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

2024-09-15

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共8篇)

1.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 篇一

2014举行互联网金融支付安全论坛

7月17日,2014互联网金融支付安全论坛在北京举行。这场由互联网金融支付安全联盟主办的论坛,吸引了包括公安部、中国银联、商业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和上下游厂商在内的70多家联盟成员机构全部参与,各方聚焦支付创新与安全,共话合作发展。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创新、安全、合作”。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顾坚、中国银联助理总裁舒世忠等共同出席并作主题发言。其他近200位来自支付安全产业链各领域的代表与会,共同分享了创新支付安全管理的最佳实践,并就加强支付创新与风险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中国银联助理总裁舒世忠在致辞中表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大数据应用的崛起,数字支付时代正在到来。各类支付创新不仅给消费者提供便捷,也带来许多新的风险挑战。银联致力于积极创新的同时,深刻认识到支付安全的重要性,它既是创新的前提保障,更关乎金融体系健康与百姓财产安全。为此将始终坚持开放、合作、服务的理念,与各方共同努力,构建安全、健康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生态圈。

论坛上,与会各方一致表示,为应对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支付安全新挑战,各方将运用互联网思维,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推动产业生态圈内安全数据、技术和风险服务开放共享,真正实现从云到端,跨界、跨平台全网联防,共同保障支付产业安全。同时将不断创新合作模式,共同将联盟打造为开放、创新、共赢的合作平台。

金融支付安全联盟成立于2013年10月,由中国银联联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网络安全保卫局牵头组建,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支付健康发展。成立以来,各方已在风险信息共享、日常风险防控、风险事件协查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等方面开展了务实高效的合作,2014年上半年合作挽回风险损失近2500万。论坛当天,联盟还召开两项工作组会议,分别探讨快捷支付和网银安全相关问题,就行业内推广账户信息安全认证体系、建立安全联盟联动处置工作机制等达成共识。

2.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 篇二

为了定义互联网金融, 首先须对金融进行界定。金融, 最宽泛的诠释是为货币的事物、货币的管理与金钱有关的财源等; 最狭窄的诠释是把这个词仅用来概括与资本市场有关的运作机制以及股市和其他金融资产行情的形成。可以界定为凡事既涉及货币, 又涉及信用, 以及以货币与信用结合为一体的形式生成、运作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也就是说, 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 所有涉及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

那么, 从最狭窄的金融诠释来看, 应该从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的相关层面来定义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依托互联网的方式来实现资金融通。依照此定义, 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归类于互联网金融。本文所探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也仅限于以支付宝为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创新。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 “第三方”, 是指电子交易中买方与卖方之外的第三方, 即第三方支付是买方与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 “中间平台”, 是在银行监管下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只有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 并与多家银行签约之后, 才能提供交易支持平台的服务。

目前国内出现了数十个第三方支付平台, 这些平台的业务模式和技术实现方法不尽相同, 但平台的结构则具有一个相似的基本点, 即第三方支付平台前端直接面对网上客户, 平台的后端连接各家商业银行, 或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连接各家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特点在于: 1便捷性, 将众多网上银行支付整合于一个页面, 对于网上客户而言, 操作简易; 2独立性, 作为资金的 “中间平台”, 不参与买方与卖方的具体业务, 只负责资金清算; 3广泛性, 即 “多渠道、多业务、多银行”, 因此极具创新空间; 4安全性, 通过可靠的系统和服务取得公信力, 可对商家和消费者的财产进行双向保护, 限制电子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2支付宝及余额宝

支付宝 ( alipay) , 由阿里巴巴集团创办, 致力于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 “简单、安全、快速”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浙江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原名支付宝 (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并非国内最早成立的支付公司, 然而凭借在个人用户端形成的巨大优势, 支付宝现已成为中国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如下图所示, 据Hitwise发布的数据显示, 2013年第二季度支付宝占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点击访问超过60% 的市场份额。Hitwise本次统计采用的指标是 “点击访问次数”, 指从上游网站点击或顺序访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访问次数。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特点来看, 该指标最能体现个人用户从购物网站、游戏、机票及旅游在线平台等商户处购买实体或虚拟商品后, 前往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的情况。

余额宝, 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 于2013年6月13日正式上线。余额宝可以如同支付宝余额一样随时用于消费、转账等支出, 并且能够获得投资收益, 使存放在余额宝内的资金获得增值。 目前与余额宝进行对接的是天弘基金 “增利宝”货币型基金。

本质上, 余额宝是在原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功能的基础上, 内嵌了与之合作的基金公司的货币型基金。这可以视为一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 准确地说, 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创新。这并不是如同简单地在淘宝或天猫上开旗舰店兜售基金, 而应该理解为购买的这款基金具有连通支付宝直接支出资金的功能。简单来说, 余额宝具有双重特性: 支付和增值。

注: 点击访问次数是指从上游网站点击或顺序访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访问次数, 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特点来看, 该指标最能体现个人用户从购物网站 、 游戏 、 机票及旅游在线平台等商户处购买实体或虚拟商品后, 前往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的情况 。

余额宝的上线不仅是双赢的合作, 而是三方都将从中获益。对于浙江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而言, 上线具有收益功能的余额宝, 既能吸引更多用户选择使用其第三方支付平台, 还可以通过与基金公司的合作而收取相关费用, 并且可以降低备付金规模, 即缓解由于原本支付宝日均资金沉淀规模而产生的保证金面临的压力;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 不仅可以通过余额宝平台获得海量客户资源, 也是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基金销售渠道; 对于消费者而言, 在原有支付功能的基础上, 在资金流动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 还能获得收益, 是一种不小的诱惑。

3第三方支付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关系

3. 1仅以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为例来看, 第三方支付的创新产品与传统商业银行必将面临一定程度上的竞争关系

( 1) 余额宝的推出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内嵌理财工具的模式悄然形成, 首先为货币型基金开启一条销售的新渠道, 由此商业银行通过代销基金获得的收入将会减少。

目前我国国内基金的主要销售渠道有: 1商业银行代销; 2证券公司代销; 3证券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代销; 4基金公司直销。其中主要以12两者为主, 以一句话概括, 即我国的基金销售体系是 “以银行为主, 辅之以证券商代销和基金公司直销”的格局。这一销售体系过于依赖商业银行, 其市场份额占70% 左右, 而余额宝模式的上线正可为基金销售提供一条新思路。

