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职能职责(通用8篇)
1.环境监察职能职责 篇一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l、计划管理
(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分类归档
(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 3 的,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审批管理
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办理。
5、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建立档案
(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同时还要检查运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和项目审批机关;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大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l、建立档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停产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名录,并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吞: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和县局相关室: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支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五)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
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每年元月15日前,排污单位将其排污情况填写在《排污申报登记表》上,一式三份报大队排污申报办公室。新建项目,在其试生产10日前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大队征管。
2、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申报办公室或征管科在接到《排污申报登记表》15日内对报表中所填数据进行核定。通过核定的报表,作为收费的依据。没有通过核定的报表,返回申报单位,重新申报。
3、排污费征收
(1)、征管科向被征排污费单位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2)、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7日后,且排污单位无异议,下发《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同时将收费金额在公开场合进行公示。
(3)、征管科不能直接送达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提前三天移交办公室,进行公证送达。
4、排污费缴纳
被征单位,依照收费通知单金额,在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排污赘,也可提现金到大队财务室直接缴纳。
5、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理
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者,由征管科将被征单位情况提交大队办公室,办公室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减、缓、免缴纳排污费
按照征收《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七)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3)、污染治理需求;(4)、环保自身建设需求。
2、编制计划
(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
3、计划执行
(1)、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
(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4、财务管理
(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
(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收支预决算报表;(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
5、总结归档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簿、票据、报表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
(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环境执法人员对在环境监察中发现或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确认符合现场处罚条件后,及时取证,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2、陈述
(1)、环境监察人员说明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2)、环境监察人员说明对违法单位的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环境监察人员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第二联由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呈报主管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大队办公室在接到由局12369环境热线或由其它方式转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投诉后,应及时报告大队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记录登记工作。
2、在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随同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污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
3、实地勘查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现场状况,记录污染破坏范围、周围环境状况等。收集有关 证据,证据应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记录等。
4、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将取证材料上报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十一)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按照县局污染纠纷调查组的部署,参与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工作。
2、环境监察人员在参与调查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全面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3、根据调查材料、专业部门的鉴定,理顺案情,辨明是非,分清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调查组召开由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做好会议纪要,制作《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盖章后送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调解处理终止。
4、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县环保局各备留一份调解协议书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双方调解不成的,在告知双方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之后,写出结案报告。并将调查中收集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移交县环保局存档备案。
(十二)排污申报工作程序
1、正常申报
(1)、申报办于每年的11月底前做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工作。
(2)、申报办公室应于12月15日前负责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分发给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并负责对排污单位所填写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填写格式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基本符合实际、所附材料是否齐全。
(3)、申报办需于元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一式三份,连同所有排污单位的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报送主管领导审阅。
