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2024-08-19

培训管理实施办法(通用8篇)

1.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篇一

惠州学院培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惠州学院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惠财行[2017]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培训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方针,做好全校培训工作,为地方行政、教育、企事业等人员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二、组织领导

成立惠州学院培训中心(惠院发[2011]172号),挂靠继续教育学院,统筹安排全校培训工作,负责联系洽谈、组织实施和事务管理。

三、培训目标

融入惠州,服务广东,辐射全国,面向国际,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优势,突出重点,积极与地方政府、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国(境)外社团等相关单位联合协作,根据需求,采取多渠道、1

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和学用结合的培训模式,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四、培训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校培训的备案、统计工作。所有培训项目必须到继续教育学院报备方可实施。

(二)制定和完善培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序推进,积极营造良好的培训工作环境。

(三)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做好项目的宣传和开发工作,项目实施的检查与落实。

(四)制定项目的具体培训方案。

(五)负责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报名、资格审查、登记、入册、申报、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六)负责培训的信息统计工作、材料收集及归档工作。

(七)负责培训质量的指导、监控、考核及评估工作。

(八)配合财务处做好培训费的收支工作。

(九)建立校内外培训专家资源库。

(十)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培训过程管理

(一)制订方案

凡培训必须制定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审批过程:方案制订人提交方案→单位领导审核→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定→主管校 2

领导审批),方可实施。方案必须包括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参训对象及人数、课程设计、师资安排、类别与形式、监督、训后跟踪、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等。

1、课程设计。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课程设计,力求课程科学、实用,让培训者学有所获。

2、师资安排。为保证培训质量,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的一线教师为培训班授课,师资安排以校内外专家资源库成员为主。

3、培训类别。主要包括干部培训、教育培训、企业培训、社区培训、国(境)外培训等。

4、培训形式。主要包括集中面授、网络研修等。

5、培训监督。成立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培训全过程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管理规范,保证质量。

6、培训跟踪。培训结束后,采取实地回访、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学员进行训后跟踪,检查培训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7、经费预算。经费预算严格按照省、市、学校培训收费标准执行。

8、经费来源。经费来源由主办单位拨付,我校为对方开具相应票据。

(二)签订协议

所有培训项目原则上需与对方签订培训合作协议书。培训协议书的审批,严格按照培训经费数额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培训经费在 50 万元(含)以下的,可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法律顾问审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签署,无需经学校合同联审程序;培训经费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按学校合同联审程序进行。

(三)后勤保障

1、配备管理人员

培训班的班主任、后勤保障工作人员的设置:50人(含)以内的培训班设班主任1名,后勤保障工作人员1名;5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设班主任2名,后勤保障工作人员2名,以此类推。干部课程自主选学培训班按每10个专题设1名班主任。

在培训班数量较多,现有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培训管理工作需求的情况下,按学校规定临聘工作人员。临聘工作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费用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经费中列支。

2、食宿、交通、培训用品的安排

就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教工餐厅。因教学需要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参观考察、拓展训练而延误返校用餐的,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每人每餐不超过55元标准进行安排。

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学术交流中心。因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在校外住宿的经请示同意后,严格按标准执行。

交通安排原则上用学校车辆。鉴于学校现有公车不能满足培训用车需求,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资产设备管理处招标汽车服务商外包租赁解决。

培训用品:根据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采购。

六、培训费用管理

培训项目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惠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惠州学院校外专家费支付管理办法》、《惠州学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实施(以上文件如有修订,以修订后最新版为准)。

(一)培训费统一由学校收取,严格成本核算,实报实销。其中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项目学校提取总收入金额的20%作为场地费、设备费、水电费等,其他二级学院、机关教辅单位培训项目学校提取总收入金额的15%作为场地费、设备费、水电费等。学校提取上述费用和支付培训项目专家课酬、学员食宿费、培训学习资料、论文指导、班主任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等后,结余部分的70%作为培训发展基金,30%作为绩效工资奖励。

(二)培训班费用支付标准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及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 5

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评审、学习、研讨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3、班主任及后勤保障工作人员统一按60元/人/天标准进行补助。

4、省级及以上竞争性申报培训项目方案设计,通过按3000 元/个给予补助。具体方案实施按2000元/个给予补助。

5、干部课程自主选学培训班班主任标准按 1000 元/人发放。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执行的《惠州学院规范与加强培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惠院发[2017]4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2.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篇二

2004年12月8日, 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 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 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 (以下简称网络规划) 。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 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 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

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本意是规范中国汽车销售市场, 但管理办法的第六条;“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 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 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这就为跨国公司控制中国汽车销售市场提供了政策依据。

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是授权, 根据此规定, 中国和国外的汽车生产企业都可以通过授权来指定自己的总经销商。按国际惯例, 为防止垄断, 一般是不允许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给自己的企业作为总经销商的, 但“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第六条却将境内和境外的汽车生产企业划上了等号, 使得境外的汽车生产企业也可以在中国设立独立的汽车销售公司, 并授权自己的全资销售公司做其产品的总经销商。如此一来, 跨国公司便可以名正言顺地在中国控制其汽车销售的各个环节并直接向合资企业营销网络渗透。由于中国各大汽车公司几乎全部合资, 合资品牌汽车尤其是乘用车占了全国乘用车生产销售的70%以上, 这意味着, 跨国公司通过其总经销商, 直接或间接地掌握了70%的中国汽车市场, 基本垄断了进口汽车营销网络。这既冲击了中国自主品牌汽车的销售市场, 也直接危害了还很脆弱的中国汽车工业。

自上世纪80年代起中国与外资合作发展轿车工业至今, 虽然中国轿车工业有了足够大的规模, 但由于外方对品牌和核心技术的控制, 中方始终未能培育出核心竞争力, 轿车工业至今依然主要依靠外国的技术, 生产外国品牌的汽车, 合资企业的话语权仍旧掌握在外方手里。现在再丧失销售市场的控制权, 意味着中国轿车工业从生产到流通环节全部受制于外资, 中方的权益受到极大的影响。

