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

2024-09-05

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精选2篇)

1.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 篇一

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1年7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会员管理,做好会员的服务工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发展

1、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北京行政区域内的合法注册的餐饮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凡自愿入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3、团体会员一般以法定代表人(也可推选其他负责人)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

4、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协会的网站(北京饮食网)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会员管理

1、会员要自觉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各团体会员单位要确定联系人,代表本单位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保证联系渠道畅通。

3、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按协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4、会员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如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按协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会员服务

1、免费为会员在协会网站上宣传。

2、将政府有关行业的政策法规通过协会网站等媒体及时传达到会员单位。

3、根据会员需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等的培训、讲座。

4、搜集整理行业的经济数据,及时通报给会员。

5、组织会员单位之间和同行业之间的经营管理、技术交流、考察等活动(会员单位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6、组织召开联谊会、年会等,搭建会员之间沟通的桥梁。

7、收集汇总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就共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8、按照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

四、会费收取

1、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标准为:

会长单位: 1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35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事业单位(培训学校、从事餐饮研发机构)每年300元; 餐饮业相关单位每年5000元—7000元。

3、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0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中国蔬菜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 根据《中国蔬菜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及缴费时间:

(一)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元,每届会费100元。

(二)事业单位会费。事业单位团体会员、理事单位1000元/年,每届5000元。社会团体会员参照事业单位会员执行。

(三)企业单位会费。企业会员单位,3000元/年,每届1.5万元;企业理事单位,8000元/年,每届4万元。

(四)每年缴纳会费的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

(五)会费收缴按计算。

第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同时,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资料、证书的开支;

(二)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办公和其他日常事务性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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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务开支;

(五)推动蔬菜行业发展及开展调查研究等事业开支;

(六)对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表彰奖励开支。

第六条 会员注册及会费缴纳办法。每届理事会成立后,三个月内完成会员注册和会费缴纳。会员一般按缴纳会费。缴纳会费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确认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由协会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农业部、民政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社会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对会费标准有新的要求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农业部、民政部等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其用途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财务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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