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事故调查报告

2024-08-02

建筑工程事故调查报告(共9篇)

1.建筑工程事故调查报告 篇一

工程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760主平硐砼支护拱顶坍塌事故的调查报告

一、施工单位: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安石坑矿区项目部

二、时间:20xx年12月25日13时30分

三、地点:760中段西Ⅱ叉巷约550m处砼支护工作面

四、设计断面:净断面4.4×4.5、砼支护(C20 墙、帽厚度250cm)

五、作业工序:拆模施工

六、参加调查人员:陈琴明、苏文进、吴擢潭、何泽、陈生先、郭国林、李针玉、李南声

七、调查结果:属爆破振动及养护时间不够(应12小时以上)造成

八、事发经过:

24日23时该队队长李南声安排:王文教、王文彬、王建安、、王金墩五人去进行砼支护,至凌晨三时半施工结束。25日13时30分安排王建安等四人去拆模(在此段时间中,隔巷有一掘进班组早班五时左右进行爆破一次)在拆模过程中,砼支护拱顶突然坍塌,造成作业人员王建安、王金墩、王文彬、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我矿山部及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将受伤人员全部送往德化县医院进行救治。

九、防范措施:

1、加强施工单位监管力度,督促检查,严格按照各项作业规格认真施工,技术把关、安全把关、确保施工全过程安全和技术;

2、以该事故为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促进施工单位加强全体员工安全教育“三级教育”,提高员工个人安全意识及自我防范能力,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3、加强现场日常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消除,重视安全生产,纠正麻痹大意的思想,促进安全工作的发展。

福建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安石坑矿区矿山工程部

20xx年12月26日

2.建筑工程事故调查报告 篇二

随着经济建设的逐步提速, 建筑业和其他行业一样生产节奏明显加快, 由于建筑业的不安全因素相对较多, 具有人员流动性大, 生产周期长, 高空作业, 劳动繁重, 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差等特点, 因此其潜在的事故隐患多, 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事故, 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势态非常严峻。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先后颁布实施了《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 使得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取得一定进展, 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升。然而, 建筑安全事故仍频繁发生, 安全生产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社会的关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社会热点问题, 也是建筑企业的难点问题, 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 用信息技术提升建筑行业产业素质势在必行。目前, 建筑安全的信息化建设仍需深入研究。尽快提高建筑安全水平, 提升建筑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势必会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于2002年推出了面向中国企业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融合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主要要素,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方针、组织机构和职责、应急预案与响应、事故统计分析等功能。而国外的信息化进程则快很多, 20世纪80年代, 美国Intelli Corp公司、Power UP公司均推出过施工安全管理专家系统。然而这些系统的安全规程与功能太过繁多, 在具体工程应用中存在种种限制, 且在各个功能模块的细节上做得不够深入。本文结合计算机领域以及互联网领域的先进技术, 对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的信息化做了深入的研究, 并实现了建筑业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系统。

2 系统设计

2.1 需求分析

2.1.1 功能需求

事故报告。伤亡事故发生后, 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事故调查。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 有关人员应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 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 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对所有相关资料, 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责成事故单位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1.2 系统需求

定制开发建筑业安全事故处理系统, 实现无纸化办公。用户使用通用浏览器, 随时随地访问该系统。本系统对性能方面的主要需求如下:

可靠性:系统必须能够长期稳定可靠的运行。

易维护性:随着技术手段的发展和进步, 该系统可以方便地维护。

安全性:该系统中的数据库中包含企业重要数据, 不能随意增删查改, 因此在对数据库操作中要严格控制, 有一定的防范攻击的能力。数据库要做好备份工作。

易用性:针对大多数没有经过计算机专业培训的人员, 系统的操作应尽可能简单易用。

2.2 系统框架

根据之前的需求分析, 以及建筑行业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实际情况, 本文提出建筑业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系统应包括以下功能模块, 见图1。

登录模块实现用户合法性和权限判断;权限管理模块对用户权限进行设置;通过自定义模板模块将常用表单以模板的形式存储, 当需要对表单修改时, 可以在后台编辑页面编辑表单样式;事故处理流程模块是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系统的核心, 该模块实现事故处理流程;事故查询模块将事故处理流程信息储存, 根据多种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3 系统的实现

3.1 登录模块

登录模块主要完成用户验证的功能。用户密码采用MD5加密, 提供消息的完整性保护。用户请求页面时, 页面初始化, 将Session清空, 用户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比较数据库中的用户名和经过MD5加密后的密码, 判断用户合法性, 登录成功后判断用户权限。用户关键信息记录到Session中。登录流程如图2所示。

3.2 权限管理模块

权限管理对事故处理系统来说非常重要, 在处理流程中不同角色具有不同的处理权限, 相同角色在处理流程时可以有个性化的设置。权限管理主要由默认权限和自定义权限两种情况组成。默认权限, 处在相应结点角色具有处理流程等基本权限, 这些权限在权限管理中属于默认权限, 比如施工单位具有新建事故快报表和查看自己建立的快报表的权限。自定义权限, 具有相关权限的角色可以授权其他角色做特定的事, 比如安全生产监督局可以授权施工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

施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需要提交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快报表, 因此必须具有新建快报表以及查看和编辑自己提交的快报表的权限;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作为事故报告的对象, 必须具有查看所有报告的权限,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需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因此还须具有新建调查报告, 查看和编辑自己提交的调查报告权限, 此外,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须具有授予其他部门调查权的权限;建设局、工会、纪委等部门, 在得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授权之后具有事故调查的权限;国务院、省、市、县级主管部门具有查看所有事故快报和调查报告权限, 以及新建处理决定的权限。

针对各种表单类别, 根据登录用户权限, 显示对应的事故快报表、调查表等, 以及编辑、删除等菜单, 事故流程中, 每个环节对应的角色会收到系统发出的通知, 收到通知的角色继续执行接下来的环节。权限管理页面如图3所示。

