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2024-06-29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精选6篇)

1.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篇一

信息物理工程学院学本四支部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信息物理工程学院学本四支部学生党员违纪处分条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加强本支部建设和学生党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我支部学生党建、共青团和学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信息物理工程学院学本四支部全体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理办法

对我支部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

(二)严重警告(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

(三)留党察看;

(四)开除党籍。

第一条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第一次由支部书记给予批评教育,并在支部会议上作书面检讨,记通报批评一次;第二次由分管本

支部学生党建工作的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学生党员大会上作检讨,记通报批评两次;累计达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没有自觉撰写或没有按时上交党务日志和思想汇报;

(二)没有按时交纳党费;

(三)学生党建工作办公室或支部组织的组织生活会、理论学习、公益活动等,无特殊原因迟到、早退或旷到;

(四)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五)缺乏集体观念和合作意识,破坏团结而给工作造成影响;

(六)因各种原因被分团委、学生会通报批评。

第二条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须在全系学生党员大会作检讨并记两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正式党员给予警告处分。

(一)酗酒,在公共场所抽烟或其它严重损害党员形象的行为;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出现以下违纪情况,预备党员延长或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视其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大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要事项;

(二)学生党员瞒报、谎报、缓报同学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或严重违纪情况;

(三)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群众团体的决定、公告等张贴物及其它扰乱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测验、考查、考试中舞弊(包括协同舞弊)。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或刁难、围攻、谩骂学校工作人员或故意干扰学校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

(三)盗窃、故意损坏、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各种方式偏袒冲突一方,提供伪证,妨碍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五)以各种方式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六)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七)非法制作、复制、传抄、散发、贩卖、录放、传阅淫秽、反动影视书、画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八)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信息和材料或从事其它网络犯罪活动;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受到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如未给予处罚,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条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组织和参与非法组织、暗地串联、造谣惑众、煸动或参与危

害学校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二)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反对党和国家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条凡因各种原因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按纪律处分低一级的党纪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条处理程序和处理权限:由学生党员纪律督察小组会同违纪学生党员所在党支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学生党建工作办公室研究后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处理。

第三条各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对姑息、放纵或随意加重处分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本条例由院党组织及学本四支部支委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南大学信息物理工程学院学本四支部

2008年9月19日

2.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篇二

一、学生纪律处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在保护学生权益方面作了完善, 但各高校实际的执行情况不尽相同。对高校学生处分工作的现状和一系列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 目前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 学生纪律处分的主体不明确

作为上位法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指出学生纪律处分决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 同时也要求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核要由学校组织实施。但作为下位法的《规定》并未在学校处分的决定和执行层面上作出具体解释和规定, 因而各高校的具体执行情况也各不相同:一是有的学校内部机构擅自制定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并以此为依据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造成“制度违法”;二是有的学校对学生处理过程中没有遵循或部分遵循正当、规范的处分程序, 造成“程序违法”。

(二) 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不当

美国行政法权威曾指出“正义的内涵极大部分是关于程序的正义”[4]。而我国的法律传统是“重实体, 轻程序”, 这一点在高校学生处分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1.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学生 (代表) 的意见, 制度实施前应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告知, 但目前很多学校忽略这个环节。

2.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并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 这一环节在学生处分工作中经常被忽略。

3.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后的送达程序不健全、不规范, 存在未送达或送达不及时、未明确告知处分影响和救济途径的问题。

(三) 学生法律救济渠道的保障乏力

《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的规定, 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权利”的法治思想, 将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5], 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但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还存在一定问题。

1.法律救济途径不充分、衔接不畅。校内申诉是行政申诉制度的前置程序, 但《规定》中并未对校内申诉的法律性质, 以及校内申诉失效甚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申诉失效后是否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予以明确, 这些都是在实际操作必须解决而实际上没有解决的问题。

2.校内法律救济途径的公正性难以保证。校内申诉是一种内部纠错机制, 起主导作用的是学校和整个教育系统, 在没有外部力量介入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此外, 目前在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组织形式、运作机制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各高校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尽相同, 因此, 实际效果差强人意。

二、解决学生纪律处分问题的对策

(一)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

在学生处分的工作中, 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一方面, 注重程序的教育功能, 在程序上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 允许学生陈述和申辩, 通过正当、规范、严肃的处分程序, 使学生充分感受处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从而增强其内心的惩戒感受, 为进一步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 要配合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使学生感受到温暖, 从思想上真正认识错误, 从而达到处分工作效果的最大化。