“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后, 境外的跨国公司, 境内的合资公司纷纷抛开原来的中方合作伙伴, 成立独资或绝对控股的销售公司, 控制以4S店为代表的销售市场, 在产品供应、核心技术、销售网络、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形成彻底的商业垄断, 由于外资和合资品牌汽车已占有中国市场70%以上的实力, 外资公司成立由自己控制的销售公司如同在中国的汽车市场划定属于自己的租界。如日本丰田公司首先在中国设立了总代理 (丰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和汽车销售权, 丰田汽车进口销售从“许可证领取——开信用证——通关——商检——报关——配送”等一系列环节全由日方控制。这样, 在中国的合资企业从汽车的研制开发、生产制造、产品营销、网络控制直到售后服务, 整个体系全部控制在外方手中, 凭借这些手段, 跨国公司可以自定价格, 划定势力范围, 操纵市场, 攫取高额利润, 成了“国中之国”, 严重损害了中国经济和消费者利益。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核心是授权经营, 本意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境外跨国公司将“品牌管理办法”变成“对经销商的管理权利”。国内经销商为了获得外资品牌“授权”, 不得不委曲求全, 无条件按照国外厂商的标准和要求, 就每一个单一品牌投入巨资建设4S店, 有的外国厂商过分追求奢华, 对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风格、装饰材料甚至包括家具都必须到其指定的国外供应商那里购买。一个4S店少则1000万, 多的七八千万甚至更多, 这些费用全部都要由经销商承担。一个4S店占地面积不低于10亩, 有的旗舰店超过20亩。以北京为例, 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的4S店分别有38家。东风雪铁龙27家, 一汽丰田22家。高昂投资大大增加了经销商的经营成本, 众多的4S店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为了转嫁经营风险, 外资品牌供应商对国内经销商采取签订短期商务合同、征收高额保证金、压库、搭售等行为, 大大增加了国内经销商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为了最大限度地有利于自己, 跨国公司与国内经销商的合同以英文为准, 以外国法律为依据, 合同规定, 如出现纠纷, 仲裁地在国外。文件要以外文为主, 在中国发生纠纷要以外国法律为依据, 在境外打官司。跨国公司利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汽车经销网络当成了自己的“租借地”, 玩起了治外法权, 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

由于垄断了进口汽车渠道, 跨国公司通过采取全资、控股等方式在我国设立进口汽车总代理商, 客观上造成了两者之间的恶意关联交易。如低价报关偷漏海关税费, 高价报关将利润留在海外, 虚报参展、物流等费用加大整车成本, 控制整车价格、操纵销售网络, 低价入市冲击国内自主品牌。这些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法规。

入世后, 我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制度, 进口车关税从平均80%至100%降至25%, 人民币也大幅升值, 但进口汽车的价格不但没有下降, 反而上升。以2008年价格为例, 宝马X53.0I的到岸价为58042美元, 完税后价格为人民币659786元, 但由于生产厂商控制了销售渠道, 批发价高达832350元人民币, 市场售价为895000元人民币。赚取的利润是国际市场的数倍甚至超过10倍。日本丰田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单台利润为12870元人民币, 而在中国市场的单台利润超过10万元, 所有的利润都经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总经销商流入跨国公司的口袋。消费者没有得到市场开放、竞争升级和降低关税带来的好处, 跨国公司却从中国市场获得超过国际市场利润近10倍的暴利。更为严重的是, 2010年7月18日, W T 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的报告, 裁定中国2005年4月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W T O贸易规则。这意味着, 奔驰、宝马等豪华车生产商可以以较低的关税进口零部件在中国组装整车, 然后高价卖给中国消费者, 继续赚取暴利。

跨国公司在国内设总经销商, 对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也产生严重影响。由于外资总经销商对国内经销商的绝对控制, 销售其产品的4S店的所有维修配件都由外资厂家指定。外方可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低价卖车, 抢得中国境内的市场份额, 再以高价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的策略收回利润, 以此策略打击中国的自主品牌。如外资控制的国内一个零部件企业生产的某个产品出厂价是300元, 产品全部出口, 外资控制的4S店维修时指定要使用这个产品, 但需要从国外购买。经过“出口转内销”后, 这个产品的价格摇身一变成了3800元, 上涨了120倍, 外方小施伎俩便攫取暴利, 而中国消费者则要为此埋单。

境外厂商的这些做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 严重影响了汽车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 助长了跨国公司对我国汽车产业的控制, 压缩了自主品牌汽车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而这一切的根源就在我国自己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市场利益就是国家利益

市场控制问题并不完全是经济问题。当年, 日本汽车起步时, 为了保护国内刚刚起步的汽车产业, 对1.5升以下的进口汽车采取了极为严厉的限制措施。上世纪80年代, 日本汽车大举进军美国市场, 为了保护美国市场, 美国政府动用国家力量, 总统亲自出面, 强压日本“自律”, 大幅减少对美国市场的出口。为了减少进口, 保护本国车企, 日本、韩国甚至印度对本国汽车市场都有极为严格的控制手段。2008年的金融海啸中,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资不抵债即将崩溃, 关键时刻, 美国政府出手相救。道理很简单, 救汽车产业就是救美国。2011年5月9日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时, 美方公然提出, 要求中国将“自主创新与政府采购脱钩”, 美方这样做无非担心中国提倡自主创新和政府采购会影响美方汽车产业对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这再有力不过地说明, 西方政府早已将市场占有率视为重要的政治问题而积极干预。

中国也一样, 需要从政治和战略全局上看待中国的汽车市场。放眼全球, 中国汽车市场是全球唯一最为活跃和最大的市场。谁占有中国市场, 谁就占有了世界汽车发展的主导权。目前, 虽然中国本土车企与外资品牌和合资品牌形式上三分天下, 但中国本土车企实力有限, 在进口、合资品牌的双重夹击下, 其实独木难支。为了扩大中国市场的占有率, 外资和合资品牌除了在中高端市场占据绝对控制权外, 又将产品向中低端市场延伸, 以其技术和实力, 中国本土车企难与其匹敌。一旦这一块市场被外资和合资品牌鲸吞蚕食, 中国本土车企的发展空间在哪里呢?作为重要战略资源的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能建立在外资和合资品牌的基础上吗?

