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规划调整请示报告

2024-07-13

控制规划调整请示报告(共8篇)

1.关于人员岗位调整的请示报告 篇一

篇一:关于人员岗位调整的请示报告

公司领导:

因公司工艺质检室需要,拟对公司员工陈岳同志岗位做出调整,六个月的新岗位试用合格,现将正式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陈岳从记录员岗位调整至工艺员岗位(由工5岗调整至工6岗);

可否,请领导批示。

郴州永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篇二:公司关于组织机构设置调整的报告

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积极构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的组织体系,经公司研究,拟对现有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构设置现状

公司下设*****个*****级建制的部门,分别为综合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安全质量管理部和服务部。

二、目前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部管理幅度过大

(二)服务部管理架构与承担工作量不匹配

(三)车队专业化管理需要加强

(四)信息管控、运行指挥功能需强化

三、组织机构调整的必要性

1.组织机构调整是公司现阶段实现管理转型的组织保障

2.组织机构调整是公司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步骤

3.组织机构调整是公司拓展业务空间、谋求长远发展的必要准备。

4.组织机构调整是公司加快人才培养的内在需求。

四、组织机构调整的原则

(一)任务目标原则。

(二)有效管理原则。

(三)责权对等原则。

(四)稳定性和适应性原则。

(五)精简原则。

五、组织机构调整方案

六、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事项

(一)新成立*****级部门。

(二)增加管理人员职数。

(三)增加业务主管层级。

(四)增加客户管理及运营人员岗位及编制。

机构调整后,在管理人员职数增加的情况下,新设机构岗位编制在现有编制内公司调剂解决,不需要增加人员数量。

妥否,请批示。

附件:1.机关职能部门岗位编制变动情况

2.业务部门岗位编制变动情况

3.组织机构调整后各部门职责及下一步工作方向

公司******

2.规划宿舍的请示报告 篇二

晋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自晋江气电商业运营以来,承蒙各级各界领导的关怀,使维护单位与气电同仁同呼吸、共成长。我们从燃机维护的门外汉成了技术强人,感谢之情千言万语。我们只能用优质的服务回报气电,回报福能。

我们一群离家千里之外的人,不同于贵厂职工妻儿相伴,离家在外的目的:挣钱养家,把维护项目做大做强,让领导放心。想当初刚刚进厂维护,暂住村里民舍。早起争抢一个厕所,一个水龙头,冬日的寒冷可以克服,夏日的蚊虫彻夜难眠。每天夜班走在村路上,风吹树响,草动影晃,还真脊背发凉…..夜班消缺结束了人都不愿回去休息,倚靠在机组的楼梯室小酣到天亮。披星戴月只为机组能安全稳定运行,不要跳机。

感谢领导让我们搬进厂内临建房居住,我们清理、粉刷,屋里屋外,象布置新房一样兴奋。生活条件的改善,更增强了我们团队精神;新来的技术人员不跳槽了,工人稳定了,我们处理消缺和突发事件更加迅速及时了,忘不了2#机盘车抱死了,我们拼了命也要手动盘起来,汗水和欢笑是对工作的执着,对生活的热爱。就连春节、假日机组临修,大家都不回家了。

如今,临建房要拆除了,我们的心情就象打翻五味瓶,就象孤舟没有了桨,荒草没有了根,想想以后夜班工作,临时安排的工作,工作带来的诸多不方便,我们恳请领导留下我们吧,给我们解决一下

居住宿舍问题。我们想了几个方案:1.给我们一块空地,我们购买居住式集装箱。2.现有临建房我们自己改造。3.业主建宿舍我们租用,4.我们建房,纳入班组管理。

领导,我们愿意服从气电的安排,按着气电的要求,我相信:我们的员工是有素养的,我们的企业是有诚信的。一定配合好气电公司的工作。用我们优质的服务回报气电,回报社会。

顺祝气电人:快乐工作,乐享生活!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3.规划调整申请报告 篇三

平面规划图的申请报告

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国土局:

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汽配工业园区,因市场的拓展和小轿车是民众便捷、舒适的代步交通工具,社会需求量巨大,是一个很看好的商机,扩大生产规模对我公司而言迫在眉睫,我公司急需在原来的规划面积上新增4774.31m2扩建厂房。2008年8月,经武汉市汉南区规划局批准后开工建设。经规划批准的总建筑面积为42433.94平方米(其它指标见原规划批准总平面图)。至2009年底,该项目除员工宿舍和二期2#总装车间其余部分已全部完工。

2014年下半年,因扩大经营和农民工有再就业的平台,盼贵局在原来的总平面规划图给予调整。

鉴于以上原因,我公司向贵局提出对武汉方鼎汽配规划的申请调整报告如下:

我公司申请将汉南区汉南大道458#汽配工业园区总建筑面积调整为47208.25平方米。

综上述申请,我公司已委托武汉市东西湖区规划建筑设计院绘制了武汉方鼎汽配工业园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布置意向图(局部调整)。局部调整后的方鼎汽配总建筑面积由原来的42433.94平方米调整至47208.25平方米。容积率由原0.51调整至0.57,绿化率由原来的25%调整为17.5%。

我们认为,局部调整后的方鼎汽配在今后的发展中会给汉南区人民带来就业平台。恢复了工业园区的整体布局及不拥挤的生产和安全性,提高了方鼎汽配土地的使用效率,同时符合汉南区在政策上对工业的帮扶,并兼具了科学、合理、可行等几个特点。

为此,我公司特向贵局提出局部调整武汉方鼎汽配有限公司平面规划图的申请,并恳盼贵局给予批准!

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4.控制规划调整请示报告 篇四

琼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请求批拨《琼中县什运乡什运河北岸控

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经费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县什运乡规划建设质量,在有效改善城镇环境面貌,突出黎苗民族风情特色,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大背景下。根据县政府要求,起初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组织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 和海南盛杰建设项目设计有限公司联合对什运乡什运河北岸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面积

约为15.8公顷,费用17.3万元,经多次商谈,费用取7.5折后,实际规划经费(包括专家评审费)为12.9万元。恳请县政府批准上述委托事项并拨付以上费用为盼。

妥否,请批复。

附:《琼中县什运乡什运河北岸控制性详细规划》合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经费 请示

5.控制规划调整请示报告 篇五

审查、审批、调整程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管理,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范围内的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审查、审批、调整适用本规定,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除外。

第三条控规审查、审批、调整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二、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

三、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四条控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件、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二章新编控规的审批

第五条县规划局可根据成都市郫县分区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范围内及重点镇的控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所在镇的控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我县对控规成果的审查审批程序,包括县规划局初审、专家审查、控规草案公示、县规委会审议、县政府审批、控规公布、上报备案七个阶段。其他专业专项规划参照执行。

(一)县规划局初审

县规划局负责对控规成果、已批准的上层次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情况及控规编制的规范、标准的遵守情况进行初审。

(二)专家审查

县规划局组织专家对控规成果的有关具体内容提出详细的技术审查意见。审查重点为技术规范、标准等的执行情况,控规分析论证的合理性,控规技术结论的合理性等。

(三)控规公示

县规划局将审查后的控规草案进行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郫县报、郫县电视台或郫县政务网上公布。县规划局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公众对控规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公众意见和论证结果对控规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公示过程由公证处全程公证。

(四)县规委会审议

县规划局负责将控规草案和审查意见提交县规委会审议,审查意见应附有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县政府审批

控规草案经县规委会审议后,由县规划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审批。

(六)控规公布

控规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规划局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郫县报、郫县电视台或郫县政务网上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该控规的具体范围、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等。

(七)上报备案

郫县分区规划范围内的控规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规划局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章控规调整的审批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下且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下的,属控规调整。超出以上标准的,属对该控规的重新编制。

第九条控规调整程序包括强制性内容调整审批程序和非强制性内容调整审批程序。

第十条控规调整由镇政府或各园区管委会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县规划局同意后,方可委托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分区规划范围内控规调整由县规划局委托编制。

第十一条控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七)控规上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上述内容外的为非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强制性内容调整审批程序包括县规划局初审、专家论证、控规调整草案公示、县规委会审议、县政府审批五个阶段:

(一)县规划局初审、控规调整草案公示、县规委会审议和县政府审批按照第七条相关内容执行;

(二)专家论证

县规划局组织专家就调整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非强制性内容调整授权县规委会办公室审批。

非强制性内容调整审批程序包括县规划局初审、控规调整草案公示、县规委会办公室审批三个阶段:

(一)县规划局初审和控规调整草案公示按照第七条相关内容执行;

(二)县规委会办公室审批

县规划局负责将控规调整草案和审查意见提交县规委会办公室审批,审查意见应附有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第四章控规及调整成果的管理和技术优化

第十四条控规及控规调整成果的管理

经批准的新编控规成果以及经审批并验收的控规调整成果由县规划局将控规成果(加盖“规划成果专用章”)和批文存档备案,并启动控规维护系统。

第十五条控规的纠错

控规的纠错是指对规划编制中的工程技术性错误和不合理、但不会改变所在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指标的错误进行修改的过程。