(二) 明确学生处分的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法律授权的必要条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就不具有独立行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资格。所以, 高校在制定校内学生管理制度时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制度制定的主体是学校, 要强化主体意识, 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监督, 使其不能随意地制定学生管理制度, 特别是对学生切身利益造成损害的制度。此外, 学校是对学生实施处分的决定主体和表达主体, 内部机构只具有处分的“建议权”和“执行权”, 但不具备处分“决定权”和处分“表达权”, 对于学生处分的具体行为 (《处分决定书》) 在最终表达上必须以学校的名义出现。

(三) 保证学生处分程序的合法性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1.保证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一是增强程序制定的民主性和参与性, 听取学生、法律专家及多方面的意见。在制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生和法律专家的意见, 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 把学生的想法、法律专家的意见与实际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相结合, 制定出既满足学生管理的需要, 又充分考虑学生合法权益、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二是高校学生处分的相关规章制度只有在向学生公布后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为保障学生对学生处分相关规定的知情权, 高校要通过校园网宣传、发放学生手册、组织校规校纪教育活动等, 对学生处分规章制度进行宣传, 使学生明确自身的行为准则和一旦违反将面临的后果。

2.保障处分前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为了全面了解学生的违纪事实, 作出恰当的处理, 同时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 给予学生处分前, 学校应指定专人与学生或其代理人谈话, 告知校方认定的该生违纪事实、处分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处分、处分过程中学生享有的权利等, 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对此有无补充或异议。学生的陈述、申辩要及时处理, 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 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之后方可作出处分决定。

3.全面、规范地履行处分后的告知义务。受处分学生的知晓处分情况是法律规定其享有的一项权利, 学校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填写《学生处分送达通知书》, 通知书中详细填写处分及其原因、依据、后果以及学生享有的申诉权等内容, 指定专人将《学生处分决定书》和《学生处分送达通知书》送交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 同时为学生指明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三) 完善学生权益的救济途径

英国法学家韦德 (H.W.R.Wade) 认为“权利依赖于救济”[6]、“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7]。由此可见, 权利救济对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法监督高校权力行使的意义。

1.完善救济途径 (见图1) 。明确《规定》中申诉范围以外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图1中虚线1) ;明确当学校对学生的申诉请求不作为时, 可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图1中虚线2) ;明确当省级教育主管机关对学生申诉请求不作为或有异议时时, 可向提起行政复议, 乃至行政诉讼。 (图1中虚线3、4) 。

2.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申诉机构。要细化申诉机构的人员组成, 扩大学生的参与, 加大参与度。要求学校制定详细的申诉制度、申诉程序、要求和工作流程, 建立校内申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 保证学生在进入司法诉讼之间能够穷尽所有可能的救济途径。

3.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者以及学生的法律意识。学生管理工作者要从促进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提高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的角度正确认识权益救济工作。要使学生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 正确认识权利救济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正确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错误, 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做到遵纪守法。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张雁深等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6.

[2]马焕灵, 李春玲.权利解读:走入大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司法困惑深处[J].江西教育科研, 2007, (1) .

[3]张小芳.高校受处分学生的后续教育制度厘定[J].现代教育管理, 2010, (6) .

[4]K.C.Davis, Administrative Law Text, 3rd ed (StPaulMinn:West Publishing Co, 1992) ;MichaelD.Bayle, Procedural Justice:Allocating toIndivifuals (Dordrecht/Boston/London:K1-uwer Acadenuc Publlshers, 1990) , 1.

[5]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M].北京:旅游出版社, 2005.

