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导意见

2024-08-19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导意见(7篇)

1.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导意见 篇一

关于加强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资源建设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8号)要求,推进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顺利实施,现就我省普通高中课程资源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课程资源是指形成课程的因素来源与必要而直接的实施条件。高中课程资源建设的基本目标是:

1.学校的人力、物力和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动态课程资源基本满足普通高中实施新课程的需求。

2.学校人力资源配置更为完善和优化,形成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课程资源开发建设意识和运用能力切实增强,并实现教师这一重要课程资源对其它课程资源建设的有效带动。

3.学校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等各类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的配置更为完备,使用更为充分,潜在的各类物力资源得到更为积极的挖掘和利用。

4.师生识别、捕捉、积累、利用和开发课堂教学中动态生成的课程资源的能力大为提高,有效促进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

5.全省城乡间、区域内、校内外各种有利于课程实施的人力、物力资源得到有效挖掘、整合和利用,初步形成校内外有机结合的课程资源开发利用机制。

6.各级教育行政、教科研等部门对课程资源开发建设的规划、统筹、管理和指导作用充分发挥,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课程资源开发、建设、利用、共享制度。

二、建设要求

1.教师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执行省有关教师队伍建设要求,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培养优秀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建设一支适应课程改革发展需要,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水平教师队伍。要根据新课程要求,认真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抓好薄弱学科和新增科目的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所有学科必修模块有专任教师,并努力创造条件提高选修模块的开设数量,以满足学生选课和个性发展需求。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选修模块的任课教师可采用校际共享的办法,提高选修模块的开设率和开设质量。通用技术课程选修模块教师也可采取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职和高等院校或其它相关机构选聘共享的办法予以解决。各级师训部门要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对新课程方案的理解程度和对新增内容的掌握程度。教研部门要加强以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为重点的教研培训和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高中学校要强化校本教研工作,以教师队伍素质提高为突破口,促进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新课程的实施。

2.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课程实施需求,做好现有教学场所功能的调整和改造工作,保证各教学场所适应新课程的需要。要做好区域内高中学校教学场所的统筹规划,尤其要加强短缺教学场所如新增科目教学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要根据本地高中规模和需要,建立起公用性的通用技术等课程的专用基地,并促进通用技术等专业性较强的教学场所的共享。要健全教学场所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图书馆、实验室等在促进师生教与学方式转变上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师生教与学的需要。

学校要根据新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要求,清理现有的教学设备,尽快补充短缺教学设备,保证有较为完备的设备资源支持新课程。特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选修模块开设的需要,完善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音体美等课程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器材,充分发挥使用效益。要建立实验室开放制度,向学生开放。要因地制宜地开发学具、教具、教学课件等,建立电子备课库,为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提供更丰富的课程资源。

3.教育实践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据地域产业结构布局和产业特点,因地制宜,构建与科技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前沿结合密切的独具特色的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科技含量更高的劳动实践场所。农村高中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在原有农业基地基础上,建设新型的与新课程密切结合的教育实践基地,并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要充分挖掘利用农户的资源价值,通过与专业户、示范户、科技户建立紧密联系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更为直接的实习实验和技术示范基地,使基地从校内延伸到家庭。要充分发挥职业高中、职教中心等在师资、设施等方面的优势,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校外科技活动机构或场所的作用,为学校选修课程开设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提供更有效的资源。要规划并协调教育系统内部的其他可用资源,形成普通高中与大中专院校、教科研等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实现在师资、设备、场所、信息等方面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共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社会各界为学校的课程实施提供支持,免费开放博物馆、科技馆、德育教育基地等。还要建立起与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馆以及工厂、农场、养殖场等企业资源和社区资源的互惠共享机制,为学校教学服务。教研部门要加强对校外资源使用的研究和指导工作,促进校外资源的使用。

4.网络资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网络资源建设。各级教研部门要积极探索网上教研方式,促进网络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学校要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校校通”应用平台及资源库——“育龙信息网”、黑龙江省高中教研网等网络资源,加强学习化学校建设,优化课程开发和实施。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优化课堂教学环境,有效培养学生收集、传递、处理、应用信息的基本能力,提高信息技术素养。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速农村学校在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教学的组织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优化,使课堂教学向着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方向发展。

三、建设途径

1.课程资源开发途径包括普查、分析、规划、具体开发等环节。各地各校要根据新课程实施需求,对本地和本校已有和待开发的课程资源进行全面普查。通过普查,掌握本地、本校已拥有的课程资源项目;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对本地、本校的各种资源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发挥优势因素、利用机遇因素的原则,确定有利于学校未来发展的课程资源开发策略;在资源普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资源建设的整体方案,包括建设目标、步骤、方式、措施、保障条件和具体负责人,确保课程资源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资源建设的整体规划,本着先校内后校外,先必修后选修的原则进行开发。

2.课程资源利用途径包括以下几种:充分发挥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作用,优化学校师资资源;整合学校硬件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从学生的经验、兴趣、差异、问题、学习活动过程中捕捉课程资源,关注课堂教学活动的动态资源;根据学校课程发展需求,加强区域内、校内外课程资源的开发、建设与利用;建设案例素材库,建立电子图书馆和虚拟学校以及开设网络课程等,用好网络资源。

