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选举公告

2024-08-02

业主委员会选举公告(共9篇)

1.业主委员会选举公告 篇一

业主委员会选举草案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要成立筹备组,在房产管理局、小区办公室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住宅房屋每1单元1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1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1产权证1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1票。

第四条 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第七条 1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可以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其中主任候选人的推荐,必须有2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不经公告,选举无效。公告内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和当选名单等。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1名监票人。

第十条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公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同时应当在投票日期前的1个月内将候选人名单和本办法送达全体产权人。

第十一条 送达方式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两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业主手中,并办理送达手续;邮寄送达的,须留存挂号存根。

第十二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开箱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有效。

第十五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

第十六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七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7人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受产权人的监督,产权人和产权人代表和使用人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产权人和产权人代表和使用人2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并要说明理由。被提名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讨论通过《关于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持相关的文件到小区所在地的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报批手续。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申诉,并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后,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向全体产权人公告业主委员会的当选名单。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2.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头站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7名(如选举结果为偶数,将去掉一名委员,拟定为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头站镇人民政府牵头,下达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通知,公示一周。业主代表可自荐或推荐担任筹备组工作人员,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人员7-9人,最后由头站镇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筹备组人员。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一个产权人有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的,选举时按一个业主计数;一个房屋所有权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推选一人为业主代表;房屋使用人无选举权)。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每个业主只能代理3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外出人员将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房照复印件邮寄到筹备组方能进行选举)。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组长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头站镇学府名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3.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办法 篇三

(2016年

日经业主大会筹备组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

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四条

由筹备组确定业主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并于大会前15天在小区重要区域以及微信、QQ群进行公告。

第五条

业主大会召开前,筹备组将采用当面、书面或者电子稿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小区物业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二)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无乱搭建行为。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小区物业和开发商相关单位工作或兼职;

(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且热心于小区活动,有社会公信力,未参加过违法组织;

(五)能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六)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个人自荐(或者筹备组推荐),3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50%。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15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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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首届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主持;换届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方法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固定投票和流动投票方式。

第十条

每个业主均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来投票。一个业主只投一张选票,业主应当在选票上签注业主姓名或加盖业主印章,同时应标明其房屋楼栋和房间号以及拥有的产权面积。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一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投票权,但代理人不享有被选举权;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第十二条

总投票时间不超过十天,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收集的票数大于发放的票数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四条

全体业主超过1/2的人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依据得票数的多少产生当选人。未当选的可作为候补委员,侯补委员人数限 人。

第十五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票数相同情况下,所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当选。还不能区分的,筹备组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高塘岭街道办事处、望府路社区委员会的监督下开箱(封)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业主委员。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由候补委员依次增补成为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如无候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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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即可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已不是业主的;

(二)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四)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九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委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一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4.业主委员会公告 篇四

尊敬的***全体业主:

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业主委员会恭祝大家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2013年,我们召开业主大会,选聘了小区新的物业公司。完成了小区一楼钢结构防护蓬的修建,对小区4个单元门进行了改造。小区维修基金定存到期后进行了续存增值。在此,对大家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2014年1月底,业主委员会账面共结余资金约6万余元(详见财务报表)。

2014年,业委会有如下工作计划:

1、因为***物业的前期物业合同只签定了一年。届时,我们将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或是选择其它物业公司进行表决。

2、与社区及自来水公司联系,力争完成小区自来水的直供水改造,此举对于改善每位业主家自来水的水质大有裨益。

3、与相关公司联系,拟动用维修基金对楼顶生锈的钢结构及阳台外立面水泥装饰层易掉落情况进行整修。

4、对楼顶自来水管损坏的保温层进行修缮。

5、继续督促物业公司完善小区物业服务。

所有的这些工作,离不开广大业主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还是那句话,有了大家的努力,我们的小区将更加美好!

最后,在春节期间,无论是在家还是外出游玩,请一定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无论是外出还是晚上睡觉时,请务必将门内的防盗保险打开,或者用钥匙反锁家门。祝大家过一个安定祥和的好年!

谢谢!

