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格式

2024-09-24

监理合同格式(8篇)

1.监理合同格式 篇一

广通至大理扩能改造工程站前四标

五月份监理例会汇报材料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大铁路工程项目部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五月份监理例会汇报材料

在滇西铁路建设指挥部及监理项目部的正确领导及亲切关怀下,自上场以来,广大铁路站前四标总体推进稳定有序,但部分工点因前期受征地拆迁及外部因素的影响,至今推进较慢;面对当前的施工环境,我部积极主动应对、克服困难,施工现场已基本拉开全面开工的局面,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月施工生产完成情况

1、隧道工程

⑴ 普棚一号隧道进口:截止目前正洞开累完成29m,仰拱开累完成17m;平导开累完成40m,仰拱开累完成12m;从4月26日到5月26日这段时间内,正洞洞内下沉累计最大 mm,收敛累计最大 mm;平导洞内下沉累计最大 mm,收敛累计最大 mm

⑵ 普棚一号隧道1#斜井:截止目前开累完成60m,仰拱开累完成30m;从4月26日到5月26日这段时间内,洞内下沉累计最大 mm,收敛累计最大 mm。

⑶ 普棚一号隧道2#斜井:截止目前开累完成112m,仰拱开累完成70m(因步距超标,掌子面已暂停掘进);从4月26日到5月26日这段时间内,洞内下沉累计最大 mm,收敛累计最大 mm。

⑷ 普棚一号隧道出口:截止目前开累完成19.2m;从4月26日到5月26日这段时间内,洞内下沉累计最大 mm,收敛累计最大 mm。

⑸ 小隧道群:普棚3号隧道出口截止目前开累完成12m;从4月26日到5月26日这段时间内,洞内下沉累计最大 mm,收敛累计最大 mm。普棚4号隧道进口截止目前开累完成8.6m(因前期停工,于5月24日正常复工);从4月26日到5月26日这段时间内,洞内下沉累计最大 mm,收敛累计最

大 mm。

2、桥梁工程

⑴ 龙潭河双线特大桥:截止目前开累完成桩基 根(19#、20#、21#三个墩台)。

3、路基工程

截止目前土石方开挖累计完成35000m3。

4、火工品库

我标段共建设3个火工品库:1号火工品库(位于普棚1号隧道进口)、2号火工品库(位于天申堂附近)已经正常使用。3号火工品库(位于普棚3号隧道与普棚4号隧道之间)已经修建完成,目前正在办理验收手续。

二、监理项目部、建设指挥部及昆明监督站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

1、从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5月25日期间,项目部共收到监理通知单 份,存在问题 个。项目部对通知单中提出的问题督促施工现场进行了整改,截止目前整改完成 个问题,书面资料并已回复,其余 个问题正在整改中。2、2013年5月18日,滇西指挥部安质部对我项目部标段的安全质量、施工管理、内业资料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检查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如下:

⑴4月26日四方会议纪要中的四条措施边坡M10砂浆封闭工作和观测网已做,但四方纪要中的钢管桩至今一根未施工。

整改情况:钢管桩机械设备于2013年5月20日已经进场到位,施工现场已经开始了钢管桩的施工,目前已经钻孔完成8根。

⑵检查观测资料与现场发现,地表仍有沉降,裂缝仍在发展。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对洞顶地表新发展的裂缝进行了再次封闭,同时要求测量班加强地表的观测、洞内的监控量测和水平收敛,并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的裂缝变化情况。

⑶洞门、二衬仍未按四方纪要开始施作。

整改情况:项目部已经拟定了整改推进计划,并于2013年5月20日上报了建指安质部,同时施工现场已经开始了简易台车的施工。3、2013年5月22日,昆明局质监站对我项目部普棚一号隧道1#斜井、普棚一号隧道出口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如下:

⑴普棚一号隧道1#斜井

①未按要求开展监控量测工作。掌子面(X1K2+067,Ⅴ级围岩)后20m范围,未布设拱顶下沉观测点和上台阶水平收敛量测点。

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对缺少的量测点进行了布设,同时要求测量班按频次进行量测和数据进行分析,确定洞内施工的变化情况。

②截水设施施作不到位。天沟出水口断接。

整改情况:项目部已经拟定了施工计划,根据目前现场的情况,洞顶天沟计划在2013年6月15日完善到位。

⑵普棚一号隧道出口

①初支施作不及时。中台阶(D2K92+162)钢架脚连续4榀悬空,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情况:存在问题于2013年5月22日已经整改到位。

