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2024-06-27

意外伤害保险证明(精选7篇)

1.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篇一

一、农村大病和意外保险存在的问题

( 一 ) 政策层面的缺失

一是部分地方政府除了近年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 对保险公司参与农民大病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 对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提出的由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常常因人均筹资金额不高导致保障范围和程度仍然较低, 甚至部分地方政府借口试点拖延开展大病保险的时间和进度。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分农民对农民意外伤害和意外致残面临的风险抱有侥幸心理, 宁可投巨资建地铁和机场等政绩工程, 也不愿投入一定资金为所在地农民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 二 ) 观念层面的缺失

一是地方政府特别是乡村干部认识不到位, 他们认为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情, 与乡村干部无关, 他们仅仅只做上级政府布置的工作, 从而导致保险公司要找乡镇政府和乡村干部配合做农民大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难度很大。二是部分农民的认识不到位, 部分农民认为大病费用应完全由政府救济, 忽视自我保障, 他们不知就是有了“新农合”和“新农保”以及大病保险, 大病费用仍然还需要农民自己筹集资金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三是部分农民对意外致残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 风险和保险的意识不强。

( 三 ) 适销产品的缺失

一是在农村销售的医疗保险产品单一, 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许多保险公司将在城市销售的保险产品直接搬到农村, 与“新农合”和“新农保”以及大病保险的对接性和提升有很大的差距。二是缺乏保障性和农民消费得起大病保险产品, 分红型大病保险产品较多, 使得农民望而却步。三是在意外伤害保险和农村小额贷款保险以及家财险等方面缺乏与农村情况和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商业保险产品。

( 四 ) 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缺失

一是按照保监监管的有关规定, 只有少数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经济发达的中心乡镇设立营销服务部, 同时由于保险公司设立农村机构需要投入人力和物力, 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关心和一定的政策扶持, 保险公司难以在农村铺设保险机构, 农村保险服务也难以到位。二是由于农村条件差和路途远以及目前的农村保险的规模还不大, 因此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不愿到农村, 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开展保险服务工作, 从而导致农村保险服务人员少且不稳定。

二、实施保险服务进农村的途径

( 一 ) 保险聚焦民生化

一是保险服务进农村对商业保险公司而言是贯彻国务院服务“三农”的具体行动, 是承担社会责任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具体体现。对地方政府而言是扩大农民社会保障的途径之一, 是一种可运用的社会资源。二是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应该把专业的商业保险资源和政府的公共资源整合起来形成合力, 为广大农村“保民生和保稳定”服务。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运用自己专业技能和优势向广大农民宣讲和解读风险和保险知识, 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四是农村乡镇政府要与保险公司建立一种共同发展和互惠互利的关系, 把保险公司的服务作为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扩大农民的保障, 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 通过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推动大力发展商业保险。

( 二 ) 保险产品多样化

一是保险公司要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 优化产品结构, 拓宽服务领域。二是商业保险公司应按照价值明确、成本清晰、风险可控的要求, 积极开发能满足农民不同消费水平, 可供选择的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投保简便的医疗、养老、意外和家庭财产保险。同时要在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 大力开发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产品, 确保农业和农民增产增收。

( 三 ) 保险人才本土化

保险公司要采用人才区域化和本土化的策略并给予一定的收入扶持, 让他们服务于本土, 这样的保险服务人员稳定性较高和经营成本较低, 因此保险公司要在当地乡镇政府的关心指导下, 通过招聘和乡镇政府的推荐等多种形式选拔素质较高和具有吃苦耐劳精神的人员充实到农村保险服务队伍中去, 确保每万人有2-5个农村保险展业和服务人员, 同时通过聘请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保险行风监督员 (保险服务质量神秘检查人) 的方式, 确保农村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 四 ) 保险机构延伸化

农民由于受地域、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进城办理保险的投保和理赔手续受到很多限制, 影响了农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要重心下移, 延伸服务, 跟踪服务, 把保险机构延伸到乡镇一级, 方便于民。在经济发达行政村也可以建立保险服务站, 服务人员既要做寿险, 也要做财险, 同时还负责农业保险的推广服务。只有保险服务人员的服务范围广和收入稳定, 保险服务的队伍才能稳定, 服务的品质才能提升, 农村的保险市场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摘要:中国农民面临因病和因残返贫的风险十分巨大, 必须尽快实施由社保资金出资和由保险公司运作的大病保险机制, 同时开展由地方政府和农民共同出资的意外伤害保险, 从而通过保险机制化解农民因病和因残返贫的风险, 促进农民与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民生保险, 实现城乡居民生活保障的均衡化和一体化。

关键词:商业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路径

参考文献

[1]熊向清.“三合一”研究成果汇编[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5.

