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相关问题(通用8篇)
1.工程造价相关问题 篇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及相关问题探讨
文/汇德咨询:武幼韬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一项边缘化的产品。随着近年来经济发展,涉及诉讼类的工程造价业务也逐渐增多,与传统的预结算工程造价产品相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工作内涵趋向于复杂化,工作外延扩大化,这些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法与技术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客观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涵进一步提升,为工程造价业务创造了新的外延空间。下面,就围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工作内容及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期在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同时,有效完善工程造价产品结构,延伸工程造价产品线。
一、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特点
1、关于委托的来源
传统工程造价业务委托大多来源于建设方、施工方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从广义上讲,可来源于审理法院,也可以来源于涉案的各方当事人。但一般狭义而论,涉案当事人委托进行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并要求提交相应的报告书,应属案件中举证的范畴,并不属于司法鉴定工作。只有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就相关证据通过鉴定人的技术工作,形成一定的工程造价技术结论,才能称之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来源应为人民法院特定的委托主体。
2、关于技术资料来源问题
技术资料是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技术资料主要有以下来源:
①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资料;
②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的相关主张、事实认可、抗辩等,如诉状、答辩状;
③司法鉴定委托书;
④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的相关主张、事实认可、抗辩等;
⑤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向鉴定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⑥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从时间段上分可分为原始资料与过程形成资料两大类。其中以原始资料为例,虽然是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也有类似,但司法鉴定则因司法程
序及实体规定,赋予其一些特定的内涵和界定,如认证问题,举证时效问题、采信问题等,应做具体甄别分析的处理;另外,有一些依据资料是在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产生的过程资料,如听证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当事人书面主张等等。这些过程资料一方面起到遵循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的说明意义,同时对于工程造价实体问题的处理也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3、工作程序与工作方法问题
传统的工程造价根据建设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主要立足于强调技术上的严谨性,同时注重于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做到技术内容正确,能够说服当事人,同时程序合法规范。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有关实体及程序问题的处理
如何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重点在于把握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处理好实体问题,二是处理好程序问题。大多问题既是实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处理得当,二者皆得。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体及程序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鉴定依据应以合法有效为前提,具体为:
a.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的,以约定为准;
b.当事人之间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定额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计算;
c.当事人对约定内容或行为事实有争议的,以委托法院确认为准。鉴定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应与委托法院认定效力相统一,并以委托法院确认效力为鉴定结论被采信和生效条件。因此,鉴定人假设条件若与庭审质证后委托法院认定不一致时,鉴定结论应依据委托法院的认定做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司法鉴定不涉及对民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的确认。不得以鉴定的方式肯定或否定当事人须向法庭陈述并由法庭质证、认证的事实。对应经法院审查确认的行为事实和民事责任,在委托法院未做出否定性确认前,鉴定人不予否定,但应做相应的假设和限制条件说明。
3)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4)时效原则。在不同时间和市场条件下,工程造价有相应的变化。因此,工程造价的计算应明确相对应的时间。工程造价计算应以一定时期内有效的定额文件、市场价格为依据。
2、严格遵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做出针对性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主要是解决当事人的争议问题。司法鉴定委托书是启动鉴定程序的依据,同时也是对争议问题做出界定最直接的内容。鉴定人员应围绕鉴定委托内
容,进行相关的了解案情工作,安排鉴定程序的展开,确定基本的技术路线。只有理解和掌握了委托内容,方可解决鉴定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才能对委托内容做出有针对性的结论。
三、关于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对委托法院移交资料争议的处理问题
司法鉴定过程中,在来源于委托法院移交的资料一般属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的举证。有时法庭进行了质证,有时尚未进行质证;应当注意,除非法院对具体的资料有明确的认证意见,否则,即使经过了质证的举证资料也并不属于法院认证采信的证据。当事人如对委托方移交的鉴定资料持有争议,鉴定人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第一种情况:法院对移交的资料进行了质证并且有明确的认证意见。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应根据委托认证的鉴定资料进行鉴定,未经认证的资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并将上述鉴定依据使用原则明确告知当事人。
第一种情况:委托法院虽对鉴定资料经过了庭审质证,但并没有认证结论。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当事人对有些技术资料的争议,鉴定人可采取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将争议提交法庭进行认证,待法庭对争议资料做出认证结论后,再根据认证结论做出工程造价计算。另外一种方法是先根据相关资料结合不同的争议内容分别做出技术性的结论,同时将当事人的争议一并列入结论的假设与限制条件提交法庭或向法庭出具报告书。
第三种情况:委托法院对移交的资料并没有经过质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当事人对法庭移交资料的争议,仍可参照第二种情况两种处理方法进行:一是先提交法庭质证,然后再根据法庭质证意见做出结论;二是结合争议问题先分别做出选择性的技术结论,然后将设定争议假设与限制条件的结论提交给法庭质证、认证。
四、关于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交资料的处理问题
工程造价技术资料可能来源于司法鉴定委托前,也可能来源于司法鉴定委托后。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在往往也会提交一些鉴定资料。是否准许当事人向鉴定人提交的资料?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交的资料是否属于当事人的举证?这些问题均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即时向委托方通报情况,征询委托方意见。从广义上来讲,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资料均属于举证范畴,因此也受到证据规则的制约。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交的资料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是否超过举证期限以及带来的效力认定问题。对此,一般意义上认为鉴定人仅是根据鉴定资料做出技术鉴定,并没有权力行使属于法庭对证据质证、认证的权力。况且,当事人即使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仅存在是否可质证的问题,并没有要求法庭或鉴定人拒绝接收资料的明确规定。因此,首先,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交的资料应予以接收,并将情况通报委托方和对方当事人。第二,就当事人对在鉴定过程中提交资料的相关争议,应如实向法庭反映。力争先提交法庭质证,然后再根据法庭质证意见做出结论。如不能实现上列程序途径或得到相关结果,可结合争议问题先分别做出选择性的技术结论,然后将设定争议假设与限制条件的结论提交给法庭质证、认证。
