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不明动物

2024-09-07

死因不明动物(精选3篇)

1.死因不明动物 篇一

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座谈会发言材料

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这些畜禽尸体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不仅对畜牧业生产造成极大威胁,而且一旦这些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流入市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将造成严重危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认为,应着从以下几方面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一、明确责任,加强源头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各镇乡落实专人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来源不明的陆地、水体中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村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充分发挥村级疫情测报员作用,加强对饲养源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对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行为,要制定村规民约等有关制度给予规范、约束及必要的处罚。

二、强化措施,做好设施建设。应强制要求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建无害化处理池,原有规模场未建无害化处理池的必须补建。对于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场,其无害化处理设施由乡镇畜牧站设计并监督建造,原则上每个乡镇要求建设一个无害化处理池或集中掩埋场地。

三、建立档案,做到可追溯监管。对于畜禽养殖场、屠宰企业和来源不明的陆地、水体中的病死畜禽,必须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情况,建立无害化处理台帐,做到可追溯监管。

四、应采取广播、墙报、宣传单、发通告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和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高群众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对经营、运输、屠宰、贮藏、加工和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六、加强监管、落实各项措施。为保证各项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到位,每年都要进行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以切实提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水平。

北安市畜牧兽医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2.死因不明动物 篇二

2008年4月7日, 襄樊市动物防疫监督站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高新区团山办事处陆寨村二组村民陈某某在家收购、经营、加工病死猪肉, 销往河南及本市周边卤菜馆。

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接到举报后, 襄樊市动物防疫监督站执法人员当即向所领导汇报, 经领导批准, 对陈洪强涉嫌收购、经营、加工病死及死因不明猪肉案立案查处。

襄樊市动物防疫监督站执法人员于2008年4月7日10时许赶赴陈某某家中进行监督检查。当时执法人员在陈某某家中后院检查发现: (1) 建有烫锅一口; (2) 地面尚存未清洗干净的血迹、猪毛、肉渣等污物。表明陈某某屠宰加工时间不久。随即对其家中冰箱、冰柜等储存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 未发现未销售的病死猪肉。执法人员当即对陈某某进行询问, 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查明嫌疑人于4月6日出资一百元收购、加工邻村病死猪一头, 重130斤, 价值650元;并且嫌疑人对其春节以来销售加工病死及死因不明猪肉八百斤, 违法收入2700多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并在调查笔录上签了“以上内容属实”及本人姓名。

3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 襄樊市动物防疫监督站认定:

(上接113页) 理模式。从山东大学校这几年来嫌疑人陈某某自2008年春节以来,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800斤, 违法收入2700元;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五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襄樊市动物防疫监督站于2008年4月7日对当事人陈某某下达了鄂襄动防监告[2008]第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陈某某给予以下处罚: (1) 停止经营该产品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3) 处罚人民币捌仟元整。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进行申辩、陈述、听证。

襄樊市动物防疫监督站于2008年4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 (鄂襄) 动防监行决定[2008]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下达三个月后, 当事人未申请复议, 也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又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

4 案件结果

鉴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 襄樊市动物防疫监督站于2008年8月17日申请襄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结果: (1) 当事人停止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 (2) 没收违法收入2700元; (3) 处罚人民币8000元整。

表1银行转帐汇总统计表

5 案件思考分析

(1) 本案是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采用一般程序查处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案件。 (2) 本案证据确凿。经过现场勘验、询问笔录, 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第一手证据, 为案件定性和处罚奠定了基础。 (3) 执法程序合法。从接到举报到立案、调查、告知、处罚, 从整个过程和时间上看, 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4) 适用法律恰当。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其处罚额度也在法定的范围内。 (5) 执行到位, 结案及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6) 本案的成功查处, 有力地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震慑了违法经营者, 保护了当地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维护了公共卫生安全。 (7) 为了保障肉食品安全, 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 虽然此前监督执法部门对经营病死猪肉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 但是由于利益驱动, 嫌疑人收购、加工、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仍属猖獗, 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动物食品安全和畜牧生产安全。 (8) 本案中由于种种原因, 嫌疑人未供认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销售具体去向, 因此本案未能对收购、加工、销售病害肉整个链条进行完整查处和摧毁, 是本案的不足。