[6][英]威廉.韦德著, 徐炳等译.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3.对学生纪律处分的思考 篇三

一、批评的哲学基础

1.批评与表扬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一对矛盾,其存在的前提是学生个体的内部品质特征。这种内在品质也同样表现为对立统一,即优点与缺点的对立统一。从理论上看,任何一个学生的个体品质,不可能全部是优点,或全部是缺点,而是既存在优点,又存在缺点,两者互为条件,互相依存。因此,任何夸大一点而否认另一点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但是,从动态上看,优缺点并非一成不变。这就告诉我们,在教育实践中,应积极运用外在手段;作用于学生个体内在品质,不断扩张优点的量,不断缩减缺点的量,从而达到教育目的。这种外在的教育手段,我认为,就是我们日常教育工作中经常使用的批评和表扬。

因此,批评与表扬是有共同点,都是为达到教育目的行使教育手段。它们的不同点在于:表扬是优点的扩张和提升,批评是缺点的缩减和消退。如果说表扬是以正方向作用于学生个体的力,那么,批评就是一种负作用的力,但却是不可缺少的一种力的形式。

2.如果我们深入研究学校的教育工作规律,可以发现:学校的校规校纪,学生的错误行为,学校对学生错误行为的批评教育,三者之间构成了前后相互联系的严密的逻辑关系。①校规校纪是根据法律、政策和道德等社会规范,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用于约束学生行为的规则和纪律。相对于形成过程而言,它表现为静态的结果,相对于学生而言,却表现为预先的规定。从唯物辩证法来看,校规校纪相当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第一个阶段,即“肯定”阶段。②学生个体内在品质中的缺点部分,往往外化为学生的错误行为。所谓错误行为,即学生故意或过失违反校规破坏校纪的行为,是对校规校纪的否定,属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中的第二个阶段,即第一次否定。③如果说学生的错误行为是对校规校纪的否定,那么,批评则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否定,是第二次否定,即“否定之否定”,是对校规校纪的肯定。因此,批评的依据是校规校纪,批评的对象是学生的错误行为。但是,批评不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的简单否定,也不是对校规校纪的简单肯定,而是通过否定之否从而达到更高层次上教育学生的目的。

3.学生的内在缺点,不是一次就可完全克服的,内在缺点往往外化为错误行为,错误行为因而反复出现。批评是对错误行为的否定,也是对内缺点的缩减,从而为优点的扩张创造了更多更大的空间。这个过程循环往复,体现了教育工作的长期性和必要性。这个过程呈螺旋式的上升,波浪式的前进。从局部的量变到全局性的量变,从量变到质变。当缺点的量缩减到一定程度,当优点的量超过了缺点的量,那么,质变已经到来,从教育者的角度看,“差生”已经转化了,不再是所谓的“差生”了。

二、处分的原则

批评与处分的关系是种属关系,批评包括处分,处分从属于批评。所谓处分,是指根据校规校纪,以学校的名义对学生的错误行为所作出的较为严厉的书面批评。这里所说的处分是学校内部的纪律处分,既不同于刑法上的处罚和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也不同于道德上的谴责,可以说,学校的纪律处分,其强制性程度介于上述两者之间,这决定了处分的原则必须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作为该原则的具体化,在进行处分时,应做到:

1.相适应原则

(1)程度相适应。学校的纪律处分一般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几个等级,其严厉程度依次排列,后面的比前面严厉。对学生的错误行为予以何种处分,应视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并结合学生的主观心态作出最后决定。(2)范围相适应。学生的错误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一般有两种,其一在班级范围内,其二越出了本班范围,在年段甚至全校造成了影响。造成了多大范围的影响,就应在多大范围内予以消除,这样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因此,在班级范围内造成影响,只应在班级范围内予以消除,不应扩大;在学校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应在学校范围内予以消除,不应缩小。

2.公开性原则

(1)过程公开。从发现事件的真相,教育谈话,到作出处分决定,都应有班主任、家长、学生在场,使各方参与处分行为的全过程,确保公平公正,使班主任、家长、学生能够亲身体会教育的力量,并认同接受处分的结果。(2)结果公开。有的结果要在班级范围内予以公开,有的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开,但是,无论哪种情况,都应向该学生所在村居委员会予以公开,其目的在于取得社区的帮助,共同教育好学生。

三、处分的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要从人治转化为法治,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对学生的处分,也应该依法进行。在从事班主任工作和政教工作的过程中,以上述原则为指导,我总结归纳了一整套处分程序。现概括如下:

1.发动

处分的发动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主动发动,这种发动方式主要适用于造成全校性重大影响的错误行为。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政教处具体落实。第二种是被动发动,即由班主任提出要求,对该班的学生予以某种处分,该种发动方式仅适用于在该班范围内造成影响的错误行为,如班主任没有提出要求,则政教处不主动介入。