五、关于鉴定过程的笔录的制作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制作相应的笔录,体现鉴定的过程,反映鉴定的争议,形成解决鉴定问题的相应依据,这也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社会性委托业务工作的重要特征。鉴定人对此应十分重视。
司法鉴定过程中形成的笔录内容业务主要有:听证会笔录,谈话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等。其中,听证会主要是召集案件当事人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相关主张、争议及依据等等。谈话笔录主要记录针对鉴定人想要了解的事实,向当事人询问的过程和结果。现场勘测主要针对鉴定对象的实物进行现状勘测,明确相关工程实体状况,为鉴定人了解和掌握基本事实,解决当事人的争议提供一定的依据。
根据以上所述,笔录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体现鉴定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二是明确或固定相应的事实。只有掌握住这两点进行笔录制作,笔录才能起到应有的功效与作用。
六、关于对当事人在鉴定阶段的相关主张处理问题
诉讼主张(包括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提出相关主张也属其诉讼主张的范畴。规范、合理、合法地处理好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的主张意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只有在尊重当事人的主张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主张和争议问题,做好鉴定工作,为法庭的审理提供科学、公正的依据。围绕当事人的相关主张,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的主张及相关理由;二是尽量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主张。因为当事人是第一知情人,通过当事人的鉴定主张,可以有效地集中争议焦点,同时为鉴定工作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和逻辑性理由,使鉴定人的分析技术工作更加扎实。二是除非客观条件不允许,鉴定人应对当事人的主张采取书面形式予以分析回复,类似书面回复可在鉴定报告予以体现,也可做专项的书面答复。
七、关于鉴定过程中的勘误问题
由于司法鉴定对程序管理及客观条件所限,鉴定人与当事人既不属于平等的主体地位,也不可能类似一般社会业务作业过程中一样频繁地进行交谈接触。因此,工程造价鉴定技术工作基本完成并做出初步结论后,鉴定人应制做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勘误稿送交当事人进行勘误,通过勘误程序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争议问题,纠正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事实偏差、主观认识偏差和技术偏差。
听证勘误是以鉴定机构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的鉴定依据听证、质疑过程。听证勘误程序的基本内容为:
1)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鉴定资料进行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
2)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具体鉴定内容及相关依据提出听证要求,鉴定人应就这一鉴定内容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依据做出说明。当事人可对听证内容提出反驳或申辩。
3)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听证勘误报告具体鉴定内容的异议,并对其异议主张负有提出相应依据的责任。
4)当事人对对方的异议主张进行申辩,并对其举证进行质疑。
鉴定人与当事人在鉴定实体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听证勘误报告送达当事人后,鉴定人的观点径已明确,而且听证勘误程序主要以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依据要求听证,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一程序阶段的责任角色有所变化,对鉴定人把握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鉴定人正确处理实体异议当然是问题的关键,但掌握程序上的一些原则和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
1)坚持鉴定人主持鉴定的原则。鉴定权是委托法院赋于鉴定人的权利。鉴定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主持鉴定工作的进程。鉴定人应正确行使鉴定权,主持和引导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不能因当事人的一些异议而乱了阵角。
2)尽职尽责地履行听证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应认真、全面地进行列举,并做必要的说明。
3)全面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不与当事人辩论。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与当事人分歧的实质体现就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后果。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中充当“技术法官”的角色,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实质上会形成鉴定人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争辩的不对称后果,同时会使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形成情绪的对立。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对行使司法鉴定权并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确定或影响意义,反而会形成“裁判代理”的误区。因此,只做说明而不辩论是鉴定人应恪守的技巧和原则。
5)对当事人的异议应逐条逐项进行答复。根据召开当事人会议听证、异议、质疑内容,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逐条逐项的答复,并送交当事人。这既是保障鉴定公正性、对鉴定人鉴定行为的一项约束机制,同时也是鉴定人对鉴定依据和结论的自我检验过程。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的答复应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报送委托方。
八、关于撰写报告的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不仅应反映特定的技术结论,而且应对所形成的技术结论做出有效支持。这些支持技术结论的内容除了详实的计算过程以外,还需要
通过鉴定报告相应的内容,陈述鉴定所依据的鉴定资料,及对鉴定争议事实问题、技术问题分析处理的过程。根据司法鉴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造价业务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除符合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委托人名称及鉴定内容。
2)案情摘要。记述当事人,主要工程事实(如合同内容摘要、施工时间)、当事人争议问题及主张等。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程序的合法和鉴定行为的规范是鉴定结论得以采信的基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将鉴定的程序和相关行为过程作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内容,向委托法院报告,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做出说明,支持估价鉴定结论被委托法院采信。
4)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列出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和未采用的依据(相关鉴定材料),以便于委托法院对鉴定依据的实体性审查。
5)对工程造价鉴定争议问题的分析处理,对适用相关规范及取舍的理由。对一些未确定因素、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须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内容等,均应列入假设与限制条件中予以说明。
九、关于出庭质证的问题
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对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予以说明,反驳当事人不合理的异议(这一点与勘误过程鉴定人的角色应有所区别),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对经法庭质证后,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和服从委托法院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新的鉴定证据、或委托方认定证据效力与鉴定人不一致,委托法院要求按法庭认定效力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尽快做出补充鉴定结论;对委托法院提出适用工程造价技术规范与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人有权拒绝做出更正或补充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新的业务内容,在工作程序、技术路线和实体问题处理上与司法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在司法鉴定实务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不仅可延伸工程造价产品线,而且对一般社会类型工程造价业务如:完善工程资料、解决工程造价中的索赔问题等,均有较强的反辅作用,另外,工程造价技术人员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仅作为鉴定人出现,而且作为当事人双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通过围绕工程造价鉴定问题的争议,提高工程造价业务的技术竞争,进上步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涵与外延的发展。