3.课程资源共享途径包括校际间课程资源共享、教育系统内部资源共享、学校与社区资源共享和区域间课程资源共享等方面。学校之间应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开放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要结合本校实际,选编或改编外校的选修Ⅱ课程,通过“联校开发”的形式,形成选修Ⅱ课程资源的共享;要争取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普通高中学校的支持,做到教育系统内部课程资源的有效共享。要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实现与企业、社区等方面在资源上的共享,使社会的文化设施、场馆以及智慧资源等成为学生学习和发展的财富。要建立优秀教师人才库,为学校及本地区高中课程改革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以缩小不同区域、不同学校间优质师资资源的差距;要建立课程资源管理数据库,拓宽校内外课程资源及其研究成果的共享渠道,提高使用效率;不同地区之间应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研究解决新课程中遇到的问题,探索积累典型经验,主动为本地区高中新课程提供参考和借鉴的案例。

四、建设主体 1.校长。校长是课程资源开发的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校长要充分认识课程资源对于课程实施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课程资源开发政策,切实做好本校课程资源开发的组织领导工作。

2.教师。教师是课程资源开发的主要实施者。要增强教师课程资源开发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不断提高课程再创造的能力。教师不仅要学会主动和创造性地利用资源,而且要努力挖掘各种资源的潜力和深层次价值,引导并帮助学生在更广阔领域里的学习和探索。

3.学生。学生是课程资源开发不可或缺的力量。要注意培养学生的课程资源意识,激发学生课程资源开发的愿望,通过课程资源的开发加深对课程的理解,使学生的学习过程不再封闭在书本上,禁锢在教室里。

4.家长及社区人员。家长及社区人员是课程资源开发的重要力量。要重视家长及社区人员对课程资源开发的理解和支持,深入挖掘蕴含在他们之中的课程资源。

5.教育行政与教科研人员。教育行政与教科研人员是课程资源开发的重要组织者和指导者,在区域性课程资源开发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其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宏观规划责任,市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统筹规划、重点建设责任。各级教研部门负有研究指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和教科研人员要不断提高课程资源开发指导能力,根据部门的职责分工和任务安排,切实做好所担负的课程资源开发的组织领导和指导任务。

五、保障条件

1.组织保障。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学校和地方区域性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分工到人,明确职责。要将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作为履行课程领导职责的重要内容,深入研究,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各地可建立课程资源统筹协调中心,加强对课程资源的统筹管理;学校要加强对课程资源建设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不但要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工作项目,而且要通过学校机构设置和调整职责分工加以落实。

2.经费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经费投入上为高中学校提供新课程教学必备的基础性课程资源,保证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的经费投入,保证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以及各类教学场地等能满足高中新课程实施的基本要求。要做好资源规划,确定学校资源建设目标,着力解决稀缺资源,有计划、分步骤地建设课程资源,坚决杜绝教学设备资源闲置、利用率低下和重复建设等现象。要加大对薄弱学校课程资源建设扶持力度,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创造条件。

3.制度保障。各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健全资源建设与管理制度,包括校内课程资源开发使用管理制度、校际教师资源共享制度、区域内课程资源共享制度、课程资源使用督导评估制度等,使之成为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学校常规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探索和完善教师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制度,通过创设有效机制,保障课程资源开发建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要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校外人员聘任制度及其相关的激励性导向政策与措施,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利用。

4.政策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与新课程相适应的政策,解决教师教育、教师配置、教师专业结构等问题,在数量和质量上满足实施高中新课程对师资的需求。要加强对课程资源建设工作的督导评估,包括校内各种设施场所(图书馆、阅览室、各种服务设施、教学设施、计算机房等)是否配备齐全以及是否得到充分利用;校内各种设施场所与校外的场所、机构(图书馆、少年宫、博物馆及其他各种社会机构)是否得到有机的整合,以促进课程资源建设工作有效落实。

各地要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8号)文件要求,切实建立、完善并形成课程资源的开发机制、共享机制和保障机制,不断推进我省普通高中课程资源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帮助学校,与家长、社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构建起纵向由基层学校到各级地方教育行政、教科研部门、课程研究中心,横向由教育内部向教育外部的交错相连的课程资源开发体系,形成课程资源开发与建设的整体效应和优势,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2.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导意见 篇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 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 转变发展方式, 现就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建设, 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 明确目标, 积极推动服务平台建设

(一) 服务平台的含义和作用。

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 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服务平台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 畅通信息渠道, 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发展质量, 增强市场竞争力, 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加快服务平台建设, 是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要举措, 对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 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与应用, 逐步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 指导思想。

服务平台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 加快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 通过统筹规划、集聚资源、营造环境、加强服务, 建立和完善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支撑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 建设原则。

服务平台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面向产业、服务企业, 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 坚持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 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坚持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