2.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篇二

关键词:工伤保险 意外团队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2-053-02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的一项强制性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维护千百万职工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近几年,尤其是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更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因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保持社会成员中利益和风险的公平分配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各大商业保险公司亦在全力开拓团体意外保险业务,使职工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又多了一条保障渠道,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因素。

一、工伤保险及其溯源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残疾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法定医疗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广义的角度讲,工伤保险还应当包括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工伤保险的早期形成是雇主责任保险。在工伤保险产生之前,工人因工负伤,由自己负责,有时可以求助于慈善机构救济。因为工伤事故的不可避免性和非个人性,所以单纯追究个人的责任是不合理的。而且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工伤事故日益增多,慈善机构也难以解决问题,于是出现了国家立法。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了《工人伤害赔偿保险法》,依照此项法案,工人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不管过失出在哪一方,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工人的经济损失。这一法律彻底改变了在劳动关系中由工人一方承担工业伤害后果的历史,结束了对工人极为不利的局面。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始建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动了建立社会保障性质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中国工伤保险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的历史轨迹告诉我们: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从传统私法转化而成的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性质兼容的法律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形成是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向私法公法化的社会法调整的转变。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其溯源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和团体健康保险等。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其灾害事故必须符合: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这也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认定条件。

1949年10月,经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国内业务全面停办。1980年,中国恢复保险业务。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的保险业有法可依,走上了法制轨道。1998年平安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办理团体保险业务。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40家(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3家,外资保险公司13家)。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保险市场格局已初步形成。

三、工伤保险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异同

1.建立的目的和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之一,是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全体职工或雇工)缴纳的,主要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目的是为了给在工业社会中因工致伤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救济和保障,不会因为工伤使劳动者处于生活窘迫、甚至生活无着的境地。基于这样的目的,工伤保险遵循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亦称无过失补偿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这样的原则在于保证事故受害人能迅速得到赔偿,而且赔偿不涉及双方当事人,运行成本低,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境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组织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可参保。由此可见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比工伤保险要宽,意外伤害保险遵循自愿、转移风险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发展保险公司自身,提升业绩;同时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2.缴费形式和特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月强制缴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纳。因此,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固定性、非赢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交费,要选择月交、季交和年交等多种形式,也可以续保或退保,因此,具有非强制性、合同性、固定性、赢利性、短期性的特点。

3.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制度主要通过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机制来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事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工伤保险的险费比例是按企业所属行业的风险大小分为3类,在类别内可以支定收浮动费率;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通过团体规模浮动费率、职业浮动费率、保险人行政管理品质浮动费率和行业差别费率来实现赢利以规避风险。

4.权利和义务。工伤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所领取的保险给付金与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不成正比例关系,因此其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等关系而是对应关系;而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上,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合同关系,也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

5.认定部门和认定条件。工伤由国家有关(一般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认定条件认定,认定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意外伤害由所签合同的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认定条件认定,意外伤害保险的认定条件必须是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

6.给付标准与项目。现代国家的社会职能加强,已经承担起保障社会成员免受意外损失的义务。许多社会和经济的风险应该尽可能地广泛地分散,不应由不幸者承担,对加害人的责任追究已经退居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当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应在一年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只要是认定部门认定工伤的,由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给予基本补偿,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待遇实际上既不是补偿,也不是赔偿,是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物质帮助之一,即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工伤职工所受到的伤害程度,确定给予职工的物质帮助。严格地讲是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包括有精神安慰的因素。当参保人受到意外伤害时,只要所签合同的保险公司,认定为意外伤害的,或获得合同事先约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损失。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所签合同的保险公司。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支付标准和项目上也有很大不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是按认定的工伤伤残等级支付,一次工伤支付一次,多次工伤支付多次。支付的项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①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和生活护理待遇;②工伤治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③到医院就医的交通费;④伤残达到5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①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②劳动能力鉴定费;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④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⑤生活护理费;⑥配置辅助器具费;⑦供养亲属抚恤金;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险合同种类事先约定的标准和项目给予,而且每一合同都有免责项。给付项目一般有以下3项: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额的百分之百;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按保险单赔付约定按比例赔付;③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

