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方式总结

2024-09-20

结算方式总结(精选11篇)

1.结算方式总结 篇一

票据化方式: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记账划转款项: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商业汇票: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3)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50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

(4)支票:支票(Che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结算方式总结 篇二

关键词:内部交易平台,优势和不足,使用体会分享

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长期存在交易对账难、签认难的问题。一直以来,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一直延续着甲乙双方分别做账, 事后对账签认的做法。由于甲乙双方出于各自预算考核、投资计划、合同签订等因素的考虑, 对交易的确认时点和标准不尽相同, 导致双方挂账金额存在差异, 造成对账签认不一致, 且难以查找原因。

通过梳理集团公司内部交易挂账、结算、签认、对账等业务流程, 搭建集团公司集中统一的内部交易平台, 集成FMIS、司库、资金平台、财务公司结算等系统, 实现集团公司内部交易核算结算一体化, 确保内部交易的完整和全过程管理。总部把集团内部交易平台上线作为近两年的财务工作重点, 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经过了多次征求各地区意见与培训, 2015年1月1日在所有地区公司全面上线, 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体会颇深, 现与大家共同分享:

一、加快了集团内部单位间往来款项结算进度

首先, 收付款双方增强了同步入账、合并抵销的意识。

以往集团内部往来单位间业务的合并抵销都是在总部进行, 各地区公司对合并抵销业务认知不够, 导致交易双方挂账期间不一致, 有的甚至间隔半年、一年不入账, 严重影响了总部合并抵销数据的准确性。如今, 集团交易平台上线后, 通过系统来约束和限制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操作, 从而达到督促交易双方及时对账、同步入账, 确保总部合并抵销数据的准确性。

其次, 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往来款项的拖欠问题, 减少了资金占用, 提高了资金周转率。

以往我们有一些业务, 特别是与代理进口业务公司的往来款项, 结算时间较长, 有的合同甚至跨几年, 该收的钱收不回来, 该付的钱也付不出去。交易平台上线后, 设置三个 (交易事项、交易确认单、结算签认单) 系统强制确认的环节, 保障了收款方利益, 加快资金回笼, 大大减少了双方扯皮、拖沓的现象。

二、规范了各地区公司对内部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

以往交易双方不沟通不联系, 你做你的账, 我付我的款, 特别是涉及工程建设的甲乙双方, 账务处理的规则都各不相同, 造成总部合并抵销数据差异较大。平台上线后, 交易双方都必须按照集团内部交易平台的结算规则处理业务, 无论是日常业务、暂估业务都要签认一致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从而减少了交易双方的不规范入账。

三、为广大会计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提供了便利条件

交易平台中设置添加了各地区公司及总部的会计人员的联系方式, 当业务处理遇到困难或问题时, 会很方便、快捷的找到对方或总部老师的联系方式, 同时与平台配套创建能容纳2000人的QQ群, 每天都有大量的提问得到其他地区公司会计人员或总部、普联老师的解答, 方便了各地区公司间的沟通与交流, 也能让总部随时掌握和了解各地区公司业务处理的情况与问题。

四、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责任心, 提高了自身素质与业务处理能力

以往各地区公司逾期入账甚至做错账系统没有任何约束和限制, 导致某些会计人员工作拖沓、责任心不强, 现在在系统的强制约束下, 不仅会计人员的紧迫感、责任心得到加强, 也相应带动了前端业务人员及时处理每项经济业务, 从而提升了会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会计及业务人员的自身素质也得到了锻炼与提高。

当然, 随着集团交易平台的上线, 历经一年多的实际操作, 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现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一、与代理进口业务、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的交易与结算依然存在很大问题, 特别是暂估业务目前还很难达成统一

目前, 这两项交易业务的日常收付款在平台中能够快速、顺利的实现, 资金收付没有问题, 但交易双方收入与成本的确认、甲供乙领材料的确认、月末暂估等环节还无法达成统一, 原因复杂, 情况各异, 大部分地区公司还无法按照交易平台的结算规则去执行, 是平台运行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一大障碍。

二、平台设计的流程时间较长, 有些单据会跨月完结

对于收款方而言, 对已经与付款方达成统一的交易事项, 如果付款方不在平台中审核的情况下, 系统设置了三个强制确认的环节, 有利的保障了收款方的利益, 只是时间较长 (T=2+10+10+2=24天) , 当月提交的部分单据会下月才实现收款, 财务人员需在2个月的时间里都要关注这些跨月的单据, 影响了工作效率。

三、部分地区公司会计人员对平台的认知和实际操作水平还有待提高

总部对各地区公司的会计人员进行了多次征求意见与培训, 平台也在不断的完善与改进中, 但仍有一部分会计人员对平台的学习与认知不够, 甚至反复问一些课件中已经明确甚至多次讲解过的内容, 给总部和交易对方的工作带来了不便。

