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024-07-07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共7篇)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篇一

有观点认为, 只要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必需材料, 登记机构就应当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 理由: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 第191条第1款规定, 抵押期间,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可知, 抵押人以转让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或为清偿债务提存, 是抵押人的法定义务, 且通常情况下, 抵押权人在债务清偿有了保障的前提下, 才为抵押人出具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书面文件。换言之, 抵押权人一旦出具了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证明, 就表明其债权清偿有了保障,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目的实现也有了保证, 相应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二是抵押权人既然出具了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书面文件, 表明抵押权人知晓, 抵押房屋转让后, 可能出现抵押权实现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抵押权人自愿承受该不利后果, 即视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笔者不支持此观点。

一、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 不等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该法第41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 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据此可知, 房屋转让, 系由出让方与受让方有意为之的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房屋转让法律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使出让方消灭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以便于受让方在此基础上设立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该法律行为的实施, 以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具体体现形式。但房屋转让合同只是把与房屋转让相关的法律关系固定下来, 并不表明出让方据此消灭了房屋所有权和受让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自记载于登记簿上时生效。因此, 出让方和受让方欲通过房屋转让消灭和设立房屋所有权, 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 须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自申请消灭和设立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生效。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规定, 房屋买卖、赠与等房屋转让行为属于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之一。换言之, 房屋转让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因之一, 即房屋转让是房屋所有权消灭和设立的原因之一, 而非房屋所有权消灭或设立的结果。

如前所述, 抵押权人可能基于抵押人以转让房屋价款履行债务等原因而同意其转让抵押房屋, 但只是同意抵押人 (房屋所有权人) 实施消灭和设立房屋所有权的原因行为, 与自己放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房屋抵押权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证明, 没有抵押权人明确放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 不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直接证明。相反, 抵押权人只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 而不放弃抵押权, 对促使抵押人以转让抵押房屋价款履行债务有积极作用。故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 不等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二、抵押权人放弃房屋抵押权须经登记方才生效

《物权法》第177条规定,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之一。该法第14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自记载于登记簿上时生效。据此可知,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是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之一, 抵押权人放弃房屋抵押权的, 自放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生效, 即自放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 原本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房屋抵押权才因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抵押权注销登记是《房屋登记办法》专门为房屋抵押的消灭规定的登记类型。《房屋登记办法》第48条规定,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属于权利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情形之一。该办法第49条规定,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是权利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据此可知, 抵押权人放弃房屋抵押权时,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 抵押权人明确放弃抵押权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明是申请人必须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材料, 如放弃抵押权的承诺、声明等。申言之, 如前所述,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书面文件, 没有明确的放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 不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 不能用作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从法律规范和房屋登记实务上看, 抵押权人放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房屋抵押权, 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即使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并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且自注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时起生效,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证明, 不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转让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不能办理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 抵押期间, 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否则, 不得转让。该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概言之, 抵押权是在所有权之上设立的, 限制权利人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的担保物权, 旨在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只是同意抵押人实施消灭和设立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因该行为产生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但没有申请登记并被记载于登记簿上之前, 因转让产生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和设立无效。简言之, 房屋转让行为有效, 但房屋所有权不转移。欲使因转让产生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和设立有效, 须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 转让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能直接办理吗?

《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规定, 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之一。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转让申请的转移登记中, 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而处分房屋, 但存在于该房屋所有权之上的抵押权, 则有限制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法律效力, 即处分与限制处分之间形成冲突, 故转让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不能直接办理, 须处分与限制处分的冲突因抵押权注销而消失后才能办理。

2.合同无效的房屋登记实务问题 篇二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及产生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方面,在实践中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情况。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提供给特殊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变相侵害了其他有资格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属无效。

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超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无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应属无效合同。

3.开发企业无预售许可销售期房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于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必须取得销售的行政许可方属合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非本农村集体成员购买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看出,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权利人只有使用权,如果任其无限制地转让,有可能侵害集体的利益。即使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突破,而且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无效合同。

