cq/556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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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牌管理的魅力 http://s.yingle.com/w/cq/556208.html 商标

热的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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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查获大量假冒汽车蓄电池简讯 http://s.yingle.com/w/cq/556203.html

 商标法修改正在进行专家学者出谋划策 http://s.yingle.com/w/cq/556202.html

 共同商标不能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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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号与商标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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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发出警示谨防商标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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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粉丝”销五十多国证明商标助文成粉丝闯市 http://s.yingle.com/w/cq/556188.html

 浅议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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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出台商标转让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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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保护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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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变更商标代理人 http://s.yingle.com/w/cq/556179.html 商品的包装 http://s.yingle.com/w/cq/556178.html 狭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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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菜吃饭量体裁衣——浅谈商标注册时商品及服务类别的选择问题 http://s.yingle.com/w/cq/556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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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商标注册如何查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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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实施办法》等中央、省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党委负责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中高层人员管理部负责审核各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党委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报告中高层人员管理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中高层人员管理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超过15人的;

(三)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内提拔任用,或者在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干部的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拟提拔的干部人选,在历史上受过治安处罚的,或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问题上负有重要责任的。

(七)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留任的;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中高层人员管理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中高层人员管理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中高层人员管理部负责解释。

5.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篇五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园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园区领导班子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

(二)本人从事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向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监察局请示,并按照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监察局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区管理办公室

6.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篇六

拔任用工作事前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

一、规范事前报告是加强事前把关、推进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

制定出台一项制度,都有现实的需要和探索实践的基础。近年来,为加强选人用人的事前监督、上级监督,各级党委都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总的来看,原则性要求比较多,对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缺乏系统的、具体的规定。《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立足于解决好“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和“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在总结近年来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把领导干部“入口关”,明确规定了选拔任用干部应当事先报告的12种事项,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进行了科学系统详细的规范,强化了组织(人事)部门对党委“一把手”的监督,是加强事前把关、推进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加强选人用人源头监督,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有利于规范主要领导干部的用人行为,对推进从源头治理用人违规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监督机制使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更加有力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健全了监督机制,有效地强化了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使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更加有力。

报告主体更加明确。组织(人事)部门是实施《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责任主体,具体要履行好“三项职责”:一是负责同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有关事项的报告,二是负责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审核,三是本级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干部任用时如实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同时,《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还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复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报告由谁报告、向谁报告的问题。

报告内容更加具体。《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分别规定了5种需要批复和7种需要征求意见的情形。比如,针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任用近亲属的问题,规定: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在作出选拔任用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这就促使领导干部审慎用权、审慎选人,防止和避免产生裙带关系,保证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也使组织(人事)部门在具体操作中,更加清楚什么情形需要报告批复后才能研究,什么情形需要事前征求意见才能决定,解决了报告什么、如何报告的问题。

责任追究更加严厉。《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作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配套制度,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衔接,是一个有机整体。《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将此列为责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确对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解决了不报告怎么办的问题。

三、落实报告制度组织部门首当其责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好的制度,要见到实效,关键在落实。《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贯彻落实,组织部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抓细、抓实、抓具体。

要分层面抓好学习。首先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交流等形式,让领导干部熟知办法内容,强化制度意识。其次要抓好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组织(人事)干部要先学一步,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深化学习,从而精通办法的各项规定,强化责任意识。第三要抓好普及性学习。要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主体班次培训的重要内容;要采取开设专栏、举办知识竞赛等措施,向全社会普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强化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

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要针对《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要点和特点,研究制定抓好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从细节上规范操作程序。要研究确定报告的时机。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四个方面。报告有关事项在哪个环节进行比较合适,应进一步研究明确。要抓好结合,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贯彻落实与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责任追究办法》等监督制度结合起来,强化制度的制约效应。

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同干部选拔任用专项检查结合起来,把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是否落实《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看党委(党组)是否存在隐瞒情况、该报告未报告的问题;要同“一报告两评议”结合起来,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时,要报告贯彻落实《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等制度的情况,看全委会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要同组织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结合起来,认真分析影响组织工作满意度的因

7.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篇七

2010年07月12日00: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有关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8.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篇八

报告表的通知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上海市科教党委召开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的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各级党员干部(包括非党的干部)要认真学习和填写《上海市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坚持做到每年年初集中报一次,平时有事及时报。

请各位新上任领导根据附件中的填报说明,认真如实填写报告表,报告表的封面需手填,其余内容也可打印。此表一式三份,本人留一份,上交组织部两份,请于2007年12月28日(周五)前将报告表交至党委组织部。