②仰坡防护不到位。仰坡坡面树根、浮土未清除,混凝土直接喷射在原地面上。

整改情况:因近期下雨洞顶无法作业,施工现场已经在组织安排,计划在2013年5月28日整改到位。

③混凝土养护不到位。仰坡混凝土松散,无强度。

整改情况:因近期下雨洞顶无法作业,施工现场已经在组织安排,计划在2013年5月28日整改到位。

④危石未清理。洞口仰坡坡面存在大量孤石,未彻底清理,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情况:因近期下雨洞顶无法作业,施工现场已经在组织安排,计划在2013年5月28日整改到位。

三、存在问题

1、龙潭河双线特大桥、大井村跨公路桥,普棚车站四线大桥施工中跨越中石化输油管道,需要进行管道的拆迁或对桥垮进行设计变更。

2、普棚三号隧道、普棚四号隧道洞门型式需要变更,请监理项目部尽快对变更方案审批,便于项目部组织变更会议纪要,确定变更方案。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大铁路工程项目部 2013年5月25日

2.监理合同格式 篇二

关键词:格式合同,立法,市场

格式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所归定, 作为一个引入外国的法律概念, 它在世界不同地方称谓也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格式合同的概念定之为: 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合同相对人只能根据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而不能进行协商的合同。

一、中国格式合同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其实在建国以后, 我国对于为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对许多商业活动都实行公有制改革,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 比如交通、银行、邮政等广泛采用格式合同。基于物质条件匮乏的社会经济条件, 格式合同可以在计划经济中发挥重要的资源分配作用, 也是国家操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改革之后, 我国进入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道路, 经济效率需要得到提升。社会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 公民交易活动逐渐活跃起来。在这种社会形势下, 除了以前垄断行业继续使用大量格式合同, 其他领域也开始了广泛地应用。可是格式合同一般由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商家制定, 使得原本就处于市场劣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加被动, 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所以,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24 条规定对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作出明确的限制, 在格式合同的使用方式上保障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合理, 写明其在格式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甚至包括了一些内格式合同的契约形式。

其实关于“格式合同”更多的规定是在《合同法》中。为了平衡合同提供者与接受者双方地位的平衡, 《合同法》首先就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具体包括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然后就是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条框;最后是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在具体的法律条款和解释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严格的规定。当然格式合同是一个与贸易交易关系很深的合同方式, 所以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在《海商法》和《保险法》等单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 中国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是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对比较分散。

二、中国格式合同存在的缺陷

格式合同是市场买卖交易的产物, 我们之所以对其进行规范, 就是在市场使用上存有大大小小的缺陷。规模经济促使了格式条款的产生, 可是缔结能力和环境往往不是公平的, 优势方很容易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 从而损害对方利益, 破坏民事交易平等的机制。

我国格式合同制度也存在缺陷。首先就是我国缺少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 分散的格式条款规定就是立法现状, 而且法律规范规定比较抽象, 适用时理解含糊, 原则性不强。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有大量的空白, 如订立程序、纳入合同的消极条件等, 虽然在《民法通则》和相关解释中又对适用进行具体的认定和规范, 可是仍旧不能弥补格式条款立法上的巨大漏洞。

三、健全我国格式条款合同制度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规模经济也开始源源不断地出现在各种交易中, 这样, 格式条款的使用量将会大大增加。越是在这种情况下, 维护市场公平就更应该发挥巨大的作用。一面构建自由的契约体制, 一面保障契约正义。我们应该更好利用契约自由的优点, 为交易的快速便捷创造条件; 可是又要防止它成为经济强者利用的工具压迫经济弱者。所以急需对我国格式条款制度进行完善。

沿着即利用又要规范的思路, 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不足提出相应对策:

( 一) 立法规范

在依法治国的发展形势下, 建立在法律上的市场规制秩序往往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发挥社会实效。这里强调立法, 不是仍旧零零星星地把格式条款分散在不同单行法上, 而是制定一个格式条款单行法, 把格式条款缔结的法律原则、生效条件等整体进行总结规定, 构建出格式条款的适用体系。把格式合同需要的自愿原则进行单行规定, 规范合同缔结阶段; 增加强制缔约原则, 规范提供者交易义务; 促进公平原则, 清晰格式合同的提请义务; 还有就是格式条款必须不属于异常条款, 增加其可预见性。还有在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上进行全面规范。

( 二) 司法规制

首先, 严格审查确定格式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其次, 根据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 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由于此类原则的弹性大, 适用范围宽, 能有效地控制不公平条款。再次, 审查判断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部分无效。格式条款的无效, 并不等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无效。最后, 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 三) 社会控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团体应积极参与格式合同条款的拟定, 由相关社会团体协助消费者处理与经营者的格式合同纠纷。再次, 社会团体对经营者利用不平等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提出批评、诉诸舆论。最后, 新闻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具有其他监督方式不具备的优势, 可以发挥传播优势。

四、结语

我们要抵制“霸王条款”在社会的充斥, 做公平市场的捍卫者, 就要利用各方面的力量, 来构建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谋求市场公平交易。

参考文献

[1]刘智慧.格式条款及其规制[D].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04) .

