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运输管理规定

2024-08-03

机动车安全运输管理规定(共11篇)

1.机动车安全运输管理规定 篇一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闽运管车辆〔2009〕1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福建省机动车

维修经营许可证和许可申请表的通知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准入管理,适应现代机动车维修需要,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发布了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该标准在维修车型分类、经营范围和维修从业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为确保调整后的地方标准在机动车维修业户许可过程中的顺利实施,我局决定对2006版福建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许可申请表进行修订。现将新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修订后的许可申请表格式及使用等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许可申请表格式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均采用水印“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监制”防伪标志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cm×28cm,带“方向盘”与“WX”图标的边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字样。正本的主要内容有编号、业户名称、法人代表、业户地址、经济类型、经营类别、经营范围、有效期、核发机关和发证时间等内容(具体格式文本见附件1)。

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副本外廓尺寸为14cm×20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国徽”、“福建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副本)”和“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字型均采用烫金。副本的主要内容除正本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及地址、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监督检查和奖惩记录、变更记录等内容(具体格式文本见附件2)。

(二)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格式

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分《福建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福建省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乘用车快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和《福建省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3种。申请表的主要内容有维修业户基本概况、组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法规与技术标准配备情况等内容(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

3、附件

4、附件5)。其它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参照附件3和附件4格式。上述申请表格式可登陆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网站http://“车辆管理处”之“文件公告栏”下载。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使用与管理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填制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编号。该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我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编号采用“闽维”后面加12位编码,具体格式为:闽维WXYZ。其中W为1位数,分别用O、Ⅰ、Ⅱ、Ⅲ代表摩托车、一类、二类、三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X为1位数,分别用Q、M、T代表汽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Y用6位阿拉伯数字代表省、市、县(区)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件6);Z用4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各县级机动车维修业户从0001开始的流水号。

2、机动车维修业户经济类型。依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的规定,机动车维修业户经济类型分为内资、港澳台投资、国外投资和其他投资4大类,各大类细分小类及代码见附件7。

3、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类别

(1)汽车维修业户经营类别分为一类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和三类汽车维修;(2)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类别不分类,直接填写“摩托车维修”;

(3)其它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类别分为一类其它机动车维修、二类其它机动车维修和三类其它机动车维修;

(4)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若为连锁型业户应在上述经营类别之后加注“(连锁型总店)”、“(连锁型直营店)”或“(连锁型加盟店)”。

4、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1)汽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

①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分为乘用车维修、客车维修(其中,车身长度≤6m的小型客车维修可单独许可并核定其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客车维修(小型客车维修)”。小型客车维修企业配备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持有A2(或A3、B1)类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其它许可条件与客车维修企业的许可条件相同)和货车维修。经营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在经营范围中应增加“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符合汽车二级维护及以上竣工质量检测条件,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和公布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在经营范围中应增加“竣工检测”或“竣工自检”。

②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分为汽车专项维修和乘用车快修。汽车专项维修分为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箱维修、美容(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装饰(装潢)、玻璃安装、音响维修和蓄电池维修等。

(2)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为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各级维护和小修。(3)其它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

① 一、二类其它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其它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各级维护和小修。

② 三类其它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范围参照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经营范围确定。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管理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启用、换发时间及有效期

新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自发文之日起启用。新设立机动车维修业户直接办理新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持有旧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业户的换证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换证期间新、旧版许可证同时有效,2010年1月1日起旧版许可证废止。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乘用车快修、摩托车维修和其它机动车维修业户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与补证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应按省运管局2006年颁发的《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闽运管车辆〔2006〕6号)规定执行。

(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损坏的,持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应及时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补证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持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应及时在市级新闻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补证手续。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印刷、领用与其他事项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印刷与领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印制,由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用量测算,并向省运管局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申领表》(见附件8),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领取后发放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使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闽财综〔2005〕55号)核定的工本费标准执行,收费规定如有调整,应按新规定执行。

(二)其它事项

(1)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连锁网点的,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连锁网点应单独核发新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2)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要求机动车维修业户配备的“总成吊装设备”可用“总成托装设备”替代。

(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许可登记申请表的格式、使用管理等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即日起,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正本范本 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副本范本

3.福建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

4.福建省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乘用车快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 5.福建省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 6.福建省行政区划代码

7.国家标准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8.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机动车

维修许可证和申请表

新版

启用

通知 抄送: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2009年1月20日印制

附件:

3.福建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

upload/2009_01/09012208398290.doc

4.福建省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乘用车快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

upload/2009_01/09012208392072.doc

5.福建省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登记申请表

upload/2009_01/09012208402321.doc

6.福建省行政区划代码

upload/2009_01/09012208402068.doc

7.国家标准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upload/2009_01/09012208404915.doc

8.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upload/2009_01/09012208406164.doc