3.死因不明动物 篇三

关键词:案件,调查处理,思考

1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2日, 群众举报成都市金堂县转龙镇的一个低保户聚集点内隐藏着一个病死猪收购窝点。金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当地镇政府和派出所人员一起前往调查。

经查, 当事人唐某, 自然人, 性别男, 年龄49岁, 家住金堂县隆盛镇人。是一个长期从事病死猪收购且屡教不改的惯犯。曾被金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过2次。当日执法人员查到其死猪5头 (其中4头育肥猪、1头母猪) 和猪胴体1头以及加工收购运输工具的涉嫌违法事实。经现场勘验视检死猪及猪肉皮肤呈紫红色、有出血点;触检弹性差, 嗅检异常气味重, 剖检切面有淡红色液体;剖检腹股沟淋巴结肿胀、严重出血。当事人的行为,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2 案件处理

2.1 调查经过

2012年12月12日, 经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 执法人员现场做了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旁证人询问笔录、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拍照、称重死猪5头408kg (其中4头育肥猪203kg、1头母猪205kg) 和猪胴体1头49.5kg, 经负责人批准做了证据登记保存;12月13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 对12月12日生猪白条批发价格、毛猪和淘汰母猪收购价格做了询价调查, 收集到了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价格证明材料;12月14日, 在当事人的见证下, 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异地保存在监督所的涉案猪胴体1头由2名官方兽医进行了勘验, 做了鉴别报告。由金堂县畜牧产业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对死猪5头进行了勘验, 做了鉴别报告;12月14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与金堂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就该案是否涉嫌犯罪做了衔接;12月15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案件做了集体讨论。

2.2 证据材料

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3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绘制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拍摄照片5张、死猪的鉴别报告1份, 猪胴体的鉴别报告1份、涉案货值价格证明2份、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单1份、送达回证2份、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当事人原来接受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

2.3 调查结论及处罚意见

依据《病死畜禽肉鉴别技术规范》鉴别, 认定当事人加工的猪胴体属于病死猪肉;依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等鉴别, 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死猪属于死因不明的猪只。

当事人在2012年12月12日收购的死猪5头和加工的猪胴体1头的重量、单价、货值分别是:4头育肥猪重量203kg、当天毛猪收购单价16.00元/kg、计货值金额为3248.00元;1头母猪重量205kg、当天淘汰母猪收购单价7.2元/kg、计货值金额为1476.00元;1头猪胴体重量49.5kg、当天猪肉批发价21.00元/kg、计货值金额为1039.50元;5头死猪和1头猪胴体合计同类检疫货值金额为5763.50元。

当事人在转龙镇某村某组设点收购病死猪1个月左右时间, 已销售病死猪5头, 总重量177kg, 销售单价3.40元/kg, 销售收入合计601.80元, 认定当事人的销售病死猪的违法所得为601.80元。

当事人个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601.80元和没收动物、动物产品457.5kg作无害化处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倍罚款28817.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9419.30元 (大写:贰万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叁角整) 。

3 对该案的思考

3.1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本案中将当事人经营的死猪定性为死因不明, 但依据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5项规定的“死因不明”是指致死的原因与动物疫病有关, 不是已知的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和寄生病, 有可能是外来病或新发病, 但具有动物染病的特征。这种情况下, 才能认定为死因不明。而本案中, 只鉴别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就认定为死因不明, 缺少必要的证据。

另外从案情中可以看出, 当事人加工的目的是销售, 而且已查明有销售行为, 并有违法所得。加工只是其违法行为的一个过程, 因此, 笔者认为案件中将当事人的死猪定为“死因不明”及将当事人行为定性为“经营”都有待商榷。

3.2 关于移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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