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保险,整合移交方案

2024-09-19

城乡医疗保险,整合移交方案(精选9篇)

1.城乡医疗保险,整合移交方案 篇一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原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三敢”精神。转变网吧行业发展和管理方式,通过网吧整合连锁,促进网吧“规模化、联合化、主题化、品牌化”发展,解决网吧行业存在小、散、乱、差”和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使网吧成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健康有益场所,进一步提升网吧行业整体社会形象,推动我县文化产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建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特成立县网吧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三、具体工作实施

1、严格执行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根据文化部要求,严格执行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批复的规划指标,要全部用于发展整合后直营门店,不得新增一个单体网吧,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提升网吧的社会形象,提高网吧的管理水平。

2、停止办理非整合网吧迁移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从10月1日起,文化、工商等部门不再新设非整合网吧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再办理非整合网吧迁移地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相关备案手续。

3、加大对网吧场所整治力度。按照省、州要求,严厉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厉查处上网登记中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发动等有害信息的行为;严厉查处各种不亮证、不挂牌等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为“黑网吧”提供经营场所、介入服务等条件的行为;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黑网吧”。违规经营达三次以上的,直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过严查勤管,规范经营行为,整顿网吧经营秩序,优化整合经营环境。

4、加强对网吧场所的日常监管,从严年检审核工作。各有关部门在日常巡查中,要认真核查网吧场所的经营地址、经营面积、电脑台数和法定代表人,对于主要项目与实际不符的网吧场所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从严处罚,不予年检,积极引导他们加入整合经营企业;对于主要项目与实际不符的和六个月内无实际经营行为的网吧场所,限期进行办理落实和实质性经营,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实质性经营的,一律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简化整合网吧审批变更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各项变更证件齐全的整合网吧,各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要按省、州的规定时限及时完成。

2.城乡医疗保险,整合移交方案 篇二

1 谋在前,促成及早决策

2014年以来,我们励精图治,一门心思促整合,“立整合之言,谋整合之策”“机遇总是为有准备的人准备的”。我们抓住四次机遇,使这项改革驶入快车道。

1.1 抓住责任分工的机遇“进档起步”

医保城乡统筹,是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改革项目,在最初的责任分工上,由三个部门共同负责。为抢占先机,争取主动,我们反复找省改革办汇报,力陈由人社部门整合的必要性、可行性,力主将三个部门负责改为由人社部门单独负责。经过不懈努力,这一建议得到省改革办采纳,为我们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整合方案创造了先机。由此,整合工作“进档起步”。

1.2 抓住督导改革进展的机遇“换挡提速”

去年8月,省委到人社厅督办重点改革项目,我们主动申请将不在督办之列的城乡居民医保统筹纳入督办范围,主动检讨城乡整合进展缓慢的问题,主动反映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信息系统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等问题。引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省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迅速解决问题。省政府领导批示我厅和省卫计委迅速调研,拿出方案。至此,整合工作开始提速。

1.3 抓住完善大病保险的机遇“弯道超越”

去年下半年,我们抓住牵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机遇,主动向省政府建议,从大病保险入手,率先实现城乡筹资政策、保障范围、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统一。与此同时,正式向省政府报送了城乡居民医保的调研报告和整合方案。10月26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在分别听取有关部门的准备情况和意见后,省政府领导对人社部门的积极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工作基础予以充分肯定,原则同意整合城乡医保制度的建议。如此,整合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实现了“弯道超越”。

1.4 抓住人社部视频会议的机遇“驶上快车道”

国务院2016年3号文件下发后,人社部迅速反应,立即召开视频会部署。会后,省人社厅第一时间以专报的形式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报告了会议情况,建议尽快审定整合工作方案。省政府迅速决定将整合方案提请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今年2月,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到此,整合工作全面“驶入快车道”。

2 整为重,实现有效提升

整合只是手段,制度创新才是目的。因此,整合不仅仅是两项制度的简单叠加,更不是机构人员、政策待遇的机械合并,而是制度的有机融合和有效创新。整合必须实现1+1>2的目标。