3.在迪拜,结算方式的奥妙 篇三

每个市场都有其自身的运作特点,迪拜也不例外。对那些长期浸在市场里的生意人来说,掌握其中的奥妙的确也需要一点时间。

现金结算

迪拜市场中的采购商很大部分是来自GCC国家以及非洲国家,采用现金结算是交易的主要方式。GCC国家中又以沙特、阿曼商人为主,非洲客商主要以东非和中南部非洲客商为主。这些商人在迪拜并没有办事处或公司,这样就自然要求在采购过程中以现金作为结算方式。

一般这些商人在首次进新货时量不会多,品种却会相对比较齐全,这有利于他们在本国市场中收集畅销产品信息。一旦某种产品的反馈情况不错,第二次购货量会大大增加。很多外商进入一家店面逗留的时间或许不到10min,在看好样品以后,直接就支付现金,拿到该公司出具的发票并要求将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内运到指定码头或装车地点。双方之间十分默契和信任,也相当地干净利落。

这种情形对于新开门面的中国商人来说有点不可想象,但在迪拜这样的运作方式差不多有20多年了。前提条件除了供货方要严格遵守承诺外,还必须备有相当数量的现货。有些中国商人开了门面,只有样品而来不及提供现货。那些来自周边地区的商人可能就会到其他有现货的店面去进货。他们的采购周期一般是1个多月时间。

宁波有家公司曾经一口气发了6个集装箱的货物到迪拜门面,但因为品种太多,几乎3/4以上品种都只有一两个样品,当客户上门时,很多品种连一箱的数量都无法提供,使客户失望而去。这样本来可以销掉的2个集装箱货物最后积压了3个多月,影响了资金的周转。

期票结算

如果碰到在迪拜设有公司的采购商,可能就会存在期票结算方式。正常情况下,供货方对于此种结算方式较为谨慎。对于比较熟悉的、信用良好的老客户,或者是鉴于竞争因素为了争夺一个新客户而金额又不大的情况下,采购商才会获得一定的信用支持。有些中国公司将产品打入超市或者一些连锁零售店,一般是拿到3个月期的支票,但到期时支付比较有保障。

中国商人在期票上吃的亏也有不少,有些不法之徒利用个人支票诈骗货物,或者利用公司支票诈骗货物并逃逸。前者摸准了中国商人保守的心态,金额一般不会超过1万迪拉姆,并且生意的确也做过不止一次,这很容易让人上当。后者也是利用人们的一种错觉,认为大公司信用有保障,而一旦上当,金额往往就是上万乃至几十万了。在涉及支票的经济纠纷案件中,阿联酋的法律不够完善,司法程序也比较繁杂,最后受害方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信用证结算

在展会期间采购商和供应商见面洽谈,下单时结算方式主要以信用证为主。或者是采购商向当地供货商购货量以集装箱为单位,同时还要转运迪拜以外港口时,信用证则是使用较多的方式。但对于直接从事门面操作的中国商人来说,这样的机会并不多。当地的购买商也不大愿意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因为并不是每一家公司都能够开立信用证,占用资金和开证费用也相对要多一些,他们宁愿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在船到迪拜后取得提单支付余款。

售后付款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售后付款。一些中国商人在迪拜只租有一间住房和一个仓库,每次货物到达迪拜,就分散到老客户的店面代销,只拿客户出具的一张收货单据,当客户第二次再来进货时结算第一次货款。这种方式对供货方来说风险比较高,并且销售量很难尽如人意,因为受采购商最低售价的限制,货物很难迅速流动。但与此同时,也正因为利用了他人的销售网络和门面优势,使中国商人有效降低了成本。

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篇四

①收教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贴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例如: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单回执等)。

②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2)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能够采取付款人到银行自取或由银行邮寄给付款人。承付贷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自行商定选取。

①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

②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生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状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为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使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2)付款人逾期付款,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将对付款人予以处罚。

(3)付款人在承付期能够向银行提出全部拒付和部分拒付,但务必填写“拒付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付理由。

(4)收款人对被无理拒付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正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

阅读精选(2):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概念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划分

5.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篇五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扣付款单位,务必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压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群众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务必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务必签订贴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照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务必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托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收款人办理托收,务必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6)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状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①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刷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务必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②铁路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带给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③收款人承造或大修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因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④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住的书面证明。

⑤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明度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⑥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部门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6.结算方式总结 篇六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金额=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交付的费用;也是保险人为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

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

投保加成率是不按原来的货值而是以高于原先的货值投保,这样当出现损失时买方还有得到一定的利润。

保险单

1)含义:保险单是一份保险合同证明,也是一份赔偿合同,是赔偿权的证明文件,是一种潜在的利益凭证。

2)种类: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险单、保险批单。

3)根据信用证或合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做法

外贸企业办理货运保险的基本做法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1、投保责任:取决于使用的贸易术语。

2、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加成的办法,国际上习惯按CIF价值得110%投保。

但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和利息率比较高时,买方也会要求提高投保加成,对此,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加成部分过大,应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CIF价(或CIP价格)×(1+保险加成率)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1、在FCA、FOB、CPT、CFR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买卖合同,由买方投保,也就是说由我方投保。大都采用预约保险做法,也就是由我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又称预约保单。

