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时间总结

2024-07-17

法规时间总结(精选9篇)

1.法规时间总结 篇一

1、《招标投标法》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政府采购法》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条例》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十部门《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应自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公告期限为6个月。

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

6、《条例》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7、《条例》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澄清与修改,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8、《条例》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在截止时间

2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下一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

9、《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10、《条例》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

11、《条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最迟应

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对未中标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晚于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和招标服务费后退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招

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签订采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

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按商业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的利率支付

利息。

12、《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招标文

件编制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得主管部门备案,其受到上述备案资料3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

13、《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

《条例》澄清或修改有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顺延。潜在投标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截止时间前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之日起3日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14、《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2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

15、《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抽取所需评标专家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外省专家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专家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前半天或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1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

作日前完成。

1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如是委托招标,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自行招标,采购人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供应商。

18、《招标投标法》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

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

于3日。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

招投标活动。

19、《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在招标网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内,招标机构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主管部门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后,招标机构应当应投标人的要求解释公示结果。

20、《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法》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

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1、《政府采购法》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其收到副本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财政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视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2、工程《条例》投诉人可以自知道后应该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3、《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招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

复。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

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其应在60日依法处理。

24、《行政诉讼法》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或复议

机关逾期不答复,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当时人不服裁定的10日内提起上诉,不服判决的15日内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诉状之日起2个

月作出终审判决。

25、《政府采购法》邀请招标中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26、《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延长。

27、《合同法》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中的约定期限无明确约定的以28日计。

29《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期限最长可达30年,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30、《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资格预审文件自开始发售之日至提交预审申请之日止不少于30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45个工作日。与中标人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订立书面投资协议;签订项目投资协议90日内中标人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与招标人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

31、《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技

项目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特殊可延长至15天,确定1个中标人;科研课题招标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定标工作。

2.法规时间总结 篇二

美国GE公司也不断为提高该型机球管使用寿命进行改进, 在该机型生产的第二年, 就将原机配套的MAX球管灯丝电流增加一倍, 旋转阳极也作了适当改进, 命名为PLUS球管。美国著名球管制造商VARIAN公司也将与该机型配用的球管, 在热容量及其他方面的进行改进, 由原来的S270型命名为GS270。

虽然各球管制造商对球管的技术进行改造, 但是还有许多因素是与球管的最终用户有关, 这些因素与用户合理使用及维护有很大的关系。在这个方面我们做了一些实验及分析, 并总结了一些经验, 能有效地提高该机型球管的使用寿命, 延长曝光时间, 保证了诊断工作的顺利进行, 并节约了大量的更换费用。

GE Sytec 1800i CT机有两种高压发生器, 一种采用法国生产的高压发生器, 另一种为日本生产的高压发生器, 采用日本生产的高压发生器控制单元, 是采用电位器固定控制的球管电流及灯丝电压, 它是利用人工调整后, 将球管控制电压、电流、灯丝电压、灯丝电流固定在某个电位上, 以致使球管安全的工作在额定值范围内。而法国生产的高压发生器是采用计算机采样存储后进行的软控制, 这样就容易因电网、元器件、干扰及球管使用中的热效应等因素使控制值偏离, 这样就需要对该控制值进行校正, 使其始终工作在标准控制值范围内, 以延长球管的使用寿命。

我们在使用中对该机球管作了多只比较实验, 历时6年得出的结果也大不相同。最初一只MAX球管, 在装机后仅用了很短的时间, 共曝光2.75万次就损坏了, 这只球管在使用中未做过球管校正。后来更换一只PLUS球管, 在安装调试正常后, 在整个使用期也未做过一次mA校正, 使用至3.5万次后, 开始报535、519等错误, 使用至5.5万次后球管损坏, 使用时间不足一年。再次更换一只同型号、同规格的球管在安装调试后, 每6个月做一次mA校正, 当使用至4.5万次后, 开始报535、519等错误, 使用至6.5万次后球管损坏, 使用时间一年。再次使用同型号、同规格的球管在安装调试后, 每3个月做一次mA校正, 当使用至6万次后, 开始报535、519等错误, 使用至8万次后球管损坏, 使用时间一年多。最后仍采用同型号、同规格的球管在安装调试后, 每1个月做一次mA校正, 当使用至8.5万次后, 开始报535、519等错误, 直至使用至11万次后球管损坏。