首先,明确一个工作目标。就是要通过整合,创新4个机制,即统筹兼顾的筹资机制、适应各类人群的待遇确定机制、延伸乡村的经办服务机制、严谨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1+1>2的工作目标,从而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推进医疗保险公平可持续发展。

其次,比较研究两项制度。对两项制度进行差异性研究,为科学设置整合路径、精准实施制度融合打基础。应从制度区别、政策差异入手,认真进行比较研究,着重摸清四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政策运行情况,认真摸清两个保险项目在参保对象、报销比例、保障范围、特殊待遇上的基本政策情况。二是经办队伍情况,详细统计两个部门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编制上的基础信息情况。三是工作机制情况,全面了解两项制度在政策制定权限、经办管理对象、基金运行现状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四是工作保障情况,全面掌握两个经办机构在服务设施、信息网络、经费来源的差异和不同。通过比较,对症施治、精准发力,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实现有机融合。

第三,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把握总体原则与具体措施的关系。在整合工作中既贯穿待遇就高不就低、筹资就低不就高、范围就宽不就窄的整合原则,又避免生搬硬套到具体工作举措上。我们坚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实现原则的统一性和政策措施的灵活性完美融合。二是注重专业判断与行政判断的关系。既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做好工作主导、政策实施,又发挥专家智力优势,对城乡整合进行科学评估、有效判断。三是注重协同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既立足当前,解决好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又着眼长远,为今后“三保合一”预埋接口、预留空间。

3 合当先,保障平稳有序

统一管理体制是实现其他“六统一”的基础。否则,很难做到同频共振。

在工作进度上整体推进,宜采取“四先四后”的办法分步实施。一是在工作步骤上,先搭架子后出摊子。先将职能、编制、人员整合,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整体谋划、科学设计,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建立城乡一体的医保制度体系。二是在政策执行上,先双轨运行后并轨统一。设立整合过渡期。过渡期内,政策分轨运行,基金分别结算,确保人民群众利益不受影响,之后再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三是在经办服务上,先统一信息系统后统一经办流程。先打通城乡医保信息数据库,构建城乡一体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健全医保网络,延伸服务触角,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四是在基金管理上,先审计后移交。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筹集支付。

摘要:湖北省于今年2月份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方案,建立“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人社部门在推进此项工作中,注重“谋在前”,即抓住责任分工、督导改革、完善大病保险和人社部部署工作等机遇,促使改革驶入快车道;“整为重”,即通过整合,在体制机制的创新、政策措施的衔接、经办流程的再造和服务能力上实现新的提升,实现1+1>2的改革效应;“合当先”,即统一管理体制。

关键词:湖北,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

参考文献

3.城乡医疗保险,整合移交方案 篇三

《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原则。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决定》提出,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

《决定》提出,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决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本刊编辑部)

4.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方案 篇四

(一)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小额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应坚持控制风险、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普惠服务的原则,使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和愿意买小额人身保险,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让保险保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

(二)小额人身保险应服务于全国范围内的以下低收入群体:

1.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的农村户籍居民;

2.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群体、优抚对象,以及无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

二、小额人身保险的产品要求

(一)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类型限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0,000元,不高于100,000元。其中,定期寿险,以及除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的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健康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高于50,000元。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1年,不得高于5年。其中,团体保险的保险期间应为1年。

(三)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设计应结合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确保价格低廉、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核保理赔手续简便。

(四)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所有相关单证和宣传资料中应突出显示“小额人身保险”或“小额”图(字)样。

三、小额人身保险的推广和服务

(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和经营模式创新在实现小额人身保险服务低收入群体目标中的统一性,在推广小额人身保险过程中应结合当地经济文化特点和民俗风情,积极探索创新销售和服务模式,使更多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公司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小额人身保险个人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应载明服务热线和保单签发人名称及地址。

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保险方式承保,但保险公司应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团体保险的保险凭证。

团体保险的保险凭证上应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承保人地址和客户服务热线等必要信息。