2.高机动越野运输车设计 篇二

关键词:高机动越野运输车;0.25t;独立悬架;发动机;动力性;通过性

中图分类号:U4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8-0017-03

1 研制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特殊地理位置,我国山区的许多道路通行条件极差,除道路及桥梁的本身质量较差外,还具有“急、险、陡、窄”的特点,所以产生的主要问题有:标准低、质量差、道路及地质结构复杂。不少路段最大纵坡达30%以上,路基宽度仅3m左右,最小曲线半径只有4~6m,有的地方仅有2m左右;回头弯多,有些地方大车需倒一两次车才能完成转弯,会车困难,经常需要在预先设定的地点进行会车。尤其是路基较为松散(有的道路根本没有路基),给车辆的行驶造成极大的困难和危险。微型高机动越野运输车给交通不发达地区的人民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2 原始设计数据

总质量:1100kg(越野装备质量:250kg)

最高车速范围:60~70km/h

最大爬坡度:>60%

轮胎规格:215/80R16越野轮胎(外径:0.750m)

3 整车主要参数和总成型式

3.1 发动机的选型

在实际工作中,还利用现有汽车统计数据初步估计汽车比功率来确定发动机应有功率。汽车比功率是单位汽车总质量具有的发动机功率,比功率的常用单位为kW/t。小于2~3t的轻型货车常是轿车或微型旅行车的变型车,动力性能很好,比功率很大。

3.2 动力性计算

3.2.1 主减速器。根据外特性曲线就可以选择出合理的主减速比i0的值。最小传动比是变速器最高档传动比与主传动比的乘积。变速器的最小传动比为1时,即是主减速器传动比i0的选择。选择主传动比时,其最高车速小于发动机最大功率点的车速,后备功率有较大增加。查阅相关资料后选择主减速器传动比为2.37。

3.2.2 轮边减速器。轮边减速器相当于二级减速器,不仅可以增大离地间隙,还能增大传动比。查阅相关资料后选择轮边减速器传动比为1.92。

3.2.3 变速器的选择。当主减速器传动比i0知道后,只要确定变速器最大传动比,也就确定了变速器1档传动比。从动力性分析,档位数越多,增加了发动机发挥最大功率附近高功率的机会,提高了汽车的加速与爬坡能力。从燃油经济性分析,档位数越多,增加了发动机在低燃油消耗率区工作的可能性,降低了燃油油耗。所以增加档位数会改善汽车的动力性和燃油经济性。汽车传动系各档的传动比大体上是按等比级数分配的。经过查阅资料,变速器选择北京牌BJ2023(BJ212)。变速器:一档3.115、二档1.772、三档1.000、倒档3.738。

3.2.4 分动器。分动器是一种能将变速器输出分派给各个驱动的分配装置。为增加传动系的最大传动比及档位数,越野车设有高、低档,使之能增加扭矩和力并兼起副变速器的作用,一般行驶时用高档行驶,扭矩要求大时才用低档。经查阅相关资料,机械式分动器采用北京牌BJ2023(BJ212)高档1.92、低档2.522。

3.2.5 汽车驱动力和行驶阻力平衡图。最大传动比为35.75,传动效率为90%。从外特性曲线可以求得发动机扭矩为91.14,由公式(2)可以求出在四个档位的驱动力。

画出汽车驱动力和行驶阻力平衡图后,汽车以最高档行驶时的最高车速,可以直接在图上找到。交点处驱动力和行驶阻力相等,汽车处于平衡稳定状态,最高车速为68km/h。当车速低于最高车速时,驱动力大于行驶阻力。这样,汽车就可以利用剩余的驱动力加速或爬坡。

3.2.6 最大爬坡度。一般所谓汽车的爬坡度能力,是指汽车在良好路面上克服空气阻力和滚动阻力后的余力全部用来克服坡度阻力时能爬上的坡度。汽车最大爬坡度是在一档时的最大爬坡度。对于高机动越野车爬坡能力是一项很重要的指标。

3.3 传动系

3.3.1 变速器。经过查看汽车资料后,变速器选用北京牌BJ2023(BJ212)。

变速器传动比:一档3.115、二档1.772、三档1.000、倒档3.738。

3.3.2 主减速器。主减速器的功用主要是降低车速增大扭矩。查阅相关资料后选择主减速器传动比为2.37。

3.3.3 轮边减速器。采用轮边减速器减小了主减速器尺寸,提高了离地间隙;并可得到较大的主传动比;半轴所承受的扭矩减少,减小了半轴和差速器等零件尺寸。查阅相关资料后选择轮边减速器传动比为1.92。

3.3.4 离合器。离合器是汽车传动系中直接与发动机相连接的总成。因为膜片弹簧离合器结构简单、轴向尺寸小、稳定性好、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在各种形式的车上被广泛采用,所以高机动越野车采用膜片弹簧离合器。

