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2024-08-25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精选13篇)

1.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篇一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42年9月5日出生,住XXX。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55年9月9日出生,住XXX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公交(包)字(2009)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驾驶皖XXX号轻型货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智广场门口时,遇申请人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由于车速过快,雨天路滑,被申请人车辆前部碰撞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许俊文受伤。

申请人认为:2009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雨天驾车、车速过快,并且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XXX驾驶车辆存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1、XXX驾驶车辆对行人根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此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有路灯照明,而且距离不远有道路指示牌,驾驶员应该有相当的条件和义务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驾驶车辆的XXX可能因为以为清晨路上没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劳驾驶、精神恍惚而没有对道路上的行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在路灯照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强光灯,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使远、近光灯以提示他人。

2、XXX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根据受害人被撞击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表记载的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并结合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车辆的相关照片,可以看出车辆前端的翼子板前端变形凹陷,可足以推测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很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

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对此,申请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以明确XXX对引发事故过错的严重程度。

3、XXX驾驶小型货车经技术检验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观察距离,存在安全隐患,是引发事故的技术因素。二、申请人对该起事故发生地点的周围环境的阐述。

申请人认为影响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还有以下几点:首先,事故发生地点正对着创智广场工地门口,且附近是居民密集区,路两边均是公交站牌,平时人流量较大;其次,道路基本情况并非事故认定书描述:中心绿化隔离,机动车道单向三车道,实为:机动车道单向两车道,马路两边为绿化带,中间绿化带对着路旁公交站牌铺设有较大面积的方砖,平时行人均从此处过马路。考虑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便群众”的立法原则,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未有责任,请求交警支队综合考虑。

三,受害人X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此次事发现场附近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及人行横道,行人过马路只能观察来往车辆,在确定安全后直行通过,通过受害人选择了前后都是公交站牌的地段过马路,可见受害人选择了更为安全的方法想过马路,而且受害人年高,行动缓慢,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应更为谨慎和重视,安全意识更为强烈,绝不可能在没有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冒然过马路,于情于理,都让人质疑,因此受害人没有过错。如前所述,正是驾驶车辆的XXX根本不注意行人,在公交站牌附近不仅没有减速,而且车速很快,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预测,导致悲剧发生。

四、在该起事故中,应充分考虑“以人为本”。

在本案中,XXX存有重大过失,受害人即使存有过失也非常微

小,所以受害人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责任,而且申请人认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况下被撞致如此惨重,让其家人感到万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门应该全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能因为受害人微末的过失,就片面的认定受害人承担部分责任,这是不利于规范行车秩序,稳定社会的。

综上所述,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作出的合公交(包)字(2009)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2.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篇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职工的工伤能否认定?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2015)15号参阅案例回答了这个问题。

2012年6月12日早晨6时20分左右,施建新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与一辆白色小型货车相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小型白色货车逃离现场。施建新因此受伤,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肩锁骨关节脱位、左多发性肋骨骨折。由于小型白色货车逃离,2012年8月2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012年10月29日,施建新所在单位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以施建新在上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为由,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3年9月29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施建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施建新不服,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事故责任认定的唯一形式。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能够分清责任而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另一种是成因无法查明而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社会保险部门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并不排除受害职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施建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并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情形。

最后,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有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的职责。本案由于肇事车辆至今未被查获,使原告试图通过民事诉讼确定事故责任承担方式已暂不可能,如果将此情形下劳动者所受伤害一律不认定为工伤,等同于让弱者承担了全部的事故结果,这与社会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亦相背离。而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对这类情形的伤害一律不予认定工伤,那么从形式上看虽然保留了劳动者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主张工伤保险的权利,但一律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实质上变相剥夺了劳动者获得救济的途径。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根据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作出判断,并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推定。应推定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施建新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

综上,港闸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案件关乎普通劳动者的生存保障,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中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案即为工伤认定的又一起典型案例。当前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无法认定结论的现象十分普遍,作为肩负工伤认定职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一味草率地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将这类事故中受害职工置于工伤保障大门之外,无异于变相拒绝履行劳动保障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根据《劳动法》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精神。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中,也均体现了该立法目的。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以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本案中,施建新对交通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处于难以认定的灰色地带,根据立法本意,应推定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施建新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并进而认定为工伤。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男,42岁,住**县**镇先农街*号楼**号,身份证号:51052419*********,川E****号车驾驶员,电话:****