7.受益人。工伤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和亲属;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工伤保险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与关系

工伤保险缴费固定、强制,认定手续繁琐,但保障全面;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保险,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商业保险公司可从中赢利。意外伤害保险程序简洁灵活、自愿、效率高,尤其在发生大面积人身伤害事故后,能更迅速地获得商业保险的支持而深受企业青睐,且保障程度可高可低,主要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确定。虽然工伤保险是必缴的,但意外伤害保险因有赢利空间也有其存在的价值。而且二者在认定条件上有较大的区别:工伤保险认定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也就是说工作中发生的伤害;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扩大到工作时间以外以及非工作原因。如果企业给员工购买团体保险,除了可以使员工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照顾和关爱,还可以吸收优秀的人才,赢得员工的忠诚,增强企业凝聚力,避免人才的流失从而提升生产力。因此,它与工伤保险是一种功能互补关系,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锦上添花。两者不存在冲突,即使用人单位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工伤保险费之后,同样可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以提高劳动者保障的水平,增进企业职工的福利。

五、结语

社会保险保基本,商业保险做补充,这一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不仅限于对受伤害者的经济补偿,而重要的是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并且通过工伤康复,提高和最大程度恢复伤残职工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并实现再就业。意外伤害保险对受害者能起到“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的作用。在现代社会的今天,全社会的人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中,只有国家的法制健全了,才能有很好的社会保障,希望才能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

(作者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太原研究院 山西太原 030006)

3.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篇三

为了使从事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提高公司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公司为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保险期限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及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保险费列入工程费用。由财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5.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7.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篇四

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等情形。

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个人自愿缴费购买,校方责任险由学校为每一学生购买,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四.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的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5.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篇五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保险金额以壹仟元至壹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附件一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年每仟元 元 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至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仟元 元 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三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保险目的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承包责任制的需要,进一步增进社会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参加保险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可为其提供经济保障。

1.保险对象:本保险主要对象是在职人员、专业承包户、个体劳动者,临时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凡参加保险的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年龄在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之间。

2.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险。

3.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详见附表一)投保短期险应先按被保险人所从事行业(工种)或工作性别确定费率档次后,上浮一档,再按短期费率表比例计收保险费。

5.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残废的,保险公司负责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给付金额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详见附表二)

6.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药等项费用。

7.保险手续:

(1)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2)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交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个人投保的,发给保险凭证。

8.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

年期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三十年

本页为 年期

人数

总计 人

月交保险费总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______页第______页

被保

险人

出生年月日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

及称谓

月交保险费

备注

说明

(1)本名单为团体投保的被保险人名单,是投保单的组成部分。

(2)本名单代被保险人投保单,健康情况栏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情事,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3)本表按不同年期分别填写。

单位及经办人章:__________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包括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个人)。

6.儿童意外伤害的规避研究 篇六

一、意外伤害的概念

要想研究儿童意外伤害的规避问题,就不得不先给意外伤害下个定义,本文中采用目前国内研究比较认可的定义:意外伤害(unintentional injury)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二、儿童意外伤害的规避建议

(一)唤起社会重视,增强法律保障

关于儿童意外伤害,当前还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新闻中一例例的儿童伤害案件,甚至有致伤殒命的案件,大都是由于家长或者周围群众没有对儿童可能发生的伤害有所预见引起的。因此,唤起社会的普遍共识,能够让儿童在公共场合有相应的防护保障,是有效规避儿童意外伤害的前提条件。此外,在制造可能接触到儿童的器具、建筑物等过程中,人们都应把减少儿童意外伤害的概率考虑在内。

