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2024-10-02

大唐集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精选6篇)

1.大唐集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篇一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题库

一、填空题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

9、锅炉机组整套试运行前,(监检单位)应提出整套试运行前监检综合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缺陷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意见,并对锅炉是否具备整套试运行的条件作出(评价)。

10、锅炉压力容器在投运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并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要按照有关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使用证。

11、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超水压试验)。

12、停用一年及以上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如重新启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重新启用前必须按有关规程由专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得到(上级锅监委)的许可。

13、各级锅监委要加强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的检查,对严重威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改进。

14、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锅监委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各火力发电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部署锅监工作。

15、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运行、焊工培训实践指导教师、焊工、焊接热处理工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16、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

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17、按规定,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制检验)。

18、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三)级标准的,要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定为(五)级的容器应按报废处理。

19、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20、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

21、对支吊架而言,其检查重点为(载荷)和位移(包括值和方向),检查结果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2、对于一台设计好的特定的锅炉来说,(能使其达到最佳运行性能)的煤才是最好的煤。

23、目前,炉水的处理方式有(磷酸盐)处理、(氢氧化钠)处理和(全挥发)处理。

24、锅炉大修时,应对水冷壁割管检查,割管根数不应少于两根(其中一根为监视管),每根长度气割不应少于(1米),锯割不应少于(0.5米)。

25、锅炉安全门的弹簧经长期运行后高度降低,弹力减小。这是一种(过量弹性变形)失效。

26、安全阀应装设通到室外的排汽管,排汽管应尽可能(取直),其水平段长度不宜超过(4)倍的安全阀排汽口径。每只安全阀宜(单独)使用一根排汽管。

27、常规无损检测技术有五种,它们是(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渗透探伤)、(射线探伤)和(涡流探伤)。

28、水冷壁管的主要损伤方式为(腐蚀减薄)和(疲劳)。

2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0、对运行时间大于(10万)小时后的在役锅炉,确定检验计划时,应扩大检验范围,重点检查设备寿命状况和做好寿命评估。

二、单项选择题

1、各企业的(A)是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 C总工程师

4、发电企业的锅监委主任由(B)担任。A 行政正职

B 分管生产的副职

C总工程师

5、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A)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

A、国家主管部门 B 国务院

C国家安全委员会

6、锅炉机组整体水压试验前,(A)应提出水压前缺陷整改清单,并提出水压试验前监检综合报告,对是否具备水压试验作出评价。

A、监检单位

B建设单位

C施工单位

7、锅炉机组整套试运行前,(A)应提出整套试运行前监检综合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缺陷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意见,并对锅炉是否具备整套试运行的条件作出评价。

A、监检单位B建设单位

C安装单位

8、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外部检验可在运行状态下实施,每年不得少于(A)次。

A、1

B2

C3

9、停用一年及以上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如重新启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重新启用前必须按有关规程由专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得到(A)的许可。

A、上级锅监委

B 本企业锅监委

C技术监督机构

10、各级锅监委要加强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的检查,对严重威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出(B A、整改通知书

B、安全监督通知书

C、停用通知书

11、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C),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A、劳动措施

B、时间表

C、安全技术措施

12、按国家有关规定,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B)

A、外观检查

B、强制检验

C、监督检测

13、按集团公司规定,应设专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的机构有(C)。

A、集团公司

B、各分支机构、子公司C、各发电企业

14、在役锅炉压力容器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其中内部检验应结合每次大修进行,其检验内容列入大修计划的(A)项目。

A、标准

B、非标

C、排外

15、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组织单位要提出(B),对设备安全状况作出评估,并提出整改建议。

A、钢材监测报告书

B、检验报告和各分项报告 C、附件评估报告

16、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由(B)进行安全性能检验。A.施工单位 B.有资质单位 C.有资质的检验人员A.Ⅰ类容器 B.Ⅱ类容器 C.能源容器

1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规定:悬吊式锅炉炉顶主梁挠度不应超过(B)。

A.1/800B.1/850 C.1/1000

19、确定压力容器是否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的压力条件是指(B)

A.设计压力 B.最高工作压力 C.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20、在火力发电厂锅炉安全门保护系统中,饱和汽安全门动作的超压脉冲信号取自(A)

A.汽包B.主汽联箱C.给水

21、在高压锅炉的升压过程中,通常汽包壁上下温度差不得超过(B)

A.40℃B.50℃ C.60℃D.70℃

22、钢淬火的目的是获得(C)A.珠光体 B.铁素体C.马氏体

23、下面几种检测方法中不是无损检测方法的有(D)A.涡流探伤B.超声波探伤C.射线探伤D.高温拉伸

24、锅炉安全门的校验顺序是(B)

A.先低压后高压 B.先高压后低压C.先简后难

25、火力发电厂锅炉受压部件焊接常用的焊条为(B)A.酸性焊条B.碱性焊条 C.中性焊条

三、多项选择题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ABCD)修理改造、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A、制造

B、安装

C、运行

D、检验

2、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ABC)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监督

B、指导 C、协调 D、检测

3、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含有(ABCDE)。

(A)细化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B)监督、指导、协调各管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C)指导管辖范围内的焊工培训机构及其他相关培训机构;(D)组织研究解决锅炉压力容器方面存在的重要技术问题;(E)组织本公司系统焊工等特殊工种的技术比赛、调考等。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的内容包含有(ABCE)(A)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的监检管理;(B)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检管理;(C)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D)在役锅炉压力容器的长期检验;

(E)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5、新建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BCD)和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资料审查。

A、设计、制造资质审查

B、设计总图审查

C、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审查 D、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审查

6、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监检,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监检包括有(AB)。