3.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篇三

摘 要:文章从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入手,在明确定义以及意义的基础上,从格式合同判断标准,判断后果等方面出发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从而得以最终明确了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格式合同的特有法律效果。

关键词:法律效力;格式合同;公平;效率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159-02

1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格式合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称谓有所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合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所谓的格式条款即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此种表述是法律方面的最终取向,在学术层面又有许多不同的称谓。“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指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合同。”或指“由一方当事人依法通过固定形式提出涵盖全部合同条款的要约,并由不特定的相对人承诺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实这些不同称谓或者表述方式只是形式上的争论而已,在实质层面上并没有多大的区别,所以对于格式合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①格式合同的双方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是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不是法律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表现为一方的经济,社会地位的优势,对于知识的垄断,而相对方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没有过多的讨价还价的余地。使得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供格式合同的可能和能力,也使得格式合同的接受方有接收的必要。而这可以称之为格式合同存在的现实基础。②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反复使用是滋生格式合同的原因所在,格式合同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免除一一商谈对于交易效率的损害和交易成本的无端浪费,所以通过对于大量的定型化交易采取格式合同的形式,在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中予以反复适用,以此来避免商事效率的低下和交易双方的不便。③格式合同的书面性。格式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表现,不具备此种形式不能称之为格式合同。当然某些行业的规则或者惯例,事实上是一种准法律,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同,会成为格式合同的潜在条款,无需载明。

2 格式合同的效力及其判断标准

2.1格式合同效力的基本判断标准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对于传统的契约自由的修正和变通,是对民法意思自治的极大限制,所以基于公平正义以及公共政策的考虑,必须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予以明确,予以限制,所以这就涉及到了格式合同的判断标准问题。格式合同也遵循了合同的一般规则,所以格式合同的效力无非可以归结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四种形式,在此对于基本的判断标准及原则标准予以论述。

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在此可以具体为民法和合同法的强行性规定。是指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删除。所以,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都应作为无效处理。 这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以及公平合理的需要强力介入市民社会的表现,是对于民事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和干预。

②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作为民法债的表现形式之一,必然应在民法的允许范围内活动。而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切民事行为的行为准则也并然应该为格式合同行为所马首是瞻。所以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都应该在规制格式合同的恣意性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应当有与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违反公序良俗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而我国的《民法通则》也采纳了世界通例,对于公序良俗亦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了总则部分。这条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得拘束合同的相对人。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即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设立的本来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界限的越权违法行为。法律对于此种权力恣肆行使持否定的态度,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等等都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一旦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具体条款符合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都将毫无商量余地的归于无效,合同双方不得以意思自治为由进行相反的抗辩。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帝王条款。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起到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任何民事法律施行,任何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所以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以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的有效实现。

2.2 格式合同的效力审查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合同首先应符合一般合同的所有效力要件。合同法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种规定表明合同一但被确认有效,合同双方即受到双方自主的意思表示的约束,非经法定主体依法定程序重新意思表示一致不得撤销、变更。

对第一项缔约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查明。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而与其年龄,智力情况不相适应的行为即为所谓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种行为若想取得完全确定的效力必须得到监护人的补充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须由监护人代理,通常情况下,他不能成为格式合同主体,除非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自己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满足其日常学习、生活的合同,如接受赠与的合同、购买文具的合同无须追认当然有效。第二项,意思表示真实在格式合同方面是有其特殊性的,此处的意思表示真实应该理解为客观外露意思的真实,即所谓当事人之真意,不是仅指当事人之主观内心之真意,而是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的立场去认定之客观表示价值。第三项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格式合同的接受人签字予以确认之现象,在此处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应该做形式意义的理解,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理由基本上和第三点的内容相同。第四项关于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和格式合同的判断标准相一致在此不做赘述。第五项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非书面的格式合同是存在极少或者根本就不是格式合同。

2.3格式合同的特殊效力问题

格式合同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之中会出现诸如解释,部分条款无效,以及免责条款等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涉及到格式合同的具体实效问题,而且由于其特殊的地位,所以再此作特别的阐述。

①格式条款的解释争议时的法律效力确定。成立合同后在审查格式条款内容的有效性之前,应先解释该条款的含义。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做出说明。应当按照常理予以解释。格式合同是大量的商业行为的定型化,所以对于知识,经验层次各异的人而言应该在尊重合同条款文意的基础上作出能为一般人所能理解接受的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作出的,所以提供方会基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把意义不明确的文字加入格式合同并以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基于保护相对弱者使得民事行为最大程度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作人做出不利的解释。

