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标准(试行)

2024-07-02

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标准(试行)(共10篇)

1.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标准(试行) 篇一

XXX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指导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省市县关于加强新农村指导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员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所驻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开展工作,帮助、支持、推动所驻村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指导员主要职责:立足村实际,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努力当好“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村服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制度建设督导员、组织建设指导员”,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推进科学发展,办实事、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较大作为。通过扎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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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努力使所驻村的产业发展形成新格局,农民生活实现新提高,乡村面貌呈现新变化、乡风民俗形成新风尚、民主管理形成新机制。

第四条

指导员主要任务:

(一)协助镇党委、政府抓好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督促检查涉农法律法规和支农、惠农、护农政策的落实。

(二)协助镇党委、政府抓好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完善经济发展思路,编制发展规划,培育发展支柱产业、特色经济和集体经济,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促进扶贫开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千方百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协助镇党委、政府抓好以农田、水利、道路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以学校、卫生室、文化室、广播电视“村村通”等为主的公益性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四)协助镇党委、政府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积极促进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指导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督促完善村“两—2 —

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四议两公开”。

(五)协助镇党委、政府抓好和谐农村建设,协助做好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精神文明建设、禁毒防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完善“村规民约”等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塑造文明新风尚,创建“文明村”。

(六)监督检查各级援建项目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认真完成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队长(以下简称工作队长)职责:

充分发挥带头人作用,在认真做好驻村工作的同时,经常到各村点检查指导工作,帮助指导员分析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指导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学习、研讨工作,交流经验与体会;配合镇党委、政府做好对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习制度。指导员要自觉学习邓小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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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三农”工作及新农农村建设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农村实用技术等。工作队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组织指导员集体学习,听取指导员工作情况汇报,进行经验交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进行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考勤制度。镇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村党委总支要共同做好指导员的考勤工作。建立新农村工作指导员考勤登记簿,详细记录每一位指导员的在岗时间和请假时间。镇党委不定期对指导员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检查时不在岗的指导员,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对经调查属无故脱岗的指导员,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检查核实两次无故脱岗的指导员,取消其考核评优资格及各类评先资格;对于长期脱岗、群众反映强烈的指导员,将书面向县新农村建设领导组报告,建议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每月考勤情—4 —

况作为指导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请销假制度。指导员在驻村期间,每月出勤原则上不少于20天。指导员不得无故脱岗、不假离位,一经查实按违纪论处,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指导员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写出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2天以内的须经工作队长审批;请假3-5天的,须经镇党委书记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须报请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长审批。工作队长请假须与镇党委书记沟通后向县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长审批。指导员请假到期后,要及时回到所驻村,并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指导员为帮助所在村解决实际困难、协调有关事项的工作时间计为驻村出勤时间,但需报镇新农办备案。

第九条

民情日记和调研制度。指导员要深入驻村党员户、村社干部、困难户进行民情访谈,走访调查面须在90%以上村民小组。要认真记好《民情日记》,日记要有具体内容,杜绝把民情日记记成“流水账”。镇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对指导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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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的《民情日记》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员要深入农户,走访群众,摸清村情,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撰写调研报告2-3篇,内容必须与所驻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解决农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记民情日记情况和写调研文章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第十条

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制度。指导员每月向镇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上报信息不少于二篇,每半年撰写调研文章不少于一篇,半年写一篇心得体会,一年一次全面工作总结。镇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向上级报送工作队开展工作的经验做法、工作动态及信息,积极向县、市报刊或网络媒体报送新闻,加强宣传报道。指导员上报信息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指导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镇党委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工作督查制度。为加大对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的工作督查与指导力度。镇新农村建设领导组不定期检查指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6 —

况,对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对本人提出口头批评或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考核制度。指导员的考核,年底工作结束时由指导员写出个人总结,填写相关表册,然后由村民代表、党员、村“两委”成员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最后由镇党委对其作出综合评价。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指导员的履职表现、工作业绩、工作纪律和群众的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报县委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审核作为派出单位作为原单位考核的结果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

指导员在派驻期间,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参与有损于党员干部形象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新农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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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标准(试行) 篇二

林业是进行现代化农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必须要有乡村规划, 有条件的地方应纳入城乡统筹规划建设中。通过培训学习宣传教育, 通过介绍或体验具体林业收益、生态效益和优美宜人环境案例, 使农民从思想观念上解决这个问题。同时要有制度保障, 在林业发展规划上进行强力介入。统一整合资源、信息, 严格按照规划目标推进建设进程, 避免管理上的条块分割各管一摊、各搞一套。在产业林发展中, 树木幼林期要注意合理高效利用林间土地, 进行立体种植。如养禽、生产蘑菇、栽种中草药或套种其他经济作物。在建设以生态林为主的林业发展规划中, 还要考虑本地的规划尺度, 景观格局是否符合当地自然条件要求, 是否需要和邻近的乡镇统筹规划连片建设等。只有科学规划, 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数年抚育发展, 才可能产生效益, 特别是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加强培训, 提高农民发展林业的知识与技能