(4)、主管领导负责对申报办初审后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审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室重新申报登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直接对排污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合格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经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存档1份,其余2份转交相关征管科。
15(5)、征管室于每季度末10日内,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和该排污单位本季度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核定,下发《(×)季度排污量核定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排污单位。(6)、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释工作;需到现场进行核实的,应将排污单位的复核申请连同有关资料于2日内报送主管领导,由大队重新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重新核实,6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各室应在2日内将《(×)季度排污量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
(7)、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排污申报的排污单位,经大队研究同意后,各室可依法对其做出处罚建议,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
2、变更申报
(1)、排污单位因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所报内容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总局10号令)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2)、各室应在接到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7日内,将初审后的意见及有关变更资料报送主管领导批示。
(3)、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完成排污申报变更工作。(4)、排污申报变更工作按正常申报工作程序进行。
(十三)案件办理工作程序
1、限时结案
对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按时限要求结案。
2、立案审查
现场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上级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由责任部门决定 17 是否立案并填写《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1)、上级转办、移送、群众来信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由相关业务室负责统一立案:
(2)、环保“12369”热线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及时转交局法规科立案处理;
(3)、现场执法中查出的违法案件由现场检查的部门负责立案。
3、现场调查
对立案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立案部门负责调查,制作询问、勘查笔录等。
(1)、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通过直接向当事人询问的方式,真实地记录下其亲口叙述的有关违法事实。
注意事项:①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来完成,首先表明执法身份(我们是范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请审验);②询问对象的选择要准确,不能将排污单位不认可的人员作为询问对象;③询问目的要明确,应当紧紧围绕执法人员现场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询问,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笔录中对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的记录必须清楚,并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所描述的违法 行为及告知通知书认定的违法行为相一致;④结束询问时应提出“以上情况是否属实?”问题,并让被检查单位自己签写“属实”或者“不属实”;⑤文书中改动的地方必须有被检查人按手印、印章以及被检查单位人员的签字;⑥笔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
(2)、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人员将自己通过看、听、嗅、测等具体现场检查(勘察)活动得出的结论,用文字形式予以真实记录。注意事项:①参加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都应具备现场执法资格:②记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③对具体检查场所的部位必须清楚,必要时作出“检查地点方位示意图”对其中重点部位,敏感区位要表示清楚;④记录中的内容一定要和其它调查证据相互印证,起到互为补充,环环相扣;⑤记录清楚违法单位出示的文字资料说明;⑥对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现场提取水样的应予注明。(3)、现场调查取证方式:对违法行为可进行录像、摄像取证:现场监测取证;证人证言取证;现场提取水样取证等。
19(4)、下达《告知通知书》:所认定的违法条款应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所描述的违法事实相一致。
4、调查终结
负责调查的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环保调查终结报告》,供案件审查核对时参考。报告编写事项:
(1)、标题:应填写违法案件性质和违法行为人(单位),如“关于×××违反×××规定的调查报告”。
(2)、正文:首先写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发生经过;其次写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最后写明承办人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对案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结尾:承办人员应写明制作报告时间并签名。
5、案件审查
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由调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2日内移交大队进行审查。经审查,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大队将案卷退回调查部门,由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6、违法单位申诉的受理
(1)、相关室负责受理属于县环境监察大队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
(2)、县环保局法规科负责受理属于县环保局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
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批与下达
(1)、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违法案件报环境监察大队研究后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由案件查处部门对违法单位下达《环境保护警告通知书》进行警告,并负责送达、督办;
(2)、对环境违法情节严重的案件,情节轻微经警告后不积极整改的案件,报经环境监察大队研究研究并由主管领导签字,案件查处部门应将违法案材料上报政策法规室签收确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室下达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查处部门签字接收和转办。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与执行(1)、辖区区内违法案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立案部门在接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日内送达并督促执行;
21(2)、“送达回证”必须逐项填写,内容要详实清晰,不得项漏项。“送达回证”的原件转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科,调查部门备案。
9、排污费的强制执行
(1)、排污单位自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未来申请复议,3个月内未来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决定的,需对其强制执行排污单位的执行条件进行核查,填写《强制执行审批表》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将《排污量核定通知》、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存根)等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环境监察大队办公会研究,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报局法制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排污单位自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未申请复议,15日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对拒绝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3个月期限内,各室应当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10、案件的档案管理(1)、每月末各监察室对本月违法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列表一式三份上报主管领导,并注明违法案件的到位情况;
