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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中国纪检监察网(精选7篇)

1.中国纪检监察网 篇一

宿迁市纪检监察网 宿迁市整治“四风”巡查办法

宿迁市整治“四风”巡查办法zhaowen 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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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办发〔 2014 〕 71 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整治 “ 四风 ” 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整治 “ 四风 ” 巡查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5 月 15 日

宿迁市整治 “ 四风 ” 巡查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确保中央 “ 八项规定 ”、省委 “ 十项规定 ” 和市委 “ 实施意见 ” 落到实处,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对全市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巡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巡查内容

第三条

形式主义方面。1、是否存在 文山会海,空话套话问题。重点检查 会议审批程序、会议规格等;文件、简报数量、篇幅、内容、发放范围等;对各级领导活动、会议、专项工作等报道时长、字数、篇幅等。2、是否存在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问题。重点检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真实性,有无税收 “ 空转 ” 等弄虚作假行为;有无超过政府举债警戒线,造成后果行为;有无上报虚假数字,报告不实情况行为。等等。

第四条

官僚主义方面。1、是否存在 高高在上,脱离群众问题。重点检查党员干部到基层调研和开展驻点调研的时间、主题、方式和成果;党员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带案下访等信访制度执行情况; “ 三解三促 ” 落实情况;扶贫帮困成效情况;对群众投诉、诉求回复、解决情况等。2、是否存在个人专断,盲目决策问题。重点检查 “ 三重一大 ” 等决策程序执行情况。3、是否存在跑官要官,任人唯亲 问题。重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基本资格、程序、过程以及干部职数配备等;有无涂改干部档案,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人员招聘中违规违纪行为。4、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 问题。重点检查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等; 办事不公,违法拆迁及在征地拆迁、廉租房分配、低保办理、救灾物资发放、扶贫慰问等方面优亲厚友、厚己薄人; 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侵害群众利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等。

第五条

享乐主义方面。1、是否存在迷恋特权,弄权贪腐问题。重点检查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利用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收送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违反财经纪律,变相搞创收,私设 “ 小金库 ”,用罚没收入发福利;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2、是否存在玩心太重,生活腐化问题。重点检查用公款参加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报销个人应当承担的费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规定内设专门用于接待的高档餐饮、会所、娱乐场,接受、持有 “ 私人会所 ” 会员卡,出入 “ 私人会所 ” 吃喝玩乐;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3、是否存在庸懒松散,不思进取问题。重点检查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单式收费等机制不健全;落实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不到位;办事流程、行政审批事项不公开;工作时间看电影、玩游戏、炒股票、网上购物。等等。

第六条

奢靡之风方面。1、是否存在讲究排场,铺张浪费问题。重点检查 开会、考察、调研搞迎来送往,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打电子屏滚动标语,铺设迎宾地毯,组织文艺表演,违反规定扩大警卫范围,清场闭馆扰民。2、是否存在节庆泛滥,赛事成灾问题。重点检查巧立名目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经审批举办的节会、庆典违反规定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发放纪念品、超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违反规定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违反规定组织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3、是否存在违规配车,多头占房问题。重点检查公务用车配备编制、标准;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行为;公车私用、公车私驾;公车使用 “ 一识两证 ”、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公示、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制度执行情况;违反规定建楼堂馆所;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住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用品等。4、是否存在巧立名目,挥霍公款问题。重点检查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接待,部门之间轮流 “ 坐庄 ”,机关内部互相公款吃请;公务接待用高档酒、用香烟;违反培训管理规定,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超标,在培训期间相互吃请、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等。

第三章

巡查组织机构

第七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成立市整治 “ 四风 ”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组织、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巡查工作的计划、组织、部署、协调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

按照 “ 一巡一授权 ” 原则,建立巡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巡查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整治 “ 四风 ”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从市纪委、市监察局内部处室负责人以及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中选任,工作小组成员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巡查工作合力。

第四章

巡查方式、程序及问题处理

第九条

巡查工作方式。巡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日常巡查、定期巡查、驻点巡查、专项巡查等方式进行。

1.日常巡查。通过明查暗访、市县(区)联动和交叉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 “ 四风 ” 进行监督检查,保持对 “ 四风 ” 问题巡查的高压态势。

