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2024-10-23

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共10篇)

1.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篇一

汽车使用年限规定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汽车报废年限及可延缓报废年限如下:

1、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缓报废。

2、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厂定总质量小于1.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3、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册登记,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大不超过4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4、自用客车和总质量6吨以上的大货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三个月检验一次)。

5、消防车、吊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检验情况延缓报废,延缓报废期间每年检验1次。

6、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延缓报废。

7、延缓报废参加特殊检验的各类汽车,当首次到总队直属检测站检验,当年的其它次在支队检测站检验。

二、办理报废登记有关程序和要求: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三、交警支队车管办证大厅办理汽车报废业务流程:

1、车主带报废手续到办证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

2、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3、到档案管理岗领取盖好业务章的报废申请表。

办理汽车报废业务流程图:

领表申请---登记审核岗受理---机动车查验岗验车---缴交行驶证、车牌---交费---回收公司解体照像---机动车查验岗查验解体情况---业务领导岗审批---支队办公室盖章---注销机动车档案

2.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篇二

桥梁的使用寿命是是根据现行规范标准和桥梁建造质量确定的, 桥梁使用寿命是指桥梁从竣工到出现不安全状况的时间。我国桥梁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100年, 实际工程中大多数桥梁并不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才终止使用, 桥梁实际寿命小于设计使用年限。

英国的Somer Ville将使用寿命分成以下3类:

1) 技术性使用寿命:以桥梁的某些技术指标 (如承载力) 不合格时为终止使用期限;

2) 功能性使用寿命:以桥梁结构不再满足功能实用要求 (如通行能力不满足现在交通量) 时为终止期限;

3) 经济性使用寿命:以桥梁结构养护维修不经济 (与拆换更新相比) 时为终止期限;

目前人们所说的桥梁使用寿命基本上是指技术性使用寿命。

2 桥梁使用寿命小于设计使用年限原因分析

港珠澳大桥技术专家组会议提出了“建设百年大桥”的建设目标, 既所有的设计、施工、设备和原材料都按照“建设百年大桥”的目标来要求, 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进场, 可见桥梁使用寿命是衡量桥梁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百年大桥”目标对新时期公路桥梁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但是要实现“百年大桥”的建设目标, 必须要保证桥梁的实际使用寿命, 实际工程中大多数桥梁的使用年限小于设计使用年限,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设计规范的局限性

设计规范是在以往的经验、技术、科技水平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一般工程类设计规范每十年左右 (甚至更短的时间) 修订一次,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桥梁, 随着桥梁使用时间的增加, 桥梁越来越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 特别是长寿命的老桥梁显得标准较低。即设计规范是静态的, 不可能充分考虑到桥梁使用过程中的动态变化, 从而导致桥梁实际寿命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差异性, 引起差异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 设计荷载标准偏低。

在役老桥设计时按照早期的设计荷载, 相对于现阶段的交通量要求, 设计标准普遍偏低。例如2006年陕西316国道冷水河大桥垮塌, 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冷水河大桥是1983年开始施工, 1985年建成通车, 之所以选择修建这种桥, 主要是这种拱桥的投资少。大桥设计是按照当时的国家标准进行的, 按现在的新标准看, 大桥却有“豆腐渣”的嫌疑, 但当时符合标准, 修建大桥并没有偷工减料。可见, 随着交通量以及荷载等级的增加, 许多老桥梁设计标准偏低, 已基本无法满足现在的交通需求。

(2) 通行能力不足。

早期设计的桥梁桥上、桥下通行净空尺寸太低, 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化通车、通航的要求, 以致巨轮冲撞桥梁的事故时有发生。

2.2 轻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桥梁结构应该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前者指结构达到最大承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的极限状态;后者指结构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

荷载达到桥梁的极限承载力时桥梁会发生破坏, 但是没有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 由于某些病害桥梁也不能正常使用甚至发生破坏。实际没计中设计者主要考虑是荷载作用下桥梁的破坏, 对桥梁的耐久性、适用性 (正常使用情况) 不够重视, 没有意识到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的重要性, 使得桥梁的使用性、耐久性较差, 从而导致桥梁的实际使用寿命小于设计使用寿命。

另一方面, 承载力极限状态的有承载力和无承载力之间的分界线是清晰的, 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能正常使用与不能正常使用之间的分界线是模糊的, 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工程经验确定。所以科学合理的确定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也是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2.3 桥梁施工质量不达标

桥梁施工过程中影响桥梁使用寿命的因素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非人为因素的影响, 包括地震、泥石流、火山、暴雨、风雪等, 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很难避免但可以做到防止。二是人为因素的影响, 这些因索包括: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不按照设计规范对桥梁进行建造、未按图纸设计施工等。如2012年6月, 辽宁省抚顺市月牙岛西侧跨河大桥施工时发生坍塌, 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严重违反施工流程, 过早拆除支架, 导致该桥第三联箱第10孔坍塌。

2.4 超负荷使用

桥梁设汁时的日通行量往往是按以往的水平设定的, 对后期的发展考虑不足, 所以当桥梁长期在超重荷载下运营时, 其使用寿命也将随之减小, 致使桥梁的使用寿命不能达到设汁使用年限的要求

3 减小桥梁使用寿命与设计使用年限差距的措施

由于每座桥梁都处于一个复杂的动态环境中, 桥梁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效果, 且影响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桥梁使用寿命预测属于不确性问题。正确的预测桥梁使用寿命, 减小与设计使用年限的差距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从设计方面讲, 用动态的设计规范准则规范桥梁设计;研究桥梁合理的设计使用年限, 可通过对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评估, 合理准确的预测桥梁的使用寿命, 为桥梁养护管理及以后的设计工作提供可靠依据。桥梁设计时, 应该多考虑桥梁的正常使用状态, 承载力满足的同时对桥梁的耐久性、适用性、安全性提出计算和构造设计的要求。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重视桥梁的耐久性; (2) 防止桥梁疲劳破坏; (3) 注重桥梁抗震设计概念、修订抗震设防水准, 做好桥梁的隔震、减震。

从施工方面讲, 面对桥梁建设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应该从以下几点考虑提高桥梁的使用寿命: (1) 尊重科学规律, 对在建设施工中需要考虑自然灾害影响的, 需进行地质和气象灾害对桥梁使用寿命影响的可行性研究; (2) 遵守法律法规, 增强对桥梁建设中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教育和监督; (3) 加大建设后桥梁质量评审的力度。

4 结语

本文介绍了桥梁的使用寿命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基本概念, 分析桥梁实际使用寿命小于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因, 提出了延长桥梁实际使用寿命, 减少与设计使用年限差距的一些建议和措施, 为延长桥梁使用寿命、促进桥梁维护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洪渡, 鲍卫刚.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与设计使用年限[J].公路, 2005 (8) :35-37.

[2]叶文华.桥梁全寿命设计有关问题探讨[J].世界桥梁, 2008 (1) :76-79.

[3]张誉, 蒋利学, 张伟平, 等.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概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3.