2.工程造价相关问题 篇二
1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意义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计图纸和实物工程量, 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 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结算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核算过程。通过对工程预结算的全面系统的审核, 可及时纠正工程预结算中产生的错误和问题, 对工程结算中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从而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
2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2.1 定额计价模式下
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主要是工程量是否正确、单价的套用是否合理、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三方面为重点, 在施工图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招投标书、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竣工资料, 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核实。
2.1.1 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是编制工程结算最基础的数据, 工程量的不实, 就会导致整个工程造价不实。审核工程量的重点应放在占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及容易重复计算的工程, 如基础、砖石、钢筋砼结构等。在审核过程中首先要熟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分清各分部计算范围。2.1.2套用单价的审核。在审核套用预算单价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A.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要求相一致, 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B.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除按上述要求外, 还要弄清允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同时换算的方法是否准确, 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 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单价的准确性。C.对补充定额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 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2.1.3费用的审核。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及有关规定, 结合相关文件如合同、招投标书等确定费率。
2.2 清单计价模式下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审核, 应从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几个环节重点把握。
2.2.1 招标文件的审核。
审核人员要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应仔细斟酌, 准确理解。分析条款之间、文件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其中存在什么问题。2.2.2施工合同的审核。在此环节应重点关注合同的完整性和是否严格遵守前面的招投标承诺, 以及是否认真履行合同。2.2.3施工过程的审核。主要关注是否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对于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量增减的签证是否实事求是, 工作内容是否包含在投标清单项目单价中须严格界定。施工图范围外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签证应审核变更程序是否合规, 分析增加和变更的合理性。区分哪些签证该签, 哪些签证不该签。2.2.4竣工结算环节。这一阶段是造价审核的重点。核算实际完成工程量, 核实各分项工程使用的综合单价是否与投标时和合同签订时的综合单价一一对应。
2.3 工程造价预结算中的常见问题
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是一项繁琐又细致的工作, 也是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一项核算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 往往出现以下问题:
2.3.1 将已取消的施工图项目仍列入造价, 计取工程费用。
施工图是工程项目招标的依据和工程施工的基础, 竣工图是对竣工工程的具体记录, 包括了施工过程发生的设计、联系单等变更, 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尤其是一些大中型复杂的工程, 两者项目出入会更大, 有些施工企业将已取消的施工图项目仍列入造价, 计取工程费用。2.3.2利用联系单弄虚作假。在施工过程中, 由于建设单位把关不严, 变更联系单办理不及时, 时间一长便会模糊不清或不齐全, 有的施工企业利用联系单弄虚作假, 办理有利于乙方的联系单, 故意删改、省略不利于己的内容, 更换联系单内容为增加工程造价埋下伏笔。2.3.3虚报材料价格和材料用量。特种材料的高估现象已成为工程造价偏高的重要因素, 施工时使用低等材料, 造价时却套用高等材料价格。实际购买价高于招标时, 暂定价交给建设单位, 而低于暂定价的则以投标暂定价作为造价依据。2.3.4合同内容曲解。合同条款很多, 对承包方式、施工工期、价差造价、让利幅度、取费标准、奖罚措施等, 有些施工企业只从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考虑, 而忽视了整体利益。2.3.5虚设和虚增费用。有的工程在建造过程中没有使用大型机械和特种机械, 但竣工造价中却列入许多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等费用;有的工程不需要抢时间进度, 但竣工造价中却列入了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等费用, 这些虚设的费用都是审核中出现的问题。2.3.6清单项目单价采用综合单价法, 大部分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已经习惯了定额计价模式, 在清单单价分析上仍然存在着依赖定额的思维模式;施工企业目前对于措施费的计取同样存在着依赖定额的思想。
2.4 工程预结算审查的方法与途径
2.4.1 抓住大的, 算准小的。为了客观公正
地反映工程造价, 审查人员在工程预结算审查中抓大项目计算的同时, 也不应放过细小项目的计算。2.4.2重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作为审核工作人员, 要认真熟悉、理解图纸, 认真核对各项预算指标, 在允许调整定额标准的情况下, 合理确定造价, 还要与施工方案结合起来, 按常规施工工艺计价。然后两者对照一下, 仔细研究、分析。2.4.3定额模式下, 综合分析, 严把定额标准关。严格定额标准才能准确反映真实的造价, 审查人员应采取严把“四关”的做法:a.把好定额关。任何一个施工单位的目的都是获取最高利润, 在利益的驱动下, 经常出现错套定额、高套定额、重复套定额的情况。b.把好工程土方挖运关。审查人员既要核准价, 又要算准量。核准价, 必须提前介入;算准量, 也要提前介入。经常深入工地, 核实有形土方的转移过程, 为审查预结算寻找有利的依据。c.把好工程现场签证关。在工程建设中,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 要求审核人员熟悉合同, 应特别注意有关投资控制的条款;现场签证应当做到一次一签, 一事一签, 及时处理;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熟悉合同和有关文件、法规、规范和标准。d.认真核对合同条款, 把好材料及设备的认质认价关。首先, 应该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 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其次, 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 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评审, 若发现合同开口或有漏洞, 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认真研究, 明确结算要求。2.4.4清单计价模式下, 应进行合理组价。施工企业首先应根据自己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技术水平测算各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 再分别乘以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后得出;另外, 措施项目中每一项都包含了很多具体内容, 都需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仔细拆分, 详细计算, 结合自身的技术及经济实力, 合理确定费用价格。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建设工程预结算的审核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技巧性很强的工作,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人员应收集各种价格信息, 掌握各种价格的行情和走势, 审核时认真、细致、不少算、不高估冒算, 不存侥幸心理, 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摘要:结合多年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经验, 针对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意义、主要内容、常见问题及审核方法途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关键词: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
参考文献
[1]付嘉丽.浅谈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J].现代经济信息, 2010 (21) .