A、在制造厂现场监检 B、在安装工地现场监检

C、设计计算书监检

D、钢材的监检

7、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包括(ABD A、外部检验

B、内部检验

C、材质应力计算

D、超水压试验

8、《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规定各(ABC)的锅监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部署锅监工作。

A、集团公司

B、各分支机构

C、各子公司

D、各基层单位

9、《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规章制度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责任制追究(ABC)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A、领导

B、职能部门C、直接责任人D、设备主人

10、集团公司系统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理化检验、运行和(ABCD)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A、无损检测工

B、焊工

C、焊接热处理工

D、焊工培训实践指导教师

11、判断下列说法哪些符合DL647标准对水压试验用水规定的要求(A CD)

A.蒸汽压力为9.8Mpa以下锅炉的水压试验,采用除盐水或软化水.B.对设备上有奥氏体不锈钢管时,除盐水氯离子浓度应低于0.3mg/L.C.水温按制造厂规定数值控制,一般在21℃~70℃.D.水压试验结束,应对设备管道实施保养.

12、以下哪些管道属于DL647标准范围内的主要汽水管道(AB C)

A.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 B.高低压旁路管道 C.高低压再热蒸汽管道 D.锅炉出口导汽管

13、金属晶体的缺陷包括(A C D)A.位错 B.夹杂物 C.空位 D.晶界

14、给水处理方式有(A C D)

A.还原性全挥发处理B.磷酸盐处理C.氧化性全挥发处理 D.加氧处理

15、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下述哪些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ABC)

A.设计资格印章已失效的图样 B.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 C.设计资格印章是复印章的图样

四、判断题

1、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单级管理。(x)

2、各企业的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

5、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锅监委主任由总经理担任。(x)

6、组织本公司系统焊工等特殊工种的技术比赛、调考是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之一。(√)

7、发电企业的锅监委主任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副厂长)担任。(√)

8、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应设兼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x)

9、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10、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

1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监检,监检要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监检不包括在制造厂现场监检和在安装工地现场监检。(x)

12、锅炉机组整体水压试验前,监检单位应提出水压前缺陷整改清单,并提出水压试验前监检综合报告,对是否具备水压试验作出评价。(√)

13、锅炉压力容器在投运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并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要按照有关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使用证。(√)

14、在役锅炉压力容器

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外部检验可在运行状态下实施,每年不得少于2次。(x)

15、《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规定各发电企业的锅监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部署锅监工作。(x)

16、各发电企业的专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日常管理工作。(√)

17、新建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制造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审查;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审查;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资料审查。(√)

18、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

19、锅炉机组整套试运行前,基建单位应提出整套试运行前监检综合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缺陷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意见,并对锅炉是否具备整套试运行的条件作出评价。(x)

20、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x)

21、停用一年及以上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如重新启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重新启用前必须按有关规程由本单位进行检验并得到上级锅监委的许可。(x)

22、各级锅监委要加强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的检查,对严重威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改进。(x)

23、集团公司规定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锅监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部署锅监工作。(x)

24、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运行、焊工培训实践指导教师、焊工、焊接热处理工必须全部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25、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6、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生产部门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x)

27、按规定,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监测。(x)

28、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五级标准的,要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定为三级的容器应按报废处理。(x)

29、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x)

30、《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规章制度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责任制追究领导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x)

31、每台锅炉至少装两个全启式安全阀。(√)

32、容器和承压管道上接管座允许设置异种钢接头。(×)

33、在役锅炉应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安全性能试验。(√)

34、长期超温其表现形式为超温幅度大,管材会发生相变。(×)

35、用内窥镜检查混合式减温器内壁、内衬套、喷嘴应无裂纹、磨损、腐蚀等情况,以后每6万小时检查一次。(×)

36、使用检定不合格的、没有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均属违反计量法的行为。(√)

37、水流速较高的部位发生溶解氧腐蚀时,在金属表面基本无腐蚀产物。(√)

38、射线探伤技术几乎适用于所有的材料。(√)

39、当锅炉进行超压水压试验时应将云母水位计和安全门退出运行。(√)

40、电化学腐蚀是一种金属表面与电解质相互作用,阴极发生溶解的现象。(×)

41、火电厂主蒸汽管道焊接常采用的是气焊和焊条电弧焊的组合焊法。(×)

42、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由锅炉设备制造厂负责,因此建设单位不必再委托锅检单位对锅炉承重、承压部件的制造质量进行监检。(×)

43、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

44、保持炉水的PH值不低于9是防止锅炉发生酸性腐蚀的关键。(√)

45、汽包和过热器上所装全部安全阀排放量的总和应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

五、问答题

1、《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中,锅炉压力容器包括那些方面?请列举。

答案要点:

包括: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锅炉范围内管道;锅炉主要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锅炉主要承重结构;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和附属管道;氢罐等非热力系统压力容器;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及其附属管道、机炉外其他疏水、排汽、放水、仪表、取样小管等。

2、《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那些内容?

答案要点:

(1)新建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的监检管理;(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检管理;(4)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5)在役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管理;(6)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7)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3、各发电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有那些?

答案要点: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公司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制定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2)负责本企业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3)业务上归口指导本企业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指导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机构的管理工作;

(4)配合组织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相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

(5)配合组织解决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研究改进技术方案,监督方案实施。参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6)积极协调配合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其他管理事宜。

4、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集团公司规定哪些改造修理必须经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锅监委审查同意方可进行?

答案要点: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修理或更换、受热面成组更换或汽包进行重大修理等。

5、按集团公司规定,集团公司对系统各企业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的好和不好的集体和个人将怎样考核?

答案要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规章制度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责任制追究领导、职能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6、锅炉超压水压试验的压力应怎样确定?