( 2) 当余额宝所关联的货币型基金收益超越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而在资金流动性方面却没有减弱时, 必会有更多资金选择存放于余额宝中, 从而导致商业银行的存款量减少。

以我国基金业绩最差的2008年为例, 当年各类基金424只累积亏损1. 5万亿元, 然而当年货币型基金依然取得正收益, 如下表所示。

2008年所有货币型基金平均收益基本维持在3% ~ 4% 。最高为 “中信现金优势”, 当年净值增长率为4. 68% ; 最低为 “上投摩根货币 ( A类) ”, 当年净值增长率为2. 67% 。而当年年初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0. 72% , 定期存款 ( 整存整取) 利率三月期为3. 33% 、半年期为3. 78% 、一年期为4. 14% ; 利率经多次下调后当年年末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0. 36% , 定期存款 ( 整存整取) 利率三月期为1. 71% 、半年期为1. 98% 、一年期为2. 25% 。 由此可见, 以中国基金发展历史情形来看, 货币型基金风险极小, 且收益远超活期存款, 甚至可与定期存款媲美。 在流动性近于活期存款而超过定期存款的情况下, 理性经济人的选择必然是将资金存放于余额宝中。

( 3) 从支付角度看, 支付宝等一众第三方支付平台已能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以及转账汇款等结算和支付服务, 与传统银行支付业务形成替代。传统银行在金融业务往来中, 主要充当资金中介的职能。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脱媒, 使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边缘化。

3. 2除却竞争关系之外, 在一定程度上, 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相辅相成, 互为依托

( 1)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连通在线支付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桥梁。换句话说, “第三方”的含义也可以理解为在线支付客户与银行之外的第三方。

商业银行传统物理网点的作用, 可以满足普通客户现金支取等需求, 是第三方支付无法替代的。同时, 传统商业银行可以借鉴互联网金融模式优点, 将触角广泛伸及其中以适应新型模式的发展。

以余额宝为范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竞争将迫使商业银行重新整合定位自己的理财产品。此种第三方支付的金融创新产品甚至可以使商业银行重新审视合理的利率水平, 表现出价格发现的功能从而推动利率市场化。

( 2) 对于使用者而言, 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成为不同商业银行或异地商业银行之间资金过渡的通道。

当前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跨行和异地转账都需要收取费用, 对于普通客户而言, 资金流动将因为此种壁垒受到阻碍。支付宝使用者运用平台中的 “充值”和 “提现”功能可以免费使自己的资金在不同银行卡内流动, 前提只需要开通网银; 同样, 使用 “转账”功能可以使资金在自己和他人账户内免费流动, 前提只是双方均开通网银。

4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

( 1) 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尚无完备的规范,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行为大多行走于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 所以法律风险是首先需要面对的。

例如支付宝上线余额宝的行为, 虽然将此种内嵌货币型基金的做法定义为基金直销, 但本质上这是为了突破监管束缚的 “擦边球行为”。事实上支付宝并未获得基金销售的牌照, 一旦遭遇政策严管, 那么这种新模式将面临查处的尴尬。2013年6月21日, 证监会就曾表态: 支付宝在余额宝业务的一些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 还需要履行相关程序, 如果支付宝逾期未办理, 将依法处理。

( 2) 当金融创新产品诞生的时候, 就必须考虑它将面临的市场风险, 以及为减少市场风险而需提前做好的防范准备, 互联网金融创新也是如此。

目前与余额宝所关联的为货币型基金, 虽然从我国国内的历史情况来看, 货币型基金一直较为稳健, 然而国际上货币型基金并非没有亏损的先例。2008年, 美国货币市场基金公司The Reserve宣布, 受麾下旗舰型基金净值跌破1美元和赎回额创纪录的影响, 公司决定关闭麾下所有基金。由于之前持有雷曼兄弟商业票据5. 35亿美元, 而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则导致这些投资可能血本无归, 于是在基金持有人大量赎回的压力下, Reserve Prima- ry Fund的资金流动性终于爆发了全面危机, 进而不得不停止基金赎回并不断延长停止赎回期, 最终坠入清盘深渊。可见, 虽然货币型基金风险极小, 但仍有极端的先例, 一旦与之关联的货币型基金出现亏损乃至破产倒闭, 那么第三方支付必然大受影响。

( 3)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具有的支付等功能要求资金立即到账, 而与之关联的货币型基金内的资金却无法立即赎回获取, 也就是说, 余额宝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管理风险, 必须保持一定资金以防造成支付等功能瘫痪。目前余额宝为降低此风险, 设定了支付限额, 单笔和每日限额为2000元, 每月限额为10000元。由余额宝方面产生的巨额赎回压力也是必须考虑的情况, 目前余额宝面临此风险的做法为转嫁给与之关联的基金公司, 如同基金公司面临巨额赎回风险情况一般, 购买者将延迟获得资金。

( 4) 当互联网金融模式推出创新产品时, 互联网固有的技术风险也不可忽视。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企业活动, 必须有专门网络技术部门来维护平台稳定, 第三方支付更是如此。

5结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 新兴互联网金融公司未来甚至可能改变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运行格局。对于普通民众而言, 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对生活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第三方支付。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推出的创新产品在冲击传统商业银行的同时, 将可能对其使用者的支付和储蓄观念产生深彻改变。

目前支付宝仅上线了内嵌货币型基金的余额宝, 倘若假以时日, 很可能在此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推出更多创新产品。诸如内嵌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乃至股票型基金的产品将应运而生; 抑或是同多家同类或不同类基金公司合作, 将多种基金产品同时内置于同一具有支付功能的新产品中, 如同分级基金一般。这些都并非天方夜谭, 尤其就后者而言, 作为一个开放平台, 一旦余额宝引入了其他同类基金公司的产品, 那么各家基金公司在比拼收益的同时, 亦会投入更多的资源去推广支付宝的应用。这样竞合的状态, 将为支付宝带来更多的收益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然, 所有上述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前提在于对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做出充分评估并做好充足应对准备。

摘要:对于普通民众而言, 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对生活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第三方支付。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表——支付宝所上线的创新产品——余额宝将可能对其使用者的支付和储蓄观念产生深刻改变。本文重点描述余额宝的特性, 并阐述以之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关系, 而后分析如同此类互联网金融创新将面临的风险, 最终对支付宝创新前景作出一些预测。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支付宝,余额宝,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1]黄达.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100-106.

