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精选9篇)
1.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篇一
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采购人):
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政府采购程序,经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协商一致,就(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的采购委托代理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采购内容
采购项目(一、二、…,以此类推):
1、采购内容:
2、采购预算:
3、采购方式:
4、本项目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1)采购人按照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
(2)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5、委托代理期限:
(1)起始时间: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2)结束时间:
6、委托代理工作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编制采购文件;
()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现场踏勘、答疑;()负责答复质疑;
()组织开、评标(评审)活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草拟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
()整理采购项目书面汇总资料;()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其它事宜:
7、项目负责人:(1)委托人指定(姓名)作为采购人代表,处理委托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2)代理人指定(姓名)作为项目负责人,处理委托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8、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采购代理服务费金额:
(2)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方式:
与投标(响应)人约定,由中标(成交)人支付,并在采购文件中写明。
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采购项目的有关活动,审定代理人提交的采购文件及其相关文件,并有权要求代理人对其中与采购需求相悖的地方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如委托人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采购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进行纠正。
三、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采购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采购计划,落实本次采购活动的资金,向代理人提供明确的采购需求,使采购代理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对代理人提供的采购文件及其相关文件进行确认。委托代理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代理人,因此造成的采购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3、委托人应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4、补充:
四、代理人的权利
1、代理人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为干预。
2、代理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采购代理工作。
3、代理人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采购活动的委托人人员。
4、代理人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
五、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代理人应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从事采购代理活动。
2、代理人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采购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协议所确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代理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采购文件及其相关文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并协助委托人做好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的答复。
4、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委托代理项目代理服务费总额(扣除税金)。
5、因非代理人原因导致代理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采购活动失败,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6、补充:
六、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协议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
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份数
双方约定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监管机构一份。
八、补充条款
委托人(公章):
代理人(公章):
地址:
地址: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2.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篇二
1 相关理论介绍
1) 代建制。所谓代建制, 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 由专业性的管理机构或者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行政府部门的业主职能,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管理, 实现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分离。2) 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 代理人掌握着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 凭借这个优势获取更多的利益, 而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信息不对称性从发生的时间来看, 可分为事前不对称和事后不对称, 事前不对称发生在当事人签订契约之前, 产生逆向选择;事后不对称性发生在签订契约之后, 产生道德风险。