3.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相关问题 篇三
【关键词】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
0.引言
每当一个工程开始投入建设之前,投资者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都会比较关心项目的工程造价环节,因为这个环节直接影响到了工程项目决策方案的制定,反映了项目投资效果的好坏。由此可见,工程造价考验的是造价员各方面的能力,同时也是一项投资计划的合理依据,而在这其中,预结算审核又是工程造价合理性的直接反应,它作为工程造价管理内容中的重要工作,肩负着工程造价最优化的重任。因此,我们要科学地进行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有效地调整工程造价的效益。
1.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简单内容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工作主要从三个部分进行,分别是工程量的准确性审核、单价套用的合理性审核以及费用计取的准确性审核三个方面。在审核的过程中,要对施工图、施工合同、工程协议、投招标文件、会议纪要、地质勘查资料等等项目重点资料进行分析,然后计算出合适的结果。
1.1工程量准确性的审核
在工程量的计算中偶尔会出现数值上的误差,一般是由于实际环境情况与设计的高度相比有出入造成的,这种原因产生的误差一般被称作正误差。有时在工程量计算中,由于技术人员只按照理论行事,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因此出现的误差被称为负误差。因此,在施工图的工程量的审核过程中,要科学地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达到实事求是的目标。
1.2 单价套用的合理性的审核
对于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要注意的事项有,对于项目名以及内容图纸的一致性,还有断面形式、强度等,对于这些条件,在审核中都要仔细认真地查看。再深入一些,可以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出现了重复性,其建筑部分的构造等是否达到了要求。在这些直接套用单价定额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换算的方法以及计算采用的系数,基本数据对于整个结果的影响都是巨大的,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了单价的准确性。
1.3费用计取的准确性的审核
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工程性质与相关文件对于费用计取的严格要求在工程造价预结算问题中属于要重点关注的方面。工程造价的立费率要根据工程合同以及投招标文件为基础,还不能在审核中违反或轻视任何一条相关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总而言之,还是要做到实事求是,达到工程造价优化的目的。
2.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工程造价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必定不能马虎地对待。對其预结算的审核也要有很高的要求,要有高质量的专业人员来进行审核。因此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时出现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各方面的知识来灵活镇定地应对,同时专业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决心,这样才能将工作做好。但是实际上的现状是,在实际的审核过程当中,审核人员难免会产生一些失误,这就使得预结算的审核会出现不到位的地方。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技术、材料也不断被研发出来。因此我们要及时地补充知识,尽量避免定额缺项的可能。有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常常在预算当中过高估算金额,这种做法对于企业的信誉度有着严重的打击,我们应当严厉制止,以保护工程投资者的权益。
3.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问题的合理解决建议
3.1 强化工程造价预结算管理意识
对于工程造价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为了提高企业预结算的准确性,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首先就必须在企业的内部树立起正确的预结算管理理念。在进行预结算管理时,要首先从预结算文件的主要过程入手,对于其编制、审核及执行等环节,要做到全面、仔细的统筹。在企业内部,我们要推行系统的预结算审核管理制度,要明确预结算审核的位置,重点培养参与工作的人员,以保证其综合素质以及专业知识的提升,降低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在平时要培养预结算审核人员经常走入工地进行实地勘察的习惯,要及时更新、获取工程造价方案的第一手资料。
同时,在企业中任职高层的那些管理人员,要直接参与到预结算的管理工作中来,用全面落实预结算工作的执行,实现预结算审核的系统化。
3.2 强化科学的工程造价预结算方法
施工企业及其预结算编制审核人员,在对于工程造价预结算的部分上,要充分认识到,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创新方法的应用重要性。从预结算的编制过程要具备科学性与完善性,尽量减少审核的难度及工作量,避免高强度作业带来的疲惫感,可以采用多种审核方式交叉使用,合理地构架工作方法,最大程度地发挥工程造价预结算的指导性作用。
我们要在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工作过程中,对数据、材料进行从整体到部分的细致分析比对,其比对要求要遵守审核的原则。在方法上,通常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可以用来进行审核,常用的审核方法有分组计算审核法、对比审核法、重点抽查法、筛选审核法等,要学会对它们的科学组合使用。分组计算的审核法是对几个预结算项目进行关系上的同种归类划分,再以组为单位进行审核,通过同组之间的比对来估算项目工程量的计算精确度。对比审核法的行使又是通过分析对比同类的工程项目,一般用于相同施工图但不同的工程上。同时也要清楚,不同的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方法具有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且它们都有着各自的优缺点。最好的方法是依据具体的现场条件进行方法的交叉使用,这样可以有效地提升工程预结算审核的质量及水平。
4.大力审查施工设计方案
工程施工图是一项建筑工程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的直接反应依据,它向人们展示了工程的效益性。随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不同,其实际的造价也会不同。一般设计机构在设计时会画出几种方案,这些方案基本都是遵照常规进行设计的。为了实现在实际施工中的效益最大化,我们一般采用最佳方案进行施工。因此,在对施工设计方案的审查上,我们要严格抓牢,对方案的分析要仔细认真,对比不同方案之间的异同点,推敲它们的联系,选取最好的一个方案,帮助工程实现效益最大化。
5.结束语
综合文中列出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它考验了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政策性、技巧性,同时它也是一项需要系统规划的工作。对于在进行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专业人员在进行工作时要不断地通过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来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调整。要学会不断地学习,不断充实自身,做到能有效地运用知识。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对于预结算编制审核人才的培养,达到从根源入手提升预结算审核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刘海亮,胡爱丽.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探析.山西建筑,2007,(06).
[2]吴军,蒋亮.浅析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科技创新导报,2008,(11).
[3]刘万峰.做好预结算审核工作,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甘肃科技,2006,(03).
[4]蔡韬.造价预结算在建筑工程中的审核方法.四川建材,2009,(35).