我国农业实质上已转入现代农业前期的二元结构的发展阶段, 有种植、有经营、有乡镇企业, 有外出务工。先进的农机具、良种、化肥农药和先进农技知识都在推广使用。要发展现代林业, 要使农民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的生产方式或某些不适宜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 适应新农村建设需求, 就要帮助农民转变观念, 认识林业在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性, 确立尊重多样性和以生态为中心的价值观。整体提高农民自身素质, 与时俱进地学习有关农林专业技术知识, 成为懂技术、会经营、能服务具有时代精神的新农民。建设新农村离不开科教兴农兴林, 要向农业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发展, 向生态化转型, 就需要农民在干中学, 在学中干。要发挥林业站、果树站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和社会、媒体的力量, 通过各种传媒信息或通过观摩、体验、示范和接受培训, 使农民提高各项技能。让广大农民了解林业的普通栽培抚育知识、生态系统功能科普知识和专业化扩展的相关知识, 让部分农民专业户了解林业的生物技术, 生态系统功能知识, 才能使农民肩负起责任, 担当起发展现代林业应担当的重任, 使知识从书本走向新农村建设实践。只有这样, 才能使新农村林业建设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3 新农村林业建设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

微观视角对于农民或乡村组织, 在抚林和发展林业事业中, 需要有培育、保护、经营和开发等科技知识的支撑, 林业专业户还需要有接受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能力。宏观层面对于一个乡一个县或更大的区域, 所面对的就不仅是产权分散的个体林块, 而是要视其为连片的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研究和营建。使其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功能, 全面发挥生态系统的多种效益。要实现本区域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共荣, 就需要宏观层面的相关人员掌握运用林业高科技知识, 用现代科学技术支撑和引领林业的建设发展。对本区域林业系统有宏观调控和把握, 不断弥补本区域已有森林系统的不足。用林业科技知识和相关政策分地区、分特色、分环境指导林业发展。既要创新也要充分利用前人的成果和科学技术, 做到作为产业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作为公益事业有良好的生态社会效益。有了不同类型的林业建设定位和发展模式, 才能在具体实施中充分运用现代生物科学技术和生态知识, 以最小的投入争取最大的效益。

4 结束语

林业作为生态文化的基础, 对繁荣生态文化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有重要作用。在新农村林业规划建设中, 特别是离城市相对较近, 又具备财力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农村, 要注重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和旅游农业的建设, 注重发展景观林、经济林、果树园艺业等。形成特色明显、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林业景观, 为城里人及青少年提供旅游、观光、度假及普及学习现代农业林业知识, 增添体验民间生活的实习基地, 锻炼他们的自种自收的动手能力, 满足人们回归自然体验农村田园生活的需要。这样既可丰富城里人生活, 同时也成为农业结构调整的一种产业, 为增加农民收入, 丰富市场需求开辟新的渠道。农村修复传统文化更有基础, 这样能促进城乡居民交流、沟通人们的思想, 弘扬并传承先进传统文化并融入到现代生活中, 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和谐社会氛围, 促进城乡交融、和谐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年兴, 俞孔坚.农田与城市的自然融合[J].规划师, 2014 (3)

3.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标准(试行) 篇三

一、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构筑钱江上游生态屏障

我市地处钱塘江源头地区,是浙江省的重点林区和重要生态屏障,生态优势是我市的特色。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沙固沙等功能,在改善农村生产环境等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效能。大力植树造林,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是解决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等问题的重要手段,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通过加强生态公益林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初步建成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基础,为钱塘江流域的生态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十一五”期间,我市重点建设300万亩生态公益林。坚持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使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面积比例在75%以上,林分质量在0.6以上。建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同时,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钱塘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两侧山体和生态公益林重要区域,以生态经济型树种开发种植为主建设绿色通道1200公里。加强县乡道村道的绿化,因地制宜,推行生态经济树种,建设一批特色景观长廊,总建设面积10万亩。为更好地保护我市的饮用水资源,在乌溪江库区建设水源涵养林1.2万亩。

稳步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131个自然保护小区的保护与建设。采用封、禁等管护措施,依法严格保护,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市域内湿地资源的保护,规划建设2个湿地公园,面积3555亩。开展林木种质资源和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调查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林木种质资源和古树名木档案,依法开展保护。

二、统筹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创建农村绿色美好家园

统筹城乡绿化,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农村绿色美好家园,是林业部门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职责所在和发挥主导作用的有效途径。按照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万顷城乡绿化一体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林业部门着重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全力推进绿化示范村建设。结合市政府“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大力创建省、市级绿化示范村。以平原、丘陵村为建设重点,以村庄内绿化为主,以村庄周边片林保护为辅,并结合特色经济林、庭院经济建设,开展村庄、庭院绿化美化。

启动实施森林生态示范村建设工程。以山区、半山区村为建设重点,以现有村庄周围森林的改造保护为主,以村道绿化、沿河植树、房前屋后等见缝插绿为补充,重视林木种质资源和古树名木的保护,新建集生态、环境、经济于一体的森林生态示范村100个。

统筹城乡绿化,营造城乡居民秀美家园。在农村规划实施高标准平原绿化、万顷城乡绿化一体化工程,用五年时间,采取点、线、面结合,生态林与经济林结合,绿化与美化结合,城乡联动等方式,推进农村平原绿化工作。 加大城市及郊区的绿化建设力度。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城市森林公园和植物园(含野生动物园),在城郊结合部、环城和衢江两岸规划建设环城景观林带,直接大幅度提高人均绿地面积,增强城市“绿肺”功能。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学校、绿色庭院建设的创建活动,形成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和社会各界植绿、播绿、护绿的氛围,从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在郊区规划建设森林公园和自然风景旅游区,建设生态建设道德教育基地、乡土树种保护基地和义务植树基地等。