[2]陈志武.金融的逻辑[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2009 (2) .

[3]宋滟泓.支付宝染指基金销售证监会认定余额宝有问题[J].IT时代周刊, 2013 (13) :46-47.

3.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 篇三

摘 要: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交易规模快速扩大,新模式不断出现。怎样在新形势下,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当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和特点,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支付

一、互联网金融步入蓬勃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从最初的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到近年来兴起的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理财等业务,受国家利好政策的推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迅猛发展,并逐步向传统金融深层渗透,为传统金融注入活力,对金融市场格局产生了广泛影响。可以预见,传统金融将逐步与互联网金融实现深度融合、优势互补。2015年5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5)》:2014年,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215.30亿笔,业务金额17.05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3.52%和90.29%,共处理移动支付业务153.31亿笔,8.2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5.9%和592.44%。支付服务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二、支付清算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行业,是以通讯技术对传统支付结算的丰富、以“大数据”应用对传统金融产品(服务)的补充,使得交易更便捷、信息更对称、成本更低廉、普及更广泛。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新业务、新产品不断涌现,但无论演变成什么模式和类型,互联网金融对现代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的依赖程度只会是越来越高。支付是交易的核心环节,支付清算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根基。随着各种金融交易规模的扩大,畅捷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对便捷民众生活、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都有着重要作用。我国支付系统建设近年取得显著成就,已经建成大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为中枢,银行业金融机构内业务系统为基础,行业清算组织和互联网支付组织为补充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如何把握住未来机遇,控制风险,保障新兴支付产业的健康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仍有待于探讨和解决。

三、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支付基础设施建设

业务量快速增长,业务模式不断的创新,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传统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商务平台、P2P公司、银联等都是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者,每一方都在产业链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现有支付服务基础设施中,可供支付机构接入并使用的有限,市场迫切需要提供效率多样化、低成本的清算服务支持。建议搭建为各参与方所共享的基础设施,鼓励参与各方有序的健康稳健发展。同时,采用安全可控技术有效扩大金融服务覆盖范围,特别是填补农村及偏远地区金融服务空白,让社会公众享受到互联网金融的普遍性、安全性和便利性。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立法工作

传统金融业务在机构准入、新产品报备、跨业产品代理销售、客户风险偏好评估、敏感信息披露等等方面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的监管较为宽松,创新层出不穷,变化快,形式多样,其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比传统金融产品更高;部分客户规模庞大的机构,募集或管理的资金已经到了千亿人民币的级别,同时关系到亿级客户的投资收益水平,如管理不善或对风险事件处理不到位,会导致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包括了网络支付、网上小贷、P2P、股权众筹等多种业态,由于各种业态的内容不同、特征不同、风险点不同,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应当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并实施监管,既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壮大,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方面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充分披露产品和服务信息,充分揭示风险,增加透明度。另一方面必须引入结构性保护措施,要求对消费者的资金进行监管和稽查,落实第三方存管制度,杜绝平台自身建立资金池,以有效控制消费者风险损失,防止欺诈。

(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规范虚拟支付账户管理

网络支付发展之初,自然人客户在平台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时,网上商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实名身份信息核实,双方都以虚拟昵称登录网络支付平台系统,非实名支付账户比例较高。2012年,《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网上支付账户的开立应实行实名制,要求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等身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5)》指出,目前完成实名认证的支付账户共有9.45亿个,占支付账户总量的43.07%,占比较低。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第三方支付用户的虚拟账户可以和任意一家签约银行账户相关联,只需通过虚拟账户就可以转移资金。在提供便捷支付的同时,其也带来了网络黑客盗用资金、信用卡非法套现、洗钱等风险。建议进一步落实虚拟支付账户实名制,实现对虚拟资金帐户的资金往来、交易记录的可追溯性,引导虚拟账户向小额、便民、风险可控的方向发展。

(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创新

创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本。市场主体应深入研究,以用户为中心、以需求为驱动,通过改进技术,在支付工具、支付方式以及支付环节等方面进行突破、整合或重组,逐步减少或消除原有业务环节上存在的约束、不足或缺陷,从而最大限度地改善用户体验。2015年2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央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明确给出的移动金融发展业务流程标准、技术创新规范和市场导向原则。参与各方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遵循安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展合作,支付技术创新、移动应用创新、平台服务创新,逐步建立互联网支付生态圈,构建竞争优势,给终端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便捷和更优惠的服务。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 2013(7).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4.关于支付方式的报告 篇四

从目前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来看,存在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网上支付和线下支付两种方式,并且这些支付方式同时并存。线下支付是传统的电子商务支付方式,主要包括货到付款以及通过邮局、银行汇款。线下支付方式由于存在付款周期长、手续繁琐等问题,一直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一定程度上反而削弱了电子商务的优势,阻碍其持续发展。网上支付即在线支付,买方在互联网上直接完成款项支付。

网上支付作为电子支付主要形式,是在互联网的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实现从买方到金融机构再到卖方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以及查询系统等过程。

信用卡支付方式。互联网针对消费者商务的交易(B2C为主)的支付主要通过信用卡来完成。信用卡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授权持卡人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信用凭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和金融工具。功能包括:ID身份功能,证明持卡人身份;结算功能,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享受服务的款项;信息记录功能,将持卡人的属性、对卡的使用情况等各种数据记录在卡中。(1)流程很简单,信用卡在线支付模式中,SSL模式是流程最简单的模式;

(2)架构简单,认证过程比较简便,处理速度快,费用较低;

(3)使用方便,付款人只需在选购商品后输入卡号、有效期、姓名等资料立即就可以完成付款.信用卡支付方式的缺点也很明显(1)付款人的信用卡资料信息先传送到商家,在转发给银行,付款人无法确认商家能够保密自己的相关信息;

(2)只能提供交易中客户与服务器间的双方认证,在涉及多方的电子交易中,SSL协议并不能协调各方间的安全传输和信任关系。因此无法达到电子支付的“不可否认性”要求。2.电子支票支付方式。电子支票是—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一般通过专用的网络、设备、软件及一整套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从而控制安全性。在交易中,商家要验证支票的签发单位是否存在,支票的单位是否与购货单位一致,还要验证客户的签名。电子支票支付模式有以下优点:

(1)与传统支票类似,用户比较熟悉,易与被接受。可广泛应用于B2B结算;

(2)电子支票具有可追踪性,所以当使用者支票遗失或被冒用时可以停止付款并取消交易,风险较低;

(3)通过应用数字证书、数字签名及各种加密/解密技术,提供比传统纸质支票中使用印章和手写签名更加安全可靠的防欺诈手段。加密的电子支票也使他们比电子现金更易于流通,买卖双方的银行只要用公开密钥确认电子支票即可,数字签名也可以被自动验证。

电子支票支付模式有以下缺点:

(1)需要申请认证,安装证书和专用软件,使用较为复杂;

(2)不适合小额支付及微支付;(3)电子支票通常需要使用专用网络进行传输

3.电子现金支付方式。又称数字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通过Internet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货币。即以电子方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其实质是代表价值的数字。这是一种储值型的支付工具,使用时与纸币类似,多用于小额支付,可以实现脱机处理。主要有两种形式:币值存储在IC卡上;以数据文件存储在计算机的硬盘上。电子现金具有人们手持现金的基本特点,同时又具有电脑网络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正逐步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之一。电子现金支付模式有以下优点:

(1)使用上与传统现金相似,比较方便和易于被接受;

(2)支付过程不必每次都经过银行网络(即离线支付),成本低适合小额支付;(3)可以匿名使用,使用过程具有不可追踪性;

电子现金支付模式存在以下缺点:(1)电子现金的支付属于“虚拟支付层”模式,真正的资金划拨还需要通过“实际支付过程”进行

(2)电子现金支付的匿名性及不可追踪性使得电子现金的持有者一旦丢失相关资料,将无法报失;

(3)需要安装额外的软件,所以对于付款人来说初期设置比较复杂。

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支付

第三方支付平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以守信为代表的网关型第三方支付平台

使用网关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站不必与银行一一签约,银行也可以直接利用第三方的服务系统,节省网关开发成本,并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分享支付手续费,银行可以专注于自己擅长的其他核心业务。但是此模式下,消费者并不是其客户,网站商家和银行才是它的客户。消费者最终还是要使用各网上银行进行付款。因此网关型支付平台并不被看好。

(2)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信用担保型第三方支付平台

为了建立网上交易双方的信任关系,保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顺利对流,实行“代收代付”和“信用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通过改造支付流程,起到交易保证和货物安全保障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担任“代收代付”信用担保服务的支付宝工具至今还是免费的,包括异地汇款也是免费。支付宝在第三方支付领域率先引入了数字证书来保障用户网上支付的安全。

5.英国留学支付学费的3种方式 篇五

第一,将学费电汇至大学提供的账号,并在汇款附言里用英文注明自己的姓名和学校ID,以及汇款目的,比如:Tuition Fee。这个方式安全快捷,一般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可到达对方账户,不过手续费用确实相对较高。

第二,在学校官网上在线支付。现在很多大学的官方网页上都开通了在线支付押金,学费等入口。如果你有英镑信用卡或双币信用卡,可以选择该方式,既方便又快捷。用英镑信用卡支付学费,基本上是没有任何手续费用的,除非该信用卡发卡方有任何其他规定。但是,由于双币信用卡通常是以美元结算,如果用来支付大额英镑学费,可能在汇率和手续费上有所损失,所以还是要比较了再使用。

第三,购买汇票,带到学校去。购买汇票可以到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票的抬头要写和通知书上一致的大学英文名称。如,曼彻斯特大学:The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金额要与学费一致,然后到达学校后,将汇票交给学校即可。需要提醒的是,在拿到汇票的时候,你一定要仔细核对汇票上面的学校英文名称,看看有没有写错,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由于汇票是不记名的,需要谨慎携带,千万不要遗失。万一不慎遗失,一定要马上挂失。

★ 英国留学学费的介绍

★ 英国留学阿斯顿大学收取的学费最高

★ 如何写英国留学信

★ 英国留学信格式规范及

★ 英国留学流程有哪些?

6.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 篇六

依照FIDIC条件和国际惯例,工程支付可分为预付款支付、中间支付和工程竣工后的最终决算。

一、预付款支付(Advanced Payment)是指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向业主呈交了已获得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及保函(一般保函的金额由业主在招标时指定,如小浪底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明,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比例可由承包商与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商定,预付款的比例一般不高于合同总价的12%。如小浪底工程大坝标的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之后金额的12%,并分两期支付:其中,70%,于签署协议后35天,且承包单位递交已获得认可的履约保证金后支付;30%,在实际上已完成进场,包括建立了营地、现场办公室和其它公用设施及承包商的主要设备已运至现场,经工程师批准后进行支付。预付款一般在中间月支付的工程款中逐渐冲消,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起扣条件和最终还完的条件。但预付款的返还起点应当在承包商进场后完成一定数量的工程量后开始返还,以保证承包商保持合理的现金流。如小浪底合同规定当永久工程的以及工程量清单所列任何其它项目的全部被证明的价值等于合同总价的20%时,预付款开始返还,支付款额达到合同总价的90%时,预付款全部偿还。

二、中间支付(Interim Payment)

中间支付一般包含BOQ支付、到场材料预付款支付、价格调整、变更及索赔支付。

1、BOQ支付。

BOQ是Bill of Quantity的缩写,即工程量清单,是指按工程项目可以量化的支付价款,一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常规支付都采取这种方式,如开挖量、混凝土量、灌浆等项目。BOQ项目的分项一般由业主在招标时提供,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施工布置及现场情况等条件报价,经双方认可后的报价写入合同作为施工过程中中间支付的依据。值得说明的是,由业主确定的工程量,是承包商报价的重要基础,除表层开挖、基础处理这些变化很大的项目外,工程量清单中其它项目的工程量不能与实际偏离太大,一般不宜超过25%,否则会引起索赔。

BOQ支付的方法,一般由承包商在每次的中间支付申请中申请,由工程师负责审核发生的实际工程量,按照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的单价支付。