2.谈话

谈话的功能有两个:第一,发现功能,就是通过谈话发现事件的真相;第二,教育功能,就是通过谈话教育学生端正态度,认识错误。上述两个功能有着严格的逻辑关系,前后不能颠倒。发现功能是教育功能的前提条件,不明事实真相而进行教育,必然导致无的放矢。教育功能是发现功能的必然结果,是发现功能的落脚点,在发现功能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教育,为最后改正错误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在具体操作上,应注意:第一,如果一事件有两个以上学生参与的,谈话应分别进行;第二,每一次谈话,应做到父母至少有一方在场。这样,有助于上述两功能在最大限度上得到发挥。

3.处理

这是一个处分程序中的中心环节,具体包括:(1)提出处理意见。在谈话的基础上,尤其是在学生认识错误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处分决定。然而,处分决定的作出必须十分慎重,因此要事先向班主任家长作说明,要非常明确。向学生指出:处分的对象是学生的错误行为,而非其本人;是学生过去的错误行为,而非现在和将来的错误行为。(2)制作材料。在实践中,我制作了《学生处分情况登记表》。其中除了学生的有关信息以外,还包括三项内容:①事件的简单经过;②处分结果和宽限期;③各方签名。宽限期是根据学生的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而确定,如较为严重,则宽限期较长,反之较短,一般为1个月以上5月个月以下为宜,如在宽限期内该学生没有犯类似错误,该处分即予以撤销,若犯类似错误,如情节较轻,则延长宽限期,如情节较重,则保留档案至毕业前,在毕业时视情况再作处理。规定宽限期的意义在于: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时间和机会,同时也限定了时间和机会。④各方签名。学生、家长、班主任、政教主任同时在场,先后签名,并盖学校政教处印章和学校印章,然后,由家长带给该生所在的村居委员会,由村居委员会负责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使处分行为更具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有助于形成教育合力。⑤公布处分,材料归档。材料一式四份,家长、班主任、村居委员会、学校政教处各留一份。政教处拟定处分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分结果。

4.撤销

学校的处分是为了促使学生纠正错误,而一旦学生已经改正了错误,就应及时撤销处分。(1)提出要求,当宽限期届满时,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2)征求意见。由政教处向班主任、家长了解学生的表现情况,并向该学生所在班级作书面问卷调查。(3)作出决定。如该学生自处分以来表现良好,并且班主任、家长、同学反映良好,政教处应作出撤销处分的决定。(4)撤销处分。在什么范围内公布处分结果,也应相应地在什么范围内予以撤销处分,并通知学生所在村居委员会。同时,原存档的处分材料一并予以销毁。

总之,纪律处分是一个必要和严肃的过程,应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其教育的功能。

参考文献

[1] 黄良藏.中小学教育管理研究.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

[2] 毛泽东.矛盾论.

[3] 纪大海.德育新视点.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

4.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篇四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篇五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今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今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解读】从塌方式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今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要求。【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现象被中央着重强调。有评论称,此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本次修订后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党员在处理涉及群众问题时的“负面清单”,也是用意明显。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纪律处分条例课题讲稿大纲 篇六

二、《准则》解读

三、《条例》解读 四.贯彻实施事宜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贯彻实施好两项党内规则,对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一、《准则》《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一)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

当前我们面临着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严峻挑战。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王岐山: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

• 为什么要全面从严治党?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只有从严要求自己,才能肩负起历史使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信心,战胜13亿人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

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深刻总结***、***、徐才厚、令计划、郭伯雄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党的事业的教训;狠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寸步不让,敢于较真;加大反腐惩恶力度,注意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强化巡视监督,加大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力度,集中清理裸官、档案造假等问题,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

• 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坚实基础。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把这些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总结提炼出来,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二)两项法规修订的必要性

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

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

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

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

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

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

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王岐山: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理想和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始终是我们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证。

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然要靠理想信念宗旨的引领,靠严明纪律作保障。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

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原《准则》和《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难以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在实践中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纪律审查成了“司法调查”,监督执纪问责无法落到实处。

• 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

• 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更是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要严于国家法律。

• 如果党员都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党的先进性更是无从体现。

(三)修订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

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关于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重要指示,突出执政党特色、严肃党纪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同步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 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

二是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以德治党的“德”,主要指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不求一步到位,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易记易懂。

(四)修订工作主要过程

• 王岐山: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总书记提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党中央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深入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