东华大学党委组织部

2007年12月24日

附:

上海市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填报说明

1、本人、配偶、子女的住房变化情况

(1)实际住房变化情况,需要填报的要素有6项,分别是:①地址;②建筑面积;③金额;④日期(具体到月);⑤产权人;⑥房产商或中介公司。

(2)住房货币补贴情况,需要填报的要素有4项,分别是:①补贴金额;②日期(具体到月);③被补贴人;④补贴单位。

说明:

①住房变化事项中仅列出“购买”、“出售”、“住房补贴”3类情况,若有其他情况发生,请在“其他”选项内打钩,并在其后的括号内注明具体变化事项。

②“产权人”项内,必须填报所有房屋产权人姓名。

③住房买卖合同签定之日即视为房屋买卖发生日期,在其后的30日内应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④“地址”填写格式:X省市X区(县)X路X号(弄)X室。⑤住房货币补贴领取情况是指领导干部夫妻双方的补贴领取情况。

2、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5项,分别是:①结(离)婚日期(具体到月);②配偶(原配偶)姓名;③工作单位;④职务;⑤办理机构。

3、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7项,分别是:①子女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子女配偶姓名;④国籍(地区);⑤职业;⑥婚姻登记地;⑦结婚日期(具体到月)。

4、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4项,分别是:①因私出国(境)证件名称;②证件号码;③有效期(具体到日);④证件保管部门。

5、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4项,分别是:①因私出国(境)事由;②前往国家(地区);③起止日期(具体到日);④委托代办机构。

6、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8项,分别是:①定居者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国家(地区);④城市;⑤起始日期(具体到月);⑥定居事由;⑦职业;⑧是否加入外国国籍。

说明:“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7、配偶、子女出国(境)留(求)学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7项,分别是:①留(求)学者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留(求)学的国家(地区);④城市;⑤学校;⑥起始日期(具体到月);⑦留(求)学种类。

“留(求)学种类”特指受教育程度,主要包括高中及以下、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及其他(如语言学校等)。

8、配偶、子女私人经商办企业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7项,分别是:①经商办企业者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企业名称;④注册国家(地区);⑤注册日期(具体到月);⑥主要经营事项;⑦经商办企业者所任职务。

9、本人、配偶、子女投资入股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8项,分别是:①投资入股(不含沪、深股市购买股票)人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投资入股单位;④投资入股日期(具体到月);⑤出资方式;⑥出资额;⑦所占股权比例;⑧收益。

说明:

“出资方式”主要是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

10、配偶、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6项,分别是:①任职人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任职机构;④主要经营事项;⑤所任职务;⑥任职日期(具体到月)。

说明:

“主管人员”主要是指分支机构的正副经理、正副代表、财务负责人及相当职级的人员。

11、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6项,分别是:①被追究人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事由;④日期(具体到日);⑤司法机关名称;⑥刑事处罚种类。

说明:

“刑事处罚种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12、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另附页说明,格式不限。要求言简意赅,要素完整。

13、封面

9.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篇九

近年来,在我国查办官员贪污腐败案件中,大案要案逐年增多,贪污数额动辄上千万,官员财产为何难以监控?2009年全国两会中,人大代表再提官员财产申报立法。之前,新疆阿勒泰于2009年春,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千名官员财产收入:财产申报相当详细,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礼金、大额动产、不动产购臵、交易、租赁收入情况及资金来源等,尽管还存在令人不满和质疑的地方——千名官员在收受礼金栏的“零申报”,以及房产汽车等“秘密申报”,但总体而言,地方迈出了第一步。其后,一些地方政府在“阳光财政”上也开始“试水”。浙江慈溪要求政府官员申报工资收入以及大宗财产等内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实现彻底地公开化。湖南浏阳在财产申报内容上借鉴“阿勒泰模式”,工资收入以及大宗财产实行彻底公开;在公示范围上,则借鉴“慈溪模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有评论称其为“最彻底模式”,主要针对“拟提职”的政府官员,公示期为三天。推行财产公示制度,也并非全部人拍手称快,有反对声音,有说时机不成熟的。据网络一则报道,在2009年两会期间,某省高官作为政协代表被问如何看待官员财产申报,他反问:老百姓的财产怎么不公布?那些(私营)企业老板的利润为什么不向工人公布?”