4.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相关问题 篇四
科学合理的施工对与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也对工程质量起到很重要的影响。
这就要求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要及时分析处理出现的一些列问题,采取相应对策,保证土木建筑的施工质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土木工程;施工技术;存在问题;对策
近些年我国城市建设和道路建设出现“高温现象”,土木建筑工程也便随之升温,一转成为社会热门行业。
不仅如此,各大高校也在逐年扩招土木工程专业。
但是我国在土木工程专业中存在着严重的差异性和地域性,这边导致从事土木工程行业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据统计,我国现有3600多万建筑工人,约占全世界建筑行业人数的1/4,是世界最大的劳动群体,所以,我国面临着严峻的土木建筑施工问题。
下面将就该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进行分析。
一、概述完善土木建筑施工的重要意义
土木工程建筑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在建筑工程事业中是一主战场。
同时土木工程建筑具有十分浩大的工程量以及十分广泛的涉及面,它具有浓重的历史性、实践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特征,同时由于经验积累相对丰富,进而根据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而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出现。
土木建筑工程在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是由于土木建筑工程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同时也是建筑工程事业的沙场,其意义深远。
二、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进度控制的力度问题
对土建工程施工的进度往往不能统一要求,因为我国的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存在着总包和分包的关系。
因此这就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工,采取不同的施工进度。
影响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的投资效益以及增加施工管理费用的原因一般都是因为在进行分包的过程当中出现分包项目单一,使得整体土建施工难以按着总体的工程项目所预定的时间进行交付和使用。
这便使得工程施工成本增加,也对工程按时投产所带来的效益造成严重的制约,使其降低。
2、施工质量问题
(1)材料质量问题。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某些施工单位以为追求经济利益,降低自身成本,出现了材料检测不够严格以及材料的掺假现象等。
同时因为材料种类繁多致使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虚假行为更为严重。
同时由于市场购买的材料没有达到真正的标准,甚至还出现了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差,价格廉,进而带来了各种事故发生的机率提高。
给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2)人员素质问题。
施工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施工质量的好坏。
土木建筑工程项目需要人付出劳动来完成,因此这就对施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施工人员受教育水平低导致所掌握的建筑施工基础知识少,这就是施工人员素质低的具体表现。
施工质量差是由于施工人员职业素质,职业培养的极度缺乏造成的。
施工人员相关职业技能不够合格,技术掌握情况生熟。
3、施工安全问题
由于施工现场所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械材料等比较复杂,导致出现的安全隐患也就相对较多,这也和当代土木建筑工程的规模有一定的关系。
其中,施工技术的安全和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开弓之管理是安全管理的主要针对方面。
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的安全性、脚手架的搭设和应用的合理性、现场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性等问题都是目前土木建筑施工中人员的安全问题。
4、施工技术问题
土木建筑施工质量决定这施工技术,而提高施工技术、控制事故发生和高效完成是土木建设施工的根本手段。
影响土木建筑施工效果的重要技术指标有很多,比如深基坑开挖技术、混凝土技术、防水技术、预应力技术等等。
在土木建筑施工中出现的一些安全隐患,往往是施工管理人员得不到安全的主要原因。
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往往有着明确的技术规范和监理规则。
而这些导致出现安全隐患的原因会严重影响到施工进度,严重者甚至会威胁到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当下,对技术的控制管理加强是保证施工技术的重中之重。
5、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代土木工程建筑施工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是不能被轻易忽视的。
况且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下人们所关注的问题之一。
而土木建筑施工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也已经很严重。
施工现场环境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比如乱丢乱放成品与半成品和建筑工具的现象,还有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这些都对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解决建筑施工问题的对策
1、加强安全管理
土木建筑施工危险现象频现,这就需要我们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降低土木建筑施工现象的危险性。
首先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建立事故档案,通过加强对建筑企业施工安全方面的管理,同时不断分析事故出现的原因以及可以解决的相关措施,避免使得事故的重复出现。
其次还要不断普及安全教育知识,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掌握熟练的安全知识以及标准的安全操作流程等。
让施工人员可以有在施工现场保护自己的能力和技巧。
其三,土木工程建筑管理人员如果想要进行现场管理工作,就要通过定期的专业考核,只有通过合格的专业考核才有资格进入现场管理。
其四,通过奖罚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以便保证工作人员按照具体的标砖进行操作。
如果出现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就要对其进行相关处罚。
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还要有一定的工作证件来证明其身份。
2、建立全方位的技术控制系统
为了应对施工技术先进性对土木工程施工的影响,建立和完善一个全方位的`技术控制系统,这对于提升整体施工技术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计算机系统可以通过对施工过程、实测值和预测值、位移以及内力进行分析,从而对比出其间的误差值,若误差值过大则通过调整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除此之外,气候、材料、资源等都会对施工带来影响,因此对其进行调整和分析是很重要的。
最后得出符合技术控制系统建立的设计目标。
技术控制体系还包括了现场技术控制,为控制好施工现场的情况,建立现场监管部门,对于施工现场当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及时的纠正及指导,同时,对于可对施工技术造成影响的材料,为保证其符合标准,需要进行试验及现场分析才可应用到施工当中。
3、加强环境保护
建筑企业不仅要重视对企业效益的追求,还要时刻关注对环境的保护。
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路子,时刻绿色施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为了降低施工过程中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就要采取相关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要把这些责任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及时宣传普及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让施工人员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还要利用新技术来减少现场施工带来的噪音,新技术可以对环境起到保护作用,也可以对工期起到一定的缩短,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力度。
只有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到建筑施工的方方面面,才可同时兼顾建筑施工与环境保护。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土木工程建筑的施工对于完善土木工程质量控制很有帮助,也对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具有重要意义。
甚至还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增长,有助于我国土木工程建筑行业的据快速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艳红.浅谈土木建筑施工的问题与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1(08):98-100.
[2] 邹恩鹏.浅谈当代土木建筑施工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创业家,,23:132.
[3] 孙善军.浅谈当代土木建筑施工的问题与对策[J].价值工程,,24:81.