(2)、执行终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一案一档,由各室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进行保存;
(3)、每年3月底各室应将上执行终了的案卷档案移交档案室;
(4)、档案管理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归档。
2.环境监察职能职责 篇二
1环境监察监测的作用
随着我国科学和工业的快速发展, 环境监测的也由原来单单对工业污染监测逐渐扩大到对整个环境的监测, 也就是监测对象由过去的单独监测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影响因子, 扩大到现在的生态、生物的监测。相关的监测数据也都可以为社会稳定及科学的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换言之,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环境监测所发挥的作用日渐增加。往往我们简单的任务环境污染物的监测就是对污染物的含量和成分进行测定, 实际除了上述的监测内容外还要进行结构、生态和其分布规律的监测。此外还要开展对生物污染及物理污染 (如电磁辐射、热、噪声、放射性、振动、光等等) 的监测。环境监察监测工作做到全面和细致才能从本质上说明环境污染对生物群落、人类和生态平衡是如何进行影响及程度的大小, 进而可以客观、科学的给出环境质量评价。
环境监察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可以及时的、准确的、全面的客观反映出环境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进而为环境污染源控制、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等等提供可靠、详实的科学依据。采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定性、定量的对环境影响因子进行测定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环境的改变。从执法监督角度出发, 环境监察监测是运用科学的方法监测与环境变化和影响环境质量的全部数据的一个过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就是环境监测。基于此我国在制定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质量标准就要以上述得出的数据作为可靠的参照依据。同时环境监察监测可以充当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技术仲裁角色, 此外还可以为环境规划、环境管理、排污收费、工程验收、环境指标考评提供服务, 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监督职能。环境监察监测在环保工作中有下面4个方面的作用: (1) 利用监测手段, 将每个地区进行功能区划分, 核定每个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最高限度, 而后颁发排污许可证, 采用削减交易和超量减排的原则; (2) 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以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前提基础, 环保部门依据在一定时期内对环境的目标、相关功能要求在可靠性方面进行相关规定; (3) 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主要针对污染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和监视性监测, 据此来进一步落实好环保的相关法规和法律; (4) 排污费的征收和排污量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 预算每个区域的排污量对每个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除此之外, 环境的监察监测工作还可以从侧面反映出被监测地区的污染情况和环境情况等等。
2环境监察监测的基本职能
2.1环境监察的基本职能
日常的监督和执法是环境监察的核心内容。依据《环境监察办法》第二条规定, 环境监察, 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在对环境进行监测的过程当中, 监测所得到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之后可以为环评、环境规划、环境质量提供基础数据服务还可以为环境质量管理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及时准确的依据得到的数据追踪和确定污染源, 进而为控制污染提供服务。也便于将长期的监察资料进行保存, 有助于预报环境质量、研究环境容量、调查环境污染纠纷。环境监察的主要职能是针对所辖区域内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 对环保的计划、规划,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最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2环境监测的基本职能
环境监测是指采用现代的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对污染环境的相关因子进行定性、定量的测定及分析, 评价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及危害程度。环境监测有以下6个基本职能: (1) 针对环境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有利于对污染源的空间分布情况、污染物及相关特征可以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有利于依据监测得到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客观的反映出大气环境、水文环境、噪声环境等等其他相关生态环境的环境容量; (2) 可以给政府的行政机关提供环境监督管理的科学、客观的依据, 用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分析方法对环境质量和环境的未来变化进行检测和监视; (3) 监督和评价污染的防治效果如何, 有利于准确的判断环境污染的成分及构成, 实时了解环境质量的动态变化, 对环境污染的未来发展进行预报预测; (4) 对于那些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环境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监测; (5) 依据监测所得到的环境数据构建环境污染模式, 同时客观的对环境质量的现状和影响评价进行核验。分析、预测和评估对建设项目的后续可能对环境所带来的影响提出相关措施以降低对环境的破坏; (6) 对污染源采取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预测污染源的危害, 同时进行仲裁并提供详实的数据。
3新时期环境监察监测的职能特点
新时期的环境监察监测不单单局限于工业行业, 囊括了废水、废气、农村面源污染、噪音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等等众多方面, 也不在单单局限于生活的某个领域, 而是与环境污染相关的每一个领域当中, 因此环境监察监测的执法力度和范围都得到的极大的扩展。新时期的环境监察监测更需要将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及时全面的应用到工作当中, 同时还要体现出网络化、科学化、客观化、规范化, 提高环境监察监测的工作效率。从全局的角度出发, 考虑到环境监察监测所得的数据分析出来的结果, 还要在整个工作的过程中寻找便利方法, 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 这也是体现新时期环境监察监测的职能特点。
4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与环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因此目前我国的环保任务也变得日趋艰难, 所以这也就对环境监察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工作中我们不单单要提高监测的水平以此来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有利于更好的提高环境监察监测的能力, 还可以实时的了解环境的质量如何。与此同时, 从智能特点我们还可以知道监察和监测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共性。因此在工作中就要求我们根据环境监察监测的职能特点有目的的对环境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 同时提出相应的可行的建议与解决问题的方法, 用最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应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新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章小英, 王淦.探讨环境监察监测的基本职能及特点[J].民营科技, 2011 (4) .
[2]王文.为“强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运行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 (18) .
[3]王美香, 张永军.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职能分析[J].黑龙江环境通报, 2010 (3)
[4]蔡晶晶.我国环境监察执法组织改革的基本状况及其发展趋势[J].重庆社会科学, 2009 (12) .