分析及校正方法:因该机球管热容量仅0.35 MHU, 在每天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 对球管使用时间有一定的影响, 最关键的问题是电源干扰、球管热效应、探测器预热程度等其他因素, 使计算机存储的采样数据偏离也是重要的原因。我们采用定时做mA校正和不做mA校正及间隔长短有明显的不同。根据上述总结, 每月做一次mA校正的结果, 球管的曝光次数正好是未做mA校正一倍, 相当于二只球管的曝光量。因此建议操作人员要每个月做一次mA校正。

3.法律法规颁布时间 篇三

2.为贯彻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推动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进程,建设部于1995年印发了《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3.为加强对城市大厦的物业管理,提高城市大厦的物业管理水平,1997年建设部印发了《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针对大厦物业管理的情况和特点,规定了管理标准和考评内容,从此使大厦的物业管理也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4.根据全国物业管理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2000年5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5.针对物业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的状况,为全面提高队伍素质,规范物业管理人员行为,提升管理质量,1996年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与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通知》

6.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1996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7.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财政部1998年颁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8.为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11月印发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9.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1999年建设部印发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10.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2002年3月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11.2003年6月8日,《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

12.2003年6月,建设部发布《业主大会规程》;

13.2003年9月,建设部发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4.200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5.2004年1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订《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16.2004年3月,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7.200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4.法规时间总结 篇四

1、法人分类P9: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为成立日。

(2)非营利法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有资格。

(3)特别法人:(机关、农村、基层)有独立经费的从成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2、表见代理合同:不追认直接生效;效力待定合同,可催告1个月内追认。

3、专利发明:其中商标可延期:21月前+6月

4、保证期间p35:依约定,或主债务满之日起6个月。

5、施工许可证:符合的15日内发证。3个月开工,2次3个月共9个月,开工报告6个月。

6、企业资质证书:5年,满前3个月延期;证书变更的,先工商后1个月内变资质内容。

7、认定转包分包挂靠违法出借资质的,限制3个月招投标活动及承揽,核查不符合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撤回资质证书。2年内2次转包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的,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2年发生3次以上的,降低资质等级。

8、承包人优先受偿权:6个月。

9、建造师注册:满30日前延续,有效期3年。在与新聘用企业签合同后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变更。

10、(1)注册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3个月-1年;严重的吊销5年;终身不注册。(2)注册人员违法法律法规的,1年;重大的吊销5年;终身不注册。(3)转包行为项目的,吊销5年不注册,不得再当项目经理。

(4)挂靠行为的,不得再当项目经理,吊销5年不注册,重大的,终身。

11、招投标: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投标人10日内投诉,监督部门3日决定受理,受理30日出结果。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提出,招标人3日内答复。

12、承包人优先受偿权:6个月。

13、信息公布:不良的自处罚做出7日内公布,6月—3年,整改不少3个月。良好3年。

14、合同撤销权的行使p14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

15、劳动纠纷p165:调解、仲裁、诉讼。必经过仲裁,不服的15日内起诉。(民事仲裁不可以起诉)。

16、工程环境保护p192: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环境噪声值以及采取防治措施的情况。

17、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24小时到现场,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8、未执行强制标准的,县级部门停止执业3月-1年;严重,由发证机构吊销,5年不注册。

19、安产许可证p221:3年,满前3个月,变更名称等的,变更后10日内到原办变手续。20、施工现场p241:可能危及管道的,开工前7日通知所属单位,并制定应急预案。

21、工伤认定p253: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部门在60日做出认定的决定。

22、应急预案P263:建筑企业每3年一次应急预案评估,生产营业单位每年至少一次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半年一次现场处置方案。

2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施工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消防演练。

24、事故调查P269: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提交调查报告,特殊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0日。人民政府收到调查报告后: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其他的15日内批复。

25、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向县级部门备案。P275

26、拆除工程前15日,县级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拟拆除物、可能危及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楚废弃物的 措施。P276