5.工程造价相关问题 篇五
一、在建工程的定义
在建工程项目,一般是指已经批准立项,取得完备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土地上作了一定投资,完成了土地上的“三通一平”和勘探、设计等基础工作,经过报建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卖给受让人,双方就转受让该建设项目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二、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07.20)第二十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在建工程项目转让需要办理的法律手续
通过“西安高新区电子政务网”(http:///)——“网上办事”——“办事指南”公布的咨询电话,先后电话咨询了西安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西安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西安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等部门,就在建工程转让咨询答复如下:
1.首先到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2.取得财政局审批后,因属于工业用地用途,故还需由国土局办理审批手续,需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标准并符合其他条件才准予审批。3.取得审批手续后,到国土部门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在建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4.到税务部分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可能涉及,视企业当期所得情况而定); 5.到规划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6.到建设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在建工程项目转让过程中的税费缴纳
(一)营业税
1.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出让方
3.税率及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转让在建工程项目属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4、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出让方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三)城建税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颁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2.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出让方。
3.税率 营业税额的7%
(四)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率待进一步核实)
教育费附加税率:营业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营业税额的1%
(五)企业所得税(可能涉及)
1.税率为25% 2.纳税人为在建工程项目的出让方。
(六)印花税
1.税率: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纳税人:在建工程项目的受让方
(七)契税
1.税率: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5%的契税
6.工程造价相关问题 篇六
文/ 任诚宇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作为一种全新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在保持与传统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相似的部分法律特征之同时,亦存在诸多完全不同的个性法律特征。探究、了解、解答这一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对于这一模式的顺利推广、应用,促进基于这一模式下的市场交易,在实践层面不无裨益!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渊源及特征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这一模式的规范运作程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
在工程建设承包尤其是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随着包括建筑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筑业主对建设工程的功能要求的日益多样化,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原来在建筑市场通用的单一“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分离的工程建设传统承包模式,由于存在工程进度衔接不畅、工程质量、责任难以划分等问题,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由一个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负责的EPC总承包模式应运而生。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相分离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以下简称“传统承包模式”)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体现出来的。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一)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二)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传统的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譬如,在传统承包模式下的由于设计而产生的履约问题,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所以,只要承包商的施工符合施工图要求,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责任要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承担。但在EPC总承包模式下,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均由总承包商负责完成,所以,即使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但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仍不对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结果承担责任。FIDIC1999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业主批准设计文件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是,EPC总承包商须对建设工程承担严格的设计责任。EPC总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业主)向总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总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采购、施工责任。总承包人被认为在投标前已经仔细地审查了业主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人应该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二、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交钥匙总承包;
(二)设计—采购总承包(E-P);
(三)采购—施工总承包(P-C);
(四)设计—施工总承包(D-B);
(五)建设—转让(BT)等相关模式。最为常见的是第(一)、(四)、(五)这三种形式。
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业主)来完成。
建设、转让总承包,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
三、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政策、规章依据: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四、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及政策依据,但我国法律、规章及政策基于对建筑市场的严管所派生的诸多具体条款规定,却又为这一模式在国内的推广设定了诸多法律障碍。这些法律障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EPC总承包商的法定资质问题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即成了一个争议焦点。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其理由是:实行资质管理,是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严格执行,EPC总承包活动既然同时包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那么,EPC总承包商自然就应依法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相应资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只需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资质即可,但其不具备资质的活动应该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在建办市函[2003]573号《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如需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两个相应资质,则国内很少有单位有能力从事EPC总承包;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对此,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因为该观点符合我国建筑法的基本规定。至于第二种观点所提到的很少有单位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总承包等方式解决。
3、关于EPC总承包项目的业主要求与合同变更问题
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对未来的项目的理解可能还只是一些概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内容,没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并不明确。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业主要求取代了施工合同中的图纸和规范,确定了EPC总承包项目的标准。因此,EPC总承包工作内容不象单独的施工合同那样,在合同签订时就非常明确、具体。这就要求总承包商能够充分理解业主提出的项目建设意图,并依据业主对功能、设计准则等的基本要求,以及业主提供的事先勘测考察现场情况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来完成设计任务。设计任务在得到业主批准后,总承包商再确定工程实施细节,进而编制施工计划并完成整个工程。EPC总承包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业主强调最终项目使用功能;业主承担支付义务的是固定合同总价。业主对项目的这种抽象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对于项目仅有文字约定而无图纸约定的事实,常常导致总承包商的承包范围难以确定,业主对总承包商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往往被业主视为是符合工程预期目的的设计优化而不是设计内容的变更,已包死的合同价格因此被认为不能发生变更。这一事实引起业主和总承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譬如新近发生的某卷烟物流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业主为某烟草公司,EPC总承包方为某工程设计院。总承包商所完成的施工设计图纸不符合业主要求,业主要求修改,设计院完成了修改。施工图完成后,总承包方认为该修改后的设计变更了经政府批准的承包商完成的初步设计,因此提出660万元人民币的变更索赔。业主在征求律师意见后,以施工图纸的变更在业主项目要求的范围内为由,对设计院提出的索赔请求,明确予以拒绝。
事实上,发生前述纠纷,最根本的问题即在于对设计变更和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的区别之认识。设计变更不等于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根据委托人或者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图纸的改变,设计变更通常是对设计的局部修改、完善,一般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或是调整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顺序,或是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承包合同内容变更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予以改变。设计变更并不意味着承包合同内容变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据以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是业主的项目要求,而不是签约后总承包方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在上述案例中,总承包方是否有权索赔,关键看变更后的施工图纸是否对业主的项目要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总承包方有权提出索赔。总承包方仅仅拿施工图纸对初步设计图纸做了修改为由要求索赔,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笔者认为,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为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具体定义业主的项目要求并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业主的项目要求应该采用具体与概括相统一的办法,明确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包括范围、质量以及要求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等。