3.折旧年限的规定 篇三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该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加强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年9月1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理解适用优惠政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要点解答如下:

一、所有企业均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吗?

答:是的。所有企业里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适用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一是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5年1月1日以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是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六大行业企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可以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还有哪些?

答:六大行业企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除所有企业均可享受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外,还可以适用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一)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具体是指哪些?

答: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些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新兴产业。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

四、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六大行业或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答:六大行业或四个领域重点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使用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五、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同时符合规定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80人(工业企业/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工业企业/其他企业)的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

六、如何采取缩短年限方法加速折旧?

答: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七、什么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答: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数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申报

八、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实行“以表代备”,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优惠,无需另行填写备案表或附送其他纸质资料。

九、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汽车报废年限规定 篇四

我们都知道,汽车使用到了一定年限以后,危险系数会不断的增加!国家进行了相关的家用车报废年限规定,下面车发发汽车服务就给大家讲讲吧!

私家车报废年限规定

相关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老旧车淘汰报废将开始按照新规定进行执行,其中私家车报废年限将会被取消,而最大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强制报废。相关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都是将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新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进行强制的报废。在新规定实施以后,一些车龄较长,但是性能不错的二手车价格将会有所提升。这也会直接导致二手车市场价格的上涨。

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使用的前六年需要两年检测一次,第七年到第十五年要求一年一次。与私家车6年检车一次,是否冲突。十五年之后需要半年检测一次。也就是说 一辆全新的小车在连续三次(六年时间)未进行或者未通过年检。而购买了超过十五年的旧车,连续三个检测周期(一年半时间)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强制报废。如果车主驾驶者未年检的车辆上路。将会得到罚款200元,驾驶证扣三分的处罚。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限制公里数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在商务部正式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私家车报废行驶里程限制为60万公里。这种取消了年限转而以公里数的限制为标

准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汽车的使用率。以一年2万公里的正常使用率来计算,私家车的使用时限几乎翻了一番。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报废年限

5.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篇五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以上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6.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篇六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1]规定,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 即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条件下, 应具有足够的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对于设计使用年限, 普通的建筑物一般为50年;对于“规定的条件”, 该标准罗列为“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 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 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由此可见, 对于保证建筑物的可靠度, 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正常维护缺一不可。但笔者在校舍抗震排查过程发现, 由于现有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对于正常维护的规定存在不足、建设单位缺乏专业上的判断与重视等原因, 相当部分的既有校舍在正常使用、特别在正常维护方面存在欠缺, 导致既有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本文结合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及校舍抗震排查的经验, 对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正常维护问题进行探讨, 供同行业人员参考。

2 现有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对正常维护问题的规定与不足

2.1 现有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1]规定, 建筑结构应实施为保证结构可靠度所必需的质量控制, 其质量控制即包括“使用和维护的质量控制”, 并规定“在建筑结构使用期间, 应保证设计预定的使用条件, 定期检查结构状况, 并进行必要的维修”。

2.2 现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其“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 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 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第四十条规定了具体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如: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等, 并规定了“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4]第七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以上政策法规内容主要针对质量保修制度, 对于正常维护方面则并无相关具体条文规定。需要说明的是, 质量保修和正常维护是属于具有关联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其关联可大体理解为均为了保证“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具有足够的可靠度”。其区别可大体认为责任主体不同, 质量维修主要为施工方, 正常维护主要为建设方;但根据现有市场客观情况, 在建筑物使用阶段的日常巡查主要由建设方完成, 即一般在建设方发现问题以后通知施工方进行质量保修, 故对于质量保修的提出与监督、超过质量保修期后的正常维护, 建设方均应负担较大的责任。

2.3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以上表明, 现有技术标准对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正常维护作了要求;相关政策法规对建筑物的质量保修作了明确规定, 但欠缺对于正常维护的规定。笔者的校舍抗震排查经验表明, 既有建筑物在正常维护方面存在欠缺, 主要体现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人员配备等限制, 其工作重点一般在于对新建工程的质量监控, 即在工程竣工时, 将合格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对于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建筑物, 其质量控制似乎主要依靠从工程款中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保修金) , 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维修;自然, 这涉及到保证金的留置比例、留置时间以及对维修的执行力度问题, 必然要求建设单位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并对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有一定的理解。但在实际工程中, 建设单位却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人员。以校舍为例, 受目前职能部门设置的限制, 一般学校未设置专门的基建科, 其校舍日常的基建工作一般归教育局基建部门或学校的总务科负责;由于量大面广, 教育局基建部门往往无法对校舍建筑物进行经常性的巡查, 而学校总务科人员一般非专业人士, 对建筑物出现的缺陷难以作出专业上的判断与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同时, 笔者认为现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亦存在缺欠或歧义。以屋面防水工程为例, 根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04[5], 屋面工程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对于一般的建筑物, 其屋面防水等级为Ⅲ级, 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即对于既有校舍建筑, 其屋面防水层一般应在10年后进行维修或翻新。这似乎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或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4]规定的维修期为5年相矛盾。诚然, 质量管理条例[3]或者质量保修办法[4]规定的维修期的概念着重于有无施工缺陷问题, 与合理使用年限概念应不同, 这涉及到维修金的出资方问题, 非本文表述的内容, 但笔者想说明的是, 由于存在这理解上的歧义, 很可能导致建设单位忽视了对屋面防水层在合理使用年限后的维修或翻新。以建筑物使用阶段的沉降观测为例,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6]作了具体规定, “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 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 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 第二年观测2~3次, 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 直至稳定为止。”对于福鼎等地处沿海地区, 其地基土往往含深厚淤泥或淤泥质土, 建筑物沉降一般均需较长时间方可达到稳定状态, 对于使用阶段的沉降观测是必须的, 自然, 这也涉及到沉降观测费用的出资方等问题。

以上表明, 对于建筑物的正常维护, 现存在问题与不足可大体归结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经济 (资金) 等问题。

3 校舍抗震排查发现的正常维护问题

本节根据笔者的校舍抗震排查经验, 提供既有校舍因欠缺正常维护而出现的部分安全隐患实例。显然, 抗震排查的出发点为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社会不利影响, 则除了解既有建筑物的大体抗震能力、并提出初步的抗震减灾对策外, 尚应对建筑物在静力条件下的安全问题、特别是易倒易损部件情况进行排查;存在易倒易损部件时, 即便在静力条件下, 也可能造成师生的伤亡。

3.1 阳台栏板问题

阳台栏板工作环境属露天环境, 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7], 其环境类别属二a类, 规范对其混凝土最大水灰比、最小水泥用量、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等耐久性指标与处于室内环境的柱、梁、板构件有不同的要求。但工程经验表明, 鉴于阳台栏板属于围护结构, 一般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可能并未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且立柱、盖梁构件的截面尺寸较小, 相较于室内环境的柱、梁、板构件更易出现主筋锈蚀等老化现象;同时, 校方相关人员亦难以对初始裂缝进行专业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阳台栏板的校舍, 抗震排查发现相当数量的阳台栏板立柱或盖梁钢筋严重锈蚀, 混凝土保护层出现胀裂裂缝, 甚至剥落, 详见照片1、照片2。