从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 各地施行的情形并不相同, 但是不论哪种代建制实施方式中, 都存在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 (见图1) ;其中, 第一层是政府与代建单位 (项目管理公司) 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层是代建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一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代建制管理模式的特色, 本文针对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的三方利益主体进行博弈分析。
2 模型假设
政府投资项目其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代建单位 (项目管理公司) 、项目实施者 (承包商) ;政府作为投资方将项目委托给代建单位去具体操作, 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的代理人与政府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项目实施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可能产生寻租行为, 代建单位与项目实施者之间可能形成一种基于寻租行为的合作博弈关系。
1) 政府投资项目市场价为P, 代理人以P′的价格承包给项目实施者 (寻租人) , 一般来说P≤P′。2) 寻租人寻租的概率为α, 寻租人为了得到项目必须支付给代理人一笔费用, 即寻租成本, 假设寻租人支付的寻租成本为C;代理人参与寻租的概率为ρ。3) 政府对寻租行为进行监督的概率为λ, 监督有效的概率为ε, 监督成本为C′。4) 当项目实施者不寻租或项目实施者寻租但代建单位不参与寻租, 且政府也不进行监督, 那么政府部门、代建单位、项目实施者三方的效用均为0。5) 当项目实施者不寻租或项目实施者寻租但代建单位不参与寻租, 政府进行监督, 那么政府部门、代建单位、项目实施者三方的效用分别为-C′, 0, 0。6) 当项目实施者寻租且代建单位参与寻租, 但政府没进行监督, 那么政府、代建单位、项目实施者三方的效用分别为- (P′-P) , C, (P-P′) -C。7) 当项目实施者寻租且代建单位参与寻租, 政府进行监督但监督无效时, 政府、代建单位、项目实施者三方的效用分别为- (P′-P) -C′, C, (P-P′) -C。 8) 当项目实施者寻租且代建单位参与寻租, 政府进行监督但监督无效时, 政府将会对代建单位和项目实施者进行惩罚。对代建单位将没收其收益, 并处以μ倍的罚款, 对项目实施者将处以V倍的罚款, 此时政府、代建单位、项目实施者三方的效用分别为: (μ+1) C+V (P-P′-C) - (P-P′) -C′, -μC, - (V-1) (P-P′-C) 。
3 模型分析与结果讨论
1) 项目实施者寻租发生概率为α, 代建单位参与寻租概率为β的情况下, 政府进行监督与不进行监督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当政府监督与不监督无差异时, E1 (λ) =E1 (1-λ) , 可得项目实施者进行寻租且代建单位参与寻租的最优概率
2) 当政府以概率λ进行监督时, 代建单位选择参与寻租和不参与寻租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当代建单位参与寻租与不参与寻租无差异时, E2 (β) =E2× (1-β) , 解得:
3) 当政府以概率λ进行监督时, 项目实施者选择寻租和不寻租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当项目实施者寻租与不寻租无差异时, E3 (α) =E3 (1-α) , 解得:
通过上面的均衡分析可知, 政府监督博弈的均衡与政府的监督成本C′, 政府监督有效的概率ζ, 对代建单位和项目实施者的惩罚 (μ+1) C, V (P′-P-C) 等均有关, 由
4 提出对策和建议
1) 完善市场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管理制度, 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 使承包商、监理不必寻租和参与寻租。2) 优选代建单位。首先, 为规范代建市场要建立健全适合代建制项目的招投标制度, 在代建单位选取过程中, 要特别防止代建单位为了取得项目代建权向政府部门寻租;其次,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将项目管理公司进入代建市场的门槛提高, 把部分资金能力不足、信用等级低、专业人员能力不够的公司排除在代建市场之外。3) 强化约束机制。在代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 政府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来约束代建单位和承包商的行为, 迫使代建单位和承包商提高风险意识。若发现代建单位和承包商之间存在寻租行为, 要对代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处罚原则是罚款要比寻租带来的收益高出数倍, 使得代建单位不敢轻易寻租。4) 创造激励机制。在代建制项目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政府部门和代建单位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 为了加强代建单位的努力水平, 同时阻止代建单位的寻租行为, 政府部门要向代建单位提供各种激励机制, 以促使代建单位努力工作, 调动代建单位的工作积极主动性, 尽可能避免代建单位与承包商的合谋寻租。5) 培养企业的职业道德。对代建制项目各利益主体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培养, 如强化企业信誉的影响, 使代建单位树立良好的道德观, 使得承包商和监理单位本身就不愿意寻租和参与寻租。
5 结语
在我国以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来拉动经济发展的时期, 代建制管理模式将越发引人注目;在采用代建制管理模式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 必须关注代建制项目三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关系, 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减少代建单位和承包商的寻租行为, 让代建制管理模式可以更好地发挥在项目管理专业化方面的优势, 为我国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服务,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
摘要:从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的代建制项目三方利益主体出发, 深入探讨了在三方博弈关系中, 如何有效控制和减少工程建设各方的寻租行为, 同时提出对策, 以期保障政府部门的利益。
关键词:委托代理,代建制,博弈,寻租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2]马云玲, 董迎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J].安徽建筑, 2008 (3) :17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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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玲, 邓雄才, 张洋.浅议代建制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山西建筑, 2008, 34 (3) :214-215.
