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2024-10-17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共11篇)

1.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事

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六安市工商质监局权责清单》第8项,权力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权力类型:行政审批。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以及《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要求,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发证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基本信息纳入全国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利用信息平台技术,方便查询和监管。

二、监管措施 市工商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一)制度监督管理方案。市工商质监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工作的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对企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组织人员培训,资格审核和发证,企业、人员证书使用以及违规处理等。

(二)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管理。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须严格按照“考核规则”进行。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本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禁止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三)加强考核发证工作的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持证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持证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进行操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等。

(五)加强证书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证书。

二、持证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证书的应当撤销,持证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证书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予以注销。

四、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予以补办。

五、发证部门建立特种设备持证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并将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责任追溯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五)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六)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认定监管。市工商质监局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大力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学习培训。这是规范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前提,是加强政府权威性、体现政策严肃性的要求。一是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维保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培训,督促企业转变观念,积极组织和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持证上岗;二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通过培训提升人员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业务知识素养;三是规范培训机构行为,要求培训机构注重理论与实际操作,实现培训工作质量上的提高。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营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的普法宣传,灵活多样、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大力提高企业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四)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工商质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质监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2.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关键词:培训,管理,影响因素,建议

油田的特种 (设备) 作业人员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激活油田企业更好地释放自身蕴含的巨大潜能呢?建立完善符合石油企业自身需要的特种作业培训体系已成为众多石油企业认可的一剂良方。

1 影响油田企业培训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

1.1 重视程度

油田企业是安全风险比较大的行业, 尤其是对油田生产一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效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油田企业的安全生产与和谐发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必要性、重要性逐渐得到大部分单位的认同, 但事实上, 还有不少单位在这方面认识不足, 舍不得投入。

1.2 培训组织者

培训组织者主要从事培训的需求调查与分析、培训内容确定、培训方式选择、培训地点安排、培训的具体实施等工作。其中, 最主要的是要做好需求调查与分析, 只有这样, 我们的特种作业培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实际情况是, 部分单位员工培训需求计划不够科学, 与实际需要差别较大。

1.3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适合长庆油田特点, 围绕油气田培训目标, 近年来, 中心自己组织油田内外专家、学者编著了《低渗透油田压力容器操作安全技术》等3部教材。随着新教材的投入使用, 持续不断加大推广力度, 切实做精、做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1.4 培训方式

要改变单一的“灌输式”培训方式。探索多元化教学方式。我们紧密结合学员实际, 开展了理论教学、事故案例教学、启发互动、实操训练等, 充分体现学员在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动参与的特点, 以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5 培训教师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 教师队伍是关键点之一。我们采取“诊断式培训”方式, 对现有专兼职人员通过备课、制作多媒体课件、讲课、提问、评价进行诊断培训, 全面提升教学人员的教学水平。

2 安全培训存在的常见误区

2.1 对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认识上的偏差。

特种作业人员作为油田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 虽然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必要性、重要性逐渐得到大部分单位的认同, 但事实上, 还有不少单位在这方面认识不足, 舍不得投入。

2.2 工学矛盾依然突出, 仍需探索新的培训方法

工学矛盾一直是制约我们实施安全培训工作的主要矛盾之一。长庆油田近几年来生产任务逐年增加, 尽管补充了部分新员工, 但从整体看, 一线员工岗位仍然比较紧张, 平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难度较大, 多数培训只有在冬训期间组织实施。

2.3 员工培训需求计划不够科学, 与实际需要差别较大

从近两年培训计划和冬训计划的完成情况看, 一些单位出入较大, 有的单位列入计划的培训项目没有完成, 有的单位培训前没有计划, 计划外培训量较大, 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培训质量。

3 建立完善特种作业培训体系的管理探索

3.1 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实现良性循环

油田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分布在油田各个单位, 是油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中坚力量, 对油田的安全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 应从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入手, 强化考核管理、规范培训行为、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3.2 创建模式突出特色质量效果双赢

紧密结合油田企业安全生产实际, 按照“三个贴近”原则, 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 严把培训质量关, 创建“诊断式培训”模式、推行“多元化教学”方式、注重“过程化管理”、坚持“问卷式评估”, 严格“教考分离”制度, 确保培训的质量与效果。

3.3 完善考核提升教学质量

根据中心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油田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意见》, 对专兼职教师每年授课时数进行了明确规定, 并鼓励培训教师多讲课、讲好课, 采取实际授课课时与教贴挂钩, 不断完善考核机制, 开展“优质课”评选活动, 提高培训课堂质量, 通过科研项目推动质量水平提高。