2、预约保单是指: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无需逐笔填送投保单,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自动承担承保责任。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和结算方式

1. 结算工具

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工具主要是各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汇票为主,

还有托收、信用证、汇款。

2. 汇款的含义、当事人、种类、流程、实际运用

1)含义:汇款属于顺汇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存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支付工具支付一定金额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或受益人、汇出行、汇入行。

3)种类:电汇(T/T)、信汇(M/T)、票汇(D/D)。

(一)信汇

1、概念及特点

信汇是银行用航空信函来指示国外代理行支付汇款的方法。信汇的优点是收费较低廉,但信汇收款人必须等收到银行汇款通知书才能前来领款,因而主动性、灵活性不如票汇。现在银行信汇已很少用。

2、信汇业务流程

信汇业务流程可分为这样几个过程:

(1)汇款人或债务人填写信汇申请书连同汇款一起交给汇出行。

(2)汇出行接受客户申请,并给予客户一张信汇回执。

(3)汇出行航邮信汇委托书通知国外代理行(汇入行),委托书上记载汇款人、收款人、金额等内容。汇出行与汇入行如事前没有约定时,委托书上还要交待清楚资金是如何转移给国外代理行的,这种说明称为“偿付指示”。

(4)汇入行接到信汇委托书后,向收款人发出汇款通知书,通知其前来取款。

(5)收款人凭有效证件前来取款,汇入行核对无误后付款。

(6)收款人收款并在收款收据上签字。

(7)汇入行向汇出行发出付讫借记通知书。

(8)汇出行与汇入行相互如不是帐户行,则还需进行头寸清算。

(二)票汇

1、概念和特点

票汇就是银行用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结算方式。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并在其把汇款交给银行后,银行开立一张银行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将汇票带到国外亲自去取款,或由汇款人将汇票寄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前去取款。

2、票汇的流程

票汇的业务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过程:

(1)债务人或汇款人填写票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银行。

(2)汇出行开立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

(3)汇款人自行邮寄汇票给收款人或亲自携带汇票出国。

(4)汇出行开立汇票后,将汇款通知书(票根)邮寄给国外代理行。

(5)收款人持汇票向汇入行取款。

(6)汇入行验核汇票与票根无误后,解付票款给收款人。

(7)汇入行把付讫借记通知书寄给汇出行。

7.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规避 篇七

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使用的手段

1. 进口方设置客检条款。

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出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质量证明 (A QUALITY CERTIFICATE SHOULD B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BEFORE SHIPMENT) ”, 即通常所说的“客检证明”。在实际操作中, 如果买方拖延时间迟迟不出具质量证明, 出口商就无法在规定的时限交单, 开证银行并不会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导致单据延误, 大部分开证行会站在进口商的角度和立场上对单据做出处理, 不利于出口商。当前国际市场商品交易价格波动非常平凡, 一些恶意的进口商就会在信用证中设置客检条款规避价格下降的风险。

2. 正本提单之一径交进口方。

随着运输业的快速发展, 货物的运输速度加快, 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处理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 进口方为了尽早提货, 往往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卖方将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递给买方, 余下的两份提单与其他所需单据一起送银行议付。 (1/3 OF THE ORIGINAL B/L SHOULD BE COURIER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XX DAYS AFTER SHIPMENT, AND THE LEFT 2/3 OF THE ORIGINAL B/L SHOULD BE PRESENTED TO THE ISSUING BANK WITH OTHER DOCUMENTS.) 根据惯例, 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 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 船公司或其代理就可以给予放货, 并不要求递交全套的正本提单, 而且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 正本提单提前出手无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3. 进口方要求单据认证。

开证申请人要求对我方递交的某些单证需经过认证, 例如, 一些来证要求我方所递交的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就是在手续齐备、单据无误的情况下, 办理使馆认证大约需两周时间, 拖延了单据备妥的时间, 就会造成过期交单。如果这类单据出错, 修改困难, 而且费用较高, 等到修改后的单据递交到银行, 往往已经过了交单期。例如, 2 0 0 7年, 中东一家贸易企业向无锡市一家进出口企业开立信用证, 单据要求中需要承运人提交船公司证明, 且该证明必须经过出口国当地的阿联酋商会进行认证。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RRIER SHOULD BE CERTIFIED BY A JOINT ARAB FOREIG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在实际操作中,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该认证非常困难, 除了需要提前办理, 还需要提交包括承运人营业执照在内的诸多文件。对于承运人, 尤其是知名的大型船公司而言, 要向其索取营业执照用于办理装船人的商事认证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

1. 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

鉴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 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 UCP600规定, 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 只要符合要求, 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 从而保证了结汇的安全性。单证的审核是指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 对照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及时检查和核对, 发现问题, 及时更正, 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总体上讲, 信用证审单要严格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 包括单据的正副本份数, 而且保证审核的每张单据细节必须与信用证一致, 且单据和单据之间没有矛盾, 保证交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 开证行资信的审核。