在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时刻, 中国本土汽车市场当然希望得到国家力量的保护和支持。但是眼下的国家汽车商务政策不仅不能为本土车企守住自己的市场助力, 反而成为世界汽车列强在中国汽车市场攻城掠地, 巧取豪夺的尚方宝剑。

今天的中国, 汽车工业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 汽车产销超过1800万辆, 远远超过产销1200万辆的美国, 如果说美国是架在汽车轮子上的国家, 那么, 中国也已经成为架在车轮上的国家。如果滚滚奔驰的中国汽车被外资控制, 如同将汽车的方向盘交给跨国公司, 国家的经济安全如何保障?国家重要的战略产业绝不能受制于人, 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的主导权, 决不能拱手相让。

有人认为,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是中国为了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而出台的, 修改或者废除会影响政府形象。其实这种想法过于幼稚。W T O的规则我们要遵守, 但是不能盲从。W T O的所有规则, 最终要转化成各个国家自己的政策, 任何一个成员国考虑的都是如何利用这个组织及其规则最大限度地为自己谋利益。美国代表就公开声称:如果W T O的规则影响美国的国家利益, 美国将毫不犹豫地退出W T O。美国能如此, 中国同样能够如此。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 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保护本国利益, 绝不能仅仅为了机械地遵守W T0规则而制定出可能对本国利益造成损害的政策办法。

中国市场控制权决不能交由外资掌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后不久, 从国务院机电办主任转任中国欧洲经济贸易协会会长的徐秉金便开始关注并先后写出《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关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汇报》, 详细阐述了自己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看法, 摘要如下:

不难看出, 自主品牌的汽车无论从技术、性能、市场份额都不能和合资以及外资品牌同日而语。合资品牌有一半中国血统, 但技术完全掌握在人家手里, 市场限制在境内, 想出国门难上难。境外美、欧、日、韩的大汽车企业技术成熟、产品质量高, 这些外国汽车厂商对中国汽车市场垂涎三尺, 如果将它们与国内汽车厂商同等对待, 凭借技术优势, 他们可以长驱直入中国汽车市场, 中国汽车产业安全堪忧。

我参与中国复关入世谈判10年, 汽车谈判是我手中最重要的一张牌, 市场就是这张牌的基础, 市场丢了, 牌就没有了。牌没了, 也就失去了与人家讨价还价的筹码。

美国、欧盟、日本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 一旦他们认为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时, 他们想到的就不是规则, 而是利益。为什么日本汽车进美国那么难?为什么日本汽车进不了韩国?为什么这些国家的车难敲开印度的大门?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汽车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2008年, 受财政部、工信部、国资委委托, 由原机电部部长何光远、原外经贸部副部长谷永江、原中国贸促会会长俞晓松、原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等人为顾问, 徐秉金为组长的《中国汽车流通政策对汽车产业安全的影响与研究》课题组写出报告。2009年8月27日, 工信部邀请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商务部研究院等机构的专家对该报告进行了评审, 评审专家认为:

汽车产业是中国加入WTO谈判过程中中外交锋最激烈的领域之一, 也是社会各界最关注的产业之一。为应对入世, 特别是后过渡期, 一系列汽车流通政策先后出台, 对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 由于中国汽车流通政策存在缺陷, 致使政策的实施对中国汽车工业生产及汽车流通领域的健康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

跨国公司在分享中国市场巨额利益的同时, 中国企业付出了较大的市场代价, ……但并没有获得所需的核心技术。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转移来控制合资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同时严格控制合资企业的技术部门, 通过黑箱策略、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更新策略来封锁核心技术。跨国公司对转让技术收取高额费用, 在合资企业还没有足够的收益弥补成本费用时, 又推出新的成熟技术赚取转让费或委托开发费。……合资外方往往能赚取全部利润的80%。大多数中国汽车厂商丧失了独立生存能力, 丧失了可持续发展能力。

跨国汽车集团对中国汽车产业的控制体现在对汽车产业链的全程控制。在加工制造环节, 以直接控制为主, 同时向加工制造的上下游环节渗透, 上游的研发设计、零部件制造等环节, 下游的营销和售后服务、消费金融领域, 处处都有它们全面渗透的身影。

入世以来, 中国汽车产业竞争力有所提高, 但总体市场竞争力仍然落后, 国内市场仍然是合资品牌占绝对优势并呈强化趋势, 2008年外资品牌市场份额达到81.7%, 自主品牌与合资品牌的差距依然非常明显。

为了绕过整车企业合资比例的限制, 当前外资在中国零部件产业控股、独资化倾向越来越明显, 跨国公司正试图通过对关键零部件及其主要技术的控制实现对整个产业链条的控制, 从而强化对中国汽车产业的实际控制能力。

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中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产业安全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允许外国大品牌厂商在中国自行设立销售公司, 大大加快了国外生产的整车直接进入中国的步伐, 本质上方便了外资直接控制进口车渠道……客观上使得外国汽车制造商处于主导地位。, 造成国外汽车制造商对中国汽车销售市场的垄断。

进一步强化了外国汽车品牌在中国市场上的绝对强势地位, 制约了中国自主汽车品牌的发展。

目前, 中国汽车企业未培育出核心竞争力的同时, 正在失去销售网络的控制权。流通渠道的丧失必然导致产业控制权的丧失。

令人疑惑的是, 这份2009年5月就已审查通过的课题报告, 直至今天仍未见到国家主管部门作出正面反应。

早在1994年, 原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就注意到了合资中的诸多问题。针对外商投资中国, 外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江泽民同志为此专门写信给中央其他领导。