3.3.5 分动器。越野车在坏路和无路情况下行驶,为使汽车有足够的牵引力,需要前桥参加驱动;而在好路上行驶时,则前桥应作从动桥,以免增加功率消耗和轮胎及传动系零件的磨损。查阅相关资料后,机械式分动器采用北京牌BJ2023(BJ212)高档1.92、低档2.522。

3.4 转向系

转向系是用来保持或者改变汽车行驶方向的机构,在汽车转向行驶时,保证各转向轮之间有协调的转角关系。齿轮齿条转向器结构简单,转向轻便。从整体看采用齿轮齿条式转向器对于所设计的高机动越野运输车比较合适。

3.5 制动系

制动系的功用是使汽车以适当的减速度降速行驶直至停车;在下坡行驶时,使汽车保持适当的稳定车速;使汽车可靠地停在平地或坡道上。高机动越野运输车采用盘式制动器可以获得更好的制动效果。

3.6 行驶系

3.6.1 车架。采用中梁式车架有较大的扭转刚度并使车轮有大的运动空间,适合于高机动越野运输车。

3.6.2 独立悬架。麦弗逊式独立悬架结构紧凑,车轮跳动时定位参数变化小;操纵稳定性好;取消上横臂后,给车辆各系统的布置带来方便;与其他悬架相比,它受到的侧向力有了明显改善;具有很强的道路适应能力。所以高机动越野车麦弗逊式悬架比较适合。

3.6.3 车轮和轮胎。越野汽车花纹轮胎能够在软路面上附着性好,越野能力强,适用于矿山、建筑工地以及其他一些松软路面上使用。采用越野花纹轮胎最适合高机动越野车在山区行驶。

3.7 电器部分

3.7.1 蓄电池。采用免维护蓄电池,在越野车合理使用过程中,不需添加蒸馏水,例如短途车可行驶10万km,长途车可行驶40万~48万km,不需进行维护,可用3~4a不必加水,电桩腐蚀较轻,蓄电池自放电少。

3.7.2 照明系统。高机动越野车上采用的信号灯主要有制动信号灯、转向信号灯、报警信号灯等。

3.7.3 汽车仪表。高机动越野运输车仪表主要包括车速里程表、机油压力表、燃油表、水温表等。

3.7.4 汽车起动机。高机动越野运输车采用减速起动机比普通起动机的体积、质量约减小30%~50%,并便于安装,提高了起动转矩,有利于低温起动。

3.7.5 交流发电机。高机动越野运输车采用电压为12V、电流为30A的交流发电机。

4 通过性几何参数

汽车的通过性是指它能以足够高的平均车速通过各种坏路和无路地带及各种障碍的能力。汽车的通过性主要取决于地面的物理性质及汽车的结构参数和几何参数。

最小离地间隙:反映了汽车无碰撞地通过地面凸起的能力;纵向通过角:反映汽车能够无碰撞地通过小丘、拱桥等障碍物的轮廓尺寸,角度越大,汽车的通过性越好;接近角:角度越大,越不易发生触头失效;离去角:角越大,越不易发生托尾失效;最小转弯半径:角度越小,汽车的机动性越好。

通过查阅《汽车工程手册》等相关资料分析计算,最小离地间隙为350mm、接近角45°、离去角35°、最小转弯直径10m。

5 结语

0.25t高机动越野运输车在我国有非常广阔的用武之地,适合中国的国情,使道路狭窄山区百姓致富路走得更快,对我国的汽车工业发展也有促进。高机动越野运输车采用4×4驱动方式,其主要部件有发动机、变速器、分动器、轮边减速器、主减速器等。0.25t高机动越野运输车其主要特点是:爬坡能力强、动力性和后备功率高、机动灵活、离地间隙大,传动比大、通过性好。

作者简介:王文斌(1981—),男,山西太原人,太原铁路局晋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

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

(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___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___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十八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___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___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___个月向社会公告。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___年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工作报告;

(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___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___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___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___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

(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第三十五条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___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4.校园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校门出入管理

1.本院教职工及直系亲属车辆凭保卫处制发的通行证出入校门;通行证应放置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驾驶位左下侧以便于门卫执勤人员识别。

2.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或务工活动(含校企合作单位、食堂、商业门面等)的自用车辆和送货车辆,须持学院主管部门证明和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后,办理短期通行证,否则门卫禁止放行。

3.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施工单位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办理临时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4.公务来访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在校门卫换发登记卡入校,出校时由公务接待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门卫执勤人员换回车辆行驶证。

5.因私来访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履行登记手续,换发登记卡入校,出校时交门卫执勤人员换回行驶证。

6.凡装载物资的车辆进出校园须接受门卫的查验,运出物资的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物资出门证,否则门卫禁止放行。

7.未经系部学工办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并经保卫处审查备案,禁止学生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8.出租车一般不准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9.所有机动车辆的出入证,仅作为该车辆的出入使用,车辆及车内物品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二、机动车校内行驶管理