2.定期巡查。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五

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严格开展巡查,切实遏制节假日不正之风。

3.驻点巡查。选择重点单位、部门、地区,进驻一段时间,通过个别访谈、查阅资料账册等方式,着力发现被巡查单位 “ 四风 ” 方面的突出问题。

4.专项巡查。针对 “ 会所中的歪风 ”、公车私用、公款送节礼等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巡查,着力解决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第十条

巡查工作程序。巡查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保证巡查工作的实效性。

1.制定巡查方案。巡查工作开展之前,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了解情况,制定具体巡查工作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被巡查单位、巡查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任务、巡查基本要求等,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人员培训。巡查方案经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并就巡查工作组织业务培训。

3.开展巡查。巡查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巡查方案开展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现场取证、追踪调查。巡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巡查工作。

4.撰写巡查报告。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工作小组根据巡查情况撰写巡查报告,如实反映巡查基本情况,重点就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巡查问题处理。巡查工作领导小组 在审议巡查工作小组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巡查中发现的群众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 的问题,由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交有关部门责令被巡查单位限期整改。被巡查单位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要按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除特殊情况外,被巡查单位将整改情况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2.对于 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复杂、涉嫌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由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

3.对于巡查中经调查确认违反 “ 四风 ” 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其廉政档案记实留痕、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违规违纪款项,采取收缴、退缴、追缴、退赔等方式处理。

5.对于被巡查单位因失查失管发生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巡查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巡查工作结束以后,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选择适当方式将巡查结果进行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巡查结果归入巡查工作档案,纳入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风行风评议、单位 评先评优 工作,作为党员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巡查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巡查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巡查工作,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借巡查之机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接受被巡查单位、部门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得瞒报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实行报告背书制度,巡查工作小组组长对巡查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第十六条

被巡查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巡查工作,不得 干扰、阻挠巡查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整治 “ 四风 ” 巡查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 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简 篇二

关键词:监察制度;演变;特色性;影响力

【中图分类号】D929

Pick to: supervisor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feudal state political system for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rule and ensure the state of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machines and set up the system, is the ancient Chinese supervisory system with the needs of the feudal landlord class and the formation, development and gradually improve. During this period, watchdog has formed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give full play to the supervisory organ for baiguan deterrent role,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stages of play the proper role. Understand the historical process, critically inherit its reasonable parts, mean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urrent regime is undoubtedly have a positive role.

Keywords: supervisory system; Evolution; Characteristic; influence

一、监察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的主要职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于战国时期,当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具有明显的监察职能。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中国,建立起專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央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监察制度创立。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至此,该制度在秦朝开始形成,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西汉时,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出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称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东汉时,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状态,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隋朝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专执掌外出巡察。

唐朝发展了隋朝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中央设御史台,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

宋朝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元朝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朝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另外还建立了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朝,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监察权的集中,是清朝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二、监察制度的特色性

监察权的独立性。秦朝时御史大夫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一身二任,受到丞相的统制,监察效果自然受到影响。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监察权的权威。 历代统治者为了监察官职的权威形象,保证监察权力的有效行使,赋予了这一官职的特殊礼遇。东汉光武帝时,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尚书令在朝专席独立而坐。南北朝时,实行“御史专道”。唐太宗时,准许谏议官进入宰相府共议国事。“凡有所开说,必虚己纳之”(《唐会要》)卷二十六载。推行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监察范围和内容广泛。监察官行监察之权,上至朝廷,下至地方,公卿百官、地方小吏都在监察视野之内,言谏直指皇帝。监察内容包含:肃整朝仪,维护皇帝的绝对权威;分察百僚,纠劾非法;巡按郡县,督察地方;纠视刑狱,审断案章。此外还负有讨捕盗贼、审理疑狱、督视漕运之责。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对百官的威慑制约作用,赋予了监察官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力,具体包括:弹劾权、谏诤权、司法权、审计权、监试权、监军权、调查权等。例如“弹劾权”表现:弹劾群僚结党营私,贪污渎职等非法行为。汉代御史中丞,“佐天子,专掌纠劾”;两晋南朝时为激发监察官纠劾精神,允许“风闻奏事”,即可据传言奏事,弹者不必署名,即使弹劾有误,也不负任何责任。唐宋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监察官的弹劾对象可以说除皇帝之外的文武百官。又例如“司法权”表现:司法监察权自秦汉御史就有这种权力,司法审判权到南朝陈时才开始有;唐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朝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可以说古代御史既是监察官又是司法官。再例如“审计权”表现:对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决策编制的审核,井稽查财政上的不法行为。唐朝时,监察御史巡按郡县,检查屯田、铸钱等内容;宋代的转运使司,既是掌管财赋的长官,又是监察官,到清朝,凡封建衙门机构的收支帐目和会计报告,都要送呈都察院检查。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明代“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设专门的言谏官,约束皇帝。 言谏制度初步形成于汉朝,至唐朝已经相对完备。谏官主要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等。如教材中提到的唐谏官魏征是给事中。他们常常谏诤政事之得失,唐太宗曾下令,凡讨论军国大事“必使谏官随入,预闻奏事”,就是说凡遇朝廷决策,谏官有权闻政事,并对政策得失发表意见。正是因为唐太宗从谏如流,才有“贞观之治”的局面。