3.3 事故处理流程模块

事故处理页面如图4所示, 事故发生后, 现场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方案, 施工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各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要求新建一个事故快报表, 要求实事求是填写, 然后提交给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保持网络畅通, 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事故报告表是否属实、事故发生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后续连锁反应, 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作出调查处理意见, 在24小时内, 将事故初步调查情况以规范形式提交给市建委和省建设厅。市建委和省建设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督促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整改, 消除安全隐患, 并收集、整理事故调查资料, 归档备查。归档之后的事故会出现在“已归档”页面中。“草稿”页面功能是在提交文档之前, 临时保存已填写的信息。

根据建筑行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响应措施的相关规定, 提出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系统的流程, 如图5所示。

3.4 事故查询模块

事故查询模块主要将事故处理系统的相关信息按照需求进行查询。查询条件尽可能多样。查询模块如图6所示。

3.5 自定义模板模块

在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过程中, 安全事故快报表、调查表以及处罚决议书等表格要遵循政府部门的规范, 而且随着各种需求的不断变化, 这些表格的规范也在变化。通过自定义模板模块允许有权限的用户在浏览器端可以编辑和修改表格的样式, 并将其应用于该系统的流程中。

自定义模板模块主要通过第三方插件xh Editor实现, xh Editor是一个基于j Query开发的简单迷你并且高效的可视化XHTML编辑器, 基于网络访问并且兼容IE 6.0+。利用该控件实现单据格式和样式在线编辑, 将编辑好的内容以HTML代码的形式存储在模板表 (Template表) 中, 并记录下相应的修改时间和修改员工序号, 即可实现自定义模板模块, 如图7所示。

4 结束语

建筑行业的安全工作涉及安全管理、监督、培训、事故预防等众多方面, 建筑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任重道远, 本文在对建筑业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工作做了深入研究之后, 研究了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系统的构架与实现, 并实现了每个系统模块的功能。

摘要:建筑行业的安全事故时常发生, 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工作繁重。在建筑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速的环境下, 本文深入研究了建筑业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工作的信息化, 并实现了一套在线报告与调查系统。

关键词:建筑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化

参考文献

[1]丁传波, 华燕, 王际芝.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与开发[J].建筑科学, 2004, 20 (1) :72-78.

[2]王振, 苑静, 宋文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模式的建立[J].安全, 2010 (2) :12-15.

[3]詹玉洪.企业实施信息化的风险与防范[J].管理科学文摘, 2007 (5) :24-25.

[4]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2003年度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调查结果与调查报告[R].2004.

[5]周宇光.聚焦工程项目管理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中国海外集团信息化建设情况介绍[C].第十届建设行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研讨会论文集, 2006.

[6]张建平, 向东平, 郭建锋.建筑企业信息化现状调查与需求分析[J].施工技术, 2005, 34 (2) :3-8.

[7]代红梅, 黄忠全.通用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 26 (8) :1-3.

[8]周少华.基于ISO9000的质量管理信息系统设计[J].计算机与自动化, 1996, 15 (1) :23-27.

3.山西苯胺泄漏事故调查 篇三

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左右,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巡检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苯胺库区一根往成品罐输送苯胺的软管已发生爆裂,而雨水排水系统阀门未关紧,导致泄漏的苯胺通过下水道排进排污渠。

经过初步核查,当时泄漏总量约为38.7吨,发现泄漏后,相关部门同时关闭管道入口和出口,并关闭了企业排污口下游的一个干涸水库,截留了30吨的苯胺,另有8.7吨苯胺排入浊漳河。据现场记者描述称,目前,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泄渠已经抽干,受污水体从结冰的水面上看起来呈淡黄色。

山西省长治市市长张保2013年1月6日说,苯胺泄漏之后,长治市政府和天脊煤化工集团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浊漳河河道中打了3个焦炭坝,对水质污染物进行活性炭吸附清理,设置了5个监测点,每2个小时上报一次监测数据,并在浊漳河沿岸设立警示标志。

据张保介绍说,此次苯胺泄漏事故,受到影响的山西境内河道长约80公里,平顺县和潞城市28个村、2万多人受到波及。为防止河流两岸人畜饮用河水,长治发动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农村广而告之,要求大家不要饮用河水,不要下水打鱼,不要吃鱼等。

晋冀豫三省联动应急

山西省环保厅副厅长刘大山表示,虽然苯胺泄漏事故发生在山西,但污染物流进河水,涉及到水库,已经对下游的河北造成威胁。目前,山西、河北两省采取联动应急措施,山西主要工作是在前期切断源头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细化措施;河北在采取净化措施的同时,并对水质进行应急监测。

浊漳河从山西出来之后主要流经河南安阳西部一带,包括林州地区,特别是林州地区的著名水利工程红旗渠的用水全部来自浊漳河。虽然红旗渠水主要用于灌溉,但因一小部分渠水是供人畜用,水体是不是安全仍在做进一步的检测。河南安阳市已提醒沿线群众暂停使用红旗渠、安阳河、岳城水库等水源用于人畜饮用和农田灌溉。

据了解,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后,浊漳河出山西省界的王家庄监测点的苯胺浓度一度达到国家标准的720倍,后大幅缓解。

邯郸市民抢水好辛苦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5日夜间通报称,接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由于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境内发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该市政府决定停止从岳城水库供水,改为全部由羊角铺地下水源供水,由于单水源供水管网压力较低,造成部分市区供水困难。

据了解,岳城水库属国家直管的特大型水库,位于磁县境内,水质为国家地表水Ⅱ类水体,水质综合污染指数2.25,水质良好,是邯郸两个水源地之一。铁西水厂水源即取自岳城水库,经过56.5公里输水管线自流进入水厂,供水能力为20万立方米/日。