政府的法律保障是保护儿童安全的一道“防火墙”。在当前,我国已有《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应该如何维护好儿童的生存、发展及受保护的各项权利。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尽管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儿童的权益及被保护的原则,但是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来落实这些法律条文,这就使得法律在具体保障儿童权益、减少儿童意外伤害概率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

(二)发挥政府职能,建立保障体系

政府在意外伤害方面,应当在多种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以人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儿童意外伤害的规避体系。呼吁政府能成立一个单独的部门来防范儿童的意外事故,该部门能够建立不同类型的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机制、预防控制机制、临时性的急救方案等内容。在这些内容经验证有效后,可以将这些内容上传下达到各级卫生保健部门,积极寻求保健部门的合作,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的相关职能。

在儿童意外伤害防范与规避的研究中,有学者提出了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基本原则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儿童意外伤害的规避不可能完全靠政府的工作解决,还需要在政府的倡导下,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如,经常接触儿童的医护人员及其他人员要具备完善的意外伤害急救知识及技能,托幼机构的保健医生、教师及保育人员等,也应在第一时间发现及救助儿童的意外伤害。

(三)加强儿童安全教育,提升自我安全意识

对于儿童的安全教育,一直都被放在婴幼儿及小学生教育的重要位置,但实际效果有时候却不能让人满意。在儿童安全教育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采用说教的方式,很多儿童在被问到“你会和陌生人走吗?”他们的回答是“不会。”但是,在实际的情境实验中,很多儿童还是会被陌生人手中的东西吸引走,而忘了之前背过的安全知识。建议在儿童安全教育中,多设置可以让儿童身临其境的情境,让其自己做出选择,在做选择的过程及选择的结果中,获得相应的教育内容。

儿童的自我安全意识,是一种内化的信念。除了上述在情境选择中可以提升安全意识外,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也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如可以在儿童的玩具上贴上相应的安全小贴士,潜移默化地提升儿童的安全意识。

(四)扩展安全知识渠道,提高家长的重视程度

家长作为幼儿成长过程中的第一监护人,对儿童意外伤害的规避有直接的影响。有研究发现,很多家长不重视儿童意外伤害规避的原因是没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因此,应从多方面扩展儿童安全知识的渠道,如幼儿园、防疫场所向家长直接传播,利用新闻媒体的扩散优势进行知识扩散,在小区的张贴栏进行宣传等,多渠道传播安全知识,以提高家长的重视程度。

参考文献

[1]戴苡,沈清,钟要红.中国儿童少年伤害危险因素的Meta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10,31(9).

[2]周作新,李洪珊.特别关注儿童意外伤害[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12.

[3]林良明,刘玉琳,米杰,等.中国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趋势分析[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0,8(1).

7.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篇七

2004年4月,关某为本人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涵盖意外医疗。疾病/意外住院医疗及住院津贴等保险责任。2004年7月,关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声称自己搬石头时将足趾砸伤,由于延误治疗,造成足趾感染,形成血栓,在医院共计发生医疗费用19000余元。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关某在投保前经医院确诊患有血栓性脉管炎,医生告知手术需要较高的医疗费用。关某此时想到了经常来家里谈保险的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主动找李某购买了一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在住院完成血栓性脉管炎的治疗后,编造了意外事故经过和病历,妄图以此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保险公司在掌握确凿的证据后,对此案作出拒付、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的处理决定,关某接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并未提出异议。

点评

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因而作为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特别是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承保的健康状况和财务状况,要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明确地说明。《保险法》对此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假如关某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得逞,依据《保险法》第138条之规定,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旧疾、意外共致伤

2003年5月,江女士和先生乘旅游大巴到京郊游玩。路上由于车辆颠簸,江女士的腰部扭伤。经医院诊断证明,江女士腰部受伤的原因为扭伤及腰间盘突出。为此,江女士共花费医疗费用3000元。因江女士在年初曾向保险公司购买了2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故就医药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分析认为,由于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含有10%的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即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2000元,因此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是可以从该保险中得到赔偿的,此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导致江女士腰部扭伤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从医院的诊断证明来看,江女士的受伤原因是扭伤及腰间盘突出。显然,扭伤属于意外伤害,但腰间盘突出属于江女士长期患有的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那么两者同时导致江女士的腰部受伤,该如何划分责任,又该如何认定责任呢?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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