今年(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不仅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财产,还包括其配偶、子女的工作财产状况,是否在国外定居等情况。有评论认为,这是党中央和国家政府正面回应了党政官员的财产是否要申报,是否要受到监督,是迈向官员财产阳光的重要一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否能成为遏制官员贪污受贿的一把利剑?如何看待政府一系列关于预防、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民众关于财产公示的诉求真的是基于反腐败吗?财产公示是否有违公民的隐私权?这一新规定的出台,其背后展现了目前我国在公共政策领域面临的诸多矛盾与积极探索。

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的核心价值

这一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党中央和政府从国家法制的层面肯定了官员家庭财产收入必须进行申报,使之处于公众监督之下。我们必须把官员财产申报和向公众进行公开视作两个问题,纠缠在一起讨论,则很难走出要么严重触犯公民隐私,要么难以实行财产监督两难的境地。

各国在有关官员提交的财产申报书是否向公众进行公开问题上,做法各有不同。美国强调申报书一定要予以公开,提交的申报书在6年里允许要求检查的任何人对该申报书进行检查,或者要求得到一份副本。而法国的做法则是接受财产申报 书的委员会——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最高法院首席院长和审计院首席院长,每隔3年发表一份公告,公告只对财产申报内容做出评价而不公开申报书的具体细节。但是,官员家庭财产收入必须进行申报,使之处于公众监督之下的核心理念则是一致的。

在法理上,我国许多学者也对官员家庭财产申报进行了阐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认为:首先,官员与民众在身份上有明显区别。公职人员乃至官员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公共财产,这种接触包括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机会或者权利,因此,法律上应该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责任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公职人员在这一方面上是不能“向群众看齐”的。

其次,高官无隐私。从隐私权的角度来讲,官员的隐私权范围比公众要窄很多,掌握公权力的人必须要让度部分私权,这是国际惯例,“高官无隐私”也是国际共识,这里面就包括了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必须公开。法律上确实规定了公民个人财产属于个人隐私,不需要公示,但是“公职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财产甚至生活方式等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开放,这也是公职人员必须放弃的私权之一。当然,公职人员财产公开要法制化,公开范围等具体内容需要再协商,但是公开的大原则是不需要讨论的。

至于“高官”的概念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明显的界限,一般来说,职位越高,接触、处分甚至获得公共财产的机会就会越多,所以,职位越高的官员其财产公开的范围应该更大,同时,高官们也应 该起到模范带头的表率作用,更广泛地将自己乃至家人的财产进行公示。

再次,公民与官员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公民要行使监督权就必须有知情权,官员在就职前、就职期间、离职后的财产状况都应该公示,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赋予给公民的监督权利。

最后,一个法治国家,从政府廉政建设上也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公众掌握官员的财产状况。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认为,民众要求、政府也在努力进行官员财产公示的改革,这说明我们国家政治、社会都很稳定。竹立家教授明确提出,只要是在公共单位工作、使用公共资源、拥有公共权利的人都应该进行财产公示,这是不应该被“本地化”的国际惯例。

笔者认为,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目的,不仅仅是遏制腐败,更重要是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优化政府的行政行为,为政府行政提供合法性基础。政府权力由公务员行驶,是作为自然人的集合,因此就有可能运用公权力谋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公务员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各种公共事务的,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公务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所有国家公务员的国家性特征应当高于社会性特征,也就是说,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第一天开始,所有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个人行为 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都应该遵守“公意”的各项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做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点

从国际上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来看,财产申报制犹如一把利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为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美国在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后,因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而受处理的大小官员不计其数,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众议院议长赖特违反道德法规案。1989年赖特因在过去10年间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成为200多年来美国第一个违法贪财而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名因未能及时申报财产的公务员受到处罚。韩国在1993年宣布实行《金融实名制》之后,1个月内包括韩国大法院法官在内的一大批高官先后辞职。

回头再仔细审视我国今年7月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新《规定》从内容上看,将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融合。相比之下,在四个方面有了很大进步:

一、申报范围拓宽了,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及定居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二、主体扩展了,将非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了报告主体范围;

三、申报监督管理者更明确,政府的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查阅;

四、违反申报纪律,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虚报的处罚更严格了,增加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

我们也期望该规定能够起到披荆斩棘的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规定中一些容易被忽视遗漏的地方:

第一,财产申报核查成本过高,依靠党员干部自身道德素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一个难解的悖论,即贪官肯定不会将非法所得财产进行申报,而能够申报的财产肯定是合法收入。由于目前是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各自主管部门负有核查责任,因此有限的人手对所有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成本过高,工作量过大。因此,解决这一困境,一方面,只能依赖于党员干部自身的道德素质,另一方面,则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来发现问题。