2、到场材料预付款(Payment for materials on site)。

FIDIC还规定,对于为永久工程准备的而尚未投入使用的已到现场的 材料和设备,业主应该付给承包商预付款。

3、价格调整(Price Adjustment)。

大型土木工程的施工工期长,劳务和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较大,对工程的造价有着直接的影响。为使有投标资格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有一个统一的基数,对工程造价有直接影响的材料,一般由业主指定供应,并指定材料的价格,对所使用的劳务价格也要进行确定,以衡量各投标单位报价的水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劳务价格和指定材料价格的变化风险由业主承担,这些费用的上涨或减少,在整个合同价中应增加或减少,即对合同价进行调整。

另外,FIDIC合同条件考虑了它在国际上的通用性,考虑了合同支付货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还考虑了外币价格随国外劳务、承包商设备、永久性工程设备、运输价格及对工程的其它输人的价格浮动变化的影响,也就是对合同中外币部分价格进行调整,以尽可能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的环境条件。

4、变更(Variation)

对于业主和承包商来讲,双方签订一份全面、细致、合理的合同至关重要,合同一经签订,就成为双方的行为准则。但对于大型土木工程来讲,由于其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加上设计水平、设计深度原因及现场情况的变化,发生变化引起变更不可避免。

FIDIC合同条件中的变更从广义上讲,是指合同文件的任何一部分的现实情况与原招标和签订合同时假定的条件基础发生了变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设计图纸的变更。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招标图纸任何部分的变更如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变化等;②施工次序或时间安排的变更。施工次序包括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目标进度中的次序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施工次序以及施工工艺的变更;而时间安排的变更是指工程中某一部分或单元的开工或完工时间与原确定的时间发生变化;③工程数量的减少或增加。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的变动,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则也要通过变更的形式发出指示;④附加或省略作业项目。附加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或省略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⑤工作性质、类型或质量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比如工程师认为技术规范有严重的缺陷或在现场不可操作,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工程某部分的质量技术要求产生变化也属于变更的范畴。

其变更处理程序主要包括:

①提出变更。变更一般由承包商或由业主提出,经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发出变更指令。

②审查变更。工程师审查变更的原则是变更后的工程不能降低使用标准,且变更项目在技术上必须可行,同时还必须可靠。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一般不应由于变更后的施工工艺影响工期。

③变更价格的确定。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认为由于变更,使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项目的费率或价格已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的协商之 后,由工程师与承包商议定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适当的费率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确定有关变更项目的价格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虽然对于变更的项目FIDIC赋予了工程师确定变更价格的权利,但做为工程师应做到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变更,要做到这一点,尚需遵循以下原则: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一般不考虑变更,若在清单中有与变更项目相同的项目,如果数量增减的幅度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则一律采用合同中的费率与价格。

◆对在清单中没有与变更项目相同的项目,但有相似的项目时,也应参考相似的项目确定变更价格。

◆工程量清单中既没有与变更项目相同的项目,也没有相似的项目时,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适当的协商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做法是有承包商提出变更项目所需费用的细节及单价组成的有关说明和计算,工程师对承包商的计算进行审核。

◆对于那些不易按工程量以单价形式支付或变更项目施工时间较短,工程师可以向承包商发出指令在计日的基础上,以计日工(Daywork)方式支付,以承包商实际投入变更项目的人力、物力及机械使用情况为基础,依照合同中包括的人工、机械及材料的计日工价格进行支付。

④变更项目的支付。FIDIC条件规定,对于变更项目,承包商应在每月中间支付申请中申请,由工程师审查,按照工程师与承包商商定的单价进行支付。当工程师与承包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或费率以暂付款形式在中间支付予以支付。对于按计日工方式支付的变更项目,工程师应按现场工程师签认的承包商投入变更项目的人工、机械及材料以计日工单价在中间支付证明中给予支付。

5、索赔(Claim)。

施工的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有多种分类方法,其中按索赔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对于工期索赔,一般伴随着费用的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由于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施工进度拖延,要求对进度进行调整的索赔。如由于非承包商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拖延,承包商要求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对于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施工进度拖延,业主同样可以向承包商要求加快施工进度或补偿。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对非自己原因造成的损失,要求对方给予经济或费用赔偿,以挽回不应由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

其索赔的程序主要包括:

①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②出示索赔事件同期记录。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有同期记录,以支持其索赔理由,承包商应在工程师发出指示时,向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副本供其审查。

③提送索赔的证明。承包商在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它合理时间内,应向工程师递送一份说明索赔款额及提出索赔的依据等详细材料或报告。

④索赔的审查。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的通知后,就应该开始对承包商要索赔的事件的经过和前因后果进行调查,分析事件的原因和索赔的理由。对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确定索赔成立后,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

⑤索赔的处理。当索赔成立后,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认为根据承包商所提供的足够充分的资料使工程师有可能确定出相应的金额时,工程师应将这部分金额纳入中间支付证明予以支付,或认为工期确实因非承包人原因拖延后,工程师应作出批准延长工期的决定。当承包商和业主认为工程师处理索赔决定不能接受时,合同双方又不能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可按合同规定提请仲裁判决。

要正确看待索赔。有人一提起索赔,就会想到漫天要价及恶意的索赔,联想到争议的仲裁及法院的诉讼。担心因索赔影响双方合作的感情,实际上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只要是基于事实的索赔,不仅不会影响双方友好的合作,还会赢得对方的尊重。所以无论合同的双方,应正确看待索赔,勇敢地利用合同赋予的权利,对自己的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害,向对方提出自己的要求。

6、保留金支付(Payment of Retention Money)

保留金即通常我们所说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师在每月的支付证明中保留按合同规定比例的保留金,直至合同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一般合同规定保留金的比例为合同价的5%,在工程师向承包人颁发永久工程的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该部分相应价值的保留金的一半应支付给承包人,同样,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工程师应把一半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

三、最终支付(Final Certificate)

FIDIC条件规定,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已尽其义务完成其施工任务,并修补工程缺陷,工程已竣工,应向承包商颁发缺陷责任证书。承包商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后56天之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Final Statement)和书面结清单,报表应说明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及承包商根据合同认为应支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款项,包括保留金金额。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后,应在28天之内,向承包商开具最终支付证书,并退还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书。