27、建设工程竣工p313:(1)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验收合格报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

(3)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8、消防验收p314:公安机关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

29、环保验收:需要试生产的,试生产之日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验收。

30、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验收过程中违法的,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施工,重新组织验收。

31、质保金的返还p325:发包人收到申请后14天内核实,然后14天内返还。14天不答复,经催告后14天仍不答复的,视为任何返还申请。

32、举证期限:第一审不少于15日,第二审不少于10日。

33、受理: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7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34、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至被告,被告收到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5、上诉期限p344:不服一审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

36、强制执行期间:2年,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向原法院申请。法院接到申请6个月未强制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7、仲裁:收到仲裁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P354

38、仲裁裁决不可起诉,可撤销,收到裁决书后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申请。

39、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后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0、行政复议p370:自知道后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60日内出结果。

41、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知道后6个月内起诉,经过复议的,收到复议书后15日内。

5.二建法规中关于数字时间的知识点 篇五

p3 初始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p3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基础课60、专业课60)继续教育,多专业每增加一专业需另学20专业课,4、p10 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或完全不能确认自己行为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或16-18周岁自食其力的

5、p19 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不延期。

6、p20 诉讼时效:普通:2年:短期1年(身份伤害、延付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寄存财物丢失毁:特殊:水钻合同4年,海上运输1年

7、p20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机!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8、p20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不能形式请求权的

p21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p22 质押权自权利或动产移交时生效

p24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9、p28 资金落实:工期不是一年的,50%,超过一年的,30%

10、p29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或300㎡)

11、p30 申请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开工延期2次每次3月,逾期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12、p38 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国家重点,总投资3000万大型公用事业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5万平方米住宅区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馆

13、p42 必须招标:施工200万,设备、材料采购100万,勘察、设计、监理50万

14、p43 投标保证金:min(2%,80万),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15、p47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6、p50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7、P53 招标文件出售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应在投标截止15日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8、P57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300人应设置安全科或者配置专职安全员、《300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19、P66 自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救!20、P67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1、P73 建设单位应当自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内,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证明(2)拟拆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机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2、P79 意外伤害险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3、P85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领证单位办延期,延期仍为未3年

24、P93 保修期:(1)基础设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25、P95 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器

26、P98 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质监站向委托部门报送质检报告

27、P98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内备案

28、P99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正在24h内报告!

29、P105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应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30、P106 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甲方在该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31、P107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由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以前向环保局申报

32、P118 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3、P121 劳动争议中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则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4、P12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是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5、P122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36、P12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P12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给劳动者每月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8、P124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得超过6个月!

39、P127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0、P128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1、P129 预告解除中,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愉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代工资金,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2、P131 经济补偿标准: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3、P132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4、P132 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5、P138 工程文档的归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文档向建设单位归档

46、P139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提请档案馆对档案预验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47、P140 档案的验收:一般项目在竣工前验收完即可,重大项目要在竣工验收前3个月内完成

48、P141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万分之五

49、P142 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50、P157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过受要约人时生效

51、P169 可撤销合同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驶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52、P185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驶,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驶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3、P191 合同的单方解除,当事人一方按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过对方时解除

54、P197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5、P214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6、P214

对判决不服,捍上诉的时间在15天,对裁定不限,10天

57、P216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汗毛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例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58、P217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59、P217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0、P217 执行异议中,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1、P223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2、P223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63、P225 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起合法复兴的,可以自知道该是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64、P227 法院接到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6.法规时间总结 篇六

一、“营销专业法规”课程现状分析

《市场营销专业培养计划》中明确指出, 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之一, 即熟悉我国有关市场营销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了解国际市场营销的管理和规则。营销专业法规是一门市场营销学和法学相交叉的应用型学科, 不仅要求学生掌握扎实的市场营销学知识, 而且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 还要求学生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营销法规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以西安工业大学 (以下简称“我校”) 为例, 目前, 我院专业法规课程采取的主要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 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教”与“学”这两个问题凸显。以课堂讲授的灌输式教学方式为主, 教师完全处于主导地位, 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掌控者, 学生则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