经中央批准,2015年9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对两项法规修订的意见。中央纪委对广泛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形成了修订送审稿。

10月8日和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通过两项法规修订送审稿。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两项法规。

可以说,两项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是开门立规、民主议纪的一次重大实践。

王岐山:修订工作历时一年,集中全党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汲取历史经验、尊重前人智慧,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遵循正确方向、把握有限目标,这个方向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只要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

亮点: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体会,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

(五)修订工作主要特点:

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

王岐山:修订《准则》和《条例》始终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从研读党章入手,联系历史、把握当下,捋清来龙去脉,探究党内规则的理论源头,把“为什么修改”“怎么修改”想透彻、说明白。制度源自于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治标入手,为治本赢得时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凸显,遏制腐败蔓延、形成高压威慑,丰富的实践为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 立规修规要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

依法治国,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底线上;依规治党,党员也绝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是相对于在管党治党和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错把法律当底线而言的。在党的建设中,则要坚持高标准在前,先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立起来、挺起来。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以德治党的“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其内核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脉相承。立规修规既要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又要适应管党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实现与时俱进。

《准则》的地位。《准则》的地位,专指在党内法规体系内的地位。2012年中央印发了《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有七大类: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从《法规制定条例》看,准则和条例的地位高于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廉洁自律准则》由中央制定和下发,是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一部重要的规范性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仅次于《党章》。

《准则》的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为全体党员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供了明确的(廉洁)自律标准。

• 二是为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提供有力的工作抓手。

三是《廉洁自律准则》体现了十八大以来抓作风建设的新实践成果,为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提供了制度支撑。

四是有利于彰显党和国家的良好廉洁形象。

(六)《准则》的特点

1、紧扣廉洁自律主题。

2、体现宣示性。

3、坚持正面倡导,变“不准”为“自觉”。

4、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

5、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准则》仅281字,做到了要义明确、一目了然。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准则》的立意内涵,把握精神实质,以自觉践行的实际行动凝聚党心、赢得民心。

《准则》具体内容解读:

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

“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 《准则》内容解读。

一是关于“四个必须”。《廉洁自律准则》第一部分导语,开篇就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

第一个“必须”就是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就是坚定理想信念。

• 这是《党章》对全党的要求,理想信念是总开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同时也是一个共产党员能否做到廉洁自律的根本。

第二个“必须”就是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性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党章》对全党的要求,体现在《党章》的总纲中。

第三个“必须”就是必须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这是《党章》对全党的要求。

• 上面的三个必须,是我们党一贯倡导和坚持的原则要求。•

第四个“必须”,就是必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 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

导语部分开篇,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到优良传统作风,到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全党提出了“四个必须”的总要求。全党都要当做一个道德的高线去遵循、去追求。

二是“八条规范”。

《准则》的第二部分是党员廉洁自律的“八条规范”。

首先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主要是围绕全体党员如何正确的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这四对关系提出了4条规范。

其次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这一部分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四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标准更高的4条规范。

一共是八条,简称“八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这八条都要遵循,前面四条是针对普通党员的。

• 第一条规范:就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这一条就是讲党员如何处理公与私的关系。

• 首句公私分明点明了主题,公私分明、先公后私。第二条规范: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这一条讲党员正确处理廉与腐的关系。

首句坚持崇廉拒腐点名了主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规范: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这一条讲党员要正确处理俭与奢的关系。

首句坚持尚俭戒奢点名了主题,后两句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是耳熟能详的中华民族箴言警句和成语。

十八大以后,我们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反四风,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规范: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这一条讲党员正确处理苦与乐的关系。•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这是党章对党员义务的明确要求,是《党章》中的原话。

上面这四条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也应该做到。第五条规范: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 这一条讲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规范: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 这一条讲用权。

• 《党章》明确规定:我们党代表的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要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权力只有真正地为人民来行使,才不会用来谋取私利,才能够做到廉洁用权。• 第七条规范:廉洁修身,自觉地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这一条讲品行操守。• 首句廉洁修身,“修身”这个词最早出现于我们的经典名著《大学》当中,身修而后家齐,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大学》中讲“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 第八条规范: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好良好的家风。• 廉洁齐家,“齐家”这个词也出现在《大学》当中,家齐而后国治,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