FIDIC条件特别适用于尚处于法律建设阶段的国家,FIDIC条件采用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计量规则和仲裁方式,使用这些标准的程序和合同格式,便于工程参建各方熟悉合同条款,大大减少了在投标时或在订立合同时因考虑不周带来的潜在风险和相关争议,且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还可以执行合同文件所附带的标准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合同纠纷。通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FIDIC条件对我国的大型土木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国际工程的保函

银行预付款保函与银行履约保函在担保功能、索赔条件、生效条件及减额条款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应区别管理,避免出现两保函在同一项目下的担保责任或有效期重叠或交叉。对一个外向型承包商而言,保函风险管理是公司风险管理中一个重大管理课题。在当前的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背景下,业主没收保函的机率大幅攀升,承包商面临的保函风险尤甚以往。实践中,尤其需要重点防范银行预付款保函与银行履约保函在同一工程项目上的索赔范围等同及有效期重叠可能造成的风险倍增问题。本文尝试对二者作一比较分析,以确保在实务操作中对二者做到正确运用和区别管理。

作为国际工程买方市场的特点之一,业主为避免因承包商违约而蒙受损失,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定的经济担保。在各种经济担保的角逐下,银行保函因其信用最高、收费合理的优势,成为最易被业主接受的常见的经济担保形式。相对地,承包商要防范保函风险,严格履约固然是最好的办法,但加强对保函风险的管理尤其开立阶段和保函后期管理也不容忽视。在我公司今年8月项目工作会议上,公司领导第一次将”保函风险管理”提到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高度。客观的讲,保函风险管理对公司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要想有效防范和控制银行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风险,避免在同一项目下出现索赔范围等同或有效期重叠问题,首先我们就需要正确认识这两类保函及其风险。

概念界定

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银行保函,实质上就是银行应承包商的要求向业主开具的独立的书面付款保证文件,是由银行(第三方)为业主提供的书面承诺形式的一种货币的经济担保。从实践上得到广泛运用的情形看,常见的银行保函大多以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DG 458”)为适用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一经开立就不可撤销,担保银行根据保函本身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由此可见,银行保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笔可以随时支取的金钱,兑现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业主手里,更是紧箍在承包商头上的一个“紧箍咒”。

银行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保函,是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偿还业主预付款的书面付款保证。该保函的主要作用是担保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偿还业主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如果由于承包商(如中途毁约,中止工程等)而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从工程款中扣还全部预付款,则业主有权凭保函向银行索取其担保金额或未还部分作为补偿。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与业主所付的预付款金额相等,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额度5%~15%。

银行履约保函是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出具的保证承包商正常履约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当承包商违约时向业主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履约保函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正常履行义务。如果承包商发生违约行为,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业主有权凭该保函向银行索偿其担保金额,以赔偿业主所遭受的损害。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额的10% 异同比较

很显然,银行预付款保函项下的风险要远远小于履约保函项下的风险。

保函操作实务中常见的保函问题及风险防范

从公司已开出的见索即付格式保函操作情况看,保函实践操作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两保函在同一项目下的担保责任和有效期重叠或交叉所导致的保函风险倍增问题相对比较突出。

担保责任重叠或交叉。以公司阿TITAN项目主合同中要求的保函格式为例。其中该项目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格式中的索赔条件为“„„如承包商不能根据合同条件偿还预付款或者承包商违约„„”则银行对业主承担见索即付的付款责任。该项目下的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中的索赔条件为“„„如承包商违约„„”则银行对业主承担见索即付的付款责任。

很显然,该项目的预付款保函按上述格式一经开立,银行担保责任就有两大项:一个是针对预先款还款的担保;一个是针对承包商履约的担保。从索赔条件的设定上看,这个银行预付款保函实质上是一份预付款暨履约保函,加之又根据该项目的履约保函格式再开立一个银行履约保函,也就等于使业主同时获得了双份履约担保,相对地,承包商所承担的履约风险就会加倍。因此,在保函实务操作中,商务谈判人员首先必须要弄清楚该项目下存在几个保函;如果既有预付款保函又有履约保函,就必须仔细审查两保函的索赔条件是否重叠或交叉,如果有问题,则必须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或者将保函费用和风险费加倍考虑进商务报价里。

保函有效期重叠或交叉。同样以公司阿TITAN项目主合同中要求的两保函为例。根据财务提供的数据,实际该项目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和银行履约保函的金额合计高达3.7亿人民币,两保函的开立日期均为2007年10月11日,到期日期分别为2010年6月1日和2010年8月1日,可见,二者保函有效期重叠时间长达32个月之久。如前所述,因该项目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实质上是一份预付款暨履约保函,因此在预付款保函保额未递减至0之前,一旦承包商违约或者业主恶意索赔,则承包商面临的风险就不仅限于履约保函担保金额被索风险,还要面临业主索要预付款保函余额的风险。所以,在保函实务操作中,商务谈判人员必须对这种情况下的两保函的有效期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不影响项目进度收款的情况下,合理设定预付款保函的递减幅度和速度,避免该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长期重叠的情况一直持续。

银行保函管理中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根据公司以往预付款保函的操作实务反馈的情况看,为有效控制和防范该保函风险,需在管理实务中特别注意如下两大事项:

预付款保函减额管理:一是保函减额条款的设定不可少,而且要具体、明确。保函开立之前,商务谈判人员必须重视,应在保函中明确规定减额规则,明确递减时间安排、递减比例以及递减程序,以逐步降低保函金额和释放保函额度,达到降低保函风险,确保公司银行授信额度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项目管理论坛

二是保函担保责任应锁定在预付款还款担保范围内,尤其注意避免与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重叠。关于这点前面已经论述,不再赘述。

三是在不影响中间进度收款的情况下,预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 尽量缩短与履约保函有效期限重叠的情形。在预付款保函同时担保承包商履约的情况下,尤其要避免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直至PAC,如果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规定, 则无异于将预付款保函变成了第二个履约保函,其不利结果不言自明。四是保函减额的后期管理要及时。保函一经开立,后续跟踪管理的重点就是在减额管理上,跟踪人员要根据保函本身设定的减额规则,及时按预定程序完成减额手续。