5. 房屋买卖权属有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的不得转让。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限缩为排除恶意买卖的规定。因为我国对物权的规定不完全和德国登记制度一致,有个善意取得的规定,鉴于目前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权属有纠纷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证或者非所有权人房屋的买卖;有查封;异议登记的房屋买卖。对于卖方合法建造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其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还是有效合同。

而对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或者非所有权人买卖的,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来判断,如果属于恶意买卖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属于善意的,则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违法建筑的买卖,在发生纠纷诉讼时还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此种情况下,多为法院执行制造障碍或者是虚假转移房屋,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

对于有异议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判断,如果购房人明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仍然购买的,应当认定为非善意,如果此种买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则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房屋买卖中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下。

一是房屋已经交付的应当返还房屋,原产权人应该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部分情况下可能有例外情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5号等判决的观点,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给另外一个非农户籍者,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人不负返还的责任。当然,如果再次购买该房屋的是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是有购房资格的,因此其可以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合同无效也不必然要返还房屋的。另则,如果房屋经过了装修或者加层改建等,也对法院是否判决返还房屋或者对于返还价款的计算会有不同的影响。

二是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是买卖房屋上还设立有抵押担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四是买卖房屋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确定为第三人财产的,当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应该返还给第三人。

五是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也是维护健康有序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避免产生过度的经济纠纷。

三、无效合同的登记处理方式

在现有的有关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登记如何办理的明确规定。而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合同无效及其后果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没直接明确如何办理相应登记而直接办理的话,极易造成新的登记错误。

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是区分开的,故而不能直接得出合同无效必然导致登记无效的结果。对于合同无效导致要办理相应登记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1.双方申请模式

因为合同无效的判决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可以单方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持合同无效的生效法律判决文书,按照普通程序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给原产权人。

2.登记机构主动撤销模式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无效合同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虽然目前根据国家安排,不动产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并且出台了相应的登记规章,但是笔者认为原《房屋登记办法》并未作废,如果属于房屋登记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予以引用。

3.协助执行和履行法定义务模式

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返还原物的民事诉讼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对登记机构的行政诉讼,此时登记机构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院判决文书描述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是民事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协助登记的,一般会描述为将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某名下,此时办理单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如果是行政判决,一般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描述为“撤销被告某某登记机构作出的为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行政行为”。此时应该依法撤销该登记,恢复到前一手的登记状态。

可以看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并不必然导致登记无效,而且无效的原因和后果形式多样,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办理相应的登记。实务中有当事人咨询,可建议采取合同无效附带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或者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附带民事合同无效的模式来处理,以便减少诉累和后续的麻烦。

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表 篇三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xxx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xxx市人民政府第 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一)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二)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三)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许昌路1150号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65858533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站()或者市民政局站()下载,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委托书格式 今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委托人: XXX 身份证号:XXX 委托日期: 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XX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

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地级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六、申请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书面租赁合同(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 房:100元/套

非住房:房屋面积200㎡以内 100元

房屋面积大于200—1000㎡ 200元

房屋面积大于1000—10000㎡ 500元

房屋面积大于10000㎡以上 800元。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XX】21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70***8

篇四: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来源: 时间: XX年05月17日

一、出租方需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已作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其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文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E、拍卖竟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如《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G、拆迁赔偿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H、农城化私人建房由所在辖区工作站出示《房屋产权临时使用证明》原件;(确认在XX 年10月18 日之前所建的房屋)

I、工商业用房或者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原件以上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中的一种资料即可。

(2)产权人和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产权共有人委托其中一方办理签订合同手续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章或签名加手印);境外共有人应出具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3)业主需到辖区社区工作站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及查询出租屋的房屋信息编码。

二、承租方需提交资料

(1)个人承租

A、承租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B、暂住人口为育龄妇女(20 至49 岁),须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到现居住地街道工作站计生部门加盖验证章;—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C、常住人口为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到所辖街道工作站计生部门加盖验证章;—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公司承租

A、工商营业执照或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B、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C、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其它