第二, 理论教学缺乏实践支撑, 学生实际应用能力有待改善。从教学内容来看, 在书本和法律条文的“满堂灌”中, 学生脑海里只有应试性的法律条文和书本知识, 不知如何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无法适应现实实践中的千变万化。

第三, 案例教学在专业法规课堂上流于形式。在实践中, 教师也逐渐在制作的课件中插入了案例。但案例讲解缺乏角色互动、情境再现以及课堂讨论, 案例的实施手段单一无趣, 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兴趣。

第四, 案例教学中案例选用不当, 影响教学质量。法学是一门变动比较快的专业, 法律部门会根据现实生活以及国际公约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二、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基于调研西安工业大学基本情况, 以市场营销专业法规为例, 笔者提出了适合专业法规课程的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措施。

1. 案例引入环节

通过对课程内容和目标的综合考察, 在选择案例时, 遵循基本性和范例性原则:基本性是针对课程内容而言, 强调案例所涉及的应为学生该理解的基本概念、基本规律和基本知识点;范例性是针对案例内容而言, 强调选择案例应具有典型性, 能够与知识点联系紧密, 激发学生学习动力。

2. 案例讨论环节

第一, 明确讨论目的, 教师需要根据学生情况明确哪些内容适合讨论, 讨论的目的是什么;第二, 讨论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以达到让学生自觉主动进入讨论状态并实现讨论目的;第三, 讨论时长的保证, 教师要对课程进行设计, 以实现既能满足学生讨论时长需要, 又可完成教学任务;第四, 提高讨论的参与性, 有效的讨论应是全员参与的讨论。

3. 概括总结环节

这一阶段一般是由任课教师来完成, 在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得出结论后, 教师针对学生讨论不够深入、不够确切的知识点, 做重点讲解, 并归纳总结, 做出恰当评价。此外, 学生应从案例分析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三、展望

专业法规课程在引入案例教学法时, 应根据课程特点, 有目标、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教学活动, 培养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全面型人才。期望通过案例教学法在专业法规课程中的应用, 能以点带面, 抛砖引玉, 为其他课程教学改革提供新思路。

摘要: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核心, 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奠基工程, 是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的必由之路。本文以营销专业法规为例, 阐述了现阶段专业法规课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提出将案例教学法引入专业法规课程, 并给出了具体的策略和建议。本文对案例教学法在专业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专业法规课程,营销专业法规

参考文献

[1]裘莹莹.“国际商务合同”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5, (2) :163-165.

7.期货法规总结 篇七

金融期货结算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条件:

① 结算风险管理岗位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相关经验。高管人员近2年未受处罚。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个完整的,重组的按重组日计算。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年内未受过处罚。

④ 期货公司近3年未受处罚,近3年内未出现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三、申请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条件

①上述二

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期货或证券从业时间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期货期货从业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③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合规;

4、申请日前3个中至少1年盈利且该年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适用净资本的,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

四、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

① 上述二

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③ 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合规

④ 申请日前3个连续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中,至少2个盈利且该年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五、证监会在受理后3个月做出决定或不决定的批复。批复后应向交易所申请结算会员资格。取得业务资格后6个月内未申请会员资格的,业务资格失效。

六、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可以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不可以为非结算会员办理 全面结算会员资格:可以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也可以为非结算会员办理。

因此,非结算会员的业务必须通过全面结算会员办理后提交期货交易所。

七、非结算会员下达交易指令后,交易所应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有异议的向前两者提出。全面结算会员按照结算协议约定向非结算会员收保证金,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八、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有期货交易所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中划拨。

九、除下列外,全面结算会员不得划转非结算会员保证金:

① 依非结算会员的要求支付资金、②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交存的保证金、③收取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金及其他费用。

十、全面结算会员公司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保证金管理制度。

可以根据非结算会员的资信、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

全面结算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制度。非结算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标准的,客户应通过非结算会员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补足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原则和措施强行平仓。

除上述外,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与非结算会员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强行平仓情形。

全面结算会员应当先以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不足的,全面结算会员再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