2015年2月,总书记在春节团拜会上提出,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树立良好的家风,关键在立家规、正己身、懂真爱。

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有这个共识。

三、《条例》解读

• 实质: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 •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一)《党纪处分条例》的作用 •

1、是管党治党严守纪律的尺子

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靠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的纪律。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违纪行为,对纪律的要求非常具体和明确。

• 《党纪处分条例》明确了具体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的具体依据。用纪律的规范性、统一性的标准来评判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在实践中就要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

2、是广大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

法律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岐山同志参加北京团审议时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管党治党靠什么?要靠党内规则,严明纪律,纪律就是不可触碰的底线。

• 《党纪处分条例》不仅仅是惩处,同时也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的一个依据。

• 党组织和党员通过学习对照《党纪处分条例》就可以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增强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 同时作为受到处分的党员,他也可以拿着《党纪处分条例》作为一个标准,判断对自己的处分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找到界限,才有自由。

3、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重要保障 •

《党纪处分条例》是我们处理党纪案件的一个依据,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的可靠保证。•

(二)《条例》修订的基本原则 •

1、尊崇党章,细化纪律。

• 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遵循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

• 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2、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 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

• 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

在所有的党的纪律和规矩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们政党不是乌合之众、不是私人俱乐部、我们党是有着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 组织严密、纪律严明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

• 因此,在修订过程中,严格地依照党章提出的政治纪律的规定、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要求进行充实完善,根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些新的要求,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和违反政治规矩的行为进行了重点的补充和完善。•

3、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 在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条件下,原《条例》最突出问题就是纪法不分,仅这一点就凸显了修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 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纪法分开。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

为什么要纪法分开呢?

党章规定的党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国家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约束和规范的对象是全体的公民和法人。

• 党纪和国法,约束的对象不同,标准当然不同,所以要分开。• 为什么要坚持纪严于法呢?

这主要是由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我们的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比如《党纪处分条例》中有一条规定,就是党员在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有救助的义务。能救而不救,临危退缩,要受到党纪处分。•

4、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 《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

5、注意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衔接配套,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 •

• 体现:

全和严

(三)《党纪处分条例》重新划分违纪类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 原《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其中有相当部分内容与法律重复,比如贪污贿赂行为(原条例第9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原条例第15章)等。

• 这次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后,根据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

(四)《条例》具体内容解读: • 总则分为5章,• 分则6章,分别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

• “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一是关于《条例》总则学习理解的关键点。

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

• 增加了一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条例》总则第4条,规定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 第二章,对违纪的概念、违纪处分的种类及其影响的后果等作出了规定。• 体现了“全”和“严”。

• 增加了两项比较重要的规定,• 一是严重警告的影响期从一年修改为一年半(第9条)。原来警告和严重警告影响期都是一年,在实践中也没有区分,现在区分了,警告是一年,严重警告是一年半,增加了半年的影响期。

• 二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13条)。就是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如果是党代表,就要终止代表资格。•

第三章,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做出了规定。

• 第19条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做出了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按照纪法分开的条款,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这是一个原则性要求。

• 第28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第29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它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的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要特别讲到29条第2款规定的,对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的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最典型的就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嫖娼行为,违反禁毒条例的吸毒行为,直接开除。

第30条规定,受到党纪追究之后,认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组织提出。

这样,六大纪律之外涉及违纪,触犯刑法但不涉及犯罪,也要给予纪律处分。

严重违反党纪、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行为,总则这几条规定的都属于违纪行为。触犯了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属于违反党纪的行为,要给予纪律处分、承担纪律责任。第五章,主要是对预备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和处分决定的执行,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次关于处分决定的执行,明确规定了办理职务公职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前规定的是,在一个月内要办,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但延长多长时间没有规定,这次就特别规定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就是在半年时间内,必须要办理职务和公职变更手续。

• 《条例》分则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给予处分的规定。•

•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第46条第二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新修订的内容、新增加的内容。

•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

• 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57条,把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单列为违纪行为,解决对党不忠诚的问题。

修改了原《纪律处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原《纪律处分条例》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没有单列为违纪行为,而是辅佐于触犯的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的内容,处分的时候从重或加重。

串供、伪造销毁证据、阻止他人揭发、包庇同案人员,或者其它干扰组织审查的行为,是从重或加重。

不说真话,属于违纪。这是一个重大修改。

三是第七章,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就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四个服从”这方面的行为。•