三、加快林业产业化发展,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

全面实施兴林富民示范工程。围绕“优化林业产业布局,建立高效生态林业产业体系,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林业对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贡献率”的总体目标,加快兴林富民示范工程建设,重点抓好竹林低改增效、森林食品基地、生态休闲旅游、特色景观苗木基地、林特产品加工等五大建设工程。全市规划建设兴林富民示范村100个,示范户1000户,示范基地10000亩,高效生态林业基地100万亩。

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一是大力发展竹林经济,加大毛竹发展和改造力度,做大做强我市竹产业。以推广竹林低产改造技术、定向培育技术、标准化生产等技术为主要措施,实施竹林低改增效面积100万亩。二是加强培育以油茶、茶叶、干鲜果等为重点的森林食品基地100万亩。三是引导发展工业原料林、花卉苗木、食用竹、茹茸林、药用林等新兴产业。组织实施短轮伐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扩大现有主栽品种杨树、国外松基地面积,引种推广耐寒桉树、毛红椿、赤夹木等新品种,建成短轮伐原料林20万亩。以浙西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为依托,新建设珍贵乡土树种驯化和引进珍稀树种示范基地3个,茹茸林基地达到5万亩,药用林基地达到3万亩,花卉苗木基地达到14万亩。

大力发展林产品加工业,依靠科技提高林业增产增效能力。竹木产业是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最大最好的产业,已经被市委、市政府列入“410”产业发展规划和“345特色农业”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我市以建设竹木制造业基地为目标,大力推进林产加工业发展,重点建设笋竹加工、竹炭加工、人造板制造、家具制造、铅笔制造、山茶油加工、名茶加工等七大特色加工基地。通过一系列扶持措施,力争培育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企业25家以上,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实现林业产值100亿的目标。

加快森林休闲旅游、林产品物流业的发展。以改善森林景观、提高文化品位为核心,积极发展森林旅游业。加快实施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以完善钱江源、紫微山、仙霞山、三衢山、大竹海等森林公园基础设施配套为重点,加大旅游景点的建设改造,提升森林公园的文化底蕴,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扩大景区知名度,创建旅游品牌。积极发展林产品物流业,打造华东竹木加工交易集散中心,以人造板、竹胶板、水煮笋、细木工板、家具、竹炭、活性炭、竹木装饰材料及工艺品等加工产品为重点,建设有一定规模的大型竹木经营交易市场,培育在全国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名牌林产品。

四、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确保林区稳定生态安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是要建设和谐的新农村。结合林业实际,从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入手,实施森林资源保护工程,构建和谐林区,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生态安全。

落实“严管林”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实行“采造挂钩”,全面推行林木采伐公示制;严厉打击乱砍滥伐、非法偷盗林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制度,规范木材运输检查行为。切实巩固、保护好绿化造林和生态建设的成果,确保我市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依法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严厉打击乱占滥用林地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理;大力支持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和工业经济发展。积极调处山林纠纷,化解矛盾,建设平安林区。

切实抓好森林防火。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和参与防火的自觉性、积极性;要完善森林火灾管理长效机制,继续实施森林火灾综合治理,加强专职护林员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提高快速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建设市、县两级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测系统工程,五年内森林防火预警监控覆盖面力争达到85%以上;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建成1000公里生物防火带,提高森林自身的抗灾能力。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设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监测预警、检疫防范、防治减灾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全市松材线虫病监测预警中心及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库,严防死守,坚决防止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森林病虫害的侵入,保护好森林资源。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培育,强化对野生动植物的猎捕、采集、收购、运输、加工经营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加强对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山区经济发展动力

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山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力和后劲,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山区发展。

进一步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我市已于2004年在全省率先全面完成山林承包责任制的延包完善工作,山林承包期一律延长50年,并且换发了新的《林权证》,稳定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使山林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使广大林农吃下“长效定心丸”。

积极推进林业生产要素流转制度改革。依法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交易、林权登记、变更、建档等管理制度,建立多渠道的林业经营投融资体制,建立高效、便捷的流转服务体制,促进和保障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依法、规范、有序流转,盘活森林资产,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大力倡导全社会办林业,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经济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投资林业建设;实现林业分类经营,拓宽林业的投资渠道,公益林业由公共财政投入,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逐步建立县级生态公益林基金补偿制度,发动和接受全社会捐资捐物;商品林业要完善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个人投入为主体的投资机制;制定林业建设优惠扶持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城市居民、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和各类组织参与林业投资开发。

积极推行林业股份制、租赁制、合作制等经营形式,促进生产要素跨区域、跨部门、跨所有制形式的优化组合和企业的兼并联合,做大做强林业企业。

4.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标准(试行) 篇四

加快林业发展创建绿色家园

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辖五区一市,总面积4563平方公里,即684.5万亩,其中,林业用地175.9万亩,占全市总面积的25.7。近几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林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实施“大工程带动大发展”战略,以绿化促美化、以绿化促文明、以绿化促富裕,加快了林业事业的发展步伐。目前,全市有林地面积达到153.6万亩,森林覆盖率27.5,比2000年提高了5.3个百分点;全市林业总产值15.9亿元,比2000年增长299.4。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点:

一、以科学规划为先导,把林业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中去谋划、去运筹

加快林业发展,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对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生态建设,意义重大。我市山区面积249.7万亩,占全市总面积的36.5,这些地方自然条件差,种粮产量低、效益差,同时由于森林资源总量小,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水土流失比较严重,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我市是一个资源型城市,煤炭、建材工业的发展,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与污染。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消化污染,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市委、市政府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把加快林业发展作为全市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重点,立足市情,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立了以生态建设为中心,以五大生态工程和三大产业基地建设为重点,带动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总体思路,制定了全市林业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规划。近几年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连续出台《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枣庄的决定》、《关于加强林业工作的决议》、《关于加快主要道路两侧可视山头绿化的意见》、《枣庄市绿色通道重点工程实施方案》、《枣庄市40万亩经济林和30万亩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等10多个文件,对林业发展提出了明确任务要求,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明确责任,严格考核,把市、区(市)、乡镇(街道)三级党政领导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林业局(站)长确定为林业建设的“五职责任人”,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三位一体,有力调动了各级党政干部抓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召开全市春季、雨季造林和冬季森林防火动员会议,市人大每年都视察并审议一次林业工作,全市上下形成了全力以赴、齐抓共管搞绿化的可喜局面。2003年以来,全市累计新造林48.6万亩,比2000——2002年全市造林面积增加72.9。

二、以文明生态村创建为突破口,带动镇村绿化快速发展

我市共有64个乡镇(街道)、2095个行政村,镇村占地70余万亩,植树绿化的潜力很大。2004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根据我市农村实际,在全市大力开展了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创建工作的重点和切入点,以村庄“五化”(硬化、亮化、绿化、净化、美化)、“四改”(改水、改厨、改厕、改栏圈)、“三通”(通自来水、通电话、通有线电视)、“三室”(图书室、卫生室、文体活动场所)建设为着力点,切实解决群众最为关心的实际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发展生态经济、建立生态文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在2004年搞好46个文明生态村创建试点的基础上,每年确定100个村进行文明生态村创建,2005年创建了106个,今年又确定了104个,推动广大农村向着繁荣、富裕、民主、文明的新农村扎实迈步。我市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评价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创建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

一是明确标准,坚持把造林绿化列为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的重要指标。在30多项创建指标量化考核总分105分中,绿化占20分。各级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以“村在林中,路在树中,人在景中,老百姓在受益中”为目标,大力组织创建村庄绿化美化,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已有152个村达到文明生态村创建绿化标准,新增绿化面积218万平方米,栽植各类绿化苗木560万株,绿化率均达到35以上。创建村绿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带动了全市镇村绿化的快速发展。三年来,全市新增农田林网42万亩,新建和完善绿色通道810公里,村镇植树2400万株。

5.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标准(试行) 篇五

2010-06-0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蒲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蒲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

实 施 办 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全县农村地区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结合《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和我县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城镇规划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项目、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县新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项目、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其以上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原址自建”、“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符合《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乡镇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规定。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均应按职责或法定程序查处。

第二章项目方案编制与审议

第六条(项目业主)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第七条(实施方案和可行性方案编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拟建设点位、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拟建设点位、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第八条(方案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查后,由项目业主报县政府审议。

《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应视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报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审议。

第三章选址、规划设计和用地审批

第九条(项目选址)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项目业主应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选址,然后报县国土局和规划局进行选址审查,点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由县国土局出具《建设项目意向用地意见》、界址点测绘成果,县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项目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农户零星建房选址)

农村零星农房新选址自建、原址自建适用于乡村规划不能满覆盖且未落实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的区域,但同时必须服从乡镇政府的管理,遵循土地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守则》,不得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方案设计)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形态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第十二条(村民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第十三条(用地许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县国土局申请使用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业主持经审查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县国土局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规划审批公告)

县规划局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需对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项目业主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要在当地村委会进行公告。

第四章施工许可和质安监管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须由项目业主持《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县政府审议同意意见或《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建设项目意向用地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向县发改局申请立项(核准或备案),并出具招标方式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报建方式)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第十七条(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限额以上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到县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行政性审查和备案,经审查通过后,由县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

“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统规自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或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十八条(施工许可)

农村各类建设项目以及农户建房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统规自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并出具开工通知书后,方可动工建设。乡镇政府可提请县建设局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责任)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家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主体在与项目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

程质量保证书。

第二十条(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限额以上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建设局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统规自建” 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由乡镇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建设局应委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由乡镇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作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所受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及其他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及“限额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到县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统规自建” 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限额以下工程”,由项目业主组织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权属登记)

项目业主持用地、规划、施工、竣工手续等相关文件、材料,到县房管局办理建筑工程权属登记。

第六章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分类)

行政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所负的直接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或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所负的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责任追究)

建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须按各自职责对“限额以上工程”项目予以审查办理,未履责到位的,追究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乡镇政府未督促“限额以上工程”项目进行报建,以及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未严格按程序审批或未批先建,将追究乡镇政府的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查处。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对乡镇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责任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其中,作出调离工作岗位或停

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县监察局按程序立案查处。

第二十六条(举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的,责任追究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或者处理决定。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做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做出错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报建收费)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八条(解释机关)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6.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标准(试行) 篇六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件