答:锅炉超压水压试验的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制造厂没有规定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锅炉本体,超压水压试验压力为1.25倍锅炉设计压力.2)对再热器,超压水压试验压力为1.5倍再热器设计压力.3)对直流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压力为过热器出口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不得小于省煤器设计压力的1.1倍.7、电厂300MW机组在安装完过热器时,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由于化学除盐设备尚未调试完毕,为了不影响工期,某领导决定用自来水进行水压试验,其结果是新机组启动后不久就大面积爆管,试分析其原因?

答:由于自来水未进行除盐,水中含有大量的氯离子。过热器结构复杂,在立管中的水无法放净,会发生氧腐蚀。锅炉点火进行蒸汽吹扫时,部分立管中的水被吹出后阻力减小,形成蒸汽短路,而水未被吹出的管始终积有自来水,再加上过热器管在制造、安装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应力,氧腐蚀坑点作为应力腐蚀源,所以锅炉正式启动后就会发生爆管事件。

8、试简述避免高温腐蚀的措施? 答:

(1)加贴壁风,增加该区域含氧量;(2)在降低NOx的同时要关注高温腐蚀及飞灰含碳量问题,既在重点关注安全性的同时要兼顾经济性。

2.大唐集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篇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9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锅字[1989]5号),对加强锅炉产品的制造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原规则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锅炉制造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规则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予以公布。新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与下列锅炉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检:

(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

第三条 承担监检工作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应当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的范围。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 监检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及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技术文件等。

第六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锅炉制造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办法

第八条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的要求进行检查。

监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 对锅炉产品的监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A 类一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 类一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邮证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伯予以签字。

C 类一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条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按照锅炉产品的结构、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锅炉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十一条 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情况编制有关专项监检记录表。

第三章 监检单位、监检员

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将监检大纲和监检的工作程序向受检单位公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员,必要时可组成监检组。监检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对监检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从事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颂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监检员应当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检,对受检单位工艺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单位发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单位签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单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而可能影响锅炉产品安全质量时,监检员有权制止锅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流转。

第十八条 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和对监检工作写出工作日记并妥善保存;监检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六,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二十条 对于经监检合格的产品,出厂后发现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监检单位应当主动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并协助受检单位妥善处理。

第四章 受检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当对锅炉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锅炉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 受检单位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三)从事锅炉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锅炉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锅炉产品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

第二十五条 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并在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市级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监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七条 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按规定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吊销检验资格证:

(一)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或者产品制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二)对受检单位超出《锅炉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产品进行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的;

(三)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四)对受检单位将承压部件扩散至无相应锅炉制造资格企业进行生产,而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五)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者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六)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在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者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消其监检资格:

(一)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二)监检力量不足,不能按本规则实施监检;

(三)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向无《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锅炉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责令其改正;

(一)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向监检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三)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员出具伪证;

(五)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者拒不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受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第三十一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监督检验规定由各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部1989年8月1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一)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一)图样资料审查

1.受检锅炉产品的设计资料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2.锅炉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3.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二)锅筒(壳)、炉胆、管板、回转烟室、冲天管、下脚圈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3.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检查。4.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检查。5.焊工钢印检查。

6.几何尺寸测量(筒体椭圆率、棱角度、不直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7.筒体及封头(管板)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8.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9.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0.热处理记录及焊接试板理化试验报告审核。

11.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2.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三)集箱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2.材料标记移植检查。3.外观质量(包括焊缝)检查。4.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5.焊工钢印检查。

6.合金钢管材、焊缝及零部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7.焊接试板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8.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9.热处理工艺、报告及焊接试板试验报告审核。

10.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1.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四)管子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2.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3.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及质量)检查。4.几何尺寸抽查(包括弯管质量、椭圆率等)等。5.合金钢管子、焊缝及零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6.割(代)管试件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7.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8.管子通球检查。

9.水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五)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六)整装燃油(气)锅炉的厂内安全性能热态高度检验 1.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要求。2.水位示控装置是否灵敏。3.超压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4.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5.燃烧设备是否与锅炉相匹配。

(七)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2.铭牌内容审查,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八)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九)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锅炉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从事锅炉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3.大唐集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篇三

(一九八五年六月六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颁发,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重大的监督检验项目,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申请监督检验,并报锅炉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 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未列入《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出口,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在我国安装使用。

凡需要对外出具商检证明的,均由商检机构统一出具商检证书,其中安全性能的检验报告由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供。

第二章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

第六条 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负责。

外贸经营单位在签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压力容器业务的人员参加谈判,合约或其附加技术条款中必须明确下列各项:

1。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2。产品随机文件中应包括:总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安装说明、安全阀和爆破片排量计算书;

3。是否需在制造国进行监造;

4。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外贸经营单位签订合约后,应及时将上述内容报送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条 凡列入《种类表》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验。货抵安装现场后,由当地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组织检验。

第八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包括:

1。校核第六条第2款所提出的技术文件;

2。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具体检验项目和数量由检验单位提出,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核定;

3。合约中其他需要检验的安全性能项目。

第九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由进口设备安装所在地的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或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检验单位)进行。

第十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后,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交收用货单位。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收用货单位根据检验报告提出索赔要求,由商检机构审核后,出具商检证书。

第十一条 对于进口成套设备中由国内代外商加工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原则上应在产地进行,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确定检验单位。货到安装现场后,可不重复检验。

第三章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对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出口锅炉的设计图纸,必须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批准。承担出口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设计批准书。承担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一律在产地进行。由制造厂所在地的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授权或委托的检验单位按合同规定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标准应按合约规定执行。合约中未作规定的,执行我国现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 凡列入《种类表》的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出口前,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指定的检验单位出具并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验。无此报告者,商检机构不接受报验。