1.机动车进入校园,应按交通标志减速慢行,避让行人,校内限速20公里/小时。

2.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会车时注意礼让对方车辆通行。

3.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严禁超速、鸣喇叭、逆向行驶、酒后驾车等。

4.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车。

三、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1.机动车辆须进入停车场或路面划线停车位停放,未划停车位的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2.校内所有主干道(停车位除外)、教学区、学生生活区道路均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在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方停车。

3.非机动车(含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应有序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各公共场所的过道、走廊、楼梯口等区域内。

4.未经许可,外来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

四、违规行驶和停放处理

1.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所在单位部门,在年度综合治理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处罚。

2.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及家属车辆,一经发现,将贴单提醒,重复违章的锁车处理、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对违反规定的外来车辆,进行警告、劝离,拒绝其再次进入校园。

4.对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或长期停放一处、无人认领、破旧损坏,已丧失使用功能、影响校园景观的车辆,保卫处有权予以集中清理,车辆遗失或损坏由车主本人负责。

5.保卫处执勤人员有权对进入校内无证、无牌的各类车辆实行审查暂扣,对手续不全的车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5.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加强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含内转车)的安全运行可靠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减少或避免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及公司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与交通活动的运行控制规定和要求。

2、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所有机动车在其资产所属区域及道路上进行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的管理与处罚。

三、职责

1、总经办职责

(1)负责公司经理层领导的公务用车安排,确保车况安全可靠。(2)负责部室有重要、紧急公务用车的协调安排,确保车况安全可靠。(3)负责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业务、法规学习及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

3.1.5 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和驾驶资质的年审认证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对公司停车库的安全管理和考核,督促管理人员维护停车库的安全使用秩序。

(2)负责对公司停车库的交通标志的设臵、维护。

(3)组织、参加对公司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4)督促、考核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法规学习、日常管理、定期查改安全隐患、车辆和驾驶资质的年审认证等工作的有效开展。(5)负责对公司所属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监督、考核。

3、各部门职责

1、对本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全责。

2、负责对本部门所有驾驶人员(含内转车驾驶员,下同)的驾驶资质审查和职业禁忌症体检管理,做到安全用工。

3、负责对本部门所有驾驶员进行定期技能培训、业务及法规学习和日常管理,做到及时、有效,建档管理。

4、负责对本部门所有车辆(含内转车)的定期车况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

5、负责做好本部门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的年审、认证工作,做好自检、年审认证的建档管理工作。

6、组织、参加对本部门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现场勘查、认定和调查、处理工作。

3.3.8 负责做好本部门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的保险及理赔工作。

四、管理要求

1、公司停车库应有足够的照明和安全警示标志,库管人员应做好及时调度和管理。

2、机动车进入公司停车库时,必须听从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严禁乱停、乱放,妨碍车辆、行人进出,甚至导致事故发生。

3、机动车入库实行先出后进原则,防止堵塞或插挂事故。库满时,库管员应及时指挥车辆停放其他车库。

4、停放公司停车库的车辆驾驶员不听指挥且乱停、乱放的,公司车库管理者有权劝其离开或立即报告公司经营管理部协调解决。

5、内转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1)内转车驾驶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取得内转车驾驶执照,方能从事内转车驾驶员岗位。

(2)送培持证工作归口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确保100%持证上岗。(3)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新增内转车驾驶员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健康体检、送培持证,并完善用工手续。(4)牌照车驾照人员安排驾驶内转车的,由安技环保部和交通安全自检组审核资质和能力、人力资源部完善用工手续后,持证上岗。

(5)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间做好内转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和业务培训、指导,并做好学习记录。6.牌照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1)各有车部门的车辆原则上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公车私用(经批准的特殊、紧急情况除外),不准公车用于旅游

(2)各有车部门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和驾驶员的管理由各部门领导负责,车辆的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由部门领导或专人进行安排,并由专人对每一次用车详细填写派车记录单(派车记录单格式见附表)。

(3)派车记录单因是对车辆使用情况的有效证明,各有车部门必须认真填写,妥善保存,自觉接受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事故因公用车的证据)。

(4)车辆必须由专人驾驶,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

(5)驾驶员严格按派车要求安全出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速、超载行驶,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练车或私自用车。

7、考核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1)在禁停区域乱停、乱放,妨碍道路安全畅通的。(2)不按生产区道路指示标志行驶的。(3)不按公司规定超速、超载行驶的。

(4)不遵守本公司上下班时间禁行令、不履行进出公司大门登记检查强行冲卡的。

(5)不服从生产区道路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强行冲卡的。(6)驾驶员若无故不参加定期的安全学习的。