农发银发〔2010〕185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总行2010年第17次行办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重要性。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中央1号文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统筹城乡“缺抓手”等矛盾,总行决定推出“新农村建设贷款”产品,积极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逐步打造成为集政策性、专业性、品牌性于一体的主打产品,更加彰显“建设新农村银行”的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新农村建设贷款是对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中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支持领域的产品创新整合。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规律,根据国务院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实际,按照“政策支农、规划先行、依法合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努力体现《办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产品特性,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合规经营。

三、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具有贷款投向符合国家支农政策、充分体现政府主导作用和还款主要来源于财政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等特征,是政策性银行与地方政府合力支农的重要领域。各级行在业务开展中,要高度重视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向地方政府解释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有关政策。

同时要不断改进客户营销和服务工作,主动介入项目建设方案、融资方案制订等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发挥我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专业优势,认真做好项目培育工作,为项目后期营销奠定基础。各级行要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项目作为业务发展重点,加大业务资源的倾斜力度,保证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将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营销工作力度,并采取单独配置信贷规模等方式,促进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有效开展。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事业法人承贷的新农村建设贷款项目,要严格执行《办法》。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机关、事业法人承贷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县域城镇建设(符合《办法》支持范围除外)贷款项目继续执行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其他企业承贷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执行我行商业性固定资产贷款办法。新农村建设贷款审批权限执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目前暂纳入县域城镇建设贷款有关科目核算。各分行要按照总行有关要求,做好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统计分析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二○一○年九月十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把城镇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新农村建设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贷款种类。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第六条 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农村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第七条 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

3、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信用记录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

5、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良好。

6、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的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行业资质,并经过有权部门年检。

(二)事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从事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事业法人。

2、信用记录良好。

3、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八条 贷款项目条件。

(一)项目由政府主导,充分体现政策支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有关政策。须提供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主体、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的政府相关文件。

农村危改房、棚户区、泥草房改造项目,原则上需提供已列入地市级以上(含)政府改造计划的文件。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等规划。

(三)项目资本金符合有关规定。(四)项目立项。项目须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涉及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的项目须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借款人收购、整理、储备项目用地的审批文件,并提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用地。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或提供项目用地预审许可文件。土地收储整理开发项目须取得已列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证明文件,可不提供用地预审许可文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须取得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土地周转指标。

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文件。

(六)项目规划许可。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涉及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文件的项目,须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并提供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相关材料。

(七)项目施工许可。项目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对于包含拆迁内容、先拆后建的项目,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可不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

(八)项目拆迁许可。涉及农民住房拆迁的项目,须先安置后拆迁,并提供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

涉及城镇房屋拆迁的项目,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分期拆迁的项目,须按照拆迁工程进度提供相应的拆迁许可证明。

(九)项目环境评价。项目须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土地收储项目可不提供。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九条 贷款期限。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含);中长期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含),最长不超过8年(含),确需超过8年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条 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可视借款人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质押等担保方式。采用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质押担保,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备抵押条件的土地,应及时办理抵押。

第四章 管理要点

第十四条 项目库管理。贷款项目须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经培育成熟后,开户行及时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将借款人综合收益或项目收益能否覆盖贷款本息作为贷款项目是否可行的主要判断依据,重点评估借款人(项目)现金流、借款人偿债能力、借款人(项目)财务生存能力和贷款担保等情况。

(一)借款人综合收益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借款人综合收益包括借款人自身收益和本级财政补贴收入。借款人自身收益包括业务经营收益、投资收益,以及已注入借款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其他政府部门的专项补贴(如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还包括上级财政补贴收入。

(二)项目收益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项目未来收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评估项目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对于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各类用途可出让土地的面积,参照相似土地近期出让价格,审慎预测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并按照当地土地出让收入分配程序和方法,合理测算借款人可得到的土地出让收入返还金额。

(三)贷款担保评估。执行农发行担保有关规定,重点评估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抵(质)押率是否合理,抵(质)押物担保额度是否充足。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在核定抵押率时需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影响,有限制转让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须为土地储备中心等事业法人,且具备合法有效的、无权属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证,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设定质押权利的,须通过专用账户质押设定权利,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须出具书面文件,并明确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至借款人质押账户、同意办理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质押、土地使用权和出让收益不得为第三方抵质押等内容,在测算质押可担保金额时需扣除相关税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各级财政留存的土地出让收益。

第十六条 贷款条件落实与发放支付。贷款发放前,须严格落实各项贷款条件,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严格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账户管理。借款人一般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农发行贷款占借款人全部贷款比例较低的,可开立一般账户。

借款人可依据约定,在农发行开立偿债基金账户。对于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借款人须在农发行开立土地出让金归集账户。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当地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农发行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和土地资金专户。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原则上也应在农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贷款要严格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监测分析。贷款的信贷监管记录、信贷分析、风险预警及重大事项报告、风险处置措施等按照农发行信贷监测分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可按照农发行贷款展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贷款后评价。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整改措施。贷款后评价结论应作为贷款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的项目,应按照农发行银团贷款相关规定,确定银团贷款的各项条件。

7.林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篇七

我国是林业消耗的大国, 在不损害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快林业建设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而大规模的林业建设则是在农村开展的, 种植人员大都是农民。所以我们必须注意到加快林业建设对于农民、农村、农业的关键性作用