复核请求:

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xxx,系受害人杨国豪的法定代理人,男,28岁,汉族,身份证号:xxxxx,住址:xxxxx。联系方式:1xxxxx。

受害人:xxxxx,男,4岁,汉族,身份证号:xxxxx,住址:xxxxx。

被申请人: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直一公交认字[2014]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肇事者曾林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做为被害人杨国豪的法定代理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直一公交认字[2014]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申请人认为肇事者曾林穿着拖鞋在对向车道上行驶,同时在看见前方有行人(特别是儿童)时未减速慢行,反而加快车速,想要超越行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尽到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其应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与理由具体如下:

一、事故基本事实

2014年8月10日,驾驶人曾林穿着拖鞋驾驶贵E66525号小型轿车由兴仁经关兴公路往关岭方向行驶,该路段既无行人过街设施,也无人行横道,当行驶至贞丰县小屯时,驾驶人曾林在道路平直且视距良好的条件下,明知前方有小孩子通过,却未减速慢行,而加快车速在对向车道上行进,在对向车道上将4岁的杨国豪撞倒,造成杨国豪至今尚在重度昏迷中。

二、受害人杨国豪无事故责任

受害人杨国豪系四岁的儿童,无任何责任能力,不可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负有事故责任。

第一,事发路段系乡村道路,既无行人过街设施,也无人行横道,行人在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便可横穿马路,而驾驶人则需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该路段平直,视距为200米,行人完全可信赖驾驶人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驾驶、减速慢行,让行人优先通行。驾驶人若尽到高度的哪怕是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故便不会发生。

第二,交警大队在事故形成有原因分析中认为,行人杨国豪横穿公路时未在观察往来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而受害人杨国豪系四岁儿童,无任何安全意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该注意义务是其所不能意识到并能承担的。

三、曾林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曾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遵守靠右行驶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肇事人曾林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决定性原因,如果肇事人曾林遵守靠右侧行驶、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就不可能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另外,肇事人曾林穿着拖鞋驾驶车辆,并且在看见前方有行人特别是儿童时未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人优先通行,对此事实交警大队未予以认定,同时交警队也未对肇事人曾林是否酒驾和车辆速度进行测定说明。申请人认为认定此次事故还应以双方的注意义务为依据,肇事人曾林未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穿着拖鞋在对向车道上行驶,看见前方有儿童也未减速慢行甚至停下车让儿童优先通过,不仅违法驾驶而且也未尽到一丝注意义务,而杨国豪系儿童不可能尽到过多的注意义务,其对来往的车辆唯有信赖其不会对其人身造成伤害。

总之,驾驶人看见前方有儿童时的注意义务要比有成年人时的注意义务要更高,肇事人曾林的违法驾驶和未尽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如果驾驶人合法安全驾驶或尽到一丝合理的注意义务,惨剧便不会发生。因此,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请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认定肇事人曾林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致

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5.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张光林,男,194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宣城市人,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高家湾组。

申请依据:

1、宣州公消火字[2011]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复核请求:

1、申请撤销《宣州公消火字[2011]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申请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张光林房屋发生火灾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事实与理由:

于2011年4月28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张光林房屋发生火灾。原认定“张光林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内,起火点位于张光林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西北角。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该认定违反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申请人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西北角山墙上(房顶行条和瓦椽下),是由角架支撑将进火线和出火线扎在一起的电线枢纽安装点,电表在其下方,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灾后现场情况为:电线烧断脱落,电线角架吊挂在电表上;角架瓷瓶上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绞在一起焚烧,并且短路;进火线和出火线的两边线路明显火烧较轻。从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张光林的房屋起火部位为“屋外而不是屋内”,起火原因是电线老化造成。原认定起火部位为“屋内及.....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是没有事实和科学根据。如此的认定申请人感到十分痛心和遗憾,也将损害了公安消防部门的光辉形象。

综上,申请人认为,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屋外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老化原因造成的。因此,申请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这次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此致

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

1、证人证言1份;