信用证的付款是以开征银行的信用作为保障的, 开证银行的信用直接影响到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 出口商要尽量争取找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 如今我们可以很方便的在网络上查找到世界排名前1 0 0位的银行名称, 对照收到的信用证, 就可以大致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了, 查证银行信誉还可以查阅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的官方网站或请通知行协助。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可靠时出口方也可以通过保兑的方法降低风险, 信用证加具保兑后, 有两家银行对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 保兑只有在单据无瑕疵而开证行不履行责任的情形下才由保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出口商仍然要保证单据的正确性。

3. 信用证软条款的规避。

关于软条款, 受益人应该确保制单结汇不受买方的制约, 单证应该由出口商自己缮制, 或由出口商官方机构, 或货运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出具。如果收到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 则要据理力争, 让客户取消该条款。对于“客检证明”, 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力争使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官方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的检验, 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权威性都很高, 进口方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进口方一定要求的单据认证, 要尽量要求信用证中开立选择性的认证条款, 开证行除了接受本国使馆或商会的认证外, 还可以接受国际商会的认证。这样, 受益人就可以将需要认证的单据送交当地的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认证。不仅可以相对的简化认证手续, 降低认证费用, 更是取得了交单时间上的宽裕。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出现问题, 出口商应该谨慎地分析问题所在, 积极寻找妥善解决的方法, 最低程度地减少损失。根据U C P 6 0 0的规定, 应先由开证行征询买方意见, 看是否有信用证照旧履行的可行性。如果买方不接受不符点, 受益人拥有对单据的处置权, 货权依然掌握在出口方手中, 受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货物也可以与买方及时沟通, 在价格上适当让步, 尽量避免因单据不符遭退单的损失。综上所述, 虽然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 但出口企业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预防在先, 有效地防止信用证结算风险, 出现问题及时地妥善处理, 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摘要:本文通过对常见的信用证欺诈手段分析, 提出了信用证结汇同样存在着潜在风险, 并针对这些风险, 从结汇单据审核、开证行资信调查、软条款规避等方面, 提出了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方法。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风险规避

参考文献

[1]闵 敢:论我国出口企业信用证风险防范[J].生产力研究2007, 24

8.谈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及注意事项 篇八

关键词:竣工结算结算方式工程变更索赔

中图分类号: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6(a)-0121-01

1 竣工结算的方式

工程结算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监理公司审核后送达业主方,业主自审或委托审计公司审核。竣工结算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1.1 预算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是把经过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而施工预算中未包括的项目和费用,经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签证,和原预算一起在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因此又称这种方式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结算方式。

1.2 承包总价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暂扣合同价的2%~5%作为维修金,其余工程价款一次结清,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代用、主要材料价差、工程量的变化等,如果合同中没有可以调价的条款,一般不予调整。因此,凡按总价承包的工程,一般都列有一项不可预见费用。

1.3 平方米造价包干方式

承发包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经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汇总结算价款。此方法手续较简便,但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可变因素较多的项目不宜采用。

1.4 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

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清单分项工程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工程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是建筑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竞争意识,也给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此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

2 工程结算中的注意事项

2.1 工程结算资料要完整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如果结算资料不完整,业主方可推迟结算或不予以结算。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是项目工程进行结算的必要条件,也是承包方编制工程结算书,发包方审核工程结算书的重要依据。所有资料尤其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必须有设计、业主、监理、施工方的签名盖章。工程变更单没有签名没有盖章的不予以计算。

2.2 熟悉合同条款、熟悉图纸及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的编制主要是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政策性计价文件等来进行编制的,因此,无论是编制方还是审核方首先都要熟悉工程施工合同,掌握结算方式、取费标准及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熟悉图纸,施工图与竣工图的差异,竣工图是以实体完工时状态的记录,而施工图是招标依据和过程施工的证明,有些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按竣工图结算,要求设计院把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变更的内容反映在竣工图中,不能反映的施工过程以“后补签证”形式结算。熟悉结算资料,做到对工程变更内容一目了然,能防止漏项、多算、少算。

2.3 了解工地现场、掌握工程实际情况

工程量的准确是竣工结算的基础。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有很多时候从图纸上不能体现工程的具体情况,唯有通过现场实际了解才能做到准确计算。有经验的预算人员在编制结算时,往往是先查阅所有资料,再粗略地计算工程量,发现问题,出现疑问逐一到工地核实。一个优秀的预算员不仅要深入工地实地掌握实际,还要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做到胸有成竹,避免造成计算误差较大,使自己处于被动。

2.4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不一致,出现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工程延误等,都有可能使项目成本超出原来的预算成本,需要重新调整合同价款。

编制方或审计方在编制或审核结算书时,首先要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而我国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因此,在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首先应当考虑使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其原因在于在合同中已经订立的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标投标)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因此应当尽量采用。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a、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新增加项目的单价组成可按照地方预算定额或基价表的单价编制,因当地造价部门文件调整发生的人工、计价材料和机械费用的价差均可以在竣工结算时加以调整。材料价格一般采取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

b、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另外还有一种方法,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这种方法运用较少,不再详细说明。