一、我们一贯强调利用外资要互利, 甚至在起始阶段为了从长远观点考虑, 也可让外资得到的利多一点, 但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目前利用外资方面所出现的问题, 往往是没有遵循这一方针。这里有经验不足的问题, 也有认识上的问题, 同时也要看到确有吃里扒外的现象, 资金外流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

三、在扩大开放, 利用外资, 引进技术 (包括管理技术和商标) , 加速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总方针下, 如何保护和发展我国的民族工业, 特别是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等支柱产业, 使国家在这些工业领域有足够的主导权与控制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纵观所有发达国家, 都有其占主导地位的支柱产业。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利用外资和保护好民族工业之间的关系, 如果处理得好, 就能使经济保持快速健康的发展, 倘若处理得不好, 则会丧失机遇, 坐失良机。

四、与上一问题紧密相连的一个问题就是市场开放的问题。对外资来说, 近期的吸引力是中国的资源 (主要是人力资源) 成本低, 但长期的吸引力是中国的潜在的巨大市场。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开放市场来获得投资与技术, 但如何开放市场, 在战略战术上要有统筹考虑, 即使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存在绝对自由的市场。因为对市场的占有, 就决定与这一市场相关产业的生死存亡。因此, 如何解决利用外资与市场准入的相互关系, 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五、我们一定要学会用经济的手段、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我们国家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发达国家不仅有关税壁垒, 也有技术壁垒、知识产权等手段以保护他们的利益。例如中国的中成药就很难进入美国市场, 其药物检验条件极为苛刻, 因而只好出口原材料。我们也要学会这些手段。目前, 我们对西方商品进入中国市场尚缺乏一些对策, 一些跨国公司不满足于仅进入中国市场, 甚至要全面霸占瓜分中国市场, 带有明显的垄断倾向或者变相的倾销, 很值得我们警惕, 要及早研究,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国的汽车商业政策, 理所当然地要维护中国汽车产业和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对总经销商授权时, 应该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并借鉴别国的经验, 对境内外的汽车生产企业加以限制, 授权要优先考虑有实力的中方企业做总经销。美国就有规定, 生产厂不能从事销售, 销售必须由经销商来做。韩国和日本也是如此, 就连中东的沙特和阿联酋等国也不允许外商在国内市场直接销售, 而规定必须本地人做总经销商。外国人能如此, 中国为什么不行?

(徐秉金,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会长, 欧阳敏,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副秘书长)

链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稿将出台

2010年11月25日, 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年会在杭州召开,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司重要商品流通处处长胡国强针对“汽车市场规范管理与诚信建设”做了主题发言, 他在发言中透露, 业界瞩目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修改稿2011年将完成并推出。

3.对优化材料物资管理办法的实施 篇三

【关键词】煤炭企业;材料管理;生产成本;物流数据

当前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严峻复杂,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国内经济发展困难增多的影响,煤炭经济运行下行的压力加大。2014年5月份以来,全国煤炭市场发生了急剧变化,煤炭产业步入调整期,煤炭需求、产销量、铁路和港口转运量的增速大幅下滑,净进口持续快速增长,由此导致的全社会库存和企业应收账款快速增加、煤炭价格指数和市场景气指数大幅下滑,企业经营出现了许多困难。河南中平鲁阳煤电有限公司处于这样的大环境中,企业的销售压力加大,生产单位成本持续增加,货款回收出现困难等。面对这些问题,如何降低单位生产成本,如何优化对材料物资管理?材料是构成煤炭成本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材料物资的有效控制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一个关键。

1.自2012年9月起,公司所需的汽油柴油、钢丝绳、皮带、电缆、轴承、支护钢架和工矿、采掘配件等主要矿用物资由集团物资供应部集中采购。物资的集中采购既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降低公司采购成本,又提高了对生产矿使用物资质量的保障。同时,河南中平鲁阳煤电有限公司为更充分发挥设备物资的最大潜能,专门成立了公司设备物资调配领导小组。

公司供应站在这种采购模式下,加强对采购计划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使库存材料尽量为零。在物资供应价格管理上,按照“原价供应、价差返还”原则执行计划家结算,价差按月返还。供应站及时向公司上报《采购月计划》,在经过公司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核准后,依《采购月计划》进行采购作业。同时,库存材料按类别由专人保管、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做到公司材料管理更加细化。

2.为了更好的控制材料成本,加强公司材料稽核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应用NC财务系统,使得供应站的物流数据能够实时传递到财务系统,做到整个采购、销售、材料出库过程中的业务数据传递的唯一性、及时性、准确性。同时,系统会依据供应站传递过来的数据通过系统的应付管理模块和存货核算模块的操作自动生成财务凭证,减少了数据传递过程中人为失误造成的数据错误,使财务核算更加准确、精细。这样,财务能更好更及时的掌握数据,并根据数据分析进行相应的材料成本管控。

生产过程与材料管理两同时,确保正常煤矿安全生产的同时优化材料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生产材料投入,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生产材料成本控制措施。生产材料成本的控制应从材料计划、领用、运输、现场、回收修旧利废、考核、支护技术优化上做起,确保每个环节的强抓细管都有助于降低材料成本。

1.对每一次的生产用支护、建工类材料进场,生产技术部都必须现场进行数量验收、质量检验(拉尺测量)等工作,并填写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台账。对进场材料的数量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则一律不予接收。各施工队组每月报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生产技术部下达的材料定额,编制本队当月的材料计划。严禁出现与生产无关的材料,同时材料总额不得超过控制定额。生产材料的使用必须坚持需要多少,审批多少,投入多少。严禁随意投入,浪费材料和挪作它用。

2.对井下生产材料的领用应多加注意。领料队、组在装卸、运输材料时,不得野蛮装卸,特别是对易损坏的材料(锚杆、锚固剂、砖)必须轻拿轻放。按规定能一次性运到指定地点的材料,中途不准乱卸车。因特殊情况未能一次性运输到位的材料,在其他队责任区内堆放的材料必须堆放整齐,有人看管。材料运输到位后必须有下料人员沿井下材料运输线路进行查看,检查是否有材料掉落,遗漏等现象,严禁中途丢失、掉落。材料运放到位后,当班安全员对其进行验收,并登记井下材料管理台账,以防止运输过程中遗漏丢失、缺方亏吨现象。