三、监察制度产生的影响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监察官在打击贪官污吏、澄清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谏正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历史上出现的封建盛世大都与帝王加强监察有关,如:汉武帝时创立刺史制度,助其实现“大一统”;唐太宗大力提高谏官地位,对谏官之言,“虚己纳之”从而实现贞观之治。

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是否明智或昏庸有密切关系。所以,古代监察官的作用也有局限性,特别是当一个封建王朝出现不正常的情况或一个王朝进入中后期,出现统治危机,监察官就难以发挥正常作用,甚至会催化吏治的腐败。如:唐玄宗后期,由于李林甫、杨国忠相继专权,御史直言弹劾的事例就很少见了。

总之,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社会里,尽管监察制度严密,但由于它以皇权为依托,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作用也不相同。

参考文献:

1.《中国古代官吏制度沿革》,阎平 田金城 姚一凡编著, 中国城市出版社, 1992年10月出版。

2.《歷代官制、兵制、科举制表释》,藏云浦 朱崇业 王云度编著,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4月出版。

3.《中国古代官吏制度浅论》李超纲等编著 劳动人士出版社 1989年9月第一版。

4.《中国宫廷政治》,王连升主编 ,山西教育出版社, 1992年10月出版。

5.《大学历史词典》,主编陈瑞云,副主编顾章义 猛昭信 佟宝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5月出版。

3.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情况汇报 篇三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新城街道劳动保障所劳动监察工作按照年初的工作部署,以“保障民生”为宗旨,以建立健全辖区劳动用工备案为抓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社局及劳动监察大队的精心指导下,我们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通过保障所所有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各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全年劳动监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是努力推进“两网化”建设。进一步加

快信息采集工作进程,依托四个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采集辖区内个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用人单位信息和劳动用工信息以全部初次采集完成,其中:采集有用工个体工商户单位信息510户,用工信息人,其中个体工商户户,用工信息人。该举措为下一步建立网络化数据库和网络化管理平台奠定了基础。二是抓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多次在中心广场、人流量大的位置地区设立劳动法律咨询宣传点,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散发《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维权手册》、《劳动监察条例》等宣传资料1500余份,现场解答人们群众咨询,帮助他们释疑解难,增强了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三是做好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想法设法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对于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或不属于我局劳动监察管辖权限的案件认真耐心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并指导劳动者向有管辖权限的单位和部门投诉;联合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对我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开展了清理整顿。将我们辖区内的“马路劳务市场”清理到了新的地址。规范化了新的劳务市场,是新的劳务市场秩序化、正规化。既保证了道路的畅通同时也保证了求职者的安全。我们还专门安排了四个协理员专门管理和维护我边城劳务市场的日常安全和清洁。也保护了在边城劳务市场求职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日常巡查、对求职和招聘的登记,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四是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在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我们树立“案情”就是命令,坚持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做到“早发现,早介入,快速处理,就地解决”,争取及时将隐患问题和矛盾处理到基础。一方面积极主动与当事人加强沟通,做好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和上级部门以及相关联动部门协作,进行信息交流与案情通报,群策群力、共同采取灵活务实的方法,及时解决问题。在我们及时介入,方法正确,措施得力的情况下,妥善顺利地平息了“多名职工工资支付问题”,将劳资纠纷矛盾很快化解,防止了矛盾进一步恶化和事态扩大,为建设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家庭作坊式企业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不规范,劳资纠纷多,管理难度大。建筑行业的部分企业仍存在着非法承包,工资支付不规范,造成拖欠工资处理困难。

2、部分企业负责人、有用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漠,用人单位与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仍然存在,为劳动者以后维权埋下隐患。