(四) 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平台的作用, 用三年时间, 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充实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 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重点培育一批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示范平台。完善政策措施, 培育服务品牌, 使服务平台的布局更加合理, 特色更加突出, 功能趋于完善, 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 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服务平台的基本条件和发展要求

(五) 基本条件。

服务平台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管理制度健全, 经营行为规范, 收费合理, 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能做到“五公开”;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

(六) 加强能力建设。

服务平台要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 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不断增加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 建立激励机制, 优化人才结构, 增强服务能力。要适时更新仪器设备和设施, 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 扩大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要努力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认证, 增强服务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七) 创新发展模式。

服务平台要积极探索建设方式和发展模式, 通过与大学、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性服务机构、企业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集聚优质资源, 提升服务水平。专业机构间要加强合作, 建立协同服务机制。要通过开放实验室、专业化设备共享与租用等多种形式, 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 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八) 培育服务品牌。

服务平台要增强服务、市场和品牌意识, 建立服务质量标准, 完善质量保障制度, 制定品牌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 树立品牌形象。健全信用制度, 注重诚信经营, 树立良好信誉, 不断提高信用等级。培育企业文化, 提高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

(九) 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企业发展需要, 鼓励服务平台具备多种服务功能。

1. 信息查询:

加强网络功能开发, 畅通信息渠道, 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2. 技术创新:

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 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增强创新能力, 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 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3. 质量管理:

提供质量检验检测, 原材料性能测试, 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培养质量管理人员, 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 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4. 管理咨询:

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 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 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加强现场管理, 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5. 创业辅导:

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 以及工商登记等政务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6. 市场开拓:

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建立营销网络, 应用电子商务, 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7. 人员培训:

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 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服务平台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 编制建设规划。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 以及调结构、上水平、转变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区域产业及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服务平台建设规划, 要合理布局, 突出重点, 明确目标和任务,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有关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 在中小企业聚集区推动建立服务平台, 集聚资源, 为行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服务。

(十一) 加大政策扶持。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促进服务平台建设。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要加大对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支持, 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 加快推动服务平台建设。要研究制定示范服务平台评价标准, 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服务平台, 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等扶持措施, 引导服务平台规范运营, 不断增强服务功能, 提高服务质量, 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 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现有工作基础, 积极发挥各自资源优势, 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要明确分工, 加强配合, 完善管理, 形成合力, 共同推动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十三) 加强指导和宣传。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 及时调查了解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 发现和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总结经验, 推广有效做法, 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要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 加大对优秀示范服务平台的宣传, 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服务平台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2010年4月6日

3.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导意见 篇三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和省、市政府关于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使我市普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 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中小学建设工作 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进一步 改善本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特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编 制本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 建设 指导意见 依据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 [2002]102 号)、《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 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参考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09-2008)、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并结合本市教育发 展现状和《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 年 3 月),以及中小学 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编制。

第三条 本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市新建中小学校建设中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各 级相关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是中小学规范 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在达到本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 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成都市各区(市)县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保证校舍建筑设计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 能力,应确保师生的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 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 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 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校园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 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本建设指导意见中校园用地面积指标,各相关区县在执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视需要和可能制订学校 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用房面积,其用地及建筑标准可适当提高。校园规划设计要符合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的现状 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七条 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均衡教育”,全面实现教育公平的原则,本指 导意见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不作城市及农村学校的区分。经济条件、办学 能力较好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布局,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以人为本,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 观”的原则。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 与远期的关系。区县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 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九条 本建设指导意见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其用房面积和用地 应另行申请报批。

第十条 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指导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 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 学校规模及设置

第十二条 学校布局设置

一、中小学校布局布点,要立足本地实际,应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二、农村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可根据需要 设置寄宿制学校。城市学校的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 则确定。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 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三、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带。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 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四、学校设置应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 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生命 安全的场所。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 离。

五、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校区。

六、对于处于旧城区的学校,当地政府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改造成有良好的环 境,功能分区明确的校园。

第十三条 学校规模

一、中小学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 展规划等合理确定。

二、中小学规模和班级定员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小学学校:6 班、12 班、24 班、36 班,每班≤45 人;

2、初级中学校:12 班、24 班、36 班、48 班,每班≤50 人;

3、九年制学校:9 班、18 班、36 班,小学每班≤45 人、初中每班≤50 人;

4、高级中学校:12 班、24 班、36 班、48 班,每班≤50 人。

第三章学校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校园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新建、改扩建学校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校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 环境有机结合起来,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体现学校办学传统和时代特色,提供较为宽裕的 活动空间和意外灾害时的应急避难空间。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校园总规划宜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力 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便于管理、提高效率。

第十六条 教学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体育运动 场地应与教学用房保持合适的距离,其间宜以道路或绿化带分隔。室外田径场和球类 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应进行排水设计,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学校文 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新课程背景下的教育教学需要。校园绿化、美化要结合建筑 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 环境的育人作用。

第十八条 校园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室内外 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合理设置,并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 置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 宜紧靠交通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 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符合《无障碍设施设 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中小学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用地等三部分组成。依 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并参考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 标准(试行)》,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 4.1 的标准。