第二,申报财产范围界定过于细致周全,非申报范围外延空间扩大。《规定》中,要求申报的财产内容包括官员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 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这种将收入来源与财产形式混成一体的申报形式,琐碎而又缺乏可比性,而且过于详细的登记项目,反而给予其未列入登记的收入项目予以合理合法形式(法无禁止即可行)。应牢牢掌握官员“资产”这一线索,排除登记收入、支出等形式,只需要登记官员及其亲属名下资产(房产、存款、有价证券、公司、超过一定价值的贵重物品、汽车等)。这样逐年登记更容易掌握其资产变更情况。

第三,监督主体体制内自上而下,内部监督缺乏力度。这里存在两个层面的影响。第一个层面对社会公众,由于是内部监督,官员收入申报情况由组织部门备案,并没有指出要向公众公示,或者由组织部门定期向公众作综合性报告。这样等于将公众的知情权排除在外了,这成为了一份内部文件。那财产申报的基础性作用——为政府行为、行政人员提供合法性基础就无法产生。第二个层面是对官员而言。由于没有建立专门的权威机构受理申报,只是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而申报情况又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对外公布。对申报情况是否属实,亦无相应的核查措施和程序,这就使得制度 的执行缺乏严肃性,在实践中难免流于形式。

第四,问责机制量刑过轻,对官员缺乏约束力。《规定》对违反隐瞒个人情况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这里问责程度弹性过大,对党员干部缺乏约束力。应当健全问责机制,对故意隐瞒不报的,应责令其引咎辞职。对呗发现财产严重不符收入水平又无合理解释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因此,《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更重要的一是官员财产面向公众,以某种形式公开,重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二是发动舆论监督。这样有效降低了组织、纪检部门的压力,通过现代媒体,形成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的态势。

三、分进合围、围追堵截式反腐的负效应思考

其实,关于党员干部个人情况和财产报告制度并不是新事物,早在1995年就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我国还出台了各种专项法律来惩治腐败,设臵了纪检部门、检察院、公安部门、反贪部门、组织部门等诸多机构来防止腐败贪污。当一项事物出现多重管理,多项规则、处处“黄线”的时候,这些规则的约束力则更加弱,因为规则太多,相当于没有可真正执行的规则。这一方面给一些贪官以政府监管 松散、规则是用以“作秀”的错误想法,另一方面,给普通公务人员处处碰线的感觉,在一次踩线越界之后,没有合适的修正机制,只能越陷越深。

10.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篇十

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研究

中共黑山县委组织部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提出一系列新要求,突出强调“全党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对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创新举措,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1、塑造领导干部良好形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仅可以揭开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情况的“神秘面纱”,还可让社会对领导干部的“偏见”不攻自破,维护党和领导干部的形象,拉近干群距离,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2、保护领导干部健康成长。根据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变化,分析领导干部可能出现的腐化堕落情况,提前介入,打好“预防针”,增强免疫力,让那些思想上认识不够、行动上小错不断的领导干部悬崖勒马,真正回到健康的轨道上来。

3、建设廉洁自律干部队伍。领导干部把“家事”、“家产”等基本情况报告出来,不仅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需要,更是加强干部 队伍建设的需要。只有自觉接受监督,才能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始终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一身正气,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

二、我县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主要做法

今年是县乡党委集中换届年,按照“凡提必核”的要求,我县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作为落实从严监督管理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重要抓手。

1、加强宣传,解决填报内容“不想报”的问题。通过印发文件、各单位召开会议学习制度内容、组织集中观看省委组织部宣传片《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那些事儿》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拧紧“总开关”,让领导干部认识到实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其报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今年以来,我县参加制度内容学习601人次,组织领导干部集中观看省委组织部宣传片171人次。

2、强化指导,解决填报对象“不会报”的问题。为保证每一位领导干部能够从严从实填报,我县通过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样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注意事项》、《给领导干部的一封信》和组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等方式,确保领导干部报告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并重点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后果及处理措施进行强调。对初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50余份填报不规范、不完整的报告表作退回处理,要求严格按照标准重新填报。

3、落实责任,解决填报态度“不严肃”的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形成倒逼机制,进一步明确报告表由本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或者由行政主要领导进行审核把关、签字认可,单位的党委(党 组)书记或行政主要领导对班子成员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及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今年,我县委托市场监督局、出入境管理局、住建委、证监会等部门对261名领导干部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进行抽查核实,有21名领导干部因抽查核实结果与填报情况不一致、存在漏报等问题被批评教育、限期改正;7名审签责任领导被约谈。