3.4 推进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借助数字化管理平台, 充分利用培训过程中的动态信息, 让教学管理者、组织者能有效调配和调动资源, 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工作。同时, 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信息库, 深入现场结合实践, 充实教学案例。

3.5 以师为先推进师资队伍建设

通过合理编制培训计划, 通过外送或邀请著名学者、专家授课。对专兼职教师进行业务能力提升培训, 从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授课技巧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提高专兼职教师的综合业务水平, 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服务。

4 结语

安全生产是油田企业的永恒主题和不懈追求。我们将以“发展大油田, 建设大气田”为契机, 不断完善教学设施,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实现培训过程控制, 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为把长庆石油勘探局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 办成一流的教学设施, 一流的师资队伍, 一流的培训质量, 办成与长庆油田建设“西部大庆”发展目标相匹配的, 名符其实的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继续教育研究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5.

3.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明确我省煤矿特种作业类别及工种,保证安全培训质量,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0号)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将《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0号)的贯彻和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煤矿井下55周岁);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山东省煤矿培训中心负责对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省煤炭工业局,煤矿监察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及有关申请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由省煤炭工业局指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新增的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无培训大纲的,培训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先行制定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基本要求,报省局发证机关审批,以保证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省煤炭工业局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其培训的机构负责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采用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的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复审应在规定复审时间的前后3个月内培训考核完成)。对于已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未到有效期的,执行3年复审;有效期到期的,给予延期复审;延期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版证书。每个操作证(IC卡)只能对应一个特种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复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

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煤矿特种作业目录

1、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主要包含工种:变配电工、电器设备检修试验工、井下电钳工、矿灯维修工、防爆电气设备维修检查工、综采机电安装维修工。

2、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主要包含工种:爆破工、爆破材料管理工、发爆器维修工、爆破材料押运工。

3、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主要包含工种:通风安全监测工、安全仪器监测工、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修工等。

4、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主要包含工种:主通风机司机、便携仪、自救器维修工、瓦斯检查工、测风测尘工。

5、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主要含安全检查工。

6、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主要包含工种:主提升机司机、信号把钩工、绞车司机、人行车跟车信号工。

7、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主要包含工种: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装岩机司机、耙装机司机、采掘机械维修工等。

8、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主要含瓦斯抽采工。

9、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4.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

第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四)具有2年以上煤矿生产作业工作经历。

第五条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本区域、本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就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进行,推荐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八条 初次培训领证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社区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4、所在煤矿企业出具的工作简历证明材料。

第九条 培训报名信息由培训机构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特种作业IC卡管理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及时上报考试组织单位。

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办班,严格考勤管理,做好培训建档和管理工作,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培训人员花名表;

4、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5、培训人员考勤表;

6、培训人员考试成绩表。

第三章复审和延期复审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3年复审一次,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换证的,需申请延期复审。

第十二条 到期需要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申请参加复审培训;超过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的,不再予以复审或延期复审。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复审和延期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十四条 复审和延期复审培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卡(即:IC卡)原件;

3、社区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4、所在煤矿企业出具的安全作业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复审合格的,正卡(IC卡)刷新数据,贴复审标签,副卡重新制作;延期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㈠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㈡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㈢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㈣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第四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本细则第五条职能划分负责组织,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审核和发证。

第十八条 考试按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总分100分,满60分及格。初训人员要求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项考试,复审和延期复审人员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统一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制的考试软件,实行计算机操作考试,由考试组织单位集中组织进行。

实际操作考试应以实际操作方式为主,暂不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可以计算机模拟或答辩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合格者可随下一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核验印表》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人员花名表》到省煤炭工业厅办理审核验印手续。

省煤炭工业厅对所上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发放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考试组织单位要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考试,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印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二十三条要规范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学员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单;

5、审核验印表、验印人员名单。

具体培训、考试资料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建档管理。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为正证(IC卡)和副证。正证有效期为6年,副证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证书,因持证人工作单位变动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书所载单位名称与服务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可暂不办理服务单位名称变更手续,到期随复审(延期复审)换证一并完成变更。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证书在有效期内,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异地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煤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注销、吊销,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本细则第五条职能划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涂改、转借。

第六章附则

5.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篇五

重庆市天地人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转发市安管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部:

现将市安管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渝建安发[2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项目部迅速贯彻传达,认真组织学习,要求各项目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附件:渝建安发[2011]44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 转发持证上岗通知抄送:公司各项目部重庆市天地人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5日

共印10份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上岗管理的通知

渝建安发〔2011〕44号

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2009年以来,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和原市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