第十六条 列入《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出口合约规定出具商检证书的,外贸经营单位须持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合格检定单,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经查验合格,出具商检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由海关监督放行。

第十七条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内容,除合约另有规定外,均按《锅炉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制造厂产品出厂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按照各自分工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外贸经营单位、生产、收用货单位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情况,索赔情况要及时提供给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

第五章 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由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进行检验时,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商检费和安全性能检验费。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在执行检验任务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受检单位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和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锅炉监察局和国家商检局提申诉,由锅炉监察局和国家商检局共同组织检验,并做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制定,未尽事宜按《商检条例》和《锅炉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和各地商检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4.大唐集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篇四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一、名词解释(共4题,计10分,每题2.5分)

1、安全监察: 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二、选择题(请将选定的答案填写在横线上,共40题,计45分)

(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

1、安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与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之间必须。A、界面风格一致 B、由同一公司开发 C、进行动态数据交换 D、各自管理和维护存放在不同服务器的相同数据

2、锅炉压力容器停用一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封存,在封存后 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A、45日 B、2个月 C、30日 D、3个月

3、连续停用时间超过 个月(应包括修理改造时间)的医用氧舱在重新投用前的检验,应按检验进行。A、3 B、4 C、5 D、64、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 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注销使用登记手续。A、60日 B、30日 C、3个月 D、2个月

5、《条例》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设计环节按照设备种类的不同,分别采用设计文件鉴定和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制度,下列 设备的设计不需进行设计文件鉴定。A、锅炉 B、气瓶

C、大型游乐设施 D大型起重机械

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应当有两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B、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C、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D、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闪点低于 的液体称为易爆液体。A、60℃ B、45℃ C、50℃ D、环境温度

8、对于速度大于0.63m/s的曳引电梯,必须配备 防止超速、坠落装置。A、对重限速器和安全钳 B、轿厢限速器和瞬时式安全钳 C、轿厢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 D、断绳保护装置

9、起重机的最基本的机构是。A.门架 B.起升机构 C.回转机构 D.桥架

1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规定,划分压力容器类别的压力条件指的是。A.最高工作压力 B.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C.设计压力 D.安全开启压力

11、《容规》规定,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分为4个等级,中压容器的压力范围是。A、0.1MPa≤p<1.6MPa B、1.6MPa≤p<10MPa C、10MPa≤p<100MPa D、p≥100MPa12、锅炉内部检验的结论分为4种,下列 不是内部检验的结论。A、允许运行 B、监督运行 C、整改后运行 D、限制条件运行 E、停止运行

13、下列 不能从事医用氧舱检验。A、医用氧舱检验员 B、压力容器检验员 C、压力

容器检验师 D、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

14、下列 方法属于无损检测方法。A、型式试验 B、机械性能试验 C、化学分析检测 D、射线检测

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标准号是。A、ISO/IEC17020 B、ISO9000

C、ISO/IEC17025 D、GB/T1834616、《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A、厂内机动车辆 B、起重机械 C、防爆电气 D、体育设施

17、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应当遵守《条例》,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A、监督检查 B、出厂检验 C、煤矿矿井用特种设备 D、铁路机车

18、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A、30 B、45 C、50

D、6019、《条例》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A、30 B、25 C、20 D、1520、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中现场处罚的适用条件是。A、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B、对法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C、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D、对法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21、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主体为。A、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检验检测机构 C、受委托的事业单位 D、授权的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2、《条例》规定的检验检测工作是型式试验、定期检验和。A、委托检验 B、监督检验 C、出厂检验 D、验货检验

23、《条例》规定,的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其安装、改造、维修或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A、大型游乐设施 B、客运索道 C、电梯 D、起重机械

24、已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当其不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由 撤消其许可、核准、登记。

A、上级机关B、国家质检总局C、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D、原许可、核准、登记机构

25、境外单位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的受理及审查工作由。A、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负责B、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C、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D、省级受理,国家许可、核准

26、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A、立即责令停止使用B、查封C、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D、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7、气瓶充装单位应经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A、国家B、省、自治区、直辖市C、地级市D、设区的市

28、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属于。A、行政法规B、法律C、技术法规D、部门规章

29、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A、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B、当地特种设备(锅炉)处或科C、当地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D、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

30、《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其

设计活动。A、锅炉B、压力容器C、电梯D、起重机械

(二)多选题(共10题,每题有多个答案,每题1.5分)

31、压力管道下列 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A、压力管道的设计 B、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 C、压力管道的安装 D、压力管道的使用

32、《条例》规定,以下 需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A、压力容器制造过程

B、电梯制造过程 C、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过程 D、客运索道安装过程

33、《条例》规定,下列 场所是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A、党政机关 B、学校 C、商场 D、公园

34、《条例》规定,下列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A、电梯 B、客运索道 C、大型游乐设施 D、气瓶

35、不属于《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的监察范围。A、观览车 B、游船 C、水上摩托、快艇 D、蹦极

3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A、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B、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C、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D、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37、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做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A、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现场处罚 C、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D、不服从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途径和日期

38、《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环节包括。A、设计、制造 B、使用 C、检验检测 D、安装、改造、维修

39、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下列 情况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申请变更登记。A、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 B、存在事故隐患的 C、在原使用地已报废的 D、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40、《条例》规定,下列 设备应报废,并向原登记机关注销。A、出现过严重以上事故的 B、超过检验周期的 C、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D、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是非题(共20题,计20分,每题1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生产、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和作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等方式,免除或者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3、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含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等),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4、《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6、《容规》规定,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9、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规定:给予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品的待遇,包括合格评定所收取的费用和工厂认证有效期。(√)

10、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标准主要有ISO14000、ISO18000等。(×)

11、特种设备检验师的复试考核工作由全国统一命题,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12、所有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1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经拟施工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4、《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县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但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则无效。(√)

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

18、《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遇紧急情况可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但应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19、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定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予以注销,解体后报废。(√)

20、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D级。(×)

四、简答题(共4题,计25分,第1题10分,其余每题5分)

1、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十不准”是什么?