3.转变职能营造创业创新制度环境 篇三
一、以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突破口,着力转变政府职能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不断简政放权,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政府管理方式更加符合创新创业规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充分激发社会创新创业的热情。
一是实施“三张清单”制度。市发改委率先制定权力清单,公开了《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政府定价事项清单》,共40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自贸试验区推出了“三张清单”:第一个是负面清单,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最大限度地放宽市场准入,让愿意创业的大众能够创业;第二个是权力清单,按照“法无授权不能为”的理念,“晒”出权力边界,亮出“权力家底”,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让从事创业的大众能够创好业;第三个是责任清单,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明确政府的法定责任,在职责范围内积极破解创新创业难题,为创新创业保驾护航。市级层面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也
将在近期发布。
二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开展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等改革,探索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制度,由“多个部门、多头受理”改为“一个部门、一个窗口”集中受理,可一次性拿到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码。目前,正在探索“多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成市级网上政务大厅,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高行政效能。2014年,全市新增各类市场主体27.5万户,比上年增长36%。
三是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创新创业活动的管制,为企业松绑减负,近两年来全市共取消和调整了910项相关审批审查事项。在放宽市场管制的同时,加强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做到放活不放任,建立工商、质监、食药监、价格检查等领域合一的市场监管体制,构建形成了贯穿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一体化、全过程、专业化、高效能”的监管新机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目前已汇集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沪单位、区县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等99个单位的3441类信息,信息总量超过3亿条。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涉及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单位,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已完成进出口货物申报3.2万票,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投资便利化。
四是健全市场定价机制。按照保基本、限垄断、控例外的原则,修订并对外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大幅缩减政府定价项目,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增强市场主体的定价自主权,激发生产企业创新活力。新版目录共取消政府定价项目55个,保留53个,缩减幅度达到51%;对于直接面向基层、由区县政府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定价项目,一律下放区县政府管理。
二、以打造开放便捷的众创空间为载体,着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释放社会创新创业潜力。
一是积极打造开放便捷的众创空间。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企业孵化载体链,在孵化载体、服务机构、高校院所集聚和生活配套健全的区域,着力打造“创业社区”。启动“创业浦江行动计划”,通过实施全城创客、创业启明、便捷创业、点赞创业等专项行动,力求打造3000家创业企业和100家创新联盟,使上海成为全球创客最佳实践城市。推动40多家创业服务组织共同发起成立了全国首个区域性众创空间联盟——上海众创空间联盟,专门为新型孵化器提供资源共享和交流合作。推动成立全国首个专注于互联网教育的创业孵化器——蚂蚁创客空间,采取零租金入驻模式,做好软性服务,与创业者共同构建互联网教育产业生态圈。
二是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制订出台《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共享”分配机制,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并提高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比例,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
三是建立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体系。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信托交易等试点,探索多元化知识产权交易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資本化、商业化。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探索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三合一”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积极稳妥解决知识产权各类纠纷问题。积极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通过市场化手段,打造由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法律咨询服务等组成的科技中介服务链。
三、以优化投融资环境为重点,着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积极培育和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企业。针对“四新”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健全融资体系,提高信贷灵活性,确保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能够快捷融资。
一是充分发挥天使基金等创业投资的引导作用。积极构建覆盖科技型企业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股权投资体系,引导和放大社会资本投入。对于种子期企业,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并为社会天使基金等提供引导信息,解决孵化融资问题。对于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以国有创投基金撬动社会天使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分散风险,解决资金规模问题。目前,上海市拥有创业投资机构近500家,其中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约占30%。中微半导体、聚力传媒、万得信息等一批接受过创业投资的科技企业,已快速成长为行业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
二是积极拓宽商业银行科技信货等融资渠道。以政策性金融工具引导商业银行信贷,拓宽科技企业贷款渠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比如,针对初创期企业的“微贷通”、针对成长早中期企业的“履约保”、针对成长中后期企业的“信用贷”等金融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加大知识产权质押探索力度,设立知识产权中心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解决科技企业首贷难问题。
三是加强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的支持作用。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率先探索建立“科技创新专板”,推动“四新”企业挂牌交易,为“四新”企业提供定向增资、私募债、股权质押贷款、票据收益权融资、应收账款收益权融资等多种融资服务。
此外,积极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市人大制定发布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提出对于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免除相关责任。建立积极灵活的创新人才发展制度,着力培育更加开放的创新创业环境和更加自由、包容的创新文化氛围,在互联网+、文化创意等领域涌现了一批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如“河马动画”、“喜马拉雅FM”等创新企业。
4.环境监察职能职责 篇四
区电子监察中心是专门负责区行政服务中心入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监督监察的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权力、重点市场、重大项目运行情况实施全程电子监察,进行事项查看、异常纠错、统计分析,对窗口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现场和视频监督;受理涉及入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根据网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的机构等。具体工作职能如下:
一、接受省监察厅、市监察局电子监察工作指导,按要求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区级电子监察系统的安全运行,实现与上下级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
三、负责对全区行政权力、重点市场、重大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告警未及时处理进行督查督办,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
四、负责处理涉及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不当行为的投诉,调查处理电子监察中出现的问题;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正确指导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机关反映,或转交有关单位、机关处理;