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效力问题。非格式条款是指经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即非格式条款取得优先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时,应当由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效力。

③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指格式合同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承认,格式合同可以有免责条款,但是免责条款应该能够引起相对人足够的注意,即应当明示并且以突出的位置向相对人表明,否则不得因此而免责。

3 格式合同的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①格式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将导致格式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是指合同成立之时就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无效格式合同所具有违法性和可撤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性表明,这两类合同都可导致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受到损害或者使用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体现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法律要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合同被撤消,当事人之间也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②对于格式合同效力被否认后应本着以下的处理原则。第一,格式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依法朔及格式合同成立之时,格式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第二,制裁过错方,即对格式合同无效或被撤消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一般情况下这种过错方应当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对格式合同无效而言,由于其关系到某种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有过错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第三,格式合同和一般的自主合同一样,作为一种原则格式合同条款的部分内容无效,并不影响格式合同本身的效力。第四,以返还财产为原则,以折价补偿为例外。《合同法》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谓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确认无效和被撤消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

4 结 语

4.周监理例会汇报材料格式 篇四

施工单位:山西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一、上周各单位工程进展情况:

1、(单位工程名称:)工业场地电缆沟

计划完成:

1、电缆沟3号主厂房前与空压机房连接段浇筑完成。

2、电缆沟3号变电所左侧段浇筑完成。

3、电缆沟空压机房西侧剩余段浇筑完成。

实际完成:

1、电缆沟3号主厂房前与空压机房连接段剩余10米未浇灌。

2、电缆沟3号变电所左侧段因塌方重新绑筋、支模完成。

3、电缆沟空压机房西侧剩余段浇筑完成。

与总体进度对比:应完成20%,实际完成16 %。

2、(单位工程名称:)消防泵房

计划完成:

1、底板浇筑完成。

2、墙板绑筋完成。

实际完成:

1、底板绑筋完成。

2、墙板绑筋完成60%。

与总体进度对比:应完成20%,实际完成15%。

3、(单位工程名称:)工业场地给水排水管道

计划完成:1)原二厂主厂房至3号主厂房段管沟开挖,管道对接完成。

实际完成:1)原二厂主厂房至3号主厂房段管沟开挖,管道对接完成。

与总体进度对比:应完成10%,实际完成10%。

4、(单位工程名称:)工业场地室外生产管道

计划完成:1)原二厂主厂房至3号主厂房段管沟开挖,管道对接完成。

实际完成:1)原二厂主厂房至3号主厂房段管沟开挖,管道对接完成。

与总体进度对比:应完成20 %,实际完成 20%。

5、(单位工程名称:)工业场地室外供热管网

计划完成:1)原二厂主厂房至3号主厂房段管沟开挖,管道对接完成。

实际完成:1)原二厂主厂房至3号主厂房段管沟开挖,管道对接完成。

与总体进度对比:应完成5 %,实际完成5%。

二、本周施工计划:

1、(单位工程名称):电缆沟墙板全部浇筑完成,不影响电缆敷设。

2、(单位工程名称):消防泵房底板浇筑完成,墙板绑筋支模完成。

3、(单位工程名称):给排水管道二厂主厂房至3号主厂房段打压回填完成;3号主厂

房至空压机房段管沟开挖、管道焊接完成。

4、(单位工程名称):工业场地室外生产管道二厂主厂房至3号主厂房段打压回填完成;

3号主厂房至循环水池泵房段管沟开挖、管道焊接完成。

5、(单位工程名称):3号主厂房至空压机房段管沟开挖、管道焊接完成。

三、在职人员数量:

管理人员:8人

作业人员:45人

合计:53人

四、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方面:

由于天气等多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缓慢,工程质量良好。

五、安全文明施工方面

各班组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中文明施工的措施文明施工。

六、需甲方协调的工作

项目经理:刘占海

5.监理合同格式 篇五

时间:20XX 年 X 月 X 日

工程监理实习报告格式范文

xx 年 xx 月 xx 日,我来到了湖北省武英高速公路项目部,开始为期半年的实习生活.这次我来到的地方是湖北武英高速公路的黄冈段,由湖北高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铁四院咨询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武英第四高监办,在此从事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工作是整理内业资料及综合办相关辅助工作.。