参考答案: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中所指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哪些机构?应具备《条例》所要求的什么条件?

参考答案:

第一问,《检管规》第3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第二问,《条例》第43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3、《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哪些文件?并就电梯出厂随机文件进行说明。参考答案:

第一问: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问: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4、《特种设备行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特种设备行许可包括哪些项目? 参考答案: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5.大唐集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篇五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 “七不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入手做好安全监控,切断安全隐患源头,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和多种产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七不准”是指: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第二章 管理要求

- 1 -

第四条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是指:在企业资质、经营范围、业绩信誉、管理体系、技术素质、技术装备能力等安全施工资质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满足拟承包项目安全施工要求的主承包施工企业或其所属分包单位。

项目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对其拟选用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监理公司或项目公司同意。存在以下缺陷的施工队伍不得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的项目建设:

1.企业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不符合项目建设需要的。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企业管理混乱,市场信誉、安全业绩不良,近3年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

4.未获得安全职业健康体系认证(指主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企业或项目经理部安全施工技术素质、技术装备能力,安全设施水平不能满足项目安全生产需要的。

第五条 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人员是指: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技术素质、- 2 - 执业资质、安全防护、身体状况等不能满足所在岗位安全工作(作业)规定的参建各方或外来人员。

有下列问题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1.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调试)方领导层、管理层、作业层人员,未按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考试合格的。

2.进入施工现场前,未按规定进行体检,或经体检患有职业禁忌症的;饮酒或精神状态异常的;属未成年或老、弱、病、残人员的。

3.各施工(作业)工种操作人员未经专门机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4.未接受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未在交底文件上签字的。5.未按规定正确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衣着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未佩戴胸卡证的。

第六条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得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是指:未经规定的专业机构安全监测、鉴定,或虽经安全监测、鉴定但不合格,未能取得相应安全使用证书的施工机械(垂直吊装、水平运输机械,开挖、填筑、浇筑设备,砂砼系统设备等)、机具。

下列施工机械(不限于)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1.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器具;未经出厂检

- 3 - 验或检验不合格,无合格证的设备、器具。

2.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安鉴,或监测、鉴定不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书的设备、器具。

3.未定期检测、维修、保养,设备主体结构,转向、制动、限位、绝缘、报警系统等关键部件有缺陷而未处理合格的设备、器具。

4.已明令淘汰、禁用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设备、器具。第七条 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得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是指:用于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在出厂、进场、使用前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质量缺陷,可能因此引发安全事故的设备。

建设项目的主、辅设备制造均应委托设备监理监控设备制造质量情况。对材质、工序过程、出厂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把关。有下列问题的设备不得进入现场:

1.三无设备(无厂家名称、无质量检测报告、无出厂合格证)。

2.需要有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的设备无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证明,或有生产许可证,但超过其生产许可证允许范围生产的设备。

3.需要有国家或行业权威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认证,而没有进行技术鉴定或认证的新产品。

4.用不合格的材料生产的设备。

- 4 - 5.出厂、进场前应进行试验、检验而未进行,或虽进行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

第八条 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得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材料是指:在出厂、进场、使用前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并可能因此引发安全质量事故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施工措施所用新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材料)、周转材料、工器具(包括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

施工现场必须加强对新进材料、周转材料、工器具的检测检查,有以下问题的材料、工器具不准进入现场:

1.三无(无厂家名称、无质检报告、无合格证)产品,过期失效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未经检测检查或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新进材料、工器具。3.未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检查的、或经检查检测不合格的、或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未处理的施工用周转材料和工器具。

4.按规定库存时间超过一定时限,需要重新进行检验、鉴定,而没有重新进行检验鉴定的材料。

5.对存放环境有特殊要求(如温度、湿度要求),而实际存放环境未能达到要求,使用前又未能进行检验检测和处理的材料。

6.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没有报废的材料和工器具。7.没有经过国家或行业权威部门鉴定或认证的新产品材料。第九条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

- 5 -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是指:未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中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虽已编制但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不完善、存在较大的缺陷,按此施工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一)有以下问题的技术措施不得审批实施:

1.施工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审批的;施工单位技术、行政负责人未同时会审、会签的。

2.施工技术措施/安全作业指导书未按规定向施工队、班组进行交底,或缺乏交底记录,或有关人员未全部在交底记录上签字,或签字后未返回上一级主管部门确认的。

3.施工技术措施/安全作业指导书虽经审核,但其措施不完善、不合理,缺乏针对性,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或文件中有违反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的。

4.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而没编制,或虽编制但未附具安全计算结果的。

5.重大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和审查而未进行的。

(二)下列(不限于)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临时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临时供用电、供水工程;易燃、易爆、剧毒、射源等危险品存放设施。

- 6 - 2.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3.大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边坡、高竖井开挖和支护工程;

4.大型起重机械、升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 6.高大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7.大型设备运输、起重吊装工程; 8.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

9.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站、油区、带电作业等危险区域作业;

10.烟囱、冷却塔、杆塔组立等高空作业,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11.拆除工程、爆破工程;

12.高压容器压力试验,主蒸汽管道吹扫,锅炉升压定安全门;

13.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度汛、防泥石流、防暑降温、防火、防煤气中毒等;

14.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十条 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是指:在此区域内存在着危及安全施工的因素或问题而未得到排除或解决的区域。