4、关于业主审批设计文件效力及其法律后果问题
在单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确认的设计文件是施工合同双方履约的基础,业主确认的设计文件因业主原因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可以提起索赔。然而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审批设计文件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问题,有必要予以探讨。
事实上,(前面已经提到)FIDIC1999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规定阐述的基本原则是,业主批准设计文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并被普遍认同的理由在于:
EPC总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总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采购、施工责任。总承包人被认为在投标前已经仔细地审查了业主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对业主要求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总承包人应该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对业主要求中的下列数据和资料准确性、完整性负责:(a)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预期目的的说明;(b)竣工工程的检验标准和性能标准;(c)一个有经验的尽责的总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d)合同其他部分明确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数据和资料。”
由此可见,EPC总承包商依约承担着严格的设计责任,这是业主批准设计文件不免除其设计责任的重要原因。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批准影响到合同中业主项目要求的实质性变化,也可能引起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
笔者认为,为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异议,在EPC 总承包项目中,业主与总承包商应当事前明确约定业主批准对承包商的具体影响,包括对承包范围的影响,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对工期、对工程价款的影响等。
5、关于EPC总承包项目的交付标准及其违约责任问题
在EPC总承包项目中,除了详细约定业主要求外,还应详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和竣工后检验条款。最低性能标准条款是FIDIC的交钥匙工程合同的特色条款,在部分项目中,可以用量化的标准衡量工程完成的质量与功效。而EPC合同中“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则以更加量化的标准来计算工程的最终实际价格。“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对总承包商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管理要求,需要总承包商对项目更大程度的把握,无论是设计能力还是材料设备采购、土建、安装都要满足最低性能的标准,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最低性能标准条款相对应的是竣工后检验条款。竣工后检验条款的内容是指,某些大型工业项目在工程或区段竣工交付运行一段时间后,工程或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参数是否达到业主项目要求中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
笔者认为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应该详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相应的检验程序以及未达到标准的处理措施。
6、关于EPC总承包模式的担保与保险问题
为进一步转移和分散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在拟定大型市政工程建设的总承包合同条款时,要特别强调承发包双方的履约担保措施。在承发包合同条款中,要设定承发包双方的互相担保措施,合同条款内容中既应设定承包商的履约保证、出具预付款和进度款保函;也应设定发包商即业主的支付保函条款。在此前提下,应注重要求承包商的同业担保的同步适用,即承包商在提供各种保证、保函的同时,还应设定具有相同资质、相同履约能力的承包商作为万一出现违约事件承包合同被解除时随时可替代的备选的承包商。同业担保从法律上来看,实质上就是预先设定替代履行人,在发生解约的情况下,替代履行人代为履行被解约的承包商没有完成的工程承包任务。同业担保人一般由投标入围的未中标人承诺设定,以确保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顺利完工。
在承包商提供有效担保措施的同时,还应要求承包商购买必要的、完备的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事故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材料、设备的货物运输险、盗抢险等,并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保险的购买主体、费用承担和相应义务予以明确约定。
7.工程造价相关问题 篇七
工程造价的预算审核操作是降低资本投入,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和操作形式。由于在工程造价管理上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算审核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效率, 有效的避免资金浪费, 我们必须在管理过程中采取适当的措施。通过对建筑工程造价预算进行合理分析、仔细评估、认真检测, 及时的发现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纠正存在的错误, 使工程造价工作更加的稳定有序。另外, 我们还要对工程预算审核的方法进行深入的研究, 积极地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 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1 工程造价预算审核的具体内容
1.1 审核工程量
工程量审核是预算审核的第一步, 它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计价的正确性, 直接决定着工程造价的高低。对工程量的审核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 必须严格依据施工图纸和工程规范。施工图纸有设计的才给予计算, 避免多计, 虚增, 也不要漏计;施工图纸没有设计而属于规范要求的工序也应计算, 如涂料施工前的刮腻子、楼地面找平层、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中的分隔缝等, 如果图纸未明确写出, 可征询设计师意见后给予计算, 或直接给予计算并写入编制说明。 (2) 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遵守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必须按照定额上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有关说明和其他共同遵守的准则, 按顺序逐项进行计算及核对。 (3) 仔细核对计算构件尺寸与图纸尺寸是否一致, 有无出现小数点错位、运算符、运算公式不对等低极错误。
1.2 审核定额的套用是否合理
在工程审核中, 套用定额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在进行此项工作时, 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对于能够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项目需要重点审核施工内容和设计的图纸是否一致。 (2) 需换算定额单价的项目, 重新审核换算方法到底是否合理、到位、正确。 (3) 补充定额的审核, 其主要针对的是人机之间的合理性和编制方法的凭据是否完全可靠, 这一补充定额是否已合理包含人工费、主材费、辅材费、机械费、安装的费用等。
1.3 审核取费标准是否正确
取费标准一般是以招标文件、合同、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文件等为依据。有时也关系到物价局、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主要审核的内容有: (1) 对工程性质的判断。如小区、厂区内的室外道路是属于市政工程还是土建工程;二次装修时的水电是属于装饰工程还是安装工程。 (2) 对工程类别的判断是否正确。如带有地下室的工程是否出现按三类工程取费的错误;如多个 (栋、号) 建筑物共有一个整体地下室并一起发包的, 其工程类别按整体地下室及其以上多个 (栋、号)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以及最高建筑物的檐高判别, 整体地下室及其以上各个 (栋、号) 建筑物套用同一工程类别, 分开发包的, 按分开后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檐高分开判别和套用工程类别。 (3) 取费依据是否符合计价时段;如2014年的价格调节基金是否已提高到0.3%, 而不能再像2013年一样按0.2%计算。 (4) 赶工费、优良工程增加费、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费的取定是否有招标文件或工程实际情况为依据。 (5) 其它费率是否符合计价文件的规定, 如无论工程类别是什么, 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利润, 均按三类计算;附属工程中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随建筑工程主体发包的, 按主体建筑工程类别计算, 单独发包的, 按二类建筑工程类别计算。
1.4 审核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对材料价格的审核主要要看其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是否有低于成本价的嫌疑;是否在一个工程里出现同一材料不同价格的情况等。
2 强化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的措施
2.1 加强量、价审核, 熟悉掌握造价知识
工程量价的准确性对工程造价预算的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 做好量价的审核是做好预算工作的关键, 而要加强量、价的审核就要求预算人员熟知工程量计算规则, 吃透定额, 不断学习更新相关的政策、法规、计价规定, 了解施工工艺, 了解建筑材料, 了解工程所在的地的各种情况。
2.2 做好现场勘查, 重视工程实际情况
要做好预算审查工作不能只坐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 要深入现场并多向建设相关单位了解实际情况。如施工现场的工作面大小、现场土方整平情况、弃土距离、材料是否需要转运、现场是否需要对障碍进行拆除等往往要到现场才能了解到。尤其是改造工程, 更要做好现场勘查工作, 才能全面了解改造前的状况, 避免多算或漏算项目。
2.3 重视市场调查
预算审核要重视对市场情况的了解, 如现今人工费的涨幅、材料价格的波动、行业规定等。
2.4 强化施工方案的核查
有时做好预算审核不是只能通过做好量、价审核来达到目地, 还可以通过对施工方案的核查来达到, 选择、设计、优化最佳施工组织设计也是预算审核的手段。如制定最佳的施工网络图, 可以缩短工期, 可以避免机械、人工的停滞时间;设计最佳的施工现场布置图, 可以减少材料的转运、减少施工机械的使用;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工艺可以减少材料的使用、损耗, 避免人工的重复、多余使用等。
2.5 对比核查操作
对于同一个地区的工程项目, 假设建筑项目的使用途径和基本组织结构相差无几, 那么相应的工程造价也差不多, 所以在核查多个工程预算资料的过程中, 需要发现同类工程造价和材料损耗的规律性, 找到彼此之间较大的相似性。但是如果发现同类的工程造价之间差异性显著, 那么就可以依据工程造价的指标、组成形式、主要用途等等对工程造价进行相关的比较操作, 再针对找出的这些差异性内容核查工程建设的重点组成部分。
3 结语
工程造价的预算核查工作不论是专业性还是政策性都很强, 因此,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人员要做好审计工作, 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归纳总结、进步, 适应不断变化着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建筑行业的变化更新, 从而促进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工作得到良性的发展。从文中分析可知, 工程造价预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不但需要使用有效的方法解决, 同时需要使用正确的工程造价审核预算方法带动工程造价预算审核能力的提升。
摘要:建筑工程预算的审核, 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和关键环节, 在控制成本, 保证工程质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造价预算的审核工作越来越受建设单位的重视。文中简单描述了工程造价预算审核中涉及的具体内容, 并提出了几点强化工程造价预算审核的措施。
关键词:工程造价,预算,审核
参考文献
[1]张小红.关于工程造价预算的审核方法.大众科技, 2011, 09 (2) .