(三)小额人身保险开办过程中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协助办理小额人身保险的机构不得将投保小额人身保险作为客户获取本机构相关服务的前提条件。

(四)保险公司应不断改进业务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小额人身保险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索赔程序,提高赔付速度。

(五)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各种公益组织、个人,或者低收入群体所属团体机构,为低收入群体购买小额人身保险提供部分保费资助,调动低收入群体的投保积极性,让低收入群体通过实际的保险体验培育和增强保险意识,扩大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

5.城乡医疗保险,整合移交方案 篇五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市北碚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xx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xx、区劳动社保局局长xx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局长xx、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信访办主任xx、区公安分局副局长xx、区广播电视台台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和社保局局长xx兼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兼任。

三、工作阶段划分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调查摸底阶段(XX年6月26日—8月底)。完成对全区符合参保人员的调查摸底,逐步建立我区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库。

(二)宣传动员,工作准备阶段(XX年8月1日—9月30日)。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此项工作;完成对镇(街)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政策宣传;经办机构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人员和设备的调配等准备工作。

(三)实施阶段(从XX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受理居民养老保险申报、办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工作人员。一是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整、整合、充实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工作力量,开设专门工作窗口,保证参保工作的需要;二是各镇(街)要抽调人员突击此项工作。三是社保部门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对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四是完成养老保险“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向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延伸,方便城乡居民就地参保。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资料的印发等。责任人:区劳动社保局局长付国斌。

区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对各镇(街)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基金管理、养老待遇发放等工作。责任人:区社会保险局局长周俐利。

2.公安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的户籍状况进行认定,并向各镇(街)提供城乡居民的基础信息,同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责任人: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萧禾。

3.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划转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各类工作设备的政府采购,并确保各项专项经费及时到位。责任人:区财政局副局长李继兰。

4.新闻媒体部门负责媒体宣传的组织策划。责任人:区广播电视台台长伍渝。

5.信访部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责任人:区信访办主任王学平。

6.监察部门负责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人:区监察局局长钟德林。

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镇(街道)的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受理参保登记、缴费标准申报及变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参保人员有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以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等工作。

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合作社(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

(三)组织宣传发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全区的宣传培训活动;镇(街道)要通过制作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和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上门宣传等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镇(街道)还应在村(社区)设立代办点和协办员,负责参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并帮助村(社区)参保人员做好有关参保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区和镇(街道)两级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对各镇街的财政预算。村(社区)工作经费按参保并缴费人数拨付,标准为区级财政按15元/人核拨,各镇街根据自身实际作出补充安排。

(五)工作考核。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XX年参保率达到40%,XX年达到65%,到XX年参保率力争达到90%,确保80%。

五、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六、基金筹集与缴纳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以我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起计算,根据其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

(四)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七、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区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 前,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贴和市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执行。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XX〕38号文件规定执行)。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发给。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二)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十、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6.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篇六

长政办发〔2015〕54号

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 办发〔20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 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2015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 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 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2.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 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 险的方式,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 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 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 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 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的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相衔接。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 按规定比例补偿。高额医疗费用是指患大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个人自付总额超过我市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湖 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 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

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的药品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 批准同意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的药 品费用;《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补偿标准。一个自然内,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可享受大病保险补 偿政策。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 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 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 部分报销80%,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引导大病患者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与我省分 级诊疗政策衔接对应,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适时按照全 省统一规定提高支付比例及补偿封顶线,切实有效减轻大病患者 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四)政策衔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 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 疗保险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对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且符 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和罕见重大疾病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 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医疗救助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与大病保险 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一致。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 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大病保 险起步阶段,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的5%左右。(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中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筹集 大病保险资金,如结余不足的,在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 续发展。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 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建立全市大病保险资金 调剂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 制定。

(四)筹资方式。大病保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将当大病保险资金于每年 1月底前缴入本级财政设立的大病保险资金专户。

四、承办方式

(一)招标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委托商业保险 机构承办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商业保险 机构中选定2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我市大病保险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 收入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及保险保障金等。