邯郸市自来水公司一负责人1月5日晚透露,邯岳(邯郸—岳城)输水管线岳城水库取水口自14时许关闭,造成该市铁西水厂停止运行。该自来水公司另一三堤水厂独自承担起全市的城市供水重担。由于水压偏低等问题,部分区域市民用水受到影响,就此次停水造成停水面积及影响人数正在统计中。

邯郸市人民政府通报称,其他使用岳城水库、东武仕水库及漳河水的地方,人畜不可直接饮用;用于灌溉的,需等到有关部门通知后方可使用。由于尚未得到恢复供水时间通知,邯郸市民纷纷走出家门购买饮用水,各大超市的饮用水被抢购一空。截至1月6日晚,邯郸市主城区85%以上居民已恢复正常用水,但由于单水源供水管网压力较低,仍有部分居民家中处于缺水状态。

长治回应迟报

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山西省长治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对于民众关心的为何事隔5日通报,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表示并未迟报事故,都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王一平说,“我们都是按照规定程序报的,并不是晚报5天。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一出边界了这才需要报,再详细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1月5日下午,山西省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派出专家赶赴现场紧急处理。据山西省长治市宣传部副部长郝黎华介绍,目前主要是细化处理工作,把流向河北的水源掐掉,避免造成更大面积的污染。排放的部分污染物,也在通过建坝进行拦截,再把污染的水源引到洼里。

山西省已对潞安天脊“12·31”苯胺泄露事故直接责任人做出初步处理决定,天脊方元公司总经理陈建温,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任勇杰,储运车间主任程新生、副主任宋涛已被撤职,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再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另据了解,山西省长治市政府已经对浊漳河流域112户化工企业进行停产整顿,进一步排查隐患。

(据《云南信息报》)

4.建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篇四

安全111

吴淼1106118

于翠梅11069123

廊坊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3.30”特大火灾

事故名称:廊坊市国美电器特大火灾 事故单位:廊坊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时间:2005年3月30日 事故发生地点:廊坊市 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936733元 事故性质:违章作业

2005年3月30日上午10时50分,廊坊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因焊割作业引发特大火灾,过火面积1280平方米,烧毁二层仓库和商场内的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微波炉等家电物品,直接财产损失1936733元。

一、起火单位详细情况

廊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隶属于天津国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廊坊市新华路与新世纪步行街第四大街交口处(新华路159号),固定资产100万元,单层建筑面积1750平方米,单位总人数60人。该单位已在北京加入保险,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廊坊国美电器所租赁建筑层数为五层,建筑高度20米。廊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仅租用一、二层。起火建筑东侧毗邻二层商住7楼,西侧为新华路,南侧为新世纪步行街第四大街外街,北侧为第四大街内街。主要经营电视机、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一层主要经营电视机、音响等电器,二层主要经营空调、冰箱及商品仓库)。商城西侧、北侧各有一个安全出口,一层、二层窗户全部为防盗网、纸箱板封闭。

二、起火经过及灭火救援情况

2005年3月30日上午,廊坊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库管员何春苗正在二层仓库门口的办公电脑前核销票据时,发现二层仓库东南角处货架着火,顶部有烟,随后喊人灭火,该公司安保人员曲某首先冲进仓库,利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但未能将火扑灭,随后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并拨打了火灾报警电话。

10时55分,廊坊市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支队先后调集市区4个中队、10部消防车、78名官兵参战,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英勇奋战,成功的扑灭了这起火灾,共救出26名被困人员。

三、火灾事故调查、财产损失核定情况

(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情况 火灾发生后,廊坊市消防支队在积极调配力量进行灭火的同时,及时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具体分为三个小组,第一组任务是全面进行火场勘查,查找痕迹物证,确定起火原因;第二组走访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取证工作;第三组核定火灾损失。省总队火调专家梁万成高级工程师和法规处副处长赵增昌及时赶赴廊坊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支队先后派出调查人员180余人(次),深入火灾现场30余次,调查询问当事人60余人(次),掌握了大批火灾事故发生的第一手材料,为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财产损失核定情况

4月6日,廊坊市支队接到廊坊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报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国美申报财产损失为329万元,天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房屋建筑财产损失9.5万元。根据申报,廊坊支队立即组织损失核算小组于4月8日、9日、10日,与廊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对国美二楼过火商品进行联合清点核查,并将现场清点的物品清单和廊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报情况进行了详细对比,发现上报数量远远大于现场清点数量。对此,支队损失核算小组按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对国美电器及天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报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认真核定。损失核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二楼营业厅所有商品按现场清点数量核损;

2、二楼仓库内能清点出数量的大件物品按清点数量核损,对无法辨认和清点的小件物品按其上报的仓库物品数量进行核损;

3、经现场查看,天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报的建筑物损失和实际情况相符,按其上报数额核损。经计算,此起火灾共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936733元。

(三)火灾原因认定

认定引起此起火灾的原因是:

廊坊市鹏程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电焊工李德党在三层进行焊割作业时,焊渣从空调冷凝水管穿过三层地面楼板的套管缝隙处掉到二层商品货架上,引发火灾。

1、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认定:起火点位于廊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二层库存区东南角铁质空调冷凝水管处。

认定依据:

(1)二层东南角金属货架倒塌方向指向东南角,且东南角烧损最为严重,火灾蔓延迹象也指正从东南角向四周蔓延。

(2)有直接目击证人证言(库管员何某、安保人员曲某),认定最先起火部位为二层库存区东南角。

(3)廊坊市鹏程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电焊工李某4月18日的供述,证明三楼电焊作业时从东南角铁质空调冷凝水管处向上冒烟,且有化学材料被烧的异味。