6.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篇六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属性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置条件的,因此,事故责任的判定对交通肇事罪能否成立意义重大,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问题也就成为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證据属性,应将其认定为鉴定结论,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鉴定结论需要结合证据规则,即从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审查核实。所以,经过实际的查证核实所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书,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其证据属性二者形成紧密联系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从而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在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责任划分及理解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同样,在此过程中,责任事故判定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或者来说是成立与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按照交通法规来进行定位,并且对违章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和证据属性。

一、是一种特殊的鉴定结果

1.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书不属于书证范畴,尽管都是通过书面记录的方式

因为通常来说书证在案件发生前已经制定,通过记载的内容和陈述的方式来反映和展示案件的事实情况,其并不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另外书证的制定通常是在诉讼案件形成之前。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相关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通过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而比较及时的制定所产生的。二者时间上存在差异,所以不属于书证范畴。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专业性和理论科学性

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体,以交通法规为标准,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进行定位,以及对违章行为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能够清楚的进行责任认定的同时,并且向被罚者提供一定的法律解释,提高其对自身违规行为的清楚认识和理解。另外来说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以交通法规为标准,对于违法行为运用法律手段并通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且具有一定强制力来作保障来得以实施。所以,保证其专业性和理论性也是提高执法标准、推动执法顺利实施、保障社会稳定及推动社会发展的关键点。

二、对结果申请复议

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按照交通法规来进行定位,并且对违章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通过本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并非鉴定结论、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问题等,阐述对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责任也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生活中违规停车的情形也比较多,某些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的违规罚款相关情形规定缺乏合理的认识和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仍然向驾驶人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比如对于驾驶人在现场且同意马上驶离以及在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情形下,驾驶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复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有利于对公民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也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水平。

三、法院选择性的采纳

交通肇事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突出。此罪的认定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官应基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理论,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件情况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据能否得到法院的采纳和相信,是需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审核的,而不是不经审查则对其进行一贯的采纳。人民法院对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过审查后发现其不符合客观真是情况或者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采纳。在当事人提出复议后,法院要求出具认定书的有关公安交警部门提供详细且客观的能够清楚反应情况的素材和证据,并且通过对实践案件的调查和研究,给予当事人一个合乎法律规定的答复。

7.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 篇七

申请人:任志华,男,19岁,身份证号码:520***4110,住贵州省清镇市麦格苗族布依族乡麦格村马安山组。

被申请人:樊焕军,男,29岁,身份证号码:***5,住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新桥村桐林组。

复核请求

依法撤销清公交字【2010】第10112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26日14时50分,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从清镇往麦格方向行驶,行至清镇麦格高检路段时,因对向行驶的樊焕军驾驶贵ABS615小型轿车占道行驶,与申请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申请人与申请人车上人员周训坤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清镇市交警支队清公交字【2010】第10112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同等责任、樊焕军负同等责任。申请人该认定书划分责任错误,理由如下。

一、樊焕军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樊焕军应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申请人无证驾车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

(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才事故责任。

(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违章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违章都能引发交通事故。无证驾车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无证驾车,就一定发生交通事故,有驾驶证不一定就不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先将有无驾驶证暂时搁置一边,强调不管是有证还是无证,都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谁有违章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谁就应承担事故责任。无证驾车者除“无证”外,在驾车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违章行为,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有违章行为,应根据其行为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占道行驶,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同等要责任。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清镇市交警支队清公交字

【2010】第10112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贵阳市公安局交警队

申请人:

8.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篇八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依据、申报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108号令第35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 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 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办理程序:


9.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篇九

关键词:交通事故;教学事故

基金项目:大理大学博士启动基金(grant no. KYBS201104)

G206

一、教学事故的特点

教学事故一般是指教师上课及监考的时候,出现迟到、早退及旷课等违反教学纪律的情况。作为高校教师,遵守教学纪律是最基本的要求。教学事故确实给教师带来很大的压力,比如,有些高校规定,一旦被认定为教学事故,不管教学事故的等级如何,均无缘当年的职称评定,可能当学期的奖励性工资也拿不到。基于这样的压力,教师们在教学一线是兢兢业业,唯恐出现教学事故,影响自己的前程。因此对于教学事故的正确认定,对高校的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偶尔也会遇到涉及迟到、早退及旷课,违反教学纪律的突发性事件如交通事故等。那么是不是,凡是出现迟到、早退及旷课等违反教学纪律的现象,都应该认定为教学事故呢?对于不同情况发生的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可否区分对待?本文就教学突发事件与教学事故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