3.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篇三
乙方:代理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贷款国政府主管机构名称)签署的贷款协定(或会谈纪要),……(贷款国名称)同意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金额和币种)的政府贷款用于(项目名称)。
……(省级财政部门名称,以下简称借款人)根据《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确定该项目为第一类贷款项目。根据借款人的推荐,财政部(以下简称甲方)审核同意该项目由……(代理银行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负责外国政府贷款的财务代理工作。
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或乙方与贷款国金融机构为该项目签署的对外金融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将贷款转贷给借款人。乙方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不承担贷款还本付息风险。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
(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甲方关于同意该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
2.省级以上计划部门或经贸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或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
3.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由银行列明具体内容)。
(二)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在审查文件时,如果发现问题而无法办理转贷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三)代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在转贷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将转贷协议草本报甲方确认,并在转贷协议签订后将副本报送甲方备案。
(四)建立必备的项目档案。
(五)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人委托的采购公司提交的申请,按对外金融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办理贷款项下提款手续,并根据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的提款回单,负责贷款的账务记录并通知借款人。
(六)按转贷协议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偿还本息及支付费用。
(七)按对外金融协议的要求,办理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对外支付。
(八)受甲方委托对项目实施进行财务监督。
(九)如借款人未能按转贷协议的约定按时如数偿付到期的全部债务,乙方应进行催收,并应及时将催收情况报告甲方。
(十)负责贷款项目的统计工作,向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项目统计资料。
(十一)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与国外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就项目执行、债务管理、统计数据等问题进行业务联系。
(十二)甲方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甲乙双方应就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交换意见。
四、乙方按甲方《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财债字〔2000〕74号)收取转贷业务费。
五、如借款人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付费时,乙方应先行予以垫付。乙方应将对外垫付的本息、罚息及按国家规定可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明细清单在下一个年度1月15日前上报甲方,并抄送借款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清单审核无误后,将采取财政扣款措施,按照实际发生额(包括本息、罚息和国家规定的可收取的有关费用)以相同币种或按实际拨付日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成的人民币在同一财政年度内拨付乙方。
六、乙方对外垫款所需的外汇将按甲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甲方如未在上述第五条限定的本财政年度以内拨付垫付资金,按违约支付额以发生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日支付违约金。
八、对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截止到该项目对外金融协议及转贷协议执行完毕。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修改或补充的书面协议。修改或者补充的书面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若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以修改协议为准。
十一、本协议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署。本协议正本两份,副本一份。正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借款人持有。
甲方:财政部乙方:代理银行
4.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追债用) 篇四
委托人:肖燕霞(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以下简称第三人)因 民间借贷 纠纷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追讨第三人所欠甲方债务,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担任其追讨债务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三人拖欠甲方的借款 万元及相应利息,通过调解、和解、调查取证、控告合法进行非诉讼追讨,不包括放弃、变更追讨请求。
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
甲方与第三人的《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附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二。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纠纷资料和基本线索。