武汉至英山高速公路是湖北五纵三横一环公路主骨架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武汉城市向鄂东北辐射的重要公路载体。项目西起武汉市绕城高速公路,与武汉市出口路谌家矶-周铺段相接,东至湖北和安徽交界的大枫树岭,沿线主要通过武汉市新洲区、团风县、浠水县、罗田县及英山县,全长 131.141 公里;它是武汉及其以西地区至长江三角洲地区、皖南地区最便捷的陆路通道;项目横贯整个鄂东北地区,肩负着鄂东北地区与武汉等周边城市东西向城际交通联系重要功能;同时,项目还连接着阳逻、新洲等武汉市内部城区组团或开发区,是武汉市出口高速公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对于完善国家和湖北省骨架公路网布局,加快湖北省鄂东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增强武汉市的辐射功能,缓解沪蓉国道主干线交通压力,整个鄂皖两省旅游资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到高监办的初期,简直就是一头雾水,对于监理是什么、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有什么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工作流程都没有一个清楚的概念。虽然书本上有学习过有关工程监理的内容,但实际操作起来才发现,学习的再多,再好,如果不着手与实际运用,往往都是纸上谈兵。我想这也正是学校安排我们这半年实习的原因之一吧。现今社会,竞争激烈,时常会出现几十甚至几百人都对着一个位置虎视眈眈的状况。那么,什么是企业百里挑一的原则呢?除了个人素质,学历高低等硬件条件外,工作经验也会是用人单位挑选人才的一大重要条件,因此,如果想在优胜劣汰的必然趋势中找到一席之地,培养动手能力增加实践经验也就成了我们在正式走如社会之前必修的一门学科。

正式开始工作后,我被分配到第 13 驻监办,负责该标段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经介绍得知,武英高速第十三标段范围为k122+703―k129+000,路线总长度 6.287km,该标段位于黄冈市英山县杨柳镇一带,属于山岭重丘区,由于受地形条件影响,所以本标段以桥梁为主,兼隧道一个。而我所分管的一、二工区则由金家冲高架桥,杨柳一号桥,杨柳二号桥,杨柳三号桥及相应区间内的路基,涵洞组成。最初几天,我跟随监理工程师前往工地,对该标段工区的划分、各构造物的地理位置、工程进度等相关因素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并与施工单位中铁十五局的工程师,技术员,资料员等人互相认识,以方便以后的工作顺利开展。第一次随车穿越山岭,置身在这样一个被大山围绕的环境中,看着眼前正在施工的各项工程项目,心情有些兴奋,有些激动,有些憧憬。也对自己在以后在这个工程上的实习充满期待与信心。

一个星期左右,我开始接手相关资料。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按照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编制出交工存档台帐。建立监理台帐,就是为了对监理资料进行统一的登记,以达到减少监理资料的重复保存而又不失去控制的目的。一是便于统一公司各项目监理部的监理资料编制整理以及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不会因为高监办人员素质的差异而导致工程资料的不统一,甚至发生不同步、漏项、遗失等方面的问题。二是便于公司以及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同时也便于明确责任。三是减少重复浪费,因此,这是整理资料的第一步。不过由于见识广度有限,工作经验不足等原因,最初对台帐这个名词不是很了解,接到任务后,既不懂分部分项的划分,也不懂台帐要求格式,无从下手。在这时才真正了解到什么是眼高手低,看似很容易的事情,不经过实际操作也是不行的,因为问题往往会在运用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经过请教,才了解清楚,在分部分项划分中,分为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子分项工程,这些不仅与编写的台帐有关,也与今后的工程施工,资料整理息息相关。不过用这个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做台帐资料,将各划分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按照规范分为项、目,用 excel 制成包含项、目、交接时间、交接人、交工日期等子项目的表格,方便按照分部分项划分统一文档,统一填写交工时间。

接下来的工作,主要就是收集整理内业资料。由于在我之前,该标段内页资料的整理工作一直是处于人手空缺状况,所以资料相对滞后,与实际完成工程量不符。在我接手后,仍然处于迷茫状况,因为面对堆积如山的资料,随手翻开几盒,发现其中资料有些零乱,无从

下手。具体存在着以下问题:

1.在一份资料中,缺少监理评定或水准测量、模板制作等抽检资料。还存在着漏项情况。

2.没有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完成资料,规范填写,这样不利于计量。工程监理实习报告格式范文 相关内容:2021 最新最经典的法官实习报告范文格式 时间过的真快,一转眼来到法院工作已五年之久。回想自己五年来的点点滴滴,让我记忆犹新的是在预备法官那段为期一年的实习经历,那次实习活动是教学计划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检验我们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即将走上法官岗位 最新的学校教师实习报告格式 最新的学校教师实习报告格式:在学校团委实习期间,我主要负责全校的主题团日活动和团费的收缴。各项工作的安排全由我负责。开始时,总有些不太习惯,还喜欢请示老师,但后来逐渐培养起了自主开展工作的习惯,真正成为了工作岗位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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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花,从不伴随躲在避风港的小表演,而始终追赶着拼搏向前的巨轮。