十二、全面结算会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对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不得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十三、期货公司被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或暂停、终止的应在交易所通知日期3日内报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全面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撤销协议的,应在3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十四、全面会员应在定期报告中报告:①非结算会员名单及变化②金融结算涉及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③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8.医院法规培训总结 篇八

医院法规培训总结1

通过近一个月对医疗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护理核心制度、护理安全管理制度、手术室安全管理制度、手术室管理制度的学习,让我深刻认识到在各项护理工作中要把护理安全放到第一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增强护理相关法律知识,保护病人也保护自己。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护士的各项要求也越来越高。责任心是我们每一位护理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没有责任心无以做任何事,病人生死攸关、生命相托,因此我们的责任重于泰山,每一件事情,每一个细节都容不得我们半点马虎,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每项护理工作,时刻具备慎独精神。

在护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我们除了精于业务也要学会懂法,懂法与我们开展的工作是相互关联的,只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每项护理工作,我们才能守法,只有懂法我们才能时刻督促自己遵守原则,正确严谨地做好每项工作。

总之,这次学习让我受益匪浅,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护理诊疗规范,认真履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护理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增强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护理专业水平。

医院法规培训总结2

在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推动新一轮普法工作再上新台阶。坚持卫生普法与卫生法制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安排部署,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深入开展卫生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力度,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食品等健康安全产品为重点,加强卫生综合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大力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治理,加强对医疗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打击无证行医,保障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推广典型等方法,把卫生行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卫生法制教育,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行医,进而推动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医院法规培训总结3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这次培训由公司安保部领导作为主讲。以下就是这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组织全员以新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培训,使广大职工对其有了总体的认识。在以后安全生产管理上能有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认识,我们部门对职工进行了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让职工能更加直观的去解读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二、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各个岗位人员进行了有重点、分层次地专题安全培训。

三、丰富学习形式,选择有针对性的ppt课件,提高广大职工的学习热情。将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表)作为重点学习材料,通过集中宣讲,播放幻灯片的形式进行深入学习。

四、利用了现场安全事故实例,来解读新安全生产法,并对职工工作作为一个警醒。

五、对职工进行一些现场应急事故的自救知识的讲解,让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碰到一些小的事故,能够及时的进行自救处理,降低事故的人员伤亡和损失。

六、通过培训后的考试测评成绩看,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今后工作中对新《安全生产法》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此次培训,全体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活动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在在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标准,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进行梳理,并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布置安排工作,确保现场施工过程安心管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医院法规培训总结4

根据我院《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院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了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

此项活动从强化组织医务人员入手,提高全院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院开展卫生法律法规

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不断优化服务

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治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以人为本,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专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刘伟同志亲自担任组长,并且明确各科室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医院领导班子带头依照医院拟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并在学习活动中交流学习体会,从而增强医务人员处理诊疗工作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积极准备,扎实开展,提高法律意识

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同时,还将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内容穿插到整个培训计划中,在提高医院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同时,与涉及医疗安全的知识同步学习,进一步增强全员的医疗安全意识。

与此同时,我院还把卫生法律法规培训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我院于10月13日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率为100%。通过组织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不仅使全体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全院广大职工的学习成效。

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强化医院治理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活动与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成效显著。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不断地强化了医院管理,使院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

现如今全院职工自觉运用法纪知识进行医疗诊疗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过违法行医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近年来,医院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出院病人电话号码回访、聘请院外行风监督员等措施,我院的医疗服务总满意度一直保持在97%以上,从而使医院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虽然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继续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对照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为我院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医院法规培训总结5

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迫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剂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构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是卫生保护、预防为主、公平、保护社会健康和患者自主原则。

固然我们学习卫生法学的时间很短暂,只有短短的五周,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对医生这一行业的相干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固然没有到达精深的地步,但是我相信,对我们往后的`医生工作会提供很大的帮助。例如学习了《执业医师法》我了解到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历证才能独自进行临床诊疗,而假如没有取得便是属于非法行医,是要追究医疗责任的;还有《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利,进步人口素质通过对相干法律法规的熟习了解帮助我们在碰到一些法律上的麻烦时可以帮助我们将事情和平解决。而且在成为真实的医生之前,我们还有很多的法律程序要走,不管是到医院工作还是开私人诊所,我们都必须根据某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是我们面对医疗事故的指南,帮助我们处理各种纠纷。