3.加强工作面现场生产材料规范使用。各队组必须建立井下材料管理台账,登记每班入井的生产材料数量和当班消耗数量,井下库存,上班损坏及本班回收数量等;对于工作面的施工时合理使用生产材料,避免野蛮使用支护材料或替代工具等行为,使其最大限度地减少材料的人为耗損。施工现场所用的支护材料必须摆放集中且整齐,严禁乱倒乱放。

新的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也规范了系统中对存货的分类,完善了存货的档案信息以及供应商的档案信息。通过NC财务系统中的供应商管理、采购计划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合同管理、存货管理、应收应付管理等模块,公司相关人员可以及时的根据自己的工作责任进入系统进行操作,将公司的采购、销售、财务、仓库的等相关科室的业务联系起来,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通过从集中采购到生产过程物料的使用,做到每个生产细节材料精细化管里,杜绝了浪费,降低了库存,从而降低了煤炭企业成本,为煤炭企业提升盈利空间。

4.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篇四

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及苏州市有关实施细则的精神,为在我市全面实施《****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 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

(五)参加省、市、县等教学业务单位组织的研修活动(县级以上研修)和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和有考核的自学;

(七)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

(八)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教育局人事师资科负责本市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市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按实施。

第五条 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区)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 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学时验证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十二月底。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7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350学时。

第七条 县级培训项目逐步推行项目化管理制度。培训方案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在提交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审核和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 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市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统一部署,分别实施。未纳入规划、计划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制定计划,报市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核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 能列入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核。已列入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核。

第十条 教育局将定期对本市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教育质量考核评估有关项目。

第二部分 学时认定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 中新调入教师(含新引进教师),当总学时数一般应达到50学时。中新调入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在调入满一年后的年底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远程教育、自学考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有条件的学校可逐步通过骨干教师脱产进修、访问学者等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学时,1门认定36学时,2门及以上认定50学时(以提交的学科结业证书为准)。

第十四条 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取得成果的,可以认定为县级以上培训学时: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试题集、教参类)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县级以 上培训学时,按级别每篇县级3学时、市级4学时、省级5学时、国家级6学时折算。独立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当年可折算25学时;

(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5学时。完成县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课题、大市级学会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25学时(课题组核心成员有多人的情况下,只认定前5名核心成员)。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三)教师当年获得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或教师教育教学技术发明奖,认定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按颁奖行政级别,每奖项按县级3学时、市级6学时、省级12学时、国家级24学时折算;

(四)在大市级以上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的,同时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数。

以上4项认定县级以上学时之和不得超过25学时。第十五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每次认定相应校本培训3学时。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每次(半天内)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认定学时之和每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认定学时之和每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一、二等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二)、(三)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县级以上培训班项目学习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学习班(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一次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教师发展中心办理当年免修手续。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 校本培训原则上设臵七个基本项目,要求每次培训要有签到表,并将图文信息上传校园网相应栏目。有关培训学时认定与要求如下:

(一)专题培训:包括专题学习、专家讲座、课题研究等,不超过12学时。

(二)教学研究:包括公开课、研讨课、观课评课、校际交流活动和教学研讨等教研活动,不超过30学时。

(三)读书活动:读一本书(杂志),同时完成600字以上读书心得三篇计6学时,不超过12学时。

(四)师德培训:包括师德规范、职业道德、公民守则、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不超过6学时。

(五)技能培训:包括电子白板、课件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及把握学科能力竞赛等,不超过6学时。

(六)专项培训:包括班主任培训、青年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名师工作室活动等,不超过18学时。

(七)特色培训:项目由各单位自定,以每小时1学时计算,不超过12学时。

第三部分 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时认定工作由教育局委托教师发展中心规范实施,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学历进修学时,论文发表、获奖,课题研究等折算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由学校审核后进行网上登记。

(三)由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不适于即时登记的其他课时,由组织单位提交参培名单和课时数,分上下半年进行统计,并提交学校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教师发展中心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五)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学校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机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机构(单位)应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缓确定等次,半年内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不参加“考核”处理。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三条 在****地区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及个人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

(一)经****市教育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市范围内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可在****市范围内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三)教师发展中心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教师专业培训。其余省内外专业教师培训机构及个人经邀请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第四部分 过渡时期继续教育验证施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2013~2016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继续教育验证施行证书和网络登记并行的办法。2013~2016年纸质验证与电子验证并行,2017年起,全市施行网上验证。

网上验证部分:总学时数≥信息系统有数据年数×100学 时,且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数≥信息系统有数据年数×50学时。

纸质验证部分:当年学时数+前四年学时数不少于我市规定的培训学时数。

第五部分 《省培训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该系统依托《****省中小学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网络运行。

(一)省、市级培训均通过该系统下达培训名额、组织报名和全程管理,其主管部门是:省级为****省教育厅师资处,市级为苏州市教育局人事与师资处,县级为教育局人事师资科,学校为相关管理处室。委托管理部门是:省级为****省教师培训中心,市级为苏州市教师发展中心,县级为****市教师发展中心。

(二)该系统运作程序为:省或市下达培训学员名额,县级分配名额至学校,学校组织报名,县级审核,培训承办学校(院)审核,培训承办学校(院)电话通知学员开班,开始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和学员反馈调查问卷,培训承办学校(院)为学员录入培训学时,县级认定、验证。

(三)学时的查询和纠错程序为:教师个人在培训结束10天以后,通过登陆****教师管理系统(含教职工信息管理和教师校长培训管理两个系统)查询参加培训获得的学分。教师对照培训方案发现学时错、漏时,应在1个月内通过学校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机构(单位)提出更正申请,接到申请的机构(单位)会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四)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网上管理系统的管理工 作,是一项日常性的常规工作,各校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正常管理工作。在系统管理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伪造学时的行为,教育局将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部分 其他