2、起火原因认定(1)经勘查发现,在该建筑三层东南角空调冷凝水管处,发现铁制水管距地面15至30cm部分已被电焊切割,水管焊有角铁固定架,防止水管重力作用脱落。水管旁留有电焊焊把、焊条、防护面罩等物,电焊焊把有线缆连接至一台蓝色电焊机。电焊机距水管约10米。电焊机电缆接至东北侧楼梯间北面的房间内,所连接的空气开关呈闭合状态。经查,此电焊机及相关设备系廊坊市鹏程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有。

(2)对国美电器二层仓库东南角空调冷却水管处1.5米范围内进行筛选、水洗及用电磁铁查找,共找到7枚金属熔珠。其中,3枚金属熔珠送到公安部电气火灾原因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该送检熔珠与三层东南角空调冷凝水管处提取的焊渣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材质基本相同。

(3)廊坊市鹏程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电焊工李某4月18日的供述,3月30日上午,李某在南三楼东南角空调冷凝水管处一直进行电焊作业,直至火灾发生后才离开。施工过程中,他供认三楼电焊作业时从东南角铁质空调冷凝水管处向上冒烟,且有化学材料被烧的异味,随后就发生了火灾。

四、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进展情况

李某,廊坊市鹏程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电焊工,经查证,李某在三层东南角进行过焊割作业时,焊渣从空调冷凝水管穿过三层地面楼板的套管缝隙处掉到二层商品货架上,引发火灾,李某对此起火灾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4月15日已被刑事拘留。

郭某,廊坊市鹏程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奥特莱斯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经理,其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好电焊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及落实防范措施等职责,对此起火灾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郭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4月15日已被刑事拘留。

杨某,廊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廊坊门店经理。廊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管库员何某不会使用消火栓,导致初期火灾扑救不利,且廊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内部规定,未经经理批准不允许报火警,又延误了报火警时间,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在用灭火器实在无法自救的情况下才报警。因此,杨某对火灾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何某,廊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管库员,因其不会使用消火栓,导致初期火灾扑救不利,且廊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内部规定,未经经理批准不允许报火警,又延误了报火警时间,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在实在无法自救的情况下才报警,因此,何某对火灾的发生应负间接责任。

经查实是李某实施电焊作业时,过失引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为李某是企业员工,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李某应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按《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经廊坊市公安局治安处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3.30”火灾事故责任人的后续侦查,责任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五、存在主要问题、教训

1、报警晚,延误了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2、违反了电气焊操作规程,在电焊作业现场没有现场监护,致使煤渣跌落到可燃物上引发火灾。

5.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篇五

第四十二条为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

[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道部[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关于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制定出xxxx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哈大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四条根据铁道部[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关于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一)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二)工程质量二类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5万元。

(三)工程质量一类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

(四)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分为四级)

1、工程质量四级重大事故:

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人至十九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

2、工程质量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至九人,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

3、工程质量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十人至二十九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

4、工程质量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至300万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

第四十五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总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经理部安质部(电话:0417-4899931),总队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经理部安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报告,同时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局安质部和中国中铁哈大铁路工程指挥部安质部。

2、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损失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4、事故调查和处理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7.11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xxxx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现场质量检查整改表

6.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与检测 篇六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现场检测

1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建筑工程由于生产规模巨大, 施工工艺与方法比较复杂, 所涉及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的影响, 导致了工程事故频发, 质量与安全事故屡禁不止。为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方便, 提高其可操作性, 我们可以将工程领域内的事故进行如下的定义:第一,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如果某一个施工项目或者生产工序违反了有关的施工管理规定或者施工操作规程, 此时我们就将该施工项目或者施工生产工序列为质量不合格或者质量问题;第二, 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在建筑工程产品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的, 而且经常会发生的一些对整个建筑工程产品的结构稳定性、安全性以及产品的使用功能等无影响的质量问题, 我们将其称为质量通病。该类型的质量事故主要是由于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的存在质量缺陷、施工企业所采用的施工生产工艺存在缺陷等造成的;第三,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建设单位期望的工程使用功能要求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 我们称为质量缺陷;第四,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该类型的质量问题主要是指由于施工的质量不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而造成工程现场或者周围人员的人身伤害, 或者直接导致建筑物的设计使用期限减少而没有办法补救, 从而给工程建设单位带来比较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2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所具有的特征

引起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成因非常复杂。这主要是由于, 一方面建筑产品本身由于具有单件性、一次性的特征, 没一个建筑工程产品都是为满足特定用户的特定的使用要求而进行建造的, 所以产品的形状、功能花样繁多。另一方面, 我们国家各个地区的环境条件、地质情况、水温气候等方面的差异巨大, 所以导致同一种使用功能、施工技术要求的建筑工程产品在不同的地区施工时由于以上施工条件的差异而引起不同的质量事故。再一个方面就是在工程产品的施工过程中能够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太多, 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有可能给建筑工程的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打个比方说, 在建筑工程墙体的施工中, 不合理的工程结构设计形式、工程的强度计算不准确、地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不合理引起的地基沉降超出规范的要求、地基的不均匀沉降、混凝土的温度变形、墙体施工工艺选择不当、施工人员的素质差等都会引起墙体工程的裂缝产生。

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了每一次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都是巨大的, 影响的范围也是非常广的。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不仅会给从业人员和周围人员带来伤亡和经济损失, 而且,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会直接影响后续工程的施工进度, 甚至直接影响工程竣工后的使用功能的发挥和设计使用年限, 最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可能直接导致建筑物坍塌。

建筑工程事故从发生到显现出来可能持续的时间比较长, 微小的质量事故在周围环境的影响下也可能发展成为大的质量事故。随着周围环境温度以及湿度的变化、所施加荷载的大小和作用时间的持续变化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梁的裂缝大小和数量会不断地发展, 从微笑的裂缝转变成大的裂缝, 直至造成梁的断裂, 甚至整个建筑工程的坍塌。