1 林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 生活宽裕, 乡风文明, 村容整洁, 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 与林业密切相关。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可以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夯实建设新农村的产业支撑, 促进“生产发展”;林业, 特别是特色经济林, 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 可以帮助农民拓宽致富门路, 促进“生活宽裕”;发展林业, 可以改善农村人居条件, 建设优美自然的农村生态环境, 促进“村容整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破解政策难题, 可以促进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民主”。

1.1 林业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合理的林木布局可以成为农作物的天然屏障, 众所周知, 树木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作用, 它可以为农作物的生长提供有力的外部条件, 促进农作物产量的增加。

我国人口总数是世界上最多的国家, 要想满足我国逐渐增多的人口的吃饭问题, 就必须在有限的土地上增加粮食的产量, 而我国的地形比较复杂, 主要有平原、山地、丘陵等等地形。我国对于平原的种植利用率是很高的, 但是对于一些山地、沙地等特殊地形的利用率就很低。据调查, 合理的林业布局可以增加粮食产量达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之间, 所以加快林业建设的发展对于农业的增产增收, 增加森林产品的供给, 缓解粮食的生产压力, 保证人民的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 推进林业的健康发展, 促进农产品的开发利用, 进而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我国的农民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九亿之多, 所以农民生活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我国的耕地现状是人口多、耕地少, 要想加快实现农民“生活富裕”, 就应该大力地发展林业产业, 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林业发展项目, 增加森林食品的输出, 发挥地区优势开展特色林业经济, 在增加农民收益的同时也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一些偏远的山区就更应该因地制宜的发展林业项目。

目前, 中国农村发展林业产业项目就非常多。在我国林业建设中, 可展开“基地”项目建设: (1) 大力发展种植业 (竹笋两用林基地、优质果品基地、珍稀特种用材林、林药基地、林木种苗和花卉基地) , 如果树、人参、茶叶、香料、食用菌、中药材等; (2) 大力发展养殖业 (野生动物和林下家禽养殖) , 如牛、羊、蚕等; (3) 大力发展采集业 (山野菜基地等) , 如采集松籽、松茸、山野菜、食用菌、中药材等; (4) 大力发展林木产品加工业 (非木质经济林产品加工、竹木制品加工) ; (5) 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服务业和乡村生态旅游业; (6) 促进运输业等项目。这些林业产业项目的发展, 可以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问题, 带动农民致富, 真正给农民带来实惠, 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特别是森林旅游业和乡村生态旅游业等新兴产业, 近年来发展迅速, 已经形成我州农村发展的热点产业。据统计, 全州农民每年从林业上获得的人均纯收入达到150元以上。由此, 充分说明发展林业产业对发展农村经济, 增加农民收入, 推进新农村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3 加快发展地区的林业经济, 农民的生活富裕了, 这就为“乡村文明”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绿化宜林荒山、构筑农田林网、增加村庄的林草覆盖, 发展庭院林业, 可以实现农民生活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优美;倡导森林文化、弘扬生态文明, 可以帮助农民形成良好的生态道德意识, 实现“乡风文明、村容整洁”。

新农村建设中的“村容整洁”不仅要建立在农民的生活富裕的基础上, 还要加强农民的素质教育。同时要想达到真正的“村容整洁”, 就需要一个地区的农民集体建立一个绿化良好的园林式生态文明村, 而林业建设能够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目前, 在黔东南州已涌现出一批绿化和美化效果好, 把村庄装扮成花园式、园林式的生态文明村, 不仅改善了乡村农民的生活环境, 提高了乡村农民的生存质量, 而且成为了广大中外游人喜欢观光旅游和休闲度假的风景区, 也大大提高了乡村文明度和知名度。

1.4 发展现代林业, 是推动农村“管理民主”的重要实践

我国集体林地占全国林地面积的一半以上。在占国土面积约90%的广大山区、沙区和林区, 乡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集体林地管理。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由农民自己管理和经营好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 是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2 如何发挥林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 要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机遇, 认真总结近年来实施退耕还林的经验,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策措施, 抓好造林绿化工作, 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加强生态道德和生态文明的宣传教育, 不断增强全民造林绿化、生态保护的意识和自觉性, 动员组织全社会参与植树造林。

第二, 要坚持因地制宜, 搞好不同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 充分发挥其在农田水域防护、水土流失治理、城乡环境美化绿化等方面的重要功能。

第三, 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加强对乱砍乱伐树木现象的监管力度, 严格地控制珍贵动植物的买卖情况, 切实地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森林火灾及树木的防害保护工作, 保证我国林业建设的健康发展,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 我必须认识到林业建设在提倡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不仅要知道林业的经济意义也要知道其生态意义。各级政府机关应该加强对林业建设的监管力度, 保证林业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要密切的关注在林业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有效的予以解决, 才能更好的加快农民致富, 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黄桂平, 李素若.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问题与工作思路[J].湖北农业科学, 2006.第45卷第6期.[1]黄桂平, 李素若.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问题与工作思路[J].湖北农业科学, 2006.第45卷第6期.