(7)无故不开展对车辆日常维护保养造成带病车运行的。(8)无故不参加周期检查、年审认证的。(9)不遵守公司规定、开出限行区域的。(10)不遵守公司规定、酒后驾驶的。(11)不遵守公司规定、擅自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练车的。(12)不遵守公司规定、擅自公车私用或公车组织旅游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载遗洒、飘散气体、液体、其它松软物体或未加盖密封沿途撒漏的(同时责令其行为人及时清除)。

(2)在生产区道路上倾倒生活、工业、建筑等垃圾和其它废弃物品,造成交通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同时责令其行为人及时清除)。

(3)损坏或擅自移动生产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以其它方式影响生产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4)未经本公司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生产区道路上挖掘道路、占道施工或未按限期恢复原状的。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6.浅析煤矿机电运输的安全管理 篇六

关键词:煤矿 机电运输 安全管理

0 引言

煤矿机电运输是矿井生产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矿井的各个生产环节,涉及面广,特殊工种多,技术性强。对造成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针对机电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控制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相关对策。

1 事故原因

由于一些特种作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淡薄,使得违章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一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不娴熟、安全生产知识缺乏,也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繁调换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给安全埋下隐患。特种岗位人员大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员,对他们的岗位不宜随意变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领导却不去考虑学识水平,不讲究用人策略,随意调换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再加之一些技术人员不钻研业务,使得违章操作的现象频频发生,给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

生产设施老化、简陋缺乏,技术性能下降,再加上一些旧的生产设施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2 运输设备管理

2.1 井下防排水装置 矿井必须配备3台水泵,水仓、泵房机电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水泵必须配备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必须保证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水管必须配备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的水管能力应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对存在隐患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应每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

2.2 提升运输机电设施

2.2.1 立井、斜井提升机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规定装设保险装置,保险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防止过卷装置。二是防止过速装置。三是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四是限速装置。五是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六是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自动断电。七是松绳保护装置。八是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满时,能及时报警,自动断电。

2.2.2 提升装置的滚筒缠绕的钢丝绳层数 要求:一是滚筒边缘要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二是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三是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外(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定期检查。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2.2.3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 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规定。提升装置使用的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对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的钢丝绳和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及时更换,不得违章使用,严禁超载提升,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2.2.4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 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规定:一是必须装设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二是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要求。

2.2.5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 遵守下列规定:一是在上、下人员的20.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0m。二是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三是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0m。四是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五是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六是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七是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护装置。

2.2.6 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 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巷道内应设照明装置;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并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带式输送。

2.3 煤矿供电及井下电气 矿井至少应有可靠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意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任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条回路。主通风机、提人立井提升机、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应设置双回路供电。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继续使用。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带有MA(煤矿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联结和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是电缆必须悬挂。二是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三是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0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0m。四是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电煤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取具有短路、过载荷漏电保护的综合保护措施。

2.4 矿井主通风机装置 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通风机装置,其中1台备用,备用的风机必须能保证10min内开动。对通风机必须3a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的主要通风处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及时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改变后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通风机的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中,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3 结束语

7.机动车安全运输管理规定 篇七

一、汽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第2 页

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4页

三、驾驶员安全业务操作规程

。。。。。。。。第7 页

四、驾驶员和车辆技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10页

五、驾驶员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及事故处理制度。。。。。。。第13页

六、驾驶员公开承诺书

。。。。。。。。第15 页

汽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1、在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做好开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服从调配,接到出车通知后,按时出车,严格执行行车计划,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2、定期做好车辆检修,保养和清洁工作,保持车辆运行良好,安全行驶,如实记录车辆运行情况。

3、严格执行用车制度,完成用车任务后立即返回,不准私自出车(私人用车须经领导批准),严禁将车辆交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4、爱护公物,管好汽车工具、备件、证件和车辆;车辆不乱停、乱放;

5、节约用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禁酒后开车。

6、要有良好的驾驶作用和职业道德。认真学习驾驶技术和车辆保养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7、每天保证正常出车(包括早、晚接送人);没有出车任务时,在本办公室等待工作,不能擅自离岗或到其它岗位 2 玩电脑游戏或做其它与本身业务无关的事。

8、在保证出车的同时,做好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根据一线设计人员的需要,做好办公用品的物资供应工作。要树立为一线服务的思想,服务态度要好。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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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

第一条 为了强化机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证全公司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根据公司安委会要求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的精神。制定本安全责任保证书。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保证自觉履行下列安全行车职责:

1、机动车驾驶员对安全行车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必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各项安全行车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服从调度,听从指挥,出车时证件携带齐全,按派车单执行任务。.4、认真执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安全检查制度。完成任务后及时检查车辆,并向领导汇报安全情况,及时维护保养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做到文明礼貌,按路线行驶,不抢道,不强超抢会,不开冒险车。