[2]李艳云.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探究[J].山西建筑, 2013, 38 (36) :253-254.
8.工程造价相关问题 篇八
关键词: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现状问题;相关对策
1、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基础分析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应用工程造价管理技术、计算原理及方法,合理地确定及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客观地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指导性的组织活动。
一直以来,各种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定价具有法定性,工程定额成为法定价的基础,但这种法定性在现在已逐渐转变为指导性。工程定额虽失去其在计算工程造價的法定地位,但其在实际的计价中还是不可或缺的,仍是计价的根本依据与基础,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及动态管理仍以定额为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中,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技术还需在定额的指导下发展。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适应这种形式,定额需进行以“量”、“价”的分离改革,使定额消耗量及定价基价合理分开。定额还应作多种同类项进行简化与合并,及时淘汰某些过时的建设项目。定额的消耗量是指在符合规范及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完成某一可计量项目对人工、机械材料和管理的社会平均消耗量,系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及重要因素,应客观且科学地予以界定其计算规则,才能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进行指导,并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
关于人、机、材等的定价,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都定期发布了指导价,以定期公开的价格信息及对价格的变化系数进行预测,进而颁布各项价格的指数等方法,对建设市场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以指导。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单位应编制符合自己管理水平的人、机、材等因素的价格,实行自主的定价。
2、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现状问题
工程造价在不同的场合下内涵不同。从当前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总费用组成规定来看,主要有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设备与机械购置费用及建设工程的其它费用。而动态管理是对工程造价中众多动态因素的合理管理。动态因素主要包括三项:量变因素、价变因素及合约变动因素。
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是对工程造价实行的全过程预测管理及跟踪管理的方法。1994年,我国建筑行业开始不断地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工程造价经验,引入了竞争机制。对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的承包制,结束多年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设工程任务的分配局面,这是我国建设行业在建设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之一,招投标承包制成为我国目前建设任务的重要形式之一。
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对工程的造价确定及控制工作以工程招投标阶段及建设实施阶段为中心,进行公开的招投标,这样就使得施工企业的竞争力得到不断的增强。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证,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在工程的建设实施的过程中,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重要的控制目标,对相关的工作内容应以工程合同为依据,解决好建设工期、质量及造价这三者的关系。
近几年来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完善,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有了更多的新挑战及新问题,如在进行建筑材料计取价差的过程中会出现操作困难、重复计算及错算漏算等等,需要不断地进行改善。
3、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相关对策
3.1编制概预算的造价调整对策
使用相应专业的工程计价定额,按项目的建设要求编制工程概预算,定额的人工价格和材料价格需要做调整,客观的人工和材料计算价格是项目概预算准确性的关键保证,当地管理部门定期公布材料市场价格的指导价信息,但它难以全面覆盖每个项目所使用的材料,人工价格亦然,在用其进行作价操作过程中有很大的困难。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广泛地拓宽自己的询价渠道,及时了解建筑市场的最新价格信息和变化发展趋势,才能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时效,科学地指导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有效地促进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进行。这项工作在工程造价的计算过程中时很冗杂的,审查复查难度也大。特别是材料作价,要克服这种现象需要采取一些科学的方法。
对只做总价控制的概预算造价项目可采用系数调整法,采用对应时期最新的材料变动系数并同时考虑其变化趋势调整计算材料的总费用,对特殊材料的价格要单独作价,但这种方法在投标报价书的编制中不能使用。另外一种较为准确的方法是有能力的从业单位可编制适合本单位使用的材料价格数据库并及时地市场的变动进行更新,保证其时效。
造价工作人员在编制工程项目的造价时就可以使用自己单位的材料的价格数据并考虑其变化趋势进行材料作价。在当前普遍使用计算机进行工程造价计算,采用这样的数据库来调整材料的作价,其操作过程是非常简单和准确的,能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计算的工作效率。但在数据库的建设方面投入较大。
3.2施工期间因合约变更的调整
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由于时间长,技术环节复杂,所以很多客观方面的原因会引起合约内容的变化。如:自然环境的变化因素、国家政策变化因素、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因素、设计变更、施工速度的变化、资金使用效益因素等等。这些变化因素直接与施工建设的投入相关,客观地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动。可见,在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计算工作是个动态管理过程,在这个动态管理过程中,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人应按合同资料约定条款,依法律法规,正确殷别是否属于工程造价变动事项的发生,及时和完整地整理出变更资料并加以确认,准确地计算出其造价,为工程建设项目支付中期工程款和工程结算提供合法和准确的依据。
3.3建立相对应的动态管理台账
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需要依赖一个系统的管理台账来展开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是对项目施工图台帐、工程变更台帐、项目概算台帐、项目计量支付台帐及项目合同清单台帐等,通过建立项目工程台帐管理制度对以上各类台账进行有效管理,其主要目的是对各类项目的账目进行投资控制与信息反馈,以此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发现投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各类项目在整个建设的过程中,能有效地进行控制工程变更、控制投资及工程相关的计量及支付,保证了工程项目建设的经济实效。
4、结语
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及时地处理好各种动态因素和工程造价的关系,合理地确定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使建筑市场中的工程造价计算活动与经济市场的价格变化相一致,对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星魁:《谈工程造价的现状与阶段管理》[J]山西建筑,2012(08)
[2]朱晓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动态管理》[J]企业研究,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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