6.监理交底会议纪要编写实例格式 篇六

工程名称:XX工程

建设单位: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XXX建筑集团公司 监理单位:XXX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年月日 地点:XXX 主持交底单位:XXX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主持人:XXX 接受较低单位:XXX建筑集团公司 项目经理:XXX 参加人员: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内容:

(一)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建立规范》、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等。

(二)监理工作内容:根据本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约定,本工程监理范围为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三)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业为合同关系,但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是合同关系,而是监理与北监理的关系,(四)根据建设单位委托,我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施工阶段将进行下列工作,请施工单位予以大力协助,支持合配合。

1.施工准备阶段

(1)施工单位进场后,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场资格审查,程序为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单位进场资格报审表》及其附件,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符合合同要求则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进场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报审表》及其附件,监理工程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上岗的人员不得上岗。

(3)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进场前,应向监理机提交《特殊工种人员资格报审表》及其附件;监理工程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上岗的人员不得上岗。

(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报审表》及其附件,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施工组织设计合重要的技术方案还必须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复查并签署意见。

(5)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检测单位资格报审表》及其附件,监理工程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检测结果不予承认,对非法定检测机构,监理机构应对其进行实地考察,施工单位应为监理机构的考察提供方便。

(6)建筑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24h向监理机构提交《建筑材料进场报告表》,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根据规定对其进行送检,需要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应至少提前24h向监理机构报告,由监理机构见证人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和送检。

(7)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附近,监理机构对其进行验证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机构书面批准准予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

(8)建筑设备,机具进场后,是刚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设备,机具进场验评表》,未经监理机构签字同意,施工设备,机具不得用于本工程。

(9)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进行认真检查,符合要求后,项目经理应如实填写《施工现场管理检查记录表》,并报送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并签署检查结论。

(10)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议记录应由设计单位整理并由与会人员签字,图纸会审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整理,设计单位签署会审意见,与会人员签字。

(11)施工单位在定位放线,测定标高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测量放样报验申请表》,经监理工程师复核并同意后才能施工。

(12)施工单位应根据已进场的原材料,送实验室做好两强配合比,并提交监理机构。(13)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报请监理机构检查施工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要求。

(1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承包单位应将单位的安全许可证有效复印件,移交给项目监理部审查和备案。

(15)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6)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若本工程施工中存在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不分项工程模式供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员审批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7)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工作。

(18)现场的临时建筑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禁止使用钢管,三合板,竹片,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工棚必须符合《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19)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应该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其中交通指示标志,夜间红灯示警以及防火,防爆,电气等有关安全措施和设施必须符合要求。

(20)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板房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在组装后必须进行有安全生产部门参加的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方能使用。

(21)当施工单位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工程材可以开始施工。

2.施工过程阶段

(1)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完成的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自检,对自检合格者记录签字,及时通知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复查,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2)配合施工单位做好隐蔽工程验收,未经现场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签字同意隐蔽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施工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做好各种试验检测,需要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24h通知监理机构,并配合监理方进行见证工作。

(4)施工单位应完善工序控制,严格工序间的交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工程质量预控,对各工序操作巡查,严禁违章操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应及时纠正。

(5)对应旁站监理的工序或部位施工,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24h报告监理机构,并配合监理机构做号旁站工作。

(6)对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应组织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桩基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和桩基认定机构的确认报告后方能进入下一布工程的施工。

(7)当工程需要设计变更时,必须取得建设单位合原设计人员认可的正式的变更通知书,总建立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8)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单位仅对工程实施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未经公司授权,监理人员不得签署经济签证。

(9)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在进入现场时进行检查。

(10)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合整体提升手脚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必须编制拆装专项方案,指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自检,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有签字合书面记录的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验检测。

5)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6)在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尤其是对高危险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施工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对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介绍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2)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对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的应设防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督促实施。

(13)施工项目部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定期组织检查。3.施工后阶段

(1)施工单位及时报送工程的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由监理机构签认。(2)当施工中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得隐瞒,不得擅自处理,应立即通知监理机构,并会同建设单位,监理机构进行勘察,查明原因,对缺陷的严重程度合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并做出鉴定,原则上一般性结构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提请原设计部门出具处理方案,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处理方案 进行处理。

(3)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本项目全部施工有关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提交监理机构审查,监理机构签认后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五)监理方法

(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查等方法监理每个施工操作过程,监理人员及时签认每道工序,材料的报审。

(2)当施工中发现问题时,监理机构将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通知:当施工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或施工可能造成工程隐患时,监理人员应立即口头通知进行纠正。

