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注册、变更、延期(通用6篇)
1.报检员注册、变更、延期 篇一
如何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以及注销
一、简要说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质权登记的书件格式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四、申请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B、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C、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D、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④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⑤担保的范围;
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5)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商标局。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和补发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遗失《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登记证申请,由商标局予以补发。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2.报检员注册申请 篇二
一、规定
(一)报检员注册须由在当地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登记的报检单位提出申请;
(二)请注册的报检员必须是申请单位的正式员工(确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报检员资格证》;
(三)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由两个单位同时申请报检员注册;
(四)报检员更换单位的须由原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后,由新单位重新办理报检员注册的申请;
(五)报检员注册申请采取先企业网上申请、后审核确认的方式
二、网上申请
(一)点击“已注册单位”输入“报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报检单位登记号”
(二)选择“报检员注册申请”
填写报检员注册登记信息,完成填写点击“保存申
点击右上角“打印”,打印《报检员注册申请书》(如无法打印登记申请表,请下载安装ADOBE READER 6.0及以上版本)
(一)申请材料:
1、《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3、《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报检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报检员注册、变更、延期 篇三
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
二、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3号局长令)
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规范》(国质检通[2004]458号文)
三、许可条件
1、通过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
2、受雇于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包括代理报检单位和自理报检单位);
3、由报检单位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关: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受理部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
五、程序
1、申请单位登录“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在报检员注册申请(企业用户)栏内填写并提交报检员注册申请后,打印《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到管辖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a、《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b、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c、拟任报检员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d、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2张;
e、加盖报检单位公章的《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4、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检员证》;
5、有下列情况的通报之一的,不予注册的,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a、《报检员资格证》失效的;
b、已经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且未办理注销手续;
c、被吊销《报检员证》未满三年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单位应提交《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和《报检员证》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a、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
b、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c、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d、报检员调往其他单位的;
7、《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报检员应当在其《报检员证》初次发证日期开始的2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报检员日常报检工作记录进行审核,延期审核合格的,《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在《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同时失效。
六、收费
本项目不收费。
4.报检员注册、变更、延期 篇四
首次申请:
“三类人员”证书核准(首次申请)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一寸照片一张; 3.准考证。延期: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市、县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2)有效期满需延期,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县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延期所需文件,各市、县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上报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审核后,持审核单到省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注销:
1.有效期满后,逾期未办理延期申请的,省建管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之规定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2.本人要求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需向省行政审批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3)市、县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4)本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诚信申明。
3.原单位不同意注销,无法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的,需向省行政审批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申明或调入单位的劳动保险合同;
(3)市、县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4)本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诚信申明。
4.双方单位同意,需向省行政审批中心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申请;(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3)双方单位变更意见。变更:
“三类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等原因办理单位调动的,应携带双方单位同意调动证明,到省行政审批中心安全许可窗口直接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三类人员”变更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遗失:
“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原证书作废,并携带补办申请,在一个月内到省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补证手续。
5.报检员注册、变更、延期 篇五
事项内容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及遗失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备齐相关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变更登记等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凡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受理业务时不再收取复印件。凡市住房和建设局已出具的批复文件,在受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只需提供批复文件文号。
一、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1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二、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时,其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12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三、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
5.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四、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变更的情况
1.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变更的: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书(原件各1份);
(3)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4)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变更的: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书(原件各1份);
(3)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个人信息备案;
(4)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五、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资料:
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12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并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七、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12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至9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八、原已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应急建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原《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根据会议纪要缓交部分资料的,应补充该部分资料;
5.其他补充资料。
九、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
十、复工申请 申请表格
决定机关 程
序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12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十一、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到的施工许可证(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2011-11-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咨询电话:12345/83788939。投诉电话:83788218。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3~25号窗口。咨询电话:82105848。投诉电话:83788218。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1.申请人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或到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准备申请资料,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需要缴费的出具缴费通知单;3.需要缴费的,申请人缴交相关费用;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5.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和已缴费清单在许可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变更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申请受理机关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状态查询
5个工作日。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不收费。无年审。
6.报检员注册、变更、延期 篇六
2015年1月4日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28 号)
(三)《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 [2004]148 号)
(四)《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 [2006]18 号)
(五)《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 [2007]201 号)
(六)《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 [2004]42 号)
(七)《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 [2005]54 号)
(八)《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2011]128号)
(九)《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审批[2011]723号)
(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
二、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
A.初次申请、重新核查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综合材料(第一卷1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重新核定企业提交);
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数量应当符合规定;
4、本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由企业如实报送名单并提交材料,企业需出具承诺文件,承诺提供了完全的人员名单(附具体人员名单),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本企业公章;
5、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6、本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半年内其中一个月的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的工伤保险人员明细表和缴费凭证);
7、本企业所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由企业如实报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清单并提交材料,企业需出具承诺文件,承诺提供了完全施工起机械设备清单(附具体设备清单),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本企业公章;
8、责任事故企业应接受安全生产评价,并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注: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不提交第5项材料。
(三)其它材料(第二卷1份):
1、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件(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企业标准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4、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的预防措施);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注: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不提交第2项材料。
B.办理延期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4、“三类”人员身份证号码。
C.办理变更和补办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证书材料要求:
1、企业名称、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变更(含企业重组、改制、兼并且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的内容):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已变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其中,许可范围变更还需提交“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名单。
2、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注册地址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已变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备注: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同时需提交第(二)点变更人员材料。
(二)变更人员材料要求:
1、申请企业提交变更人员申请报告(原件);
2、变更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半年内其中一个月的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复印件(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信息的工伤保险人员明细表和缴费凭证);
(三)补办材料要求: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一式二份);
3、在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如《中国建设报》)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注:更换企业资质证书仅需提交第1、2项材料。
注意事项:
1、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变更;(2)非证书内容变更。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书面材料由住房和城乡厅网上资质管理系统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的内容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网上资质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3、《申请表》由企业如实填报,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4、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窗口人员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综合资料、其它资料”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三、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局
四、办理流程(过程图释):
1、核发、延期:收件审核 → 现场核查 → 领导签批
2、变更和补办: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办理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的时限
1.核发和延期(市建设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注: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申请核发的须现场勘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
2.变更和补办: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除因改制、分立、重组或合并而变更外)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注: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申请变更和补办的无须现场勘查。
六、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八、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公开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厅 7703871 7703875
现场勘察联系电话:8123100(市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17:00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