3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现场检测的方法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采取严密的措施预防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尽量减少损失数额, 更重要的是在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以后我们要及时选取适当的检测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工程质量事故现场进行检测, 以找出导致工程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同时也为工程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 为后续工程的施工提供避免工程事故的借鉴, 当然也为发生工程事故的工程结构的返工、修复以及加固提供数据资料。

对于建筑工程砌体裂缝的检测主要是对裂缝的长度、宽度、走向、数量、形状的发展变化进行检测。可以采用钢尺对裂缝的长度进行测量;用卡尺或者电子裂缝宽度测定的仪器对裂缝的宽度进行测量;将砌体上面的裂缝的走向、数量和形状标注在立面图上, 分析引起裂缝产生的因素以及对于结构的影响。

建筑工程砂浆的强度检测可以采取点荷法和推出法进行检测。其中点荷法主要是通过将集中的点荷载加在砂浆层试件上面, 然后测试待测试件能够承受的最大点荷载值, 综合考虑待测试件的尺寸、形状等相关因素, 从而推算出砂浆的立方体强度数值, 该种方法主要使用了砂浆的劈拉强度与抗压强度的关系;推出法主要适用于240mm的砖墙施工中砂浆的检测, 它利用了小型的推出装置对砖砌体中丁砖施加水平推力的办法, 间接地推算出砂浆的抗压强度, 该种方法在检测时包括三个步骤:选择测试的区域、清理砂浆缝、推算。测区的选择要体现代表性和可操作性, 砖下面的水平砂浆层的厚度不小于9mm但也不大于11mm, 待清缝完成后将推出的装置安装在已经处理好的孔洞内, 接好传感器并清理归零, 用专用的扳手旋转螺杆对推出的砖加载, 观察传感器, 记录下转被推出时最大的推出值。

用原位轴压法测定砌体的抗压强度。该种方法是用特制的扁形千斤顶在墙体上直接测量砌体的抗压强度值。具体的测试过程为:在墙体的垂直方向上相隔5皮砖开凿两个相当于扁形千斤顶的水平的槽, 宽度为240mm, 高度为70mm~130mm, 然后在2个槽内各嵌入一个千斤顶并用自平衡拉杆固定, 用手动油泵对槽间砌体分级加载直至达到砌体的抗压强度值。

混凝土裂缝的检测可以采取钢尺量取裂缝的长度;采用检验卡或者放大镜检测裂缝的宽度;用细钢丝或者塞尺检测裂缝的深度。

对于混凝土强度的检测我们可以采用非破损的方法或者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检测。非破损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测定混凝土的相关物理参数数值, 利用其与混凝土强度之间的关系进行推断混凝土的强度, 该类方法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回弹仪检测法、超声脉冲检测法以及超声回弹综合检测法等。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中比较常用的是钻芯法。该种方法主要采用专门的钻芯机对混凝土构件进行钻芯取样, 然后放在压力试验机上测定混凝土构件的抗压强度, 该种方法由于能够对混凝土构件产生局部的破损, 所以在预应力混凝土工程、低强度混凝土工程以及小截面的混凝土工程中不适用该方法。6.对于混凝土内部缺陷的检测主要是采用有声脉冲法和射线法进行检测。其中有声脉冲法主要是根据超声波的速度、持续时间、衰减量、声频的变化等参数进行测试从而判断混凝土内部的质量;而射线法主要是运用X射线和r射线对混凝土构件进行透射、照相分析等。

参考文献

[1]王文旗, 戴晓兰.房屋建筑工程中无损检测方法特点浅析[J].职业时空, 2008 (1) .

[2]马正旺, 徐小虎.房屋施工测量监理体系建设与注意事项[J].中国西部科技.2008 (06)

[3]侯丽艳.房屋建筑保修阶段监理实践与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8 (13) .

[4]卢本兴, 刘宏才.如何编写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方案[J].建设监理, 2003 (3) .

[5]张新明, 蔡新荣, 刘泽耘.砖混结构房屋建筑墙体裂缝原因分析与防治[J].石河子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3 (2) .

[6]张金磊, 蔡小舒.超声测粒技术在房屋装饰纳米涂料检测中的应用[J].上海涂料, 2003 (5) .

[7]赵鸿, 何涛, 赵鸣, 赵为民.房屋建筑结构无损检测方法的分析与展望[J].住宅科技, 2004 (1) .

[8]邢双军, 许瑞萍.红外热像技术在房屋建筑检测中的应用[J].煤炭工程, 2004 (11) .

7.建筑工程事故现状与对策研究 篇七

【关键词】工程事故;现状;对策

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之下,工程事故问题始终是广受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话题之一。如何通过有效的方式方法来合理的规避工程事故,也同样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一道不可回避的难题。我国建筑行业在改革开放之后呈现出快速发展局面,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我们也同样应认识到,随着施工环境、施工条件以及施工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改变,工程事故风险始终居高不下。这种情况之下,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值得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1.建筑工程事故现状

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建筑行业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尤其是施工过程的不确定性,更是直接导致了其事故的多发、频发,而且事故不仅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非常容易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1]。

根据我国相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现实,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虽然建筑行业取得了空前的进步,但是安全事故问题始终没有彻底消弭。从历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数据来看,虽然事故数量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安全事故的总数量仍然不容小觑。尤其是死亡人数方面,并没有得到明显改观,这一问题的客观存在,值得我们警惕。

2.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与特点

2.1技术落后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建筑施工技术以及施工安全保障技术仍然有着较大的改善空间和提升潜力。而高空坠落作为当前阶段最为常见的一种建筑安全事故,不仅对工程施工的进度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致死率极高,社会影响非常巨大。我们有理由认为,高空施工已经成为当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的主要部分。因此,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必须对高空坠落事故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作为主要的事故控制目标。除此之外,坍塌事故也同样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非常巨大。