下列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 7 - 1.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有未查明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或其他地下设施和资料、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2.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的地面上有影响安全施工的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架空线路未移走或未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3.在此区域内施工有可能影响毗邻区域安全而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隔离措施。毗邻区域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与相邻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不够,可能影响到施工区域安全而未采取安全防护或隔离措施的。

4.地下洞室施工通风设施不完善,烟尘、有害气体未充分排放的工作面;存在塌方、冒顶、岩爆、透水等地质灾害而又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工作面。

5.深基础、高边坡、高竖井施工,安全监测、支护、监护不到位,应急预案不落实的区域。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七不准”的有关要求,将“七不准”的有关内容制成表格,在工程实施前或过程中,认真组织开展对表、对标检查,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都应限期整改,否则,不得开始(恢复)施工。

第十二条 子分公司、项目公司要把“七不准”的要求作为- 8 - 日常、专项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和重点内容,抓好落实,做好动态管理;监理单位也要把“七不准”规定作为安全监理的重点工作做好监控,坚决杜绝由于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十三条 安全“七不准”落实情况良好的子分公司、项目公司,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安全“七不准”落实情况不好的项目工地,不得申报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对造成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停工整顿、清退队伍和人员、通报批评、经济惩罚等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大唐集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节能技术监督是为了贯彻我国“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方针。为了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节能监督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节能技术监督规定》、《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应以质量监督为中心,对电力企业耗能设备及系统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实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第三条 节能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级领导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组织协调基建、生产及试验研究单位和各部门、各专业之间的工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节能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 节能技术监督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家、行业有关节能技术监督和节约能源的规程、规定、条例,建立健全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的节能技术监督体系,实行技术责任制,对影响发电设备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使电、煤、油、汽、水的消耗率达到最佳水平,保证集团公司节能工作持续、高效、健康的发展。

第五条 节能技术监督要依靠科学进步,推广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降低发电设备和系统的能源消耗。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及上市公司和具有电力监控资质并受集团公司委托对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适应本企业具体情况的节能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三级为发电企业。

第八条 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领导集团公司的技术监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布的节能规程、规范、标准、条例、制度等。指导集团公司节能技术监督的执行;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节能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条例、制度、办法及计划;审查批复各有关节能技术监督请示报告,采取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对新建、扩建和技改工程中设计、安装、调试进行节能技术监督;对发电企业的供电煤耗及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节能整改措施并颁布实施;

(四)定期组织召开集团公司节能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节能监督工作;

(五)建立健全节能技术监督网,加强节能监督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组织交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的检测和诊断手段,不断提高节能技术监督人员水平。

第九条 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根据与各电厂签订的技术监督服务合同,行使节能技术监督的管理职能。应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由锅炉和汽机专业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节能技术监督的条例、法规、规定等;

(二)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按照监督制度定期对各企业进行节能技术监督评价,提出评价报告,且每半年提出综合性总结报告,指导现场做有关测试,根据合同进行试验,出具试验报告,以指导现场节能工作;

(三)掌握节能技术领域的最新动向,建立节能技术档案,研究和提出节能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关键性的技术问题,以指导各企业的节能技术工作;

(四)认真行使监督职权,对违反节能法的行为有制止权;对严重影响发电企业安全经济运行的高耗能设备投运有建议整改权;

(五)指导和参与各发电企业的煤、电、水、汽、油等重要计量装置的配置和质量认证工作;组织节能科技项目的攻关;

(六)负责对各发电企业节能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七)定期组织召开节能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制定节能监督工作计划和任务;

(八)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推广现代化节能管理办法、节能技术改造和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不断提高各电厂节能技术监督水平。

(二)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的节能管理体系,检查、监督、指导各企业的节能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和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对各企业下达节能管理考核指标,并将节能指标作为评价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

(四)组织节能管理应用课题研究,开展国内外节能管理先进技术、先进经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集团公司和各企业节能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团公司系统内的节能管理分析会,制定节能管理目标和措施;

(六)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内各级节能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评。第十条 各企业要建立节能领导小组和节能管理网络。由主管生产领导全面负责节能管理工作,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节能管理日常工作,设置节能管理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各企业节能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节能管理办法,制定适合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二)将集团公司下达的节能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并实施监督和考核。将节能指标作为考评本企业各级生产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运用节能分析、评价理论,定期对本企业设备的经济运行水平进行评价,并提出节能降耗的改进措施;

(四)运用节能评价结论,指导设备检修和改造,将能耗指标的变化情况作为评估检修质量及技术改造效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负责每月召开本企业节能分析会,全面评价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检修等因素对设备能耗的影响,并制订节能管理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六)定期进行节能业务培训,确保一线人员能准确判断设备能耗状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设置节能工程师,节能工程师职责是:

(一)在生产副总经理(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负责节能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厂节能规划和节能项目实施计划;

(三)定期检查、监督、指导节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本企业节能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四)对企业内各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针对能源消耗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领导提出节能改进意见和措施;

(五)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节能意识,组织节能培训,对节能工作进行指导。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下达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及单项经济指标,制定本企业节约能源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火电企业要运用节能分析、耗差分析和生产过程经济性评价标准,对照检查本企业的节能工作,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提高机组经济运行水平。第十五条 火电企业要积极参与全国火电机组协作网活动,参加机组竞赛评比活动,以此促进本企业节能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各企业要充分发挥节能管理网的作用,开展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节能管理工作。逐项落实节能规划和计划,将项目指标依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岗位,认真开展小指标的考核和竞赛,以小指标保证大指标的完成。第十七条 火电企业除统计、分析和考核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厂用电率等综合指标外,还应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统计、分析和考核以下各项小指标。锅炉:效率、过热蒸汽汽温汽压、再热蒸汽汽温、排污率、炉烟含氧量、排烟温度、锅炉漏风率、飞灰和灰渣可燃物、煤粉细度合格率、制粉单耗、风机单耗、点火及助燃用油(或天然气)量等。