6、通过交叉路口、桥梁、隧道、漫水路段、繁华闹市、弯道、坡道及危险路面要减速靠右行,注意观察车辆,行人动态,做到礼让“三先”。情况不明,不盲目强行通过。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注意劳逸结合,保证驾车时精力充沛,不疲劳驾车,不酒后驾车,不将车交给无照人驾驶,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将车交其他驾驶员驾驶,离开车辆时,要将电路开关钥匙取下,拉好手闸,锁好车门。

8、在公司内按照指定地点统一停放车辆,不在住宅区等禁止车辆通行、停放的地方行车、停车。

9、加强安全学习,努力提高驾驶水平,积极参加单位、(班组)“安全日”学习活动。

10、保证做到安全行车,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第三条 单位领导保证为驾驶员提供下列安全服务:

1、督促驾驶员做到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维修,排除故障,使车况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车辆事故隐患不排除,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

2、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安全行车环境,对驾驶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给予采纳。

3、不违章指挥。

第四条 驾驶员全面履行安全行车职责,全年实现安全行车无事故,驾驶员所在单位根据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服务质量及盈利等情况,年底奖励驾驶员100-500元。

第五条 酒后驾车、将车交无照人驾驶,安全保卫科有 权将其调离驾驶员岗位。如果发生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六条 单位领导违章指挥,驾驶员未加拒绝而开车造成事故,领导与驾驶员负同等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其经济损失由领导和驾驶员各按5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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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 驾驶员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一、车辆调度

1.驾驶员根据用车单位的要求,保证准时出车,圆满完成出车任务,做到不误事、服务好。驾驶员要衣着整洁、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2.未办理《派车单》手续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出车回来后,如实填写行车记录,并每月做好一次各部门用车统计。

3.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要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检查车辆状况和有关证件,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行车时集中精力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超载车”、“英雄车”、“赌气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4.驾驶员完成运输任务后,要及时返回单位车库停放,做好车辆保洁和检查工作,按指定位置停车。

二、车辆用油

1.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根据车辆贮油情况,向公司提出车辆加油申请,并领取加油IC卡。

2.加油时要做到加油卡与车牌号相附,不得用其他容器加油。

三、车辆安全管理

1.公司安全科要制定各部位的安全措施,经常分析研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车辆安全管理档案,记载相关事项。

2.公司安全科对司机进行思想教育,树立积极预防事故的责任感,适时地、定期地进行预防事故的教育,运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反复讲明事故的危害性和防止事故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

3.公司安全科进行预防事故的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事故的自觉性。经常向司机宣传和定期组织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纪律。

5.司机要爱护车辆,加强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经常保持车况良好,保持车内外的整洁。

6.司机要坚持出发前、行驶中、返回后的“三段查”,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行使安全。

7.司机要严格遵守此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8.司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指挥管理,不开斗气车、英雄车,严禁酒后驾车,杜绝交通事故。9.司机不得出私车或擅自将车转借他人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10.司机执行完任务后,不论白天或夜间必须及时返回单位将车入库。

11.定期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发动群众,群策群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安全。12.定期总结安全管理经验,每月一小结,每季一大结,年终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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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

驾驶员和车辆技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科登记,由安全科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罚。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3、公司营运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半年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包头市交通部门核准资格的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包头市各区运输管理所签章。(3)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维修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五、对驾驶员使用车辆和行为规范每月由公司领导对其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驾驶员整改,问题严重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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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 驾驶员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及事故处理制度

1.严格执行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杜绝事故的发生。

2.建立违法肇事档案。凡发生违法肇事,都应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行政办主任或副总经理),肇事司机必须在2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上报分管领导,并在安全例会上宣读。坚持严格管理、从重处罚。

3.车队与每个驾驶员每年签定安全行车责任书,年终总结评比,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予以500元-1000元的现金奖励),对全年发生重大事故的驾驶员通报批评。

4.凡未经公司领导调派的车辆,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保险公司负担赔偿以外,由肇事司机赔偿其余部分的50%;保险公司不承担经济赔偿的,肇事司机负担全部损失的10%;保险公司全部赔偿的,对肇事司机罚款500-1000元。

5.因公执行任务的车辆,由于驾驶员违法发生交通事故,我方负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本人负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我方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负担直接 13 经济损失的6-7%;我方负同等责任的,驾驶员负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

6.凡违法被交警部门扣分、扣证、罚款或无法正常工作,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泰安泰山国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2010.3.2

驾驶员公开承诺书

1.遵守工作制度,服从统一调度。坚持遵章守时,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忠于职守,勤奋务实,不怕吃苦。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不私自出车,不外借车辆,不相互推诿,确保工作用车需要。

2.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行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急躁冒失,不酒后驾车,不闯红灯,不超速行驶,不占道行车,不乱拉警报,不违规鸣笛,不疲劳驾驶。3.自觉爱护车辆,保证行车安全。始终把行车安全作为根本要求,加强车辆保养和检查,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及时排除、及时维修,绝不心存侥幸,绝不带故障行驶,确保车况良好、行车安全。4.保持车容整洁,提升乘车环境。坚持服务与卫生同步改善、品位与形象同步提高,车辆外表不划不碰,车内不乱扔乱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不乱丢垃圾,经常清理车内车外卫生,提供干净整洁的乘车环境。