3.2 屋面防水隔热问题

如前所述, 对于一般的建筑物, 其屋面防水等级为Ⅲ级, 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即对于既有校舍建筑, 其屋面防水层一般应在10年后进行维修或翻新。抗震排查发现部分校舍的屋面架空隔热层局部残损、防水层收边翘曲、老化甚至撕裂, 部分屋面板相应出现钢筋锈蚀、保护层胀裂现象, 详见照片3、照片4。此现象在不上人屋面尤其严重。

3.3 外墙装饰面层剥落问题

抗震排查发现部分校舍的外墙饰面砖局部剥落, 或外墙粉刷层空鼓、易坠, 详见照片5、照片6。部分校舍饰面砖剥落或外墙空鼓处于人流出入口或道路边上, 极易给师生造成意外的伤害。

以上工程实例表明, 相当数量校舍建筑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其中部分问题可归结为设计和施工方面的问题, 但诚然, 也与建设方缺少建筑物使用阶段的日常巡查有相当大的关系, 并导致建筑物不能及时进行质量保修, 或在保修期过后缺乏必要的正常维护。

4 结论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审图制度、监理制度的实施, 对于在建工程的质量监控越来越完善;但竣工后的建筑物的质量控制明显滞后。《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1]表明, 对于保证建筑物的可靠度, 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正常维护缺一不可;但在实际工程中, 建筑物在使用阶段的正常维护明显存在不足, 究其原因, 可大体归结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经济 (资金) 等问题。鉴于建筑物已投入使用等情况, 本文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职科室,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统筹监管;根据建筑物质量保修书中各个分项的保修期限, 责任主体可明确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由责任主体对建筑物进行定期检查并维护, 提交书面的定期检查与维护表格, 为确保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可靠度共同作出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GB 50068-200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1997.

[3] (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2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80号令) 北京:2000.

[5]山西建筑工程 (集团) 总公司.GB50345-200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6]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等.JGJ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

7.私家车报废年限规定 篇七

的阳春3月,二手车市场开始复苏,5月之前二手车价格将不会有太大幅度的增长,而5月新规出台之后估计一些性能较好的二手车价格行情将上涨。对于有意向要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来说,在5月前购买二手车是比较妥当的。虽然二手车市场的车源可能不是特别的多,但是用心去淘车一定也能淘到价廉物美的车子。

新规介绍:

据悉,从年5月1号起,将会调整。小型私家车会无使用年限限制规定,但是行驶60万公里后会引导报废。新的私家车强制报废规定出台之后,二手车的价格也可能会有小幅度上涨。

根据新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强制报废。新规实施后,一些车龄较长,但是性能不错的二手车价格将会有所提升。这也会直接导致二手车市场价格的上涨。

8.东莞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 篇八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

退休时,要求东莞医疗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多少年?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时,其最低缴费年限男性累计不少于30年、女性累计不少于25年,在统筹地区(即东莞)累计缴费年限不底于10年的,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时未达到最低年限,怎么办?

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须按退休上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能一次性缴足的,可仍按在职职工标准按月缴费,但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直至缴足所缺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年限相关问题回复

一、东莞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是怎样计算?

答:东莞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性累计不少于30年、女性累计缴费不少于25年,在东莞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底于10年。

二、达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可享受什么医保待遇?

答:退休时东莞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最底要求的,可终生享受医疗保障。

三、请问退休时没有达到东莞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怎么办?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答:没有达到东莞医保最低年限的,须按退休上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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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篇九

郑政文〔2012〕7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区域

市内五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行业和标准

(一)旅店行业,按客房收入(含会议室和长包房收入)的1.5%计征(二)饮食行业(含旅店业附属的饮食业)、娱乐业、美容业、美发业、照像业、桑拿浴池业(含保健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三)房屋出租行业,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四)建筑安装行业(含装饰、装修业),按承揽工程造价的0.25%计征。

(五)广告行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六)煤炭行业,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的规定执行。(七)电信行业(含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其他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电力供应行业,按销售收入的0.1%计征。(九)烟草生产行业,按缴纳税额的0.35%计征。

三、征收管理

(一)价格调节基金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税务部门代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安排使用。

(三)对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物价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一)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营业税的企业和个人,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免税的企业,可相应免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

(二)因不可抗力使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三)对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免予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其他可以申请减免基金的情形。

凡一次申请减免基金数额在100000元以下或申请减免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减免基金在100000元以上或减免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凡申请减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附减免报告一式3份及财务报表,一并送交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对符合减免条件并提出减免申请的企业或个人,从提供所需材料之日起,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应分别在20日和30日内,根据审批权限,给予批复。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二)在发生水灾、旱灾、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三)肉、蛋、奶、菜等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的储备。(四)用于对城市生活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救助。

(五)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生产基地、供应网点、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科研开发和咨询等设施的建设。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六、郑州市下属各县(市)、上街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219号)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基金 管理 通知

主办:市物价局

督办: 市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0.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篇十

2-1 一般规定

2-1-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及适用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1.协议出让; 2.招标出让; 3.拍卖出让; ⒋挂牌出让。

(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⒈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⒉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⒊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⒋军事用地。

经市政府批准,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

⒈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⒉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下列经营性项目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1.居住用地

(1)独栋住宅、别墅用地;(2)多层住宅用地;(3)中高层住宅用地;(4)商业、住宅混合用地;

(5)办公、公寓混合用地。2.商业用地(1)饮食业用地;

(2)商业、办公混合用地;(3)百货批发零售业用地;(4)生活用品批发零售业用地;(5)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用地;(6)企业经营的市场用地;(7)度假及娱乐用地;

(8)办公用地。3.加油、加气站用地

4.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上述项目用地,按规定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分期分批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2-1-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一)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2.用地的方案号、宗地号、土地面积; 3.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4.土地用途及性质;

5.地价款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 6.规划、市政设计要点; 7.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 8.市政配套建设义务; 9.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10.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二)土地年期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其他用地五十年。

6.同宗土地上含多种使用功能且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按主体建筑的性质和主要规划功能确定土地出让年限。

7.1996年以前未按此年限规定执行的出让合同用地,自原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不须另签合同。8.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历史用地及行政划拨用地,如已确定使用年期,在补办出让手续前,仍按原批准的使用年限执行。

9.加油站、加气站、农业种植、养殖用地出让年限按二十年执行。(三)合同编号:

1.编号格式:××××—×—×××

年号 局代码 顺序号 2.编号说明

①年号:4位,以当年年号按4位数编写。

②局代码:1位,市局0、罗湖分局

1、福田分局

2、南山分局

3、宝安分局

4、龙岗分局

5、盐田分局

6、大工业区分局

7、中心办9, 布吉所A、平湖所B、横岗所C、龙岗所D、坪山所E、葵涌所F、大鹏所G、南澳所H、坪地所I、坑梓所J、新安所K、西乡所L、福永所M、沙井所N、松岗所O、龙华所P、石岩所Q、观澜所R、公明所S、光明所T。③顺序号:3位,合同的次序号。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为基础,分别按照“XX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第二补充协议、第三补充协议…”的顺序编号。(四)合同打印与签订