A、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章或签名加手印);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B、房屋用途必须住宅、工业(厂房)、商业、办公、仓库、、其他等用途进行填写;

C、用黑色的钢笔、水笔填写合同,不得涂改;

D、租赁合同第一条出租屋地址须按《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的土地位置、地址填写;

E、若在合同附页中增加合同条款的,须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名)确认;

F、办理合同登记后需缴纳房屋租赁税和管理费。税率为月租金的%(月租金5000 元以下),税率%(月租金5000 元以上);租赁管理费为月租金的2%或3%。

篇五:上海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本人不才,有过两次办理上海居住证经验,特来向大家分享一些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因为这些细节一旦有漏洞,你就要打道回府,来回穿梭了,费时耗力!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前,一定要准备好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去居委会填);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是需要房东一块去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办的,因为需要验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但如果房东不愿意去或者没时间去,也可以让居委会人员将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上每一页都敲上居委会章印,一定要每一页都敲章,这样就形同房东亲临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正反面都复印且图像清晰,可以看清身份证号码,盖章时要敲到身份证图案上;

三、拿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时,要复印几份,做办理居住证时使用,不要把原件交给办证人员了,因为原件一共就两张,有一张还是给房东的;

四、到社区服务中心时,要抽取房屋租赁备案窗口号码,免得浪费时间等待;

五、有些居委会要收取房屋租赁税,本来应该是房东交的,但很多房东都不愿意交,所以居委会会建议房东和租客每人各交一半,如果房东不讲人情就是不交,那只能自己掏腰包了,居委会只认钱,不认是谁交的。一般居委会的办事人员会建议每人交一半,这样收到钱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房东和租客都不愿意自己全部承担;

六、其实交不交房屋租赁税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合同以及居住证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只要居委会愿意帮你填写申请表、居住证明、敲章盖印等,你就可以办到居住证,至于交的房屋租赁税哪去了,本人是不知道。其中含义自己体会!

篇六: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一)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二)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三)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篇二:上海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本人不才,有过两次办理上海居住证经验,特来向大家分享一些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因为这些细节一旦有漏洞,你就要打道回府,来回穿梭了,费时耗力!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前,一定要准备好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去居委会填);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是需要房东一块去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办的,因为需要验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但如果房东不愿意去或者没时间去,也可以让居委会人员将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上每一页都敲上居委会章印,一定要每一页都敲章,这样就形同房东亲临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正反面都复印且图像清晰,可以看清身份证号码,盖章时要敲到身份证图案上;

三、拿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时,要复印几份,做办理居住证时使用,不要把原件交给办证人员了,因为原件一共就两张,有一张还是给房东的;

四、到社区服务中心时,要抽取房屋租赁备案窗口号码,免得浪费时间等待;

五、有些居委会要收取房屋租赁税,本来应该是房东交的,但很多房东都不愿意交,所以居委会会建议房东和租客每人各交一半,如果房东不讲人情就是不交,那只能自己掏腰包了,居委会只认钱,不认是谁交的。一般居委会的办事人员会建议每人交一半,这样收到钱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房东和租客都不愿意自己全部承担;

六、其实交不交房屋租赁税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合同以及居住证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只要居委会愿意帮你填写申请表、居住证明、敲章盖印等,你就可以办到居住证,至于交的房屋租赁税哪去了,本人是不知道。其中含义自己体会!篇三: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合同)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月年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 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案。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条第项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条 款义务,予以注记。

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 月 日

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

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 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 月 日

的第5日前按转帐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印

1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币)¥ 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印

篇七: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查询申请表

附件4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查询申请表

一并存放),当场反馈查询申请人。

篇八:租房合同备案,材料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租登(xxxx)第xxx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出租人 xxx 与承租人 xxx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房屋坐落:xx区xx大街x号x号楼xxx室

出租面积:xxx平方米 房屋用途:xx

租赁期限: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

北京市xx区(县)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篇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修改版)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死亡证明不再受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房东注意:单方终止申请不再受理,找不到房客的将等原合同到期后再行办理)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篇三:办理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栖霞路路口)”的“房地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楼,找到一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窗口(好象是25号窗口),咨询办理登记需要些什么材料,得知如下: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在登记窗口领取。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