5.加强自身修养,增强服务意识。注重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做到衣着端庄整洁、举止大方得体、讲话文明礼貌、待人谦虚随和、服务规范细致、驾驶小心谨慎,不在车内吸烟、聊天或大声喧哗。6.坚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车辆管理制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以及费用报销制度,重要支出及时请示报告。坚决杜绝公车私用,每天用车结束后统一停放在机关院内或单位指定位置,不在小区停放过夜,不占用居民车位。坚持严于律己,绝不参与赌博,绝不借领导名义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树立和维护机关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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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动车安全运输管理规定 篇八

为创建平安校园,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保障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环境秩序,确保学校师生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对出人校园的机动车辆作如下管理规定:

1.校园场地仅限于学校公务车、教职工私车停放及经学校同意进校的外来办事人员车辆的临时停放。

2.开私车进人校园的教职工,要在学校办公室进行车牌号登记,否则不许进入校园。

3.凡进人校园的机动车必须按学校划定的区域和泊位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办理公务的车辆,经主管领导批准,按保安人员的指定区域停放。安装有防盗报警装置的车辆,在校园停放期间应将报警器置于静音状态。

4.全校性大型活动和重要活动时,由学校总务科安排临时性车辆停放。

5.教职工及学校机动车出、人校园应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限速5千米/小时,严禁鸣号和开启大灯。在中午和大晚自习放学时,机动车一律延时10分钟(比照下课时间)出入校门,门卫有权对违规车辆限制通行,严防事故的发生。

6.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车辆进入学生学习、活动区域,非学生在校时间,未经允许也不能进入学生学习、活动区域。

7.严禁在校园内学车、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和驾驶无合法手续的车辆;严禁外来车辆在校内存放。

8.来校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修线路工程车等)一律无条件放行;出租车严禁入内(特殊情况除外)。

9.在学生进校期间、广播操期间,严禁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食堂送货车辆限制在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出人校园,同时要求进校园车辆限速在20千米/小时。

10.机动车进人校园,应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学校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遇到学生应停车避让。凡在学校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应负全责。

9.浅析矿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篇九

【关键词】浅析;矿区铁路;安全管理

矿区铁路作为矿区物资运输的大动脉,对整个矿区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铁路运输安全不仅影响着企业本身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也对整个矿区的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要是使铁路运输永葆安全,就应建立起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及安全管理机制。

一、搞好基层安全管理是保证矿区铁路安全的首要条件

(1)班组管理。要做好基层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从班组抓起,加强班组自身建设,以班组长为核心,以班组团结协作和职责互补为基础,促使班组内职工严格落实作业自控、互控和他控,努力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从而达到每个职工安全意识从根本上转变,即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的良性安全生产氛围,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而加强班组自身建设,首先要重点解决好班组长的培养和选拔,要通过竞争机制,把技术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且具备一定管理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优秀职工选拔到班组长的岗位上来;同时要提高职工素质,特别是科技引领技术的时代,对职工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想要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犹如纸上谈兵。其次在班组内强力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把白国周管理法与本班组实际相结合,制定本班组最有效的管理方法,达到班组内有问题不推不拖。(2)干部管理。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经常与一线职工打交道,最能了解到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亦能听到职工的呼声,同时也是解决问题生产中存在问题的关键者。基层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要重视与职工群众的主动沟通,积极职工班组会和班前会,主动深入一线特别是深入到工作环境较为艰苦的职工群众当中,了解实际问题,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

二、要搞好安全管理就要改善技术设备

(1)改善技术设备的因素。矿区铁路的主要特点就是点多、线短、坡道大、曲线多、设备陈旧等,这些因素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运输的安全,在这些不利因素的前提下保证安全,就必须改善设备,引进先进设备,更换陈旧设备。(2)改善技术设备的要求。因线路、车站、通信信号以及机车车辆的破损、故障和性能不良是发生运输事故,首先是行车事故的重要原因。要改变这些情况线路上钢轨的损伤、信号的故障以及机车车辆的车钩、车轴、转向架、制动装置的破损往往导致严重的事故。(3)以设备代替人、用设备监督人。矿区铁路和国家铁路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国家铁路部门发展较快,投入也较大,不论是人员和设备,都较矿区铁路有安全感,矿区铁存在着人员素质、设备老化的众多因素,导致不安全因素的多样性,即使不断的检查,不断的罚款,仍然效果不明显,这就需要引能代替人的设备或能减轻人员劳动强度的设备,毕竟机械设备较人工操作要安全得多,同时还要健全监控设备来保护铁路运输安全。