1.出让合同书采用市局统一制定的样本用电脑打印,一式5份。

2.出让合同须由土地使用者的法定代表人与我局签订,委托他人代签的,代理人必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用地单位即土地使用者应填写单位名称全称,且与所盖公章必须一致。

4.宗地号、宗地面积按宗地图打印,宗地图附贴在出让合同后面并加盖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专用章(骑缝)。5.地价款部分用大写打印。

6.土地利用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打印。7.明确项目竣工时间。

8.涉及附属建筑工程、配套工程及公益工程的用地,按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并打印出合同附表一、二、三。

9.属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项目,实行免地价出让。在出让合同附加条款中注明权利人为市(区)人民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申请用地单位。实际使用单位对该宗地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益,并无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项目用地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改作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合作建房。

10.属拆迁改造的项目,改造单位在与所有小业主达成正式拆迁改造协议并经征地拆迁部门认可前,不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1.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应在附加条款中备注清楚。(五)合同的登记与分发

1.土地出让合同在发放给土地使用者前,应由地政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在土地管理系统中录入合同资料,经办人员应负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2.出让合同一式五份:用地单位三份,分局信息科存档二份。

3.出让合同发放时,要做好签收工作。

4.市局、分局、管理所等有关部门需查询出让合同时,可通过电脑联网查询。

2-1-

3、现代物流园区土地管理政策

(一)市政府成立现代物流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对进入现代物流园区企业的资格进行认定。

(二)现代物流园区用地的地价根据规划确定的用途测算,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及规划指标计收地价。对规划未明确划分土地用途或未直接明确为物流用途的物流项目用地,笋岗物流园区按商业、仓储各50%计算,其余物流园区按商业25%、仓储75%计算。

(三)现代物流园区的土地使用年限定为50年。

(四)现代物流园区用地的地价可分期支付,分期付款最长期限为3年。土地使用者应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当日交付地价总额20%的首期款,2年内应交付地价总额40%的二期款,余款应在3年内付清。

(五)现代物流园区内新申请用地项目,地价优惠20%计收。

2-1-

4、酒店项目土地管理政策

(一)酒店项目用地实行招标(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允许分期交付地价,并试行按揭付款方式交付地价。对新出让土地,按付款时间最短优先原则确定受让人。

(二)对一次性缴付地价款或采用按揭方式缴付地价款的,给予总地价款15%的优惠。

(三)对分期缴付地价款的,分期付款最长期限为3年。土地使用者应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当日交付地价总额20%的首期款,2年内应交付地价总额40%的二期款,余款应在3年内付清。分期付款的利息标准按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计收。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地价而应缴付滞纳金的标准,定为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地价款应缴部分的万分之一。

(四)酒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期定为50年。另外,为优化酒店项目的土地资源,可增加酒店项目综合性、兼容性,并可采用产权式酒店的方式供应酒店项目的用地。产权式酒店项目按商品房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对于已建成须补办出让手续的酒店项目用地,如宾馆、酒店、招待所等用地的地价,按现行酒店市场地价标准核计。对特殊景观(如海景、山景等)影响较大的酒店项目,地价应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修正。对于新出让的酒店项目以及商务会议中心、旅游度假综合用地的地价,参照现行酒店市场地价标准并结合宗地评估结果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六)在酒店的主体工程未完工之前,酒店项目用地不得转让。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否则,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以上酒店项目土地管理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市中心区除外)适用。

2-1-

5、旧城旧村改造

(一)旧城旧村改造分为特区内城市更新区改造、特区内城中村改造、特区外旧区改造。

(二)城市更新区是指深圳经济特区原农村集体用地范围以外,以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利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适应市场需求为主要目的的要求改造(重建或整治)的城市建成区。

城中村改造是指在特区范围内,因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对原村集体用地范围内的旧住宅区、工商住混合区所进行的成片改造、整治。

旧区包括宝安和龙岗两区内的旧城和旧村。旧城是指规划建成区内属于国有土地的城市衰落区、功能转换区和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区;旧村是指规划建成区内非农建设用地性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功能失调、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农民自建住宅区、工业区、工商住混合区。旧区还包括具有一定历史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

(三)改造范围应严格按照改造计划和规划拟定,经市政府用地审定会审定后核发改造范围规划用地方案图,并刊登改造公告。

(四)改造单位未能在限期内与被改造单位(个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批准改造文件自行失效。

2-1-

6、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分为工商发展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我局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指标划定各村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时须先转为国有。

2-1-

7、农业保护区用地的管理

(一)农业保护区,是指被划定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并应永久保留的区域,包括蔬菜、水产、水果、畜牧饲养、农业科研用地及其他农业用地。(二)农业保护区用地管理的程序

1.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农业保护区的规模、要求,编制农业保护区的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2.测绘部门协助农业主管部门勘测已划定的农业保护区的实际界线,定点放桩,设立标志,登记造册。3.征地部门核查新的申请用地是否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侵占农业保护区。确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经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备案。4.对经批准调整为非农业用途的土地,必须坚持先补偿后占用的原则,用地单位应提供可用于同类型的农业生产土地,确实无法提供农业用地的,应按规定缴交土地补偿费、农业垦复以及农业保护区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异地开发农业保护区。

5.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农业保护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和开发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生产条件并处罚金,破坏或擅自改变农业保护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金。

2-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2-

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审核程序 1.初审

分局地政科或(卫星新城所在地)管理所对用地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1)对不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提出否决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领导或管理所主管领导批准后复函。

(2)符合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的,分局地政科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及土地供应计划、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和其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分局业务会议审议。授权管理所办理的,管理所提出意见后由分局地政科汇总提交分局业务会议审议。

(3)经分局业务会议审议,不同意用地申请的,由分局地政科或管理所根据会议精神拟定意见经批准后,函复申请人。同意的用地项目,由分局地政科报市局地政处汇总。2.审批

对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和产业政策的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业用地,由所在地分局或较大所受理后报各区政府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划和计划具体组织实施。(1)市局地政业务会议

对分局提交的用地申请项目,市局地政处汇总材料后报市局地政业务会审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审议同意且不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的项目,由分局或管理所根据会议纪要精神直接办理;审议同意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的项目,由市局地政处准备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不同意的,由分局或管理所根据会议纪要精神拟定复函。(2)市局局长办公会议

会议对市局地政处提交的报市政府用地审定会审议的用地项目进行预审,并拟定预审意见,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预审同意需报市政府用地审定会的项目,会后由市局地政处准备材料报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预审同意但不需报市用地审定会议的项目,会后由分局或管理所根据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直接办理;预审不同意的用地项目,会后由分局或管理所根据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拟定复函。(3)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