二、交通事故与教学突发事件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等学校多校区现象普遍存在。不管是位于东部发达地区的高等学校,还是位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的高等学校,都存在一校两校区或多校区现象。随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发展,福利分房的政策已经在各高校中普遍取消,高校教师很少能在校内住宿,往往住的地方距离学校比较远。这样为了方便,教师们开私家车上班下班是比较正常的现象。如此一来,上班路上遇到一些刮刮碰碰的交通事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管事故多大,对于赶时间上班的教师,那是个比较麻烦的事情。处理起来麻烦,或可能涉及上课迟到等。

对于突发性事件,如校车晚点及突发性交通事故等等,由于有些高校相关法规没有相应的细则,涉及这些突发性事件,往往会出现一些自由裁定的现象,相关教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教学事故。

教学突发事件,指的是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突然性的、教师本身意料之外的、影响教师课堂教学过程的事件。不管教学突发事件发生在教师或者是学生身上,常常都会影响课堂教学秩序[1]。轻的突发事件可影响教师讲课,例如,上课时,有学生在课堂上故意捣乱,大声说话,扰乱正常的课堂纪律,影响教师讲课过程[2]。严重的突发事件可导致学生损伤或死亡。例如,游泳课时出现溺水[3],化学课操作上,发生意料之外的一些损伤[4][5]。这些教学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意外事件。对于这些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教学突发事件,应该从学校、任课教师及学生层面加强防范。学校应该细化相关实践教学的标准并加强实习操作的监管力度,任课教师要强化自己作为任课教师的责任及安全意识。学校要开展涉及安全的教学课程,教学前,应该重点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纪律教育等相关课程的预防措施[1]。实施对学生预防教育与加强教师课堂监管并进的管理办法。

三、教师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避免被界定为教学事故

而发生在教师身上的教学突发事件,研究比较少。有些学校相关部门处理起来显得简单化,认为迟到、早退及旷课就是教学事故。相关教学管理部门缺少人性化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这些涉及交通事故的突发性事件,应该给予认定为教学突发事件;而如果被认定为教学事故,对教师会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出交通事故了,相关领导不来看望就算了,还落了个教学事故。

涉及交通问题造成的迟到现象,主要有新生开学典礼和老生的毕业典礼校车晚点,或者教师上班路上出交通事故造成迟到、旷课现象。这些,教师自身是无法避免的。教学管理部门应该进一步细化相关法规,形成一些应急方案,如,多部门联合讨论,二级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人事处等参与处理,层层把关,建立有效的教学事故申诉途径。

另一方面,教师在出现一些突发性事件如交通事故时,要学会保留相关证据。交通事故,一般有两种基本的处理办法,一种是交通警察或保险公司相关理赔人员到场处理的,这是比较好处理的办法,因为这种处理办法的交通事故,一般都会有交通警察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处理证明。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当没有交通警察或保险公司相关理赔人员到场的,是通过当事双方之间协商而采用简易的处理办法解决的交通事故的,当事教师应该拍摄相关视频及图片,并保留相关视频及图片资料。只有保留了这些相关的视频及图片资料,才能为日后教学管理部门认定教学事故与否提供重要依据。

因此,一些学者认为,作为一名高校教师,仅仅学会课堂教学及课前备课还是不够的,还要具备相关的心理素质并不断学习和积累一些保存相关事故痕迹资料的经验,以利于应对各种可能会导致教学突发性事件的发生[6]。对于这些如交通事故的教学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实际上也是对任课教师的综合素质的真正考验[7],是每一位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者共同面对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陈楚杰,潘华峰,严艳,等. 医学实践教学突发事件防控. 医学研究与教育. 2015(04): 82-85.

[2] 肖永春. 运用教育智慧,化解教育尴尬——回应《教育的时机》. 思想理论教育. 2009(02): 90-91.

[3] 郁晶晶. 论高校体育教学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机制. 体育科研. 2015(01): 100-103.

[4] 苏贺新. 大学生社會实践活动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探究. 东方企业文化. 2014(15): 174.