5.铁路员工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学习型企业,促进员工岗位成才,优化人才结构,适应我处发展需要,根据高速集团公司和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员工教育培训包括岗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学历教育、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后续教育等。

第三条 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

(二)全员参与、全面提高原则;

(三)教学结合、注重实践原则;

(四)归口管理、相互协作原则。第四条 全体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由处主任统一领导,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其他业务部门协作配合。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审定处员工教育培训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决定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政策规定。人力资源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规定;负责全处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实施及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对处属各单位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第七条 处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提出本系统员工培训需求和培训计划建议;确定本系统教育培训内容;统筹培训教学材料的收集和积累;提供行业及相关培训信息;指导本系统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并提报总结。

第八条 处属各单位负责落实处关于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计划和要求,按照管理处、站段、班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的要求,负责班组、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岗位培训

第九条 岗位培训的分类及内容。岗位培训分为资格性(规范化)培训和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能力拓展等。

(一)资格性培训是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资格、转岗资格、晋升资格的培训,包括新职人员培训、转岗人员培训、晋升人员培训、返岗人员培训、调入人员培训和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等。

(二)适应性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适应本岗位生产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培训,包括安全知识培训、基本功演练、标准化作业培训、季节性培训,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和非正常情况下应急处理能力培训等。

第十条 资格性岗位培训坚持“三卡死”制度。对新职、转岗、晋升人员都必须以《国家职业标准》、《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为依据,参照铁道部劳卫司颁发的《铁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运输单位),严格执行岗位培训制度。培训时间标准为三至六个月,机车司机不得少于一年。经规范化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定职后(有特别要求的需经有关部门培训取得资格证)才能上岗。

(一)对新职、转岗、晋升人员的培训均以人事命令为依据。新职人员系指:新招收的工人,复退军人,专业不对口的院校毕业生,非铁路单位调入的人员。

转岗人员系指:铁路企业内部由非行车部门调入行车部门,由非行车主要工种转为行车主要工种以及不同业务系统工种岗位之间的调转人员。

晋升人员系指:《铁路工人技术标准》职务系统中由低职名晋升高职名的人员。

(二)新职、转岗、晋升人员的培训。

对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原则,由人力资源、安监、运输、设备等部门组织人身安全、铁路基本知识、规章制度、过冬防寒、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然后分配到站段,站(段)、班组对学员分别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卡片及时送交人力资源部存档),签订师带徒教学合同,方准跟班从师学习,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而安排学员跟班学习的要追究责任(一级教育试卷人力资源部存档,二、三级教育试卷由站段存查)。

转岗人员、脱离原岗位一年以上再回原岗位工作的人员,站(段)、班组要按新职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签订师徒教学合同,方准跟班从师学习。行车主要人员脱离本岗位三个月以上再回原岗位工作的,必须进行本岗位安全作业程序和人身安全标准的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三)三级安全教育的界定。

一级安全教育由管理处负责;二级安全教育由站(段)负责;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

(四)考核定职。

学员学习期满后,由站(段)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理论、实作鉴定考试,经考试合格能单独顶岗(胜任工作)的,站(段)将鉴定意见填写在“师徒教学合同书”小组鉴定栏内加盖站(段)公章,同时写出报告报处人力资源部,申请处安排定职考试或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处根据站(段)的报告及“师徒教学合同书”的鉴定意见,组织学员进行定职考试(人身安全、理论、实作三项内容)。

人力资源部将考试合格者的试卷存档备查,经处主任批准后后,方准下令。

(五)补考规定。

对定职考试不及格的学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习(见习)期一年的,延期3个月补考。

2、学习(见习)期4~6个月的,延期2个月补考。

3、学习(见习)期3 个月的,延期1个月补考。

(六)建立员工培训考核的激励约束机制。

学习期间表现优秀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可提前给予定职或定级。

以师带徒,学习(见习)期一年的,学员学习(见习)期满经考核直接达到定职要求的,按师徒合同一次性奖励带徒人员600 元;学习(见习)期6 个月以下的,学员学习(见习)期满经考核直接达到定职要求的,按师徒合同一次性奖励带徒人员300元。

新职人员学习(见习)期间按照协议或者相关规定发给生活费,学习(见习)期间均不计发除职工福利以外的各项补贴和奖金;学习(见习)期满经审查达不到定职要求或定职考试不及格的学员,按规定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调整岗位或不予签定劳动合同。转岗人员学习(见习)期间,其工资按原岗位全额计发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按50%计发,学习(见习)期满经审查达不到定职要求或定职考试不及格的,按规定补考,再学习期间只计发岗位工资,不计发各类奖金;如补考再不合格,给予调整岗位或待岗处理,调整岗位的,其学习(见习)期间工资按调整后岗位工资的80%计发,待岗的只发生活费。

晋升人员学习(见习)期间,其工资按原岗位工资全额计发,学习(见习)期满经审查未达到定职要求或定职考试不及格的学员,按规定补考,补考不合格将不再予以晋升。

新技术、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凡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新技术、新设备在启用后还达不到上岗要求的,学习(见习)期间其工资待遇按新职人员计发,确实不能胜任的给予调整岗位或待岗处理。

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坚持内部培训为主,外部培训为辅,内外结合的方针。

(一)建立兼职教员制度。管理处根据实际,按照“技术高、业务精、表达强、师德好”的标准,逐步建立一支适合地方铁路员工培训发展的兼职教员队伍,可根据实际授课及效果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培训教学模式,加强与各铁路院校及专业培训机构的联系沟通,深化校企合作,丰富培训途径,提高培训质量。

(三)改善教学手段和教学条件。添臵必要的教学设备,改善教学条件,突出案例教学和多媒体课件的开发和使用。

(四)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涵盖所有从业人员,重点加强班组长和主要行车人员培训,逐步实现所有岗位定期轮训。

(五)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在铁道部基本培训教材的基础上,结合我处实际,逐步积累具有地方铁路特点的教学材料和内容。培训形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练、考相结合,注重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