[2008]91号)精神,受市建委委托,我站开展了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延期等管理工作,对提高广大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截止12月1日,经考核发放有效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1875个,其中塔式起重机司机为12480个,施工升降机司机2960个,物料提升机司机17个,塔式起重机安拆工1609个,施工升降机安拆工451个,物料提升机安拆工23个,信号司索工4221个,电动吊篮安拆工114个(具体公示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信号司索、安装拆卸、司机,以及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作的,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具体包括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司机(T)、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司机(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司机(W)、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安装拆卸工(T)、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W)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二、凡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考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发放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证书加盖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公章和钢印,经三个月实习后,方能正式上岗从业,其中: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司机(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司机(W)申请考核年龄为男性不大于60岁,女性不大于50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司机(T)、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安装拆卸工(T)、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W)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工种,鉴于高处作业的客观工作环境,申请考核年龄为男性不得大于55岁,女性不得大于45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三、根据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工作实际情况,对下列建筑起重机械所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要求如下:

(一)信号司索工: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不得少于1人;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每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配备不得少于2人;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每台不得少于4人;高处作业吊篮每台安拆时不得少于2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证件,通过查验原证、上建设工程信息网核验的方法把好用人关,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下一步市安全总站将结合“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压证”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使用期6年,每2年复核一次,即有效期2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但延期后本人实际年龄不得超过本文第二条规定;且任何单位不得扣押该证书影响本人申请延期;

(三)按照“尊重现实、规范管理、服务行业”的原则,2009年以来开展对原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换发工作,截止2011年11月1日,共换发11454份。鉴于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有效期为2年,从2012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换发证件。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篇六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GD-2003-04)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规定执行,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1.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

2.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电业系统外的电工作业人员;(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3)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建筑登高架设人员;(6)制冷作业人员;(7)锅炉司炉人员;(8)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3.外埠单位由各单位安全部门与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协商办理,培训后由地方安全监察部门审核、考试、发证。

4.凡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环保处审批,由安全环保部统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学习。

5.经国家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内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取消特种作业资格。

6.任何单位不准通过其它渠道和手段私自办理特种作业人员证,否则发生事故由经办者承担责任。

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每两年进行复审培训,不参加者国家相关部门不予审核,原操作证自行作废。

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稳定,尽可能选取录用后,不要轻易调换工种,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工作时,需征得单位安全部门同意,同时收回操作证。

9.对违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部门有权扣证1—6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吊销其操作证。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七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是由北京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考核后,取得操作许可证的特殊岗位操作人员,这类人员岗位稳定,直接关系到我公司水处理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频繁或不合理的调动将直接阻碍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另外不在岗的特种作业人员也成为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难题。同时不在岗的培训和特种岗缺员的补员培训也使我公司的培训费大量增加,为此特规定如下: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各部门报计划,统一由主管领导批准。(特种作业分:电工、电焊工及气焊工、电梯操作工等)。

2、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应与允许操作范围相符合。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持岗位的稳定性,必要的调动应与本人操作范围相符。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篇八

一、为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厂)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

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安全附件维修作业的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

三、***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聘用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1、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对新聘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的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作业或相关管理工作。

3、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

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5、为作业人员提供个体防护装备和安全作业条件。

6、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持证人员应在复审期限3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四、外聘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执行企业相关方安全管

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2、上岗作业时应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正确穿戴个体防护装备。

3、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4、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逾期未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予以注

销不得再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遗失或损坏的,持证人员应及时到发证部门补发、更换。

七、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在监督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标准 篇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安字[1991]3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21]202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3管理职能

3.1工作部总经理部负责电工和司炉工的管理。

3.2安全监察部负责其余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基本定义

4.1.1特种作业:对操本人,尤其对作业有关的其他人员和作业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4.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4.2特种作业范围

4.2.1电工作业: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的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修、试验等作业。

4.2.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等作业。

4.2.3建筑登高架设(架子工)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等作业。

4.2.4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公司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4.2.5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和起重机械作业的指挥,司索挂钩作业。

4.2.6电梯驾驶作业。

4.2.7锅炉司炉作业(包括化验人员):按劳动人事部1987年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Q/YHK-203.06-2021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1、特种作业人员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 85)和原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二、培训考核与发证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单位组织申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准独立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三、复审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2、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2)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3)进行健康检查。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持证。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4、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5、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十一

第1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

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5、压力容器作业

6、起重机械作业(行车)

7、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3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综合管理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第4条

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第5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6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7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8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技安部门,缴纳工本费后补发。

第9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0条

每年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

第11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

第12条

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13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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