66条,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按照要求报告或者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还有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涂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就是档案造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战友会、校友会,搞非组织活动;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就是裸官的规定。

• 关于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事宜。• 《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三点:

• 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 二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反规定。

• 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 三是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

• 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

• 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76、77条,针对的是裸官、取得境外居留权的,要处理。

四是第八章,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这部分的规定内容最多,总体是吸纳、增加了修订的《廉政准则》中的一些行为,“8个禁止、52个不准”大都吸纳到《纪律处分条例》当中。•

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主要是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 一个是《廉政准则》中,“8个禁止、52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到了条例中,同时我们也完善了一些具体行为。比如:80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本人的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就是受礼的错误。

• 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还有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等这些违纪条款。特别是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做了一些规定。• 特别是在违反廉洁自律里增加了权权交易(81条)、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的行为。收受礼品、礼金这条,后来加了一个消费卡。其实礼金本身应该包括了消费卡,因为礼金,除了钱以外,就是各种名义的支付凭证、购物卡、消费卡等,就是可以以金钱计算的这些凭证,其实都属于礼金的范畴。• 加了“消费卡等”。也就是说,除了消费卡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卡,都属于这里。•

最关键,84条规定,针对的是送礼行为,送者也违纪了。如果是党员,84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留党查看。• 第二、《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

•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 在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 五是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 这次修订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在修订中,紧紧围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包括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在社会保障、救灾款物的分配中优亲厚友(107条),明显有失公平等;

还有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就是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问题; 还有漠视群众利益等行为(108条)。第108条,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党察看以下的处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和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这里讲到,依据政策或有关规定,能解决不解决,当然要处分,这个政策是具体的。群众有难,我们一定要去帮。

六是第十章,违反工作纪律的处分。•

违反工作纪律,不是指迟到、早退,这是考勤纪律,而是指党的工作纪律,主要指管党治党的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完善了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行为等这些条款。

首先,关于主体责任,第114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直至留党察看的处分。

这是管党治党失职,可不是工作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党和人民利益的损失。这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放到总则中去了。

监督责任已经包含在114条里,需要了解把握。

• 第二,就是115条规定,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最重要给予留党查看处分。具体包括:

一是党员被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没有给予处分的。

• 二是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的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 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受到党籍处分以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员组织关系,不按照规定开展党员教育监督管理工作的。

• 一句话,处分不落实,要处分。

七是第十一章,对于关于违反生活纪律处分的规定。•

本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这些行为都体现了我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这方面,当然,不是说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就要处分,要有个标准、后果,虽然是有不当行为,但是要有结果。

• 在这部分,删除了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纪法分开原则,删除了涉法条款。

• 造成不良影响一定不能是我们在查处其他违纪行为时候发现,我们去调查,我们公布出去造成的不良影响,而是在查处之前的不良影响。•

八是第三编,附则 •

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的单项规定和单项实施规定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和溯及力等内容。•

• 关于《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的时效问题。•

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从旧兼从轻。• 两个相关问题:

1.比照制度的存废问题

这次修订是取消了比照制度,原来的条例上有比照制度。

• 比照制度是指对于条例没有规定,但是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按照程序报批以后,可以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比照制度可以追溯到1997年的试行条例,在试行条例中就有比照制度;2003年颁布的条例沿用了这个制度。

2、关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和通奸的区别问题。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通奸,都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条件。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是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中,通奸行为是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中。那么,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区别主要在“交易”这两个字。

什么是权色交易呢?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但不是送钱,而送了个美女,这叫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呢?有的老板给领导干部送个美女,他出钱来养着这个人,这个领导干部为这个老板谋取了利益,这就是钱色交易。

四、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实施

《准则》和《条例》颁布后,要在贯彻实施上狠下功夫,不能只是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

• 王岐山: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历史责任,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

• 《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 要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 学深悟透、融汇贯通,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联系自己的职责,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解决最突出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唤醒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这两部党内法规作为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坚决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立起来。一是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

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三是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动辄则咎、抓早抓小,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

•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修订后的两部党内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两部党内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不敢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抓住一件事就要一追到底。要敢于斗争,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督促两部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坚决纠正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等现象。

• 结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强化监督只有进行时。《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明确了对照的标准、提供了衡量的尺子,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有规可依、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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