[5] 任太花. “观察领悟”胜于“死记硬背”——记一节初中化学课堂突发事件处理. 山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3(S1): 46-48.

[6] 孔建华. 浅谈课堂突发事件的处理策略. 科教文汇(中旬刊). 2012(07): 11-12.

[7] 秦秀芳. 教学突发事件处理的方法探究. 成功(教育). 2013(01): 194.

作者简介:黎雪芳(1974年3月—),广西平南县人,主管药师,图书馆馆员,主要从事图书情报研究

10.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篇十

申请人:*****,男,汉族,1941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系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之父亲。

申请人:***********,女,汉族,1949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系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之母亲。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城龙花园11栋龙腾阁11C。

申请人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认定书中责任认定错误,故而请求重新认定。

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深公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做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在处理发生于2015年3月28日***********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事故双方责任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依据该条文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但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还应考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由此可见,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原因力考量乃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2、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乃是被申请人向左违章转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先行。被申请人在交警部门做的笔录陈述,其在事发路段转弯时发现***********大约距离其20多米。根据该陈述,被申请人在***********已经距离如此之近的情况下,没有让直行的***********先行,仍然冒险违章向左转弯,在这么近的距离情况下,正常驾驶的***********难以刹车或者避让,以至与被申请人驾驶的货车车头左前边相撞,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违章向左转弯才是事故发生是主要和直接原因。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没有戴头盔属行政处罚责任,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如前所述,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乃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章向左转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本次事故是由于***********所驾之摩托车出现故障或者***********超速等不当驾驶所导致。由此可见,***********虽然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是其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却是没有直接原因力的,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应认定为同等责任,应为次要责任。

4、本案发生后,办案交警经现场勘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家属及被申请人、有关目击者也全面反映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办案交警也曾当面向各方当事人口头判定为主次责任,并言明本案主次责任明显。同时,要求申请人一方尽快将***********尸体火化。代申请人一方将尸体火化之后,办案交警还声称主次责任划分没有问题,但直到送达责任认定书时,才突然说没有办法,是两次开会领导口头定的。此案发生后,办案单位在事故责任已然查明的情况下迟迟不作出责任认定。为了袒护被申请人,使其逃避刑事责任,最终作出了完全不符合和法律的同等责任之认定。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深公交(大鹏)认字***********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对本起事故重新做出责任认定。

此致

***********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11.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篇十一

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x

12.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推荐) 篇十二

申请人:,男,岁,住:

因不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警大队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法申请复核。

理由如下:

申请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从视频监控资料看,没有证据证明是申请人的车发生事故。

2、从调查取证材料看,也证明不了是申请人发生了事故。

3、从受伤人及目击人的陈述,证明事故现场“人都被撞飞了”,但是申请人的车根本没有任何痕迹。

综上所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上级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

13.夏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篇十三

宣城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法制科:

申请人:夏国福,男,1952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安徽旌德县菜家桥镇三合村赵家23号,身份证号***51x,驾驶两轮电动车。

被申请人:吴斌,男,1988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旌德县孙村乡玉屏村河东11号,身份证***237,驾驶皖PWB885号面包车。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旌公交认字【2015】第0008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吴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旌公交认字【2015】第00086”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车辆检测不全面,重点制动、转向未检测,该认定书有多处瑕疵,经办人存在明显不作为现象;

2、事故现场在旌德县蔡家桥镇朱旺村至汤村中间的华村转弯道处,此认定书未说明;撞击点非PWB885面包车停靠点,期间相距25米左右,无刹车痕迹。

3、判断我方逆向占道无法律依据,更无事实和确凿证据,到目前为止事故处理部门未出具原始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和认定的事实,依据伤者本人清楚记得事发时在本道行驶,伤者左侧身体多处擦伤为证,同行人也能证实。此路段根据蹲点测试,车速只要每小时超过50KM/H,机动车必须跨越中间线占用受害人所行车道。

4、根据认定书认定,对方车辆车速55-58KM/H,按照山区弯道限速30 KM/H,超速将近100%,属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种类的严重违法行为,超速和危险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次交通事故,系机动车驾驶员吴斌超速和危险驾驶造成伤者目前多发性伤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受害人人生权益,特申请复核。此致

申请人:夏国福

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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