第十二条 按照“全员参与,着眼普及,重在提高”的原则,经常性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坚持“以练代训”。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职业技能鉴定是员工岗位成才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员工专业技能的重要载体。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等级一般根据不同工种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5个级别。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制度。管理处在每年11月初制定出下一年度的鉴定工作计划,经局人力资源处批准后组织实施。鉴定计划包括鉴定的职业(工种)、技术等级或职务、预计申报的人数等内容。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激励约束政策,鼓励一人多证,一职多能。

(一)鉴定费先由个人垫付,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单位给予报销;

(二)取得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一线生产人员每月可按中级50元、高级100元、技师200元、高级技师300元标准分别提高一线岗位补贴;取得同一工种不同级别资格证书按最高级别增加补贴,取得多个工种资格证书且兼职作业的,岗位补贴可合并享受;

(三)职业技能鉴定等级将作为员工岗位任职、职务晋升、薪酬调整、职称评聘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历教育是指在职人员(合同制、劳务派遣人员)通过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民教育序列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

第十七条

学历教育要贯彻“工作需要、专业对口、业余为主、学以致用”的原则,鼓励员工自学成才。

第十八条

学历教育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凡是参加学历教育的在职人员,需由处人力资源部门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批并凭录取通知书备案。本办法执行前已参加学历教育但尚未毕业拿到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可按相关要求补办审批备案手续。

以下情况不予审批备案:

(一)进入高速集团系统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

(二)参加的学历教育为非国民教育序列的。第十九条

学历教育分脱产和不脱产两种形式。

(一)脱产学历教育是指由单位统一组织,选送部分人员参加定点院校的定向学习教育,重点培养业绩突出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资格条件及学习专业由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不脱产学历教育是指单位统一组织或由员工自行联系参加的在职学历教育。

第二十条

建立学历教育激励机制。在职人员(合同制、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且学习专业与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相关或相近的,学习期满取得本科及以上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证书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凭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处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可根据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学费报销奖励,但最高报销额度不得超过2万元。

(一)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校开具的学费发票原件;

(三)员工申请学历教育登记表。(附件1)

第二十一条 组织派出的脱产学历教育,由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费用报销的种类及比例。

参加后续学历学位教育基本学费补助标准如下:

(一)取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学位的,按学费的70%报销;补助基本学费最高不超过12000元。(二)取得国家承认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的,按学费的70%报销;补助基本学费最高不超过18000元。

(三)参加非国家承认和非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均由个人自理,不给予相关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处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各种不脱产学历教育,所在单位或部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人员,按照校方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参加集中面授、考试、答辩所占用的工作时间,视同正常出勤,期间不计发效益工资。

第二十三条 参加非单位统一组织的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的,原则不予审批(特殊情况报处批准的除外),如个人自愿,应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核备案的学历教育,不享受相关激励政策。凡由单位报销学费的,审核备案时须与单位签订《员工学历教育协议书》(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完成学历教育后的服务期限、未满服务期限应返还的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买卖或利用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职称或资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将收回报销费用或奖励,并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后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即职称考试,是指为测试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资格性等级考试。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

第二十七条 处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相应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个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管理处不断完善激励政策,突出职称的重要性,将职称等级作为员工职务晋升、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国家级注册类资格认证证书的,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查、处主任办公会核准,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员工教育培训纳入管理处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员工教育培训工作与运输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十条 全面建立职工教育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联系的一体化机制。深化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将员工的业务技术素质与个人收入、竞争上岗、晋级提职紧密结合。通过强化培训、严格考核、公平竞争,提高员工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形成以素质决定岗位,以岗位和业绩决定收入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学习的内在动力。

第三十一条 处根据阶段员工教育目标,制定人才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标准。管理处结合实际,分解任务和指标,制定并落实年度员工教育培训目标。

第三十二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培训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合理、高效、节俭使用培训经费。

(二)培训经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列支。

(三)建立教育培训经费台账及定期分析制度。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作为经费的拨款、清算、核算及分析部门,对经费使用负责保证和监督。

第八章 教育培训管理考核

第三十三条 员工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处人力资源部根据局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处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局备案后按程序下发实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严格培训学员管理,加强培训质量动态监控。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档案记录应该详细、及时、完整。要加强培训质量动态监控,做到培训之前有调研,培训之中有考核,培训之后有反馈。站段、业务科室要根据培训计划认真做好员工的在岗培训,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育培训总结报告制度。及时对本单位员工培训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本单位员工教育培训(半)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局。

第三十六条 管理处将把员工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站段、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员工教育培训工作不重视,教育培训计划不落实,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管理处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处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处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6.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篇六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围绕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以提高司法行政能力为核心,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科学管理、竞争择优,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第五条 司法行政干部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规定,按要求完成学习培训任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支持干部参加培训,为干部学习培训创造条件。

司法行政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分类实施。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规划、指导、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工作。业务部门在政工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主管业务范围内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 司法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履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规范、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职能,组织实施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局、劳教(戒毒)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本系统其他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 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市(地、州、盟)司法局、县(市、区、旗)司法局、监狱、劳教(戒毒)所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形势任务需要,组织对其他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省(区、市)监狱局、劳教(戒毒)局在司法厅(局)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监狱、劳教(戒毒)所负责组织实施本监狱、劳教(戒毒)场所警察的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司法局重点做好司法所等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培训职责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实际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负责教学培训、学员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司法行政业务部门每年初应当将本部门干部培训计划报政工部门审核,政工部门汇总后制定干部培训计划,经党委(党组)会议或行政首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培训计划,应当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备案。

监狱局、劳教(戒毒)局和行业协会的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应当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备案。

第三章 对象及种类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警衔晋升培训和其他培训。

第十六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干部进行的培训。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新录用干部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培训,重点提高其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总时间不少于12天。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干部,不得任职定级。

第十七条 任职培训是对晋升领导职务干部进行的培训,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干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补训。