8.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标准(试行) 篇八

一是坚持以“创绿色家园”为切入点,充分发挥林业的生态和景观功能,推进村容村貌展现新景象。各地创绿色家园,突出了五项内容:一是村屯绿化,二是庭院绿化,三是沿路、沿河、沿渠、沿塘绿化,四是农田林网绿化,五是近山、远山绿化。短短两年,已见到了明显成效。湖北省武汉市在全市7000多个自然村开展了村庄绿化,基本建成了“四季有绿、四季有花、四季有果、四季有彩”的绿色家园。辽宁省沈阳市以农村四旁和空闲地为重点,不占田、不拆房、不填塘,平均每村植树1万株,展现出“村村绿色环绕、镇镇绿树相连”的新面貌。山西省夏县首批选择85个村,大力发展庭院绿化,基本实现了“村外有林环绕、村内绿地成景、庭院花果飘香”的农村新景观。

二是坚持以“建富裕新村”为结合点,充分发挥林业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了农村生产发展,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各地在创绿色家园中,不是为绿化而绿化,而是正确处理兴林与富民的关系,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一齐抓,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一齐要,在创绿色家园的同时,加快了林业产业发展,获得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广东、浙江、福建、江西、江苏、山东、河北等省林业产值迅速增长,其中,广东、浙江、福建、江西四省林业年产值均已突破1000亿元,广东省达到1643亿元。江苏省用全国0.7%的林地,实现了全国7%的林业产值。各地通过发展林业产业,涌现了一大批富裕县、富裕村、富裕户,这次表彰的100个绿色小康县、990个绿色小康村、9162个绿色小康户就是其中的部分代表。苏北邳州市大力培育杨树、银杏产业,2006年全市林业产值达140多亿元,财政收入13亿元,其中林业收入6.3亿元。

实践证明,林业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只要找准“创绿色家园”这个切入点,抓好“建富裕新村”这一结合点,就能充分发挥林业的特殊作用,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和谐。

——林业市场空间大,产业链条长,对促进农村生产发展具有特殊作用。林产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社会对林产品的需求急剧增长,市场空间日益扩大。从国内市场看,我国木材及林产品需求一直呈刚性增长,缺口越来越大。2006年,全国木材供需缺口折合成原木超过1亿立方米,据预测,2010年我国木材供需缺口将达到1.6亿—1.8亿立方米。花卉、森林食品、森林药材等市场需求也十分旺盛,特别是山茶油、橄榄油等珍贵食品价格居高不下。从国际市场看,木材等林产品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紧缺商品。世界各国普遍采取了紧缩政策,优先满足国内的需要。同时,生态产品已经成为当前国际国内最短缺、最需要大力开发的产品。

——林业是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途径,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特殊作用。我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全国592个国家级贫困县中有496个分布在山区。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农民问题主要是山区农民的增收致富问题。当前,我国耕地亩均产出达到686元,农业发展水平已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0%,而我国43亿亩林地,亩均产出只有22元,仅为耕地的3%。这既是林业建设的突出问题,也是林业发展的巨大潜力。要解决亿万山区农民的增收致富问题,必须着眼于山区资源的潜力,特别要着眼于林地资源的潜力。如果能把山区的潜力、林地的潜力发掘出来,必将全面带动整个山区经济的发展,有效破解“三农”问题的重点和难点。

——林业集三大效益于一体,对促进农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特殊作用。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阶段,人类社会发展走的是一条“先破坏、后建设”、“先污染、后治理”的不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给人类带来了十分深刻的历史教训。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抛弃以往那种不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从一开始就坚持走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新路。林业具有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纽带。林业既是农村实现绿水青山的重要基础,对保护和发展农村优美的生态文化景观,为农民群众提供清新空气、洁净水源和无噪音的生活环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又是农村创造金山银山的重要载体,对提供丰富的林特产品和具有农村风土人情的生态文化产品,扩大农民就业增收的致富途径。

——林业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对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作用。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计依靠。农村土地分配问题是影响整个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问题。我国有300多万个自然村,几乎都与林业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在农村土地利用中,耕地由于实行了土地承包责任制,大大改善了人与耕地的关系和农村人与人的关系。而农村的集体林由于长期实行集体经营,普遍存在地证不符、四至不清、权属不明等问题,成为农村矛盾和纠纷的主要集中点。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各地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农群众的山林权属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利益更加直接,广大林农群众直接参与决策,专注林业生产,获得了应有的收益,化解了一系列农村社会矛盾。同时,通过理顺林业生产关系,明显改变了农民的传统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自发形成了互帮互助、共同致富的文明风尚,有效改善了邻里关系、干群关系,促进了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局面的逐步形成。

林业建设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林业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林业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发挥林业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9.浅谈林业和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篇九

1充分认识林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与“三农”关系密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新的重大历史任务面前,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独特作用。主要表现为:1)发展林业是加快农村生产发展的重要内容。农村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大力发展林业。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林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是林业的主战场,农民是林业的主力军,通过大力发展林业,可以拓展农村经济的发展空间,发挥出巨大的综合效益;二是发展林业有利于保障农业稳产高产。因为林木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功能,在改善农村生产环境方面具有独特效能。据实地观测,农田防护林能使粮食平均增产15~20%;三是发展林业有利于保证粮食安全。通过大力发展果品,不仅丰富人们的果盘子,改善饮食结构,而且还可减轻农产品的生产压力。2)发展林业是实现农民生活宽裕的有效途径。农民增收,是生活宽裕的前提条件,而林业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可以发挥独特作用。林业产业的效益日益显著。在我市林业集中产区,板业已经成为主要发展项目,其中郓城黄安,曹县庄寨最为突出。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发展林业是促进乡风文明、实现村容整洁的关键措施。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是农村社会发展向现代化迈进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体现。发展林业,1)可绿化美化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通过构筑农田林网,搞好村屯四旁绿化、庭院绿化,能使农民的家居环境、村庄环境、自然环境和谐优美;2)可以提高农民的生态道德意识。通过倡导森林文化、弘扬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既能提高农民的自身修养,又有助于农民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形成自觉植绿、爱绿、护绿、兴绿的新风尚。发展林业是推动农村管理民主的重要手段。管理民主是通过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使农民获得参与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正确处理林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几个重要关系