2、甲方应为乙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3、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了解纠纷解决进度情况。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一)项约定向甲方取得代理费;
2、有权依据本协议及法律许可的范围实施委托事项;
3、乙方必须认真合法完成代理协议中的各项工作;
4、乙方随时可以向甲方汇报查证情况;
5、保守甲方的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本协议终止后全部交给甲方不留任何材料。
五、代理费和代理经费
(一)代理费
结合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经双方协商,乙方按风险代理方式收取代理费,即甲方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乙方按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价值的25%收取代理费。甲方应自收到现金或接受现金等价物变现后三日内交纳代理费。
未收回欠款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代理费。
(二)代理经费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不另向乙方支付交通、差旅、办公等追讨经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代理经费。
六、协议的履行与解除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乙任何一方中途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超过协议有效期的,本代理协议自动解除。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八、特别约定:
1、乙方不得使用绑架、非法拘禁、伤害、暴力、胁迫等法律禁止的任何行为向第三人及相关人员追讨债务,甲方对乙方所进行的任何非法行为不承担任何后果。如有任何违反现行的法律及法规所产生的一切刑事责任及未经本人同意之任何费用,一概与甲方无关。
2、乙方需依合法途径追收所有拖欠款项,如有任何违反现行的法例及法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未经本人同意之任何费用,一概与本人无关。
3、乙方追讨收回欠款的,必须直接汇入甲方账户或直接交付甲方,乙 方无代收欠款的权利。
九、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乙方: 年 3
5.委托代理协议(仲裁) 篇五
第 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因 ** 一案,自愿委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仲裁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和权限
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甲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的律师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3、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定。
4、甲方不得要求代理律师办理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的事务。
5、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履行代理职责。
2、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3、乙方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因诉讼需要,乙方律师不得泄露甲方的秘密。
第四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
***
1、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本案应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元(大写:*****)。上述款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至乙方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2、因诉讼发生的法院受理费、保全费、司法鉴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案件一审终结(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机关作出判决、调解、裁定、裁决之日,或当事人庭外和解、撤回诉讼等形式)止。
第六条
如一方要求变更和补充合同条款,双方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 除因委托代理过程中乙方存在重大过错外,甲方不得单方面本合同。
第八条
特别申明: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6.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篇六
在水利工程PPP项目中,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是两个重要的参与主体,他们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政府部门是委托方,私营机构是代理方,双方在项目中主要目标不一致。签约前,政府部门的主要目标是选择合适的私营机构,而私营机构的主要目标则是中标;签约后,政府部门的主要目标是满足公共需求,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而私营机构的主要目标则是获取利润。在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政府部门难以准确及时地了解企业的真实信息及项目的开发、运营等情况,政府部门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此产生信息不对称。这就产生了招投标阶段的“逆向选择”和施工运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已在众多领域展开研究。目前保险行业研究较多,王珺等[2]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市场中不存在道德风险;周建涛等[3]通过对国外农业保险的研究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形成借鉴;任燕燕等[4]从老年基本医疗保险市场的角度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结论。此外,汪燕等[5]、王雁茜等[6]、何伟[7]以风险投资中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视角,探索其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袁竞峰等[8]针对网络型公用事业PPP模式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行激励机制设计。
现阶段委托代理博弈模型的应用也日趋广泛。郑志强等[9]基于非对称信息委托代理模型对我国城市大型体育公共设施供给问题进行研究;邹伟进等[10]通过构建委托代理模型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了分析,最终提出发展绿色经济途径的建议;许晴[11]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提出人力资源培训成本控制策略。