市局根据市政府用地审定会的时间安排,准备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的讨论事项,将已形成预审意见的各项用地项目报请市用地审定会审议,市政府办公厅拟定会议纪要,根据审批意见,作以下处理: ①不同意安排用地的项目,待会议纪要下达后,由分局或管理所按照会议纪要精神拟定复函; ②同意安排用地的项目申请,待会议纪要下达后,由分局或管理所办理用地手续;

③决定重新选址或重新核定用地规模,待会议纪要下达后,由规划部门重新核定用地选址及规模,并将意见转地政部门在下一次用地审定会议上重审。

另外,根据市政府第七十一次用地审定会议及七十九次用地审定会议精神,特区内的高科技工业项目、特

区外的工业项目、市政公共配套项目,可采取先办理,后补报市例会备案的方式。其中属高新技术工业园的用地,需先由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示意见,属高科技产业带的用地,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先由市高科技产业带办公室出示意见,10万平方米以下的用地,由用地所在区的高科技产业带办公室出示意见。3.划定用地方案

经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或其授权市局审批同意的用地项目,分局或管理所根据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纪要精神拟定用地方案草图,报分局主管局领导或管理所主管领导审批后,划定正式用地方案图。4.测算地价。

5.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2-

2、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一)招标出让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二)公开招标 1.招标准备

招标前的准备工作由分局负责,管理所协助。对土地供应计划中的招标用地项目,分局应提前两个月完成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

(1)地政部门制作用地方案图,一式2份。(2)征地拆迁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3)地政监察部门完成土地清理工作。

(4)土地开发部门落实土地三通一平工作,确定交地时间;未落实三通一平工作的,需在招标公告中说明。(5)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6)测绘地籍部门按用地方案图实地放桩定点,并制作统一的宗地图(一式5份)。

(7)分局地政科汇总上述情况后拟定方案报市局地政处,并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招标底价。市局地政处初拟招标时间、地点、方式等,提交招标、拍卖委员会审定。

(8)审定后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拍卖委员会意见,准备招标文件,经招标委员会审定后,以市局名义发出招标公告和发放招标文件。2.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登载。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土地使用条件;

(2)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3)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4)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5)给付中标价的方式和数额;

(6)评标方法;

(7)开标地点、时间;

(8)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3.招标文件

⑴招标地块位置略图; ⑵土地使用权招标公告; ⑶土地使用权投标须知; ⑷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⑸土地使用权招标中标通知书;

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市局或分局以市局的名义向符合拟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一种方式,除法定的不宜于公开招标的情形外,其招标运作程序及具体要求与公开招标相同。在拟定招标人时,应尽可能广泛,以切实保证招标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2-2-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一)拍卖出让的准备

1.市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土地供应计划及拟拍卖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拍卖规模和进度,并进行具体安排。

2.地政部门制作用地方案图,一式2份。3.地政监察部门完成土地清理工作。4.征地拆迁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5.土地开发部门落实土地三通一平工作,确定交地时间;未落实三通一平工作的,需在拍卖公告中说明。

6.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7.测绘地籍部门按用地方案图实地放桩定点,并制作统一的宗地图一式5份。

8.分局地政科汇总上述情况后拟定方案报市局地政处,并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拍卖底价。市局地政处初拟招标时间、地点、方式等,提交招标、拍卖委员会审定。

9.审定后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拍卖委员会意见,准备拍卖文件,经招标委员会审定后,以市局名义发出拍卖公告和发放拍卖文件

(二)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于拍卖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土地使用条件;

2.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3.拍卖的地点和时间;

4.付成交价方式和数额;

5.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6.取参加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7.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8.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拍卖文件

由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印刷,并向竞买者提供,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⒈拍卖地块位置略图; 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⒊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⒋竞买申请书; ⒌成交确认书;

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2-2-

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一)挂牌出让的准备

1.市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土地供应计划及拟挂牌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挂牌出让规模和进度,并进行具体安排。

2.地政部门制作用地方案图,一式2份。3.地政监察部门完成土地清理工作。4.征地拆迁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5.土地开发部门落实土地三通一平工作,确定交地时间;未落实三通一平工作的,需在挂牌出让公告中说明。

6.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7.测绘地籍部门按用地方案图实地放桩定点,并制作统一的宗地图一式5份。

8.分局地政科汇总上述情况后拟定方案报市局地政处,并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挂牌出让底价。市局地政处初拟挂牌出让时间、地点、方式等,提交招标、拍卖委员会审定。

9.审定后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拍卖委员会意见,准备挂牌出让文件,经招标委员会审

定后,以市局名义发出拍卖公告和发放挂牌出让文件。

(二)挂牌出让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公告期20日,公告期满,开始挂牌,挂牌期为10日(工作日)。挂牌出让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土地使用条件;

2.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3.挂牌出让的地点和时间;

4.付成交价方式和数额;

5.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6.取参加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7.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8.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挂牌出让文件

由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印刷,并向竞买者提供,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⒈挂牌出让地块位置略图; 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⒊竞买申请书;

⒋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⒌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 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2-3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3-

1、审核程序(一)申请转让

1.交易中心收件及核验。2.分局审核。

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分局地政科拟定不同意转让的意见,由交易中心答复。3.交易中心组织交易。4.后续手续办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成功后,交易中心收取应补地价款并办理转让合同等后续手续,无须另转地政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对成片开发区的土地,可凭交易中心办理的转让合同办理产权登记,无须另转地政部门再下转让批复。

(二)司法机关裁定、决定的土地转让。

属已签出让合同的,其审核程序与上述相同。对欠交地价和需补地价的,由交易中心在成交价款中优先扣除;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地政部门复函,建议作出裁定、决定的司法机关暂缓强制执行。

属未签出让合同的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交易中心收件后,转相应分局地政科审核,地政科会同规划科审核是否列入收地范围。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地政科复函建议暂缓强制执行;对未列入收地范围的,由地政科复函告知作出裁定、决定的司法机关,按协议用地程序办理设计要点、测算补交地价金额等手续,交易中心在交易成功并收取地价后,转回分局地政科直接与竞得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4 历史用地和行政划拨用地的管理 2-4-

1、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的界定(一)特区内

1.历史用地:1980年8月特区成立前,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已使用的土地可认定为历史用地。2.行政划拨用地: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土地。(二)特区外

1.历史用地:1983年1月26日前,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使用至今无权属纠纷的土地可认定为历史用地。

2.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

2-4-

3、管理办法

(一)至今闲置的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按闲置用地清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已有建筑物的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应按规定的地价标准补办有偿使用手续。

(三)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属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不得改为营利性用地,不得出租、转让和抵押,也不得与他人合作建房,否则政府予以依法收回。

(四)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不得进行抵押。

(五)对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上的房地产的处分首先必须得到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的确权。(六)企业改制中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按企业改制中的土地处置工作管理的规定执行。(七)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年限的管理按以下原则处理:

1.到期房地产,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原则,具体年期由国土部门根据房地产权利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核定。到期房地产一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