(二)合同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里统一制定的 大病保险合同范本与我市政府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 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为3年。因违反 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 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出现商业保险机构中途退 出等特殊情况,为确保参保人员权益,大病保险业务由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统筹组织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并重新组织招标。

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承办大病保险的商 业保险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与 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大病保险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要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商业保险机 构签订的大病保险合同期限一致。

五、分担机制

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佘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大病 保险承办费率(包括盈利率与经营管理成本费率)原则上控制在 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4%。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 过合同约定的结佘应全额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因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 亏损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30%、70%的比例分担;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因发生区 域性重大疾病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出现大病保险费用超支的,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提出具体 解决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结算办法

(一)商业保险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

1.参保人员在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市自 治区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直接结算。

2.参保人员在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市自治区 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先到参 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再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大 病保险报销。

3.单次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累计超过 起付线的,商业保险机构可应参保人员要求即时给予报销或在结 算末给予一次性报销。

4.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应当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条件,并办理异地就医相关手续。

(二)商业保险机构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结算。商业保险机 构按月与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结算和支付大病保险费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结算。每个社保 ,以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参保人数和当招标筹资标准结果计算大 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当年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按一定 比例预付给商业保险机构作为首期大病保险费,其后按季度结算拨 付,每年年终经清算审计后与商业保险机构决算。

七、服务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要规范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对承办大病保险获 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障偿付能力。要开设 大病保险银行专户,单独核算和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实现大病保 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相互分开,封闭运行,真实、准确地反映 大病保险经营情况。要依托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时同步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的报销结 算数据,并按月报送大病保险专户财务和相关统计资料。要完善 大病保险服务体系,建立大病保险服务网点并在市、区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设立大病保险服务窗 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统一的服务流程。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制度衔接,简化报销手续,为参保人 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 优势,推动大病保险异地即时结算。在二、三级医院和较大的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等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建立驻院医保 代表制度,配备专职驻院医保代表,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 住院寻访,查处冒名就医等虚假医疗和骗保行为。充分利用商业 保险机构专业技术队伍参与配合大病保险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 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鼓励商业 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八、信息系统建设

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级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开发 和维护,各级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支持配合大病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和管理工作。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终端、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系 统等无缝对接,确保参保人员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实现即时结 算。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经费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 机构承担。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过程中要严格加强参保人 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防止个人信息被外泄和滥用。

九、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 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日常抽查、年终考评、建立投诉 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 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大病保险清算审计 和运行监管及考核工作。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 加强对大病保险待遇结算、支付过程中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未 按规定政策支付大病保险待遇或出现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形时,各 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介入,有权要求其及时 纠正。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 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 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基 金管理。审计部门对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进行依法 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民政部门要做好民政救助与 大病保险的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大病救助工作。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 革。抓紧制定相关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商业保险 机构将承办大病保险签订的合同情况、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 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收支情况等按程序向社会公 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争议处理机制Q在大病保险待遇理赔支付过程中发生争 议的,根据争议类型,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复议或诉讼。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市政府办牵头,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 金融办、市卫计委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大病保险协调推进工作机 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大病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大病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 传和解读力度,引导社会广大群众切实关注、支持大病保险政策 的实施工作,深化惠民举措认识,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 围和舆情环境。

7.城乡医疗保险,整合移交方案 篇七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加快推进健康甘肃建设,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健全医保利益调控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全面建立分级诊疗模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2.建立机制。健全“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3.统筹推进。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配套,多措并举,增强政策叠加效应。

4.强化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

(三)主要目标。通过实施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别化支付政策,促进“病人、基金、医生”三下沉,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能力。发挥医保基金支付在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联体建设等工作中的激励、约束和撬动作用,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首诊。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总额预付管理。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由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门诊统筹基金按定点医疗机构上实际结算总额的60%,分月或季度、半年拨付至市、镇、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统筹基金按定点医疗机构上实际结算总额的60%,分月或季度、半年拨付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部门按月、季度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冲抵同期预付金,其余40%与医疗机构相关诊疗行为考核结果挂钩拨付,年底进行决算。