目前国内学者对水利工程PPP项目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研究较为缺乏,因此笔者基于水利工程PPP项目中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针对其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行分析,运用委托代理博弈模型探究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之间的动态博弈,根据分析结果,提出防范私营机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策略,为水利工程PPP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2 水利工程PPP项目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分析
2.1 水利工程PPP项目逆向选择问题分析
水利工程PPP项目具有施工要求高、专业性强、风险发生频率高、公益性强、投资回收期长以及监管难度大、寻租空间大等特点,以南水北调工程为例,该工程横贯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跨度十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程建设包括水库、湖泊、泵站、渡槽、大坝、暗涵、PCCP管道等多项水利工程,是一个大型的复杂水利工程[12],因此政府部门在选择投资者时,需综合考虑对方的技术水平、专业素养、资本状况、财务结构、社会信誉等方面情况。但政府部门与私营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并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私营机构的具体情况,因此在水利工程PPP项目中容易发生逆向选择问题。
水利工程PPP项目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主要表现为招投标过程中的“优汰劣胜”,原因有两点:一是政府部门与私营机构之间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无法全面准确地获取私营机构的相关信息,而事实上有一些并不能胜任水利工程PPP项目建设的私营机构为谋取利益,会采取隐藏其真实信息的手段,伪装成实力雄厚的投资者,从而诱导政府部门做出错误的选择;二是对于水利工程PPP项目的特许期限、预期收益、投资成本或准入条件设置不当,致使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中标。逆向选择问题的发生意味着之后的水利工程PPP项目将难以保证正常建设和运营,私营机构为了获取较大利润,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给水利工程PPP项目带来较大风险。
2.2 水利工程PPP项目道德风险问题分析
在水利工程PPP项目中,政府作为广大用户的代表,最关心的是该项目所带来的社会利益;而私营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最为关心的则是获得最大利润。而出于企业单方面利益考虑,私营机构会采取诸如降低施工质量、提高产品价格、减少运营期应正常投入的费用等不合理手段以降低成本、提高收入[13],这便导致了道德风险的产生。
道德风险的发生会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第一,很多私营机构为了节省建设支出,从而使用劣质材料、赶工期等,这将导致水利工程项目质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会出现危及使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如大坝的坍塌、挡水建筑物的倒塌等;第二,为了牟取利润,私营机构会采取肆意提高产品价格的手段,这便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违背了PPP项目的本质;第三,由于水利工程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一般较长,因此在整个运营过程中,这些水利工程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修补,然而在遵循理想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在考虑政府部门与私营机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私营机构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会降低水利工程项目的维护水平,减少日常维护费用等,从而缩短水利工程项目的使用周期。
总之,由于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以及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14],水利工程PPP项目存在招投标阶段的“逆向选择”和施工运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影响社会效益。因此,需通过研究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之间的动态博弈,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的对策。
3 委托代理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3.1 无不确定性的委托代理模型
3.1.1 模型假设
a.假设私营机构的工作成果没有不确定性,即私营机构的产出是努力程度的确定性函数,因此政府部门可根据私营机构的成果了解其工作情况,不存在监督问题。
b.假设双方委托关系基于一种标准合同,政府部门的选择是是否提供此合同,而私营机构的选择首先是是否接受该合同,其次是是否努力工作。
因此,此模型是以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为主体,每阶段都有两种选择的三阶段动态博弈模型。
3.1.2 模型构建、求解与分析
根据3.1.1的假设和分析构建无不确定性的委托代理模型,如图1所示。
相关字母的释义如表1所示。
对该模型的求解从第三阶段开始,根据理性博弈方的决策原则易知,若P(E)-E>P(S)-S,即P(E)>P(S)+E-S,私营机构会选择努力,该不等式即为私营机构努力的“激励相容约束”。其经济意义是:只有私营机构在努力工作时得到报酬,达到其在偷懒时也能得到的基本报酬以上,还有一个至少不低于能补偿努力工作比偷懒更大负效用的增加额时,私营机构才可能选择努力工作。
接下来到第二阶段即私营机构是否接受委托的选择。在私营机构选择努力和偷懒的情况下,它选择接受委托时所获得的净收益分别为P(E)-E,P(S)-S。因此,要使私营机构选择接受而不是拒绝的条件是P(E)-E>0和P(S)-S>0,这两个不等式即为两种情况下的“参与约束”。其含义是,私营机构选择接受委托的情况下所取得的收益不能低于不接受该委托所得到的收益。
最后回到第一阶段私营机构的选择。若第二阶段私营机构选择拒绝,则委托人的选择则无关紧要。当第二阶段私营机构选择接受且努力时,政府的净收益为R(E)-P(E),若R(E)-P(E)>R(0),则政府部门会选择委托;当第二阶段私营机构选择接受且偷懒时,政府的净收益为R(S)-P(S),若R(S)-P(S)>R(0),则政府部门选择接受委托。
归纳上述三阶段两博弈方的选择,就得到了本博弈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该模型是从政府部门与私营机构签订合同前到签订合同后的全过程博弈。当能给政府带来更大收益时,政府会选择委托;当私营机构接受委托所获得的收益大于不接受委托时,会选择接受委托,并且努力工作时所取得的收益较大时,其自然会选择努力工作。