一、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 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 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所需用地。中小学校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 设用地之比)计算,非完全小学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 0.3,完全小学和九年一 贯制学校原则上不大于 0.7,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原则上不大于 0.8。

二、体育运动场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 场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蓝(排)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体育场地配备 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的通知》(教体艺〔2008〕5 号)执行。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一般情况下,小学应确保有 60 米直道的运动 场地,初中及九年制学校应确保有 100 米直道的运动场地。

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并参考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我市普通中小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的设置 与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表 4.2 的标准。

三、绿化用地。中小学校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 践的种植园地及小动物饲养园。中小学校应设置成片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 小于 8m。

四、中小学校用地标准中未含寄宿学生宿舍占地面积,需要建设学生宿舍的寄宿 制学校应按生均宿舍面积及建筑容积率,另行申报批准,增加用地及建筑面积。

第五章 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舍用房构成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用房主要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及其辅助用房,生活服 务及其辅助用房三部分组成。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现状,依据《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 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 年 3 月),以及中小学教学改革和课程设置的需要,我市 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应作如下设置。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理、化、生实验室及其 仪器准备室、实验员室,音、体、美教室及其器材室,劳技教室及其器材室,计算机 网络教室,计算机资料及工作室,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藏书室,卫生保健室,心理辅导室,校园网管理中心机房,多媒体学术报告厅,专用多媒体教室,电教维护 室,校园广播系统控制室,校园安全监控室,学生视听阅览室,校园闭路电视播控控 制室,校园电视台演播室等。

二、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应包括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社团 办公室,德育展览室,档案室,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传达值班室等。

三、生活服务及其辅助用房应包括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房,厕所等。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建设面积标准,参照国家建设部《城市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2002】102 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 —2011),并依据《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我市 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小学

1、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 5.1 的标准。

注 1:学校规模小于 6 个教学班的非完全小学,应根据办学规模和班额实际,参照“不足 2 个平行班(完全小学)”标准执行,最低要求:应设置多功能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各 1 间。

注 2:学校规模大于 48 个教学班的,每增加 12 个教学班(2 个平行班)时,在上限基础上 科学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 1 间,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各增加 1 间、计算机网络教室增加 1 间。

2、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 5.2 的标准。

注 1:学生食堂按学校规模学生人数的 60%计算就餐人数,按每人 1.5m 计算食堂使用面积。使用面积包括操作间、售卖间、备餐间及就餐区等基本面积。寄宿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 高就餐学生比例。

注 2:厕所按学校学生人数,每 16 人设一厕位(包括小便池及大便槽),每厕位按 3m 计算使 用面积 2

二、初级中学

1、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 5.4 的标准。

5.3 上述标准的制订还参考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 年颁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09-2008)、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 设标准》、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03 年试行的《成 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中小学灾后重建规划指导意 见》等文献。

第六章 学校建筑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 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计所采用的装修材料、产品、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材料、产品、部品的标准规定。体育场地采用的地面材料应满 足环境卫生健康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筑层数。普通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宜设计成多层建筑。普通教室、实 验室应安排在五层及以下,化学实验室应安排在底层。其他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层高:

一、中小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6.1 的规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教学用房最小净高按初中标准执行。

二、行政办公用房不宜低于 3.00m。

三、学生宿舍不应低于 3.40m。

四、图书阅览室、风雨操场、食堂等用房的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和有关设 计规范确定。

第二十九 中小学校建筑物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 0.90m。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建筑物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 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 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 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 1.5kN/m。

第三十一条 建筑结构:

一、中小学校的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学校校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 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 6 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不宜采用管道燃气作为实验用的热源。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耐火等级。中小学校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第三十一条 楼地面。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实验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 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措施。计算机网络教 室、多媒体专用教室地面应作防静电处理。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 房间,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

第三十二条 门厅、走廊:

一、中小学校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学校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单侧走到及外廊净宽不应小于 1.80m;内廊、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40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 1.50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 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 1.10m。

五、中小学校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 准》(DGJ08-103)的规定设计。

第三十三条 楼梯:

一、中小学校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中有关安全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 于2 座楼梯。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二、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20m。各类小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 得小于 0.26m,高度不应大于 0.15m;各类中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 0.28m,高度 不得大于 0.16m。楼梯的坡度不得大于 300。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

三、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四、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 0.11m,大于 0.11m 时,应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两梯段扶手的水平净距宜为 0.10m—0.20m。

五、中小学校楼梯栏板或栏杆应坚固。室内楼梯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 0.9m,室外楼梯扶手、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低于 1.1m。

六、中小学校的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 净距不得大于 0.11m。

七、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学生溜滑的设施。

八、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的楼层平台与楼梯接口处宜设置 缓冲空间,缓冲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楼段宽度。