1)要处理好兴林与富民的关系。兴林为了富民,富民才能兴林,兴林与富民是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只有把富民做为林业建设的重要目标,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注入活力;只有广大农民群众富裕了,才能为林业提供物质保障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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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农村建设标准表述 篇十

问题:

1.农业问题

(1)同二、三产业相比,农业投资周期长,资金周转缓慢,比较效益低,投资于农业的生产要素一般难以得到社会平均利润和平均劳动报酬,农业部门的盈利水平长期处于偏低状态,(2)农业受气候条件和其它自然力因素的影响极大,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农业生产效益的脆弱性、易损性要求有外部力量的扶持甚至救助。

2.农村问题

(1)农民还需要承担修路、办学、住房、养老等一系列公共福利性支出。

(2)农村公共服务的缺乏限制了农村发展的活力,也是导致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看病难,吃药难,受教育难,上学难,社会保障难,文化享受难,这些都反映了农村公共服务缺乏。

3.农民问题

(1)生产经营权。自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村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约束力。农业长期实行统购包销制度,产品价格背离市场供求关系,农民没有生产自主权。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虽然农业生产开始面向市场,但粮食生产依然是一项硬性任务,农村支援城市的格局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等制度设计虽然有利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但长期实施却影响了农村发展与农民增收,造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

(2)生活迁徙权。以城乡分治、户口管制为特征的行政性分割制度使亿万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无法自由流动。

(3)农民自身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整体文化程度低,整体素质不高,思维方式较为保守和僵化。

原因:

1.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缺乏制度基础。目前,我国人均占有耕地约1.4亩,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劳动力人均占有耕地是耕地面积较大国家的1%。如此的生产规模,即使搞成“绣花农业”,也无法实现整体的现代化。与此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存在诸多制度约束。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农民工的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市职工的1/4。按国际通行惯例,一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大约相当于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这种局面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依法有序转让和形成规模经营。

2.农村发展长期存在金融服务的制度性缺失。从有关部门抽样调查的6个省12个乡镇看,近几年银行贷款几乎为“零”,信用社贷款平均每乡只有100万元左右。全国大部分乡级信用社事实上已经资不抵债,基本上失去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

3.农村发展缺乏公共财政的制度性保证。

(1)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投入短缺。长期的投入不足,使得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通讯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普遍落后。农村公共卫生建设欠账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刚刚起步,支农资金严重分散。

(2)免征农业税后,农民其他负担依然较为沉重。除了农业生产资料涨价过快以外,主要是教育、医疗负担重,农民“因病致贫”、“因学致贫”的问题比较突出。

对策:

1.加快财政制度创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物质基础。

(1)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加大农村公共卫生投入,建立疾病防疫监控体系,防治农村地方病、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加快解决农村改厕、改水、改灶问题,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

件。

(2)建立完善的农村教育投入机制。今明两年全部实现9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十一五”期间全部消灭农村中小学危房。同时,设立农民技术培训专项资金,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通过民办公助等方式,对青壮年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推进农业人口非农化进程。

(3)整合“三农”资金投入渠道。将目前分散为15个渠道的政府支农资金,按使用性质和方向进行调整。

(4)大力支持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增加农业科技及科研成果推广的投入。提高农业科技在国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农业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补贴机制。

(5)逐步完善粮食生产补偿机制。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6)推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方式,以有效增强县域经济活力,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

2.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从体制上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1)应加快改革以户口管制为标志的城乡分治二元体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从法规制度上为农民就业和有序流动创造条件。

(2)形成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机制,尽快制定保护务工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建立农民工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发放保障机制,彻底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工资拖欠问题。

(3)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务工农民与城市职工同工同酬,并积极探索建立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进得来、留得住、创得业”创造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

3.建立有效的农村融资渠道,为农村农业发展提供基本的要素支持。

(1)加快改革农村信用社体制。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提高信用社对农户贷款的覆盖面。

(2)改造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重新定位,使其从单纯的“粮食银行”转变为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进出口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

(3)建立邮政储蓄资金的回流机制。借鉴国际经验,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农村资金的体内良性循环。

(4)完善农村信贷政策。可考虑适当调大农业贷款浮动利率的空间,以适应农村融资规模小、风险大的特点。可通过财政贴息制度和必要的税收优惠,支持农业项目开发。

(5)鼓励、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培育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4.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农民利益保护机制。

(1)农村基层政府的职能应尽快转变到维护社会稳定和组织引导农民进行新农村建设上来。

(2)把新农村建设纳入本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确保稳步推进。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扶持农村商品生产经营,着力扶持龙头企业,依靠市场力量实现规模经营;引导和鼓励支持农户根据自愿原则建立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由组织内成员共同完成从生产资料供应到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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