2.5 费用调整

在竣工结算中,除非有约定,否则一般工程量的增减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安装工程费的计算;而由于价差的因素,通常不调整安装工程费,但要计入计费程序中,换言之,该费用应反映在总造价中;属于其他费用,如像停窝工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等,应根据各地区定额和文件规定,一次结清,分摊到工程项目中去。

3 结语

9.国际结算融资方式有哪些 篇九

在国际贸易中,规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贸易融资,是与国际结算连在一起。

一、国际结算 首先要从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是如何产生开始,银行用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于是引出了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通过银行用货币收付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行为。国际结算对比国内业务的特点有:货币的活动范围不同、使用的货币不同、所遵循的法律不同。国际结算的发展也从现金结算发展到票据结算、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算、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结算。 国际结算方式细分汇款、托收和信用证。 其中汇款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其中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以及其他方式。

其中信用证分为即期L/C、远期L/C和假远期L/C。

二、进出口商融资需求将三大支付方式的过程分解,加进银行融资,便产生了国际贸易融资。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孕含着技术、利益和风险的过程。对于这个过程,参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的人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贸易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与便利。

进出口客户的深层次需求还包括防范进口商及进口国家风险、汇率等其他风险、扩大海外市场和客户,有些甚至需要国际贸易结算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银行能够提供的贸易融资品种 银行能提供的贸易融资品种,按进出口贸易分:进口贸易融资与出口贸易融资;按贸易结算方式分:信用证贸易融资与非信用证贸易融资。其中出口融资按融资时点分:装运前融资和装运后融资。

为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品种包括:授信开证、进口押汇及提货担保;为出口地银行可以开展的融资活动包括: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信保押汇、出口保理融资及福费廷等。

1、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收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汇款项下客户提供的相关单据后,向进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收或汇款项下金额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的条件包括:企业具有进口经营权、进口商资信、良好的商业记录、进口货物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以及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进口押汇服务功能包括:推迟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获得较好的贸易合同价格以及在一定程度规避汇率风险。

2、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已到港,而正本货运单据未收到,开证银行应进口商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书,交船运公司凭以先行提货的一种特殊进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提货担保的条件包括:银行开证的申请人、进口商资信及商业记录很好、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额度,一般应属于近洋海运方式。

提货担保服务功能包括使您及时提货,避免压仓,减少仓储和滞港费用以及避免货物品质和行情变化带来的可能损失。为出口商提供的主要贸易融资品种有:打包放款(装运前)、出口押汇(装运后)、出口贴现、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信保押汇。

3、打包贷款 出口打包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出口企业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和国外银行开立的以该出口企业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以出口收汇为还款来源保障,为出口企业的备料、生产、定货和装运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做的短期融资。打包贷款的条件包括: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出口商资信及贸易结算记录良好、出口商履约能力强、出口商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无软条款。打包贷款服务功能包括:收到信用证或合同、订单时即获得资金融通、组织货源、生产资金有保障。

4、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将全套单据提交银行,由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押汇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出口押汇的条件是: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出口商资信及贸易结算记录良好、出口货物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已装船出运,并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出口押汇服务功能包括:发货交单后即可获得银行融资、加速资金周转、获得低利率外汇融资、提前结汇,防范汇率风险。

5、出口贴现 出口贴现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开证或承兑银行承兑或跟单托收项下汇票由银行加具保付后,在到期日前由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出口贴现的条件是:开证/承兑/保付行国家在总行有国家风险额度、开证/承兑/保付行在总行有单证授信额度、远期汇票经开证/承兑/保付行承兑或保付、承兑或保付电文真实有效。出口贴现服务功能包括:国外银行承兑后即可获得银行融资、加速资金周转、获得低利率外汇融资、提前结汇,防范汇率风险。

6、福费廷银行作为包买银行或代理境外包买银行无追索权的买入境内外代理行开立并承兑或承诺付款的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应收账款或者代理行加具保付的跟单托收项下远期汇票的融资行为。自营福费廷的条件是:开证/承兑/付款/保付行国家在总行有国家风险额度、开证/承兑/付款/保付行在总行有单证授信额度、远期汇票或单据经开证/承兑/付款/保付行承兑、承诺付款或保付、承兑、承诺付款或保付电文真实有效。代理福费廷的条件是:风险主体银行国家及银行风险为代理买断行接受、代理买断行报价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远期汇票或单据经开证/承兑/付款/保付行承兑、承诺付款或保付、承兑、承诺付款或保付电文真实有效。福费廷服务功能包括: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卖断、提前核销退税、改善报表、防范汇率风险。

7、国际保理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商业咨询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出口保理的条件是:出口商资信及贸易结算记录良好、出口商行业较适合操作保理、出口货物符合国家规定并较适合操作保理、以D/A或O/A方式结算、获得进口保理商核定的进口商信用风险额度、同意将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出口保理服务功能包括:坏账担保、资金融通、账款收取、帐务管理、改善报表。