五、对受理的投诉,无论自办、转办件,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投诉人反馈;
六、对被投诉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入驻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情况进行巡查;
八、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对区级机关及镇(开发区、街道)电子监察进行管理;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区电子监察责任追究办法
一、区级机关和镇(开发区、街道)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异常告警且三个工作日内未整改到位的或未及时回复区监察局督查督办的,予以通报。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使用电子监察系统过程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三)不遵守电子监察系统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四)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五)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六)其他妨碍市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人不配合或者阻扰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责任人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 有关规定及程序
投诉件办理制度
1、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建立投诉处理工作联系人快速办理机制,驻中心各部门确定投诉处理工作联系人,与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形成工作联络。
2、受理。群众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改造人员服务态度、超承诺时限办理、推诿扯皮等违纪违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 络、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凡属受理范围的,应该认真受理并记录。
3、登记。对受理的投诉要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受理日期、编号、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主要内容、转交办理单位和时间、办理结果及情况反馈等。
4、报批。涉及副科级以下公务员一般性问题的投诉,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确定办理意见;涉及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上公务员的投诉或其他公务员的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的投诉,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报主要领导审定。
5、转办。需要转办的,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单位办理。
6、自办。对需要立案检查的,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自办,经分管领导批准,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7、处理。对自办件,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对基本不属实的投诉,指导被投诉的单位或被投诉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属诬告陷害的,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8、审核。对调查报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拟给当事人的处理意见,按照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以及整改措施是否可行的要求严格把关,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进行审查。
9、反馈。投诉件办理情况,自办件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人反馈;转办件由承办单位向投诉人反馈,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对转办件反馈情况进行抽查。
10、立卷归档。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对投诉件办理过程中的受理登记表、调查报告、事实材料、反馈情况,要及时立卷归档。
投诉处理工作督查制度
1、督查范围。对转由中心入驻部门办理的投诉调查处理情况,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负责督查。
2、督查内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向投诉人反馈而未及时反馈的;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纵容包庇或处理畸轻的;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因协调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为投诉人保密的,导致投诉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3、督查方式。电话督查、现场督查、巡察督查、重点督查。
4、责任追究。经督查,问题属实的,对承办部门在年度行政效能处理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投诉受理流程
1、受理
2、登记
3、报批
4、办理(含自办和转办)
5、调查
6、处理
7、审核(自办的,将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转办的,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
8、反馈
9、立卷归档
投诉件处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投诉受理范围发出黄牌的13种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初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7、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8、不在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的;
9、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 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10、对于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
11、对转出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12、漏报、瞒报、错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的;
13、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性质轻微的。上述款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投诉受理范围发出红牌的12种情形
1、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2、无依据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
4、擅自增减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5、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越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6、对应作出准予决定的申请而不予批准的;
7、对应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而未执行的;
8、按规定应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9、按规定应根据检测、检验、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测、检验、检疫或不根据检测、检验、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10、擅自更改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结果的;
11、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12、其他违反规定实施网上行政审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红、黄牌以外的其他情形
1、向审批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3、行政审批过程中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5.监察室职责 篇五
一、监察室主任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监察室工作。
2、负责修改、落实、检查、监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公司各种合同的审核工作。
4、负责对公司所有员工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受理和查处。
5、负责对公司员工的法纪教育。
6、协助法律顾问做好起诉、应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及本岗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监察员岗位职责
1、负责监察室综合性工作。
2、协助主任修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起草监察意见、建议等公文,做好监察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4、负责对举报的登记受理。
5、负责监察室物品的领用和保管。
6.环境主管的职责 篇六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负责区域、班次的清洁工作。
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负责制定情节各项业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指导督促所负责班次、区域的各项清洁工作,使清洁服务工作达到服务标准。
5.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规范作业。随时在负责区域内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6.定期检查清洁情况,指导、帮助下属,纠正存在的问题。
