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4-06-21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3篇)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篇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的通知

(粤科规财字〔2015〕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加强对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鼓励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

资金试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力口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加强对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挟持力度,鼓励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各地级以上市相应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动支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融资发展。第一条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的以下企业:成立时间 第三条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O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Oo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范围内注册登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

(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总资产的20%;

(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半(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I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七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监会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专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

(二)申报时至少拥有5家以上存量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客户;

(三)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章 风险补偿标准

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省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当地市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本细则所称孵化器内创业投资项目是指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机构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第九条 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银行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lO%分担损失,省财政和当地市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50%和40%分担损失。本细则所称在孵企业首贷项目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次贷款项目。第八条 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⒛0万元;当地市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上限。第十条

第四章 备案和补偿程序

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企业投资或贷款情况,须向创业投资和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或其他指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机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创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创业投资机构的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五)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3名以上(含3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等;

(六)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创业投资机构与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八)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印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九)相关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金融机构的章程或其他贷款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贷款审批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说明等;

(五)贷款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

(七)企业首次贷款证明材料。

(八)企业首次贷款坏账证明材料。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及债务追偿:

(一)创业投资机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创业投资失败或金融机构对在孵企业首贷发生坏账后,向地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风险补偿。

(二)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核实所在地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或者金融机构首贷是否符合补偿条件。

(三)对经核实计划兑付的风险补偿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按规定将补偿资金拨付至创业投资机构或金融机构。省级财政应负担资金可先行预拨各地,由各地一并拨付。

(四)省级部分由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科技行政部门和财政行政部 第十一条门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据实与省结算。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行政部门对各地报来结算汇总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结算资金报批手续,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按规定下拨结算资金。

(五)在信贷风险补偿以后,获得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仍应追偿债务,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原比例回补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所承担的损失。负责执行债务追偿的金融机构应定期向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或其他指定管理部门)报告债务追偿的进展情况(追偿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省级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与创业投资机构串通骗取风险补偿资金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企业,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给予限期搬离孵化器等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在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过程中,政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由省级财政行政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第十九条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篇二

粤环„2011‟7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规范我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省级生态县和省级生态乡镇的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以及省级生态村申报、核查的组织领导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抓紧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生态建设示范区相应指标和规范,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公众积极参与,发挥地方在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扎实推进建设工作。

二、《办法》中《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的基本条件第二条“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和《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的基本条件第二条“达到本市(地)生态村建设指标一年以上”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径向我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

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颖020-8753584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篇三

关于贯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 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交基【2011】16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颁布实施,为更好贯彻落实该办法的有关精神,提高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把好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和备案审查关

(一)施工或监理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应督促其尽快完成工地试验室的组建工作,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前通过能力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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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备案审查。工地试验室在通过备案前,所有试验必须外委送检。

(二)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应与工程建设规模与性质相适应,所配备的人员、仪器设备及检测环境等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不得低于《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标准》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一)。

(三)工地试验室组建完成,经母体检测机构核查确认满足相关要求并签署核查意见后,方可将试验室备案资料报建设单位进行核验。

(四)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地试验室备案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工作指南》(详见附件二)的相关要求对其软硬件进行认真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并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五)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受理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办理《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质监机构认为申报材料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天内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认为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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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过备案后,工地试验室所有持检测证人员的变更须由母体检测机构提出,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七)工程完工前,原则上不应中途变更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如确需变更的,应提前向项目质监机构进行报备,且该工地试验室应重新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要切实抓好工地试验室的内部管理

(一)母体检测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能正常履行其管理职责。

(二)工地试验室应尽可能保持试验检测人员的稳定性,如确需变更的,每次宜变更1人且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检测人员。

(三)工地试验室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杜绝试验检测人员“挂名”上岗现象。所有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因事请假超过3天应书面报请建设单位同意。

(四)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专业理论学习和实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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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地试验室应高度重视试验规范、标准的使用管理,定期进行规范查新,一般一年不少于4次,确保所使用规范、标准现行有效。

(六)工地试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和试验环境保障工作,确保其满足试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仪器设备须按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单位检定,并严格按检定结果进行使用。仪器使用、试验环境监控记录须及时、规范、客观、准确。

(七)工地试验室应加强试验记录报告的管理,确保做到“四个对应”,即试验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原始记录及台账须连续完整并胶装成册,不得缺页,资料更改须规范,不得涂改。所有试验检测报告应由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审核签发。

(八)要严格执行不合格材料上报制度。工地试验室经自检或外委检验发现不合格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进行报告,建设单位应每两个月向项目质监机构上报一次不合格材料及其处理情况。

(九)要进一步规范材料外委检验工作。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外委至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且宜选择2家以上检测机构交替送检。所有外委检验单位均应事先报建设单位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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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不断强化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理顺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并通过配套奖惩措施,提高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实效。应指定专人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组织搞好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与日常监管工作。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逐步建立工地试验室和拌合站的视频监控系统和数据自动采集与传输系统,对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实时监控,以避免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二)监理中心试验室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工地试验室的例行检查指导,并做好记录形成台账,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跟踪落实。

(三)母体检测机构应至少每半年对授权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一次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并留下相关记录以便核查。

(四)项目质监机构可采取常规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工地试验室应对监督检查所提出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组织核查确认合格后将整改情况上报质监机构。必要时,质监机构应进行现场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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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地试验室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并相应对其母体检测机构进行处罚。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限期整改:(1)存在个别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经备案审核或超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的;

(3)未按规定或合同要求配备相应条件的试验检测人员或擅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的;

(4)未按规定或合同要求配备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或仪器设备未检定校准的;

(5)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6)外委检验不规范或未达到规定检验频率的;(7)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8)对各级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整改不闭合的。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1)连续2次以上发现同一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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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程或故意出具虚假数据报告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3)工地试验室管理混乱,违规现象较为严重的。

(二)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检测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试验检测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限期改正:(1)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等行为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同时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试验检测机构的;(3)漏签、代签或越权签发试验检测报告的;

(4)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试验规程等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造成试验检测数据失真的;

(5)长期不在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相关管理部门注销试验检测考试合格证书:

(1)连续2次以上发现同一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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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3)出借或伪造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

附件:1.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标准 2.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工作指南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 工地试验室 管理 实施意见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办公室 2012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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