履约保函管理中需特别注意的事项。实际中,公司为同一个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开出的各种保函中,国际承包工程本身所固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履约保函项下的风险最大,最容易遭业主没收。因此,履约保函的风险控制是公司保函风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是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争取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二是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应争取在业主签发PAC之日,为了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PAC,可根据合同推算出PAC加一段时间的宽限期(建议不超过一个月为宜)锁定一个具体的失效日期,同时避免与质保金保函有效期发生重叠, 否则会增加承包商的风险。

7.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 篇七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经济的相互碰撞,产生了新兴且便捷的支付产品,它们改善了人们的消费和生活方式,例如余额宝和支付宝。余额宝是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合作的产物,它的吸金规模之大与速度之快,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货币基金。然而,自2014年3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件叫停二维码、虚拟信用卡等各种网络支付业务,《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以及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均下调了支付宝的快捷支付业务的额度且还规定每月最高限额等,这一系列的政策与措施都将矛头指向了余额宝和支付宝,于是在金融甚至经济领域关于是否应该取缔余额宝和支付宝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而且正朝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辩论演进。

二、互联网理财对金融业的影响

( 一) 积极影响

1. 有利于扩大货币基金规模

余额宝号称网上的“储蓄罐”,主要原因是它的门槛低( 以一元起) ,利息日结算,收益率高达6. 76% ,是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19. 3倍,这样满足了社会大量散户周期短、收益高的需求。因此,自从2013年7月开始至2014年2月截止,余额宝货币基金规模达4000亿元,在短短的8个月内,货币基金规模从3038亿元增加到约10000亿元,大约占中国货币基金总额的34% ,可见,互联网理财产品有利于提升货币基金的规模和速度,解决了货币基金企业融资“时间长、利率高且难度大”的难题。

2. 有利于推动金融市场化进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货币市场也不例外,在货币基金市场上,货币基金通过利率的市场化使资金能够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充分的利用,有利于提高货币基金的使用效率。由于余额宝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具有融资成本低、收益率高、流动性和灵活性较强等优势,使得大量用户将自己的银行活期存款提取出并转移到自己的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中,提高了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缓解了货币基金过多的滞存于金融机构而造成的资金浪费,同时也打破了金融机构独家垄断全社会大部分资金的格局,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使得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着竞争风险,由于竞争促进了利率市场化,因此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推动了我国金融市场化进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利率的市场化真正实现,最终的结果是余额宝的套利空间会消失即金融机构与余额宝的利率相等,但是这种消失只是暂时性的,两者为了抢占货币基金的市场份额,必然展开新一轮的利率之战,如此循环下去,最终会促进货币基金得到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

3. 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借助于互联网而产生的各种新型理财产品不断出现,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便是典型例证之一,在当今这个创新的年代,各行各业都在尽最大努力进行研发和创新,当然金融业也不例外,金融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这种互联网理财金融的发展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法规原则及条例有些空白或不完善,需要金融监管机构重新思考和审视目前互联网理财给金融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找到传统金融的优势和劣势以及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劣势,保证二者求同存异,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是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重要作用,达到其为金融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神圣使命。

4. 有利于培育新型金融业态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互联网理财产品不是洪水猛兽,而是新的技术平台和新的理念和策略,互联网理财不可能颠覆根深蒂固的传统金融业,但是会倒逼传统金融业进行改造、优化和升级,培育新的金融经营业态。传统金融业应吸收和借鉴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与自身特有的优势相结合,形成更优的金融发展业态,促进现代金融业向着更高更远的目标迈进,保证金融业快速、健康和稳定发展。

( 二) 消极影响

1. 互联网金融风险越来越大

( 1) 余额宝作为货币基金,自身就存在系统性风险。余额宝的本质是帮助用户进行基金支付的第三方平台,它与金融机构发售的基金产品一样,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并不是大多数用户认为的只赚不赔的最佳理财产品,因此提醒用户一定要警惕货币基金的收益风险。

( 2) 余额宝存在潜在的金融监管上的政策性风险。由于证监会监管方面的限制,余额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不能代销基金,作为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在整个货币基金链条上只能充当支付的角色,而真正的货币基金直销者是天弘基金,可见,余额宝在货币基金销售方面实际上是在打擦边球,从监管法规来看,余额宝既不违法也不合法,属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一旦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辐射到灰色地带,余额宝必然面临着被叫停的风险。

( 3) 余额宝抢占了银行的货币基金市场份额,面临着银行的竞争性风险。由于支付宝的支付体系构建于各大银行体系之上,当余额宝的吸金规模和能力对银行构成威胁时,银行必然联合起来一起攻击余额宝,目前,余额宝的吸金特征与银行的吸收存款业务相类似,二者已经形成了竞争关系,各大银行必然通过控制自己的平台来摧毁余额宝的根基,达到彻底封杀余额宝的目的,使余额宝面临着灾难性风险。

2. 货币基金流动性过快不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以其特有的货币基金流动性快为特征,满足了大量资金少的散户一方面追求高额的利息,另一方面货币基金使用便捷灵活的愿望,这对于大量小额散户短期内是有利的,但是在货币基金总额不变条件下,依据费雪方程式可知,货币基金流动性过快,必然会导致物价水平上升,实际货币供给量减少,进而导致利率上升,进一步加剧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矛盾,造成金融业内部矛盾不断升级,在金融监管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情况下,金融业很难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3. 互联网理财金融监管尚处于空白

互联网理财作为一种新型金融经营业态,它与传统金融业的最大不同是不成熟,最重要的是在目前金融监管条例中没有对其专门进行监管的法律规定,且互联网理财发展又非常迅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它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造成巨大冲击,形成理财产品一边倒的格局,不利于理财产品在金融业内平衡稳定发展,最终必然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业的发展道路上必然会受到更多更大的障碍或阻力。

4. 互联网理财提升了传统金融的贷款利率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保持在5% 以上,而传统金融中的老大即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仅为0. 35% ,五年期整存整取的利率才为4. 75% ,可见,两者收益率的差距相当显著。这也意味着在吸金竞争力方面的相差悬殊,互联网金融理财给传统金融带来了巨大压力与挑战,在央行不干预的条件下,传统金融业若不转型且不影响其利润率的条件下的唯一办法就是上调存款利率,这样会造成货币贷款额需求量显著下降,传统金融机构货币滞存增加,货币市场流通不畅,极易引发新一轮的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这一点一定要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互联网理财对金融发展的启示