3.2 有不确定性但可监督的委托代理模型
3.2.1 模型假设
a.假设在政府部门对私营机构有完全监督的情况下,政府部门通常根据私营机构的工作情况而不是成果支付报酬。
b.假设产出的不确定性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c.假设私营机构在努力的情况下取得高产的概率等于在偷懒的情况下取得低产的概率,均为p。
3.2.2 模型构建、求解与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与分析,构建有不确定性但可监督的委托代理模型,如图2所示。
其中Q1表示高产出得益,Q2表示低产出得益。
在该博弈中引入了“自然博弈方”0,因为私营机构的报酬和努力所付出的成本都与工作成果没有直接关系,“自然”对高产低产的选择并不直接影响其利益。因此,私营机构在该模型中努力或偷懒的激励相容约束与参与约束条件与无不确定性的委托代理模型完全一样,即P(E)-E>P(S)-S时选择努力,在努力和偷懒两种情况下分别满足P(E)-E>0和P(S)-S>0时选择接受委托。
由于此模型中政府部门对私营机构的工作有完全的监督,所以政府部门在第一阶段的选择与前一个模型不同。假设私营机构选择接受委托并且努力工作,那么政府机构有p的可能性获得高产出的得益Q1,有1-p的可能性获得低产出得益Q2。因此,对于政府部门,当选择委托的期望收益大于不委托,即满足p[Q1-P(E)]+(1-p)[Q2-P(E)]>0时,政府应选择委托。反之,则不委托。
在私营机构选择委托并且偷懒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有1-p的概率获得高产得益Q1,有p的概率获得低产得益Q2。所以,当(1-p)[Q1-P(S)]+p[Q2-P(S)]>0时,政府选择委托,否则不委托。
该模型也是从政府部门与私营机构签订合同前到签订合同后的全过程博弈。但因考虑了政府部门对私营机构的监督,故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与监管效果对所做决策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
4 对策与建议
水利工程PPP项目由于其自身存在系统性和综合性强、工作条件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投资金额大、回收期较长等特点,容易产生招投标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建设运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根据上述对无不确定性委托代理模型和有不确定性但可监督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笔者以降低水利工程PPP项目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为目的,提出如下建议。
4.1 设计合理契约,制定激励机制
政府部门在选择中标人时需采取相应手段和成本以获取更多有关投标人信息,以达到“选择合适的私营机构”和“使私营机构如实履约”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应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减少私营机构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和逆向选择的动机。如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私营机构的成本、调动其积极性从而鼓励其更好地发挥自身实力。
4.2 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在水利工程PPP项目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中,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即提高了获得高产收益的概率p,同时也提高了高产收益Q1,这样才能达到双方收益的最大化。为此,政府应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服务质量监管、服务价格监管、外部性监管和社会公平监管。
此外,在政府监管内容中,绩效监管地位举足轻重,它的完善是保证水利工程PPP项目运行效率的必然要求。水利工程PPP项目的绩效监管应包括准入阶段和建设运营阶段的监管。在水利工程PPP项目立项阶段,通过Vf M(物有所值)评价等方法保证项目的可行性;招投标阶段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取合适的中标者;建设运营阶段则主要是对项目在此期间内的绩效进行监管。
4.3 加大惩罚力度
当政府部门发现私营机构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后,对其处以高额罚款以提高S,当P(S)-S<P(E)-E,即对私营机构而言,偷懒时所获得的收益低于努力时所获得的收益时,私营机构将会放弃偷懒行为,选择努力。实践中,政府部门应在特许权协议中明确规定,私营机构若发生道德风险问题则予以高额处罚,以此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通过设置民众监督机制以降低政府部门与私营机构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从而能准确、快速地反映出私营机构发生道德风险所导致的社会效益受损情况,控制道德风险的发生。
5 结论
在水利工程PPP项目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双方目标不一致等因素的影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时常发生,这便为水利工程PPP项目埋下了质量与安全隐患[15]。本文首先结合水利工程PPP项目的特点,剖析了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成原因、对项目社会效益的影响和危害;其次以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为主体,运用无不确定性的委托代理博弈模型和有不确定性但可监督的委托代理模型探究了两者之间的动态博弈;最后根据动态博弈的分析结果,为保障水利工程PPP项目顺利、安全地实施,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即设计合理契约,制定激励机制;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加大政府部门惩罚力度,建立民众监督机制。然而,在基础设施PPP项目中,不仅是水利工程PPP项目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城市轨道交通、体育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地铁建设等领域也是屡见不鲜,因此亦可将该委托代理博弈模型进一步推广运用至其他基础设施PPP项目,以保证其安全有效地实施,将风险降至最低程度。
摘要:为保证水利工程PPP项目的顺利建设与运营,论文针对水利工程PPP项目的特点,在分析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产生原因和危害的基础上,构建了无不确定性的委托代理模型和有不确定性但可监督的委托代理模型,并对模型进行求解和分析,针对性地提出制定激励机制、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和加大惩罚力度三个建议,以减少水利工程PPP项目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