2.办理产权登记的,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和现状的情况下,可按上述原则确定有偿使用的年限,办理有偿

使用手续。

3.超过以上规定的延期申请应上报市局审核、批准。

2-4-

4、审核程序

(一)审查是否属于闲置的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如属于闲置的,纳入闲置用地清理范围。(二)经核查,不属历史用地或行政划拨用地的,经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拟文复函。

(三)属于历史用地或行政划拨用地的:

1.因规划要求或其他情形需收回土地的,汇总规划意见并拟定收地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后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2.同意补办出让手续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不改变已有建筑物功能,由地政部门拟定用地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后,直接转规划部门按现状核定土地利用要求指标,补办出让手续。

(2)建筑物需拆迁,并符合规划进行改造的,由地政部门拟定用地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后补办出让手续。(3)改造需选择合作方或转让的,按《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执行。(4)纳入旧城旧村改造范围的按旧城旧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

(三)属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经批准同意补办出让手续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5 地价测算 审核程序

(一)地政部门根据权属核定情况、规划设计要点、宗地图等资料,通过电脑地价测算系统进行地价测算,并打印出地价测算方案。

(二)部门领导审核地价测算方案后,报分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地价方案经批准后,地政部门打印《地价款缴费通知单》。《地价款缴费通知单》共分四联:第一联由计划财务部门存查,第二联由用地单位存查,第三联交财政专户,第四联由地政部门存查。缴款通知单应明确出让合同号、地块编号、用地方案号、地价款总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缴款通知单由经办人通过电脑打印,部门领导审核签发后有效。

(四)对超出现行政策范围的地价测算问题或无法通过电脑自动测算地价的用地项目,由主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测算方案,经部门领导审查并报分局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市局审定。

(五)用地单位对分局核算的地价方案有异议,应由分局提出意见并呈报市局审批。方案经市局审定后,转回分局办理缴付地价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手续。

2-6 政府储备土地管理 2-6-

1、储备用地临时出租

1.地政部门初审。地政部门根据申请地块的现状、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的直接复函,同意的拟定初选地块的位置及情况说明后转规划部门。

2.分局业务会审核。地政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将用地方案草图报分局业务会议审议,不同意的由地政部门复函,同意的上报市局业务会审批。其中临时施工用房用地经分局业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直接由分局办理相关手续,报市局备案。

3.市局地政业务会审批。地政处汇总材料报市局地政业务会审定,形成会议纪要后转分局办理。需要上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待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下发后转分局办理。

4.确定方案。经市局业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不同意的由分局地政科复函。同意的,由分局地政科承办,制作临时用地蓝线图,一式4份(其中1份归档,另外3份作为《临时用地合同》附图)。5.测算租金。分局地政科根据临时用地租金标准测算租金方案。临时用地租金方案及其具体标准由市局制定。各分局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租金标准执行。

6.方案报批。临时用地租金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地政部门核发《临时用地租金缴费通知单》,通知用地单位交款。通知单一式4份:申请人一份、计划财务部门一份、地政部门一份、财政专户一份。7.交纳租金。申请人持地政部门签发的《临时用地租金缴费通知单》交付租金。

8.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书》。地政部门打印《临时用地合同书》。《临时用地合同书》采用规定的格式,由电脑进行制作,合同文本内容必须输入电脑,并打印合同文本。一式叁份,二份交用地单位,一份存档。

2-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 2-7-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一)审核程序

1.打印合同书范本,经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分局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打印一式5份。2.合同书送受让方签字盖章。

3.审核受让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后,报市局局长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办公室加盖“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专用章”。(二)审核结果

1.按《地价款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地价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未按《地价款缴费通知单》期限内交付地价的,所批文件自动失效,申请人再办理时须重新申请。

2-7-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

(一)双方应履行合同,甲方应按期交付土地,乙方应按合同规定交清地价,按期开发利用,按规定使用土地,乙方开发利用土地行为必须合法和遵守合同。

(二)合同签订之后,要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用地单位能否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或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或开发日期满

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地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开发利用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及规划设计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如存在擅自更改规划设计要求的,由地政监察部门查处。

3.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项目(包括居委会、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工程),是否能如期竣工。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地价款5%的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地价款10%的罚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处以地价款的15%的罚款;逾期二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4.对已办理了竣工验收的配套设施项目,建管部门将验收结果告知局土地开发中心,由土地开发中心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接管。

5.地价的跟踪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对地价未付清的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2-7-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一)审核程序

1.打印合同书范本,经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分局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打印一式5份。2.合同书送受让方签字盖章。

3.审核受让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后,报市局局长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办公室加盖“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专用章”。

(二)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一式5份)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终止(一)凡出现下列情形的,均可终止合同

1.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

2.土地灭失的;

3.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继承人的;

4.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的;

5.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

6.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7.土地使用者不按合同条款开发利用土地而违约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审核程序

1.使用年期届满的,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该宗土地,应提前六个月向

所在辖区分局提出申请,分局接到申请后,地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按下列原则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 的答复:

(1)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准予继续使用。

(2)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用途不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申请不予批准继续使用。

准予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自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五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当时规定支付地价。

2.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者收到收地通知后,应向辖区分局提出申请,分局地政科应会同征地拆迁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在一个月内按规定提出合理补偿方案。

3.土地使用者不按合同条款开发利用土地造成违约,地政部门及地政监察部门应限期土地使用者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分局应报请市局,由市局向市国土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合同和收地的请示,经同意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必要时报市政府用地审定会.2-8 闲置用地清理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2-8-

1、闲置用地清理范围 下列用地可视为闲置用地: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1年或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如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超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五)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土地使用者自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未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实施拆迁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或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8-

2、闲置用地的处置方式

(一)延期建设,是指根据实际状况,用地的动工建设日期经批准后顺延;

(二)评估折地,是指政府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通过评估确定闲置用地已投入的开发成本,按现行地价标准由原地或异地折返部分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其余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

(三)限期挂牌交易,是指闲置用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限期出让;

(四)有偿收回或置换,是指闲置用地经批准可以由政府采取有偿或置换方式收回,政府有偿收回的,开支列入国土基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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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分局地政科对闲置用地进行立案及调查取证,建立闲置用地档案。

(二)分局地政科拟订处置方案,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地政处。

(三)市局地政处汇总分局提供的材料并实地调查,建立闲置用地备案制度。

(四)市局地政处审查分局拟订的闲置用地处置方案,定期上报市局地政业务会议。

(五)分局根据会议纪要向用地单位通告闲置用地处置方案,对拟收回的闲置用地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处理。

(六)对用地单位三个月内不来按规定的处置方案办理有关手续的用地,纳入闲置用地收回的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处理。

(七)分局地政科建立收集新产生的闲置用地和处置情况实施的跟踪管理制度,形成闲置用地动态管理机制。

(八)通过分局定期上报闲置用地情况及处置的落实情况,市局地政处形成闲置用地的动态备案机制,定期将闲置用地清理的情况上报市局地政业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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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被批准。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继承人的。