(二)实行门诊按人头付费。医保经办部门按照市、镇、村级适当的门诊就诊比例,确定人均定额标准,拨付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按人头付费。门诊费用补偿实行零起付线,镇、村(社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为70%。当日门诊补偿封顶额度由医保经办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政策按《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嘉医改办发〔2017〕11号)执行。

(三)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省、市、镇分级诊疗病种全部实行按病种付费,其中省级医疗机构负责50+n种疑难危重疾病,市级医疗机构负责400+n种常见大病、多发病,镇级医疗机构负责50+n种常见普通病病种的诊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并签订分级诊疗病种协议,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能力逐年增加分级诊疗病种数量。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分级诊疗病种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按病种付费。卫计委根据省医改办确定的单病种定额标准(中西医同价),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测算确定本统筹地区单病种医保支付标准。推进日间手术和日间病房试点工作,并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

(四)完善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采取按床日付费的方式。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五)落实中医药补偿政策。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市、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针灸、刮痧、推拿、拔火罐等中医适宜技术以及使用中药饮片所产生的合规费用,实行全额报销。

(六)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医改办会同人社、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根据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医疗机构建立以合理诊疗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强化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加强药品(耗材)占比、次均费用增长率、不合规医疗费用占比、个人自负比例、市域外转诊率等重点指标控制。全面推行医保智能监控工作,实现医保费用结算从部分审核向全面审核转变,从事后纠正向事前提示、事中监督转变,从单纯管制向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转变。

三、配套改革措施

(一)推进分级诊疗管理。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连续计算起付线。上级医疗机构将康复期、病情好转稳定的住院患者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后续治疗的,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免计起付线。对未按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本人全额支付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除50种重大疾病外,在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的30%报销,在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的50%报销。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医保经办部门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报销政策。

(二)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医保经办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与推行临床路径管理相结合,加快推行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统一疾病分类编码、手术与操作编码系统,明确病历及病案首页书写规范并加强质量控制,制定完善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等行业技术标准,强化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等付费方式改革的工作基础。

(三)实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推进全市范围内各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同一医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下级对上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等。

(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付方式改革。可探索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按人头打包支付给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和签约家庭医生在医保控费中的作用,合理引导双向转诊。探索推进纵向医联体内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方式,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新机制,引导患者合理有序就医。

(五)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推进医疗机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开展付费总额控制与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相结合的付费方式改革试点,按疾病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复杂程度和实际资源消耗水平等进行病种分组,结合实际确定和调整各组之间的相对比价关系。可探索将点数法与医保基金预算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医疗服务质量考评等相结合,逐步使用区域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

(六)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措施。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基本医保重点保障“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项目,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经办部门要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社会总体承受能力和参保人个人负担,坚持基本保障和责任分担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待遇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保经办、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统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及相关领域改革,妥善做好与医改政策的衔接,发挥政策合力。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医改办负责制定并动态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监督考核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运行管理,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市人社、财政、民政、卫计、发改、保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8.城乡医疗保险,整合移交方案 篇八

为加快建立、完善我县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2011年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我县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和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起始时间均从2011年7月执行。全县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100%,居民养老保险适龄参保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与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做到“五个坚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县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三、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本县辖区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均可在其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一次性足额缴费。

县政府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所属成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居民)会议民主决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补助标准和被补助人必须在村居(社区)显要位置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月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鼓励多缴费,实行分档补贴,缴费即补。选择1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600元—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9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1-2级)、享受城乡低保家庭人员(每户一人)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帐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帐户中单独记录。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1951年6月30日以前出生)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自2011年7月始,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但其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领取待遇时累计缴费达不到15年的应补齐,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中央、省、市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居民收入增长等因素,县政府将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员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放流程进行支付管理。

(二)基金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在行政村居、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老农保是指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之前,我县原由民政部门经办、转入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下同),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2.已参加老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个人账户和新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与我县开展的地方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以下简称地方性新农保)的衔接。