第三十四条 墙面。

中小学校校舍建筑物的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环保的 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的规定,保证师生身 体健康。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应设置耐磨、易清洁墙裙,墙裙高度各类小 学不宜低于 1.2m,各类中学不宜低于 1.4m,舞蹈教室、风雨操场不应低于 2.1m。学 生食堂的厨房,学生浴室、厕所的墙裙应高于 1.5m,或按卫生防疫部门规定敷设到顶 墙砖。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第三十五条 门窗。中小学校建筑物出入口宽度应满足疏散的要求,门窗应便于 开启、清洁及安全,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不得形成安全隐患。教学用房和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应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 有观察窗,门上部应设较大面积的亮子。

第三十六条 屋面。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第三十七条 厕所。教学楼、办公楼和宿舍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并设置足够的 厕位。男生按每 40 人配置一个蹲位和一个小便斗,女生按每 20 人配置一个蹲位,且 每层男女厕位数各不少于 2 个。厕所应采用水冲厕所,并采用节水型设备,符合国家 和省、市环保节能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室内环境:

一、采光。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教室内 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建筑采光 应符合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3 和 《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 7793 的规定,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窗台高度不宜高于 1.0m,当外墙窗台高 度低于 0.9m 时,应设安全护栏。教学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比应不低于《中小学校 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9 的相关标准。

二、通风换气。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宿舍等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室 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 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50099 的有关规定。教学用房应有换气设施,成都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还可在外墙窗台下部距地面 0.2m 处设置可开启的小百叶气窗;也可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化学实 验室、药品贮藏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专用教室、风雨操场等应设置机械排气 设施。

三、照明及电气设施。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的规定。

1、教学用房的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得用裸灯。灯具(长轴)应垂直 于黑板面布置(黑板灯除外),悬挂高度距桌面宜为 1700mm。各种教室、专用教室(基 础课实验室)的桌面照度不应低于 300 Lx,黑板面的照度不应低于 500Lx。

2、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均应设有能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的照明 线路。

4、电源插座、开关的选型和安装应保证学生使用安全。

5、网络系统应通向每个教室、实验室、活动室、办公室、学生宿舍等。

6、所有导线均应采用暗敷,不得拖明线,保障学生通行安全。

7、实验用房和食堂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每个操作单元 单独控制和计量。

四、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 和《建筑 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

一、普通教室。前墙应设黑板和投影幕布及显示屏,后墙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 业用的陈列板。室内应设置讲台、清洁柜、广播音箱、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 视等。

二、各种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等功能用房,应根据功能要求和 可能条件设置上下水、电、通风等管线和设备,应按课程设计规定将管线接到实验桌。

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四、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存衣柜、书柜,并宜配置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和电话接口。

五、室内厕所应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

六、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体美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等教学及辅助用房应配置 的实验仪器设备等,应符合《成都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指示 标志,应设电子监控系统。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中小学校应装设周界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学校应接入当 地的公安机关监控平台。中小学校安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 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附属设施:

一、学校的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4.迎国检功能室管理和使用指导意见 篇四

一、明确做好功能室建管用的重要性

做好功能室建管用是确保推均“十项指标”中五项(图书、生机比、实验室、课程开设、班班通)达标的基本要求,是开齐开足课程的根本保证,是推进素质教育的主阵地,也是国家认定评估专家查看时间最长的场所(1/3-1/2)。可见功能室建管用的现实性和重要性,各位管理员应深感承担任务的责任和使命,做好功能室管理使用工作义不容辞。

二、掌握功能室管理与使用基本要求

1、科学实验室、理化生实验室

解说:

1、设备设施情况

2、实验课开设情况。

查看:

1、看课程表、作息时间表、教学分工表、实验座位安排、实验计划安排、环境布置(制度、兴趣小组、科技创新等活动照片)。

2、看危化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有专柜、实行双人双锁,有分管领导和两个管理员名单公示,看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沙等)。

3、资料建设:查设备设施登记资料;查实验使用资料等,(1)分组实验要先填报分组实验通知单(由授课教师填报),学生实验报告单由一个学生记录,其他同组学生签名,授课老师要批阅评价完成情况。按实验通知单、实验报告单顺序装订,为一个分组实验开设资料。分班分学期归类,按实验计划计算出本学期该班实验开

设率和完成率,分班级按实验开设率和完成率统计表、实验计划、学生实验资料顺序装订为本学期该班级实验开设情况资料。(2演示实验要先填报实验通知单(由授课教师填报),演示实验记录表,每个实验实验通知单和实验记录归类在一起为一个演示实验的资料。分班分学期归类,按实验计划计算出本学期该班演示实验开设率。分班级按实验开设率和完成率统计表、实验计划、演示实验资料顺序装订为本学期该班级演示实验开设情况资料。

业务能力:知晓各类实验名称和使用的器材药品名称与性质等,会折装实验器材。

应变能力:能及时准确回答专家的提问,做到及时变通。自己心里要有应急预案。(例如提问:使用教材版本、安徽省实验室配备标准、各年级演示分组实验数、每个实验使用器材药品、危化物品报废处理等)

2音乐教室

解说:

1、设备设施情况

2、课程开设情况

3、活动开展情况。查看:

1、看课程表、教学分工表、作息时间表、点名册、环境布置(制度、学生作品、活动照片等)。看消防器材。

2、资料建设:查设备设施登记资料、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总结、活动开展情况资料。