8、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是指出口商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险,发运货物后,将相关单据提交银行或应收账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并将保险赔款权益转让银行以后,由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融资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预先支付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出口信保融资的条件是:出口商资信及贸易结算记录良好、出口商履约能力强、出口商、银行及中信保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获得中信保核定的进口商信用风险额度、履行信保保险项下义务并提交规定的单据和文件。出口信保押汇服务功能包括:坏账担保、资金融通、风险管理、改善报表。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贸易融资具有自偿性、短期性、时效性、风险低及高收益等特点。

国际结算融资方式是怎样的

出口融资方式

一、装运前融资

(一)红条款信用证RedClauseCredit

预支信用证中加列红色打字的预支条款授权指定议付行预先垫付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如80%),放款给出口商,用于备货装运,在固定的贸易中使用,如羊毛、皮草等,使用范围主要在远东国家、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地

(二)打包放款packingloan

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以“致受益人的信用证”正本和“销售合同”作为抵押品,申请的一种短期贷款(一般为3个月,最长为半年),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二、装运后融资

(一)贴现Discount

(二)出口押汇(Outwardbill/outwarddocumentarybills/OutwardBillCredit/billpurchased)

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

实质是以单据为质押先垫付一笔资金给出口企业。

(三)福费廷(Forfaiting):包买票据

在以延期付款成交的大型设备的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过进口商承兑并由进口方银行担保的,期限在半年至五、六年甚至更长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WithoutRecourse)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或大金融公司(包买商forfaiter),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

(四)保理(factoring)

赊销贸易

进口融资方式

一、开证授信Approvalofcreditlinebytheissuingbank

与资信良好、与银行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企业签定授信协议,额度内开证可免除部分乃至全部开证保证金。

二、假远期信用证UsanceLetterofCreditPayableatsight

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作法的实质是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所须支付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对进口商来讲,可由银行提供周转资金的便利,但须支付利息;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票款,但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三、信托收据(trustreceipt)

信托收据就是进口商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应于汇票到期时向银行缴纳汇票票款。这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

四、进口押汇ImportBillAdvance/inwardbillreceivable

进口押汇申请人需在信用证开立时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进口押汇申请书应明确押汇金额、押汇期限。经银行审批同意双方签订进口押汇协议书。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押汇息从银行垫款之日起计算,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开证行偿付议付行或交单行,垫付款项由押汇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归还,进口商无须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即可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不但节省了占用资金的成本,而且获得了融资便利。

五、提货担保DeliveryagainstBankGuarantee

通常情况下,进口商(收货人)应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但有时因航程过短,货比单据先到,为了能及时提货用于生产销售并免付高额滞仓费,进口商可在银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

国际结算方式有融资作用的有哪几种

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a、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b、托收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银行保证函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款。

10.销售结算方式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篇十

目前应款管理上出现了比较多的问题,关键是没有结合内销工作的特按不同客户类型配套最严格合理的结算办法,应收款管理的核心是优化结算模式,并按相关制度严格执行,为加强管理现就不同结算方法作下列分析,并引导推行。

内销结算目前主要的办法有出货前全额结款、货前部分结款,货到付款,定额结算,定期结算,易货结算等类型。

现金结算类往往又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货前全额结款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1. 先打定金,余款款到发货。这种结算模式对供方而言是最好的结算方式,目前阶段,较小规模客户和资信不太了解的客人我们都应主张采用这种结算模式,也就是说绝大部客户,特别是中小客人我们都要强制采用这种结算办法。(定金可采用30%或20%不等)

2. 不打定金,带全款提货。这种结算办法,主要针对比较熟悉,不太可能随意拒收货物的客人。针对来料加工的客户,我们可能考虑主要采用这种结算模式。二.货前部分结款包括以下几种模式(一般这种结算分首付款,中期款和尾款几部;首付款为开始生产前定金、中期款为发货前支付的部分款项、尾款为发货后应付的余款)

1. 首付款+中期款+尾款,此种结算一般分,30%+50%+20%(简称352)、30%+60%+10%(简称361)等几种模式。这种模式结算办法主要针对对我公司产品没有完全信心,不能接受出货前全部结清所有货款,要求保留部分质量保证金(尾款)的客人,针对此种客人,我们应尽可能控制尾款比重,并且尾款所占比重要严格控制在订单盈利的范围以内。这种结算办法是客户不同意采用全额货款付清再发货时,供需双方都比较能接受的结算办法。

2. 中期款+尾款,70%+30%,80%+20%,90%+10%等几种模式。这种结算模式一般也是针对来加工型客人要求部分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同样我们应尽可能控制尾款比重,尾款所占比重要严格控制在订单盈利的范围以内。三.货到付款包括:

1. 货到需方立即付款,这种结算办法针对我们对客户比较了解,基本确认不太可能偷逃货款,并且经尝试后能严格按此执行的客户。这种方式尽可能少用,主要只针对我们现在已经在做且信誉可靠的客人。但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订单还是主张先收定金。而且要真正做到一单一单结清不能形成滚动。

2. 货到需方若干天内付款,此种方式和前款类同,我们应同时严格进行结款天数的控制。

四.定额结算包括:

1. 累计总货值达到约定货款时一次结清,这种结算法主要针订单较频繁且平均订单量不太大的客人,主要目的是为简化结付货款的手续,使供需双方操作简单化,如中小经销商等。这里要注意的也是要控制好总值规模。

2. 超出授信额度后,其它款项带款提货,这种结算办法主要面向经销类的长期客人,为其提供适当的信贷支持,以提升客人与我方合作兴趣。今后也只是针对老客户可继续保留此种结算办法,新的客人一般要尽量少采用。

五.定期结算指到约定时间段以后一次性结清本时段内所欠货款。此种结算办法主要针对资产状况很好、经营状态优良、信誉有相当保障的优质中大型采购商。如优质品牌企业,星级信誉企业等。此种结算办法针对面一定不能太广泛,否则易造成整体应收款规模太大;同时定期结算时间最好不能超出一个月,而且结算期、对账日和付款日要紧密,对账日和付款日要紧跟结算期后,否则很容易使所谓的月结变成二月结甚至更长时间结算,最终造成大量“合法”应收款,还有一点,关于票日期也应有明确的约定,因为客户付款时往往要求先行收到相关发票。

强化应收款管理,首先第一步就是要合理设置结算模式,业务员一定要吃透各种结算模式的优缺点并灵活使用(可以考虑两种结算模式捆绑使用),一定要尽一切可能说服客户接受对我方更有利的结算模式,在说服客户时一定要树立企业诚信的形象,很多客人要求款到发货或要求质量保证金,并不一定是其本身资金问题,而往往首先对我们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抱怀疑态度,其次是怕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公司不对其负相应责任,所以公司一定要诚信,一个是要保证按期按质交货,另一个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一定要承担应付的责任,如果客人认定你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就愿意在支付方面提供最大的让步同时愿意与公司保持长久的合作。所以做好服务保证诚信是稳定客人和优化应收状况的基础。总言之还是要想办法帮客人实现价值。除业务员层面提升认识外,关键是部门领导在支付条款上要严格审核的把关。特别对新客户使用三、四、五类支付手段时要严格审批,没有把握必须与上一级管理人员协商,否则不能随便同意业务使用不安全的结算模式,否则相关部门应负相关连带责任。对此公司将针对新增不良应收款将出台连带处罚措施,对不良的新增应收款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应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

万一有的客人必须使用三、四、五类支付办法时,手先一定要保证合同文本的完善和正规化,另外就是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否则不应当再进行恶性的滚动而是要紧急刹车。另外针对采用以上三种结算办法的长期客户,应签定《结算协议书》文本附后。对有此类协议的客户应提交相关营业执照复印件,针对个体或小规模客人,同时应提交业主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行政部备案。如一旦出现恶性拖欠情况要有全套法律凭据。

11.结算方式总结 篇十一

浅析出口业务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风险与防范

邓志娟 汕头市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校 陈 琦 浙江树人大学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作为国际货款结算方式之一的电汇,由于具有速度快、手续简便和费用低等优势,在实际业务中被越来越广泛采用。然而,由于电汇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使用电汇方式结算货款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本文将对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电汇结算方式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各种防范措施。

一、电汇结算方式的使用情况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付方式中的一种。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电传或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等电讯方式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汇入行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根据性质不同,电汇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 T/T”(Deferred Payment)两种。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即已收到货款,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后T/T”,即“延迟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显然,“前T/T”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商的信贷,其出口收汇的风险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对进口商比较有利,因为出口商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才能收回货款,等于给予进口商信贷,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在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信用证作为货款的结算方式。但由于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很繁杂,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用进口商的资金或授信额度,因此,很多进口商不愿意开证,而是倾向于使用电汇结算。我国也不例外,电汇结算方式已经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被广泛使用,是中小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的主要结算方式。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表明,目前上海的出口业务中有超过50%是采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而在贸易活跃的广东和浙江,中小企业80%以上的出口业务都采用电汇付款方式,而且大部分是采用“后T/T”方式,因此,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不言而喻。

二、电汇结算方式的风险

虽然电汇结算方式具有手续简单、速度快捷和费用较低等优势,在实际业务中深受中小企业的欢迎,但是,电汇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如果使用不当或稍有不慎,将给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对于出口商而言,使用电汇结算方式主要的风险有: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由于国际市场上竞争日益剧烈,进口商占据了交易的主导地位,出口商为了达成交易,往往只能采取货到付款方式。由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将货款通过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商。这种结算方式,相当于由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了信用和资金融通,进口商没有承担任何风险,而出口商则面临着以下两种风险:

一是由于市场行情恶化,进口商没有能力付款,导致出口商承担长期占压资金或收不回货款的风险。这种现象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尤为突出;二是进口商恶意实施“电汇诈骗”,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电汇诈骗”是指进口商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蓄意伪造、涂改电汇凭证,谎称已支付或汇出货款,诱使出口企业发货,以骗取其出口货物的不法行为。