7.委托代理协议 篇七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意、平等协商,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由同志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代理事项,按照甲、乙双方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三、为做好代理工作,甲、乙双方约定如下协议义务:
(一)甲方应全面真实向乙方陈述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所收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二)乙方必须认真处理甲方委托事宜,如乙方无故中止代理,乙方所收取甲方各项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中止乙方代理,如甲方无故中止乙方代理,甲方向乙方所交的各项费不予退还甲方,并由甲方承担赔偿乙方所受的相关经济损失。
四、代理费和相关费用经甲、乙双方在公正、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现约定为: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案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不得违约和单方终止,否则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8.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篇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2.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资料提供
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第四条 报酬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于诉讼开始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于诉讼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付至乙方帐户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律师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6.乙方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1._________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乙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甲方的方法计算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有所不同。
3.法院在案件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可能根据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篇九
一、税务代理制度的沿革及存在的问题
税务代理是代理制度的一个分支, 随着一国税收制度日趋复杂和专业化, 加上国家征管能力的局限, 为推行自行申报民主纳税制度, 构建税务代理制度日益具有其客观必要性。从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进行租税体制改革催生税务代理以来, 税务代理制度在世界各国、各地区不断发展完善, 形成了适合各国国情的专门法律:1942年日本制定了《税务代理士法》, 并于1951年重新修订更名为《税理士法》, 此后该法又经过了1956年、1961年、1980年、1985年几次修改, 使得《税理士法》日臻完善, 形成了日本现行的税务代理法律制度;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期, 德国、韩国也制定了专门的税务代理法规, 如韩国的《税务士法》;之后, 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也相继推行了税务代理制度。
相比以上各国、各地区, 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起步晚, 税务代理规定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 专门的税务代理法律缺位, 法律级次低。
我国税务代理概念的提出始于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其第五十七条提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明确提出了税务代理的概念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 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后,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被废止, 之后税务代理的概念鲜见提出, 更多的是对注册税务师概念的规范和对相关制度的完善。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执业规范、行政管理、业务范围等重大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使得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也标志着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制度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然而, 我国有关税务代理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
1. 立法层次低, 缺少税务代理制度专门法律, 因而有
学者提出可以在《税收基本法》中涉及相关条款, 以规制税务代理制度;也有学者提出应制定《税务代理法》。这固然都是解决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也是研究税务代理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 但出台专门法律的时机似乎尚未成熟, 税务代理制度能否纳入《税收基本法》也只是处于学者的研讨阶段, 因而有必要在基本法或专门法律出台之前完善现有税务代理相关法律法规。
2.我国以规范注册税务师为主的法律设计不能完全涵盖税务代理制度。实践中, 税务代理制度与注册税务师制度互有交叉, 注册税务师制度是税务代理制度的核心, 但不能完全取代税务代理制度, 甚至可以说,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大部分代理人都是游离于现有法律框架外的, 他们既非注册税务师, 也不属于任何一个中介机构, 完全处于一个法律空白带, 现有法律无法规制他们。这就需要剖析税务代理的本质, 在现有法律中寻求规制。
二、税务代理制度的法理分析
税务代理的经济实质是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纳税主体) 之间的税收服务供求关系。为实现税务代理制度的目的和功效, 在法律层面上看, 即是通过对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纳税主体) 作相应的权益结构安排来规范双方的供求关系。适用代理制度的基本法理, 税务代理的法律性质是代理人的行为, 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影响纳税主体权益的实现, 因此, 对税务代理人行为的约束是税务代理制度构建的重点。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一国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等目的, 需选择以公法上行为或私法上行为作为实施之手段。而公权力对税务代理的干预决定了税务代理制度对民事代理制度的承接和调整程度, 也决定了一国税务代理规范模式。基于此, 各国都认为税务代理乃属于民事代理, 只是各国公权力对其干预程度不同造就了不同的立法。