但是我们必须真正意义上的认识到,无论是高空坠落事故还是坍塌事故,其发生和发展都和施工技术落后、施工材料质量不足以及设备陈旧等问题有着直接的内在联系。除此之外,违规操作、现场安全防护不达标等也同样是导致各种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值得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某种程度上来说,技术水平落后,是当前阶段我国施工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3]。

2.2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

事实上,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建筑施工领域涉及到多个单位,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等,而在实际的施工该过程中由于各个单位之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安全责任,导致了很多原本可以避免的安全事故的发生。部分施工单位,本身安全责任意识较差,施工过程中没有良好的安全防护体系,同时安全事故责任体系也同样流于形式;而监理部门作为安全事故的重要监督方,在实际的施工管理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甚至有部分建立单位发现安全隐患之后,出于多种原因而没有及时进行处理,酿成了恶果[4]。

2.3施工队伍安全意识比较差

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快速发展,施工队伍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出现了快速的增长。但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落后于实际需求,尤其是在安全监管方面,更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而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整体安全意识较差。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直接导致了施工过程中施工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规范,很多安全事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2.4工程质量不达标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工程的整体质量对于施工安全也同样有着直接的影响,值得我们重视。实际上,如上文中我们所提及的坍塌事故,绝大部分就是由于工程的整体质量不足所导致的。

3.应对建筑工程事故的策略

我们必须深刻的认识到,有效地应对和治理建筑工程事故,不是一劳永逸的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政府、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5]。

3.1更新建筑安全生产技术

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推动了各种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也同样需要及时的将这些新的安全生产技术投入到实际施工工作中来。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我们必须积极主动的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先进设备,以此为基础来降低事故的人员死亡率。同时,我们还应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施工技术,通过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体系,为施工安全保驾护航。

3.2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不同施工主体之间必然有着一定的差异性,这种情况之下,政府参与进来、为不同在施工建设主体的行为提供规范,值得我们肯定。一方面,应积极主动的对企业的资质加以严格的审核,一经发现有作假行为,从严从重加以惩处;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以此为基础来保证施工活动的平稳、有序进行。

3.3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

在实际的监督和管理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对企业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给予严格的监督和惩处,同时也同样有必要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激励。针对安全生产事故应给予及时的处理,保证违规企业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并在调查过程中因素对待少报、瞒报安全事故的情况进行严格的处罚。同时,针对部分在安全施工保障方面做的较好的企业,可以从企业社会形象、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政策鼓励,让他们发挥模仿带头作用。

3.4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形成,是规避施工安全事故的根本途径。因此我们的施工企业必须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为相关操作人员安全意识的提升提供有效的支持。无论是一线员工还是领导层,都应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培训活动中来。而在培训的内容方面,不仅要充分体现不同岗位对安全施工的不同要求,也应严格践行国家统编教材,真正意义上的让广大施工者形成良好的施工安全意识。

4.结语

在本文的研究中,从当前阶段我国建筑施工安全问题的现状入手,找寻了我国施工安全事故多发、死亡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然后以此为基础给出了一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对策。我们必须认识到,施工安全不仅关乎施工者家庭的幸福,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有的题中之意,希望本研究能够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我国建筑领域施工事故的规避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胡世丰.近年来建筑施工主要安全事故的分析及对策[J].山西建筑,1(8):243—244.

[2]张秀成,王立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分析[J].天津建设科技,2007(增刊):413—416.

[3]赵东江.我国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J].中国商界,2009(9):212—214.

[4]秦定龙.建筑工程施工起重设备重大事故原因分析及其对策[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0(10):224—229.

8.建筑工程事故调查报告 篇八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月*日上(下)午**时,**公司在……,造成***重伤,***(姓名),男(女),**岁,***市***镇人,职业,起重工)在送往医院抢救的路途中死亡。

二、***公司概况

***公司是****年**月在***注册的一家**企业,注册资金***万元,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现有职工30人,办公地点在**县城关镇,法人代表***,总经理***。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失踪人员进行全力搜救。县领导***、***等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经过**小时艰苦作业,于*月*日**时发现失踪人员***,搜救工作结束。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副县长***主持召开了由公安、安监、法院、劳动、建设、工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事故处理协调会,通过多方做工作,遇难人员家属情绪稳定,对事故善后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和接受,整个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3、及时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公司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在搜救期间多次向县安监局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搜救进展情况,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及时指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现场察看,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记录,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

1、事故的直接原因……。

2、事故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组认真调查及综合分析认定,“***”事故是违规指挥、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

1、事故主体责任单位——***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位,理应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加强公司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但是,该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人员违规指挥,职工违规操作……。***建筑公司应承担事故的主体责任。

2、事故直接责任人——起重工***、***。

***在起重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要求******,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

3、事故主要责任人——***

公司现场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开发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违规指挥,造成人员伤亡,属严重失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监管部门的责任。

(1)县建设主管部门的责任……

(2)***部门的责任……

五、处理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黄冈市实行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建议处理如下:

1、***、起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按规定进行作业,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2、***,男,**岁,中共党员,***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意识淡满,违规指挥,负事故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罚款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男,中共党员,***建筑公司总经理,安全意识淡薄,……,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建议对***建筑公司行政处罚2万元。

5、建议对***建筑公司通报批评。

6、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对县建设局通报批评。

六、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县建设局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到防微杜渐。一是……,二是……。

***建筑公司认真汲取“***”事故惨痛教训,在公司内部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附件: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2、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3、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5、“**”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表