1、《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不需要。

2、另外要注意的还有:

(1)当该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两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2)房屋租赁合同上有中介的章的话还要提供中介公司的执业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然就花5块钱在24号窗口买一本重填一下把原件一起交给25号窗口。(谢谢gxy)办理时间为:周一~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应缴费用:登记费 50元/件。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年xx月xx日

篇九: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类型:□新增□延续□变更□注销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

二、【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住房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

三、【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

四、【租赁类型】: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

五、【单方申请】:根据是否属于单方申请的事实进行勾选。

六、【出(转)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10xxxx”;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七、【经纪机构】: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

八、【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

九、【租赁期限】、【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变更信息】: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如变更前出租人姓名为“王五”,现更名为“王武”。

十一、【续期期限】、【租金】: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续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二、【注销备案】: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同终止日期。

十三、【签名盖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十四、【申请日期】: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

篇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篇一: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XX-05-13 来源:互联 作者:

内容提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委托书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5、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6、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产权证首页(有条形码的)和次页(记载详细信息的)都必须复印;

7、所有复印件都准备两套;

8、所有手写内容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9、准备至少65元现金,其中15元购买三本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50元登记费;

10、自带钢笔或签字笔,各办事窗口一般都极不情愿出借签字笔; 11、24号窗口可以复印,复印费每张1元,建议提前复印好有关资料;

12、顺利的话,办理时间大概需要至2个小时。

五、办理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2-34号窗口等待叫号; 2、32号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均被判定不合格。让你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从25号窗口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一起交给工作人员。如果审定合格,缴纳50元钱,领取收件收据和缴款书收据,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如果审定不合格,详细询问并记录

需要补充的材料,准备下次再来。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7-38号窗口等待叫号;

5、向37号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六、其他:

1、上海市居住证规定的住所证明必须是下面四种之一:(1)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2)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

(4)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租登(xxxx)第xxx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出租人 xxx 与承租人 xxx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房屋坐落:xx区xx大街x号x号楼xxx室

出租面积:xxx平方米 房屋用途:xx

租赁期限: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

北京市xx区(县)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篇三:办理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栖霞路路口)”的“房地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楼,找到一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窗口(好象是25号窗口),咨询办理登记需要些什么材料,得知如下: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在登记窗口领取。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

1、《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不需要。

2、另外要注意的还有:

(1)当该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两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2)房屋租赁合同上有中介的章的话还要提供中介公司的执业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然就花5块钱在24号窗口买一本重填一下把原件一起交给25号窗口。(谢谢gxy)办理时间为:周一~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应缴费用:登记费 50元/件。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

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南 篇四

第一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1、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例如: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e、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

2、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2、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承租人为个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特区身份证;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以上均须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2、承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二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三)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

(三)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四)已办理备案的有效合同申请办理合同登记,须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产权资料。

三、有效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一)当事人提交注销有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书;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赁合同的,须提交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禁止出租的房屋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第三部分:房屋租赁行为应纳税费

一、税费计算基数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二、房屋租赁管理费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1、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2、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3、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三、私人出租房屋应纳税

依据深地税发[XX]937号文件的通知:

税率分为二档:月租金小于5000,综合税率为%;月租金大于等于5000,综合税率为6%.第四部分:法律责任

1、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百分之十的罚款。

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约定租金不明确的,以当年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处罚。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

2、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有关规定,不缴纳或者延迟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缴纳,每延迟一日,按应缴纳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六条)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

2、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有关规定,不缴纳或者延迟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缴纳,每延迟一日,按应缴纳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特别提示:

1、本指南所列要求应提交的材料,注明留存复印件的均要求核验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交原件。

5.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 篇五

一、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可以确定备案机关的权利为:有权对所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有权要求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送至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可以确定备案机关的义务为:对备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及统计、发布;协助法院或有关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已备案的房屋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二、合同备案业务的.流程