业务能力:熟悉各类器材名称,会演奏功能室配备的乐器。知道课程开设的标准,应变能力:能及时准确回答专家的提问,做到及时变通。自己心里要有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开展情况,时间、名称、成果)。学校要安排学生在功能室上课或开展活动,直观展示活动开展场景。3美术教室

解说:

1、设备设施情况

2、课程开设情况

3、活动开展情况。查看:

1、看课程表、教学分工表、作息时间表、点名册、环境布置(制度、学生作品、活动照片等)。看消防器材。

2、资料建设:查设备设施登记资料、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总结、活动开展情况资料。

业务能力:熟悉各类器材名称,知晓其功能。知道课程开设的标准,应变能力:能及时准确回答专家的提问,做到及时变通。自己心里要有应急预案。4体育器材室

解说:

1、设备设施情况(室内外)

2、运动场面积达标情况

3、课程开设情况

4、活动开展情况。

查看:

1、看课程表、教学分工表、作息时间表、大课间操活动安排、环境布置(制度、活动照片等)。看消防器材。

2、资料建设:查设备设施登记资料、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总结、体育健康测试、活动开展情况资料。

业务能力:熟悉各类器材名称,会使用。知道课程开设的标准,应变能力:能及时准确回答专家的提问,做到及时变通。自己心里要有应急预案。(例如提问:直跑道环形跑道长度、大课间操怎样安排的、体育健康测试项目与标准、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怎样保证、雨天体育课怎么样上、每年举行运动会情况等)

5计算机教室

解说:

1、设备设施情况

2、课程开设情况

3、生机比达标情况

4、活动开展情况。

查看:

1、看课程表、教学分工表、作息时间表、点名册、座位编排、环境布置(制度、学生作品、活动照片等)。看消防器材。

2、资料建设:查设备设施登记资料、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总结、活动开展情况资料。

业务能力:知道生机比中计算机的统计数。知道课程开设的标准,应变能力:能及时准确回答专家的提问,做到及时变通。自己心里要有应急预案。(例如提问:生机比怎样计算、学校宽带接入兆数、本机房宽带网速)6图书室

解说:

1、设备设施情况

2、达标情况

3、活动开展情况。查看:

1、看图书室开放时间安排、环境布置(制度、学生读书心得读书比赛的作品、活动照片等)。

2、资料建设:查图书登记、管理制度、借阅登记资料;查1%新增图书登记表、对比统计表;查读书活动开展情况资料。业务能力:熟悉图书的分类方法,熟悉图书开放时间、学生借阅本数,能及时提供所借图书。

应变能力:能及时准确回答专家的提问,做到及时变通。自己心里要有应急预案。(例如提问:图书借阅方式、新增图书、推荐图书目录、主题读书活动时间名称等)

7留守儿童之家

解说:

1、设备设施情况

2、留守儿童数

3、活动开展情况。查看:

1、拨打亲情电话(室门口要公示);看留守儿童之家开放时间;看人员分工表、结对帮扶情况 ;看设备设施(活动类、生活类)看环境布置(制度、学生作品、活动照片等)。看消防器材。

2、资料建设:查设备设施登记资料;管理制度;查通话和网络视频记录;查留守儿童成长记录;结对帮扶情况;查工作计划总结、活动开展情况资料。

业务能力:熟悉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活动方式,帮扶方式等

应变能力:能及时准确回答专家的提问,做到及时变通。自己心里要有应急预案。

8多媒体教室(班班通)

解说:

1、设备设施情况

2、活动开展情况(大型活动)。查看:看管理制度,看活动成果展示,看消防器材。班班通要查看:管理制度,班班通使用记录。记录要全(除在功能室和室外上课外一般都要使用班班通教学),使用率要高。注意班级文化建设,有个性有特色。9心理咨询室

解说:

1、设备设施情况

2、活动开展情况(精彩案例)。查看:

1、看人员分工表(资质);看环境布置(制度、活动照片等)。

2、资料建设:查设备设施登记资料;查心理咨询资料;查个案资料,查工作计划总结、活动开展情况资料。

三、把握功能室迎检工作中的注意环节

管理员在解说时要注意不是背诵台词,而是引导专家看什么说什么,问什么说什么;引导专家看亮点,看成果,让他触景生情,认可你做的工作和成效。

各功能室管理员要精心设计做好功能室的文化建设,要凸显本功能室的特点。有主题标语、管理制度、学生作品、活动照片及成果展示。

5.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导意见 篇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 学 技 术 部 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件

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经济和信息化、经贸、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局(委、厅、办),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现就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积极推动服务平台建设

(一)服务平台的含义和作用。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服务平台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加快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与应用,逐步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服务平台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通过统筹规划、集聚资源、营造环境、加强服务,建立和完善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支撑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建设原则。服务平台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坚持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坚持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

(四)建设目标。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平台的作用,用三年时间,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充实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重点培育一批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示范平台。完善政策措施,培育服务品牌,使服务平台的布局更加合理,特色更加突出,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服务平台的基本条件和发展要求