第十八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干部进行的培训,重点提高干部从事专项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干部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重点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确定。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 警衔晋升培训是对首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进行的培训,重点增强警察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指挥和管理能力。警衔晋升培训,应当在授予、晋升警衔前进行。首次授予警衔、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其他衔级晋升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新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首授警衔培训,可以与初任培训合并进行,时间不少于40天。没有参加警衔晋升培训或者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或者晋升警衔。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少数民族聚集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特别是双语培训。司法部定期举办司法行政系统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司法部、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把政治理论培训放在首位,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文化素养、职业道德等为基本内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培训内容更新机制,不断完善理论教育、知识教育、党性教育体系。

第二十五条 根据履行监狱、劳教(戒毒)、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需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加强掌握运用法律政策、舆论宣传、信息化实战应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岗位技能、警容风纪和警体技能等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教育矫治水平。

第二十六条 根据履行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工作职责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重点加强公共管理学、领导科学、社会学和司法行政基本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县(市、区、旗)司法局、司法所等基层干部应当重点加强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执行政策、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社会管理等能力。

第二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组织干部参加自主选学。

第三十条 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司法行政干部的职业特点,建立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实现培训岗位化、练兵经常化,强化实战、实务技能训练,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倡导干部在职自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培训,并从时间、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境外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境外培训,加强管理,务求实效。司法行政干部境外培训的审批、管理等规定,由司法部根据中央精神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鼓励按岗位分类培训,推广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教学,倡导异地培训、挂职培训、分段式培训,探索跨地区、跨部门、跨学校的合作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建立开放、兼容、共享的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网络。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教材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有效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优质培训资源,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网络。

第三十五条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按照少而精、突出特色的原则,推行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整合,提升其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并依托本系统教育培训机构建立省级干部教育培训基地。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鼓励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加强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优秀基层干部担任兼职教师,并探索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司法部和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定期开展优秀培训师资评选,建立全国和省级师资库,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

第三十九条 加强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四十条 司法部组织编写、审定全国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教材和大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培训机构可以依据大纲,组织教材编写和课程开发。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应当单独立项,列入财政预算并争取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考核评估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学习培训考核评价机制。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期间,由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委托或会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考核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运用理论和知识、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应当及时将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如实记入干部信息库,并将重要培训情况纳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四十四条 完善干部学习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职考察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提拔担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仍未完成的应当延长试用期。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应当会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制定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员对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师资水平、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改进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得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培训费用,滥发培训证书。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责令停止培训;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或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7.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篇七

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3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已于2012年12月10日正式发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 深刻领会修订发布《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的修订是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对于加强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规范会计人员行为, 强化会计人员管理基础工作,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推动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 (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 要从做好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 深刻领会修订发布《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把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确保有关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工作人员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学习掌握《管理办法》,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 严格贯彻、自觉落实, 切实维护好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广大会计人员要正确认识、高度关注《管理办法》的实施, 自觉遵守《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共同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二、因地制宜, 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的配套措施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总结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 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实施的配套措施。一是要抓紧制定修订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措施。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 (以下简称省级会计管理机构) 应当在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各项规定的基础上, 紧密结合实际,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 抓紧制定或修订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 尽快形成以《管理办法》为核心、相关实施办法相配套, 完善、统一、全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体系。二是要抓紧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更新和调转等系统建设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前期开发、组织建设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等基础上, 及时总结建设经验, 科学完善系统设计, 不断优化系统功能, 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三是要抓紧细化岗位职责。《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会计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机构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 调配充实工作人员, 并根据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科学设置工作岗位, 细化工作流程, 明确界定岗位职责, 落实专人负责, 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

三、精心部署, 扎实贯彻《管理办法》政策措施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领导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 积极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一是要抓好学习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较多, 学习培训任务十分繁重。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统筹规划, 科学部署, 制定具体细致的学习培训方案, 确保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工作人员系统详尽地掌握各项规定, 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为做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要抓好政策宣讲。《管理办法》涉及人员众多, 影响范围广泛。会计管理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 采取不同形式, 加大政策宣讲力度, 使《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深入人心, 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要抓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确保《管理办法》落到实处的重要抓手。会计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 采取务实举措, 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会计从业资格执行情况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夯实基础, 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8.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篇八

第一条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五条在2005年6月30日前设立实施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须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履行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性文件;

(二)开展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第六条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等内容进行调整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前3个月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三章奖励资金预算与管理

第七条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该项资金由市财政专项拨付,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奖励经费支出。

第八条“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九条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高级人才奖励资金预算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编制高级人才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高级人才奖励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二)高级人才奖励资金下一年度预算申请报告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第十条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缺口时,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提出追加申请,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结余时,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高层次人才奖励的范围

第十二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和认定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投资):

(一)经商务部批准认定为地区总部或市商务局批准并已取得《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商务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投资性公司;

(三)经商务部及科学技术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经商务部批准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具有采购、分销、结算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银行;

(六)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保险公司;

(七)经财政部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

(八)世界500强中境外公司的在京投资企业;

(九)其他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称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是指担任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上(含)职务,事业部制企业的事业部总监;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商务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软件企业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经市工业促进局批准并取得《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集成电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工业促进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是指驻京研发机构中的第一负责人;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所称来京投资企业是指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取得《来京投资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所称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及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是指担任常务副董事长、常务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人员;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所称金融企业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在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其他对首都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非法人金融机构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参照执行。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所称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的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时间以在京实际任职时间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款所称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经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且在京创业工作的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

奖励申报工作由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认定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五章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的专项奖励申报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所在单位于每年的5月~9月间向组织实施部门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发放兑现相关奖励,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但本年度未申请的,下一年度不能申请补报兑现上一年度的奖励。

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认定证书、批准证书及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报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明及学历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报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申报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费用证明资料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申报人银行账户或借记卡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在2005年6月30日前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兑现的奖励金额与《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后的奖励金额合并计算。对于合并计算奖励金额已超过30万元的申报人员,不再予以奖励;对于合并计算奖励金额未超过30万元的申报人员,可继续申请奖励。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社会公众可通过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65245084、68480466)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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