汽轮机:热耗、真空度、凝汽器端差、凝结水过冷却度、给水温度、给水泵单耗、循环水泵耗电率、高压加热器投入率等。

燃料:燃料到货率、检斤率、检质率、亏吨率、索赔率、配煤合格率、煤场结存量、入炉燃料量及低位发热量等。

化学:自用水率、补充水率、汽水损失率、汽水品质合格率等。热工:热工仪表、热工保护和热工自动装置的投入率和准确率。

第十八条 水电企业应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对发电量、厂用电率、发电耗水率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第十九条 水电企业要做好水库调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从宏观上控制水库运行,根据实际来水情况,实时修改和调整计划方案,使节水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利用溢流闸门和水库有效调节库容,控制好水库水位和水库出流,提高负荷高峰期出力和日平均出力,使机组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降低耗水率。加强汛前水情预报和水库调节工作,充分利用水库蓄水量发电。

第二十条 能源计量装置的配置和管理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办法和要求执行。能源计量装置的选型、精确度、测量范围和数量,应能满足能源定额管理的需要,并建立校验、使用和维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 非生产用能要与生产用能严格分开,加强管理,节约使用。非生产用能应进行计量,并按规定收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厂房、车间、班组及办公楼照明系统的管理,做好户内、外照明的维护,防止开关失控。要制定整个照明系统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等具体情况,明确不同部位照明灯的开关时间和责任单位,并严格考核。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燃烧非单一煤种的火电企业,要落实配煤责任制。可成立燃煤调度小组,小组由运行、燃料、生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根据不同煤种及锅炉设备特性,研究确定掺烧方式和掺烧配比,并下达执行。第二十四条 运行人员要及时掌握入炉煤的变化,根据煤种煤质及炉膛燃烧工况,及时调整燃烧。经常检查各项参数与额定值是否相符,如有偏差要分析原因并及时解决。凡影响燃烧调整的各项缺陷,要通知检修维护人员及时消除。要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锅炉的清焦和吹灰工作,以使锅炉经常处于最佳工况下运行。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燃煤品种、炉型结构和负荷变化幅度,选用合适的燃烧器,以提高锅炉低负荷时的燃烧稳定性,增加调峰能力,降低助燃和点火用油的消耗。第二十六条 改善操作技术,努力节约点火用油和助燃用油。应根据锅炉类型和运行条件,制定耗油定额,并加强管理,认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保持汽轮机在最有利的背压下运行,每月进行一次真空严密性试验。当100MW及以上机组真空下降速度大于400帕/分(3毫米汞柱/分)、100MW以下机组大于667帕/分(5毫米汞柱/分)时,应检查泄漏原因,及时消除。第二十八条 加强凝汽器的清洗。通常可采用胶球在运行中连续清洗凝汽器法、运行中停用半组凝汽器轮换清洗法或停机后用高压射流冲洗机逐根管子清洗等方法。保持凝汽器的胶球清洗装置(包括二次滤网)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根据循环水质情况确定运行方式及每天通球清洁的次数和时间,胶球回收率应在90%以上。

第二十九条 保持高压加热器的投入率在95%以上。要规定和控制高压加热器启停中的温度变化速率,防止温度急剧变化。维持正常水位,保持高压加热器旁路阀门的严密性,使给水温度达到相应值。要监督各级加热器的端差,保证抽汽的充分利用,使回热系统保持最经济的运行方式。

第三十条 加强化学监督,搞好水处理工作,严格执行锅炉定期排污制度,防止锅炉和凝汽器、加热器等受热面以及汽轮机通流部分发生腐蚀、结垢和积盐。第三十一条 冷水塔应按规定做好检查和维护工作,结合大修进行彻底清理和整修,并应采用高效淋水填料和新型喷溅装置,提高冷却效率。

第三十二条 参照机组的设计值或热力试验后获得的最佳运行曲线,在100MW及以上机组中,实行耗差分析管理,优化运行方式,在运行中监视并分析机组的主要经济指标,及时进行调整,不断提高机组效率。

第三十三条 水电企业要定期组织分析水能利用情况,做好日常防洪与水库调度,及时调节水能利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水能利用率,使之达到最佳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制定流域水情的测报方案,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和防洪调度措施,根据水情变化,经常与电网调度部门取得联系,及时调整负荷,提高机组负荷率,尽量减少弃水。

第三十五条 在严格执行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命令的前提下,做好汛期洪前、洪后的预测,以便汛前放低水位发电,汛后拦截洪尾,充分利用水能。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好发电水位,尽量靠近正常高水位运行,在电网调度部门的指令负荷超出入库流量负荷时,造成水位降低,应作好记录,并计算电能损失数值。燃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 火电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加强燃料管理,搞好燃料的计划管理、调运验收、收发计量、混配掺烧等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提高计划内燃料到货率,抓好燃料检斤、检质和取样化验工作,对亏吨、亏卡的部分,要会同有关部门索赔追回。

第三十九条 到厂燃料必须逐车(船)计量。装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或年耗煤在100万吨及以上经铁路运输燃料的企业,必须安装使用电子轨道衡。

第四十条 用于煤质化验的煤样,应保证取样的代表性,并按规程规定进行工业分析。

第四十一条 加强贮煤场(罐)的管理,合理分类堆(存)放,对贮存的烟煤、褐煤,要定期测温,采取措施,防止自燃和发热量损失。煤场(罐)盘点应每月进行一次。设备维修和试验