2)书面通知:对口头通知无效或者在检查中发现了质量问题或隐患时,将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现场施工人员及时整改,为避免造成更大的质量事故,监理人员将根据监理合同下发《工程暂停令》,工程暂停期间施工单位根据监理要求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复工报审表》,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复工。

(六)项目监理部分工

本工程监理机构分工如下:XXX同志担任总监理工程师,XXX同志担任现场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XXX同志担任现场给排水和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XXX同志担任现场电气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管弱电),XXX同志由总公司驻派本工地担任总监助理,XXX,XXX,XXX,XXX等同志担任本工程监理员。各岗位职责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本项目监理合同内监理人的工作

(2)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条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4)主持中演 监理工作会议,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竣工报验单等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文件和指令。

(5)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项目工程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6)主持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整。

(7)审批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8)审核签认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9)全面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的合同争议。‘ 2.现场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编制本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工程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

(3)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4)负责本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5)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工程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6)根据本工程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7)负责本工程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8)核查本偶那个城进场材料,设备,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3.现场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1)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商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机械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者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4)担任旁站工作,如实填写监理旁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5)做好监理日记(监理员的监理日记应记录当日的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和有关监理记录。

4.总监助理岗位职责

(1)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指示,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做监理机构内部管理工作。

(2)处理参建各方对本监理机构职员的投诉,对监理人员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不通过总监直接向总公司纪检书记汇报。

(3)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的要求和意见。(4)协助偶那个死计划财务部工作,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监理费支付情况的信息。

(七)对建设单位和施工项目部的几点要求。为了便于工程的顺利进行,便于监理机构能与建设单位及时沟通,希望建设单位派代表驻现场,以便处理欧冠问题,协调有关方面工作,同时业希望施工单位给予密切配合和支持,施工单位应设立质量控制点,进行预控,以确保工程质量。

(八)监理程序和监理用表

7.论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规制 篇七

(一) 格式合同的含义

格式合同, 旧称标准合同, 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如保险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 都是常见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现代商法中契约定型化特征的具体表现, 符合现代交易的简便、快速等要求, 适应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

需要说明的是, 在讨论格式合同的概念时, 应当将之与示范合同加以区别。示范合同, 是指根据法规和惯例而确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文件。它只是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的参考文件, 对当事人无强制约束力, 双方可以修改其条款形式和格式, 也可以增减条款, 因此它与格式合同有很大不同。

(二) 霸王条款的含义

霸王条款, 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常常限制消费者权利, 侵害民众利益。本文所论的霸王条款, 限定在格式合同中, 主要探讨格式合同下明显有损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所谓“霸王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成因分析

既然霸王条款并不符合我国现今社会的基本民事交易原则, 为何还能得以长期存在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呢?究其原因, 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订立当事人的利益驱动

在格式合同这种特殊情形下, 订立方处于天然的有利地位, 其订立的合同不可避免得有失偏颇, 由此, 霸王条款便出现了。

(二) 基于垄断形成的强势地位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通过以上特点即可看出, 订立当事人拥有绝对强势的地位。

(三) “行规”陷阱

很多情况下, 受方或者说消费者其实并不清楚自己面对的是霸王条款, 而仅仅把它们当成一般性的条款, 甚至错误地认为本应如此, 这就是订立方为确保自身利益, 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漏洞而为受方设下的所谓“行规”陷阱。

三、典型案例的审判实践

霸王条款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样, 但大抵没有超出成因的衍生范围, 基本都可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中得以佐证。但由于此类案件中合同条款合法与否的界限常常很模糊, 为审判的顺利进行带来不少障碍, 再加之类似案件的繁多和复杂, 因此专门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

2003年12月, 曹某将其房屋转让给朱女士, 转让价为52.5万元, 两人各支付中介费5000元。在签订由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时, 朱女士并没留意到合同中还存在“不平等条约”。该合同第七条规定:“曹某再出售其房屋, 视为违约, 加倍退回定金 (赔偿的定金由朱女士与中介平分) ”。合同签订当日, 朱女士立即支付定金5.5万元和中介费5000元。

由于曹某的原因, 买卖没有成交, 曹某双倍退还了朱女士的定金11万元。朱女士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遭拒绝后, 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中介公司也在法庭上提起反诉, 要求法院判决朱女士把从曹某手中多拿到的定金55000元的一半支付给中介。

分析:

在本案中, 朱女士收回曹某退还的双倍定金, 符合合同规定。而中介在合同第七条中的条款则明显排除了朱女士合法收回定金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认为, 因曹某违约, 中介公司未促成朱女士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 居间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不得收取报酬, 所以中介理应返还预收的居间费。中介房地产居间合同第七条格式条款, 明显限制了朱女士收取全额定金赔偿的权力, 故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 中介公司应返还朱女士居间费5000元, 对中介公司要求朱女士支付赔偿金22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当前房屋买卖交易日益增多的情况下, 购房一方在与中介签订合同的时候, 应谨慎阅读合同内容, 以防霸王条款的出现。此类合同下, 可依照第四十条规定作为辨别原则, 以避免日后可能的问题, 保护购房人利益。