( 一) 对于传统金融业的启示

由于互联网理财产品刚刚起步,短期来看其对传统金融业的发展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长期来看,如果按照目前速度发展下去,可以预见它对传统金融业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我们以“余额宝”为例来分析互联网理财对传统金融业的启示。应警惕互联网理财的“长尾效应”。长尾效应认为所有非主流的市场累加起来就会形成一个比主流市场还大的市场。由于传统金融业,尤其银行业以其活期存款利率低,贷款利率高而闻名,加上传统金融坚持“二八定律”原则,认为80% 的利润是由20%的大客户带来的,不愿意为小微客户提供服务,这就给互联网理财企业“吸存”大量小额散户资金创造了条件,近期各大商业银行也意识到了竞争压力,正在转变传统垄断经营的观念,开始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长尾效应”,例如广发银行与易方达基金公司合作推出“智能金账户”和“快溢通”业务,智能金账户的利率高于活期利率。在未来,传统金融业一定要和优秀的基金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安全便利且收益率高的短期理财产品,将自己的优势与基金公司的优势相结合,取长补短,共同开展业务才是正确的发展道路。

( 二)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启示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互联网理财也不例外,这就提醒理财用户要提高对互联网理财的警惕性,与此同时也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最好实现资金运行信息公开透明化,不要忽悠广大用户,虽然互联网理财收益率较高,但是一旦诚信问题受到质疑,那么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这一点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同时要注意防范网络风险,由于互联网理财的一切手续或程序都是使用互联网按照指定命令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传输和转换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的安全性非常重要,因为通过掌握这些信息可以把握一国经济情报,这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信息的安全与金融业的稳定运行。

( 三) 对于金融监管部门的启示

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这就要求一方面面对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监管的法规条例,重点完善监管体系,守住风险底线,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与监管。规范有时也是一种保护,是为了其更好更快的成长,保证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也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传统金融业的经营理念进行改革或转型升级引导,意识到竞争压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当二者竞争矛盾升级时,金融监管部门要成为它们矛盾消除的调节器,达到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双重效果,实现他们之间求同存异,相互融合,互惠共生,共同推进金融业整体科学、健康、稳定的发展。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催生了大量以“余额宝和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互联网理财对于金融业具有扩大货币基金规模、推动金融市场化、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和培育新型金融业态等积极影响,同时也具有金融风险增大、货币基金流动性过快、金融监管空白、抬高了传统金融的贷款利率等消极影响。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互联网理财对金融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余额宝,支付宝,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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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莫易娴,曾祥箐.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冲击与对策[J].新金融,2014(6):44-48.

[3]吴楠.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J].法制博览,2014(7)(中):24-25.

8.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 篇八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中国金融》杂志发表的署名文章《互联网支付的创新与监管》中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支付的监管创新”,“顺应多层次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需求,人民银行将引导建立‘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层次的管理体制,在维护金融市场发展和保障客户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各市场主体积极创新,规范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

目前从有关管理部门传出的信息表明,管理部门正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调研,将来可能倾向于像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那样,开始关注和跟进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以此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发展。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支付也呈现跨越式发展的态势。有关数据表明,2012年,国内银行共处理网上支付业务192亿笔,金额823万亿元;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04.56亿笔,金额6,89万亿元。截至目前,央行已发放约250家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共有90余家支付机构获准开办互联网支付业务。支付服务市场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和多层次性。但同时,主要银行和支付机构进入互联网支付领域较早,拥有数量庞大、黏度较高的用户群体,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集中度较高。2012年,网上支付交易金额排名前10位的银行业务量之和占银行交易总金额的97,19%;交易金额排名前10位的支付机构业务量之和占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总金额的93,98%。

当前,随着互联网支付机构业务范围不断向充值缴费、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领域拓展,银行与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服务开始出现同质化,银行传统中间业务被蚕食,互联网支付服务竞争日趋激烈。对此,刘士余提出,面对方兴未艾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各市场参与主体要立足实际,从战略高度统筹规划支付服务发展,转变观念,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协调发展。

“顺应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高速发展的态势,监管部门应引导建立多层次的市场管理体制。”刘士余分析说,互联网支付业务创新较快,特别是支付机构较之支付服务市场的其他参与主体更善于捕捉机会与机遇,积极拓展新业务,给监管带来一定挑战。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于市场发展是客观事实,也是常态。先有创新,后有监管,创新突破原有监管框架,这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逻辑顺序。刘士余提出,在市场创新不断与监管滞后的矛盾中,人民银行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支持各机构创新、规范与健康发展,通过促进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灵活的支付服务供给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支付体系的组织者、建设者和监管者,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立足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权益、保障支付信息安全,抓住监管重点与核心,对各类创新业务及时进行审慎评估。他强调:“网上支付业务乃至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两个底线不能突破:一是不能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不能非法集资。”

据有关方面的消息,10月中旬,央行条法司、财政部金融司、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机构监管部、银监会业务创新协作部等多个部门领导“低调”现身深圳,与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了调研座谈会。此次调研,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多种业态予以关注,其中频现挤兑风波的网络借贷P2P行业的“灰名单”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之际,P2P行业更是“野蛮”生长,公司质量良莠不齐。一些业务规范、有长期规划的P2P企业是希望被监管的,如对其面临的征信、资金托管、支付交易、风险指标等予以规范。

今年下半年以来,不时有P2P平台曝出挤兑或关闭事件。如深圳的网赢天下、武汉的中财在线、浙江的非诚勿贷等平台出现挤兑。10月份,又有湖北天力贷、宜商贷、深圳东方创投等P2P平台深陷提现难的困境。据有关方面调查,湖北天力贷、网赢天下等平台,其资金链断裂危机的重要原因是“自触”陷阱,即有些资金需求的人自己成立一家网贷公司平台为自己融资。业内专家指出,在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和融资困难的形势下,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可能借助于网络借贷平台“死灰复燃”或“更换旗帜”,对此潜伏的金融风险不能不防。

据了解,今年8月,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专程到上海、杭州两地进行了调研,对陆金所、阿里巴巴进行实地考查。

综合多方面的信息来看,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进行规范和监管将提上议事日程,这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是一种“利好”,对于防范和化解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多种业态正在萌生的金融风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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