(五)基本条件。服务平台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收费合理,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能做到“五公开”;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

(六)加强能力建设。服务平台要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不断增加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建立激励机制,优化人才结构,增强服务能力。要适时更新仪器设备和设施,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扩大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要努力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认证,增强服务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七)创新发展模式。服务平台要积极探索建设方式和发展模式,通过与大学、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性服务机构、企业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集聚优质资源,提升服务水平。专业机构间要加强合作,建立协同服务机制。要通过开放实验室、专业化设备共享与租用等多种形式,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八)培育服务品牌。服务平台要增强服务、市场和品牌意识,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完善质量保障制度,制定品牌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树立品牌形象。健全信用制度,注重诚信经营,树立良好信誉,不断提高信用等级。培育企业文化,提高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

(九)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鼓励服务平台具备多种服务功能:

1.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2.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3.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4.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5.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以及工商登记等政务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6.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应用电子商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7.人员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服务平台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编制建设规划。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以及调结构、上水平、转变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区域产业及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服务平台建设规划,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有关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在中小企业聚集区推动建立服务平台,集聚资源,为行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服务。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服务平台建设。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要加大对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加快推动服务平台建设。要研究制定示范服务平台评价标准,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服务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等扶持措施,引导服务平台规范运营,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现有工作基础,积极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要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完善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十三)加强指导和宣传。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及时调查了解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发现和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要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服务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服务平台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导意见 篇六

一、呆账准备提取范围

信用社应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计提呆账准备,具体会计科目为: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进出口押汇、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应收利息(不含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等科目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长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入股联社资金、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出保证金。二、一般准备的提取比例

一般准备是农村信用社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其提取比例由农村信用社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在“3041 一般准备”科目核算。

三、关于减免所得税收入

1、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10号)的要求,所得税减免形成的收入,必须建立专户,进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要专项用于核销亏损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1)有未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同时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农村信用社,当年减免所得税形成的收入,应首先用于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后仍有余额的,用于增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2)没有历年亏损挂账,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农村信用社,当年减免所得税形成的收入,应全部用于增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3)没有历年亏损挂账且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已达到规定要求的农村信用社,减免所得税形成的收入,应全部用于增提一般准备。

2、所得税减免的税费核算

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26211 待处理减免税收入”(以下简称本二级科目),用于归集、核算所得税减免所形成的收入。农村信用社计提所得税时,先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适应税率从“5501所得税”科目全额列支当期应缴所得税额,记入本二级科目。

3、减免所得税收入运用的核算

(1)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借记本二级科目,贷记“3121利润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润;

(2)增加资产减值准备,借记本二级科目,贷记“1291呆账准备”科目相关账户;

(3)增加一般准备,借记本二级科目,贷记“3041一般准备”科目。

四、关于股金分红

1、当年盈余,没有历年亏损挂账的信用社,允许其在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适应税率计提所得税后,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同时最高不超过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分红后剩余的净利润按以下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3)提取一般准备。具体提取比例由信用社理事会确定,提取的一般准备在“3041一般准备”科目核算;

(4)提取劳动分红。按可供分配利润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2、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亏损挂账的信用社,允许其在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适应税率计提所得税后,及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同时最高不超过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分红后剩余的净利润再按规定弥补以前的亏损挂账,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上述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3、当年盈余,没有历年亏损挂账,并且按照财政部财金[2005]49号文件的要求,全部提足各项风险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的信用社,可以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上报省联社备案后方可执行。

五、关于2006管理费的提取、留存及使用

1、提取比例(1)实行两级法人核算的信用社,其管理费按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2.5%的比例提取。

(2)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法人核算的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其管理费按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1.5%的比例提取。

2、留存比例

(1)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留存比例为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1%,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法人核算的县级联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不留存。

(2)市、地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及哈尔滨城郊联社留存比例为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1%。伊春、鸡西、双鸭山、鹤岗、大兴安岭五个办事处按规定留存的管理费全额上缴省联社,其费用开支由省联社统一拨付。

(3)省联社留存比例为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0.5%。

3、使用规定

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两级法人核算的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其费用支出首先用收缴的管理费弥补,不足的可以在营业部列支,营业部要单独立账反映管理机构列支的费用。

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人均费用原则上要控制在5万元以内,超过5万元的,由县级联社说明原因,并逐级上报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列支。

六、关于保值贴补息补贴的核算

对财政拨付的1994-1997年期间亏损信用社的保值贴补息,要专款专用。财政拨补的保值贴补息资金到位后,有历年挂账亏损的信用社,弥补历年挂账亏损;没有历年挂账亏损的信用社,在“3041 一般准备”科目核算。

七、专项奖金的提取

盈余社在盈余额的5%以内提取;亏损社在减亏额的2%以内提取;扭亏为盈信用社的专项奖金不超过按扭亏额和盈余额各自提取比例分别计算的合计计提金额;增亏社不得提取。

八、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

(1)业务宣传费:在全年营业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内控制使用。

7.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导意见 篇七

意见》

来源:

黑龙江省民政厅

时间:

2015-01-05 13:32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今年3月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黑民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工岗位设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名称及层级、配置比例、办法和要求、聘用晋升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现就全省民政事业单位落实《意见》要求,完成社工岗位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意见》的出台,是推动全省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把社工人才队伍纳入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全省人才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实现了社会工作岗位的“门槛准入制”,通过培训转换、招聘、引进、转岗等途径,逐步实现在岗人员持证上岗,提高了社工岗位的准入标准,有助于提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二是将社工专业纳入了我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为从业人员兑现工资待遇、逐步解决薪酬较低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助于调动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把社会工作岗位作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特别是在与社会工作有关联及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中,要求社会工作岗位的配置比例超过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成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这在最大限度上解决了我省民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专业定位不明的问题,明确了大多数民政事业单位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为主导的发展方向。

二、逐步完善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工岗位设置 《意见》要求:“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以上,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2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 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为实现这一目标,从2015年起,全省民政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的单位类型和功能,按照对应的标准逐步配置社工岗位,到2020年基本实现《意见》中要求的社工岗位配置比例。具体时间进度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到2015年底,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占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应分别达到10%、5%以上;

(二)第二阶段:到2018年底,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占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应分别达到20%、10%以上;

(三)第三阶段:到2020年底,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占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应分别达到30%、20%以上,并且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 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工岗位。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在全省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关系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民政事业单位种类众多,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意见》的有关内容,明确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进度,按时完成社会工作设置工作。

二要利用契机,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各地、各单位要把推进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工作与民政事业单位改革、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尚未完成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要将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作为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已经完成单位岗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未达到《意见》要求的,要按照《意见》规定,迅速进行整改。要积极向本地人事部门反映、沟通,争取支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特别是事业单位及其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注意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从民政事业单位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切实保障职工的利益,把《意见》贯彻好、落实好。

三要上下贯通,掌握动态,及时汇报。各地、各单位在推进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过程中,要注重总结成功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工作难题,及时上报。2015年底,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第一阶段结束时,各地、各单位要将辖区内各民政事业单位或本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情况报送省民政厅。

附件:社会工作岗位在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配置比例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4年12月24 附件:

社会工作岗位在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

配置比例

根据《意见》规定,对不同类别的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的配置比例,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第一类: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优抚安置单位和社会福利单位。优抚安置单位:优抚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中心、军休服务站)、军供站等。社会福利单位: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孤儿职业技术学校、城镇老年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假肢中心、捐赠接收机构等。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 %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 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第二类: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救助单位和社会事务管理单位。社会救助单位:各级减灾机构、社会救助中心、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慈善机构、救灾仓储中心、安置农场等。社会事务管理单位:殡葬服务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等。

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20 %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 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第三类: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工岗位。

黑龙江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来源:

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

时间:

2014-07-31 14:48

2014年3月20日,黑龙江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黑民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工岗位设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社工岗位名称及层级、社工岗位配置比例、设置办法及要求、社工岗位聘用晋升条件等。《意见》的出台,实现了社会工作岗位的“门槛准入制”,并为逐步解决社工待遇兑现提供了政策保障。

《意见》一共包含七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适用范围,提出“由各级民政部门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民政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工岗位。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纳入社工岗位设置管理”。

二是明确了社工岗位设置原则,即坚持按需设岗与科学高效、坚持岗位总量与岗位结构控制、坚持动态管理与依法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明确了社工岗位名称及层级,将社工专业技术岗位划分为高级社工专业技术岗位、中级社工专业技术岗位、初级社工专业技术岗位共3个级别。同时,明确了各级社工师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层级以及各层级岗位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例如,中级社工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八级社工师、九级社工师、十级社工师,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数量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社工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十一级助理社工师、十二级助理社工师,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数量之间的比例为5:5。

四是明确了社工岗位配置比例。要求“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优抚安置类单位和社会福利类单位,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救助类单位和社会事务管理类单位,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2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工岗位”。

五是明确了社工岗位设置办法和要求:

1、《意见》所称社工岗位不排斥该岗位必需的其他专业技术要求。各单位所确定的社工岗位另有其他专业技术要求的,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负责直接提供服务或须与服务对象接触的一线服务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工岗位。

3、各单位社工岗位按规定比例要求配置不足1个的,按配置1个执行。

4、社工岗位配置主要通过现有岗位转换解决。配置社工岗位的各单位要组织在岗人员培训,参加国家社工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还可以通过招聘、转换等方式补充社工专业人员。本意见实施后,所在岗位属于专职社工岗位的在岗人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通过社工资格考试,应进行岗位调整。

5、各单位现有社工岗位比例未达到设定标准的,新增岗位应全部设为社工岗位,并公开招聘或调入社工专业毕业或取得社工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六是明确了社工岗位聘用晋升条件。聘用社工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证书(社会工作员除外),并符合以下任职资格:

1、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另行确定。

2、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取得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资格。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在十级社工专业技术岗位。

3、助理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资格。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在十二级社工专业技术岗位。

4、社会工作员:未考取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如下人员:持高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的人员;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的系统培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经省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后,可获得相应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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