(二)来自业务银行的技术风险

所谓技术风险是指由于汇出行设计汇款路线不合理或者因汇出行不能使解付行收到或及时得到内容完整准确的付款委托书而导致出口商承担迟收汇款的风险。具体情况有两种:一是汇出行设计汇款路线不合理、不通畅或所选择的解付行效率低而造成迟收;二是汇出行不能使解付行收到或及时收到内容完整准确的付款委托书而导致出口商迟收汇款。

三、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签订合同之前应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由于电汇是一种以进口商信用为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因此,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选择资金实力雄厚信用好的进口商是保证安全收汇的根本保证。特别是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和与新客户的交易,出口商更应慎重,在签订合同之前通过各种商业渠道或有关驻外机构对客户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如果客户资信不佳时,则坚决不要采用电汇方式结算。

(二)订立完善的合同条款,约束买方按时付款

1.签订定金条款,尽可能争取提高电汇预付金额的比例。进出口业务中,电汇货款预付比例一般是30%。当然,预付金额比例越高,出口商遭受损失的风险越小,如果预付100%,即变成预付货款,就相当于把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进口商。因此,在实际业务谈判中,出口商应该根据交易对方的信任度、资信状况和谈判桌上的实力对比,在选择合适的预付比例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让利的方式来争取进口商提高预付金额的比例,并在合同中用定金条款规定下来,从而规避一定的风险。同时,对于电汇部分,则应规定进口商须选择其所在地信誉卓著的世界性银行或与出口商的开户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付款行,以防止进口商和当地银行串谋的风险,保证按时安全收汇。

2.签订所有权保留条款,以保留对货物的收回权。所有权保留一般是指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货物虽已交付买受人,但须支付所有欠款后标的物所有权方才发生转移的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作用是利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律原理,使出卖人的利益处于更可靠的地位,从而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在签订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在已接受货物的交付,但未取得所有权期间,可将货物运用于生产过程,甚至可以将货物转卖,但此时进口商不是作为所有人,而是作为出口商的受托人对货物进行处分。在此期间,如进口商破产或发生其它变化,出口商可优先于进口商的其他债权人,以所有人的身份将货物或货物的价值收回。因此,在以电汇结算方式的贸易中,如果能签订所有权保留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出口商的风险。

3.使用合适的贸易术语,争取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对于电汇结算方式的合同,卖方还应该争取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使用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手续的贸易术语,最好是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就通过可以委托当地知名的运输公司负责承运货物,利用双方之间良好的业务关系,及时了解货物运输的进展,防止进口商与船公司串通骗取货物或通过出具保函从船公司办理无单提货,从而导致出口商无法安全收汇。

4.采取“分批发货、分批收汇”条款来降低收汇风险。对于合同金额较大、预付金额却不大的订单,出口商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规定“分批出运、分批收汇”条款,要求进口商必须根据交货的进展按时分批付款。出口商在前一批次货物的货款收妥后,再决定后一批次的货物是否发运,从而避免一次性大额货款收不回的风险。这种办法适合于大宗商品的多次运输。

(三)慎放正本提单,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船公司凭以交货的凭证。在电汇的方式下,出口商惟一能够约束买方按时付款的就是整套提单,因此,尽管出口商在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商已经付清货款或有足够的信用,出口商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商,以防止进口商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一般是在装船后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商,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商电汇货款的收据并确认无误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商。另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出口商必须什么时间将提单的正本寄给进口商,那么,出口商就要充分利用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的时间差,把提单先保留在自己手里,在船航行期间,加强与银行和进口商的联系,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四)利用第三方金融服务措施来有效回避风险

1.使用进口保函。进口保函是银行保函的一种,也是一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是指担保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保函,其中规定在出口人按照有关合同交货和交来规定的单据时,如果进口人未能及时付款,则由担保银行负责付款。因此,在电汇方式下,出口商如果能够要求进口商通过知名银行开立进口保函,那么,在进口商拒绝付款的时候,出口商就可以得到担保银行的付款保障。

2.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卖方回避收汇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目前已有超过10%的国际贸易额的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既可以由信用保险公司去调查进口商的信用,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又可以在风险事故发生时,从信用保险公司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我国已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信用保险机构开展对外贸易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建立了一套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因此,在使用电汇结算的出口贸易中,出口商业可以通过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把收汇的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

3.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指保理人通过受让取得出口商的出口债务而向出口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融资、结算、理财服务、信用担保一体的结算方式。在电汇结算方式下使用国际保理业务,出口保理商不但可以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服务,还可以代收债款,提供坏账担保,从而解决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欧美许多国际的出口商在采用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时,为了避免卖方货款两失的局面,往往采用国际保理业务来回避风险。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已经逐步推出了国际保理业务,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应尽快熟悉这种风险防范措施的功能及实施程序,充分利用这种金融服务措施来回避电汇结算方式下的风险。

总之,电汇作为进出口贸易中货款结算的一种结算方式,具有手续简单、收汇快和费用低的优点,在贸易中深受进口商的欢迎,但是,出口商一定要对这种支付方式下所面临的风险有足够清醒的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和规避各种风险,才能保证出口安全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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