3、街道、社区劳动监察机构力量薄弱,机制不算完备。社区目前尚无专职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本处于劳动保障协理员兼职的尴尬处境,没有完善的机制,没有配备相应的证件,给进一步开展劳动监察工作造成严重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2、协调建设、城管及公安等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履行劳动保障执法职能。

4、狠抓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

5、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常规巡视监察力度,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6、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

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执法监察工作。

7、积极主动向上级领导汇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建设进程,及建设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协助上级领导努力争取将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立健全,从而促进两网化管理建设进程。

8、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办理各类案件。

4.中国纪检监察网 篇四

网上行政执法及电子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今年来,市海洋与渔业局高度重视在市本级开展创建规范行政权力示范单位活动,按照现场有“看点”、工作有“亮点”、成效有“特点”的要求,积极采取八项措施,扎实推进网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有力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至目前,该局已完成录入网上案件650件(行政处罚39件、行政征收611件),征收各类规费889.98万元;罚款143.7万元。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实施“一把手”工程,迅速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指定2名分管副局长、执法支队支队长和政委等4位副处级领导齐抓共管网上行政处罚、征收及电子监察系统运行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专项工作开展。

二是认真制定方案。紧密结合职能实际,认真制定网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对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对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等6个方面作了作出具体布置安排,确保了专项工作按序时进度推进。

三是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召开阶段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明确内设科室责任分工,强化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促进流程优化、程序简化、效能提高。

四是做好清理规范。以开展规范“两权”工作为契机,对行政处罚、征收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并依法依规对3项

行政征收项目予以取消,对1项征收项目划归为服务类,有效保障行政行政执法权的合法、公正行使,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推动“依法管海治渔”。

五是加强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分别演练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及其经办人参加由系统研发部门的业务培训,并注重抓好业务指导,指定专人对经办人员进行逐一指导、逐个纠正、逐个落实。同时,加强与系统研发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了行政处罚、征收案件网上试运行的高效开展。

六是加强设施建设。注重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先后投入9万多元,为相关执法人员配齐配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一批现代办公设备,保证行政处罚、征收信息适时录入,推进网上行政执法系统高效运行,切实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七是建立健全制度。在网上运行工作推进中,为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及时出台了《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公开制度(试行)》、《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工作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试行)》、《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工作回避和听证制度(试行)》、《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工作办理时限制度(试行)》、《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工作案例指导制度(试行)》、《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政处罚工作案件调查与审查分离制度(试行)》、《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

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工作保密制度(试行)》等7项配套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降低执法的随意性,推进了执法标准透明化,并提高了行政相对人的自律意识。

八是优化服务环境。在市局机关,以执法支队综合办证中心为平台,着力加强软环境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水平;在基层单位,着力整合执法船队和湄洲岛直属大队2支队伍,在机构设置、内部管理、人员配备上重新优化组合、有效增强基层监管力量,切实提高了现场办案能力。

5.过勇:中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研究 篇五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2日 14:24 |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腐败已经成为中国发展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层出不穷的腐败案件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合法性,也侵蚀着公众对于反腐败工作的信心。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不可谓不坚决,措施不可谓不严厉,但是成效却难以令人满意。腐败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作为反腐败的核心力量,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体系,我们会发现其在人员配置和职责分配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本文提出的问题是,在这样一个包括36万专职纪检监察官员的庞大体系之中,作为派出机构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能否成为体制变革的一个突破口?

向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各级纪委、监察部门派驻的纪检组和监察部门(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是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目前学术界对于中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研究还相对比较少。徐喜林对于中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建立与发展,统一管理改革的背景、实施过程及成效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陈宗海等从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入手,探讨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2]潘加军、鞠连和比较了各地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中总结出来的“点派驻”、“片派驻”和“点面结合”三种模式,认为“点面结合”模式代表着统一管理改革未来的方向。[3]朱爱清分析了现有派驻纪检监察管理模式中的不足,提出了强化派驻纪检监察反腐败工作的对策与建议。[4]孟新生对于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势。[5]边学愚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之上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体制机制、理清职能定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加强业务指导力度等四个方面建议。[6]总的来看,这些问题基本上都局限在具体工作层面来探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职责和面临的挑战问题,缺乏理论深度。本文主要围绕派驻机构在中国整个反腐倡廉体系中的定位、作用、工作成效及改革思路展开研讨。2011年9月,作者还对部分中央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基本现状和履行职能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以下简称对派驻机构问卷调查),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其实际运行的情况。