6、“**”事故遇难人员名单

9.建筑工程事故调查报告 篇九

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30”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6月30日7时30分左右,在顺义区高丽营镇河道排污口治理十三支污水管线工程,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井下抹灰破管作业时,发生一起缺氧窒息死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顺义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邀请市监察委同步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应急抢险救援情况,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发井室内气体进行了取样分析和鉴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原因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总包单位: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大禹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海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M,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甲级凿井,建筑材料检测。具有水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称号。企业资质:河湖治理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劳务分包单位: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兴鹏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华仕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劳务分包、专业承包,租赁机械设备,保洁服务,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排队服务、对外劳务合作除外)。企业资质:木工作业分包贰级,钢筋作业分包贰级。

3.监理单位:北京中水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蒲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5G,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服务,专业承包,经济信息咨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丙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工程为顺义区高丽营镇河道排污口治理十三支污水管线工程(以下简称“十三支工程”),该工程由顺义区发计、勘察单位的招标人为顺义区水务局,工程施工单位招标人为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价格为38980022.06元。工程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为:综合治理排污口3个,布置污水检查井115座,路面恢复1995平方米,顶管5500余米等。设计线路为:以金马工业区临时污水处理站为起点,新建污水管道沿拥军路向南、再沿机场北线北侧绿化带边界向西介入十三支渠北侧的污水管道预留接口,其中约2000米管线在高丽营镇境内,其余约4000米管线在后沙峪镇境内。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

工程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为鑫大禹公司,投标项目经理为王东海,项目副经理为马春雨,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陶荣亮,项目安全员为马龙。监理单位为中水利源公司,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石新兵和蔡和林。鑫大禹公司中标后,经经理办公会决定,该工程由张志军项目部负责建设,实际项目经理为张志军,项目生产经理为王超,项目安全员为孙建波。投标项目经理王东海、项目副经理马春雨、项目技术负责人陶荣亮、安全员马龙四人未实际参与该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事发污水井井室结构情况

事发污水井为十三支工程55号井,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向东200米路南。该井从上至下依次为井筒、井室,地面至地下2.8米为圆柱形井筒,井筒直径0.8米;地下2.8米至5.9米为长方形井室(长1.5米,宽1.1米),井室底部距地面5.9米、设置在外径约1.1米污水水泥管下

4.8米(井室结构见下图)。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6月30日,华祥兴鹏公司现场负责人牛海陆安排现场带班人员牛三所带领马兆选、马士枝、马士杭和刘长标四人到55号井和56号井进行抹灰破管作业。早上6时30分左右,5名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将55号井和56号井井盖打开通风。7时30分左右,马兆选首先下井准备进行抹灰作业,约2分钟后晕倒,马士枝、马士杭、刘长标3人先后下井施救,均晕倒在井下。现场带班人员牛三所最后下井施救,下至约3米左右感到不适随即爬上地面。

(二)应急抢险救援情况

牛三所爬上地面后立即打电话给现场负责人牛海陆。牛海陆拨打119、120报警,牛三所拨打110报警,牛海陆同人。7时50分左右,牛海陆及鑫大禹公司项目部相关负责人陆续到达现场。7时58分,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8时21分左右,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开展救援,8时34分至8时57分,公安消防部门将马仕杭、马仕枝、刘长标、马兆选4人先后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4人已均无生命体征。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马兆选,男,30岁,江苏人。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京顺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109号))。

2.马士枝,男,50岁,江苏人。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见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京顺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110号))。

3.马士杭,男,52岁,江苏人。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见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京顺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111号))。

4.刘长标,男,48岁,江苏人。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见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京顺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112号))。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事发井室内气体进行了取样分析和鉴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原因论证,认定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发污水井井下缺氧,施工负责人违章指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违规施救是造成事故发生及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经检测,事发污水井属于严重缺氧环境(井下最高氧气含量为3.3%)。经专家组讨论认定,四名作业人员因井内环境缺氧,导致急性缺氧窒息死亡。同时,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结果显示:马兆选、马仕枝、马仕杭和刘长标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

经调查,现场带班人员牛三所安排作业人员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等作业防护设备、未配备呼吸防护用品等个体防护用品、未进行有限空间气体检测、未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现场无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监护情况下下井作业,致使下井作业人员发生缺氧性窒息;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在未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情况下贸然下井施救,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二)间接原因

1.华祥兴鹏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华祥兴鹏公司作为劳务单位,未为作业人员配备有限空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对地下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进行检测;未按照项目部《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要求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作业人员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资格;未落实《有限空间应急预案》,未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应急演练。

此外,事故调查组还查出华祥兴鹏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将分包工程分两个合同签订(合同总额约2000万元),承揽的工程合同总额超过其注册资金金额5倍的违法行为。

2.鑫大禹公司项目管理混乱。

鑫大禹公司十三支工程项目部未制定检查井专项施工方案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将检查井施工纳入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管理;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未按有限空间要求作业后,未督促劳务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未督促劳务单位按照项目部《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伪造安全交底记录;对劳务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考试流于形式。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十三支工程项目部无有限空间专项方案、无检查井砌筑专项方案施工、培训教育不到位等事故隐患;备案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长期未在岗履职,所有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施工资料均为他人代签;张志军项目部同时管理多个工程项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与建设工程量不相匹配。

此外,事故调查组还查出鑫大禹公司在平谷区风沙源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项目中存在出借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及挪用员工资格证书投标的违法行为。

3.中水利源公司未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中水利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项目部从未召开过监理例会;十三支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理内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旁站监理;未检查落实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持证情况;发现作业人员违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后,未下达书面监理指令并督促整改;未针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下达监理指令。

4.建设单位未落实对监理单位及开工手续备案的相关管理职责。

顺义区水务局作为十三支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的招标部门,对工程监督管理及监理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监理单位未按照标准规定实施监理的问题。