7.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分工、落实各项计划,督促下属贯彻执行,保证工作按质、按量、安全、顺利完成。
8.做好下属员工的日常工作绩效考核,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9.负责与员工、所在项目其他部门的沟通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任职资格:
1.中专以上学历,性别户籍不限,诚恳有责任心;
2.熟悉公司的管理制度,并能认真贯彻落实;
3.深刻领会公司的经营理念,服务理念,并能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4.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敬业尽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5.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7.环境监察职能职责 篇七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纪律保证
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把握工作重点,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从指导思想上把握发展观、工作思路上体现发展观,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有力保证。一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用纪检监察工作保证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始终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自觉把纪检监察工作纳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部署之中, 与企业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统筹兼顾。二要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到实际工作中去。在工作思路上, 要坚持从企业发展、改革创新、内部稳定等方面找准纪检监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 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等不良作风, 切实纠正和解决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保护职工群众的利益, 保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促进企业和谐建设。三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党的纪律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必然要求, 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要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纪律。对妨碍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 要坚决纠正, 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
充分发挥教育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从业意识, 增强拒腐防变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一要强化理想信念和党纪国法教育, 以领导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为重点, 加强理想信念、党纪国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 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 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二要规范廉洁从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要制定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通过开展廉洁承诺、述廉评廉、诫勉谈话等活动, 形成有效管用的自我约束。三是积极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把廉洁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引导全体员工树立良好的自律意识和行为习惯。四要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积极做好舆论引导, 注意把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深入贯彻《实施纲要》, 积极构建惩防腐败体系
切实加强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确保惩防腐败体系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做好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制定符合企业实际和特点的具体实施方案, 从加强领导、组织协调、任务分解、责任到位等方面, 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的落实, 不断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二要始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用制度和监督保证教育效果, 用教育和监督推进制度落实, 用制度和教育提高监督功能, 形成有机互动。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各项工作, 用发展的思路解决深层次问题, 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龙头”工作, 围绕“责任分解、责任机制、责任考核、责任报告、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 狠抓各项任务落实。认真分解立项, 落实“一岗双责”机制。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 考核组采取听汇报介绍、查阅台帐资料、民主测评、问卷调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事项情况报告等方式, 全面检查了工作落实情况。四要实现构建惩防体系与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机互动, 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作用, 着力在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考评体系等方面, 落实和推进构建惩防体系的各项工作。五要按照构建惩防体系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根据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对工作方案及时加以调整, 使构建惩防体系工作更切合企业实际。
四、维护群众利益, 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筑牢维护群众利益的思想基础, 把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_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全面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 找准症结所在, 集中力量进行治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 切实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把群众工作做深入做细致做扎实, 注重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建立健全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围绕挖潜降本, 以增强责任意识为目标, 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通过在实践中找途径, 在摸索中找方法, 在创新中求发展的工作理念, 使效能监察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8.浅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 篇八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基本定位和主要功能
(一)企业纪委的定位和职能
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同时,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二)监察部门的定位和职能
监察部门虽然也是国有企业内部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但是区别于监事会,是行政部门,在总经理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在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只能靠企业章程加以规定。其主要职能为参与制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并贯彻执行;根据确定的审計或监察对象,编制审计或监察计划与方案,按时完成审计监察任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级报告审计监察工作状况,提出完善控制和管理措施的建议;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司所进行的审计。
从企业实际情况来看,有的企业设立纪检监察部(室),行使纪检监察职能;有的企业设立纪检监察审计部,行使纪检监察和审计职能;有的企业由纪委书记分管纪委、监察、审计及对二级公司派出的监事会工作,实行“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为什么要在执行层面设立监察部门?这是由于国有资产产权的“模糊属性”和企业管理要求所决定的。一方面,国有资产缺乏天然的产权主体,必须通过层层委托代理授权经营者运营,经营者没有最原始的利益冲动,往往不能有效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需要有这么一股外在力量加以监督督促,维护政令畅通、改善公司管理。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包含控制职能,按照闭环管理的原则,整个管理要形成理念导入——组织推进——完善机制——考核评价——形成反馈的流程,实现良性循环,促使管理的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综合监督部门去督察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合理。而这项职能是财务、规划、人力等专业职能部门不能承担的。
二、影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职能作用发挥的难点问题
当前,影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难点问题主要有:
一是纪监人员兼职影响纪监工作全面推进。从笔者并不全面的情况了解看,一些二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兼职问题普遍存在,这对纪监工作全面推进、深入开展有着一定影响。由于工作有主次之分,加之工作能力的差异,有的兼职人员因有其它事务缠身,对兼管工作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不一定面面俱到、完全履职,把所有工作做得十分完美、细致入微;因为是兼职,纪监工作也就成了附带工作、额外的任务,工作的认真度、责任心、工作质量等有可能存在打折的现象。
二是纪监队伍整体素质有待全面提高。由于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质,对纪检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但现有的纪检监察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少数从业者的理论功底、政治素养、业务水平、专业知识等跟不上新形势发展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综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三是纪监工作机制有待改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所处地位的偏低,集中反映在国企内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关系及其负责人的职级高低上。在企业中,纪委、监察室一般都是合署办公的一套机构。企业纪委侧重于对党纪的维护,既受本单位党委领导,同时又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即实行双重领导;而行政监察室更侧重于对国家法律、企业政纪的维护,它却只接受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即是“单重领导”。并且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调配及其职级上,一般都是由企业自己说了算。这样就决定了他们与其他职能部门一样,都是处于同一层次和地位的企业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上与其它职能部门互相平行,不足以形成权威和威慑,他们不可能也难以做到始终都能参与企业的决策。
四是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现行国有企业中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没有从企业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个本质特征和需要去考虑,却有些类似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只强调执法执纪职能,并将这一职能同经济审计、合同审查等重要职能分离开来,设置成单一专职纪律检查和监察机构。这样的设置形式不尽合理,没有真正体现出“量需而行”,既导致其执法执纪缺乏技术基础,不能很好地运用必需的如查阅各种帐目、合同、档案等手段,工作势必会受到干扰影响,职责和功能难以发挥。这有悖于这个机构设置的初衷。
五是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权限不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及其权限作出界定,实际工作中它只能是参照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相关权限执行,并不明确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种权限。他们执法执纪的手段不多,措施不够有力,不足以具备独立依法行使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量纪定性、追究责任的能力。
三、强化纪检监察的地位,发挥监督保障职能
在国企改革中要强化纪检监察的地位,发挥监督保障职能,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升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强化双重领导体制,即从党内和行政法规上明确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受企业党委和上一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共同领导、且以上一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主。纪委主要负责人进入企业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明确国有企业纪委书记为企业党委副书记,主要职责是抓纪检监察工作。并规定企业纪委书记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担任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必须出(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行政会议,参与研究企业的重要问题。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职级应不低于、甚至略高于企业其它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级。
(二)改变国企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一是相关监督机构合署。将国企内职能相近、手段互补的纪委、监察室与审计室、法律顾问室等部门并为一体,成为新的纪检监察组织。实行相关机构合署办公,达到精简机构、减少扯皮、优势互补、增强整体功能、提高监督效率的效果。二是调整机构的员额编制。根据新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可按照一定的比例为其配备人员。他们既可兼职,也可以是专职。三是设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各基层单位及其党支部成员中选派、指定兼职纪检监察员。这样做可使上下之间疏通信息反馈渠道,形成监督检查网络。
(三)赋予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必要的权限。从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根据党章和参照《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权限,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除具备起码应有的监督权限外,还必须明确具备如下权限:一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对企业经营战略、干部任用、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发现影响决策科学性或决策组织实施不力的违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和有权提出建议,并及时向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或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使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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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失误或保证正确决策的有效实施。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直接的党纪政纪处分权。即有权直接对违规违纪的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最高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的处分权。具备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权,可以独立地管理控告和举报,独立地进行调查和审理,有效地维护法律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遏止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即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取得非法所得的企业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一定限度内的罚款、没收处罚,罚没的财物移交企业财务部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可以加强其权力和监督检查的手段,形成更为直接有效的威慑,使检查监督更加有效地进行。
(四)健全法规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建设法制化。从以下几个制度建设入手(1)党的民主集中制。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有效地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因个人专权,权力失去控制而必然导致的腐败行为。(2)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制度,坚持民主测评制度,将领导干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依照《企业法》和《職工代表大会条例》赋予的权力,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多发挥作用。(5)党风廉政责任制。它是廉政反腐领导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责任、目标、监督、考核、追究”为一体,对责任人有一定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别对企业党政“一把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有促进作用。
(五)是在改革创新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加强学习,勇于实践,与时俱进,奋发有为,改变那些已不适合时宜的观念,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和相关方面知识的学习,做到懂经济、法律、科技、管理,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探索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精干、工作高效、有为有位的路子,使纪检监察部门成为锻炼培养人才的学习型组织,加快培训和吸纳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畅通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的进出和横向交流的渠道,实现年龄和知识结构的优化配置,为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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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郝贵诚.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应把握四个关系[J].中国监察,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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