开发商或业主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材料(附件一)备案窗口申请 工作人员查档录入合同信息 誉表登记发放备案证明合同归档。

三、解除合同备案业务的流程

业主本人持商品房合同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附件二)来备案窗申请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收件工作人员查档后录入信息审批表登记 发放撤销合同

四、合同备案的主要业务

(一)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

(二)解除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

(三) 经开发企业申请对已进行网上登记备案的合同,打印并发放备案证明

(四) 配合产籍科查询有关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

(五) 每月定期将合同整理归档

(六) 将<<购买商品房屋产权证明书>>进行出售登记

(七) 统计商品房备案信息

(八)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五、手工备案时限:为十个工作日,目前合同备案及解除合同备案都是免费办理。

六、常见问题:

1、常有法院判决过户的商品房前来申请备案到过户后的名下,一般都不受理此类的要求。因为如果未符合办证条件的,法院只能先办理该套房屋的查封事项,而不能将备案的名字凭判决书直接更改,应等该房屋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后,再由法院下达协助执行书将该房过户,新的房主可执法院判决书及相关办证材料直接申办房产证,按法院判决的办证类型办理。理由如下:合同登记备案期间,备案机关不应协助法院更改买受人姓名。<<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合同登记备案并不是房屋权属登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的定义,可以确定,只有第一手买受人办理了权属登记后,才能由权利受让人执相关法院裁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2、离婚后前来解除合同备案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受理:购房者在未办理房产证前离婚,离婚协议中协商房屋归夫妻某一方所有。前来将原备案撤销,并重新备案为新的一方。所解除的房屋合同备案须无抵押、无查封。解除合同备案与新的合同备案同时办理。

七、业务发展情况:

最初开始实行备案大概是93年,当时商品房开发量少,比较简单,递来合同登记,盖备案章;96年开始慢慢建立较完整的楼盘表,利用电脑进行管理,2002年7月左右,利用新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发放商品房备案证明,取消在合同上盖备案章的做法。进行网上备案,到目前为止,每月网上备案量大概占总备案量(每月约4000份左右)的1/3。

八、近三年的业务量:

合同备案总量为50443份(含撤销4536份);合同备案总量为46684份(含撤销5609份),比上一年减少约8%。备案总量为56552份(含撤销5389份,网上备案16588份)。

九、房产趋势预测:

6.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篇六

一、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需收取以下资料: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提供复印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项):

(1)《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2)属预购商品房的,收取《重庆市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属在建商品房的,收取《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身份证明:

(1)租赁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系委托申请的还应收取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系单位的应收取单位法人代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6、出租房屋转租的,收取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7、出租房屋系共有房屋的,收取全体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二、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需收取以下资料: 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因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出租房屋坐落编号、出租面积等状态变更、租金及租赁期限变更,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形。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已核发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变更资料:

属租赁当事人名称变更的,应收取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房屋状况变更的,收取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租金和租赁期限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申请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的,需收取以下资料:

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双方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因租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蒙混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

租赁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已核发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租赁双方终止租赁合同的证明(原件)。

7.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篇七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罗湖辖区内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二、行政审批设定的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房屋租赁关系设立、变更,当事人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当事人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2)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4)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5)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九条。

(三)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1)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2)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

(3)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4)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

(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材料即可):

(1)房地产权利证书(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

(3)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4)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5)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登记部门盖章);

(6)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产证);

(8)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已签署的统一格式文本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当事人应使用房屋租赁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租赁合同文本以中文本为正本。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①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居民户口薄、港澳台证、护照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③ 共有房屋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①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四)其他材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

(2)住宅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长期租住的承租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

(4)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办理转租合同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及已登记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各房屋租赁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二)租赁管理部门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十、行政审批内部流程

深圳市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图。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租赁登记凭证;有效期自登记日起至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房屋租赁登记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依《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三)对已办理合同登记的出租屋,具有《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撤消登记;

(四)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视为租赁行为;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纳入租赁管理。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

无。

十六、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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