***小区业主委员会

5.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申请 篇五

县房管局、东河镇街道办事处:

我XX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相关部门的关怀和领导下,于XX年X月X日成立,至今已三年有余。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已经届满,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对原业主委员会依法进行换届,成立XX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请贵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6.业主委员会选举公告 篇六

XXXX全体业主;XXXX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自2012年8月成立以来,努力履行业主大会议赋予的责任,由于部分委员因个人身体或工作原因先后提出辞职。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开展增补新委员工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目前XXXX业委会实际情况,决定对XXXX业委会成员进行增补,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补委员人数拟定 4-5名。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必须是本物业区域内的常住户。

三.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业主委员会及XX社区指导下由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资格审核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五.自荐推荐报名时间:2015年2月1日——2月15日 六.自荐推荐报名地点:XX社区服务中心,联系电话:XXXXXXXX 特此公告

XX社区

XXXX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7.村第八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篇七

根据法律法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制定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实行差额选举。设定主任候选人2人,选主任1人;委员候选人3人,选委员2人(其中至少1名女性委员)。

二、直接提名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可委托投票)直接提名村主任、委员。当场唱票、计票,并公布提名得票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候选人(家庭)履行村民义务、计划生育的情况进行公示。

三、必要时,高职位候选人可作为低职位候选人,参加低职位的选举。

四、投票选举的办法:(1)登记参加选举选民过半数以上参加的选举有效。(2)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3)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4)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无法辨认、有意标识和不按规定符号划票的选票无效。(5)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6)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就末当选候选人中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含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另选人)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7)选举结果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就妇女候选人得票较多的前二名进行另行选举,选出一名女性成员。(8)选举中,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员、唱票员和计票员。

五、除法律政策规定之外,经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本村选举要遵循下列规定:

(1)在选举期间,候选人及其委托的亲友不得宴请本村选民吃喝(包括以亲属名义办酒席),不得向本村选民送整包以上的烟和其它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本村选民送钱;正式候选人的竞选演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不得自行在公开场合或走家串户进行演说,也不得自行张贴有关竞争文书。一旦发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酌情予以警告、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当选资格。

(2)选民名单、委托投票、使用流动票箱人员名单、候选人资格审查结果、选票式样和选举大会的每一个程序都必须由候选人签字认可。

(3)本届村民委员选举不设自荐人。(4)本届村民委员选举取消函投。

(5)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由村选委会公布名单,请村民提供联系线索;村选委会以电话或书信方式联系公布结果,作好联系记录;表示参加选举的予以,选举时,没有回村也没有委托投票的,不计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表示不参加或多方联系不到的,不予登记,但选举时回村或改变意愿要委托投票,只要时间允许,可以投票并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8.业主委员会选举公告 篇八

(第1号)

根据《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和《大兴选区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大兴选区提出的三名北京市第八届律师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公布如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张凤成,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无党派,1995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第七届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非公经济联谊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兴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大兴区政协委员;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称号。

工作简历:1983年9月——1988年5月 北京市大兴县长子营金属结构厂团支部书记;1988年5月——1995年5月 北京市大兴县长子营乡政府干部;1995年5月至今 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主任。

肖焕坤,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大学专科,中共党员,1994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七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专家评审团”成员、大兴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北京航天中学法制校长;先后荣获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知识分子、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

工作简历:1975年1月——1978年7月 北京市大兴县西红门中学教师;1978年9月——1988年12月 北京市大兴县金星中学教师;1988年12月——1999年8月 大兴区红星法律事务所所长、红星律师事务所主任;1999年8月至今 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主任。

庞标,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198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天津市红桥区政协委员、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天津市公安局特约监督员;先后荣获天津市“人民满意”律师、首届全国荣誉律师、全国“最令人感动的十大维权人物”、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奥运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工作简历:1986年——1998年 天津南开大学任教,期间1989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8年转为专职律师;1998年——2004年 天津长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4年2月转入北京执业;2006年11月成立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至今。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大兴选区选举委员会

2009年2月19日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大兴选区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2号)

经大兴选区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大兴选区律师代表选举采用选举大会投票方式,具体投票时间定为2009年2月25日上午9时进行,选举大会会场设在大兴区司法局六楼大会议室。请大兴选区的各位会员律师互相转告,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选举大会。

特此公告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大兴选区选举委员会

9.018-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通知 篇九

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经核实,贵会任期将于 年 月 日届满,请贵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依法依规做好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依法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特此通知。

街道办事处 龙文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镇人民政府)(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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