并且,当我们医学生刚刚步进实习的医院是,由于对医学知识和临床医疗技能的把握较为欠缺,因此在整个医疗活动都有可能给患者造成误诊或伤害,乃至死亡的可能性发生。而此时我们通过对卫生法的大概了解,可以免我们犯一些低级的、没必要要的错误,培养尽职尽责严谨认真的态度,则可以大大的减少实习生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9.法规解读 篇九

本刊上期(2008年第3期,总第27期)在解读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4号)时对财预[2008]1 0号文件做过简单介绍,在我们获取1 0号文件研读后,发现虽然1 0号文件明确了5 0%的预缴所得税须由总机构缴纳,但对余下5 0%的预缴所得税的分配方法与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以下论述是在目前现有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研读相关文件而得出的推论。提醒读者,须对今后税务机关可能对此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产生的变化有所准备。

◇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确定办法

5 0%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以及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权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上述三项因素的权重分别是35%、35%和30%。公式如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3 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3 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3 0%

上述公式中的分支机构仅指那些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上述的分配方法较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填报说明有少许不同。

◇文件中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内容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总机构和第一级的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适用税率不同,应分别根据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分支机构和总机构设在同一省(直辖市)的,该分支结构应根据三项因素参与分摊。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设立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注销的分支机构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分摊。

◇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潜在影响

→1 0号文件并不是以纳税人为读者编写的,而是指导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全国性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着重于政府内部预算和会计核算,而不是纳税人的报税程序。相关企业须期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另一重点针对纳税人的文件,更详尽地解释如何按照规定进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方法与国税函[2008]4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注意到:10号文件是三个政府部门联合下文,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之后发布,我们可以合理推断1 0号文在适用上有较优先的效力,且是最新的信息。

◇本刊建议

→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2 0 0 8年度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企业应当尽快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如何确定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并开始采集2 0 0 7年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数额。同时,应计划修改现行的数据采集系统和纳税系统并使之满足新的申报要求。

→相关企业应继续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等今后发布的相关法规和公告。

(财预[2008]10号;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原对这两个产业的优惠政策基本得以延续

1.软件行业:

→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1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发[2007]40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即由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发改高技[2005]2669号文的规定共同认证的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 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每年度扣除总额为工资总额的2.5%的限制。

2.集成电路行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 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 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若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该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享受三大优惠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部分对其他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到期

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下列六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 0 0 8年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底。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5]186号

→奥运会和世博会政策:财税[2003]10号、财税[2005]180号、财税[2006]128、155号

→企业改革政策(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财税[2005]1、2、14、29号、财税[2006]18号

→社会公益政策:财税[2006]148号

→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财税[2006]105号、财税[2007]10、17号

→其他单项政策:财税[2005]103号、财税[2006]46、123、169号、财税[2007]18号

◇对特殊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对特殊利润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信息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刊建议

→我们建议企业财务或税务的管理者应仔细研究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并评估因未能享受优惠而对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所产生的影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不仅是新颁布和较复杂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还比较概括,所以企业与税务机关及税务专业顾问讨论如何使企业税收策略更加有效是非常必要。

(财税[2008]1号;2008年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须在2 0 0 7年底,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已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或登记注册的,可予退税;

→用2 0 0 7年度的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予退税。

◇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7年底前签订的合同,按规定已批准给予免税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给予免税;

→但不包括合同的延期和补充或扩大条款。

◇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 0 0 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所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条件,在2 0 0 8年后仍按原规定执行(如在原规定的经营期内关闭企业,须补缴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优惠过渡期内的定期减免税。

(国税发[2008]23号;2008年3月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过渡期适用的税率得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国发[2007]39号文(参见本刊2008年第2期,总第26期),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可享受过渡税率优惠;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但未明确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企业是适用原税率、新税率还是过度税率。财税[2008]2 1号文件明确对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减半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所适用的税率如下:

→原同时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适用过渡税率,即:

→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一律按2 5%税率减半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新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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