从税务代理制度的沿革和其法理分析, 可以肯定的是税务代理属于民事代理, 在公权力未对其明确规制时, 得以适用民法中关于民事代理的相关规定。而税务代理人的专业性决定了专门设计的税务代理应该仅限于委托税务代理, 不包括法定代理。因而本文主张, 在专门规制税务代理的法律或税收基本法出台之前, 完全可以利用现有民事委托代理理论对税务代理行为进行规制, 填补法律漏洞, 加强税收监管。
三、委托代理框架下的税务代理规制
(一) 委托代理框架下的税务代理
依据委托代理理论, 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 (纳税主体) 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 (纳税主体) 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据此税务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 税务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业务。
因而在税务代理授权时, 纳税主体应明确代理权限。
2. 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税法效果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代理的事情是与税务无关的行为则不构成税务代理。
3.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是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
这在税务代理中主要指税务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 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纳税主体设定权利义务。
4.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即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 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 还是由于代理人的原因, 税收法律责任都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 而不能因建立代理关系而转移了征纳关系和各自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但是因代理人的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承担一定的专家责任。
(二) 税务代理权的取得
作为委托代理的一种, 税务代理权的取得依据是纳税主体的授权行为。因而授权行为对税务代理而言显得异常重要, 代理权的授予必须足以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 法律特别规定以书面方式时, 授权方式必须以授权书的形式为之。但是在实践中, 授权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 主要包括对象不明确和内容不明确。对象不明确具体体现为纳税主体时常更换代理人而没有向税务机关履行告知义务;授权不明确通常体现于无法联系纳税主体而代理人以无权代理为借口拖延之情形。对于前者, 应明确对税务代理权取得的公示、告知义务;对于后者, 可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 税务代理权的行使
税务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 以纳税主体的名义向第三人 (通常是税务机关) 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纳税主体生效。民事代理中关于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的规定均可适用于税务代理, 因实践中这些情况较少出现, 本文暂不论述。需注意的是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即税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人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明确了从事违法行为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提高了代理人的违法成本, 从而对税务代理人起到警戒作用, 能有效防止企业作假账、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四) 税务代理权的终止
税务代理权的终止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被代理人消灭。即作为被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消灭, 代理权失去承担, 当然终止。在税务代理中, 代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帮助被代理人办理注销登记,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停止经营而未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代理权终止的理由。
2.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授权行为是向第三人表示的, 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 或以公示方式进行。而实践中纳税主体单方撤回代理权多不向税务机关告知, 这将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应依据民事代理制度明确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的告知义务。
3.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但是在税务代理中, 应明确代理人向税务机关告知义务, 这也是税务代理公权力介入私权的表现之一。因税务代理人多为中介服务人员或兼职人员, 人员相对固定, 可考虑建立会计个人信用体制, 规范税务代理行业。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现有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 发现我国税务代理法律规制的主体局限于注册税务师, 不能涵盖实践中众多的不属于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代理人, 从而出现了法律“真空”, 给征管工作造成了困难。而税务代理专门法律或基本法律的出台也非短期内所能实现。本文在剖析了税务代理的法理本质是民事委托代理后, 提出可以运用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规定规制税务代理行为, 使大量存在的税务代理现象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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