三、要搞好矿区铁路的安全管理就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健全铁路安全制度是增强矿区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保证。制定和实施有关铁路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有助于使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成为铁路职工自身的义务,人人按章作业,遵守规章,并监督别人作业,形成一个闭环的安全整体。(2)用制度约束人更能够体现安全管理的效果。要想更好的搞好矿区铁路运输管理,就要针对每一项工作,制定相对应的管理制度,达到人人按制度办事,人人受制度约束,使职工不能产生我行无素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弊端。

四、要搞好搞好矿区铁路的安全管理就要实行科学安全管理

(1)科学安全管理的概念。科学安全管理,就是需要安全理论作为基础,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必须研究安全的科学理论,揭示安全的科学规律,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2)推行安全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应用于安全管理方面,称之为安全目标管理。它是生产企业确定在一定时期內应该达到的安全总目标,分解展开、落实措施、严格考核,通过组织内部自我控制达到安全目的的一种安全管理方法。推行目标管理要根据单位具体情况,逐级分解,逐级考核,达到人人知目标,人人按目标执行,才能更好的完成各项目标。(3)建立安全管理信息网络。一是建立信息网络。在本单位内及相关兄弟单位建立安全信息网络,达到信息共享,互利互助,让本单位和兄弟单位的每个人都能够为安全管理提出一项或多项好的建议,并传递到网络。二是信息收集利用。建立专业人员管理信息,将信息进行筛选收集,把对本单位有用的信息进行汇总,然后付诸实践,从而提高安全管理。(4)建立“全员、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安全工作不是某一部门或某位领导的事,是各个部门、全体职工共同的工作,哪一个部门、哪一个职工出了问题,发生了事故都会影响一个企业。

10.电动车管理及安全协议 篇十

甲方:舟曲电信分公司

乙方(使用人):

为了加强分公司维护人员驾驶电动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按分公司要求在分公司上班的全部电动车驾驶签定安全协议书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车辆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我分公司电动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驾乘人员的人身安全,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与职工签订本协议书。

(一)配电动车辆的职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电动车仅限工作期间使用,严禁将电动车借给他人或在与工作无关的场合下使用,如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二)职工驾乘的电动车,只限在工作期间驾乘,对酒后驾车、非工作期间或工作期间因私自驾车外出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驾乘电动车的职工必须佩戴头盔和其他防护用品。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检修,保持车况良好,严禁病车上路,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高速行车,做到安全谨慎驾驶。

(五)使用人必须爱惜车辆,勤保养,按时充电,保持车辆清洁。

二、驾驶员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分公司的电动车管理,保证电动车安全运行,严格执行电动车管理规定,确保电动车驾驶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分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与分公司有电动车的驾驶员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乙方所驾驶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二)乙方对所驾驶的电动车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杜绝病车上路行驶,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三)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由乙方自负。

(四)乙方要杜绝酒后驾车,发现酒后驾车一次甲方对乙方罚款500元,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必须定车定人,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六)乙方必须遵守分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电动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擅自停放在其他位置,造成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赔偿。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分公司和车主(驾驶员)各持一份。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章):

11.机动车安全运输管理规定 篇十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国家局经济运行司联系。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烟草系统生产经营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系统各单位和烟草系统控股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述机动车辆,系指烟草系统拥有产权并在社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到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应建立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交通安全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积极参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总结分析并通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有关牌、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车辆选型、使用、保养、维修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考核标准,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由本单位指定的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车辆管理部门要掌握车辆和驾驶员状况,并做好调度记录。各单位应确定驾驶员所驾车辆。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与所执行任务相符的《机动车派车单》(以下称《派车单》)。

第十二条《派车单》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填发,车辆管理部门在填发《派车单》时,要根据所担当任务情况,督促驾驶员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检查。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所派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状况负责,严禁带病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机动车使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便于管理、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使用细则,把车辆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保养和修理,应实行审核制度,按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节假日使用车辆,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有关规定,防止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失控和被盗等事故(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大型客车(经营性专用车除外),超出固定使用范围行驶时,必须经本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准出车。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聘用标准,确保驾驶员招聘质量和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十一条烟草系统道路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烟草系统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

第二十二条《上岗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上岗证》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有关专项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具备上岗资格,并颁发《上岗证》。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上岗证》对非专职司机的发放。

《上岗证》至少每2年由原发证部门审验一次,发证部门应对驾驶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驾驶员应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驾驶员的文化程度、驾驶年限、安全行驶、健康状况、教育培训、奖励惩处及事故登记和处理、驾驶员的变更调动等情况。档案模式由各省级局(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驾驶员的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行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与本单位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驾驶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或教育。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驾驶员的学习教育、安全行驶、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必须对驾驶员进行专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员的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案,并纳入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至国家烟草专卖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延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已发生的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六章奖 惩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为交通安全做出贡献的交通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或指派人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承担责任,并由单位扣发工资奖金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根据《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将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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