此项保险是指我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期开展的地方性新农保。

1.已参加地方性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2.已经参加地方性新农保,女年满55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原待遇不变,满60周岁时其基础养老金增发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但其必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后,所有参加地方性新农保的人员,不再办理55周岁领取待遇手续,统一规范到60周岁领取待遇的制度上来。

3.已参加地方性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和新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我县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九、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不包括财政补贴部分)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暂存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十、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经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1.进一步加强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管理,具体业务由县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经办。县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办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增加编制。健全行为规范、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完善各项工作业务流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各乡镇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隶属乡镇机构改革后的社会事务办公室,每个乡镇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工作人员从现有编制人员调剂使用。要有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社区成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聘任专职协理员,每个社区至少1人。要有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由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管理和监督,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按适当比例分担。

4.县财政按每个乡镇5万元的标准保证必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经费,并每年按每参保1人(含领取待遇人员)补助2元的标准核拨业务经费,用于社区协理员的补助及弥补乡镇的办公经费,切实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及时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建立领取养老金人员领取资格认证制度,民政、公安部门要把60周岁以上死亡城乡居民的名单按月通知人社部门,及时停发死亡人员的养老金。

在参保缴费方面,资格登记和参保人员保险费的收取,要以社区为单位,由社区专职协理员负责,保险费存入社保专户,建立参保档案。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县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

在待遇发放方面,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由本人申请,社区专职协理员初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复审,县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审批,由金融部门直接发放到本人。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并尽快纳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以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一、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强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各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体系,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舆论宣传。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投保参保。

(三)严格工作纪律。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多领、冒领和骗取养老保险金的,除追缴相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外,并处多领、冒领和骗取金额2-5倍罚款,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城乡医疗保险,整合移交方案 篇九

为进一步扩大我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我镇2014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百分之百完成县下达我镇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任务数28248人(含续保)。

二、参保对象

2014年1月1日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60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5月31日前)

1.广泛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和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走村串户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让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2.会议动员。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村(居)干部会议,村(居、社区)召开村组干部和户主会议,层层动员引导。

(二)基金收缴阶段(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8月31日)

1.基金收缴标准。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缴费。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分为100-3000元30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可到当地信用社或自行登录***网站 进行查询。

2.基金收缴方式。2014年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三种缴费方式:一是续保人员可持社保卡自行到信用社进行缴费;二是由村干部统一收缴(含续保和新参保人员);三是参保人自愿与社保站、信用社签定银行代扣代缴三方协议,每年由银行根据参保人提供的信用社账号进行代扣代缴,但参保人必须保证代缴账户中有足够余额,以免造成扣款失败。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7月15日起至8月31日止为集中收缴阶段。收缴流程:各村到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取新农保专用票据,所领票据必须专人负责,正确使用,规范填开,作废票据应填写“作废”字样,并保证三联完好无缺,所有票据不能损毁或丢失。开票以户为单位,村里所收款项由社保站开具缴款单,村干部持缴款单到信用社缴款。

(三)信息录入阶段(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5日)

缴费工作结束后,各村应将参保人员花名册汇总并将相关信息核对准确,和票据一并交社保站进行信息录入。各村参保人员花名册总金额、所开票据总金额和缴款单总金额三者应一致。

四、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此,各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镇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贺丽娟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建立领导包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的联包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各村每月10日前应及时上报死亡人员,如有瞒报或漏报造成国家社保资金流失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镇党委、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村(居)绩效文明考核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全镇按要求完成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筹资任务,除按各村(居)实际参保人数1元/人安排工作经费外,并按以下标准分时间段和参保率给予相应的奖罚:8月15日前完成应参保人数85%及以上的,按各村(居)实际参保人数3元/人给予奖励,完成80%-85%(不含85%)按2元/人给予奖励;9月1日前完成应参保人数85%及以上的,按实际参保人数2元/人给予奖励,完成80%-85%(不含85%)的按1.5元/人给予奖励;9月1日前未完成80%的村(居),一律不予奖励;未完成75%的扣减该村(居)所有固补干部每人200元绩效工资,同时取消该村(居)评先评优资格。

***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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