三、我县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主要问题 我县在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个别领导干部认为个人事项是自己的事,与单位业务工作无关,无需向组织说明和报告;有的不能充分认识一些腐败问题往往与领导干部的生活圈、工作圈、社交圈等有密切联系,认为领导干部主要是在工作中行使权力,应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实际工作情况的监督,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个人生活自由和隐私权相矛盾;有的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组织监督,是组织对广大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防止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举措,认为报不报无关紧要;有的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怕麻烦,认为抽查核实也不一定涉及到自己,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敷衍了事、瞒报、漏报,总想把自己置于组织监督之外,我行我素。

2、配套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受限。房产、投资是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瞒报、漏报的高发领域。由于领导干部的信息未得到公开,全方位的监督也就无法落实。个人事项报告涉及的婚姻、收入、劳务所得等多方面信息还未启动核查,房产查询仅限于领导干部现任职地和曾任职地以及配偶和子女的现任职地或学习地 等,还存在着信息登记不全面、不准确,产权归属认定难等瓶颈问题,成为掌握领导干部实际情况的障碍和干部监督管理的阻力。个人事项报告是领导干部每年年初例行填报一次,给申报者留下了太多的游移空间。如果错过了报告时间,而又没有及时补报,就出现了报告真空。另外,一些权大职低易发生腐败的“特殊”部门仍游离在报告的范围之外。

3、监督职责不明确,缺乏惩戒措施。在个人事项报告填报过程中,未如实报告的存在一定比例。从今年抽查核实的情况来看,接受抽查核实的干部中,漏报、错报或填报不规范的比例接近10%。其中,涉及房产、投资、理财等方面的漏报、错报事项相对较为集中。目前,我们对“不严不实”的申报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方式,过于“温柔”。中央规定由组织部门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现实中往往由于同级监督难以奏效而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由于怕给领导干部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一般情况下对报告的内容都予以保密,不向群众公开,导致大部分是以组织监督为主,群众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四、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建议

为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现提出以下建议:

1、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宣传学习是提高认识的“推动器”,是减少无意漏报、错报的“防火墙”,是防止有意不报的“紧箍咒”。一是组织引领培训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关心和爱护干部重要举措,在每年集中报告和平时提拔报告个人事项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举办培训班、小型研讨会组织领导干部以 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负责人全方位学习,既防止有人故意蒙混过关,也防止有人无意漏报。二是单位组织自身学。各党委(党组)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样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注意事项》、《给领导干部的一封信》以及组织部门下发的相关政策等内容,把定期报告个人事项,随时检查自身行为,置身阳光之中,消毒杀菌、日省吾身。三是典型案例自查学。梳理全年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典型案例,对照案例详细自查、严已律己,确保无意疏忽的漏报、错报造成影响提拔任用情况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对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持正确的态度,明白“瞒报漏报”和“不报错报”都是对党不忠诚的表现,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加强监督,确保严肃。一是加强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选人用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活动,以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二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加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核查力度,对个人事项抽查未完成的,坚决不考察、不上会、不研究,坚决防止有硬伤的人蒙混过关,形成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三是加强抽查核实结果运用。在抽查核实中,要对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严肃处理,通过谈心谈话、批评教育、暂缓任用、调查、函询和诫勉等处理,进一步提高领 导干部规矩意识和纪律意识。让老实人得实惠,让对党不忠诚的干部受处理。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成为领导干部信念是否坚定、德行是否优秀、品行是否端正的重要衡量标准,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的试金石。

3、完善制度,寻求创新。要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高效运行,就要有完善的制度作强力支撑。一是建立“联合监督”制度。依托干部监督信息沟通制度,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党风党纪、评价干部的关键内容,视瞒报事项就是举报信,也是反腐线索。对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房产套数较多、基金股票数额较大,不能止步于停止选拔任用,还应给予组织处理甚至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组织部门与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要问题共享,全面介入,综合处置。按照程序把瞒报个人事项情节较重的问题作为违法违纪线索进行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通过全面彻底的“联合监督”,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成为干部监督管理的利器。二是建立适当公开制度。从目前情况来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对领导干部,尤其是科级干部心理来说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加之当前不同行业之间、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存在差距,如果将干部个人、家庭财产等敏感信息全部一次性公开到位,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影响。现阶段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能盲目的一开了之,需要合理分析,科学界定,采取逐步试点,循序渐进方式,做到内外有别,稳妥可控。三是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电子档案制度。通过更新现有报告手段,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电子档案,实现组织部门在机要网络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分类、分级管理和数据接收移交工作,保证工作连贯性。课题组组长:李 毅

成 员:张丽丽

杨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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