一、派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派驻制度的起源。向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实践中的重要探索和制度创新。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监察委员会直至中央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各地在必要时也可照此办理。这是我党最早提出的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制度安排。[7]

《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同地方纪委与上级纪委以及同级党委的关系类似,这种“领导加指导”的格局被称为双重管理模式。1993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这被称为“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

2000年9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组成部分,受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的双重领导,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然而,由于上级纪委的领导力度往往没有驻在部门党组的领导力度大,在不少部门实际变成了以驻在部门党组领导为主的局面。“双重领导”的不协调和“一个为主”的错位造成了派驻机构监督乏力,促使中央对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

2.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针对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2002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派出机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会议,并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8个部门进行了试点。

2004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出台《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改革领2 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与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实行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请示、报告。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仍然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驻在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中纪委、监察部还出台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保障了统一管理新模式的顺利实施。在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方面,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提名并考察,由中央纪委呈报中央任免,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实施意见》还明确,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考核和奖励、交流任职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然而,由于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驻在部门的较大影响。

3.各地方派驻制度实施情况。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地方陆续贯彻落实了派驻制度,并在2004年之后全面实施了统一管理。目前,在省、市、县三个层面,纪检监察机关都向相应的党政部门和国有企业派驻了纪检组和监察部门。在省和市层面,通常是派驻机构;而在县层面,基本上就是派驻纪检监察人员了。对于大多数非垂直管理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说,纪检组和监察局与省、市、县层面的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只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关系。省级党政机关的派驻纪检组、监察局归省纪委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对象仅限于本级,也不包括本系统各省、市、县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近年来,针对基层派驻机构人员力量分散,监督成效不高等问题,一些地方尝试对现有的派驻制度进行改革,做出了一些尝试。2003年,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率先尝试对纪委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并在2006年推广到全南通市。南通的改革比较彻底,派驻干部的工资福利等也转入纪委监察局机关。派驻干部除工作后勤保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党(团)组织关系及退休等事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外,不在驻在部门享受其他任何福利。[8]2008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也试点推行分片派驻改革。宝安区将全区原有的10个街道纪工委、监察室的行政编制进行整合,成立7个派驻纪检监察组,由区纪委、监察局垂直管理,在街道实行分片派驻,在区直机关实行按职能部门派驻。[9]通过分片 派驻试点,宝安区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明显得到加强。改革启动前,宝安区10个街道纪工委4年内共查办案件十几宗。改革后,7个派驻组仅半年就处理信访举报69件、立案查处13宗。[10]此外,四川省成都市、河南省三门峡市的改革试点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

二、从中国反腐败战略格局看派驻机构的职能与作用

改革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战略经历了一个逐步调整和完善的过程。2005年1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反腐倡廉战略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我们认为,在《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中包含着四个层面的战略: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与香港廉政公署的战略格局相比,中国特色反腐倡廉战略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将监督放在了一个特别突出的位置。强化监督战略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反腐败体制机制的最大差别。那么,派驻机构在履行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这四项职能方面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或者说在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格局中是什么样的地位呢?这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

在我们对派驻机构的问卷调查中,受访者在被要求对派驻机构在履行以上四方面职能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排序时,17名受访者总体认为,派驻机构在监督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最多,平均得分为1.88分。与此形成反差的的是,受访者在对职能履行效果的评价中,监督的得分却最低,如表1所示。

表1中央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情况调查结果

投入时间和精力评分

(得分越低投入越高)职能履行成效评分

(得分越高评分越高)监督 1.88 0.71教育 2.59 0.73惩治 3.06 0.76预防 2.47 0.74

1.监督战略投入最大,但工作成效却最差。2004年4月7日,吴官正同志指出,“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何勇同志也指出,“派驻机构要把加强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做好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由此可见,监督是派驻机构最主要的职能。4 然而从我们的问卷调查来看,派驻机构在监督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最多,但实际效果最差。究其原因,首先是纪检组和党组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纪检组长作为党组成员当然有利于纪检组长参与集体决策,拥有投票权而不仅仅是列席会议,但是其是否要服从党组的决定是个矛盾。其次是监督的范围。目前,派驻机构的监督对象主要是驻在部门的党组及其成员,那么驻在部门的一般干部谁来监督?在许多部委,机关纪委的人员力量相对薄弱,而且往往是身兼数职,这都会削弱对一般干部的监督。第三,监督手段还相对薄弱。由于派驻机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都在还驻在部门,往往难以主动开展专项检查,而仅靠参加一些会议往往难以获得实际情况。