在控规执行过程中,发现由于规划编制出现的中线偏移、切角不一致等工程技术性错误,由县规划局组织纠正。纠错中若涉及土地面积的变化,由县规划局会同县国土部门共同解决。

第十六条经费保障

6.申请调整电价请示 篇六

小布镇位于宁都县西北部,距县城63公里,总面积152.57平方公里,辖9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总人口17112人,镇政府现有干部职工70人。我镇原有干部职工办公生活住房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是全县干部职工办公生活住房条件较差的乡镇。为改善干部职工办公住房条件和营造良好的群众办事环境,我镇于3月份开始动工新建干部职工办公住房大楼, 于1月份竣工并投入使用。

我镇现有干部职工办公住房大楼设计六层,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其中一楼为便民服务大厅,其余五层为干部职工住房。由于我镇距县城较远,且本地干部较多,因此有较多的干部职工家属居住,用电量较大,鉴于我镇是边远山区乡镇,且财力困难,为确保干部职工办公住房大楼正常用电,现恳请贵公司调整我镇干部职工住房大楼用电电价。

特此请示!

小布镇人民政府

7.岗位调整请示 篇七

根据我院目前学生管理工作的需求,为了进一步完善辅导员岗位编制的合理配置,经xxx年11月8日和11月9日学院院党委组织的学生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建议将学院现有的辅导员在各系之间进行以下调整:

管理工程系辅导员xxx调入交通土木工程系工作,计算机系辅导员xxx调入管理工程系工作,汽车工程系辅导员原有配置不变。

经过调整后辅导员编制如下:共计九名

交通土木工程系五名:xxx

xxx

汽车工程系二名:xxx

计算机系一名:xxx

管理工程系一名:xxx

妥否,请批示。

学工处

8.控制规划调整请示报告 篇八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2)中心城范围内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

(3)中心城范围内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周边为居住用地的,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4)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

(5)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

2、在规划建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转移,且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除外);

3、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环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工业、商业办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地块建筑高度、面宽、密度的;

4、为有利沿街建筑立面景观或使用功能的连续,局部减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满足道路交通功能、消防间距等要求的;

5、因城市公共活动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绿地总量平衡、满足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局部降低其中某地块绿地率的;

6、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

7、经市规划局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除本条

(一)所规定情形之外,涉及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结构布局等强制性控制指标有一定调整,且对周边产生一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

第四条(编制要求)

(一)因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编制或调整导致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区县规划部门等随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同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含图则)。

(二)因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因规划实施条件变化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或深化的,应经市规划局依申请审核同意,由区县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第五条(审批程序)

上述随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规划控制线)编制或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含图则)同步上报后,按规定程序一并审批。

确有特殊原因(如规划控制线编制)而无法同步编制和上报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后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规划控制线)另行制定。

对第四条

(二)依申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任务申请与审核

区、县规划部门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向市规划局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市规划局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同意的,应予批复并认定属一般性局部调整或技术性局部调整,明确相关规划研究和编制以及公众参与等要求;审核不予同意的,应书面函复并告知理由。

(二)规划编制与上报

区、县规划部门应按照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的批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编制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附件2的规定。

对于一般性局部调整(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区、县规划局参照《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暂行规定》,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相关内容在规划所在区域和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20天,并收集公众意见,汇总形成公众参与报告书。

区、县规划部门应按成果规范要求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上报市规划局。对符合上报要求的,市规划局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规划审批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对申请报告的批复,对上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组织审核和审批。

1、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会审予以审批。根据需要,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规划部门可组织专家和专业部门审议以及听取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2、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市规划局在2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专家和专业部门审议,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议意见,并结合公众参与报告书等予以审批。

3、对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应符合本规定并应按“特别论证制度”予以审批。

4、对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除涉及公众利益外不予调整。

5、对不符合任务书批复要求的,书面通知区、县规划部门予以修改后另行报批。

根据需要,相关区、县规划部门可参与相关审查会议。

第六条(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议意见和公众参与报告书,由市规划局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经区、县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一)对于浦东新区、郊区区、县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参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及成果,应按规定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信息公开)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批准后,规划成果等审批结果应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审核及发布工作规则》予以发布。

第八条(其它)

(一)未按本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调整规划无效;因违规调整规划而审批建设项目造成后果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审批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本规程从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

2、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内容要求

附件1: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名称及概况。包括申请调整规划的范围的地理位置、历史背景、建设现状、交通条件,以及规划调整范围与周边地区的关系等。

2、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的简要评价。

3、申请规划局部调整必要性的论证。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上层次规划情况、原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规划局部调整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5、对一般性局部调整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

附件2: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编制的内容要求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名称及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历史背景、用地现状、交通条件、与周边关系等。

2、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具体内容。

4、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理由、依据。包括社会和经济效益;对城市空间形态、历史文化风貌的影响情况;对环境和交通的影响情况;对市政配套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影响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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