第四十二条 加强设备管理,搞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努力维持设备的设计效率,使设备长期保持最佳状态。结合设备检修,定期对锅炉受热面,汽轮机通流部分、凝汽器和加热器等设备进行彻底清洗以提高热效率。第四十三条 保持炉膛及尾部受热面清洁,提高传热效率,安装并正常使用吹灰器,并加强维护。

第四十四条 严格消除漏汽、漏水、漏油、漏风、漏灰、漏煤、漏热,建立查漏堵漏制度,及时检查和消除锅炉漏风。400吨/时及以上锅炉漏风率至少每月测试一次,400吨/时以下锅炉漏风率每季测试一次。

第四十五条 保持热力设备、管道及阀门的保温完好,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努力降低散热损失。当周围环境为25℃时,保温层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效果的检测应列入新机移交生产及大修竣工验收项目。

第四十六条 做好制粉系统的维护工作。通过测试得出钢球磨煤机的最佳钢球装载量以及按制粉量而补加钢球的数量,定期补加和定期筛选钢球。中速磨和风扇磨的耐磨部件应推广应用特殊耐磨合金钢铸造,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四十七条 应加强热力试验工作,建立健全试验组织。要进行机、炉设备大修前后的热效率试验及各种特殊项目的试验,作为设备改进和经济调度的依据。第四十八条 定期进行能量平衡的测试工作。能量平衡测试时,单元制锅炉——汽轮发电机组需同时进行测试,但不限定全厂所有机组同时进行。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应至少每五年一次,其内容包括燃料、汽水、电量、热量平衡,并进行煤耗,厂用电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第四十九条 锅炉应进行优化燃烧调整试验,对煤粉细度及其分配均匀性,一次、二次风配比及总风量,炉膛火焰中心位置,磨煤机运行方式等进行调整试验,制订出针对常用炉前煤种在各种负荷下的优化运行方案。

第五十条 水电企业做好中长期水情预报,并预测年、季发电量,同时预测汛期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以便安排机组检修及设备维护。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第五十一条 不断进行技术革新,采用先进技术是提高发电设备运行经济性的重要途径。对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和成熟经验,要积极推广应用。各企业应认真逐台分析现有设备的运行状况,有针对性地编制中长期节能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规划,按计划实施,以保证节能总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 加强大机组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完善机组可靠性和经济性。对于重大节能改造项目,要进行技术可行性研究,认真制定设计方案,落实施工措施,有计划地结合设备检修进行施工,并及时对改造后的效果作出考核评价。

第五十三条 对结构不合理,通过检修仍不能解决严重漏风的回转式空气预热器、锅炉炉顶及炉墙,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或更换。第五十四条 在可能情况下,有计划地将给水泵、送风机、引风机、循环泵加装变速装置或将定速电动机改造为双速电动机。

第五十五条 改造汽轮机通流部分、精修通流部件,提高流道圆滑性,改善调速汽门重叠度,减少节流损失。同时采取改造汽封结构等措施,降低汽轮机热耗。第五十六条 水电企业应不断提高和充实水情预报的技术措施和设备的配备,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不断提高水情预报准确性,使汛期水文预报合格率不低于90%,枯水期不低于95%。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数据畅通率不低于92%。经济调度

第五十七条 火电企业要在满足电网调度要求的基础上,确定机组运行方式,进行电、热负荷的合理分配,实现经济运行。

第五十八条 水电企业应配合电网调度管理部门实现水轮发电机组的最优组合和机组之间负荷的最优分配,使水电厂在耗水量和厂用电最少的经济方式下运行。第五十九条 通过试验编制主要辅机运行特性曲线,在运行中特别是低负荷运行时,对辅机进行经济调度。节约用水

第六十条 火电企业要加强用水的定额管理和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节约用水。要进行水的计量,根据厂区水量和水质条件进行全厂的水量平衡,并以此为准进行运行控制和调整。

第六十一条 对于闭式循环冷却系统,要采取防止结垢和腐蚀的措施,并根据厂区供水水质条件,经过计算,制订出经济合理的循环水浓缩倍率范围。第六十二条 采用干式除尘器的火电厂,粉煤灰应尽量干除,减少水冲灰量,并积极扩大综合利用途径;采用水冲灰的火电厂,要根据排灰量调整冲灰水量,在保证灰水流速的条件下,尽可能提高灰水比例。

第六十三条 尽量创造条件,回收冲灰水及冲渣水,回收各种辅机的冷却用水,使之重复利用。若冲灰水属于结垢型,要采取有效的防垢措施。冷却塔要加装高效除水器,减少水的飞散损失。

第六十四条 要减少各种汽、水损失,合理降低排污率。做好机、炉等热力设备的疏水、排污及启、停时的排汽和放水的回收。

第六十五条 热电厂要加强供热管理,与用户协作,采取积极措施。按设计(或协议)规定数量返回合格的供热回水。培 训

第六十六条 各企业要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节能意识,发扬点滴节约精神,千方百计杜绝各个环节的能源浪费。

第六十七条 要制订节能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办各种层次的培训班,有计划地进行节能培训。

第六十八条 节能培训内容包括全面节能管理,能量平衡分析、热力经济分析和计算、效率监控方法、主辅机经济调度和节能技术等,不同层次的培训班可选择不同的内容。

第六十九条 加强信息交流和节能工作经验交流,推广现代化节能管理方法、节能技术改造和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奖 惩

第七十条 对节能工作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节约有奖,浪费当罚,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开展节能活动的积极性。

第七十一条 制定相应的节能考核管理办法,节能奖按照定额进行考核。主要发给与节能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二条 应积极开展小指标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先进,促进节能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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