四、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 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 现代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进行, 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 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 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然而, 与此同时, 不少格式合同提供方却趁机订立不合理条款, 破坏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损害受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有关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审理过程将更趋于合理和顺利。而霸王条款作为格式合同非成熟阶段的不良产物, 也必然会被日益规范的法律法规所淘汰。

摘要:格式合同, 是合同类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所具有的多种优点, 如简洁、便利、可重复使用等而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合同订立方式中广泛占有一席之地。但是, 由于其本身存在一定缺陷以及外在的种种原因, 一直以来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都在各行各业中盛行, 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年来, 因霸王条款引起的诉讼案件屡屡见诸报端, 这表明人们逐渐认识到霸王条款的不合理性和违法性并试图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目前, 我国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尚没有十分完整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仍可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审判实践,格式条款,规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

[2]何志:《合同法原理与审判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2年。

8.监理合同格式 篇八

首先,格式条款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传统合同的订立一般均依要约和承诺完成,但在这种订约方式中,合同条款不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其次,格式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点。一方面,格式条款普遍适用于所有与提供方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条款内容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一般不能修改或变更条款内容。另一方面,格式条款在适用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再次,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的特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多为垄断性企业或者资本雄厚的企业,消费者之所以受制于企业,正是由于该企业的垄断地位及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基本需求。格式条款提供方一般都是在经济上占优越地位的企业,而相对方则是消费者,在议价能力上双方并不对等。在此意义而言,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的特点。

最后,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合同而使用的。由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在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并拥有众多的消费者,因此,为节约成本,他们使用了预先拟定的、无须另行商讨的格式条款。为与不特定的相对人签订合同,经营者往往事先拟定格式条款。

对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评析

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中,此条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法条文义,我们可以推知该条主要规定了下列三项主要内容:(1)格式条款必须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权利义务。(2)提请相对人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3)按相对人的要求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在以上三项主要内容中,第一项内容似乎给格式条款提供方设定了一项新的义务,即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条款,当属格式条款之效力规则。第2项和第3项内容要求格式条款提供人仅对免除和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对相对方负提请注意义务,且无需主动说明,仅在相对人要求下,才须对免责和限责的格式条款进行释明。基于上述分析,可对我国《合同法》第39条得出下述结论:第一,本条未对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进行区分,该条同样适用于商业合同,这对商事活动较为苛刻。因此,该条应当对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进行区分,对消费者合同适用第39条之规定,而对商业合同则适用普通的缔约原则。第二,本条虽规定的是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但它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格式条款,而仅适用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或者说它只规定了以格式条款形式订入合同的免责条款的订入要件,这对相对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根据该条规定,其他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似乎不需要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予以说明;此外,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履行上述提请注意及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是否未被订入合同?对此类问题,该条款并未提供答案。考察各国立法,一般均不对须提请注意和进行解释的条款范围进行限制。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他格式条款依然值得注意,尤其是文义晦涩、专业性过强以致难以理解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当然负有提请注意和予以解释说明的义务。第三,订入要件中没有规定相对人的同意。关于格式条款的性质学者一直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它是法律规范,一经制定出来即可以直接适用于合同,根本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如果以此原则适用于实践,可能会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极不明确的指引。虽说从体系解释而言《合同法》第39条处于合同订立部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自然不能订入合同,站在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消费者的角度上来看,很可能使其不能了解自己有些什么样的权利,从而是消费者合同双方的地位更加不平等。故而,相对于本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宣誓性强但实用性不强的规定而言,把相对人同意作为订立要件规定在此条中更能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指引作用。

对我国格式条款订入规则之建议

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39条关于订入规则的修订,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对商业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进行区分,将该订入规则仅适用于消费者合同;同时,取消格式条款提供方须提请注意和应对其说明的条款范围限制,取消格式条款提供方所负说明义务以相对方的要求为前提的规定,加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其次,对此法条的内容进行充实,规定“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对提请注意义务的履行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从文件的外形、提请注意的方法、清洗明白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以及提请注意的程度等方面进行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再次,规定相对人同意作为订入的要件,使得此法条更能发挥行为规范作用,在增强其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最后,对违反订入规则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具体规定,对该类条款,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不宜一概认定其未订入合同而无效。如对违反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可参照其他国家立法,将其认定为未订入合同等。

(作者单位: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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