2.教育对象扩大了,但是工作机构和方式没有相应调整。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派驻机构在反腐倡廉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以驻在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在开展更进一步的、针对不同行业和人群的反腐倡廉教育方面,派驻机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遇到身份定位的困境。从本质上说,派驻机构是中纪委的一部分,是派出机构,其管辖范围仅限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这一级,而不包括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在的全国范围内的系统。尽管在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中有一条是“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毕竟只是协助的角色。如何在全国本系统内展开有针对性的反腐倡廉教育,这应该也是派驻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

3.惩治方面办案人员投入不足,调查对象权限不清晰。派驻机构在查办腐败案件方面具有一定的职能。然而,由于工作对象仅限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而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往往由中纪委直接立案调查,派驻机构在查办案件方面的作用有限。对于大多数派驻机构来说,无论是自己立案的案件数还是初核的数量都比较低。何勇同志2006年3月9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比较薄弱。据统计,56个派驻机构2004年收到信访举报38252,比统一管理前的2003年增加了15.5%,2005年收到信访举报36747件,比2003年增加了11%。但是初核件2004年下降了14.3%,2005年下降了11.5%。据统计,56家派驻机构2005年仅立案71件,而且近80%都集中在11家派驻机构。有32家派驻机构该年没有立案,有20家派驻机构连续两年没有立案。如果廉政状况好,确实无案可查,当然是好事。但是在信访举报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很难想象因廉政状况很好而没有案件可查。[11]

4.预防主体不清晰,缺乏有效的腐败风险管理能力。党的十五大以来,预防战略受到了中央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我们对于预防战略的理解往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派驻机构其实是一支天然的可以在预防腐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力量。由于中国是单一制国家,腐败机会的行业性特征比地域性特征更加显著,因此预防工作更应该以行业为单位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派驻机构属于中纪委监察部,对于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政策思路掌握清楚,本身也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同时,他们的工作主要在驻在部门展开,对于该部门的业务工作也有一定的熟悉和了解。这恰好为派驻机构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提供了先天的优势。不同行业和部门的差别非常大,这就要求各派驻机构在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之下,要充分结合本行业和部门的特点,特别是腐败风险比较高的环节和部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有效的分析评判工作,并和驻在部门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

三、派驻机构在中国反腐倡廉体系中地位和作用探讨

以上我们对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教育、惩治和预防四项职能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然而,反腐败战略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此,还有一条很重要的就是各个反腐败机构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协调。中国反腐败的机构设置相对复杂,在国家层面上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此外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也扮演一定角色。从中央的派驻机构来看,关键是处理两个关系。一个是派驻机构和中纪委职能部门,特别是第一到第四纪检监察室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我们要从整个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格局角度看待派驻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1.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投入比较分析。与香港、新加坡等亚洲最为成功的廉洁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在反腐败方面的人员投入并不低。中国大约有36万专职的纪检监察干部,约占公务员总数的5%,占全国总人口的0.23‰;香港廉政公署有1300名工作人员,约占公务员总数的0.72%,占香港地区总人口的0.185‰;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有85名工作人员,约占公务员总数的0.142%,占新加坡全国总人口的0.021‰。当然这么比较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并不只有反腐败一项职能,还包括党的其它纪律和党风政风的其它方面。二是中国并不仅有纪检监察机关一支反腐败力量,各级检察院的反腐败局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反腐败方面也有大量的人力投入。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因素,我们觉得中国在反腐败方面的人员投入明显高于香港和新加坡。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6 中国纪检监察机关中从事惩治工作的人员比例大约只有10%,明显低于香港和新加坡的70%。

2.如何合理界定派驻机构的职能。在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体系中,派驻机构应该主要承担什么样的职能?应该怎么来评价派驻机构的工作绩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在教育、惩治和预防方面的作用有限。然而,派驻机构在这方面发挥作用明显是陷入制度困境的,主要表现为监督对象范围与本级干部管理权限不一致,监督手段有限,派驻机构的独立性不够等。派驻机构真的能够对驻在部门的党政“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吗?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派驻机构在行使预防职能,推进制度建设方面应该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成效十分有限。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更加清晰地界定和评价派驻机构工作的成效?