(七)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八)闲置土地按收回方式处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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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使用年期未满的

1.分局地政科或管理所根据用地的具体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核定拟收回用地的下述情况:位置、坐标、面积、收地依据、收地原因、安置补偿方案。2.查明收地的事由及证据:

如因实施规划收地,应查明规划的内容及其是否批准;如因社会公共利益收地,应查明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存在及有关证据;如因当事人违反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收地,应查明当事人违约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其中属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和

依据,当事人按规定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3.产权部门查明拟收回用地的权利状况:

(1)被收回土地是否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对已办理房地产证的,收地决定应当向房地产权利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发出;如未办理房地产证,收地决定应向其它法律文件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发出;对开发商已销售、业主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已备案的房地产,向包括小业主在内的所有权利人发出,不能只是向开发商发收地文。

(2)被收回土地是否已抵押。对已抵押的,应当同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直接由抵押人清偿债务;采取作价补偿的,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达成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3)被收回土地是否被查封。对已被查封的,不宜作出收地决定,应与司法机关协调,待司法机关解除查封后,再作出收地决定。

产权部门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时暂缓办理有关的产权登记(受理司法机关的查封除外)至收地决定下达。4.拟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以下简称收地文)报主管局领导签发。

5.下发收地文时,对与收回用地相关的用地方案、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属性在电脑中作记录。6.办公室发收地文给分局各业务部门,并送市局地政处备案。业务受理中心查询与该地块相关的在办文件,并通知当前承办部门停止办理,测绘地籍部门修改地籍数据,有关部门停办与该地块有关的业务,产权部门对有关的房地产权利证书迳为注销登记。

7.收地文由地政部门按规定程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五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送达后,送达回执交征地拆迁办。

8.市局或分局征地拆迁部门与相对人协商补偿及安置事宜,签订《收地补偿协议书》,按收回土地补偿及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

9.收地补偿协议书签订后,分局地政科对收地涉及的用地及合同资料进行相应的修改。

10.因特殊原因收地不能执行的,需废止收地决定的,应当同时恢复电脑中的相关记录,并更新地籍数据。

(二)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 1.地政部门每半年清理到期的土地情况。

2.地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拟定是否需要收回的意见。

3.对于拟定不收回的土地,通知土地使用者是否申请延期使用。

4.地政部门对收回土地的情况汇总上报,按使用年期未满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办理。

(三)协办

1.产权部门核查发证、抵押、查封等权属情况。2.征地拆迁部门办理收地手续。

(四)审核结果 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五)收回的土地,纳入国有储备用地的管理。

2-9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管理 2-9-

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的核准 所需提供的材料

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文件; 2.改制批准文件; 3.企业改制方案;

4.拟订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及房地产权属材料。包括土地及房地产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土地处置的房地产类型和相应处置方式的申请等; 5.其它需要按报文和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2-9-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和土地估价报告的备案 所需提供的材料

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含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2.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

3.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及部分房地产权属材料:

对转为商品房方式的土地及房地产,要提供新的权属证明材料。4.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5.其它需要按报文和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

2-9-

3、企业改制后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落实

(一)企业改制后的土地及房地产变更登记。

在新的企业登记注册后,凭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以及企业注册的批准文件,以新企业的名义办理用地手续或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1.商品房性质的房地产,可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有产权证的直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按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房地产,新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3.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向国土部门申请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4.限期开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发的,可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不按期开发的,纳入闲置土地清理范围;

5.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方式的,没有房地产登记的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已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直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要签订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年地租的协议;

(二)对确权后注入新公司的房地产的处理

该方式针对权属未明确的房地产,新的公司凭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申请房地产的确权,在产权和地政部门

提出确权意见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该房地产土地资产处置的手续。

(三)收回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管理的范围。注:非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注:根据深府[2003]98号文的规定,原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申请办理属于改制前企业的房地产规划国土业务的,其房地产必须是改制时纳入处置和评估范围的房地产。为核查这项工作,对于原国有企业在我局报文时除常规资料外,请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公告、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信息表、股东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表;

二、已办理房地产证且该房地产已纳入改制范围内的,请先到房地产所在地规划国土分局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再提供新的房地产证;

三、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在深府[2003]98号文颁布前改制的提供改制时的有效资产评估报告;在深府[2003]98号文后改制的,提供土地资产处置批复。

2-10集体土地征用管理 2-10-

1、征地程序

项目征地及政府成片统征按下列程序具体办理:(一)呈批

1.政府成片统征土地,由市局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需求,拟定次农用地转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呈报国务院,待国土资源部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后具体实施。2.项目征地按土地征用审批程序报批。(二)工作程序

1.由分局征地办(或科)针对需征用的土地发出公告,并于15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15日后,即视为送达。

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原因、依据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的联系方法以及对当事人的要求等事项。

2.在征地通知送达或发布后,十五日内负责征地任务的工作人员应作好被征地单位及利害人的申报情况的归类、整理及征地法规、政策的宣传等工作,并委托测绘中队对征用范围放桩定界。

3.组织被征地单位及利害人对征地范围进行权属调查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该项工作过程中,分局或管理所参与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4.被征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的,应于通知下达后十五日内,由分局承办人员组织查丈,委托

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

5.协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分局负责该项征地工作的人员召集被征单位就补偿、安置、交接土地等事宜进行协商,拟定征用补偿方案呈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6.征地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由分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分局主管征地工作的领导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市局业务专用章。

7.超过征地补偿协商期限(一般在征用土地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未能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局或分局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决定;若当事人在按规定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不履行,又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市局或分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迁出。8.分局落实《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

(1)按协议规定支付补偿费用,不得以现金支付。

(2)向管理所移交被征用的土地,督促、指导管理所对被征用土地进行管理,在土地开发建设前,属农用土地的,应继续用于农业,不得撂荒闲置。

(3)在《征地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分局将协议书及征地范围图分送市局征地拆迁办、综合计划处、地政处、产权处、测绘大队、地政监察处、信息中心等部门。信息中心应在5日内将已征土地的范围(含范围图)录入电脑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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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规定

(一)土地征用工作的办文总时限为155天。

(二)征地通知书中对当事人的要求栏应注明抢种、抢搭、抢建等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提高安置标准的活动不予补偿等事项。

(三)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各阶段的资料(例如:调查清册、现场照片、工作进度、谈判纪要等)应保存完善,并于征用协议签订一个月内整理成册,移交档案部门,以备查验。

2-11 收回土地补偿及房屋拆迁管理 2-11-

1、收回土地程序

(一)对被收回土地的当事人进行补偿登记。

1.权属及权利状态核查。转相关部门在五日内进行权属核定,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权属核定,涉及抵押产权的,由权属核定部门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收地补偿协商工作;

2.补偿登记。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及测绘大队(或中队)对被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勘察记录、物业评估,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二)与当事人协商收回土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

1.无偿收回土地(60日);根据《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其中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局或分局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直接转所属管理所执行管理。