高丽营镇政府作为十三支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规定》、《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将工程开工相关手续报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施救,工程项目管理混乱、有关各方未正确履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牛三所,华祥兴鹏公司现场带班人员,负责现场作业管理。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配备作业防护设备、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未进行有限空间气体检测、未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现场无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监护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下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在无应急救援措施、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情况下下井施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其行为违反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5.1.1、5.3.2、5.3.3、5.3.7、8.1、8.2、8.3,《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DB11)6.2、6.5、6.7、7.1.1、7.1.2,《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部分:防护设备设施配置》(DB11/T 852.3-2014)4.4、5.1、6.1、7.2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牛海陆,华祥兴鹏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全面管理工作。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对地下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进行检测,未安排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现场监护,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5.1.1、5.3.7、7.2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华仕祥,华祥兴鹏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未对十三支工程作业实施有效管理,未及时消除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有限空间相关标准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未组织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针对有限空间作业组织应急演练,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2项、第3项、第5项、第6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张志军,鑫大禹公司十三支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管理工作。未组织制定检查井专项施工方案、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将检查井施工纳入有限交底、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1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王超,鑫大禹公司十三支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技术、质量等工作。对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有限空间操作规程作业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施工的事故隐患;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后,未督促劳务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5项、第6项、第7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孙建波,鑫大禹公司十三支工程项目部安全员,负责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后,未督促劳务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整改,未督促劳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安全交底记录造假;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允许工人抄袭答案,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2项、第5项、第7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石新兵,中水利源公司项目总监,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实施细则;从未组织召开过项目监理例会,未对项目实施有效监理;未督促审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监护证持证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4.3.5、6.5.3、6.5.4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蔡和林,中水利源公司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发现作业人员违反有限空间作业规定作业的事故隐患后,未下达停止施工指令、未书面告知施工单位督促整改;未现场审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监护证持证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6.5.4、6.5.6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田国,鑫大禹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经营工作。对十三支工程存在的备案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长期未在岗履职的情况未实施有效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责成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2.张景峰,鑫大禹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十三支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工作未落实到位、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未有效督促整改落实,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5项、第7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责成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3.韩星亮,鑫大禹公司总工程师,分管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对十三支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项目部未制定检查井专项施工方案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展施工情况失管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1项、第7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责成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4.杨玉建,鑫大禹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负责投标、合同、成本管理工作。对十三支工程存在的备案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长期未在岗履职的情况未实施有效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责成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姚海洋,鑫大禹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部工作。对十三支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项目部安全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落实到位、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未有效督促项目部整改落实,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5项、第7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责成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6.李秀江,鑫大禹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对项目部未制定检查井专项施工方案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展施工情况失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1项、第7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责成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7.刘青林,中共党员,原顺义区水务局重点工程项目办公室主任,2009年底至2016年9月主持重点工程项目办公室工作。作为十三支工程监理单位的发包方,未对监理单位未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未实施有效监督等行为开展有效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第29条、《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第8条第2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行政问责办8条的规定,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8.任永东,中共党员,顺义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主任。作为水利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对监理工作检查不严,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第29条、《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第8条第2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第8条的规定,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9.周立文,中共党员,高丽营镇政府农业科副主任,2005年初至今在重点办工作,负责镇域内水利工程工作,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工程开工相关手续报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9条、《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第8条第10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第8条的规定,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吕海江,中共党员,鑫大禹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作为鑫大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十三支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十三支工程项目部未制定检查井专项施工方案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将检查井施工纳入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管理、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安全技术交底缺失、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培训教育不到位等事故隐患;允许备案项目经理不实际到岗履职、允许一个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 条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第2款、第3款、第92条第2项的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其撤职处分,自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蒲同善,中水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对顺义区排污口治理工程(第二标段)施工监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顺义区排污口治理工程(第二标段)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理内容、未召开监理例会、未督促审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持证情况等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 条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 条第2项的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华祥兴鹏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识、防护设备及个体防护用品;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违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和盲目施救;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告知作业人员违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危害;未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未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应急演练,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1款、第41条、第42条、第78条和《北京市安全39条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管理期为1年。同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4.鑫大禹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未制定检查井专项施工方案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方案;未督促劳务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未安排工程备案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职;未配备足额项目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1款、第94条第6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第2款、第32条第1款、第49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6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管理期为1年。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依据《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的通知》(京水务安2014〕19号)的规定,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水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等级。

5.中水利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对下列一系列监理安全隐患实施有效管理:项目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理内容;项目部从未召开过监理例会;未检查落实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持证情况;项目监理人员对发现的施工人员违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违法行为未予以书面制止、未下达书面监理指令并督促整改;未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行为下达监理指令。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4.2.3、4.3.5、6.5.3、6.5.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6.1.1、6.1.2、6.1.3、6.1.5、6.2.1、6.2.2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四)建议由相关部门另案处理的情形

1.针对华祥兴鹏公司涉嫌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超过其注册资金金额5倍工程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2.针对鑫大禹公司涉嫌出借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3.针对鑫大禹公司挪用公司员工资格证书投标、中标后法行为,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1.鑫大禹公司应加强公司内部工程项目风险管控,杜绝出借资质和非法挂靠现象。加大安全投入,为工程项目配备足额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与建设工程量相匹配;坚决杜绝挪用员工资质证书投标、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等违规行为。加大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完善工程项目专项施工方案及专项安全方案,及时发现并消除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督促项目部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并如实记录,督促项目部对劳务单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2.中水利源公司应加强对项目监理部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监理部实施有效监理;加强对项目监理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监督检查,完善各项安全监理内容;督促项目监理部检查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督促项目监理部对于检查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及时下达书面监理指令并督促整改。

3.顺义区水务局应加强对相关水务工程监理单位的监镇政府应加强对发包水务工程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工程开工备案手续。

4.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强对下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所属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所属企业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全面、深入的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挂靠、出借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6·30”事故调查组

上一篇:闭合导线测量实习报告下一篇: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