3.纪委的垂直管理悖论。在监管型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过去一些年不断有学者呼吁在纪检监察机关中也实行垂直管理。应该说这样的提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基本不可行。《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由本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从这种意义上说,纪委是党的一个权力机关,而不是党委的内设部门。上级纪委可以在征得下一级的党委同意的情况下,向下一级纪委派出主要干部,但是下级纪委不可能是上级纪委垂直领导的机构。这与目前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有着本质的区别。

四、结论与公共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反腐败战略体系的分析框架,对派驻制度这一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建立派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创新,是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载体。然而,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制度安排,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未来派驻制度向什么方向发展?在此我们提出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供参考。首先,进一步完善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制度,强化中纪委的领导。在2004年“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提高派驻机构的独立工作能力,将统一管理全面推进到省、市、县各级。其次,重新界定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其在中国反腐倡廉战略体系中的定位。派驻机构在履行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四项战略职能中的作用应该有所侧重,要进一步强化其在预防腐败战略实施方面的作用。最后,改革监督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我们要不断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督 7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对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的监督成效,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扩大社会监督。

综上所述,派驻机构是中国反腐倡廉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派驻制度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的重要经验和制度安排。然而,我们现在对派驻制度的研究还远远不够。本文从中国反腐倡廉体系的宏观视角出发,围绕派驻机构的定位和职能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希望对于该领域未来的改革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6.中国儿童网开通啦! 篇六

中国儿童网引导孩子正确使用网络,玩益智游戏,看健康资讯,学课内外知识。拥有自己的博客与论坛,记录孩子成长的历程,与大家一起分享经验与心得。另外,国内外著名的儿童教育专家、美术教育专家、家庭教育专家、儿童文学作家也会陆续在我们的网站开博哦,专业、权威,欢迎儿童、家长和教育工作者随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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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纪检监察网 篇七

宁夏区直机关纪工委书记史梦军

2011年8月17日

尊敬的学院领导、各位学员们:

大家好!

今秋八月,热意浓浓。在这个美好的季节里,我们全国各地纪检监察系统的学员相聚北京,来到向往已久的培养纪检监察干部的最高学府——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心情倍感光荣和自豪。感谢学院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次学习知识、相互交流和认识的机会,请允许我代表参加这次培训的学员向纪检监察学院的领导、各位老师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神圣而又崇高的事业。当前,中央纪委十分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把创建学习型纪检监察机关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不断提高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对每一个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同志来说,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下面,我代表参加培训的全体学员

就是要不断掌握新形势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增强履职尽责的本领。为确保本次培训顺利进行,能够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下面我代表各位学员就配合学院做好这次培训工作表态如下;要求我们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专业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中国纪检监察学院顺势而为,肩负着培养纪检监察干部的重任,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这次我们大家能够有机会集中到学院学习,充分体现学院及各级纪检组织对纪检干部培养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大家工作、学习的关心,是一次十分难得的学习机会。

一、遵守培训纪律、端正学习态度。我们一定要遵守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项活动,严格要求自己,迅速转变角色,静下心来学习;有事要请假,不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不办理其他与培训无关的事务或走亲会友,授课期间,不随意出入教室,不高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上课期间自觉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振动状态。要尊重授课老师,把学习培训当成是学习新知识、思考新问题、增长新见识、培养新能力重要手段,以谦虚的态度、良好的学风,在理论学习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弘扬为民、清廉、务实、创新的作风,为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讲求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这次培训内容比较 丰富,有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 精神辅导;有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与任务;有信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业务知识;有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课程安排科学而合理,学院又为本次培训配备了较高理论水平的教授、老师,我们上课要专心听讲、积极交流、虚心好学、勤于思考、认真做好笔记;要注重理解、灵活运用、善于总结;要突出学习重点,领会精神实质,力争在有限的几天时间里学有所获,学有所思。

三、加强沟通联系,增进相互交流。学院为大家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生活、休息环境。我们要充分利用好学习的平台,相互沟通和交流。这次培训班来自全国各省市区的学员,要相互之间取长补短,学习纪检监察学院教授、老师的新理论、新思维,学习发达省区的新经验、新方法、本省区内的要相互交流工作实践,建立友谊,搞好团结,树立形象,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圆满完成好各项学习任务。希望我们大家以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严明守纪的纪律观念、规范有序的工作形象,给学院留下美好而深刻的印象。

各位学员,这次培训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大家一定要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以勤奋严谨的学风,扎实搞好这次培训,达到预期目的。最后祝大家学习、工作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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