2.收回土地地上无建筑物、附着物的(60日);召集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由市局或分局签订《收地补偿协议书》,并盖市局业务专用章。

3.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的,按收地条例程序办理。

(三)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局或分局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决定。

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又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及其地上、地下建筑物、附着物的,市局或分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迁出。(四)执行《收地补偿协议书》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决定》。1.执行协议内各项条款。

2.将协议于签订后五日内转地政处(科)、计划财务处(科)、地政监察处(队)、测绘大(中)队、信息中心、分局、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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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房屋程序 实施房屋拆迁的工作程序

分局实施拆迁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适用本程序。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拆迁建筑物的,按征地工作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及拆迁通知或公告。

拆迁单位的申请应提交: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意向批复。

(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6)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由分局征地办或地政科具体草拟,呈报分局主管领导五日内签发。

《拆迁许可证》发出之日,拆迁管理部门应通知产权部门暂停办理有关的产权登记。

公告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等规定媒体发布或以其它形式公告。

公告应载明拆迁房屋的理由,业主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拆迁洽谈补偿、安置事宜的具体洽谈单位、联系人和电话。

(二)接受业主申报,现场勘察、委托查丈报告。(45天)负责拆迁工作的分局的具体工作人员于拆迁公告发出五日内会同委托测绘查丈单位人员进场勘察、查丈,业主应到场参与,并在调查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测绘单位应于被委托后十五日内提交查丈报告。

查丈报告含下列内容:

1.业主姓名或名称、房屋来源、门牌号码。2.房屋面积、结构、层数、已使用年限。

3.用地、规划、报建、产权等有关文件、审批资料。

4.原批准使用功能,现状使用功能是否办理改变功能审批手续。

分局拆迁部门于接到查丈报告三日内,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依据查丈报告对需征收拆迁的物业予以评估。房地产估价中心应于十五日至三十日后提交物业评估报告。

(三)权属核定(5天)分局拆迁部门接到物业查丈报告三日内转分局产权科核定权属,产权科对建筑物的权利人、建筑物合法性、面积进行确认,对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处于法院查封及银行抵押状态进行认定。如果建筑物产权尚处于法院查封状态,而因国家建设需要又必须予以拆除的,则要书面通知法院协议协商。如果建筑物产权尚处于银行抵押状态,应同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参与拆迁协商。如有违法建筑的,转地政监察部门处理。

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协商补偿(45天)由分局拆迁部门提交专人召集业主协商,物业估价报告为协商基本依据条件。

经协商能达成共识的,拆迁双方于补偿安置方案商定后三日内据拟定《拆迁补偿协议书》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批。补偿费用由区国土基金支付的,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即行生效。

《拆迁补偿协议》生效三日内,应抄送分局产权科和所在地管理所。

产权科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产权证书进行处理。

拆迁人按协议约定,交接土地,管理现场。

《拆迁补偿协议书》应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房屋拆除方式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五)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提出申请以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拆迁补偿问题。

分局征地拆迁部门在接到裁决申请后五日内拟定《拆迁补偿裁决书》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核后呈市局征地办初审转法制处会签(3日)再报局主管领导批发(2日)。

《拆迁补偿裁决书》应送达业主,不能送达的,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按条例规定进行裁决的,对房屋拆迁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

《拆迁补偿裁决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名称或姓名。

(2)拆迁房屋的事由。

(3)被拆迁房屋的地段、面积、结构、用途、装饰标准;已使用年限。

(4)补偿方式。

(5)房屋拆迁交出土地的期限。

(6)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期限。

(7)其它必要的内容。

(六)拆迁房屋拆除可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自行拆除(双方协定),拆除的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协商不成引发行政裁决的建筑物的拆除,如发生诉讼,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分局拆迁部门于限期终日三日内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交法制部门会签,呈报局领导批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市局、分局拆迁管理部门于拆迁协议执行完毕后三十日内将项目有关资料、档案、文件、协议整理成册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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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收回土地、拆迁工作程序(一)强制收回土地的工作程序

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市局或分局的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补偿安置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强制拆迁的工作程序

被拆迁人如不履行裁决,市局或分局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12土地使用费征收与管理 2-12-

1、土地使用费征收程序 1.土地使用费初始登记的程序

(1)由缴费人填写用地情况申报表,并签名,权属为单位的需由填报单位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土地使用权人应如实申报登记缴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

(2)缴费人向征收科或管理所提交以下资料: ①房地产证;

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③房地产买卖合同; ④政府用地批文及红线图;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⑥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⑦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⑧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⑨反映该缴费土地信息的其他资料。

(3)由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经办人员根据缴费人填写的用地情况申报表和所提交的资料把登记内容输入电脑征收管理系统。

(4)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经办人员根据登记内容核定征收标准和应计费时间,计算出缴费人每年缴费

金额,并据此拟订《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

(5)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向缴费人颁发《土地使用费缴费登记证》。

(6)分局与缴费人签订《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2.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的程序

凡应缴费土地的登记内容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均应进行变更登记。

(1)缴费人填写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表。(2)缴费人重新填写用地情况申报表。

(3)缴费人提交缴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资料(同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利人本身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和变更后的缴费单位工商执照、单位代码证。

(4)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经办人员把变更信息输入电脑征收管理系统。

(5)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经办人员根据变更登记内容重新核定征收标准和应计费时间,计算出缴费人每年缴费金额,重新拟订《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

(6)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为缴费人更换新的《土地使用费缴费登记证》。

(7)分局与缴款人重新签订新的《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 废止原《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3.土地使用费征收程序(1)通知缴费人缴交土地使用费 缴费通知的方式:

①土地使用费缴费通知书或催缴通知书; ②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登缴费通告; ③电视或电台播放缴费通告; ④电话通知;

⑤其他缴费通知形式。

(2)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向缴费人发出有详细缴费数据的《土地使用费缴款通知单》。

(3)缴费人凭加盖土地使用费征收专用章的《土地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向指定银行缴款。

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征收部门可依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①未缴清土地使用费,凡办理房地产权转移及抵押登记的,应先付清土地使用费,方可办理。

②严重拖欠土地使用费的,相关部门应协助征收部门或管理所催款。

③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应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数额5‰的滞纳金。

④严重拖欠土地使用费的,征收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4)已经签订《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的,可直接通过指定银行按协议书约定自动划款。由于缴费人原因造成到期划款不成功的,视为逾期缴费。

(5)银行收齐《土地使用费缴款通知单》上的款项,或自动划款成功后,向缴费人开具财政局印制的《土地使用费专用收款收据》。

(6)银行将《土地使用费专用收款收据》存档联交回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存入征收档案,在电脑征收管理系统确认。

(7)银行与规划国土部门定期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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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费减免 土地使用费减免的条件

1.土地使用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暂免土地使用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

(4)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5)农村或企事业单位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2.土地使用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1)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2)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

(3)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3年,3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2年。

(4)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至10年。

(5)“菜篮子工程”用地。

(6)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五年后再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7)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8)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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